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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范文1
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要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有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治理,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等一系列目标。就目前来看,由于缺乏行政管理力量的介入,部分地区的《行动计划》完成情况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研究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与突破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环境污染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其一,随着人类向工业文明时代的大步迈进,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已经远超出环境自身的调节能力,这也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价值规律能够支配人们的行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忽略对外部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政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就会使企业认为肆意排放污染物是理所当然之事,也不可能有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环保工作中。由此可见,政府强制介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其二,政府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不仅能够有效强化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意识,还能全面解决环保的资金来源问题。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的干预下,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在此期间,政府仍担负着保护生态、治理污染的责任。不仅如此,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离不开政府宏观力量的保障。其三,与一般商品不同,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不遵循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例如土地转让就不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而是需要符合标准程序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政府必须借助强制手段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对于与经济发展同时出现的环境危机,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可调节性,同样需要政府从宏观层面进行调控和监管,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四,环境问题的繁杂性、综合性和重大性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各地方、各类别的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设计全球的生态问题同样离不开各国家的共同干预。作为经济发展的附属产品,环境保护工作的利益、政策、行动等协调离不开政府这一中心。除此之外,作为一项兼具综合性与公法性的理论,环境保护法拥有多样化的调整方法,其中较为突出的当属环境行政执法,这也全面提现了政府的宏观干预作用。凭借着经济、法律、政治等力量,政府实现了某个成员无法实现的目标,这也全面体现出来政府的作用所在。综上来看,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效。政府合理干预经济活动不仅能够纠正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能引导全民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营造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社会实现生态安全。此外,政府合理的行政干预还能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起到预防作用,有利于从源头处消灭污染,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
二、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首先,各地没有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没有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在遇到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现象时,政府仅注重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责任的追究,忽略了自身责任,没有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也没有明确不可抗力因素损失的责任归属,这都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度和乡村人口对政府的满意度;其次,各地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的治理力度不足,各地行政指导主体普遍通过强制手段达到目的,致使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被指导者失去了选择权,这也是影响各地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原因;最后,各地疏于渐变行政指导责任的监管,一些行政管理主体借助奖励手段达到治理目的,这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利益关系,这也直接导致当地行政指导性质的改变,进而直接影响到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二)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单一。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仅关注行政指导的单独作用,忽略了行政指导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因而难以保证行政指导的契合性;第二,部分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较为狭窄,没有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因而也无法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部分地方政府忽视了行政指导,未能引导行政主体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也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明确相关补偿细则,这都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信赖程度。(三)行政管理适用范围较小。一方面,政府没有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无法实现与乡村人口的交流与沟通,无法及时、深入了解到乡村人口的真实困难和需求,没有赋予村委会相应权利,导致其无法制定环境污染治理村规民约,难以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难以实现环境污染的持续治理;同时乡村污染较为分散,部分地区环境保护部门人手和经费有限,这使得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无法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各地疏于行政指导案例库的编制工作,没有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没有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也没有相关保证案例的实效性的举措,这都直接影响到了行政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四)缺乏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疏于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的建立,没有明确各类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没有始终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也没有全面听取被指导者的意见;其次,各地行政指导实施程序不够完善,没有秉承实守信的原则,经常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政府的信赖程度;再次,各地没有做好行政指的导案底存储工作,没有根据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也没有相关向上级机关备案的机制。
三、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突破路径
