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1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基层民警在处理众多矛盾中也感到家庭矛盾相对复杂,难以妥善处理,但是,将家庭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由此,一个合格的基层民警必须要具备善于调解家庭矛盾的能力,方能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结合下面一则典型案例,我谈谈对家庭矛盾调解的一点看法:
案例:张甲与张乙系父子关系,张甲曾从张乙手中借了5000元钱为其大儿子张丙垫付超生子女罚款。张家兄弟分家后,张乙多次向其父讨要这5000元钱,张父以种种借口推脱。张乙认为其父母是故意推脱,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将其父母推到在地。张丙获悉该情况后,请来一帮朋友准备教训张乙,而张乙的妻哥获悉后,唯恐其妹夫吃亏,也邀来一帮人前来应对,双方正准备大打出手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赶到,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针对此事“症结”,耐心做张乙的思想工作。刚开始,张乙态度很不好,脾气暴躁,认为派出所民警来是在给自己出丑,听不进任何言语和劝告,对立抵触情绪很大,准备以死抗争。民警围绕张乙开展说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劝说下,张乙幡然醒悟,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同时表示这5000元钱根据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着索要,张甲本着亲情关系也表示原谅张乙,张丙也明确表示这5000元钱自己会尽快偿还。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三方都郑重其事地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完结此次家庭调解后,作为一名责任区民警感触颇深:
一、及时出警是预防矛盾升级的重要环节。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事情有相对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变大,超出控制的范围。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将一场即将开始的械斗及时制止。设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赶到,放任矛盾发展,双方很可能走极端,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械斗,酿成家庭悲剧。
二、冷静调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方法,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语言中伤、态度不恭等,是将问题扩大化的催化剂;推心置腹、态度和蔼却是缓和矛盾的中和剂。上述案例中,民警对张乙进行劝说时,张乙开始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父母双方没有对其兄弟两人一视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谈中,张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泪水,此时,民警没有制止张乙的行为,让其进行充分的陈述使他的情绪得到舒缓,在张乙的情绪彻底冷静下来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张乙,张乙为自己做事不冷静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没有大声呵斥和粗暴的干预,而是打出了一张“冷静”牌,使问题反而得到较好解决。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2
案例之一,妻子恶杀丈夫:大田县桃源镇山坪村村民郑祥吉与同村村民林玉庄经他人介绍,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虽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较好感情,其妻平时好吃懒做,未能与其夫郑祥吉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琐事双方互相埋怨,林玉庄心里想郑祥吉不是他终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红杏出墙,暗中与同村村民苏某来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托附终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庄与苏某的关系被其夫郑祥吉发现,郑祥吉就经常责骂和殴打林玉庄,并四处扬言要与苏某誓不两立,杀苏某全家,林玉庄与郑祥吉的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达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庄便产生了杀死郑祥吉的念头,蓄意寻找机会。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林玉庄趁其夫郑祥吉熟睡之机,用方凳朝其夫郑祥吉的左侧太阳穴猛敲数下,而后用双手掐其颈部,见郑祥吉挣扎,林玉庄就从厨房拿起剪刀,朝其颈部,太阳穴部位连刺数下,直至被害人郑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妇恶杀婆婆:任文述系贵州省妥阳县旺草镇人,经他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8月嫁到大田县文江乡朱坂村村民廖启炮家,在双方完全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廖启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任文述嫌廖家贫穷,心里怨气,廖启炮时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罗母常常为此事唠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狭小,性情暴躁,总认为是廖母从中挑拨,故意与她过不去,时常与廖母争吵,产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连续发生二次争执,次日上午9时许,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时,再次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发生争执;10时许,廖母将他们俩烧柴火一事告诉了他人,并说手臂上的伤是任所为,任听后申辩,而廖母仍与他人说手臂上的伤是“媳妇”所为,经过无数次争执,任终于忍不住心中积怨,举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头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恶杀妻子:大田县华兴乡村民郑造全与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长子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女儿也参加了工作,只有一个小儿子在校读书,按理这样的家庭应是美满幸福。