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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体育研究范文1
中图分类号:G812.47
1 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的发展现状
1.1 赣南苏区民俗体育项目分类
日常健身类的民俗体育项目太极扇和木兰拳在赣州市各社区比较普及,逐渐成为当地居民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宗教仪式类的民俗体育主要分类方式以祭祀和祭神的方式出现,划分的依据也是因此而来。节日庆典的民俗体育项目是占比率比较大的一部分,像春节,端午节之类的都是节日庆典中的重大节日。
1.2 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内容
赣南地区民俗体育文化活动的内容分布较为分散,且各地民俗活动内容不一,主要内容有宁都道情;采茶歌;采茶戏;兴国花篮灯几种构成。宁都道情又称“渔鼓”、“鼓子曲”,是一种民间说唱曲艺艺术形式。其流行地域为宁都、广昌、石城、瑞金、于部、兴国、永丰一带。宁都道情的从艺人员主要为盲艺人,其表演形式主要为坐唱。所唱曲调多为微调式,节奏多变而灵活,有引子、曲头、叙板、过街溜、步步紧、连珠炮、尾子等腔调。唱词一般以7字为句。由于使用方言,外地人难以听懂。宁都道情一般没有脚本,口头相传。
1.3 民俗体育活动开展现状
目前赣南地区各县市民俗体育活动发展引起了政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赣南民俗体育运动会基本上是每两三年举办一次,自行举办民俗体育项目的也比较普遍,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正规的竞赛制度。为了更好地继承和推广赣南民俗传统体育项目,提高民俗体育运动水平,许多县市开始建立自己的民俗体育基地,以培养专门的民俗体育运动员。目前,全赣州市18县市基本都设有属于自己本地民俗体育的群众文化宫,像赣州市章贡区就设有赣州市人民群众文化中心。
赣州市群众文化中心主要负责采茶戏、采茶歌、宁都道情和兴国花篮灯等项目的训练。这些训练需要专业术能和专业从该民俗体育项目的高人,专业技术性强。县市的民俗体育中心主要是宣传和传授本地民俗体育项目,一般要求从事该项目多年的熟手担任负责人。开展的时间一般在节假日,周末,太极扇和木兰拳之类的作为赣南人民群众日常健身方式,基本每天都会练习,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场地不受限制。傍牌舞、落子舞、云牌舞、 九狮拜象、香火龙、采莲船、池塘赛龙舟等民俗体育项目平时都不会经常练习,这是当地的宗教仪式,作为祭祀或者祈求天降祥瑞的方式,时间一般都在传统节日,比如清明节,端午节和春节都是表演的时间,地点都是地方开阔和群众聚集的地方,⒂胝叨际浅赡昴凶樱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有女性参与到祭祀的民俗体育活动中来。鲤鱼灯、耍龙灯、瑞狮引龙 、赛龙舟、马刀舞、链枪舞、 抢打桥等都节日庆典的民俗体育活动,几乎赣南苏区全民参与进来,现在的时间几乎不受限制,比如婚嫁、诞辰、周年纪念都可以举行。
2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2.1 现代体育环境下民俗体育文化的劣性变异
民俗文化的产业化发展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村民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从而使民俗体育的祭祀、娱神、自娱功能不断弱化,宗教感情和宗教意识不断减弱,娱人功能不断增强,民俗体育原有的粗狂古朴的气息被现代之风熏染。另外,由于在商业开发中的急功近利,人为造成民俗体育浅表化、商品化,有的甚至任意撰改、生搬硬套一些当地根本不存在的民族文化,制造伪民俗。导致一些优秀的民俗体育吸引力减弱或开发不足,面临衰退或消亡的局面。民俗体育这种功利性的劣性变异,对于民俗体育乃至整个民俗文化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2 生产方式的变迁与环境的变化
作为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民俗体育主要产生于人类的生产劳动实践,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自身的需要。由于生产劳动是赣南人民为了满足自身生活和生存的第一活动。进入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人们的闲暇时间相对减少,而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多彩,可供人们选择的文化活动增多,使赣南民俗体育项目逐渐萎缩。
2.3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赣南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使得民俗体育开展的经费不足,直接影响了赣南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例如二年一次的赣南民俗体育文艺汇演是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展演的集中时期,由赣南政府扶持、乡镇的各级机构大力筹划,组织落实,赣南民俗体育文化获得了较好的挖掘、整理、传承与保护。除此之外,赣南的民俗体育文化的展演,还得看县(区)、乡镇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但是,即便是文艺汇演,其中的很多因素也是出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目的。真正纯粹出于赣南民俗体育遗产保护的目的,却并非那么突出,因此对赣南民俗体育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传承与保护,路途还很长。
5.参考文献
民俗体育研究范文2
民俗体育作为一种由民间各少数民族逐渐传承下来的体育活动,地方特色和文化特征十分明显,因此民俗体育多与一些特定的民俗习惯有关。我国地域广阔,少数民族数量众多且呈“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因此民俗体育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分布地域性、分散性、形式多样性等特点。这些形式多样的民俗体育活动蕴含着各民族独特深厚的民族文化,它们历经千年时间的积淀,最终形成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民俗体育活动。
2.开发利用民俗体育的价值意义
(1)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调查资料显示,近二十年来,我国学生体质在持续下降,肺活量、耐力等体能素质指标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肥胖学生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身体素质的要求已越来越迫切。军校对学生的身体素质要求更为严格,更需要其具有良好的体质。民俗体育不同于传统的体育项目,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学生W习起来积极性更高。因此,学校应当大力开展民俗体育教学活动,从而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2)促进民俗文化的传承。民俗文化是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重要的文化传承,也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核。