(一)明确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从目前行政管理干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来看,政府的行政指导不仅能够单独运用,还能与其他法律行为结合适用。在此过程中,政府应重视各类法律行为的相互性和交织性,不能单独考察某一法律行为,而是要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的行政管理手段。在乡村污染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的性质会发生改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行政指导的不同形态进行分别考察。首先,各地政府应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积极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各地政府应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行政指导责任,具体举措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内容违法的行政指导责任,政府不能全部归咎于行政主体,由于被指导者坚信政府的权威性,因此他们有理由相信行政指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判断过失,但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政府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其二,对于内容不合理的行政指导责任,考虑到乡村人口对于政府的信赖,应合理追究行政主体适当的责任,而被指导者由于拥有选择的权利,没有对指导内容进行质疑,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行政指导主体应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其三,对于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责任,在行政指导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前提下,如果村民利益被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政府将不会承担相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指导者自愿选择被指导,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其次,各地应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进行治理。在乡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许多行政治理主体会借助行政指导的名义实施行政命令。对于没有按时间、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被指导者,行政主体会直接采取停业整顿、剥夺营业资格等强制手段。在这样的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从而异化成强制命令模式,这不仅违背了行政指导的本质,损害了被指导者的选择权,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后果,行政指导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各地应对渐变的行政指导责任进行严格监督。在部分乡村地区,当地政府为了达到行政指导目的,往往会借助一些奖励手段,这也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合同化关系。在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承诺指导者合理的条件使被指导者接受指导。然而,一旦指导主体在兑现利益方面存在问题,双方的合同关系就会被打破,乡村指导主体也必将承担指导内容不合法的法律责任。(二)拓展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第一,政府应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在乡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这使得其性质发生了改变,内容违法、强制指导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政府可通过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的方式监督和管理不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一方面,从目的层面看,行政指导与现有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二者都能够保障大众的正当权益,同时强调了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行政指导没有被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但也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外,这就说明了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空间。第二,政府应努力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制止和杜绝各类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从而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由于行政诉讼通常会采用概括、列举和排除等方法,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其持质疑或排斥态度。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指导人的权益,政府应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正将行政指导纳入其中,这样才能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政府应为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在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履行自身相关业务,不仅要保证指导内容的合理、合法性,还要坚决杜绝强迫指导的情况出现,同时还要努力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深入剖析错误成因并及时加以改正。基于乡村人口对政府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当出现指导者由于没有按政府要求履行自身义务或指导发生偏差而造成被指导者损失的情况时,指导者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而被指导的损失也应该由国家承担。因此,乡政府基于村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信赖,理应承担各类不合理、不合法行政指导的责任,同时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被指导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三)扩大行政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对于各乡村的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应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具体原因可分为以下五点:其一,在国家《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中,都提到了村委会对于当地污染治理的职责和权利,而且从乡村人口的环境权利角度来看,村委会也理应享有治理乡村污染的权利;其二,作为政府与乡村人口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不仅能够切实、全面掌握村民的环境需求和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还能结合相关法规直接向上级政府表达村民的意见,因此,村委会是乡村人口环境权益的最合适代表;其三,村委会有权制定有利于当地环境污染治理的村规民约,使其成为当地村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并通过这种道德约束模式全面治理乡村的各类污染现象;其四,村委会参与行政指导能够全面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类污染现象以及污染源暴露在全体村民面前,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帮助乡村节约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支,还能有效推动污染的持续治理;其五,由于乡村环境污染存在分散性,这就给环境保护部门带来了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而村委会的参与恰好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各类污染也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见,村委会无疑是参与下农村污染治理的最佳组织。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村委会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地位,这样才能实现乡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为各地编制行政指导案例库。例如,2016年,伊川县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行政指导案例编写工作。第一,各地政府不仅要根据相关标准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还要在案例中尽量使用精准、规范的词语,同时要为各类别制定标题,这才能保证案例学习与研究的严谨性。第二,各地要积极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一是要在案例中加入相关法律观点和主观概括,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二是要保证案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秉承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脱离法律的本意;三是要保证案例的实效性,定期对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审查,及时删除和更新相关案例,从而保证案例指导的先进性。(四)设计科学的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明确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一是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根据需要主动启动行政指导工作;二是可由被指导人主动申请行政指导,并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启动。行政指导开启后,相关指导主体不仅要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还应综合考量被指导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指导方案的有效性。其次,各地应尽量完善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最重要环节,实施程序能够直接影响行政指导的成效,因此,各地应着重对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其一,各地政府应尽量明确行政指导内容,这样更有利于被指导者的理解,从而使他们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其二,各地政府在实施实践指导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其三,各地政府应加强行政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的沟通与互动,鼓励行政指导主体主动为被指导者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其四,各地应努力保证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引导当地行政指导机关和部门采用科学的指导方法,当出现被指导者排斥行政指导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行政指导,待双方商榷好解决方案后,再继续进行行政指导。最后,各地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案底存储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后续工作,行政指导案底的分类存储能够为之后的行政指导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因此,各地应结合各类行政指导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重点保存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力、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详细记录相关方案、措施和成果,同时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备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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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范文2