然而,郑造全平时酗酒无度,大男子主义严重,酒后无端打骂妻子,长期以来未尽家庭责任和履行家庭义务,其妻却要忙里忙外,心里总有些怨气,夫妻关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郑造全几怀酒下肚,胡言乱语,又发“酒疯”,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为,就与之争吵,郑造全因长期酗酒,精神失常,迈着酒步就从厨房拿起菜刀要杀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时其女郑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却被其父砍成重伤;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为,就冲过去与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无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郑造全砍杀身亡。随后,郑造全跳楼自尽。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贫困是产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个家庭的共同点是家庭经济贫困,不是子女多负担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懒做,或者还有一些恶习,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门路,导致家庭越来越来贫困,维系家庭的支柱无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极易恶化。
(二)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郑祥吉、廖启炮是经他人介绍,父母包办,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发展,却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个家庭中没有一人是初中以上毕业,遇事不够冷静,容易发生争执。三是家庭观念淡薄,三个家庭经济基础差,理应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林玉庄、任文述、郑造全三者不但不参加各自家庭的生产劳动,却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庄红杏出墙,任文述与婆婆争吵,郑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顾家庭尊严和利益,必然产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产生矛盾激化,引发悲剧的产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三个案情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只要通过调委会或司法办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二是未走诉讼渠道。三个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当事人的有意放纵,促使矛盾恶化。三是以身试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渠道解决的家庭矛盾,三者却采用极端的手段触犯刑法,酿成一场又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四)调解组织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从三个案情看,除了家庭责任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外,同时也暴露了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未能及时排查,面对林玉庄“红杏出墙”,廖家婆媳关系紧张,郑造全酗酒无度等农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义的纠纷,而且纠纷时间又长,调委会却未能及时排查,及时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时调解,三个家庭矛盾循序渐进,到最后“浮出水面”,却未能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够深入,三个案件发生在三个不同乡镇,事件的发生、发展到最终结果,期间经历了无数的矛盾争执,暴露了部分乡镇司法办等组织机构在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细致的觉察和研究。
三、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治本措施。 古语道 :“仓禀实而知礼节”,如果家庭条件好,有致富门路,无睱顾及其他。实践证明,在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样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发展家庭经济,才能发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发展家庭经济是二者相辅相承的关系,不可分割。当前,只有在农村 大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打造新型社会主义农村家庭,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二)运用教育手段,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年发婚姻家庭纠纷数均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30%左右,在农村广泛普及新颁布的婚姻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县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开展三种形式的活动:一是送法下乡,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采用广播、电视、电影、墙报等宣传媒体宣传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册进入家庭,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学习婚姻法的良好氛围。二是举办培训班,特别是要对新婚夫妇,举办婚姻法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家庭掌握自我解决矛盾的方法。三是开通婚姻家庭咨询电话,除了已经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外,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开通咨询电话,加强社会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3
关键词:婚俗;法律移植;习惯法
婚俗是千百年来人们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在封建中国,大部分婚俗是习惯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与西方自由民主文化的碰撞之下,人们在缔结婚姻时已经不用严格按照传统婚俗来进行,也就是说现今婚俗是一种习惯而非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法。比如,彩礼一直是中国地区普遍存在的一个风俗,但现在彩礼一般都以房代替。这个现象可能是根据现在的新习俗“男出房,女出车”有关,随着房价上涨和西方个人主义思想传播,现在年轻人成婚后一般都要搬离父母家,因此结婚往往还需要以房为前提,但婚前购房一般来说还是靠父母支撑,于是彩礼就慢慢变相成了房子。地方婚俗就目前来看还只是民间习惯,并且这种民间习惯在时展的洪流中还在发生着变化。婚姻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实际立法中,到底是倾向于家庭本位还是个人主义,不甚明确。就新的婚姻法解释来看,更倾向于个人主义,婚姻法解释三加大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弱化了家庭共同财产的地位,这与中国传统的家庭本位观念区别较大。东西方文化差异的不同,使得法律移植在实际适用中让人们感受到了不适,对中国传统婚姻关系中的家庭共同体观念造成了冲击。
