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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意见范文1
一、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人证后物证)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审理
按照一般案件开庭顺序,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辩护,被告发表辩护词,法庭按照案件内容确定主要事实和主要争议主持庭审。法庭在开庭前问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内容,将变更的诉讼请求交由被告方传阅后问被告方有无意见,由于原告方变更诉请是基于2014年云南省交损新标准计算得来,被告方对此无异议,法官提请原告方补交相应的诉讼费后开始主持庭审;
一,由原告方举证案件发生经过,原告方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记载内容为证,被告方和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由原告方举证相关护理人员情况,被告质证后举证说明质证内容。
原告方诉请的费用来源,原告对此举证后,被告方质证,举证并双方发表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2
今天,老师在上《思想道德与修养》的时候,为我们播放了马加爵庭审的一段录像。
马加爵的案件主要是以刑事部分为主,附带民事部分。整个庭审过程是相当的严谨,体现了法庭的公平与正义。随着审判长的一声:“带被告入庭。”马加爵被带上法庭,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判决的诉讼程序进行。
在严格的审判程序中,更令人感受到法庭审案特有的严谨。审判长,公诉人,辩论人完全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整个程序首先是由审判长详细宣布庭审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的诉讼义务和权利,并询问被告是否清楚。之后,公诉人向被告提出诉讼,被告人对公诉人所陈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法官向被告人发问;就证据展开质证;随后开始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各方围绕前期争议的问题及法庭需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反驳及维护自己的观点。辩护人为被告人做出答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审判长在最后快结束时让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充分体现了当今法律人性化的特征。
对于马加爵事件,让我记忆最深刻的是辩护人提出的争议点,第一个:马加爵是否患有精神病?理由是,因打牌产生矛盾导致吵架的这么一件区区小事,而引起杀人事件的发生,实在不是一个正常人的所为,因而提出质疑。当然最后检查的结果是马加爵并没有精神病史。第二个是马加爵是否有投案自首行为。辩护人的意见是,马加爵在被抓后,经教育,主动说出了案件的过程。并承认了犯罪事实,这是一种坦白,是一种自首的表现。然而,公诉人说,马加爵在被抓时,还在否认自己就是马加爵的事实,是经教育后承认的,属于被动投案,主观上并非自首。第三个争议是,附带民事诉讼,看见屏幕上庞大的数目,我们不约而同张大了嘴,对于唯一的财产只是一台电脑,经济来源是国家贷款助学金的马加爵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审判长在考虑到受害家属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自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酌情从宽,每个家属平均两万元赔款。这些让我领悟到,法律是严谨的,是很被需要的。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3
新闻官司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除诽谤罪的自诉刑事案件以外)。在新闻官司的法庭审理中,法庭答辩是新闻官司的核心,决定官司的胜败。因此,在法庭审理中,常常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知识,掌握充分的证据,运用智慧进行合法合理合情的答辩。
以法论理
在新闻官司中,当接到法院传来的民事书和开庭传票后,作为被告一方(通常是一般新闻作者、记者和新闻单位)就必须考虑作两种答辩的准备:一是书面答辩,一是口头答辩。书面答辩,即要求被告方(或二审的被上诉方)写出《答辩状》递交给法院,并在法院审理中宣读。口头答辩,即在法庭审理中利用发言机会作出口头答辩。无论是递交书面《答辩状》还是准备在法庭上作口头答辩,都首先必须清楚一条:以法论理。即用法律法规来阐明道理,摆出事实,针对原告的《状》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新闻作者和新闻单位遭遇新闻官司,一般是处于两种情况:有理和有错。处在有理的情况下,并不是等于“有理就胜诉”,还必须通过法律上的举证答辩才能获得胜诉的可能;而处在有错的情况下,也可能通过法律上的举证答辩,分明和减轻过错的责任承担。
新闻官司的审判与其他官司一样,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因此,准备答辩时就要从两个方面做好准备:一是在事实方面,核实弄清自己所发的新闻稿件的内容是否真实,这“真实”有什么证据证明,要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和自己的稿件。经核实如果稿件没有差错,就应努力找出证据证明,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声誉,这将有助于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如果稿件确有差错,我们也要承认差错,要分清有多大差错,不能盲目申辩,这样有利于以正确的态度去解决纠纷。即使败诉,也不要怨天尤人怪法院不给新闻单位“面子”,老老实实汲取新闻报道中的教训。“吃一堑,长一智”,这对以后提高新闻舆论监督的质量、避免重复发生过去的差错有帮助。二是在法律方面,把原告的内容和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条文和规定找到,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其法律法规意义,既想到原告有可能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来追究自己的责任,也想到自己要根据哪些法律条文来进行反驳。
法论理,还要求作为被告的新闻作者和新闻单位在写书面答辩状中和在法庭的答辩中都要根据法律条文来摆事实讲道理,尊重诉讼秩序,使用符合法律规范的言辞。俗话说:“有理不在声高”。打新闻官司,不能讲大话、蛮话、气话,不能摆新闻单位的大架子以势压人。只能冷静认真地对待新闻官司,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用符合法律规范的言辞来阐明道理,摆出事实,论述观点。
免责答辩
免责答辩,是指从新闻媒体所履行的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的义务和作用来进行有关媒体权利的答辩,也叫特权答辩。
