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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范文1
参照国外对网络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应主要就《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可通过扩大格式条款定义、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信息披露义务、加强监督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等方法规制网络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
关键词: 格式条款;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规制
一、何为网络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
网络消费者合同系网络经济时代的产物,具有互联网特性,笔者认为网络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可以定义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经营者在缔结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先拟定的条款,从而使用其反复进行电子交易。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合同法领域里格式条款方面产生的变化十分明显,在数字环境下格式条款相对于普通格式条款有了新的表现形态。
二、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互联网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模式,正不断地占据着消费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随着互联网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消费者合同中关于格式条款问题日益突出。
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可以促进经营者合理经营,降低成本,对于消费者也属有利。但是网络经营者经常会利用其优越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在大多数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往往包含免除经营者相关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相关责任的某些条款,比如苏宁易购易付宝协议中有规定“本公司有权基于单方判断,包含但不限于本公司认为用户已经违反本协议的明文规定及精神,暂停、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并移除用户的资料。”
一般网络消费者对此种条款多不注意,条款内容复杂,字体细小,不易阅读;又或虽加阅读,知悉对己不利的条款存在,亦无从变更,只能在接受与拒绝之间加以选择。由于某些企业处于市场垄断地位,或市场供方处于类似经济垄断地位,即使经营者不是垄断者,也没有必要对其提出的合同内容进行谈判,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别无选择只有接受条款。
网络消费者合同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阻碍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快速发展。
1.格式条款的不合理性在于格式条款是一方提供而不经协商,或者虽然表面同意实际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从根本上制约了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格式条款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合理。例如,用不显著的文字显示不公平条款、用含混晦涩的语句来表达内容、将条款故意放置于网页不明显的位置等,这些不合理的表现方式根本无法使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阅读到格式条款。
3.网络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操作将会使网络消费信誉度下降。
因此网络交易中格式条款的存在符合其必然规律,从网络消费健康发展的角度看,对其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网络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现状及评析
目前我国还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特别法,但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撤销权,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另外,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规范上,明确规定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在实务中,很多经营者将所谓店规、购买须知作为格式条款隐藏在链接或者页面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点击同意作为对格式条款的同意,而很多时候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所谓格式条款的内容及位置。这种以店规、购买须知等滥竽充数掩人耳目的行为,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应该进一步增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出于己方利益考虑,格式条款提供者即网络经营者往往不愿意过多的信息披露,甚至通过模糊语言掩盖自己免责的事实。然而我国《消法》并没有明确其义务履行的标准。
四、对我国网络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完善
(一)确定规制的标准。 在合同法领域,无论是大陆法系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理,还是英美法系所遵循的约定原理都认可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契约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达成协议,并且应该遵守它。在法律意义上,自由意味着享有实际的和潜在的权利,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交换就是法律的交易,即法律的权利要求之转让、放弃或实现。没有任何这样一种法律秩序会使契约自由毫无限制。基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现实国情,以及另立新法的成本和效率,我们认为规制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补。
(二)加强对网络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
在《合同法》中应当加入第三方平台对于格式条款设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网络交易合同和普通合同存在着显著地不同。在普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面对面进行商议,双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因而双方都处于积极的主动地位;而在网络消费合同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隔很远,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流的,因而消费者在合同中的主动地位被削弱,更多的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合同法》应当引入第三方平台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在交易时所负担的风险,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范文2
为了正确认识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概念加以阐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范畴。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与否,是法律判断的范畴。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但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其可能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或暂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因此,在审判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要查明合同是否成立,还要依法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有在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评判的基础上,才能依法确定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此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但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撤销。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该规定未对违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来大量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违反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有关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词,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将会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笔者认为,法律条款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措词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强制性规定;使用“应当”的,不一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未使用“禁止”、“不得”、“必须”、“应当”等措词,不一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不能仅以条款是否使用“禁止”、“不得”、“必须”、“应当”等措词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法理论,有必要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传统上属于无效的合同行为的效力进行重新审视。
