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种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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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种类

法律服务种类范文1

【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096号

【日期】1992.10.06【实施日期】1992.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发至各乡镇法律服务所使用,街道法

律服务所参照执行。

附件:

一、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

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附件一: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年(顾)字第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经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乙方自_____年___月起至_____年___月止,指派法律工作者________同志担任

甲方的_______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

三、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按如下办法开展工作:

四、在顾问工作中,甲方及法律顾问分别有以下权利义务:

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聘金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

六、双方应自觉共同遵守本合同,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否则,须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自________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法律顾问聘请书

兹聘请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同志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关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皆

委托其办理。

聘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委托合同

年(代)字第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经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委托,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________同志为甲方的_________人。

二、甲方委托的事项是:

三、人有以下权限:

四、为做好工作,双方约定如下权利义务:

五、双方同意,费和办理委托事项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按下述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至_______终止。双方应自觉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否则,

将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二: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是为贯彻实施司法部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而采取的一项配套措施。其目的是在实施《细则》过程中统一和规范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各种专用文书

格式,以提高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文书质量和业务水平。

二、这批文书格式是专供乡镇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使用的各类专用文书格式。主要包括:办理各项业务的收结登记和工作记录,在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中与委托(聘请)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和授权委托手续,调解和见证业务所用的各种文书,出庭和对外调查所需的证明函件,以及各种笔录用纸和卷宗格式等。不包括办理各项业务时所涉及的其他各种专用法律事务文书,如各种经济合同、协

议和章程格式,各种诉状等司法文书格式。

三、这批专用文书格式的范围、种类和具体内容,主要以《细则》规定的各项业务和办理程序为依据,在各种文书的形式、内容、项目和繁简程度方面力求既准确、规范,又便于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掌握

使用。

四、各种专用文书和表格应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和格式所列项目、要求填写制作。其中格式2《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和格式7《委托合同》,考虑到实践中具体情况差别很大,未制定具体的统一条款。各地在使用时,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聘请(委托)方的实际需要,参照《细则》的有关规定,由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制作;《细则》无具体规定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五、文书制作后,应与其他有关业务文件材料一起,按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或装订成册。其中各项业务登记表(格式1、5、6、9、11、12、13、14)不附卷,

而应单独分类装订,每年一册。

法律服务种类范文2

一、律师的样态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3]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105页。

法律服务种类范文3

摘要:目前由于没有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核算办法,各事务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特点准确、合理的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确认计量;核算

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出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虽然并不复杂,但由于存在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色经济业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的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根据业务的突出特点对其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核算,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特点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由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是随当事人需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案件的性质,所处程序阶段,情节的不同等随机而定的,所以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务在后。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随机,不连续,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合伙人合作办案的法律服务方式普遍存在。

(4)收入不均衡,律师的收费高低由执业技术水平和影响力决定。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无论现在对律师事务所的定位是否为企业,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还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法律服务收入的确认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在法律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委托合同总金额。

(二)法律服务跨期收入的确认

1.如法律服务业务跨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法律服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委托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法律服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事务所应及时与委托方调整合同总收入。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法律服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法律服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法律服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合理估计; ②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占应提供法律服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法律服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法律服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随着法律服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估计的成本进行修订。

2.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事务所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法律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将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不确认收入。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核算的范围和内容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入,应按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以及专项支出的报销费用,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入处理。对于既提供服务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不同服务项目的,应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在各项明细间合理分配核算。

2.科目设置

律师事务所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法律服务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收到服务费或按委托合同规定应当确认服务收入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在后的情况,应在收到委托方预付的法律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按照委托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按案件进程收费的,应在案件进入相应的诉讼时期时,借“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业务协作费和退费

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事务所向委托人退还律师费用时,应当冲减当期的收入。在退款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合伙人的创收是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也应当成为计算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地长期发展,必须要拥有一个稳定、团结、的合伙人队伍;收入和利润是合伙人最关心的会计信息。规范、准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非常重要。

法律服务种类范文4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产业;法律普及程度;法律咨询类移动平台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87

1引言

目前,移动通信行业正在快速地发生变化。手机网民的快速增长,尤其是智能手机的革命性发展大大提升了用户使用手机上网的体验。基于移动互联网和终端发展的大好形势,移动平台也迅猛发展。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951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而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620亿人,较2014年底增加630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4年的858%提升至901%。由此可见移动平台在中国的发展是迅猛的。

移动平台越来越多地被人们使用。可以说人们只需一台智能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浏览新闻、聊天、付款、下载音乐听音乐、购物等。这一台智能手机几乎囊括了一切人们在生活中的需求,甚至已经取代了电脑。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移动平台还在不断地创新发展,各类生活类移动平台层出不穷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对移动平台进行研究是我们的上策,同时也是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大方向。