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实际是《宪法》赋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集中体现。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新闻官司中的新闻免责答辩和抗辩事由情况是:①依据政令法律法规;②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③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内部材料;④经受害人同意的新闻报道;⑤时事新闻报道和不以营利为目的;⑥新闻内容和言词基本真实;⑦新闻消息来自权威部门;⑧新闻报道中的公正评论;⑨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根据这些免责情况,在新闻官司的法庭答辩中,就要作出免除新闻报道所负民事责任的答辩和抗辩事由,并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作为法律上的依据。
采用免责答辩和抗辩事由,都要学会运用相关的《宪法》条文和普通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以及有关的宣传纪律规定。从媒体本身的功能、履行的言论自由和新闻监督的责任义务受《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来进行免责答辩。
比如,新闻传播媒介享有如实报道公务活动的义务和权利,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一义务和权利是建立在公众享有了解国家公务活动的权利基础上的,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体现。新闻单位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公众关注的公务活动如实向公众作报道,既满足了公众享有知情权的需要,又会推动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得以更好地贯彻,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公共活动的民利。如果由报道公务活动引起了新闻侵权纠纷,只要不是新闻作者和新闻单位在报道过程中发生失误,而是公务活动本身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报道者新闻单位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应该由这一公务机构承担,而新闻单位只承担公务机构改正之后相应地再作报道或发表更正的责任。这也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事实举证
在新闻官司的开庭审理期间,法庭调查是最重要的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中,必须充分举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以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为顺利审结案件打下基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及有关事实和理由,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诉讼人的先后顺序进行。②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未出庭的,由法庭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在新闻官司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最重要的是在阐明自己的主张和意见时,要有事实的依据,这就是为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庭上举证。在法庭调查时的举证,在被告的新闻作者和新闻单位一方看,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事实举证。
1.新闻报道行为合法的举证。这包括:①新闻出版物的合法证明。即刊登新闻的新闻媒体公开发行刊号,新闻出版部门的合法登记证。②新闻单位的法人证明。如新闻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要出具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③新闻作者、记者的身份证明。④采访行为的合法和程序合法证明。
2.新闻报道内容合乎事实的举证。这包括:①新闻原稿。最好有被采访人签字的或者有关部门审查盖章的。如原稿上有被采访人签字同意发表,新闻单位在新闻官司中依法可以免责;如有有关部门的审查盖章,如证明是报道国家机关公职行为,依法也可以免责。如有报道错误,说明新闻单位已尽到审查之责,应减轻责任,审查盖章单位也应负一定连带责任。②新闻发表稿。这是打新闻官司的重要证据。新闻单位只对自己公开报道出来的稿件负责。③有关稿件的读者来信、采访笔记和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的书面材料。④采访现场留取的相关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⑤稿件发表后和开庭之前自己或人、律师所作调查材料。一般最好是律师的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上字的,这会具备法律的证据效力。⑥新闻稿件发表前后有关部门对所报道事件和相关个人及单位处理意见的有关材料。⑦对新闻所报道内容了解的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词。
3.对新闻报道所用词语和评论的举证。有时,除了新闻报道的事实争议外,其新闻作品的一些词语运用和评论性语言,也会引起争议。一般情况下,对人物作定性评价的名词、对人物形态作描写的形容词、对人物行为作描写的动词容易引起争议。这就要从有关权威字典或词典的解释、生活中对该词的理解和新闻作品所报道的内容等方面,来论证该词语和评论用得是否恰当。例如,在新闻报道中称某人为“歹徒”,报道对象以其被称为“歹徒”而状告新闻作者和新闻单位侵害其名誉权,就要寻找《现代汉语词典》“歹徒”的解释,然后以该人所作所为与词典的解释是否相符作证。如果其所作所为是坏人坏事,报道称其为“歹徒”就恰如其分,不构成新闻侵犯名誉权;反之,则构成新闻侵权。
要点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以及各自的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上要做到依法辩论,这就要熟悉相关法律,充分挖掘所掌握的各种证据,要寻求法律法规的保护,寻求事实作证。在新闻官司的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是最重要的阶段,必须注意掌握法庭辩论的要点:
