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报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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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报道

交通安全报道范文1

一是公司对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人员,实行统一派车制度,职工不得驾驶私有机动车办公事,不允许驾驶公车办私车,对违反规定者,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公司专职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不开带病车,不酒后驾车,不无证驾车,不肇事逃逸,开文明车。自觉遵守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三是公司根据职工居住地区分布情况,配发了班车,因此,凡职工驾驶车辆、骑摩托车和自行车上下班者,属个人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是根据钻二质安[XX]4号和钻二[XX]1号文《关于转发“关于禁止一线钻井职工在队期间回家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规定,钻井队职工在队上班和下班休息期间禁止回家,换班时职工必须统一乘坐公司安排的换班车,禁止驾车、骑摩托车和自车倒班,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通安全报道范文2

隧道作为高速公路交通的咽喉,不仅事故多发,而且隧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困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如何利用隧道行车感知网络以及相关集成应用技术,及时了解、处理和隧道运行状态和交通预警信息,提升隧道交通安全的应急联动能力,为隧道监管人员和司乘人员提供快捷的隧道行车安全预警信息服务显得极其重要。

1 系统建设需求

1.1 隧道数量里程的增多,需要做相应的改善措施

隧道行车安全一直是高速公路尤其是山区高速在运营管理中面对的一大问题。目前我国高速公路隧道里程逐年增长,车流量也随经济的发展在逐步增加,为了从根本上寻求解决隧道交通事故多发的现象,需要改变过去被动监控的传统模式,积极介入隧道行车行为,主动预防,防患于未然。

1.2 交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促使隧道安全预警体系技术变革

高速公路隧道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给出行者提供全面便捷的出行服务,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隧道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并推向产业化建设。高速公路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应为道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行驶环境和优质的交通服务,隧道安全预警体系也亟需进行变革,从而提升隧道行车安全与服务水平。

1.3 出行信息服务需求的提升,专项化的隧道安全需求的成型

司乘人员获得的有效交通信息越充分,出行就变得越来越便捷,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越低,目前我国高速公路隧道向司乘人员提供专项信息服务程度较低,缺乏指导性和有效性,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出行信息服务需求,面对隧道这样的事故多发地段,专项化的隧道安全需求已经成型,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

2 建设目的和意义

2.1 可以有效规范司机驾驶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通过建设隧道安全保障系统,及时感知隧道洞内交通状况、感知来车速度,采用警示、诱导等信息提前引导司机规范驾驶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安全驾驶的目的。

2.2 可以有效降低隧道内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隧道次生事故

系统及时感知隧道洞内突发事件,与就近的情报板、广播、相关联路段情报板联动,实现与公众服务平动,使司乘人员第一时间获得路况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隧道内交通事故发生,减少次生事故发生。

2.3 提高营运管理水平,提高公众服务形象

以预警识防为主,尽可能将可能在洞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排除在车辆进入隧道之前,防患于未然,提高对隧道交通情况的掌控,及时提供通行信息,提高营运管理水平,提高公众服务形象。

2.4 提升隧道科学化管理,实现智慧隧道

通过对交通事件、火灾、能见度、照度、行人、行车低速、行车高速等全方位、立体式的感知,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采取全面的措施,如照明控制、信息、超速警示、交通诱导、低速告警、行人警告等;综合判断预测预防交通事故,实现智慧化隧道。

3 关键技术说明

3.1 隧道交通事故主动防控技术

在高速公路封闭条件下,针对隧道的特殊行车环境,依据对交通事故发展稳定状况的判断,对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发展态势进行过程描述、追踪分析危险源形成和及时警情预报。以主动感知、主动分析、主动介入的方式改变过去传统的被动监控模式,提升隧道监管者日常与应急状态下的业务能力,减免交通事故以及二次事故发生率,保障过往司乘人员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3.2 隧道行车状态感知技术

以基于视频的隧道车辆行车状态感知技术为基础,辅助雷达测速、微波车检等多种手段,实时把握即将驶入隧道以及隧道中的行车状态。对可能影响隧道行车安全的诸多不利因素及时采集与追踪,为建立隧道行车危险源预警模型提供数据支撑。