我国是法治社会,但现实却是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知识的普及。而现在大多数人遇到一些小的法律问题并不愿意去找律师面对面咨询,而是不了了之,在面对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选择逃避。但是对于几乎人手一台移动设备的人们来说,直接利用手机一对一地进行法律问题咨询成为了人们青睐的一种方式。正是借此移动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契机,将移动互联网平台与法律咨询相结合来达到普及法律、排忧解难的目的,让老百姓可以得到更加权威的关于法律方面的答复。同时也利用平台进行普及法律知识。例如,农民工欠薪问题、实习生实习被骗问题,都会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讲解。还有像“3・15”打假维权,我们会将最新最权威的信息到移动平台,时刻向用户进行讲解,让人们在面对维权难等问题上能从容解决。同时利用移动平台进行法律问题解答做到及时、高效,如果遇到突发事情立刻在线提问也完全来得及。让用户放心、安心,让律师与用户拉近关系,建立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社会。

2我国法律行业现状分析

近几年社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就业困难是现阶段的一个难题。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而并非深层的原因。目前,的确有很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存在就业困难的现象,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不好。法学专业之所以不好就业不是因为职位的需求达到饱和状态,也不是因为法学专业人才多,而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学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越来越难以适应法律行业的职位,也就是说没有应有的能力去胜任这项工作。就业困难是存在的,但是前途还是很光明的,举个很小的例子: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律师已达到26万余人,律师事务所22万多家,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2个,这个比例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1]

律师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服务业的主体。目前,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近13万个,执业律师14万多人,律师工作辅助人员近5万人。合伙制已成为律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模式进一步改善。每年中国律师从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800万多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义务法律咨询260多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13万多件。[2]

目前,法律服务主体主要有七类: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专利、商标、税务等机构;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从事诉讼的公民。另外还有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其中有很多打着律师名义来进行服务的非法“律师”,这些所谓的“律师”根本没有律师从业资格,他们破坏着法律市场,欺骗着消费者,损坏着律师的形象,给律师行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律师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律师行业站在人民的公信力之上。律师的服务范围应是各行各业的有法律需求的人士,每一个拥有律师从业资格的人都可以为用户进行服务,但是现在来说某些机构设置了一些条条框框给律师的从业、服务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这样便直接形成了律师行业是一部分人的游戏,这显然是不行的。

以“律兜”法律咨询App为例子进行分析,“律兜”是以法律服务为核心的手机App软件。遇到法律问题的用户将法律需求通过客户端提交后,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和空e程度通过抢单的方式获得用户的订单,系统为双方建立好友关系开启即时咨询通道。围绕即时法律咨询,用户还能获得离婚律师、法律援助、审核、文书、私人律师等其他的专业法律服务定制以及智能问答、费用计算等自助服务。

“律兜”一年来的成果也印证了这一点:现在全平台签约律师达30000多人,日均服务订单达到10000单。截至2016年6月,“律兜”全平台已在全国范围为逾23万家公司和700万人次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2014年,全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约1400亿元。最高院全国法院受理案件为1560万件,律师的仅为220万件。高达90%的法律服务需求未被满足。”无锡中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律兜”开创人金为铠感叹道,“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动,将来的法律服务将构成万亿元等级的增量市场”。

作为现在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法律服务平台“法宝网”的开创人,冯子豪对行业的未来一样达观。他说,传统法律服务工作仍处于手工作坊情况,在服务需要侧,客户找律师难,服务无标准,报价弹性大;在服务供给侧,律师之间业务量不均衡,20%的律师掌握着80%的案源,青年律师收入不高,好律师大多集中于一线城市。“运用互联网,可以极好地打通法律服务的需要侧和供给侧,使得法律服务实现动态对接。”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律兜”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咨询平台建立律师与需求方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在建立法律类咨询移动平台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律兜”这一成熟的模式,“律兜”拥有强大的实力,每天办理的案件数不胜数,这也证实了法律类移动平台的可行性。同时我们看到“律兜”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应用到法律这个行业的时候,我们要重视这些问题并进行解决。

从案例来看,目前移动互联网平台是大的趋势,并且只要产品优质就会得到不少的用户数量,用户数量的积累对于一个产品的成功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一旦用户数达到一定量级,那么盈利只是早晚的事情。

当然,从中也看到了很多不足与劣势。首先,在用户体验上,应更加贴近用户的常规逻辑的习惯性操作。还有就是内容方面要更加有针对性。对此,利用大稻菀约熬确的算法就至关重要了。这也是为了用户能够更快更准确地解决问题。其次,我们发现“律兜”在用户安全保障上似乎停滞不前,这是绝不行的,要保障用户和律师群体的用户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安全方面应更加完备。最后,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要有一定的约束,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利益。所以随着法律咨询App的用户量不断扩大,各方面的服务也要并行前进。