1.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在审理新闻官司时,法院审判人员在听了双方宣读的民事状和答辩状后,会将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宣布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双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下面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都必须扣紧法庭归纳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来举证、质证和辩论,否则就会“跑题”,辩论答不中要害。常有这么一些新闻官司案例,不怎么熟悉法律的新闻单位的“老总”和人、记者在出庭时,如同平时开会发言一样,滔滔不绝地讲一些大话、套话、官话,却没有把争议焦点辩论清楚,对自己一方是很不利的。法庭上的辩论发言,必须紧紧扣住本案的争议焦点来展开辩论,并且要做到如上面所讲的以法论理,举证充分,引用法律法规恰当。
2.善于抓住对方观点和证据上的漏洞,质证和驳斥原告
在新闻官司中,常常作为被告的新闻作者和新闻单位先要耐心倾听对方的状内容和所举出的证据,然后迅速进行分析归纳,找出其观点和证据之间的漏洞,从而进行有力的质证和驳斥,以对方的观点。可运用逻辑上的“归谬法”、“攻击一点不及其余法”、“引蛇出洞法”、“演绎法”、“推理法”等方法,驳斥原告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的观点。
3.避开原告的细节纠缠,抓住主要事实进行辩论
在新闻诉讼中,原告往往会抓住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的一些枝叶、细节问题的不属实来进行举证和辩论,以说明新闻的不实带来的侵权后果。作为被告的新闻报道者,就应该避免对细节问题的过多论战,而集中火力论证报道的基本属实。在司法解释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不应与原告纠缠报道中细节是否属实,而应向法庭证明报道的基本内容属实,阐明“主要新闻事实属实就不构成侵权”的理由。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4
关键词:金融案件 审理思路 循环发展 依法发展 健康发展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亦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银行贷款规模急剧缩减,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导致难以维持正常运作。银行不良债权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由此而引发的金融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正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我国的司法机关而言,此时正是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完善机制的重要时期,通过调整金融案件的审理思路,完善金融体系法制环境的建设,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有序发展。
一、通过调整审理思路,促进金融体系循环发展
案例1:某商业银行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该笔借款成为金融不良资产。在金融不良资产剥离的过程中,该商业银行将该笔不良资产债权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该公司又将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其他受让人(自然人或其他企业法人)。受让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并支付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含逾期罚息)。争议焦点: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含逾期罚息)。
有观点认为,利息只能由金融机构依法收取,受让人不是金融机构,受让人(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外)不能主张利息求偿权。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约拨付借款后,即依法享有对借款人的借款利息求偿权。利息求偿权的取得,一是须经依法"授权",而并非自然派生,二是主体特殊,只能是国家依法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范围不得扩大。本案不良债权受让人主体不合格。受让人既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债权已消灭。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银行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消灭,对于银行而言,该笔不良债权已经得到处置或说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利息的计算也已经终结。[1]
我们认为,不良债权受让人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购买取得不良债权的行为,系债权移转,原债权中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不发生变化,仅其所指向的主体发生变更,故不良债权在转让时无另外约定,则不良债权受让人应当拥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求偿权。银行与其他主体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利息是法定之债,尚无法律明确一般的不良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利息,但在合法性层面,由于不良债权出售人没有实现债权,而不良债权受让人有没有利息求偿权,势必造成债务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免除了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违约金的义务,其实质即是债务人的不当得利。
二、通过调整审理思路,保障金融体系依法发展
案例2:金融纠纷案件审理阶段(法庭辩论已终结),案外第三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自愿以其自有房产作抵押,担保案中被告(该案外第三人之父),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当即持该承诺书申请法院追加该案外第三人为被告。争议焦点:该案外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加入诉讼。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5
(一)立案
速裁案件应当简化立案阶段的内部审批手续,对当事人起诉完备的即当场立案。办案流程可按以下方式操作:
1、立案庭直接将符合速裁庭收案范围的案件分至速裁庭。
2、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立案后立即移送速裁庭,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
3、被告经传唤到庭后,主动放弃15日答辩期的,当即开庭审理,3个工作日内结案。