3.3 隧道行车危险源预警技术

以隧道行车状态感知数据为基础,从安全的角度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揭示隧道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联来识别系统中的危险源。对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险导致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两方面进行评价分析,通过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的结果,启动相关危险源预警信息措施、应急指挥预案,保证事故的主动防控,以建立隧道行车危险源预警模型。

3.4 隧道安全预警联动服务技术

系统提供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对隧道行车状态安全预警告警数据,及时分析处理,以联动的思想为不同的目标提供专业化的数据服务。调取隧道相关视频以及车辆信息,联动关联设备,为监控人员及时介入提供平台;危险源的提前辨识与评价,为管理人员预警信息服务提供支持;预警信息的及时与警示,为隧道行车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4 系统建设方案

安全保障系统将紧紧围绕着高速公路隧道交通事故主动防控的思想,通过如下方式主动介入高速公路隧道行车环境,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1)通过隧道行车状态感知技术,实时把握隧道行车状态,采集相应信息通过后台服务辨识各类隧道行车危险源,通过联动服务隧道行车安全警示,实现隧道交通事故主动防控;(2)采用雷达测速与交警测速等警示手段,主动介入高速隧道行车环节,达到让司机在进入隧道前主动降低车速的目的,从而降低隧道洞通事故发生率,实现隧道交通事故主动防控。

4.1 隧道行车环境感知

4.1.1 基于视频感知。实时感知隧道行车状态,通过视频图像实时采集以及后台数据处理,采集隧道行车安全相关的各类数据:车辆行驶速度、车型大小、超速、低速、逆行、停车、隧道行人状态以及其他异常状态感知。

4.1.2 辅助感知手段。集成现有的各类感知手段,如雷达测速、微波车检、交警测速、隧道环境检测、火灾报警检测等多种检测方式对隧道行车安全相关各要素,实时感知隧道交通行车安全各类信息。

其中雷达测速也可以作为一种警示手段,在隧道入洞前提前规范司机的驾驶规范。

4.2 危险源辨识评价

本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过程就是一个隧道行车安全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的过程。此过程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4.2.1 交通事故主动防控。隧道交通事故主动防控,是指在隧道的特殊环境下,当人、车、路系统的危险状态即将出现却还没出现时,危险因素就被准确识别,系统应以主动的手段及时介入并消除隐患。系统主动防控的评价标准在于隧道危险源是否需要进行处理,并且按危险性大小将各危险源排序,为确定采取控制措施的优先次序提供依据,建立隧道行车危险源预警模型。

4.2.2 预警服务联动体系。预警服务联动体系是建立于主动防控技术的基础上,在系统接收到不同的危险源信息时,隧道监控中心系统将实时发出告警信息,并为后台工作人员联动相关的视频信息与隧道相关技术参数,实现隧道行车环境管理主动介入。同时针对告警级别,系统为管理人员提供综合预警信息服务,从宏观上把握隧道实时行车状况,辅助制定相关预警告警

预案。

4.3 信息服务

针对于隧道特殊的地理环境,系统可采用情报板与防雾警示灯相结合的方式,为即将驶入隧道的车辆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4.3.1 情报板。第一,情报板的布设。根据隧道行车限制速度要求,在安全停车间距之外,选择洞外布设一处情报板和防雾警示灯。利用防雾警示灯的高穿透性,在事故多发的恶劣天气下,也能达到提醒司机规范驾驶习惯的作用。第二,情报板内容。情报板内容根据信息等级利用颜色区分前方行车状况,分级预警内容。

4.3.2 其他信息手段。考虑到国家大力推广物联网技术在高速公路领域的应用,系统将支持车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拓展。系统采集分析的数据,可以通过与车联网车载单元的互动,实时隧道行车状态与预警信息。另外对于提醒车辆注意行车安全的手段还包括采用限速标志、诱导灯、反光标志警示灯等各类信息化技术。

4.4 联动服务

系统实行联动服务,将隧道行车的安全、服务与管理三方面相结合。采用24小时事件感知,实时预警告警,及时信息,根据交通状况实时显示各种通告信息,为驾驶人员安全快速行车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联动一切可以使用的监控资源,为隧道监控和管理人员提供主动介入隧道行车环境的平台,实行跨部门联动,当有事故发生时,处警人员以及救援人员可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通行。

交通安全报道范文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等。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与现行《保险法》恰恰相反。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运作来看,都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使用了“责任限额”这个词,这个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责任限额”就是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是这就会产生冲突:即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额存在差距,谁又来承担这部分差距呢?

