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伦理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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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案例

法律伦理案例范文1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306

【原刊页号】7~11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档案鉴定理论发展规律论

【标题注释】本文源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批准号为00ctq002

【 作 者】傅荣校

【作者简介】傅荣校 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所 (杭州市,邮编:310028)

【内容提要】档案鉴定理论是备受档案界关注的特色理论之一,它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规律。文章从:与来源原则的结合、史学影响的消退、职能鉴定论的回归、鉴定标准的实用化、效益标准的日显作用这五个方面,对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规律展开了详细论述。

【摘 要 题】档案鉴定

【关 键 词】档案鉴定理论/发展规律/鉴定标准

【 正 文】

档案鉴定理论是20世纪发展最快的、而且最受档案界关注的档案学特色理论之一,这一理论所涉及的一些概念——价值、利用、鉴定、精简、效益,本身就完全能反映出档案工作的目标。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历史回顾,我们不难发现档案鉴定理论发展史中所呈现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这些规律,将有助于我们更透彻地理解档案鉴定理论,并为探索新的理论模式奠定基础。

一、档案学两大特色理论——来源原则与鉴定理论的紧密结合

从20世纪初至今的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趋势来看,来源原则在档案鉴定领域的应用成为其一个显著的特点。

来源原则,即“按照文件的形成机构划分和管理档案”,它起源于1841年法国提出的“尊重全宗原则”,百余年来,历久弥新,其应用价值日益拓宽。它反映到档案价值领域就是依据档案形成者及其职能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注:晋平:档案价值鉴定的来源原则及其应用》,2000年第2期《档案学通讯》。)

从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来源原则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迈斯奈尔提出的鉴定体系中,第二条标准就是以来源原则为基础的。他认为不能把案卷作为零碎的材料孤立地分别单独评判,而应该以它们固有的行政关系为具体背景进行鉴定,即在鉴定时,应该考虑各行政单位在政府机构中所处的地位,其活动性质,以及这种活动与上下级行政单位活动的关系。此后,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主张按照机关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文件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做法,也是奠基于来源原则之上的。当然,此时的来源是文件的狭义来源,主要指文件的形成机关。但是,来源鉴定的标准使档案价值鉴定开始摆脱纯经验操作阶段,鉴定工作有了指导思想和鉴定标准。

法律伦理案例范文2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②谢静.关于征信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J].社科纵横,2006(7):90-91.

法律伦理案例范文3

关键词:离案市场 贷款 法律适用

一、绪论

(一)离岸银团贷款概述

1、离岸银团贷款的特征

第一,离岸性。相对于在岸而言,离岸性可解释为交易主要在货币发行国境外进行以及交易主要由非居民参加。第二,贷款人的团体性。辛迪加贷款的贷款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组成银团的银行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第三,贷款的规模性和长期性。欧洲货币市场是资金批发市场,其单次交易的交易额一般均在100万美元以上。而银团贷款的交易额更大,贷款额度一般为几亿美元到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也相对比较长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第四,贷款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离岸银团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离岸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和离岸短期存款。

2、离岸银团贷款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离岸银团贷款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行、贷款参与行。其中借款人是指贷款法律关系中资金的需求者,主要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国内金融机构、跨国公司、企业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形成了离岸银团贷款的核心关系——信贷法律关系;贷款行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上的联营或合同关系;行与其它贷款行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二)离岸银团贷款的法律冲突

1、离岸银团贷款所涉及的法律

离岸银团贷款的连接因素包括借款人及贷款人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货币发行国、贷款合同订立地、贷款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地等。因此,该连接因素所指向的法律也具有多国性。梳理起来可归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属人法,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者住所地法。第二类是属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担保财产所在地法等。第三类是货币发行国法,每个国家都享有货币,有权决定本国货币的发行、流通、出入境等,因此有权制定有关本国货币的法律法规和外国货币在本国的兑换等。第四类是法院地国法,也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法。法院地法的适用一般涉及到法院地国公共政策的考量。

2、离岸银团贷款的私法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离岸银团贷款涉及到众多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用以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由于法律传统、本土的风俗习惯、国家政策考虑以及利益倾向等的差异,存在不同的规定,进而若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法律冲突。这时有两种解决路径可供选择,即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和冲突法路径。