(二)审判组织和机构
机构上,有的速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庭室,设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有的是一个合议庭,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设有审判长;有的就是一个速裁组,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隶属于立案庭管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速裁庭一般以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独任庭形式存在为宜,需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全称可以是“某某某人民法院速裁庭”,隶属于立案庭管理。速裁庭就设在立案大厅里,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即可进入“速裁庭”。“速裁庭”内只设一个审判员席、一个书记员席,或者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被告首先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不经审判流程,直接移交速裁庭以简易程序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
(三)速裁程序
既是速裁,就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辩论-裁判“三段式”格局,在某些环节上,可以尽量简化,使审判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庭审阶段的取舍由法官依据案情需要进行。通常情况下,一次完整的庭审需要经过当事人陈述双方观点(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与裁判四个阶段。对于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来说,当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若放弃法律规定的15日答辩期内,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开庭审理,可以简化某些环节和程序。
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在原、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辩主张后,紧接着就是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一方当事人举一份证据,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作出认可表示,或者提出反驳意见,举出相反证据。实行一证一质,或反映某一方面问题的几个证据组成证据集团一起质证,此方面质完再质另一方面。而速裁案件完全可以简化这一过程,如果有证据需要举、质、认,可以同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结合起来。没有必要人为地设立独立的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在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之后,先由原告及人简略陈述诉请并同时举证,再由被告指出有争议的地方并举证。法官即围绕有争议的地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可以简化法庭辩论过程。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典型的如银行借贷案件,既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因为象这类案件,被告在借贷时,同原告之间履行有比较严格完备的手续,案件事实一目了然。不需要质证,也不需要辩论。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可辩之处。法官应当把握速裁主动权,及时组织进行调解。此类案件,开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经过简化诉讼程序,大多数的案件庭审时间都可以控制在1小时之内。
开门见山,直接审理当事人争议的内容。速裁案件虽然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毕竟有争议。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在速裁中就应开门见山,针对这一不大的争议,引导原被告,相互谅解,互作让步。这样,不仅调解过程可以控制在最短时间内,而且整个速裁过程也显得十分紧凑。
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刑事案件实行速裁审理,可以在审理中采用简要讯问、组合举证、针对性辩论等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效率。
实行速裁程序审理时,简化庭审环节,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取消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对一些债务类和赡养、抚养类案件,据情实行开庭当日举证的举证时限制度,凡不当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举证的责任;确实需要辩论的,强调一次辩论终结;同时,还应合理控制同一案件的速裁次数;调解未果的,及时当庭审判,并且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等,从而提高当庭宣判率、调解率、结案率。
速裁中如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速裁而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即可在审理过程中自然繁简分流,当即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将速裁程序庭审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庭前证据交换,再另行择期开庭。
(四)结案方式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因为速裁案件事实均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不大或没有争议,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而大多数可以调解成功。笔者认为,调解可在作为案件速裁的一个必经环节。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但也保留裁判权,不无谓拖延诉讼时间。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速裁案件,应当推行当庭审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提高司法效率。当庭审判的内容也就是判决书的内容,包括简要概括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诉讼请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扼要概括法庭认定的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是非责任,并针对当事人的诉请和主要答辩理由进行逐项评述,闸明理由,决定采纳或不予支持,引用法律条文;判决主文;上诉权利告知等。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审判的,判决书必须在速裁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完毕。