3开发基于移动平台的法律咨询平台

31开发法律咨询类移动平台的技术实施

①系统工程师了解需求后,经过分析后得出一份需求报告。开发人员根据需求进行大致的系统设计。系统设计需要进行周密的考虑,包括系统的基本处理流程、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块划分、功能分配等,并且需要通过其他网站成功的技术编码予以借鉴。②将服务器与注册好的域名绑定,然后利用HTML5开始编写程序,以此来实现各种功能需求。③测试系统。让多位测试用户进行完整的测试,下载软件到注册账号,再到每一个功能的使用。通过多种软件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内部测试和外部测试;模块测试和整体联调;正常操作情况测试和异常情况测试;全覆盖测试和抽样测试。④根据在测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新需求进行改进。

32App功能分析

如手机App界面详情,这是一个用Appbook软件制作的以手机为移动平台构建的法律咨询类App软件,对Appbook软件注册成功后,输入应用名称、选择应用类别、填写应用描述后即可进入下一步。定义App图标,可选择系统提供的图标,也可以自行上传本地图片作为图标。设置开机图片,即应用打开时过渡时间内的显示界面。同样可以选择系统提供的图标,也可以自行上传本地图片作为图标。选择应用的界面风格并设置栏目。栏目数量可自行增加,并且可以设置“讨论区”来提升用户活跃度。以上设置完成后,App即制作完成,输入接收邮箱,提交后就会收到App下载方式及使用说明的邮件。

最重要的部分也就是后台的管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界面的排版和栏目块的划分。点击“设置”进入外观设置界面,如果对之前的设置不满意,还可对导航模版、栏目模版、皮肤颜色进行修改。因为法律咨询类的软件与普通App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功能上需要及时应答,包括一些在线提问系统,需要一些插件来完成,还有就是法律问题的咨询是要通过分类再派送给各个律师进行接单、解答,这就要系统根据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智能识别,通过分析得出这到底属于哪一类问题。这也是制作此类App最复杂的部分,不过从目前来看此类技术应用已经相当成熟,并不需要过多地担心。

该法律咨询类移动平台共分为五大功能,并围绕用户进行服务,从法律咨询、空中律所这些主项再到一些关于心理疏导等辅助项目,可以说用户所需要的功能里面全都包括了。它为用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实现了律师的利益最大化。这是两全其美的事情。另一大创新点便是与政府之间的合作,这是至关重要的,通过与政府合作,为一些请不起律师的用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样通过一种类似于政、商结合的方式为老百姓谋福祉,使用户得到最优质的服务,这不仅是广大律师所希望看到的,也是政府所期盼的。

功能结构图包括快速查询、找律师、私人律师、海外律师、预约律师、App律所六大功能。通过这六大功能为用户提供权威、可靠、准确的法律服务。除此之外,还包含一些法律知识的科普功能,让用户随时随地增加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与政府进行合作,为穷人提供人道法律援助。另外,一些多元化的新闻事件也被纳入其中,引起读者的兴趣,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

4结论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平台也在其中受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商业、服务业、软件行业、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在其中交互相容,共同为服务消费者做着不同的贡献。而笔者也相信将法律行业融入其中也是消费者的重要需求点,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一步一步的普及,才会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而是渐渐地成为现实。只有我们每个人心中有法,知法,懂法,会用法,这样才会维护我们的权益,让我们的社会减少犯罪行为。同时通过普法,让我们的老百姓能够得到排忧解难,让法律更加贴近我们的老百姓,让老百姓也能享受到法律带来的自信、带来的益处。

通过人手一部的移动端随时随地地普及法律知识,让农村、城市、不同的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遇到问题时并不是强权主义,而是通过法律解决问题,通过公义的判决用法律说事。让不公平消失,让社会更加和谐,为了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用技术加法律让其有效地结合发挥出无穷的正能量,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咨询类移动平台能够为我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法律服务种类范文5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改革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

党的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订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这些指导方针,表明党和国家深化和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心;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在最近几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行为和操作程序加以规范,提出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工作要求。

国企改制就是通过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使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

改制类型一般有三种,一是在产权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如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出售给自然人所有;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退出,由自然人受让国有股权并控股;三是在改变企业产权结构的同时,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这在实践中是发生最多的类型,如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出售给自然人,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是哪种类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都需要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相互交错,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

如果处理不好就是不安定因素,妨碍经济发展,也会背离企业改制的目的。

这项工作,改制企业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有包括律师、会计、评估、产权交易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国务院XX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资委颁布的并于XX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之一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据这些规定,律师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国企改制工作的全过程,能够为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当事人及有关机构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

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服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中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行为的监管工作,履行行政职责,属行政主体;另一方面,负责同级政府出资的下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定、批准及具体推动和组织实施,成为交易的一方(出让方),属民事主体。根据这一特点,律师机构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协助制订本区域或其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及程序;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组织实施的并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的制订、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代办等。

