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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软件保护、盗版
引 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1.1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 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2、计算机软件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国际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4、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加强计算机知识产权素养,规范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4.2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引导计算机软件行业自律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政府舆论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事件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①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③寿步.软件网络知识产权--从实务到理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11)
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文2
后,内地与香港的联系日益紧密,涉及两地的遗产继承事项也不断增多,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规范涉港遗产公证业务,现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各所属公证处,以供办理涉港遗产继承公证时参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专门办理香港和内地遗产继承的机构和人员,公证部门办理有关涉港公证事宜可与其联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电话:(852)28279700)。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一、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规定和程序
香港遗产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根据香港法例规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用纳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遗留给配偶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也可以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全部馈赠(除海外馈赠外)都计算在其遗产内,需要交税;
死者生前与他人共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动转移给其共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财产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而决定交税数额;
死者已转移的财产,如果仍保留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范畴;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债务,都从财产中扣除,然后决定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可以分八年缴纳,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拖延理由,而决定是否予以双倍缴纳的处罚。
如果死者和遗产受益人在五年内相继死亡,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减少。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如果遗产超过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情况下,遗产税署都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遗嘱继承中,遗嘱执行人死亡,则由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续执行其任务;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或执行人拒绝执行,继承人可以申请承办,但需按遗嘱执行。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委派承办人,或认可承办人。
(3)承办人的权力与责任:a.承办人有权代替死者起诉;b.承办人有权出售、转让、抵押死者的遗产;c.承办人在忠诚办事的情况下无需负责遗产的损失;d.承办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办人为信托人的,如果购买遗产,受益人有权推翻,但如果所付价钱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领承办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应负与承办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4)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a.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宣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继承人是谁,死者有无遗嘱,并保证依法执行;b.一位证人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宣誓,内地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死亡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5)死者遗产总值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申请人可在申领遗产税署签发的免税证后,直接和高等法院申请简易承办。
5.提取死者遗产。承办人经过向高等法院申请领取了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这些文件向有关银行领取死者名下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遗物,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利事宜,而后,可以办理房产、股票、黄金的出售。
6.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在清偿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支付了丧葬费和承办费用等项开支后,依照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法定继承的规定,将遗产剩余部分分配给各合法受益人。
二、香港法例规定的无遗嘱合法继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时,死者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遗产中首先划出五万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财产日止,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二十万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财产时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继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
4.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5.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
6.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遗产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
7.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
三、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1.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公证书。近年来,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中,发生了几起一个继承事项由内地几个公证处同时出具不同内容公证书的问题,有的为此导致了诉讼。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继承人涉及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应由一个公证处为主办理,同时,公证处应加强与遗产承办人的联系,根据香港规定和承办人的要求,出具有关的公证书。
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文3
摘 要: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是关键。实践农村和谐社会最重要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但现当今社会许多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处在表层的理解,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受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模式和区域环境的影响,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知识量少、法律信息获取途径单一,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模糊的状态。因此,结合农村地区的区域特征和农民群体的现实需求,探索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和对策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以通过对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研究,去观察了解现当今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情况,给出结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律意识,农民,对策
