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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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论文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1

近些年,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起来,在产生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日渐突出的环境问题。如何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正亟待解决。由此,通过构建旅游地的环境保护博弈模型,对其纳什均衡结果进行分析,指出应由政府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来改变博弈参与方的收益状况,以促使旅游企业自觉地开展环境保护,从而实现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发展旅游;环境保护;博弈;监管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1401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旅游业在我国得以迅猛地发展,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旅游企业往往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出发,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生态的保护,使得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日趋明显。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利益目标常常难以实现统一,这就给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此,研究旅游企业、政府部门和旅游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决策及行为,从而实现各方在环境保护模式中的纳什均衡状态,应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旅游业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

考虑到决策环境的复杂性,为了便于分析,做出如下基本假设:首先,参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即旅游企业、政府部门和旅游地居民都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其次,参与人对各方的策略和收益都有准确的知识,即属于完全信息。再次,参与者在做出决策前都不知道其他人的行动,可以认为是同时进行的,即模型为静态博弈。

2.1旅游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A、B两家规模相同、产品同质的企业,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他们对当地环境的态度均有两种,即保护和不保护。当企业不保护环境时的收益为I,保护环境时的收益为R。由于环境改善具有长期性和正外部性,使得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往往大于从其中得到的短期直接收益,因此IA>RA,IB>RB。先分析A的决策,假定B选择保护,那么A选择保护时的收益为RA,选择不保护时的收益为IA,因为IA>RA,所以A的最优决策为不保护;与之相同,当B选择不保护时,A的最优决策仍为不保护。由此可知,无论B如何选择,A的占优策略为不保护(IA>RA)。同理,B的占优策略也为不保护(IB>RB),因此,(不保护、不保护)构成纳什均衡,对应的收益为(IA,IB)。

2.2旅游地居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附近的C、D两户居民,同样的从旅游发展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也受到环境污染的损害,他们对当地环境的态度都有两种,即干涉和不干涉。如果行动干涉,则需要花费的代价为P,能获得的福利为W。先考虑C的决策,假定D选择干涉,那么C选择干涉时,将获得W/N-P/2的净收益(总收益W的1/N减去总成本P的一半),选择不干涉时的收益则为W/N。因此,C的最优决策为不干涉。如果D选择不干涉,那么C选择干涉时,将获得W/N-P的净收益(

2.3旅游企业和旅游地居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类似的,假如某旅游地有N户居民,环境改善后可以额外获得的福利为W,考虑到其他居民的搭便车行为无法阻止,当某户居民选择干涉时,则要独自承担全部的成本P,却只能分享到W/N的福利,而单户居民获得的福利往往难以补偿其承担的费用(W/N-P

2.4旅游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从上述情况来看,博弈各方都趋向于不参与保护环境,其结果均是非合作的,并未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明显的“公共悲剧”现象,而市场的失灵给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下面就构建模型来进行分析,博弈的参与人包括旅游企业和政府部门,企业的纯战略选择是保护或不保护,政府的纯战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表中概括了对应不同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C是政府的监管成本,F是被查处企业所缴的罚款,p是企业损害环境被政府查处的概率,I是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的投入,R是环境改善带给企业的额外收益。结合现实我们假定,政府的罚款收入大于监管成本(pF > C),企业的环保投入大于改善环境的额外收益(I > R),企业所缴罚款额度大于不参与环保的净收益(pF > I-R)。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人面临的选择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用α代表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β代表政府监管的概率。

解,πg(1,α)= πg(0,α),得:α=(pF-C)/pF,即:如果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小于(pF-C)/p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如果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大于(pF-C)/p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如果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等于(pF-C)/pF,政府随机选择。

给定β,企业选择保护环境(α=1)和不保护环境(α=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c(β,1)=(R-I)β+(R-I)(1-β)= R-I