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俗文化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许多经典的民俗文化艺术都在日渐衰落,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任务迫在眉睫。适当开展民俗体育活动可以从很大程度上促进民俗文化的传承。把民俗体育文化融入大学生群体中去,令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深切感受到民俗文化的魅力,加深大学生对民俗文化的理解,这十分有利于民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推进体育教学改革。近年来, 我国的教育事业正在不断进行变革与创新,体育教学内容改革也不断深入,许多高校尤其是军校的体育训练项目太过单一枯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因此许多军校正在逐步对本校的体育教学内容和形式做出较大的改革。在一些基础性体育项目得到普遍推广的同时,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体育项目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些民俗体育项目的推广,扩大了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选择面,提高了学生根据所选体育项目进行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还推进了体育教学改革,丰富了体育文化教学形式,可有效促进体育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3.开发民俗体育的措施
(1)重视民俗体育教学。现阶段,许多军校对民俗体育教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甚至一些学校还未开展任何一项与民俗体育有关的教学活动,因此,重视民俗体育教学、加大民俗体育教学宣传和扶持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可以通过开展一些活动向学生推广、宣传民俗体育,如开展竞技比赛活动,不定期举办民俗小讲座,都是向学生宣传民俗体育的有效方式。
(2)提高教师教学资质。现阶段虽然军校的体育教师具有良好的教学资质,但是部分教师对民俗体育的理解还不够深刻,在民俗体育教学方面缺乏相应的实践和经验,为此,学校应当做好民俗体育教学的人力资源工作,任课教师也应当在提高自身专业体育技能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加深自己对民俗体育的理解。教师可以通过参加一些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综合教学素质。
(3)因地制宜,与本地特色相结合。民俗体育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因此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和特殊性,学校在开展民俗体育活动时,可以将民俗体育项目与本地的特色相结合,因地制宜,以增强本校学生的民俗文化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使民俗体育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大力宣传下,民俗体育得到较快发展,这对传承发展民俗文化、丰富体育教学形式、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具有深远意义。但要使民俗体育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还需要国家、社会及个人三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民俗体育研究范文3
摘 要 本文采用了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方法对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项目认知情况及态度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发展和推广得很好,而且形成了鲜明的校本特色,第二工业大学的学生对民俗体育的内涵了解得也比较透彻,对民俗体育项目的兴趣也比较高。而上海市民俗体育的总体发展却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上海市居民对民俗体育的了解不多,开展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群也是以中老年为主,推广范围还不够广且缺乏特色。上海民俗体育项目的推广与发展可以借鉴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的推广经验。
关键词 民俗体育项目 现状 推广
一、前言
我国民族民俗体育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历史悠久,是我国古代优秀的宝贵遗产,民族传统体育一般都带有浓厚的民族文化色彩,显示出东方文化旺盛的生命力。且民俗体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智慧、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民族传统体育在民族运动会、旅游、民族风情表演等领域中崭露头角,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些传统民族体育资源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很多我国优秀的体育项目。
自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都非常重视民俗体育项目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多次提到挖掘和整理适合全民健身的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民健身。在当今体育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开展体育活动的主力军----年轻人被一些“洋体育”充斥着,而蕴藏着我国传统文化的民俗体育却不被大家所真正认识。通过本研究的挖掘,使更多的年轻人从一个传统、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多个层面来认识我们民俗体育的内涵。此外,本研究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民族体育文化软实力,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一)文献资料法
根据研究需要,笔者查阅了近些年研究民间体育、民俗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现状及趋势、体育项目推广等方面的相关文献,为本研究的顺利进行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观察法
通过走访,对所选取民俗体育项目的活动参与人群的数量、项目的活动内容、组织形式等项目开展的基本情况进行观察。
(三)问卷调查法
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设计“关于上海市民俗体育项目的发展现状调查及推广价值研究的调查问卷”。问卷设计两种。一种针对上海市民,问卷发放1000份,回收978份,回收率97.8%,有效问卷967,有效率98.9%;另一种针对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问卷发放500份,回收488份,回收率97.6%,有效问卷473,有效率96.9%.