如果通过统一实体法路径解决,则需要各国通过协调订立国际公约或者由国际商事组织制定国际商事惯例。但这两者都有一定的缺陷,前者的适用范围有限,对公约的参加国才具有约束力,未参加国不必遵守公约义务,并且公约的订立是国家利益妥协的结果,各国都不愿意让渡本国利益,因此国际上并不倾向于制定公约太多的公约来限制自己的权利;后者虽然具有广泛性,但有些只是指引性的规范,从而缺乏强制性,且商事惯例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当前离岸金融交易领域统一实体法非常缺乏,现今主要依靠国际私法也即法律适用法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尽量求得判决的公平公正兼顾效率原则。

3、离岸银团贷款的公法冲突及其解决

离岸银团贷款的交易客体指向国家的货币、交易主体可能会涉及国家的政府、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国家的税收政策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公法问题。这些公法具体包括《税法》、《外汇管制法》、《政府组织法》等。然而关于在公法领域是否会存在法律冲突这一问题,学者们似乎现在已经放弃了传统的将法律冲突局限在私法领域的观点,逐渐开始接受法律冲突的公法化。①也就是说离岸银团贷款交易中可涉及到公法冲突,法院有义务考虑其他国家的公法规定,并按照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公法。另外关于公法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统一实体法解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公法关系到国家问题,不能通过政治妥协的方式来解决。

二、离岸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之准据法

1、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宜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准据法

在离岸银团贷款交易中,当事人宜明确选择支配协议的准据法。首先,离岸银团贷款协议的有效性及其中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效力及范围均由贷款协议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当事人有必要清除自己的贷款协议将会由哪个(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以此明确自己在协议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以及违约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其次,如上所述离岸银团贷款交易往往会涉及至少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当事人有必要明示选择协议的准据法。再次,不同国家强行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从而某些权利义务在一些国家可能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排除,而有些权利义务是被法律禁止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因此,当事人明确选择准据法可以增加其对协议相关条款效力的预见性。

2、影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因素

法律伦理案例范文4

一、做好教学前的准备工作

采用案例教学法开展中职旅游管理教学,首先也是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做好课前准备,这是教学活动成功进行的重要前提。

(一)选取适合案例教学的内容

中职旅游管理专业要学习的科目很多,内容更是涉及到很多的领域和方面,但并不是所用的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法。所以,教师要仔细研读教材,选择那些实用性较强的内容进行案例教学。

(二)选择最恰当的案例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本门课程的特点以及教师自身的能力,选择最佳的教学案例。首先,所选案例要符合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其次,所选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要让学生能够参与进来,进而有效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实现案例呈现方式多样化

案例的呈现方式会对教学效果有直接的影响。新奇的事物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师在呈现案例的时候不要总是采用一样的方式,而是应该灵活多样,这样才能保持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深入的探索案例背后隐含的知识和意境。对于不同的而教学案例教师以采用口述、书面材料、情境创设、角色扮演以及多媒体等多种方式来呈现教学案例,使得教学案例更加直观,更有趣味性。

二、案例分析与合作讨论, 深化知识理解

采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对教学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在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之间要开展合作和交流,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同时能够提升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实际应用能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选出一名组长,其余成员要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如主持、发言、记录等,根据案例的主题小组成员之间展开交流讨论,这样有利于学生之间取长补短,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将教学案例隐含的旅游管理知识充分挖掘出来,取得好的学习效果,同时也能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

如教师在讲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内容时,教师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让学生进行场景重现。

案例:导游小王接了一个某啤酒厂的参观考察团,该团都为男性,在前往某一景点的途中,游客要求小王为其讲黄段子,小王拒绝,之后小王受到了百般刁难,不得已只能寻求法律的保护。

问题:1、游客的要求是否正当?导游小王的拒绝行为是否存在服务问题?为什么?2、游客以寻找失物为由,强行搜查小王的包,侵犯了小王的哪项权利?小王要如何应对?

按照事先分好的学习小组,针对问题开始讨论,负责记录的小组成员要将讨论的要点做好记录。教师要适时的给予提示和指导,确保学生始终围绕案例的中心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有负责发言的成员公布讨论的结果,教师要将要点记录在黑板上,对比分析之后,总结出案例隐含的知识点:导游人员享有的权利,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应采取何种途径、向哪个机构寻求保护。

三、注重教学评价和反馈

法律伦理案例范文5

人物PORTRAIT = P

兰和= L

P:你跟辩护律师承担的工作有什么不同?

L:我不涉及具体案情的和评述,不参与辩护也不参与庭审,只是案件的一些程序性信息,对社会谣言进行澄清,应该类似于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同时满足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P:不涉及具体案情怎么当好一个家庭的法律顾问呢?

L:除了这些案情之外的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发言。比如酒吧发表了一个声明,它阐述的内容和其中前后矛盾的地方,我需要给李家回应。

P:你是怎么获得李家信任的呢?