【关键词】农村 环境污染 治理 思考
0引言
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其带来的环境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其中,农村作为我国发展的资源之本,其环境的优劣在对于能否在国内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关键性的作用,要想真正建设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是之根本所在。
1现阶段国内农村环境的污染治理
1.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方面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点污染源污染,第二类是面污染源污染。从污染源的查找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来看,点污染源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对比较容易解决的,对于点污染源带来的农村环境污染,我们依然可以采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农村环境治理理念。但是对于面污染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其真正地污染是非常难于治理的,其包含的种类也是非常多的,常常包含有:农村生活产生的垃圾污染、生活产生的污水污染以及在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带来的非常严重的生产污染等。这些污染源的分布是非常广泛的,往往具有“由点连成线、有线连成面”的污染趋势,其带来的农村环境污染往往的非常严重,并且具有很大的持续性。其中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药以及相关的化学制剂带来的农村环境污染往往带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当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于使用农药以及相关的化学制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对于使用过程中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的选择。
1.2现阶段国内农村环境污染采用的治理方式
众所周知,对于农村环境带来污染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农民日常生活带来的生活垃圾污染,这里所述的生活垃圾包含:气体污染物、水体污染物以及相关的固体污染物。其二是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染,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染主要指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由于农村污染具有上述两种污染源的形式,这就导致农村环境污染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不适合采用我们传统采用的“末端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因为常用的“末端环境治理”主要是针对城市之中一些大中型厂房带来的环境污染。如果我们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采用“末端环境污染治理”模式,这查找发现环境污染源是非常困难的。况且这类末端治理技术的采用对农村面源污染也是难以奏效的。因此,为了更好的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的工作。现分述如下:
1.2.1国家应当逐步完善国内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家的相关立法单位应当对现阶段的环境保护法进行定期的审核和修改,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其给环境污染治理带来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等都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所以相关环境保护立法单位实现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动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这个过程中也应当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可行性进行科学的研究,防止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1.2.2在农村内部应当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对于现阶段农村实际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相关自然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的跟进,最后对于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的程度进行合理的计算,最后确定出合理的环境污染治理体制。
1.2.3要优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讲究社会效益,摒弃经济效益为主的做法,以国家为主,用市场价格调节为重要手段,大力推行生态化的现代农业技术替代传统农业技术,执行最严格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合理设定使用量标准,坚决降低化肥、农药的总耗用量。
1.3现阶段我国农村污染治理的重点方面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现阶段引起国内农村环境污染的因素的是非常多的,但是对于不同的农村地区,影响其内部环境污染的因素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技术人员,对于不同的地区农村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进行全面的勘测,最后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此外,对于各个地区农村环境污染的因素在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我们应当分清主次,对于主要的因素要进行针对性的治理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农民职业化,让农民掌握最好的现代农业技术,在“不降低农业产出总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国家足额补贴”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化肥、农药以及农膜的使用量,减少与约束农村环境污染源头。
同时在进行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对于农村内部畜牧业的限制,对于农村内部畜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此外,对于有些农村地区的水产养殖业我们也应当进行全面的控制,因为农村水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农村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对矛盾体,在进行农村环境污染以及保护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农村内部的水产养殖业与水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逐步全面的做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的双丰收,是现阶段治理农村水资源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
2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国家以及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要求将会不断增加,其中农村环境作为整个生态环境的基础,其污染治理一定要到位。这就需要相关的环境治理技术人员一定要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艰巨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逐步增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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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范文3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X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随之提高,但是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也成为了人们不能逃避的问题。1987年,联合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自此各国开始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协调发展。自然、社会、人三者的协调发展也深入人心。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也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专门的工程。