(五)速裁文书
要做到当庭审判或调解成立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当天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就必须提高裁判文书制作速度,缩短文书审批时间。
对案情繁琐、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律文书应重墨浓彩,充分说理,不厌其“繁”;对于简单的速裁案件,则不必套用传统模式,应尽量简单叙述,无须展开说理,以提高效率。复杂案件强调说理,主要是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充分展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速裁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不需要大篇幅地说理。
为解决裁判文书起草时间较长的问题,速裁案件可以使用和制作更为简便、格式化填充式法律文书。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速裁完毕,只需将本案的有关信息按项“填空”录入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化空白文书,即可完成该案裁判文书的制作。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6
“判处小阳、小辉、小婕3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均获缓刑,判处小辰、小云、小玉3人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6人共同抢劫案判决的最终结果。在普通人看来,这只是一次平淡无奇的宣判。然而,法律业内人稍微留意就会发现,在这例判决中,抢劫案的6名被告人中有3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另外3人虽然被判处刑罚但均获缓刑。
抢劫罪是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犯罪,属于重罪范畴,按照刑法规定,成年人犯抢劫罪通常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是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通常至少也会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小阳等6人获得如此轻的量刑,并非法院“法外开恩”,而是得益于一项司法改革措施――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案子
2009年2月10日,一份多达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书出现在东城区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岳慧青的办公桌上。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是一场发生在2008年10月18日晚6点的抢劫案:几个小青年在哥们义气作用下一时冲动上演的一场抢劫闹剧。
被害人小燕和发起这场抢劫的主谋小阳原本还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小阳把家长给自己的学费在两人浪漫生活中都花光了。到了新学期开学,没钱交学费的小阳找小燕借了钱交学费。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并分道扬镳。小燕找到小阳,要求其还钱。小阳很痛快就答应了下来,并如数奉还。然而,在还款之后,小阳思来想去觉得亏得慌,“我的学费花光她也有份,怎么还能要我再还钱给她。”于是,他找来了自己的5个好朋友――小辉、小婕、小辰、小云、小玉,让他们找机会帮自己把钱抢回来。“朋友的事当然要热心帮忙。”5人不假思索就答应了。
案发当晚,在北京的一条小胡同里,小阳等6人拦下了小燕,在对小燕进行殴打和言语威胁后,抢走了小燕4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让这几个孩子没想到的是,这出“先还钱后抢钱”的闹剧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在了解案情后,岳慧青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案子。”
原来,东城区法院正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试点一项 “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改革举措。6名少年抢劫案让东城区人民法院找到了试行量刑答辩程序的契机。
“这个案件里被告人人数较多,涉及到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有所差异。以犯罪事实为例,有人组织策划、有人实施殴打恐吓、有人纠集同伙,在犯罪中各自起到的作用不同。在法定量刑情节方面,有人属于主犯、有人属于从犯,有的已经成年、有的还未成年,有人选择自首、有人被捕归案。至于酌定量刑情节方面,认罪态度、平时表现、作案原因等也不尽相同。在量刑方面为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留下很大空间,适合作为试点案件。”岳慧青说。
为了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东城区法院对量刑答辩程序制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主管少年法庭工作的安凤德副院长介绍说,为保证量刑答辩程序的顺利进行,合议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对被告人的家庭、所在社区、学校等方方面面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做出一份内容翔实、准确的社会调查报告;第二,协助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第三,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愿意出庭谅解被告人;第四,协调控辩双方,争取能够形成辩论的局面;第五,合议庭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并尊重控辩双方的意见。