(四)访谈法
根据研究需要,制定访谈提纲,在调查问卷发放结束后,选取参与民俗体育项目活动时间长、对民俗体育项目认识深刻的活动人员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访谈,深入访谈结束后对所有访谈内容进行整理,提取本研究所需信息。
(五)逻辑分析法
在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以获得相关素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整体、综合和有序的分析研究。
三、结论与分析
(一)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的开展现状
1.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认识情况
表1 学生觉得民俗体育项目是否有必要在大力推广程度(N=473)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很有必要 188 39.7%
有必要 155 32.8%
一般 78 16.5%
不太必要 34 7.2%
没必要 18 3.8%
如表1所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的认识情况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大多数的学生觉得民俗体育项目是有必要在大力推广的,其比例达到了72.5%(很有必要和有必要选项之和),在访谈中,学生也谈到了民俗体育的各项功能,如“养生、健身、表演、娱乐、经济、实效”等功能与价值,当然也有一部分学生认为民俗体育是我国古代优秀的宝贵遗产,带有浓厚的民族文化色彩,年轻一代应该去传承这样一种美好的文化。当然也有少数的学生觉得没有必要去大力推广民俗体育,其比例有11%(不太必要和没有必要选项之和),在访谈中了解到,他们认为民俗体育缺乏趣味性,而且民俗体育在社会上受青睐程度不够,有部分学生还是喜欢跟着潮流走。总的来讲,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的认识还是比较深刻的,也比较了解民俗体育的深层内涵。
2.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项目的掌握情况
图1 学生掌握民俗体育项目的情况((N=473))
从图1可以看出,基本上上大多数学生都是熟练地掌握了2-3项民俗体育项目,其比例之和达到了57.5%,还有13.7%学生掌握了5项及5项以上的民俗体育项目,18.9%的学生掌握了4项民俗体育项目,从这个数据来看,第二工业大学的民俗体育运动开展得非常好。学生对民俗体育运动的兴趣比较高,对民俗体育的内涵也了解得比较透彻。在访谈中也了解到,学生基本上每天都会从事民俗体育运动项目,其项目主要有花样跳绳、放风筝、竹竿舞、毽球、踢毽子,龙舟等,其中毽球还是每个学生在体育课上必须进行练习的项目,可见学生对民俗体育的掌握离不开学校对民俗体育发展的重视。
从上述的调查中可以出,第二工业大学一直比较重视民俗体育的发展,学生对民俗体育的兴趣比较高,学生从事民俗体育运动的机会和平台也较多,学校有专门的民俗体育项目开展场所,如有练习龙舟的场地、抖空竹、放风筝等项目都可以得到很好的开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在大范围开展和挖掘民俗体育项目之余,将并把毽球、龙舟作为本校的传统项目,并形成了一种特色,毽球是第二工业大学的必修课,整个学校的学生都需要参与,每个学生在每节体育课都要进行练习,期末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二工业大学的毽球开展地非常好,并形成了专业的队伍,在全国的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龙舟更是第二工业大学的强项,男女队成绩突出,在全国名列前茅。当然,这是与第二工业大学对民俗体育的大力推广与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
(二)上海市民俗体育开展情况
1.上海市民对民俗体育健身价值的认知情况
图2 上海市民对民俗体育的认知情况(N=967)
从图2可以看出,24.1%的群众是非常了解民俗体育的健身功能的,还有35.8%的群众是比较了解民俗体育的健身价值,总得来讲上海市超过一半的群众对民俗体育的健身功能和价值是认可的,但是,也有20.2%的群众对此的了解还是比较模糊的,从图2中可以看出,甚至还有12.2%和7.7%的群众对民俗体育的健身功能不太了解和非常的不了解。从这点上可以看出,上海市还是有部分的群众缺乏对民俗体育的认识,需加强对民俗体育健身功能的宣传力度。
2.上海市从事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群分析
表2 上海市民参与民俗体育项目年龄分布情况(N=967)
参与民俗体育项目人群 人数 比例
65岁以上人群 185 19.1%
50-65岁之间 364 37.6%
35-49岁之间 116 12.1%
20-34岁之间 143 14.8%
20岁以下人群 159 16.4%
从表2中可以看出,目前上海市民俗体育项目参与人群是以中老年为主(50-65岁之间的人群),百分比达到了37.6%。一般活动集中在公园,广场。因为这部分年龄阶段的人群一般都是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早上、傍晚在公园、广场参加一些锻炼,一是为增进健康,二是为打发时光。其次是65岁以上人群,这部分人群的比例达到了19.1;也就是说,目前参加民俗体育项目的人群以中老年人为主;而参与人群最少的便是青壮年(35-49岁之间),这部分人一方面因为工作时间忙,应酬多,缺乏体育锻炼时间,另一方面,现在年轻人喜欢跟着潮流、跟着时尚走,有时健身喜欢一些新兴的体育项目,所以接触民俗体育的时间和机会都比较少;20-34岁之间的人群参与民俗的比例是14.8%,因为这一部分人群中有一部分是大学生,现在有些高校有专门开设民俗体育课程,在高校里还有相关民俗体育项目社团的开展,所以在高校接触的民俗体育的机会比较多;20岁以下人群的比例是16.4%,同样,因为现在中小学都有专门开展民俗体育活动,所以中小学生接触、了解民俗体育的机会还是较多的,而且让学生从小就开始接触民俗体育,不仅能使他们了解我们的传统文化、特殊,还是了解民俗体育项目的深刻内涵,也能促进孩子们对民俗体育项目的兴趣。
通过这个调查,从另一个角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因为参与民俗体育项目的人群的单一性,而导致民俗体育项目开展的单一性,从走访中的确发现,上海社区里现在开展的民俗体育项目不外乎就是“简易太极拳、抖空竹、腰鼓、蹉步秧歌、简易太极扇、毽球、放风筝”这几个项目比较热门,上海市各区各地缺乏特色性,开展的民俗体育项目比较单一,当然这与缺乏民俗体育专业人才是息息相关的。
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发展背景下看上海市民俗体育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调查可以明显看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推广及发展得特别好,基本上全部的同学都能熟练掌握一项民俗体育项目,第一,从推广力度上来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对民俗体育的发展非常重视,将民俗体育纳入必修课,且有民俗体育社团活动作为后盾,因此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的推广途径、推广范围都比较宽广,学生接触民俗体育的机会也较多。第二,从群众的认识观念上来看,上海市社会群众对民俗体育的认识不够,了解其价值、内涵较少。第三,缺乏系统的指导,社区里严重缺乏专业老师,这也是影响民俗体育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上海市民族传统体育场地短缺,在调查中,上海市居民基本上是在公园广场进行活动,且场地布置不合理,场地与器材不能完全满足需求,阻碍了民俗体育很好地发展及推广。第五,上海市民俗体育的发展缺乏特色,没有人群和地域性差异性,年轻人对民俗体育缺乏兴趣和了解。
四、结论与建议
(一)第二工业大学的民俗体育推广和发展得比较好,项目内容比较丰富,特色也较为明显,可供上海市民俗体育的推广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二)可结合“体教结合”的措施来促进上海市民俗体育的发展,如可以将上海市高校里懂民俗体育项目的学生分配到社区里进行指导。这样便解决了上海社区里缺乏专业性指导的难题。