πc(β,0)=-pFβ+0(1-β)=-βpF

解,πc(β,1)=πc(β,0),得:β=(I-R)/pF,即: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小于(I-R)/pF,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保护环境;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大于(I-R)/pF,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保护环境;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等于(I-R)/pF,企业随机选择。

因此,混合纳什均衡是:α=(pF-C)/pF,β=(I-R)/pF,即企业以(pF-C)/pF的概率保护环境,政府以(I-R)/pF的概率监管。或解释为,市场中有许多家旅游企业,其中有(pF-C)/pF比例的企业选择保护环境,有C/pF比例的企业选择不保护环境;政府随机地监管(I-R)/pF比例的企业参与环保的情况。在此博弈中,各变量均影响纳什均衡解。其中,政府部门的查处概率p越大,对企业不参与环保的惩罚F越重,而政府监管成本C越低,那么,旅游企业自觉地保护环境的可能性α就越大。

3结论

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保护所具备的外部性使其不能与经济利益同步。因此,在没有施加外力的情况下,企业不会主动地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使得先发展后治理的困局难以避免。为了实现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其监管职能,改进博弈的纳什均衡,促使企业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首先,政府要提高对被查处企业的惩罚额度,除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名誉损失等,使逃避环境保护的企业得不偿失。其次,政府要提高有效的查处概率,建立由旅游、工商、公安、卫生、文化等多个政府部门综合执法的体系,实现监督力度的加强。当然,政府还要努力降低自身的监管成本,通过建立完善的机制和队伍,来高效率地履行其职责。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申燕萍.基于博弈论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政府规制效用分析[J].生态经济,2012,(01).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2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选题题目:(外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审项目及意见:

[1] 该论文选题属

句法学 语音学

语义学 语系学

心理语言学 语用学

词典学 语言测试

第一语言习得 第二语言习得

计算语言学 文体学

跨文化交际/ 英美文学、文化 社会语言学

语料库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该生对选题所属领域的研究现状和相关文献的熟悉程度

了解所有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结论,并能在基础

上对研究现状的长处与不足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了解与选题相关的主要理论、主要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并

能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深度不够。

对与选题相关的研究和文献有一定的了解,但仍有不少重要的理论和研

究成果被遗漏。无法对研究现状提出个人见解。

完全不了解与选题相关的研究现状。

[3] 该生对所选课题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否明确

十分明确。

基本明确。

不甚明确。

完全不明确。

[4] 该生所选课题范围

选题恰当,能在一年半至两年半之内完成。

选题过大,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选题过小,达不到博士学位的水平。

[5] 选题的理论和/或实践意义

具有重大的理论和/或实践意义,具有前瞻性和开拓性。

有相当的了理论和/或实践意义,但只是对现有研究的局部补充。

理论和/或实践的意义不大,只是对现有研究的模仿。

没有任何理论和/或实践意义。

[6] 该生是否已经找到结局问题的方法

已经找到。

有些想法,但仍不具体。

尚未找到。

[7] 该生所提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完全可行

基本可行,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完全不可行,必须推倒重来。

[8] 该生在开题报告中所显示的语言和文章组织能力是否能胜任博士论文的写作

完全能胜任。

基本能胜任,但还需进一步加强。

不能胜任。

二、论文选题评审结论:

[ ] 我认为该生论文题目可以通过,不用修改。该生可以开始学位论文撰写。

[ ] 我认为该生选题可以通过,但必须根据以下意见进行重大修改,并得到导

师的认可。该生可以开始学位论文撰写。。

[ ] 我认为该生论文题目应暂缓通过。该生必须根据以下意见进行重大修改,

然后再交答辩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始学位论文撰写。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3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

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4

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记载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者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在我国《物权法》中,对登记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而形成了我国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以下分别从登记能力、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三个方面对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进行梳理并就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期能够系统展现《物权法》登记制度的全貌,并对登记制度达到进一步的理解。