1、旧机动车交易未过户。以往,对于机动车交易未过户的,一般都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现在,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时,买卖旧机动车的合同行为即成立。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买卖旧机动车未过户的,买卖合同无效或不生效,买卖旧机动车不过户的合同行为也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买卖旧机动车的行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甚至旧机动车连环交易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每一个买卖合同也都应被认为是有效合同。机动车入户登记和过户登记行为均是公安机关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加强车辆管理的行为。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是确认车辆所有权的登记,其不发生物权公示或物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应自交付时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2、房屋买卖未过户的。出卖人将自有房屋出卖给他人的,在认定合同的效力方面,与旧机动车交易相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而无效或不生效。但不同的是,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过户登记属于所有权变更的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所有权自进行过户登记之日起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第一买受人在未进行过户登记之前,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如再次出卖,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再次出卖房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当然有效的合同。如原出卖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主)又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享有的只是追究第一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范文3
关键词:合同法;法定连带责任;意义
1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主要是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内部债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成人共同的债务部分或是全部承担债务。但是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引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第二个部分是法律条款中的规定。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属于约定连带责任;而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属于法定连带责任。在现阶段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并且在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当中,法律的介入缺少社会基础支撑,不能被大多数人接受,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必须要不断的分析和研究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要想实现明确化,就需要利用对比的方式展开,通过与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对比来确定其功能目的。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中的责任课题为实际履行,必须要以已存在的债务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同继续履行,能够有效的补救损失和清偿债务。但是在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是以侵权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确定责任客体后,可以进行损害赔偿,但是却不需要执行履行行为,所以在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不仅能够处理损失补救,还具备例外的惩戒功能。
2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作用
2.1维系劳动关系
在合同法中有效的规定了派遣和雇佣关系,例如雇主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用工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等,当雇主或是用工单位签署合同后,对合同承担直接责任,而被雇佣者或是被派遣者承担着连带责任。通过合同法的规定能够帮助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想享受相应的权利,就必须要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履行自身的责任。
2.2维持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定已经趋于完善,在这个法制社会中,要想维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要借助法律这个重要工具,针对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明确责任条款后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维持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传统的民法规范中,原有的劳资关系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逐渐被淘汰,而合同法的制定确定了连带责任,对权力者的权利进行合法的维护,不仅维持了劳资关系,更能够合理的保护弱势群体,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3提高劳动效率
在明确规定连带责任后,对用工单位和其他劳务派遣单位而言,能够有效激发危机意识,在劳动监督的过程中,能够提高其自主性,尤其是合同法具有强制约束的作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还能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降低维护成本,有利于提高劳动和生产两方面的效益,从而刺激劳动力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同时合同法在规定连带责任时,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这两方,更加关注其诚信度,所以更加倾向于信誉高并且劳动能力强的派遣单位,所以对于信誉度低下且劳动能力较低的派遣单位有间接淘汰作用,从而提高社会的劳动效率。
3如何完善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条款
3.1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条款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我国实施的合同法中关于法定连带责任的规定仍然存在着部分不足之处,这些漏洞对案件的有效处理有一定的影响。首先,在处理连带责任的时候,劳动争议程序中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其次,用工单位若是不存在错误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的诉讼效率较低,若是当事人要想提出诉讼,需要经历过多的程序,实施过程较为困难。
3.2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条款的解决对策
(1)对于现行的劳动争议程序进行详细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并且根据实际的实施情况展开相应的修改,对于不同具有争议的案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进行科学的分类,不断完善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启动条件以及执行步骤,对于现有的劳动争议程序当中存在着滞后的法定连带责任要合理的解决,通过问题的解决来提高劳动争议程序的有效性。(2)在现有的用工单位当中,存在着连带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需要针对问题进行细化,并且要结合当代的连带责任标准,对用工单位进行科学的判断,挖掘其中是否存在错误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界定不清的基础上,需要确定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规定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特点,不仅能够有效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不会对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损耗。(3)对合同法中的诉讼程序进行精简,排除部分不需要的诉讼环节,不仅使得繁杂的诉讼程序简化,还能够减少人力和物力的损耗,提高诉讼执行的有效性,对当事人的诉讼难度进行合理的降低,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的通过法定诉讼程序,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简化繁复的诉讼程序能够避免出现当事人怕麻烦而不愿提出诉讼的问题,完全发挥诉讼程序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4结束语
在上述的方式中对合同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影响不大,在这样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相关的连带责任条款,不仅保障了合同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特点,还能够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合理规范,对于违约行为要严厉的惩处,最大限度的发挥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作用,只有不断的完善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才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快速建设。
参考文献:
[1]冯亮媛.合同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16(14).