(三)利用民间、民俗节日进行大力宣传,实现民俗的项目价值,民俗体育项目不仅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而且它与生产劳动、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更适合在社区开展。
(四)在上海各社区定期举行民俗项目的的运动会,既可以宣传又能促进民俗项目的发展。将传统的竞技性强的运动会改革为体育健身运动大会,实现竞技与趣味结合,传统项目与现代体育项目相结合。同时也可以吸引一些年轻人来了解民俗体育。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2011年度校科研启动资金项目。项目编号:A20XK11X0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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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体育研究范文4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如何对这些交叉问题进行解决,从审理中出现的交叉问题进行探讨。
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国家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领域中的干预和限制,实践中民事诉讼涉及到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经常出现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为人行使权利依据,而民事诉讼为了查清事实,依法也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的依据进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对此交叉问题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出现交叉问题后,先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二是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三是在诉讼中涉及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时,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期限,民事行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若不超过,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应当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时,必须依据其所对应的实体法规规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一、论文前提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这种交叉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两大诉讼在哪些方面存在交叉,如何对这些交叉问题进行解决。笔者试从个方面对两大诉讼存在的交叉问题进行探讨。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受理中的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
1、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部分垄断性企业及事业单位一定的行政职能,该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时,若法律法规对此均未规定如何处理,应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主管。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授予广播电视局(虽然冠以局的称号,但实为事业单位)对破坏有线电视传播系统的违法行为享有处罚权,但对有线电视服务费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的作法不尽一致,有些地方认为广电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行政职能,广电局可直接作出征收决定,逾期有线电视用户不起诉,不申请复议的,广电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另外一些地方则认为,有线电视用户拒交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广电局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广电局虽经法规授权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其毕竟不是行政机关,其只能在法规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有限的行政权,对于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则不能行使,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后,与广电局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用户拒交收视费的,属合同违约行为,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这里就存在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主管范围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交叉问题,若广电局作出征收决定,用户不服,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广电局起诉,法院则只能按民事案件处理,以上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征收服务费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践中还有一类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部分行政机关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向公民提供了有偿服务,而公民拒交服务费时,部门规章规定该行政机关享有征收权,如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公用垃圾中转设施而拒交垃圾清运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处理拒交垃圾清运费的案件中,有三种不同的作法: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卫所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对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法院因其依据的规章授权不合法为由不予执行。其中第二种情形环卫所提起民事诉讼因不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出现了行政机关不能管法院不去管的两难境地。