二.登记能力

所谓登记能力,是指某些权利或者某些事项可以被纳入登记簿的能力,确切的意思应该是被登记能力。

1.需要登记的物权变动

只有经过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法律才规定通过登记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事实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则不须登记即可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效力。当然,并不是说因为这类物权并不可以登记。在德国,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此类物权进行登记,该登记只是一种宣示。⑴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不处分该物权,对该种物权是否登记属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当事人要处分该物权,则必须先经过对该物权的登记,始可处分。

2.需要登记的物权变动之外的情形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对不动产变动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⑵对于预告登记的对该登记债权的效力,学者认为是赋予了该债权一定的物权效力,概言之,预告登记的使该登记债权的效力"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⑶

三.登记程序

这里所指的登记程序,是指《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登记程序。对于动产,《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本文认为动产不能类推适用不动产的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因此,是否申请,具体申请什么内容,全由当事人自治,申请登记行为是私法性质的行为。

申请登记涉及登记请求权的问题。登记请求权是指"登记权利人对登记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登记义务或者协助履行登记义务的权利。登记请求权既可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由合同规定产生。但《物权法》并未就登记请求权作出专门的规定。本文认为其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所签订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协议仅仅是债权的协议。对物权出让人来说,其负有的主要义务就是根据债权合同向受让方转让物权;对受让方来说,其负有接受物权转让并向出让方支付转让对价的义务。概言之,双方都基于合同负有办理登记的义务,同时双方也基于合同有要求对方办理积极配合,以顺利完成登记的权利。因此,登记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并且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

2.登记权

"所谓登记权,是指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将当事人的权利及其变动诸事项纳入登记簿,从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权力。"⑷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前提下,登记机关形式登记权的实质是将判定了当事人间权利的归属,而判断权利归属的行为应该是司法行为。因此,登记权应该是一种司法权。《物权法》对登记机构为谁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本文认为登记权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行政机关行使并无不妥:第一,登记权的行使并非传统意义上定纷止争的司法权的行使行为,其仅仅是对当事人的物权合意的一种判断。因此,在我国由司法机构行使登记权也不具有可行性。第二,由于当代不动产流动的快速流动,必然要求登记的效率,而行政机关高效、灵活的特点也有利于登记的高效进行,从而有利于不动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3.登记审查

根据《物权法》第12条,本文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性质为实质审查。登记申请人提交登记相关资料后,登记机关有权就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材料甚至进行实质审查,以尽最大的努力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实质审查也必须有限度。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变动毕竟是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结果,如果对国家的审查权力不加限制,则必然导致公权力过度侵入私法。这种限制的制度体现就是对登记机关审查范围的限制。

4.登记簿

登记簿是登记效力的形式体现。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可能会有多个证明物权归属的形式文件。由于登记具有最高效力,因此,作为登记效力的形式体现,登记簿相对于其他物权归属证明文件来说,也具有最高的效力。《物权法》赋予了登记簿这种效力,并对登记簿管理进行了规定,以尽可能保证登记簿的权威性。

四.登记效力

1.登记生效主义的效力

在登记生效主义的逻辑下,登记的效力可以分为登记的确定力和公信力两方面。在我国《物权法》现行体系下,登记生效主义仅限适用于不动产。

1) 登记的推定力

登记的推定力指一旦登记程序依法完成,即发生物权的确定效力,除非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者经登记机关自身依法撤销,登记结果应受到所有人包括国家、出卖人、设定人、其它第三人的尊重。⑸

登记推定力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债权也同样具有效力:在预告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只要登记变具有了"物权化"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不生物权效力。"⑹登记推定力对相关的公权力机关也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第一,对登记机关的效力。登记的确定力意味着登记一旦完成,登记机关自身也不能任意涂消或更正,必须由利害关系人重新启动涂消或更正登记程序。这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在登记领域的贯彻,也是在私法领域对公权力侵入的抵制。第二,对其他公权力机关的效力。"登记的确定力体现为登记机关的登记结论对其他机关包括法院的适用力。在登记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登记机关做出的登记,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提起撤销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但就民事诉讼而言,法院一般要尊重登记机关的登记,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任意更改登记机关对权利的登记。"⑺