近年来我国在婚姻纠纷中,已经表现出了如下趋势:在个案尤其婚姻法律不周全时可适用婚俗,发挥后者对前者的补充作用。即以婚姻法为主,婚俗为辅进行适用。如一些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对于彩礼和婚宴酒席的费用承担,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彩礼的概念不明确,没有为彩礼圈定一个范围,法院在审理时就适用了婚俗来进行解决。可见,目前在解决婚姻纠纷时,主要是在大的婚姻法框架下,对部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选择性地适用婚姻法来进行解决,以婚俗对婚姻法进行补充。这一点在目前的婚约财产纠纷案的审理中得到了较大的体现,虽然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婚约,但是司法解释中对由民间婚约而产生的彩礼这一概念的保护还是为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的支持。在最高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虽然对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但现实操作中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其实这其中体现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官是可以根据自身社会经验,充分考虑当地婚俗,将婚俗适当适用于各类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近年来,由于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性自由思想的传播,我国非婚同居现象不断增加,同时由于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事实婚姻,于是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在目前的实践运用中,同居关系所产生的析产纠纷让一些在事实婚姻中,甘愿为家庭付出的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从前作为家庭主妇的妇女因为无法证明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只能净身出户。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在继承时,可以适用事实婚姻来承认其配偶身份。不过,该意见虽然现行有效,但应注意到在该意见导语部分中,还是将这种同居关系认为非法,因此该意见是否应该进行更改或者婚姻法在更改时是否应将其中部分意见加以引入值得斟酌。婚姻法的立法应以破除封建迷信、稳定社会秩序为基本目标,对婚俗的扬弃也应当以此为原则。因为习俗根植于一个地方,所以对该区域人民的约束作用有时候可能更甚于法律,因此,应当提高对民间风俗习惯的重视,从尊重地方做法开始,在婚姻法立法过程中对传统习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司法实践中,将婚俗作为解决婚姻纠纷的一项考量内容,从而提高裁判满意度,是以裁判能够更为中肯。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试论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J].现代法学,2008(5):3.
[2]唐士梅.<婚姻法>修正案对汉中婚俗文化的影响[J].钦州学院学报,2014(4):4.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4
摸清实情 找准思路
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地处巴中繁华市区,成立于XX年,辖4个社区居委会,13个居民小组,常驻人口6.9万人,暂住人口3.2万人,驻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48家。王国华自那时起担任街道司法所长,面临辖区下岗再就业人员多、进城务工人员多、弱势群体多、民间纠纷矛盾多,“四多”现状给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针对这一现状,她不怕困难,走访社区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辖区基本情况,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积极建议并争取得到了西城街道党委、办事处一班人高度重视,首先从调解队伍建设、人员素质提高、灵通纠纷信息、落实责任和奖惩等方面入手,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三个月不到各项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局面。有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各调解网络协调运转,几年来多次受到省、市、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
用心调解 任重道远
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剪不断,理还乱”费力不讨好,是调解员最大的忌讳。如何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搞好西城人民调解工作,她反复琢磨认真学习研究,总结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经验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话说必须做到“五要”:
一是认识要提高。三方面的认识,一个不能少。一方面多汇报多请示,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二方面提高人民调解员对自身工作的认识,调解是基层自律、至高无上。三方面是让群众认识调解处理问题,方便快捷、公平合理,从而普遍受欢迎。为了提高这三个方面的认识,王国华三年来写出工作请示、报告、调解案例、经验调查文章30余份;培训教育调解员9场次,宣传鼓励先进调解员3人获各级表彰;积极宣讲人民调解政策,在社区打出了“有纠纷,来调解”的便民承诺,公布的调委会电话成了民间的“110”。
二是队伍要无私。“心底无私天地宽,有事放心让你管”,纯洁的队伍才能办公道的事,是老百姓朴素的追求。所以她积极推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考察公示、社区聘任”的公推公选办法,把社区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优秀楼院长、社区“五老”及社区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拔进来,确保了基层调解组织有机构、有人员。四个社区的调解队伍一组成,就受到当地群众的公认。
三是公信要树立。“公生明、廉生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原则处理大小纠纷,讲政策、讲法律、讲事实,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西城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2011年3月,西城70岁老人刘先厚因家庭赡养纠纷,四处上访指责其幺女夫妻不尽责任,矛盾激烈惊动公安及媒体。王国华立即指导相关人员参加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苦口婆心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履行赡养协议时再度起纠纷,刘老汉一时怀疑起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作用。王国华再次找到刘老汉和他幺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翻开法律文件规定,指明人民调解在法律中的地位作用,若再不履行诉讼法院时将得到确认后强制执行。让他们父女都明白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度,这场家庭赡养纠纷也在人民调解中得到了化解,并缝补了撕列的亲情。