一、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河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30多公里,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小麦与玉米的种植,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8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土地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相对较高,但也只仅仅局限于知道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人员中有48%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19%的没了解过法律知识,5.5%学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多么的匮乏。
二、农村农民对法律认识存在问题的分析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其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1、农村农民法律是意识薄弱,了解只在表层化。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
2、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并不能切实到位,严格执法。执法粗暴、司法腐败,许多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屡禁不止的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则会让农民深感畏惧,甚至恐惧。催粮催款时,乡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联合执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将超生妇女“5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将家俱全数充公、房屋推倒;农民未交“买地钱”,算成违章建房,乡政府租来推土机“行政强制执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头越大,权益就越大。村民与村民之间解决问题很多也是殴打赚取利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成零化状态。很多农村地区几十年来从来没有被进行过法律教育,除了上学的时候偶尔课本中涉及一些关于法律问题外,离开学校后就再也不曾关注法律问题。而所在的乡镇也不曾就法律认识的问题对自己的村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
4、法律费用过高以及官官相护严重,许多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农民出不讼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1场官司从1审到2审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农民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住食宿费、交通费,甚至付不起举证材料的打印费,再则农民无力冲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广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来打去,打得双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农民的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主观能动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动的去了解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自己主动买书或查找资料去了解法律知识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
6、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有些地方比较严重。在农村社会“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甚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乡土农村依然普遍沿袭、保存、使用着大量的习惯,对习惯、习俗等民间法的遵循大大超过了对法的呼唤,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总是不能改变固有的陈旧观念。
三、完善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建议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是以结合上述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现状,提出要把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加强执法行为,提高法律权威的建议。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之从深层次的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机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严格执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广法律知识,制造法律知识小手册。使之广大农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义,认识到知道法律知识对我们的重要性。
4、应当针对不同的人群对法律费用的收取进行不同规格的收费标准,使得广大农村农民有足够的金钱去依法获取自己的权益。
5、加大宣传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给我们自己买了双重保险”的口号,提高广大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的热情,使之积极主动的去学习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
6、注重实践环节、讲究实效,充分发挥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对农民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去灌输一些法律知识,从而潜移默化的去改变人们的思维,认识到民间固有传统的不足。(作者单位:佛山市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资料文献
[1] 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法律教育;法律素质;策略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中职教育,中职院校的招生也在逐渐扩大。所以,中职生将是我国未来建设的重要人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职教育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的缺点和不足,尤其是中职生法律素质的问题,是当前中职教育的主要问题,所以说,中职院校应该注重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重视对中职生的法律教育。
一、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基本现状
(1)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偏低。大多数的中职生学习积极性本身就不高,中职学校的教育主要以技术教育为主,所以中职生学习法律的条件是相当有限的,甚至他们对法律的基本概念都不了解,所以说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律常识极度缺乏。根据有关资料,我国有一所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内容是犯罪和制裁。在中职生的思想意识里法律就是制裁和惩罚,根本就不懂得法律还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中职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根据有关的数据分析,目前,我国违反法律的中职生约占中职生总数40%,这个数字足以证明我国中职生法律意识薄弱。而中职生受到社会上一些负面情况的影响,在他们的意识里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法律观念,甚至于没有法律观念,根本不信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基本的法律观念。
(3)中职生的自觉性比较低。中职生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在遇到问题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平淡的生活中若与其他学生发生冲突,首先想到就是用暴力解决。甚至他们在做了违法的行为后,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躲避隐藏,法律就不会给予其制裁。
二、中职生法律素质提高的相关策略
(1)中职学校要重视法律教育,增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当前,我们应该意识到中职生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素质偏低。中职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中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设置法律课程,在教学中重视以法律教育为中心,使学生对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2)构建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职生的教学课程要以学生的需求为指导方向,在提高中职生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前提下,结合教学内容和法律知识,逐渐引导学生的法制观念,从而设置合理的法律教学课程。同时,学校要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设置不同的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要让不同专业的学生都觉得自己所学的法律可以学有所用。