2)登记的公信力

公信力原则系指"依物权表象所表彰的权利纵不存在或内容与真实权利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表见物权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⑻。由于登记出现错误在所难免,于是便会出现登记推定的物权人即登记名义人和真正物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在登记名义人将登记于其下的不动产通过民商交易的方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登记的信赖而对登记名义人作出给付时,就出现了真正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问题。此时法律必须作出保护真正物权人(代表着保护静态的生活真实)和保护善意第三人(代表着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中作出价值抉择。在强调流动性的近现代社会,各国法律都选择了保护交易安全,具体制度体现便是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及相关制度。

A.公信力的具体体现

a)对善意物权取得人的效力

公信力对善意物权取得人的效力制度体现便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为: 1.真实权利人和登记名义人不一致,2.受让人通过交易性的法律行为取得该不动产;3.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5.按照法律的规定已经进行了登记。根据法理,该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为原始取得,即除了该善意第三人在受让时明知的权利外,在该物上所存在的其他权利权利负担均消灭。

b)对善意的其他权利涉及人的效力

善意公信力具有两方面的效力,其一是善意取得,其二是善意清偿。在善意清偿,基于对登记的信赖,清偿人对登记名义人所谓的给付有效,一旦给付,清偿人的义务便消失,真实权利人不得以其为事实上的权利人为由向该清偿人主张给付。

c)对真实权利人的效力

在善意取得情形,基于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物权,因此,真实权利人便因为该第三人的物权取得而丧失了其本来所有的物权。但一个理性、公平的制度,必须做到分配公平,换言之,其不能无故剥夺一个主体的正当利益,或者在出于不得已剥夺了一个主体的正当利益后不予以补偿。因此,在后一种情形,则必须有学者所谓的"弥补的正义"⑼具体到不动产善意取得情形,则必须对真实权利人进行利益的弥补,也即为真实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措施。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此时,真实权利人虽然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但他(她)可以向为无权处分的登记名义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侵权请求权。

B.公信力的限制

诚如上述,登记公信力是建立在法律不得已对真实权利人利益的牺牲之上的。因此,对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限制,以保障交易安全为限,避免真实权利人不必要的牺牲。学者认为可以从四方面对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⑽一是适用前提。必须是真实权利人和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如果登记的情况符合事实,那就是根据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所进行的法律行为,而跟登记的公信力无关。二是主体的限制。根据登记公信力主张的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善意的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抑或善意清偿人,在所不问。这就意味着,在真权利人和登记名义人之间,登记名义人不得以该登记向真实权利人主张权利。三是内容的限制。有学者归纳公信力在对不动产的事实说明、登记簿中显然的个人情况、不得登记的权利负担或者限制、相互矛盾的双重登记、为法律所不允许之登记和另外目录的情形不得适用。⑾

C. 公信力的排除

这是对真实权利人的另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具体制度体现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更正登记必须由权利人自行提起,而登记机关物权自行对有关登记内容进行更正。在两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更正登记:一是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二是更正申请人举证证明该登记确有错误。异议登记则包含了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申请异议登记的前提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2.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3.效力是对权利人处分的事后阻断。4.申请人在异议登记日起15日之内不,异议登记失效。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登记人损害的,登记人可以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赔偿。

2. 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

如上所述,《物权法》规定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并未对登记对抗主义作出解释。日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根据日本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变动登记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不动产物权转让中存在登记错误之瑕疵,则真权利人得追回其物,此时受让人即使善意信赖登记亦不得保有该物。即登记对抗主义只能解决一物二卖时的权利冲突问题,大体是以有效的物权变动为前提的。"因此,相对于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的作用十分有限。本文于前面相关部分已经对我国《物权法》上登记对抗主义的存在合理性作出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⑴李凤章,登记限度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73页