2、对涉及自然资源物权纠纷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各自的管辖范围,但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交叉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条十六条规定,涉及土地 确权纠纷案件,根据纠纷主体确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确权案件处理;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确权案件和侵权案件主管机关已经明确,似乎不存在交叉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交叉是经常存在的,如甲拥有宅基地一块,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宅基地权属证明文件,乙是其邻居,因双方宅基地边界不清,且乙没有取得合法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文件,甲以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查甲所持的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四至及长宽尺寸与其实际使用状况不相符合,认为甲乙纠纷属土地 使用权纠纷,遂裁定不予受理;而甲又向某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乙的宅基地边界,而某政府以甲的宅基地已经政府确权,其与乙的纠纷属侵权纠纷为由通知甲不予受理该案。甲在申请处理其与乙的土地 纠纷案件中可谓处处碰壁,问题在是属于侵权纠纷还是确权纠纷的争论中迟迟得不到解决。
(二)审理中出现的交叉现象
1、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交叉现象。
由于国家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领域中的干预和限制,实践中民事诉讼涉及到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经常出现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都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审查后予以确认或许可,是国家允许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的证明。民事诉讼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它的任务是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参加之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当事人的某项权利的取得或行使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或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为人行使权利的依据,当事人为了证明请示司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合法性,必然要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加以证明,而民事诉讼为了查清事实,依法也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的依据进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正因为如此,具体行政行为才出现在民事诉讼之中,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任务,这里就产生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现象,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作法,笔者试图从判决已生效的三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甲与乙协议离婚,房产归乙所有,但甲背着乙将该房卖于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丙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乙发现后,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丙出示了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但法院以该房屋系甲与乙的共有财产,出售该房时未征得乙的同意,甲与丙的买卖协议无效为由,否定了丙所持房产证的合法性,将该房屋判归乙所有。
案例二、甲与乙系兄弟,甲将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乙,乙持该转让协议到土管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政府为乙颁发 了土地 使用证,并持该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甲死之后,其妻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返还该块土地的房屋,乙出示了土地 使用证和房产证,法院中止诉讼后,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和房管局为乙颁发的土地 使用证和房产证,法院审查后,撤销了这两个产权证;法院恢复了民事诉讼,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房屋判归丙所有。
案例三、李某诉吴某排除妨碍一案,一审二审均认为:李某“三证”齐全、合法,判决李某胜诉。吴某随后又以行政机关为李某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庭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为李某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三案中涉及的土地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当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对这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时,就涉及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2、行政诉讼中出现的与民事诉讼交叉现象
现代行政法的创设,是国家公权力在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的干预下发展起来的,大量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而与民事主体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时,必然涉及到对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若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对行政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也会涉及到对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而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则是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就存在行政诉讼中对民事诉讼领域若干问题的审查,与事事诉讼产生交叉。