[2]左霞.试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J].知识经济,2016(05).
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范文4
南京创业者沈德平,现做“红豆”服装。他有一个上海客户,拿了3万元钱的货,当时客户只写了一张货款欠条,什么合同也没签就走了,之后再无音信。沈德平追到上海,要求当地派出所帮助查找这个人,被拒绝,派出所说他出示的手写欠条不能作为法律凭证,还要再拿一个正式的律师函来才行。他十分疑惑,欠条在法庭上都可以当证据使用,为什么不能用来查人呢?
[专家解答]
大陆律师事务所田宏律师:案例中沈德平因为没有签正式合同,只是凭借非正式合同(欠条)去追款,最终失败。尽管欠条在法庭上可以当物证使用,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并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应。创业者应该在经济活动中随时都要签订正式的法律合同。
[注意]
首先,只有内容合法的合同,才能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起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避免合同内容不规范或不合法,合同条款不严谨。
其次,创业者签合同前要弄清对方有无签合同的合法授权,如果对方连签合同的权利都没有,签出来的合同也等于废纸一张。
再次,合同有固定格式,但没有固定文本可模仿,不管什么合同都是自由缔约的,缔约的内容主要由缔约双方协商决定。在签订合同之前创业者应该了解一下所要签合同的一些法律常识。
[案例2]
扬州创业者黄丽在租经营场地时,房东提出要收押金,她不愿交,房东坚持要收,她想知道,收租房押金到底合不合法;如果能收,押金的标准是多少?
[专家解答]
南京市创业培训中心法律顾问夏瑜杰律师:房屋租赁中的法律问题也是创业者经常遇到的。如果不懂法,在签租赁合同时就最容易被别人钻空子。
在租U房屋时,创业者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有些房屋因周围环境改善后市口变好了,房东不想再把房子租给创业者,或者提出要加房租。而这时创业者的生意已做得很好,如果经营地点改变,原来辛苦建立起来的客户网络就要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创业者可用优先承租权来约束房东。
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范文5
关键词: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引言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的责任保险,对于一些没有办理和购买责任保险的工程不能予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的风险,建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1项目风险的理论概述
项目和风险中的风险指的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这三者的关系主要是:风险因素的之间扩增导致最终风险事故的出现,风险事故的出现必然造成对应的风险损失,这一系列便是风险的形成。风险的因素主要是风险的内涵,所谓因素就指的是造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因素中主要包含三大类因素:心理、道德、物理。风险事故则指的是由于风险因素的出现变多,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无法预计的风险事件,风险事件是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媒介。而风险损失就指的是工程项目的价值比预期减少从而造成的工程收益损失。这三者对于监理执业责任风险的判断和评价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2工程监理风险的识别
一定意义上工程建立工作属于技术咨询类别,监理单位接收委托人的委托并且与委托人签订相关的监理合同最终监理单位提供对应的服务,并以此获得一定的报酬。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时,即使仅仅是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这期间的工作内容多是繁琐、复杂的。在监理工作开展的工程中,工程项目所会面临到的风险因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建设单位的风险
建设工程单位自身在操作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最易造成建设单位的最大风险,也是最难以掌控住的风险。在建设单位的风险当中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身对监理单位的信任程度、对双方合同的维持度以及建设单位自身的制度建设、执行各项制度的真实水平,还有对监理单位的报酬支付情况[2]。
2.2监理项目的风险
监理单位自身在监理相关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针对工程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工作目标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各个利益方需要仔细斟酌监理方案,此时监理单位的建立风险也是不低的。监理单位的监理风险还有可能来自整个工程的造价和工程后期的质量、使用安全,还关乎设计项目图纸的出图时间以及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配合情况;在工程的建设和开展过程中,监理风险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工作态度相关;在工程技术上,监理风险与所签订合同的科学、合理程度有关[3]。
2.3监理单位自身的风险
监理单位本身属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公正第三方,因此监理单位自身不仅需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维护好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项目工程建设方也不能使得其权益受到侵害。对于监理单位自身而言,自身的风险与自己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当监理单位自身的职业素质低下、各项规章制度不齐全、监理执行工作能力低下、管理项目经验较少时都有可能提高自身的风险。
2.4环境风险
一般情况下,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气候的变化、地方人文、地表以及地下水质条件、政府对工程建设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当地金融发展水平以及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等等。