⑵王泽鉴,民法物权1 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⑶王泽鉴,民法物权1 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⑷李凤章,登记限度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26页

⑸同上

⑹物权法第20条

⑺李凤章,登记限度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93页

⑻吴国喆,论物权公信力原则的适用限制,科学 经济 社会,2007年第1期,第107页

⑼李凤章,登记限度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62页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5

关键字:管理会计 上市公司 非理

较财务会计而言,管理会计是一个较新的概念。然而管理会计的重要性也不容小觑,但是,目前来看管理会计在上市公司的应用并不是很全面。有些上市公司坚持传统的会计模式,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没有运用管理会计,也有些上市公司虽然购买了管理会计的系统,但许多管理者或许对管理会计并不熟悉,所以不够重视管理会计,也没有将管理会计应用地很全面。管理会计不能得到全面的应用有很多原因,管理者的非理是其中之一,因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当局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管理会计在企业中能否普遍应用,所以我们将对管理者非理对管理会计应用的影响进行研究。

一、管理者非理影响管理会计应用的背景

行为财务学认为,从情绪、偏好等心理方面的视角上进行详细周全的考虑,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与市场上的投资者一样,同样也会受到其影响,形成认知上的偏差,从而出现非理性的行为,而资本市场深受这类非理的影响。在研究发展到近几十年以来。Roll(1986)是“狂妄自大”(Hubris)假说的创始人,他开创性的将管理者非理性的观点引入到财务研究之中。同时,非理性的行为缺陷普遍的存在于包括管理者的大众群体之中。其中对这类心理和行为缺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较为全面的说明的就有200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Daniel Kahneman和继他之后的Amos Tversky。并有Shefrin(2007)对这些心理现象进行了分类,即为偏差(Bias)、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和直接推断(Heuristics)。其中的偏差是一种引起谬误的一种诱因,对管理者产生的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四类偏差,其中包括过于自信、过于乐观、控制幻境和证实的偏差。

二、管理者非理影响上市公司管理的影响

目前,管理者非理性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分析上,当然,管理者非理性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如从众行为、短视偏差、损失厌恶和后悔厌恶、证实偏差等。管理者非理性的研究中,最为成熟的是对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研究,而管理者过度自信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决策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相关研究普遍认为,企业决策不能总是满足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原因之一即管理层过度自信等非理的存在。而这些非理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会计应用产生影响:

1)影响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内部控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反映在企业经营的状况上,健全的内部控制能够直接为企业顺利运营提供良好的控制环境,能够保证企业经营的有效运作,所以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是反映内部控制效果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根据Griffin和Tversky(1992)的研究,人们在面对难度更大的问题时更容易产生过度自信。而企业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涵盖了一系列的关系紧密的环节和内外部条件和因素,这加大了经营管理的复杂性。管理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进行决策行为时,由于自我归因偏差以及控制幻觉等的影响,往往会高估自己对企业的掌控能力,而低估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

2)影响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也是反映内部控制效果的一个方面。Keren(1987)研究发现人们在其专业领域往往会表现出比一般人程度更高的过度自信,管理者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对财务管理专业方面可能会存在过度自信的心理。而且由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委托关系的存在,委托人同人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产生,在相应的制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使财务造假、窗饰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的舞弊行为有机可乘,进而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可靠性。

3)影响财务报告的合规性

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控制过程,该过程中各环节上的经济信息以及管理信息等的传递、接收、处理、应用及反馈,反映了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各方面的情况,并进一步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的进行。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会对企业运营状况抱有过度乐观的心理,从而易导致对控制过程中某些环节的忽略,企业内部管理中重要信息的有效沟通会受到影响,企业运营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传达以及强化实施都会受到影响,而且,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松懈的企业运行环境,也会引起企业运营过程中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忽略,从而降低企业运营的合规性。

四、理论基础及实证研究

(1)对于融资方面(资本结构)来说:

1资产负债率―用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表示;

2短期资产负债率―用流动负债与流动资产的倾率比率来表示;

3长期资产负债率―用非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资产的比率来表示;

4债务期限结构―用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债务期限结构比率来表示

(2)对于预测方面来说:

1成长性―用托宾值表示;

2公司盈利能力―用公司总资数产账面价值的对值来表示

(3)对决策方面来说:

1三年期内样本公司发起并购达到3次及3次以上并购―是取0不是取1;

2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管理费用率、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率

三、结论

与管理会计不同的是,国内对管理者非理性的学术研究近几年才刚刚开始,在这一领域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学界有关投资者心理和行为的理论研究主要分几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引介和评论,如薛求知等(2003)著的《行为经济学――理论与应用》,虽然有一些国内数据的实证研究,但书中内容都以引介国外的研究成果为主。另一类研究就是运用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赵学军等(2001)通过分析一个大兴营业部从1998年初到2000年底间近一万个投资者的账户,对中国股市的“处置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事实上,作为一门新兴的研究课题,以国内企业作为研究样本的有关管理者非理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我们深知,管理者非理性的行为对管理会计应用造成的影响理论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来验证。

参考文献:

[1]谭艳.管理会计应用环境优化的国内外现状研究.职称论文.2009

[2]杨公遂 孙 . 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与前瞻 . 山东社会科学 . 2010年第11期

[3]《企业高层管理者战略决策风险行为研究》 作者:孟冬妮 2011.12.01 博士论文

[4]《行政决策的非理性维度研究》 作者:苏曦凌 2011.04.01 博士论文

[5]《考虑管理者非理性特征的企业投资风险约束模型研究》作者:庄平 2011.03.01 博士论文

[6]《论决策过程中的非理》 作者:余晓钟,冯杉 2002.05.30 期刊

[7]《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会计选择行为分析》 作者:黄儒靖 2005.10.02 期

[8]《经理人心理偏差导致企业非理性投资行为研究》 作者:盛虎 2010.12.01 博士论文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6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

一、前言

我国出台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巨大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这有利于规避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促进企业的良好运营。

二、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的主要风险

我国于2008年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双方关系,但是法律的出台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事,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值得企业进行积极解决。因此,在企业中,只有充分了解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已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风险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当企业雇佣方想终止雇佣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通常情况,补偿金是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含税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这一补偿金在很大程度来说是隐形的,这就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有些人想通过不终止合同来规避这一风险,这一就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种行为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人力资源制度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在企业中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并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内的劳动合同会造成公司企业员工大规模流失,造成人才的出走,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使得雇佣方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长久下去。虽然这一方法能够使得员工的工作环境得以改善,但是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创新。但是没有新鲜血液的注入,企业的活力便会逐渐降低,不利于公司获得利润,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主要是由管理不到位和管理过程不严谨而造成的。企业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雇用劳动者,如果企业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之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可以且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的补签时间超过了一个月,则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指出企业除了支付在满一个月而没有达到一年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之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时,才可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除了这个问题,还存在着劳动者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是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员工需要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到新的用人单位,这一计算方法和以往相比有着一定的改动,使得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计算时出现问题,形成风险。

三、针对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的措施与方法

(一)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开始正式建立。如果雇佣方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满一年却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将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认真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二)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带来的风险

上文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应有意识地规避这一风险。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劳动者期初会要求口头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三)根据法律规定依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每一个过程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跳过步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一个月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让员工有一定的时间准备相关事宜。其次要向员工出具相关证明来证明本单位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那么根据规定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辞退金的,但是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提交辞职信,来证明是员工本人主动请辞。

四、结束语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这是有助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如果想长久发展下去,就要和劳动者搞好关系。同样的,劳动者为了自身的权利和意义,也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翠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j]《知识经济》2013年16期

[2]周波《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用工风险》[j]《上海企业》2012年01期

[3]高杰《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3-12-01

[4]杨丽君《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