四是调解要及时。灵通纠纷信息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及不及时、调解难度升不升级、调解成功率和巩固率高不高。王国华坚持从XX年起推行在社区楼院小区设置纠纷信息员,建立了信息员定期排查反馈、重大活动期间排查反馈和发现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确保了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处,主动揽事上身。调解员的手机、座机向辖区居民公开,也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居民。如两口子打架,半夜把调解员喊拢的时候就不少,草坝社区调解员杨志高一个月就遇到了3起。〖1〗
五是责任要落实。王国华积极制定和严格执行辖区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调解包案制,并与基层调解组织签订了工作责任书。凡楼院小区发生的纠纷由小区或居民组调解小组调解、社区调委会派人协助。凡小区或居民组调解不了的纠纷由社区调委会负责调解,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上交矛盾;个别社区调解不了的疑难、重大纠纷才由办事处调委会或独立调解或联合有关部门调解。凡纠纷当事人首先找到哪一级调解组织就由该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决不允许推诿和应付了事;凡出现调解未成功或反弹,甚至纠纷当事人上访,均由责任调解员一包到底,包括自己到上级机关接人劝解。明确的责任划分和严格的责任制度以及工作考评,有力促进了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劳动纠纷预防体系,创新劳动维权机制,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打造劳动纠纷预防体系,达到普法宣传社会化、案件预防网络化、案件处理规范化、延伸服务人性化、奖惩结合制衡化,为建设首善之区构筑和谐用工环境打牢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做法
(一)法律宣传
充分发挥各种有效载体普法宣传功能,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普遍对企业法人代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城镇职工、新市民、应届大学生、失业人员进行分层次宣传引导、培训指导,不断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诚信守法的自觉性,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浓厚氛围。
1、培训宣传。定期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班、座谈会、普法公益课,加深企业主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了解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2、联动宣传。区劳动维权中心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劳动法律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活动,提高劳动法规宣传的渗透力、辐射力。
3、巡回宣传。派出巡回劳动仲裁庭,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案例现场说法,达到办一案、走一处、教育一片的效果。
4、橱窗宣传。印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单和宣传册,通过基层服务窗口,宣传栏进行广泛宣传。
(二)预防措施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发挥劳动保障网格、网络动态监管的作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监管,劳动保障协查员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实施监控,劳动监察大队实施不定期抽查,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2、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协调企业工会成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处理。
3、发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维权窗口的作用。在劳动纠纷进入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程序前,关口下移,先行调解。
4、发挥社会调解机构的作用。利用基层民事调解、诉讼调解和工会维权等多方协调机制,加大劳动纠纷调解力度。
5、发挥人力资源市场职介机构的作用。广开招聘渠道,挤压黑中介生存空间,打击非法用工行为。
(三)案件处理
树立服务为先的办案理念,坚持延伸服务与跟踪督导、柔与刚性执法、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科学、规范、便捷、高效执法,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1、建立健全网控企业信息快报制度。依托区人力资源网、社会保险网、劳动监察网,对辖区企业的关闭、停产、欠薪逃匿、恶意撤资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及时排查。对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借金融危机之名,恶意侵害职工权益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2、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三级体系。发挥区、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职能、使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及时协调处理劳资纠纷、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
3、建立劳动仲裁纠纷案件全程调解制度。健全完善便民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调、快结”的速裁机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调为主、调裁结合、案结事了。
4、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密切协调区劳动维权中心各部门,抓好以劳动合同“基础线”、工资支付“稳定线”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联合检查活动。
5、建立区大队、街中队两级劳动监察应急备勤制度,对劳动保障突发性,及时启动《区劳动保障监察群体性突发案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妥善处置,确保稳定。
(四)延伸服务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与当事人相互沟通和交流,主动以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维权服务。强化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理性对待劳动纠纷。