一切按照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着。承办法官孙宇红对6名被告人的学校、家庭、社会关系等状况做了详细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第一时间做出了6名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强制辩护程序,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本案中的未成年被告人联系了庭辩经验丰富的刑事案件律师。律师的专业素质确保了庭审中能够和公诉人展开法庭辩论。
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东城区法院的量刑答辩程序正式拉开了帷幕。
法庭上量刑的博弈
2009年3月23日,经过一个月的紧张筹备,东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6位少年抢劫案。
与以往案件“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情况不同,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进行的是定罪程序的辩论。
公诉人首先就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罪名的认定)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指出,6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其中小阳策划、纠集他人,小辉实施殴打、抢劫行为,小婕纠集他人,实施了具体抢劫行为,3人属于主犯;小辰、小云和小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轻,属于从犯。对于指控的罪名,6被告人均表示没有意见。
在定罪程序结束之后,法官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要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要求,下面进行量刑答辩程序。在此程序中,控方有量刑建议权,辩方有量刑请求权。”
公诉人就6名被告的量刑情节提出了量刑建议,“小阳、小辰、小云、小玉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辉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辰、小云和小玉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接着,被害人小燕的父亲就6名被告人的处理结果发表了意见。小燕的父亲说:“我之前与他们的家长接触,也了解了情况,几名被告人都是年龄较小的孩子,我希望法庭对他们从轻或者免予处罚。”被害人父亲的出庭谅解让法庭上出现了温情的一幕。
听到小燕父亲宽容的话语后,4名未成年被告人泪流满面,同时站起来给小燕父亲深深地鞠了一躬,连声说着“谢谢”。
在就控方所讲的量刑情节和处罚幅度提出异议或是补充意见的环节,辩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进入第二轮答辩,辩护人首先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随后针对其意见提出公诉方观点。辩方根据酌定量刑情节提出了希望对小阳、小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小辰、小云、小玉免除刑罚的请求。
公诉人就6名被告人的刑期向法庭提出了量刑的具体建议:小辉在3年以下量刑,小婕在3年左右量刑;其余4人在3年以下量刑,其中小辰、小云、小玉可酌情比照小阳减轻量刑。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使用缓刑的请求,公诉人认为,“法庭可以综合案情及法律规定,酌定是否实行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处罚的意见,公诉人表示,“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考虑到量刑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和处罚幅度充分表达了意见并对缓刑和免除刑罚达成共识,合议庭最终尊重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孙宇红法官介绍说。
“如果这个案子不采用量刑辩护程序的话,按照我的经验,这几个被告人肯定不会被判得这么轻。”辩护人之一的吴秉实律师对记者说。在他看来,正是因为把量刑程序独立出来,给了控辩双方就具体的量刑情节和处罚幅度充分沟通的空间。而程序上的独立,把量刑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凸显出来,使得法官更注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作为这个判决的直接受益者6名被告人也因此避免了将最美的一段青春时光交付高墙电网。据了解,6名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主犯高三学生小阳如今已经回到了学校继续学习,备战即将到来的高考。
安凤德副院长表示,相比过去的刑事庭审,“量刑答辩”环节更加注重赋予控辩双方在量刑方面的话语权,使法院量刑过程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量刑程序独立”的探索
一直倡导“量刑程序独立”的北大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陈瑞华特地旁听了此案的庭审。在庭审结束后,陈瑞华教授告诉记者,“这个案子不仅证明了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制度是可行的、必要的,同时也给量刑制度改革提供了参考依据。”
东城区法院的司法改革并不会就此止步。正如该院的一位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所说,“一个案件的圆满解决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最终希望的是所有案件都能如本案一样量刑程序独立,让这一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在谈到适用量刑答辩程序具体审理条件时,孙宇红法官说:“如果辩论的一方不出庭,另一方跟谁辩去?”在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在这种孤掌难鸣的情况下,量刑答辩程序就很难展开。
此外,社会调查报告是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有直接影响。现阶段,各地法院普遍采取法官调查的做法,或者委托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单位调查。孙宇红法官建议,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应当由辩护律师取证;必要时,可以由辩护律师委托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来完成。
在东城区法院探索量刑答辩制度改革的同时,全国各地法院的量刑程序试行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是“各有各的理念,各有各的模式”。对此,孙宇红法官认为,如果这种现状长期下去,会使法律丧失严肃性和统一性。她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量刑指南,对法官的量刑给予具体而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