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与乙是兄弟关系,其父拥有宅基地一块,其父死亡之后,弟兄二人对该块宅基地及该土地 上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并立了分单,但未办理土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乙以甲所建房屋的土地 分家时归乙使用为由予以阻拦,与甲产生纠纷,甲申请某政府予以处理,某政府依据甲乙二人所立分单,将争执土地确权归乙使用,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行政庭审理后认为,甲与乙所立分单系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审理,遂以某政府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了某政府的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某乙申诉,该院审监庭复审后认为甲与乙所立分单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土地产生权属纠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产生权属纠纷应由政府予以处理,某政府依据兄弟二人所立分单作出处理决定并未超越职权,判决撤销了行政判决,维持了某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是因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诉讼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有时为了验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可能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问题,而该民事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必要涉及即可作出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是全面的排除式的审查,这是行政诉讼中与民事诉讼产生交叉的第二种现象。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村委会与乙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村委会授权乙可以对果园内的果树进行更新、采伐,合同签订后,乙得知果园内的梨树可以冒充红木做家俱,乙持承包合同及该果园的林权证书,申请县林业部门为其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乙将果园内的梨树砍伐,引起群众不满,新任村委班子研究后,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林业局为乙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并要求县林业局陪偿其经济损失,其理由是乙与甲村委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村委的部分干部与乙恶意串通后签订的,林业局依据无效合同的约定为乙颁发采伐许可证是错误的,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村委与乙签订的承包合同确系恶意串通后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判决撤销了林业局为乙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村委与乙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审理中交叉问题的解决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主要表现形式有二种,一是民事诉讼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二是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而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载体均是作为证据而出现在诉讼之中,限于篇幅,笔者把这二种交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及解决方法放在一起论述。
司法实践中对此交叉问题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出现交叉问题后,先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理由是:两大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当然应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认定,是行政诉讼的任务,而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是民事诉讼的任务,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适用法律、任务和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而,在诉讼中当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合法之处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问题时,应当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原诉讼。
二是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理由: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是基基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是法律、法规,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尽管其权益已被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同时虽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效力,但根据法治国家司法最终原则以及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民事诉讼必然涉及到对具体是否合法的审查。从诉讼理论上讲,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诉讼证据民事诉讼审查其是否合法是为了确认当事人依此主张的民事权利是否合法,最终裁决也只涉及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而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中涉及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而作出的具体行为,法院在审查时需要对该民事行为效力重新予以认定,二是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对与行政行为有关连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这二种情况中法院对民事行为效力认定是不能回避的,因为这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充分的合法性审查。而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恰恰是法院主管范围内的事情,且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行为所涉及到的当事人一般均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行为的效力直接作出确认从而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扫清障碍。
三是在诉讼中涉及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时,法官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期限,民事行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若不超过,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应当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时,必须依据其所对应的实体法规规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作法,这是因为:
一、第一种作法虽然便于区分案件性质,以保证处理的准确,合法。缺点是中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后,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放弃权利,法院既不能动员又不能限期当事人起诉,从而使法院限于被动的两难境地;恢复审理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确认,裁判因缺乏依据而不能作出,继续中止,案件久拖不决,有违“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案件因为久拖不决而影响法院的形象。