(二)针对国有授权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

国有授权投资企业往往是根据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投资主体,而成为其下属国有企业股权(产权)的持有人,负责其下属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这一职能特点,律师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求,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公司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所组织实施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财政部门审核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涉及资产剥离、重组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手续的代办等。

(三)针对被改制、被转让企业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种类范文6

第一,就经济贸易争端的类型和领域而言,争端类型分散,争端金额较小。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该市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货物买卖合同、旅游合同、股权争议等十多种类型,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方面和利用外资等方面。除1件股权争议案件争议标的近2亿元外,其余标的均为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案件不等。

第二,就经济贸易争端的当事人而言,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国家相对集中,东盟国家当事人为原告、中国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居多。中国—东盟自贸区刚刚成立,双边贸易量虽然增幅大,但起点低,贸易额度不高,整体总量不大,无论是中国还是东盟国家对于自由贸易区的投入和依赖程度仍然处于低位。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情况为例,纠纷当事人所在国虽然有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柬埔寨等6个国家,但主要案件集中在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三个国家,比例达90%以上。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原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被告为中国当事人;或者原、被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但在中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争议标的也在中国境内。其中,被告为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比例为66.7%,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内的案件比例为33.3%。原告为中国当事人、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或者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外的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就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而言,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的居多,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处理的纠纷数量较少。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2003至2010年,仲裁机构等部门解决的涉东盟民商事纠纷12件,司法机关受理的涉东盟一审民商事案件47件。通过诉讼和仲裁处理的争端中,诉讼占79.66%,仲裁占16.95%。诉讼解决的案件又以判决、撤诉为主,其中判决占40.43%,撤诉占21.28%,调解仅占6.38%。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和仲裁来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必须考虑到涉外诉讼的可能性、便利性、有效性,考虑到双边和多边协定是否存在。中国及东盟成员国在司法协助方面都加入的国际公约只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而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及的重要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交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仅有中国加入;而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及所有东盟成员国均未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从1994年开始,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就司法协助签订了双边协议,其中与泰国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4),与越南签订《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与新加坡签订《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与老挝签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1)。上述双边协议均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越南、老挝包括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泰国包括了交换法律情报;与新加坡包括了相互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资料。

2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商人、企业发生经济贸易争端之后,更多地选择和解、调解解决,而不是选择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这种状况的发生有着深刻、复杂的背景。首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才一年多的时间,虽然区域涵盖面广、经济总量大、人口多,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成员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甚或是不发达国家,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甚或是不健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救济方法不够信任等等。其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商人、企业经贸交往才刚刚起步,发生争议的标的额一般不是很高,当事人从成本角度考虑更多地选择了和解和调解。但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争议的类型和金额都会扩展和增加,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方法的使用会越来越多。

第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协调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争端仍然通过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相关涉外程序解决,涉东盟民商事案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涉外程序往往需要经过涉外送达、认证等一系列过程。中国—东盟自贸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渠道不统一,司法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取证核准程序复杂,难度大;民事及商事判决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信息不能及时相互提供。这一系列问题无疑大大增加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成本。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基本无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多边协定并且双边协定签订较少,相互之间的司法协助主要依赖互惠关系。此外,涉东盟经济贸易争端的相关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翻译人员、鉴定人、评估人等相关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水平都有待提高。

第三,对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的了解不深,影响了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贸易争端的信心。由于历史原因,东盟成员国法律制度较为复杂,既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历史烙印,也有伊斯兰法律、佛教法律等宗教性法律的传统影响,越南、老挝等国又有社会主义法系的内容。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多侧重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东盟各国法律关注才刚刚起步。

3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制定《中国—东盟司法协助协定》,加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司法交流与合作,构建自贸区内的司法冲突与司法协助统一协调机制。具体内容包括:送达司法文书;民商事调查取证;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信息等。

第二,建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解决的法律服务网络。该法律服务网络既包括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和律师,也包括外贸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商务处,还包括相关科研及教学机构。依托该网络,整合相关资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法律政策研究、个案咨询、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对东盟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逐渐开放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法律服务人员的市场准入;进一步加强中国对东盟国家经贸及其争端解决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介绍。可以成立中国—东盟律师协会、中国—东盟法学家协会等。

第三,建立专门解决中国—东盟商人、企业等平等主体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制定了专门的仲裁法或ADR程序法,实践中建立了在亚太区域有一定影响的仲裁机构,拥有一批受过良好教育、仲裁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可以研究中国—东盟经济贸易纠纷解决规范,建立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构,颁布一批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名单。设立中国—东盟律师贸易投资法律咨询专家的总体名单;设立中国-东盟贸易仲裁中心之间的合作机制。如果建立了专门解决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将有助于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商人、企业间的进一步理解和合作,进一步减少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成本,提高中国与东盟经济贸易往来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