L:由于谣言满天飞,坊间对梦鸽有误解,觉得她不好接触,人很霸道。其实并非如此,她很和善,她一旦信任你,会放心交付。

P:第一次接触她是……?

L:之前我们就有过认识和交往,追溯的话很难说。

P:是你主动联系梦鸽的吗?

L:这是商业秘密。

P:此前,你还担任药家鑫案件后药父药庆卫名誉侵权案的律师,那个案件的舆论状态跟现在的这个案件相似吗?

L:很接近。那个案件爆出后,网上、媒体界充斥着药家鑫有官商背景的消息。后来,药家鑫被处决以后,我接触药父,发现很多东西都是假的。正因为我过药家鑫之父名誉权案,才知道舆论是可以这样操纵的。

公众纵的舆情给骗了,被骗以后做出错误判断。虚假舆论引导民众的误判,然后形成一种强大的民意,而后又在司法不独立的前提下,干扰了司法,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李双江之子一案”爆出后,我就感觉这个案子的舆情太不正常了,只要是对李家有利的,立马铺天盖地,一番谩骂,群起攻之。

这是一种“”式的操纵方式,所以,我得介入这个事情,对舆论方向进行拨乱反正。

P:你是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拨乱反正的角色?

L:Yes!对舆论拨乱反正,并不代表我对司法有这个作用。

P:你担心舆论抢占高地?

L:公权力干预是一种干预,舆论的干预也是一种干预。

不要以为公权力干预就是恶的,舆论的干预是善的,这是双重标准。

P:立二拆四、秦火火被抓,他们针对李家的许多条微博,很多被证为谣言。

L:这种商业化的谣言操控,目的就在于人为制造舆论。在药家鑫一案中,有记者采访过某个公司,付几万块,操作整个舆论。

我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查处秦火火,更重要的是查明谁在雇佣他散播谣言?谁给他提供的谣言?

P:你最早替李家做官方发言是7月19日,为什么选择这个时间?

L:从2月份开始,这个家庭一直在等,就是说,我们不说话,由法律来判定。后来发现不正常了,在关键时刻,总有媒体披露出关键信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呢,已经到了该说话的时候了。

P: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你选择不说一些事情?

L:目前来讲,在李双江之子这个案子,没有这样的现象,没什么可隐瞒的。

P:一些观点认为,你参与这个案件,本身也在影响舆论和司法审判?

L:我并不是想要干扰司法审判,我们的目的是司法不扰。我只是平衡证明,对于这种不正常的舆论氛围和舆论生态进行反击。

在传播虚假信息时,我是不是要出来辟谣呀?如果辟谣是罪的话,就没有是非真理了。

P:但是你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与对方实质是交锋式发言。

L:不是交锋式的发言,而且这种平衡关系是有必要的。因为舆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司法。

P:你是怎么判断出来已经干预司法?

L:梦鸽对相关人员组织和敲诈勒索进行举报,并提请事实调查的要求,从3月份到现在没有回应。我们在侦查和在审查阶段,包括到法院庭前会议都提出来这个核心问题,但到现在都在刻意回避。

P: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向法院提出调查的要求缺乏基本常识,法院的功能在审判,刑事立案和公诉须由公安、检察院执行,你们在恶意引导舆论?

L:因为在公安、检察院这个阶段,我们提出的没有得到重视,必须在最后关口让法院知道有这么一个情况。

P: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明知未成年人不会公开审理,为什么还要申请?

L: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提出公开审理是违法的。所以我们有权利提出。另外,社会认为李家有很深的家庭背景,那么,李家在表达一个态度:宁可牺牲自己的乃至儿子的隐私权,也要追求一种司法公正和公开透明。

P:梦鸽要求公开审理,是在博取同情?

L:需要博取吗?同情是博取不了的。这个社会同情过她吗?而且她需要博取社会的同情吗?她需要的是一个司法公正,这是她的核心诉求。

P:梦鸽现在的精神状态怎么样?

L:她承受压力已经够大了。舆论压力,社会压力,包括工作压力。但我跟她接触,不是那种大难临头、手足无措的慌乱,说话还是有条不紊的,个人形象方面也是非常得体。

P:你觉得对“李双江之子一案”的报道中,最大的问题是怎么产生的呢?

L:两个字:操纵。如果是自然状态,不至于如此。

P:采访前你和《人物》强调,要以对话体呈现采访,为什么?