二、第二种作法虽然维护了法院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问题是:由于没有告知当事人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可能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由于基于法官的专业性及知识的局限性,难免有审查不到之处,从而有可能出现民事审判认定有效,而行政审判予以撤销的现象。
三、第三种作法克服了上述二种作法的局限性,吸收了其操作的优点,即保证了办案效率,同时又保证了办案质量,是当事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完美结合,同时又避免了因认识上的不统一出现民事诉讼认定有效,而行政诉讼予以撤销的现象。其理由如下:1、二大诉讼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期限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告知当事人权有权提起诉讼前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前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进行审查。2、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定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证据规则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这一规定表明法院在当事人举证中承担释明权的义务。3、是法院重要职能的体现。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权具有撤销或者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权具有全面、客观地审查所有诉讼证据,确认其有效或无效的效力,可见,对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或是对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民事行为的审查,是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职能,只是诉讼程序不同,审查的方式、角度、结果的处理等不同而已。4、是法院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享有处理社会各种民事权益及大部分行政争议的最终裁决权,独立、公正、权威是其本质要求,这就决定法院主持进行民事诉讼,必须平等对待和审查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因证据制作主体不同而有区别;同时,法院主持行政诉讼,必须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而不能仅仅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唯此也才能体现法院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公正与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设计的解决两大诉讼交叉问题的方法,还有待于立法上的支持。矛盾焦点体现在告知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具备诉权的可以提起诉讼,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另案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认定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是否应予立案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当事人起诉作出限制,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是其放弃诉权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依据当事人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依职权启动了对涉及其它诉讼领域的证据效力的审核认定,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与统一。如果不限制当事人的诉权,法院的告知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无实际意义,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判决不统一的现象。综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正确处理好两大诉讼在受理与审理中的交叉问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当事人缠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注释:
1、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P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P10
五、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者:姜明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民法学》作者:王耀琪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3、《法律的运作行为》 作者:唐纳德 J.布莱克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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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语言学理论,提高研究者自身素养
“本领不是天生的,是要通过学习和实践来获得的”。当今时代,各种新知识、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如果我们不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知识素养,不自觉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不主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和视野,那就难以增强本领,也就没有办法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把学习型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学习是前提”。不仅要培养学习兴趣,“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更要在学习中善于思考,要“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作为语言学研究者,我们不仅要学习语言学理论,了解语言学前沿问题,掌握语言学的最新知识,更要学习语言学研究的方法、技巧,借鉴前人研究的先进成果。通过学习,我们才能提高语言学研究能力(如用国际音标准确地记录民族语的词语、短语、句子及话语材料的能力),完善我们的研究方法和技巧(如能够分辨主要特征和伴随特征,不能把主要特征当作伴随特征,也不能把伴随特征当作主要特征;区分显性特点和隐性特点,从显性特点考察隐性特点,从隐性特点归纳显性特点等等),才能不断地发现问题,从而进一步解决问题,才能够运用我们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对黔南州的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语言学家包括有作为的语言学家,当他们着手进行一个新课题时,不可能‘平地而起’,对别人的经验和成果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模仿。模仿常常不会是单纯的模仿,模仿的过程总会带有不同程度的创新。”模仿“是认识语言的开始,处于语言研究的初级阶段”,创新“是再认识过程,是语言研究开始深入的高级阶段”。[1]只有自身能力提高了,才能够不断地发挥、运用,才能够在实践中得心应手,才不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措手不及,更不会出现“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状况。