比如,一辆汽车被车主投保责任保险时,保险金额10万元。该汽车某天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人,保险公司首先拿出钱来抢救受害人,花了8万元,后来经过有关机关判定,交通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汽车方最多只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只应承担1万元赔偿金责任,那么其已经支付的7万元应该怎么办?

交通安全报道范文4

一、 宣传学习《意见》情况

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对《意见》的学习,不断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以单位自身特点抓好《意见》宣传,利用横幅标语、车载广播等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五进”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多形式开展对二轮营运摩的司机的培训教育。一是积极配合公安交管大队对摩托车驾驶人的培训工作,凡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摩的司机,一律不予办理营运证等手续;二是举办了一起摩的司机岗前培训班,学习《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三是邀请政法、综治、公安等部门领导授课,举办治安培训班,教授摩的司机如何做好“义务治安员”工作。

二、 贯彻落实《意见》情况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和“春运”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贯彻《意见》的《实施意见》相关措施等,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客运安全年”和“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细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城管大队加强对城区道路和静态停车管理、市政管理所加大对城区道路的维修管理、环卫所保证道路清洁、负责查处余土、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岗双责”制,建立领导班子全员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配齐配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完善各项制度和台帐,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三、 推动贯彻落实《意见》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交通安全报道范文5

基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此文采用了广义系统的观点,通过使用定性分析以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上,研究建立预防计划系统、灾难和应急计划系统于一体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文中还简要探究了智能监控系统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中的应用。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智能监控系统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city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speed rapid development, especially in first-tier cities, however, city track traffic accidents not only caused huge economic losses and casualties, more impact on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the primary task of us is to establish a set of scientific and reliable security system.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studies, this paper uses the generalized system point of view, through the use of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the use of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stablishment of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of city track traffic system,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plans and emergency plans in one system. The paper also briefly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 in city track traffic safety protection system of.

Keywords: city track traffic; security system;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U21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城市轨道安全保障系统研究的必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是特大城市以及发达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周期长,耗费巨大,受环境因素影响大。在城市轨道安全方面的投入逐年递增。这不仅仅是建设发展的需求,更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有重大关系。

1.1 轨道安全事故分类[1]

在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和运营期间常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尽管事故原因各不相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在空间上有限性、偶然性、潜在性,不易被人提前预知。造成事故后往往损失惨重。

2国内外对于城市轨道研究的状况[2]

20世纪50年代之前关于城市轨道的研究处于基础阶段,没有对城市轨道安全系统进行研究。步入50年代后,尤其是九十年代后,交通管理逐渐实现了自动化、智能化。基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逐渐实现智能化,大大提高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保障性。

3 研究的主要内容

3.1 预防计划系统设计

为了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损失,降低轨道事故的概率,我们必须设计一套预防计划系统。此系统包括三种措施,即组织措施、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3.2 城市轨道交通监控系统设计

建立一种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化运输系统和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构想,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该智能监控系统的技术、特征和逻辑框架。

3.3 灾难计划设计

为轨道乘客提供明确的逃跑路线,使其在遇到事故后能及时逃离事故现场,以此降低经济损失和伤亡事故。

4 目前常用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研究领域的动态分析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研究方法通常包含以下四种:

①系统工程法②宏观与微观法③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④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理论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相结合

5 城市智能运输系统[3]

5.1 城市智能运输系统构想的提出

为适应我国的迅速发展,以及满足道路运行的能力考虑,我国必须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研究,而体现轨道运输的关键技术在于智能化。基于铁路智能运输系统体系的研究成果,为实现城市轨道运输系统三高目标,即“高品质、高安全、高效率”,该智能系统应由(1)智能化用户导航系统即GPS系统;(2)综合运输系统;(3)智能化运输资源管理系统;(4)智能化城市轨道运营管理系统;(5)智能化行车控制与调度系统;(6)智能化综合监控系统这六大系统构成。其中,综合监控系统是基础,是为其他系统提供数据、信息的统一平台,是城市轨道智能运输系统的前提和基础(2)。