1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平衡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特别严重,如不及时治理不仅对农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也会阻碍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1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日益严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肉、蛋、奶等产品的需求的增加,畜牧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已近4万多家,我国每年产生的畜禽类粪便约27亿吨。目前,我国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 且数量较多, 大量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不仅对大气、地表水造成恶臭和富营养化污染, 甚至还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一些养殖场的粪便随地堆积,污水任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如果不对畜牧业发展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地处理,将进一步导致环境恶化,进而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已经成为农村主要污染源。
1.2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的污染。化肥、农药作为农业增产的主要措施,一直以来倍受农民的青睐,为了提高产量,不合理、过量使用化肥的现象尤为普遍。甚至有一些农民错误的认为化肥用量越多粮食产量越高。实际上在我国农药、化肥的实际利用率只有30%-35%,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利用标准,这就使得化肥、农药绝大部分挥发到空气中或从排水沟渠流失,因而造成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气污染,进而通过呼吸或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1.3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系统亟待完善。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多,成份也越来越复杂,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大。过去农村的生活垃圾主要以菜叶、尘土、纸张等易分解的成份为主。近年来,农村的生活垃圾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垃圾中的难降解有机物迅速增加,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还有大量的工业垃圾产生。目前在农村,有效的垃圾清运处理系统还没有建立,垃圾不能及时回收和有效处理,随处倾倒的现象比较普遍。
2 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1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农产品质量,忽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对农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知之甚少,不能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决定化肥、农药的配比,只是一味单纯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结果不仅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土壤肥力下降。
2.2农民的环境保护参与和主人翁意识薄弱。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只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有所顾虑,而真正发自内心去维护的农民并不多。农民对自己应有的责任、权利、利益认识很薄弱,大多数情况下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为了暂时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把别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抛掷脑后。最终导致农民缺乏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失去了参与的意识,也失去了治理环境污染的意识
2.3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治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有机肥商品化生产举步维艰,优惠扶持力度不足,商品有机肥与化肥相比价格偏高,普及推广难度很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推广扶持力度不够,绿色农产品通道不畅,其质量、价值优势在价格上无法得到体现,导致生态农业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在我市农村环境污染已占很大比重,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超过工业污染位居第一,但与工业污染防治投入相比,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投入严重失衡,致使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
3 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措施
3.1强化农民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意识。一是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二是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三是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3.2改善不规范的畜禽养殖所造成的畜禽粪便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农村致富最有效的、最普遍的途径是发展副业—畜禽养殖,其中,基本上都是分散的、自己经营的养殖户,配套设施差,缺乏相应的粪便处理和利用措施,大量的畜禽粪便被随意堆放、或直接排入就近河流中,不但影响了农村的整体面貌,而且畜禽粪便中的细菌通过水体、大气传播,造成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即使在有些地区实行限养区、禁养区,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环境的污染,还是同样的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没有实现有效的废物利用。
3.3多方筹集资金,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制约农村环境治理最大障碍就是资金,要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就必须落实好资金,我们可以通过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来解决资金问题。首先中央和地方政府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其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筹集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建设中心镇和重点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防止城镇污水污染。
3.4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必须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一是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类无公害农产品包括基地、生产、流通、储运加工过程中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质量要求,加快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二是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技术指导,按标准建立无公害产品基地,增施有机肥料,减少化肥用量,采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技术综合保防治病虫害,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减少农药使用量。三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者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要求者发给证书和标志,准予生产和经营。
4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快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环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且这不仅仅只存在于城市中,这一现象正在向广大农村蔓延,有许多农村环境已经受到很严重的污染。如不及时治理,不仅对村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甚至丧失生命。所以,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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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范文4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探讨