二、坚定民族语研究信念,挖掘民族语研究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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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出生体重;胰岛素;敏感性与特异性;双生研究;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33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胰岛素抵抗和高胰岛素血症是代谢综合征的基础[1], 并被认为是联系肥胖与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的中心环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流行病学研究显示,低出生体重与青少年成年期疾病及胰岛素抵抗的发生密切相关[2-3]。有人提出胎源性假说,认为出生体重和成年期疾病的关联是由于个体早期对宫内营养不良的程序化反应而导致的[4-5]。根据这个假说,改善宫内营养可能有助于预防成年期疾病,在公共卫生学上具有重要意义。但若存在共同影响出生体重和疾病的遗传基因或者共享环境因素,也可能造成此关联。
双生子作为一个特殊人群,为验证胎源性假说提供了独特的机会[6-7]。同性别双生子出生体重的差异研究匹配了可能影响出生体重的母体因素(宫内营养、母亲体格、健康状况)和共享环境因素(社会经济状况等),单卵双生子则完全匹配了遗传因素。分析和比较双生子组内和对内出生体重以及疾病性状的关联,则能分辨这种关联究竟是由于宫内因素还是遗传因素。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双生子登记系统,收集5~18岁同性别双生子292对,其中单卵双生子(MZ)225对(男109对,女116对),二卵双生子(DZ)67对(男29对,女38对);平均年龄(12.4±3.5)岁。同对双生子在同一天受检,并取得家长及本人的知情同意。经严格体检和问卷询问,排除患任何影响血糖或胰岛素疾病者、各类继发性肥胖及1个月内服用减肥或降糖降脂等药物者。
1.2 方法
1.2.1 卵性鉴定 卵性鉴定应用DNA短串联重复序列(STR)进行。酚氯仿法提取血凝块中DNA,PCR复合扩增4个多态性位点D16S539, D7S820, D13S317, D5S818(美国Promega公司试剂盒), 荧光标记引物,产物经垂直凝胶电泳和激光扫描后,比较4个位点的一致性以鉴别卵性,可靠性达99.6%以上。该项工作在北京市法医鉴定中心生物物证室完成。
1.2.2 测量指标 测定指标有身高(cm)、体重(kg)、人体质量指数(BMI,kg/m2)、血糖(GLU,mmol/L)、胰岛素(INS,mU/L)、出生体重(g)。出生体重由问卷询问得到(要求携带出生证)。身高及体重测量按《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细则》进行。人体质量指数计算为体重(kg)/身高2(m2)。受检双生子于清晨空腹采血(禁食至少8 h),同对双生子间隔采血时间小于5 min。葡萄糖氧化酶法测定血糖,放射免疫法测定血胰岛素(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所)。现场和实验室质控符合要求。胰岛素敏感性评估采用稳态模型胰岛素抵抗指数(homeostasis model assessment insulin resistance index , HOMA-IR):HOMA-IR =FPG×FINS/22.5(FPG为空腹血糖,FINS为空腹胰岛素),模型建立基于血糖和胰岛素在不同器官的相互影响,反映机体的胰岛素抵抗。
1.2.3 统计分析 分别分析双生子组内出生体重和胰岛素敏感性的相关以及双生子对内出生体重差和胰岛素敏感性差的相关关系。调整年龄和BMI。双生子对内分组比较中,按出生体重将双生子分为3组:双生子两者出生体重均
2 结果
2.1 双生子出生体重与各指标分布 男生出生体重和各体质指标明显高于女生,胰岛素和HOMA-IR明显低于女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2.2 组内双生子出生体重与各分析指标的关系 随机抽取双生子对中的一个,分析双生子组内(within-cohort)出生体重与各体质和胰岛素敏感性指标间的关系,见表2。出生体重与个体身高、体重和人体质量指数呈正相关,大部分具有统计学意义。出生体重与血糖、胰岛素、HOMA-IR负相关,但在女生中呈弱正相关。
考虑到胰岛素敏感性与体质指标和年龄的相关性,调整年龄和BMI后分析双生子组内出生体重与胰岛素敏感性指标间的关系,结果见表3。出生体重与血糖、胰岛素、HOMA-IR呈负相关,且有统计学意义,男生比女生更为明显。
2.3 对内双生子出生体重与各分析指标的关系 表4分析双生子对内(within-pair)出生体重差与各胰岛素敏感性指标差之间的相关关系。双生子配对后匹配了母体因素(宫内营养、母亲体格、健康状况)和共享环境因素(社会经济状况等),在全部双生子组内具有的显著负相关消失,特别是男生;女生有变化,但不明显。说明在影响出生体重和胰岛素敏感性关联的因素中,母体因素和共享环境因素有重要作用,特别在男生,而胎儿独特因素作用较小。比较MZ和DZ的组内和对内相关系数,在完全匹配遗传因素的MZ中,双生子组内负相关明显减低,特别是男生。提示遗传因素在其中也有作用。
3 讨论
双生子研究不仅能通过估计遗传度研究环境和遗传对某一性状的相对影响,而且可以通过组内及对内分析,研究胎儿发育结局(如出生体重和感兴趣的疾病或状态的相关),分辨关联原因,验证胎源性假说[6-7]。
很多研究证实,低出生体重和成年期慢性疾病如2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相关,但关联原因的研究尚有争论。一些研究认为,宫内营养不良对低出生体重和糖尿病关联有作用[8-9]。也有双生子研究未证明关联及原因[10]。本研究对同性别双生子进行分析发现,出生体重与个体身高、体重和人体质量指数呈显著正相关,与血糖、胰岛素、HOMA-IR呈显著负相关,男、女生不同。较低出生体重与较高胰岛素敏感性有关,受到母体因素如宫内营养、母亲体格、健康状况的影响,也受到遗传因素的作用。本研究认为关联存在以下原因:(1)宫内营养不良,导致早期机体对不利营养环境的反应和营养程序化过程,并持续至成年期出现胰岛素抵抗;(2)共享环境因素影响,如母亲健康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可能同时作用于低出生体重和胰岛素抵抗;(3)可能存在同时作用于低出生体重和胰岛素抵抗的遗传基因。笔者研究结果与国外大多研究结果[8-9]一致,认为宫内营养不良独立于遗传因素和BMI,对低出生体重和高胰岛素敏感性关联有作用,验证了胰岛素抵抗的胎源性假说;同时本研究还发现,在男生中,早期宫内营养不良可能对以后的胰岛素敏感性更有作用。
遗传因素对于出生体重和胰岛素抵抗的影响是明确的[11],也符合生物学逻辑,因为胰岛素是影响胎儿生长的重要因子。若某遗传因素损害了胰岛素的分泌和/或作用,自然也会阻碍胎儿生长。分辨低出生体重和高胰岛素敏感性关联中的早期营养因素作用,具有重要的公共卫生学意义。如果能够改善和预防宫内生长不良,将对预防胰岛素抵抗和2型糖尿病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在低出生体重与高血压关联的研究中,并未发现早期宫内营养不良的程序化作用[8,12],所以早期宫内营养干预对预防糖尿病更具意义,值得重视。但应该注意的是,干预作为环境因素的一个组分,其效果可能受限于遗传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大小。
本研究也有一定局限性,如样本量不大、统计效率不高。双生子样本不易收集,也是目前双生子研究面临的难题。如果有可能,将进一步扩大样本量,可能对提高把握度,进一步确认结果有更大意义。此外,如果能进行一般同胞对研究,则能分辨共享环境因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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