1、案后答疑制度。劳动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由原承办人员及仲裁院院长、分管局长对案件处理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处理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结果,增强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说服力。
2、案件回访制度。对经处理的涉案用工单位进行回访。主要回访用人单位案件处理后的履行情况;回访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回访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回访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制度,依法用工。
(五)奖惩制衡
1、鞭策落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实施全程追踪报道,批露违法用工行为,改善企业形象。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6
广义上的家事诉讼应当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与其他家庭事件。日本法上,家事审判分为“人事诉讼”与“家事审判”两部分。人事诉讼是专门确定人的基本身份关系(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并以之为纠纷对象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人事之外的家事案件则按专门的《日本家事审判法》分为甲类与乙类两部分,由家庭法院按照家事审判程序进行。德国法上,规定有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成立有专门的家事司法机构,在州法院设有“家庭事件分部”,又称家庭法院。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渐次推行,由于家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我国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完全满足案件审理需要。现行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类民事规范性文件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等。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分散,而且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内容方面主要集中于规定婚姻案件,对于亲子关系案件等缺乏相应规定,尚存不少立法空白。在案件审理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为数众多的家事案件得不到妥善审理,办案法官深感为难。
二、典型案例与问题反映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偿还下欠的工资28700元。原告称,被告在内蒙承包工程期间欠原告工资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给付了原告1000元。*年,原告通过被告的亲戚多次催收,被告才于*年9月份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年9月,原告因小孩上学找到被告,被告仅付给原告300元,余款被告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情况并非原告诉状所述。据庭审笔录显示,原被告间曾经保持有婚外男女关系。被告刘某某在内蒙工作期间,原告一直跟随同居,被告也曾一度打算与妻子离婚,转与原告郭某某结婚。后经被告妻子张某某的不懈努力,被告刘某某改变主意,要求结束与原告郭某某的婚外男女关系,原告不允。在反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原告郭某某选择到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同居期间原告为其垫付的大米款和原告的工资,共计30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某态度强硬,声称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每年给付原告不下15000元,为原告治病、寻找亲生父母和往返开县内蒙等事项也花了不少钱,出具欠条是当时为了脱身才写的,欠条并非真实债权债务。同时,为了案件事实的查清和纠纷的解决,被告妻子张某某也参加了实际的庭审过程。张某某强调,可以考虑给原告*元作为补偿。庭审结束后,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和解。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结案,认定欠条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某应当偿还欠款。被告刘某某不服,拟上诉。
本案所采取的诉讼程序是普通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然而,按照该程序,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质,存有以下问题:
第一,案件审理指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民事财产纠纷和民事身份纠纷混同审判的模式,不存在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和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由此导致很多家事纠纷或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或经当事人改以其他诉由。在本案中,原告以劳务合同欠款为由,提供证据包括欠条一张和证人证言一份。依靠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庭似乎已经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能够据此作出判决。然而,这样审理既不符合案件事实,也不利于纠纷解决。原被告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纠纷产生实质是感情纠葛所致,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引导的审理活动并没有触及纠纷的核心部分,即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和身份关系如何认定。
第二,公开审理与否存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就原告的诉由而言,本案是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不具有不公开审理情形。在普通债权之诉下,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否进行公开审理,现有法律规定比较疏阔。从立法原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是指情节上出现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则是指案件案由是离婚或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同一法条出现不同裁判标准。公开审理与否采用情形说还是案由说,法官自由裁量时难以认定。本案实际庭审情形是,在得知案件特殊情形后,旁听群众自动离场,除独任法官与书记员以外,参与诉讼的只有原告及其人和被告及其妻子,事实上是不公开审理。