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现状分析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严重挑战,环境保护逐渐受到重视。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是伴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化、人口急剧增加而逐步形成的。所谓农村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农民在从事农业、工业等生产活动及生活活动中造成的农村环境质量下降,并对农村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健康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行为。2010年环保部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指出,“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局部地区形势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势仍十分严峻,突出表现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农村生活污染局部增加,农村工矿污染凸显,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农村生态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我国农村每年化肥的施用量达4700多万吨,但有效利用率不足35%,每年产秸秆大约7万亿吨,利用率不到50%,农村每年产生生活污水达90多亿吨、生活垃圾2.8亿吨,由此造成了农村水体和土壤严重污染,再加上乡镇工业污染、城市污染转移,形成了“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产性污染和生活性污染兼有”的严峻局面,使得农村环境加速恶化。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1 高度重视,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 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到政绩考核的范围,明确各个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底有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体系,在政策落实、工作部署、人员组织、财力投放、项目监管等方面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资金上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农村环保资金要做到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对农村环境的监管是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县、乡(镇)应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和抽查的工作制度,便于把握农村环境中污染动向和变化发展的规律,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跟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管,以保证农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剧毒农药的生产销售,降低面源污染风险;制定乡镇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严格环境准入;强化农村工业企业污染减排监管,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引导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实行污染集中控制、集中处理,以消除或减少乡镇企业的污染,对于那些布局不合理,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乡镇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 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完善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为基础。因此,应建立和完善适宜农村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充分体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普遍性”等要求,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规范、条例和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加大环境执法处罚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树立农民环境保护的法制意识。 农村环境的整治,广大农民群众是主体,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册、宣传画、环保讲座、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制知识,使其树立环境资源价值观念、生态文明理念和环保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群众和干部意识到农村环保的重要性,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生态环境,时时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并在农村中小学的课程中要开设环保内容,使孩子们从小就养成爱护环境的习惯。建立科学有效、快速反应的举报与奖励机制,积极推进与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激励、引导农村群众投身到环境保护之中。
3 加强农村环境规划的编制,加大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与维护
根据农村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现状,因地制宜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农村生态发展规划。大力倡导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推广畜禽的规模化养殖技术,推广畜禽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无害化技术、资源化处理技术,提高生物能源的利用率和农村废弃物的再循环率,实现农业清洁生产和产业间的协调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所需资金较大,不能光靠中央财政支持,应加大地方政府地资金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金的注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机制,保障环境基础设施能长期有效地运行。
综上所述,农村环境的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同时它又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基层政府应以生态文明创建为抓手,通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将会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 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M],2008,10
[2] 王君丽,刘春光,斯东林,等.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存在问题及对策[D].农村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天津: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2008, 10.
环境污染治理范文5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经济措施
前言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坚实后盾。但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利益,人类不惜以牺牲环境达到目的,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反而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分析,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等社会经济行为所带来的,现在它反作用于人类社会,引起经济社会与自然、人与自然等关系失调,如不采取有效手段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后果将会极其严重。
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现状的分析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取得了斐然成绩。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表面现象背后的一些问题,在环境污染治理上,行政手段有余,经济和法律手段严重不足,即使政府付出了高额的管制成本,但是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面前依然束手无策。环境污染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从经济、法律等方面考虑如何推进工作。从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来看,一系列不当的社会经济行为是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所以,经济手段的运用才是关键,行政手段才是保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杠杆等手段理顺分类资源产品的价格机制,促使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信号和政府政策导向主动选择最优方案,主动调控节能减排空间。
二、经济手段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实施情况
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经济手段源于经济学研究的“企业外部性”问题和“内部化”理论和实践,其结果是改变传统的企业投入―产出的本利分析模式,改变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仅对环境污染实施“末端”治理的一种经济调控方式。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多种选择,刺激他们通过成本和效益比较选择最有效或最有利的治理方案,减少环境管制成本支出的同时,也能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主要使用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税等经济手段。每一种手段都有着自身的优势和作用,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效果差、效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第一,排污收费上,收费对象不全、收费标准过低、收费管理混乱,甚至存在“讨价还价”和非法使用不予付费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环境污染治理费用远远超过缴纳的排污费用,这就导致不少经济主体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自主进行污染治理,严重削弱了排污收费制度的作用。第二,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加之监管机制不完善,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一种良性关系,妨碍了这一手段的实施。第三,环境税实行以来,由于征收范围窄,缺乏多样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之一些环境税协调性严重不足,以致环境税作用发挥有限。
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肯定它的功效,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隐藏在表象之下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难以保证经济手段的有效实施,更为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新问题,对此,只有找原因、提新意,才能逐步消除问题、促发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经济措施分析