5.2 综合监控系统

综合监控系统实质上是城市轨道交通实现自动化且采用统一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中央综合监控系统、MBN(骨干网)、车站综合监控系统和FEP(前置接口)共同组成了综合监控系统。通过综合监控系统就可以实现轨道交通全程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综合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见图1。

5.3 综合监控系统的特点[4]

a、采用统一平台,大大降低了运营维护量。

b、调度操作与地理位置无关。

c、是一个开放式系统,扩展性好。

d、子系统众多,接口复杂,数据量大、技术要求高,需要一套先进的成熟的软件平台,从而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可靠性。

6 城市轨道交通监控系统的发展趋势

6.1 集成化

从子系统的个数和集成的层次两方面可以评价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深度。当前,集成化的综合监控系统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是我们解决轨道安全的必然选择,是我们建设高度指挥系统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目标之一。

6.2 网络化

一般情况下,为了实现点、线、网的有效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路网综合监控系统使用分层管理、分级控制模式。在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都已经开始逐步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的综合监控系统的网络化。

6.3 综合监控系统的国产化

在十一五规划的带动下,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实现国产化取得了一定的业绩,比如,BAS/、电动扶梯、给水系统,此外,供电系统和通信系统国产化达到了78%以上。然而,SIG和AFC国产化较低。实现国产化不仅可以降低轨道建设投资还有利于产品升级,实现运行的可靠性,从而实现降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

结语:

此文在深度探究了我国及国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现状和频发的事故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使用系统的理念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的理念,进而,从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性、可靠性出发,提出了建立计划预防系统、灾难计划系统以及综合监控系统等新的理念。我坚信,在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加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的研究,我们定能将轨道安全事故降到最低,从而使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得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得以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庆华、朱合华、庄荣地铁与轻轨 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

交通安全报道范文6

救人交警发出垫付通知书5月5日晚,严先生驾车经过都江堰市迎宾大道时,不慎与横过马路的两名行人撞在了一起。事发后,两名伤者被送到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急救。

由于严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交警勘察现场并完成调查后,依据“道法”实施后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当晚向该公司发出了《交通事故支(垫)付费通知书》。

通知保险公司不能提前垫付前日下午,严先生带着通知书来到高新支公司。然而,公司方面以他的保单是在《道法》实施前签下的为由拒绝提前支付抢救费。

昨日上午,他再次来到了高新支公司。公司方面在进一步解释中称,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前天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正式实行之前,各支公司对各类伤人案件不提前支付抢救费”。抢救费在结案时根据有关证明或审核后的票据支付,预付赔款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按照该公司通知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未正式实行。严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个新险种来对待,因为现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本身就是强制要求要买的。他认为,保险公司完全是在玩“文字游戏”来逃避《道法》施行后垫付抢救费的义务。

心急伤者担心医疗费“断炊”

经过几天的治疗,车祸伤者孙长秀和其妹妹孙志英的伤情有了好转,但这点丝毫不能消除几天来一直压在伤者一家心里的大石。孙长秀的女儿告诉记者,两个老人一天几千块的治疗费用,他们根本无力支付。眼下他们到医院照顾伤员,竟无暇顾及农活,一家人为此都在着急。他们担心的是:痊愈前,医疗费“断炊”。

苦恼司机四处借钱救人保险公司铁定不会垫付抢救费,看着手里的《道法》和交警部门的通知书,严先生一脸无奈。截至昨日,他个人已经垫付了1万元的治疗费用,其中部分是向朋友借的。但两名情况不太稳定的伤者目前都还处于观察期,特别是孙志英可能还要进一步接受手术,“照这样下去,我不晓得我还可以支撑好久……”昨日下午他作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尽快促使保险公司履行义务。

另据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有关人士透露,5月1日《道法》实施后,交警部门已经发出了多份支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的通知书,目前尚未有保险公司按通知要求提前垫付抢救费的信息返馈。

保险公司:有权不垫付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人保四川省分公司新闻发言人文弢主任。文主任称:“保险条款里没有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垫付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