(3)提高教师的素质,改进教学方法。法律教师,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会有很大的促动作用。法律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组织一些有趣的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活动。只有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才能提高其实践能力,开阔其视野。在中职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打破传统的教学理念,营造一个轻松开放的教学课堂,引导学生探索性地学习和思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构建学校的法律网络系统,以学生的兴趣为着手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性,着眼于学生的实践体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4)增强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设置情景式教学法,引入现实中的社会内容,结合学生的生活环境,让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实践性探讨,还应引导中职生将法律知识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将社会生活当作法律学习的第二大课堂,让学生真正地把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去。让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学生的生活中,使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得到启迪和教育。
总而言之,目前中职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但中职生作为将来国家的建设者,必须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中职学校要注意学校法律课程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健全和完善学校的法律教育体系,构建中职生法律教育网络体系,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提供各个方面的条件。
参考文献:
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文5
(一)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法律教育,才能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仰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它要求每一个进入到经济领域来的人,都应具备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守法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具体体现,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大学生,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在意识深处认可法律,自觉守法,处处依法办事,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是创业成败的关键。因此,要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使其不但具备创业意识和精神,还要具备创业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必不可少。一些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不够重视,认为既然学生都已经学习过法律课程,就不必在创业的法律教育上继续深入的学习。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总则内容上,对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他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创业的需要。在创业初始阶段,他们就会遇到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拓展阶段会遇到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经营阶段,会遇到涉及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等。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前就应该掌握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各种问题时,学会利用法律来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畅。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并不是难事;第二,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主要有:
1.商事主体行为法。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是合同。因此,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那些企图垄断市场,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4.知识产权法。这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一方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要掌握在具体经营中如何利用作品、商标和专利,从而为自已获取更大的利益。
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高中政治;法治素养;法律意识
培B高中生的法制道德观念 《新课标高中政治课程教育标准》中提出的主要教学目标,也是高中教师身负的重要责任。高中政治教材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道德知识以及法律案例,是进行学生法制素养培养的良好的资源,于是高中政治课堂教学也就成为了培养学生法制素养培养的重要途径,政治教师应当在政治课堂中渗透法律的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一、逐步树立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
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培养高中生法制道德素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指一个人心中对关于法律制度的了解,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以及其心中的法律心理。横向看来,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的心理,法律的观念,法律的相关思想等,而纵向看来,法律意识包括一个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关于法律的信仰以及进行的法律实践。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的客观规律,以现代教育课堂的现实为基础,一步步的实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与培养。在现代化的整治课堂中,教师要关注法律的使用价值到底是什么,而不是按照传统教学课堂的教学模式,一味的传授知识而忽略了学生的法律能力培养,把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仅仅当做“法律知识”进行传授。
在现代化的政治课堂中,教师首先要重视的就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话语”。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场所,每一个交谈,都可能面临着法律问题,出现法律现象,人们在不经意间的言谈举止,可能就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教师要引导学生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的话语,使学生的话语能够法治化、严谨化。接着就是在政治教学课堂中渗透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养成法律意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普法教育也已经逐渐成为教学的重点内容,政治教师应当在充分利用政治课堂,实现对学生法律思想的渗透,为学生进行法制启蒙,奠定学生养成法律观念的基础,使学生能够通过政治教学课堂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一个有素养的良好公民。
二、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
要想实现政治课堂中对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首先教师自身要能够有良好的法律观念,懂得法治知识,能够在课堂教育中成为学生的榜样和优秀的引导者。传统的政治教育课堂中,学校往往更重视教师对于学生成绩提高的影响,而大大忽视了教师的法制素养,导致大部分教师的法制素养并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教材解读。所以,在现代化的政治教育课堂中,教师自身的专业法律素养也是培养学生养成法治素养的重要方面。其中,教师应当掌握的最基础的法律――《宪法》,在提高宪法素养的基础上,教师才能够高屋建瓴,才能够提高教师在政治课堂中对课堂的把控能力,实现在政治课堂中对学生的正确引导。
对于教师法治素养的提升,教师要掌握的法律除了《宪法》外,至少还应当包括《行政法》,《国际法》,《经济法》,只有教师掌握的法律知识足够全面,法律素养能力足够高深,教师才能够正确的解决学生在课堂中的问题, 给学生正确的法律指引方向。对于教师法律素养的提升,学校的相关方面应当提起高度的重视,按照学校的具体情况,学校应当定期给教师进行专业的法律素养培训, 定期进行教师的法律知识考核,提高教师对于法律的重视,只有这样,教师才能主动的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 同时在潜移默化中增加对学生的影响,使学生能够以教师为榜样,能够向教师学习,积极的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精心渗透课堂教学的法制教育
课堂教学是帮助学生渗透法律知识, 了解法律案例的重要地点,所以教师应当抓住政治课堂,使课本中的法律案例能够服务政治课堂的法律教学,对于课本中的法律案例,教师不能够当做一个故事来讲, 而应当带领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案例使原本抽象的法律原理能够变得具体化,形象化,简单化,易于学生理解。教师甚至可以根据课本中的案例,设置“案例再现”的教学活动,让学生能够亲身经历“案例”,能够置身于“案例”中进行案例的分析与理解,从而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使学生能够在教学案例中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