基于经济学研究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讨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切实发挥经济手段的功效。因而,针对经济手段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了以下五点措施:
第一,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要想使排污收费制度切实起到效果,亟待组建一个具备高素质的执行主体,通过他们健全排污收费管理体系,深入挖掘隐藏在背后的问题,同时严格按照制度收取排污费用,做到管理严格,以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另外,还要优化管理制度,既要做到依法收费,又要强调管理效率的提升。当然,在管理效率提升上一定要加强收费人员业务素质建设。其次,将浓度与总量结合在一起,改变过去超标收费,向超标加倍收费形式转变,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此外,对同一排污口含有的污染物质进行分别收费,使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于收费标准的转变,经济主体出于效益考虑就不会忽视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再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市场经济主体认识到依法缴纳排污费的必要性,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的严重后果,使其自觉缴纳排污费用。最后,合理使用排污费,常言道“钱要花在刀刃上”,在排污费使用上更要做到如此。
第二,完善监管机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于排污交易权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从理论上讲,对市场上每一排污单位进行全天候的连续性监控是最理想的情况,但从技术上讲,这需要有充分的技术作为保证,可是我国环境监测系统技术水平并不高。对此,需要不断提高技术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引进先进的环境监测系统,对排污权交易进行高效而严格的管理。例如,某市发生自来水严重苯超标问题,调查结果是该市石化20世纪80年生泄漏事故后污染物渗入地下,现在渗入某水务集团水厂自流沟造成。这一事件完全揭示了我国水环境污染监测上的漏洞,如果监测得当、高效,自来水污染就有可能避免,足见环境污染监测的重要性,所以不能忽视这一项技术工作的推进与建设。
第三,在全国范围中推广使用排污许可证,逐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刺激让市场主体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排污措施,从而使污染源合理布局,控制环境污染问题。
第四,建立成熟且完善的税收机制。目前,我国生态税收还停留在准收税阶段,而美国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对此,我国要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现状及其需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成熟的环境税体系,尤其要确保生态税的完整性,这一点上可借鉴西方国家。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税收调控机制,以提高环境税的适用性。
第五,加强其他形式的经济手段的落实与实行。除了上文提到三种经济手段,环境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还有押金返还、政府补贴等。在押金返还上,可适当提高金额或提高污染物排放检验标准,以加强污染物回收、治理。政府补贴可以减少排污单位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为鼓励排污企业积极落实“治污”工作,政府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从财务上给予其多形式的优惠政策。
结语
综上,文章就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及加强治理的经济措施进行了分析。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出现了新的矛盾,为了缓和并化解这一矛盾,就必须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当中,并使他们充分认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治久安。对于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予以实现,而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来予以保障。
环境污染治理范文6
关键词:跨界环境污染;环境治理;外部性;长江流域;博弈分析;帕累托最优;公地悲剧;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5-0096-06
一、引言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以年增长9%的速度创造了经济“奇迹”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欧美发达国家近200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在中国短短3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集中出现。2012年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科学家联合的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绩效排名显示,中国排在第116位;2013年亚洲开发银行和清华大学联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报告显示,中国500个大型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党的十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发展思路。
由于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如何对跨界环境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管状况下,一些地区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大多数地区都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从而将成本外部化,即环境责任规避。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由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所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
d’Arge[2]和Rueff[3]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方案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成合作是研究的核心问题,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4][5][6][7];Laijun Zhao,et al.[8]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MTT),MTT可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更多是集中在验证PHH理论,而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政策研究方面[9][10];关于如何解决流域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11];二是建立合理的水权分配原则和水权交易系统[12];三是采取部分市场化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准市场”方案[13]。
笔者采用博弈论分析工具构建跨地区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博弈模型,从理论上分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与全局利益最大化最优选择的利益冲突;随后以长江的地方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博弈为例,对理论分析结论进行经验分析,探讨造成我国环境治理困难的影响因素,最后就此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政府跨界污染治理的经验分析――以长江流域为例
跨流域水污染是最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形式,基于长江流域每次发生水污染事故,大抵都要引起区域性的紧张。某种意义上,此类事故也许天生就具备某种“广泛性”和“超越性”。本部分以我国长江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对博弈理论分析的结果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更客观地分析我国地方政府的跨界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
(一)长江流域水污染概况
长江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脉主峰、海拔6 221米的各拉丹冬雪山西南侧,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全长6 300公里。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如表1所示。
通过表1的数据可知,近10年来,全国流域的水质状况逐渐好转,这说明在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治理的重要性并不断通过立法和出台强制性法规来加大流域治理力度的背景下,中国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整体水质仍为中度污染水平,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待进一步的治理[15]。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好于全国其他流域的水质状况。2004―2010年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不断上升,但在2011年整个流域的水质出现下降,之后有所上升,到达最好水平,而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在2010年之前一直优于全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但在2011年之后,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不断下降,远差于前几年的水质水平,2011年省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仅为78.7%,远低于2010年的95%,这也直接造成了长江全流域的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为80.9%。