第三,被告妻子的诉讼地位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我国立法采取了有限度承认近亲属诉讼权模式。然而,在家事纠纷中,纠纷大多以家庭为单位发生,行使权的当事人近亲属本身就是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人,整个诉讼行为的后果往往并不是诉讼当事人自身所承担,而是以其家庭为承受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承认当事人近亲属的人地位,无异于变相遗漏了当事人或者加重了原被告的责任。以前述案例为例,在劳务合同诉由下,被告刘某某之妻张某某不能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刘某某只能委托其妻子作为人参加诉讼。而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甚至比被告刘某某发言更为积极,并主动提出个人给原告郭某某*元以了结纠纷。张某某的诉讼行为显然不仅仅是行为,而是直接替被人被告刘某某承受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直接与立法的权设置矛盾。而依现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矛盾是无法避免和解决的。
三、立法建议
(一)应当设立家事诉讼程序
家庭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需要对家事事件进行特别处理,设立家事诉讼程序能更好地找出家事纠纷的症结。
(二)包含案件类型
家事诉讼程序下案件类型应当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与其他家庭事件。
1.婚姻事件,应当考虑包括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存在与否之诉和同居之诉等。
2.亲子事件,应当考虑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之诉、父母赡养权之诉和亲子监护权之诉等。
3.抚养事件,应当考虑包括变更抚养名义之诉、子女抚养之诉等。
4.其他家庭事件,应当考虑包括父母的看望权之诉、父母与子女来往纠纷之诉、婚外情之诉、夫妻财产纠纷之诉等。
(三)当事人标准
在家事诉讼程序下,当事人的认定应当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1.家事诉讼程序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应当有特殊性。可以考虑家庭成员在家事诉讼程序的不同类型案件中,采取不同的诉讼能力认定标准。如在婚姻事件中,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夫或妻应考虑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诉讼能力;如夫或妻为无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人进行诉讼。
2.家事诉讼程序下,当事人的范围应当有特殊性。家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具有明确性,或是家庭成员,或与家庭有密切关系,因此应当严格限定当事人的范围。
3.家事诉讼程序下,应当实行特别制,即诉讼人在家事诉讼中须经特别授权。由于家事诉讼一般具有最强的人身自然属性,当事人的人应当证明其获得了该当事人特别授予的权。
综上,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从实体法角度来考虑当事人适格与否,把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当事人对诉讼的管理权或处分权。在家事诉讼类型的案件中,较多的诉讼类型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并不能完全统一。以形成之诉为例,家事诉讼案件中的形成之诉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一般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立法的精神确定当事人。有形成权或对形成权有管理权的人当然是当事人,如夫妻、撤销收养事件中的生父母等,除此之外,能称为当事人的只能是法律基于公益而直接规定的某些人,如当事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等。
(四)家事人的诉讼地位
家事权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是承认家事权的。家事是表见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实质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无权非经被人追认不发生的效果,而家事发生的效果无须经被告人追认,直接发生效果。所以,家事人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应当不同于普通人的诉讼地位。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家事存在不同的表现形态。
1.无授权型日常家事。一种情形是一方没有授权,另一方以家庭名义对外进行日常事务活动。从法律上,这应当推定行为人享有权,整个家庭成员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如夫或妻一方以家庭生产生活名义对外借欠的债务,且能够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夫妻双方在由此引起的诉讼中应当成为当然的诉讼主体。另一种情形是人与被人为同居关系,周边人公认是婚姻关系的,一方故意以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日常家事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行为有效的,应推定为有权家事,若由此引讼,与被双方应是当然的诉讼主体。
2.授权表示型家事。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这种比较容易区分家事人的地位,与被双方应为当然的诉讼主体。
3.授权不明型家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连带责任的成立意味着与被双方都可以是诉讼主体。
4.越权型家事。根据调研,实践中越权现象有:(1)超出书面或口头授权的权限而为之的,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在行使权的,构成家事,对方配偶需对此负被责任。(2)有限制的权,是指本人对配偶原有或应有的真实权加以限制,却为加以明示的情形,构成家事的,本人需负被责任。针对越权型家事,只要相对人是善意无过错的,被双方都应成为诉讼主体。
5.权限延续型家事。这种情形是指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家事的情况。根据调研,常见的情况有三种:(1)人权利消灭后,其仍以配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向特定第三人表示过授权,但权撤销后未通知第三人的;(3)向不特定人公告授权,未公告撤销授权的。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对权被撤销无过失,仍与人进行法律行为,可以考虑把人与被人都列为诉讼主体。
(五)实践探讨
从审判实践出发,家事诉讼程序仍有可以继续探讨的空间。
第一,应当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家事事件,由专门的家庭法院和专职法官单独办理家事案件。
第二,实行本人亲自到庭制度。在家事审判程序中,应当要求本人必须亲自出庭,因为从家事案件的类型来看,多是与亲戚、家庭成员的纠纷有关,其中包含着众多的感情因素和相当程度的生活误解,加之基于身份关系的不可替代性,实行本人亲自到庭制度,不但能使主审法官具体掌握案情作出及时准确的妥当裁判,而且能使当事人自主消除误会,恢复感情,有助于圆满解决纠纷和促使调解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