L:我不希望歪曲、误解和延展性的解读,我希望完整、客观的表达。

P:选择媒体发言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伦理案例范文6

关键词:档案管理;问题;方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档案管理作为一种机密性高、专业性强的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如何保证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是当前亟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档案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述,并在相关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策略,希望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并对相关方面的研究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一、档案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1、档案管理手段的落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生产力,能够有效带动企业发展,并带来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不足,档案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知识和岗位培训,档案管理水平非常低下,这就使得档案管理存在很大的潜在威胁,档案资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也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同时,由于企业和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得不到有效扩充,档案管理部门缺乏良好的培训工作,随着档案资料数量的不断增加,不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也使得档案管理的实际质量受到很大影响。

2、档案室保管条件还比较差

多数单位还达不到档案管理要求,与整齐、规范统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少数单位综合档案室变成了杂物室,设施设备老化,有的综合档案室设施设备不齐全,档案柜也五花八门不统一,比较零乱。个别单位档案室设防意识不强,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到位,使部分档案受到损害。

3、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

档案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但凡重要的工作都应分配相应的专业人员以便更好地展开工作。而档案管理本身并不是一项热门专业,因而专门学习相关知识的人很少,通常情况下,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员基本是从文秘方面分配过来的,这样还需要对档案管理的重点技能和专业知识进行慢慢培养,耗时费力不说,有时还会耽误工作的进行。除此之外,新兴的电子档案管理往往会与系统和软件的安全维护和更新提高等较为专业的领域有关,因而需要具有对电子档案的系统安全进行维护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只是对文秘或会计等专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便让其进行操作,因而导致档案管理人员不懂电子方面的管理与维护以至于有可能对相关部门造成损失。

二、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的方法与对策

1、提高档案工作的重视度,提升工作服务水平

为了改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的领导应提高对电子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认识,从而督促相关制度的建立。如今仍有许多单位对档案资料的管理仅局限于手工操作的管理阶段,对此应重视提高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把电子档案管理的资料存储方法进行落实。然而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要强化档案管理的服务意识以提升档案管理的工作水平。对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明确档案管理的服务功能,端正服务的思想和态度,树立工作就是服务和主动服务的新观念,积极地而富有创造性地展开工作。这样才能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质量,为进一步促进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有效的贡献。

2、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

各级单位要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其纳入议事日程,首先要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其次要结合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达标升级考核机制,对档案工作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可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等级升降来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应参考国家档案建设的有关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档案各项工作的质量评价标准,并积极组织实施,从而推进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3、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档案管理设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应用和普及,对各个行业和领域都带来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综合管理质量和效率。随着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位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多,为降低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负担,保证档案管理的实际效益,必须要加大对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支持。首先,单位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机档案管理网络的建设,对档案管理实行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创新档案管理方法,提高档案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同时,必须要加强档案管理部门的环境优化工作,许多单位的档案管理室较为简陋和拥挤,导致档案管理实际质量不容乐观,档案资料的随意堆放,导致档案资料的查阅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必须要扩大档案管理室面积,做好日常清洁工作,以防止档案资料受环境影响而发生霉变和虫蛀的问题,做好档案资料的保护工作。此外,档案管理是一项机密性非常高的工作,单位必须要重视档案资料的保密性,最大化避免档案资料的泄露,安装相应的监视设备是必不可少的,比如摄像头,红外线等装置,提升档案资料的保密性。单位还应该尽量提升计算机档案管理网络的安全性,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网络的优化和更新,引进先进的安全防御系统,避免黑客对档案管理系统的入侵,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最大化的安全保障。

4、开展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档案利用效率

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档案服务于事业单位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日渐增强的客观需求。要使档案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必须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档案管理,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延长档案寿命的目的。首先,各级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要提高信息管理的时效性,准确、及时地传输信息;其次,要对档案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设备和现代技术,将档案资料整理输入计算机,通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将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转变成数据资料,实现档案纸质与数据格式并存;其三,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进行档案管理创新,通过网络,可以实行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信息的社会共享,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既方便利用者又提高了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大大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5、提高电子文件安全性和可识别性

档案信息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很多甚至都是绝密文件,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高电子文件的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有着现实的意义,但是立足具体的措施,我们需要在保存措施上有所改善,首先最重要是需要从源头开始抓起,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比如通过网络云盘来更好地备份以防丢失,以及对于每一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监控和监管,最好把每一项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权责明确,以及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增加安全性。

结束语

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有关部门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应注意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采取现代化措施对档案管理方面的新模式新手段进行探索,以更好地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由于档案包含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因此管理好档案就是掌握好各方面信息,这有利于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的社会,档案管理方法的进步可以在保证有关单位有序发展的同时,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方金艳.计算机档案的保护方法浅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