另外,通过表1还可知,在2011年之后,长江流域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低于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这表明长江流域的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重污染企业设置在两地的交界处,将水污染物排污的外部成本转嫁到处于本地区流域下游的地区。其原因是我国的环保体制为属地管理,也就是说环境执法不能跨界,这使得交界处带来的水污染责任难以确定。位于上游的地方政府这样的行为选择,不仅可以将有限的环境治理资金用于其他能够更好的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中,还可以通过污染企业的税收以创造更多的GDP和财政收入。
(二)长江流域各省水污染治理状况分析
本文借鉴赵琳等[16]对长江经济带的划分,选取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9个省级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状况进行分析。表2显示了9个省级地方政府2010―2012年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和环境治理投资在环境基建和工业污染治理两方面的使用比重。
通过表2可知,长江流域各省的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大部分低于全国水平,各省在创造较高GDP的同时,对环境治理的投资相对不足,而长江流域各省市的环境治理投资更多的是用在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是因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争取到更多的经济投资从而带来GDP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比例则非常低,特别是在2011年和2012年,长江流域各省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方面的平均投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而工业污染治理的平均投资比重低于全国水平。
通过对长江流域各省环境治理投资的分析,可以得到有限理性的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偏好为: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选择是不断加大对能够直接带来政绩和投资项目的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地区的GDP和财政收入水平。但诸如城市排水投入、园林绿化投入和市容卫生环境投入等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投入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的。他们对于明显具有正外部性的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则选择搭便车。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无法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这与本文第三部分博弈分析的结果一致。
除上述原因外,审计署于2009年10月28日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中还列举了三条水污染治理中的不规范情况:一是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三是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在我国其他领域的环境污染治理中同样会存在这三种状况,这又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治理投入的效率。
通过对长江流域水污染和治理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障碍主要有: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和有限理性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双重身份的权衡中通常会偏向地方利益,使得许多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各种“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几乎不会主动地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更有部分地方政府为降低本地区的环境治理投入而将污染转嫁到其他地区,造成更加严重的污染事故。二是跨界环境保护体系权限模糊,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以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为例,虽然设立了长江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某些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流域管理机构检查其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状况,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责,但在处理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上基本上是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依,这致使地方政府在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相互推脱、争执不断,造成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多地区参与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进行了理论讨论,结果表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纳什均衡状态与帕累托最优状态相背离,两者的背离程度随着参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地区个数增加而增加。并通过对长江流域7省2市的水污染治理博弈的经验分析进一步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因此要实现整体环境质量的提高,就需要每个地区能够真诚合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要切实承担起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为避免环境治理中出现“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本文建议:
1. 建立基于区域分工与合作的跨区生态补偿体系,争取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要将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政府补偿和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市场补偿方式结合起来,形成“财政转移支付纵横交错,市场补偿穿插其中”的网络式生态补偿体系,以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两方面带来的问题。纵向补偿指的是中央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横向补偿指的是受益区政府或企业向保护区政府或企业支付生态产品的使用费,这里主要是不同区域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市场补偿是指通过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实现受益区企业和保护区企业和居民自由平等交换,包括受益区企业给保护区居民和企业提供资金补偿、技术援助和项目支持等,相应地保护区居民和企业要给受益区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和服务,还包括受益区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费等。
2. 明确跨界环境治理产品的产权归属,引入市场机制。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现阶段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标准确定方面的限制,造成生态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准确评估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生态服务进行补偿,但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的存在决定了市场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在生态补偿领域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激励手段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市场机制的参与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生态利益共享及责任分担机制。
3. 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监管。一是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应是包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任务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目标,并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考核比重。只有构建包含生态保护的绿色GDP政绩考核体系,将自然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框架中,才能调节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之间的选择偏好,增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二是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成立由国务院副总理负责、环保部统一领导的环境治理与监管机构,剥离当前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国土资源系统掌控的有关环境治理职能,实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自下而上垂直领导,打破属地管理,实现跨界环境执法。三是环境评价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确保环境评估的客观性和透明度,为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项目支持、交易辅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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