3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主要知得失相关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特定事故导致第三方或者权益方受到经济损失进行的避险业务。以此来降低一定程度下给工程项目获益方带去的经济损失风险。当经济损失发生时,对于经济的责任赔偿以及索赔过程则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我国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行过程中,目前存在着以下的问题:(1)缺少监理风险意识,相关建设工程的单位对于在风险上的保障工作意识并不够清晰和到位,甚至在对于相关方面的保险工作持有错误的认识,导致施工单位自身对于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加入表示不解也并没有很高的积极性。(2)没有出台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目前还缺乏出台一个较为完善和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在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建立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范围不能得以明确。并且一些法律条款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现阶段不完善的法律条款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3)缺乏权威的执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也就导致了在监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一系列的责任纠纷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的解决。不仅如此,我国在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方面也没有能够推行专家责任的强制实行,监理执业保险制度不能得到较为广泛的推广。(4)缺少为责任监理工作开展提供对应服务的中介。由于缺少中介机构,工程项目单位自身不知道如何寻找责任监理单位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同时责任监理单位也缺少了获取业务的途径。最终造成了监理工程师执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困难。
4推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措施
4.1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修订相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条例
在完善和修订法律条款的过程中,可以充分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相关方面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注意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尽量从签订合同后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由于监理单位自身的工作失误和疏忽导致业主出现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自身全权承担,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阐述主要解决办法。并且监理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用的问题上也没有能够实际考虑到执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合同中也会出现业主需要在支付合同承诺的保费外,再支付保险保费。
4.2建立有较高强制性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单从一些发达地区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经验来看,制度在推广的前期一定要加强一定的强制力度,这样才能使得保险制度得以广泛的推广,相关的经验总结才能够得以积累,最终保险制度的保险作用得到最佳。
4.3合理调整监理单位的监理收费标准
现阶段,由于监理单位的收费标准过低使得监理工作的开展总是不尽人意。在施工项目全面引进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后,应当适当的增加对监理单位的费用支付,高的费用往往能够带来更好的监理工作效果。在建设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期,应当充分提升监理单位的风险责任意识,使得监理单位充分意识到工作落实不到位会面临的风险状况。
4.4建立监理执业责任的认定机制
当建立好监理执业责任的相关认定机制后,就能够有效的避免出现监理责任纠纷问题后长时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窘难情况出现,这对于整个施工项目的开展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和工程进度的推动作用。
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范文6
摘要:法律英语的口译必须确保准确译语无误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然而由于法律英语的特殊行文方式常常使翻译陷入困境。本文从词、短语到句子上比较分析了法律英语的特殊用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部分行之有效的翻译策略,使法律英语的口译更为准确到位。
关键词:法律英语源语译语翻译策略方法
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英语(LegalEnglish)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法律英语的使用场合,决定其具有独特的结构与固定行文方式,研究这些特点是理解与翻译法律英语文本的前提。法律英语用词准确规范,包含法律用语,而且结构严谨,多用长句,因此理解法律英语文本有相当的难度。法律文件的翻译是法律语言的转换,译语须准确无误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以体现法律文件的权威性。而汉语则忌长句,以短句和分句为主,同样有一些固定的法律用语及专门的法律表达方式。掌握源语与译语的特点是准确翻译法律文件的根本。本文将从分析法律英语的固有特点入手,提出部分有效的法律语言转换策略。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从总体上讲,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型,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其正式性。[2]从单词层面上看,有些单词在法律英语中有特殊的意义;并且大量使用古英语或中古英语中的副词、介词和连接词等以避免重复,防止歧义。在短语方面,则有大量固定的法律英语用法。在句子结构上,结构复杂的长句被广泛地使用。
(一)词的特点
1.古英语及中古英语(Archaisms)的使用。法律英语古词是指古英语(OldEnglish)时期(公元450—1100年)和中古英语(MiddleEnglish)时期(公元1100—1500年)的英语词汇,而在这两个时期从拉丁语、法语和希腊语中借用的外来法律词汇70%仍沿用至今。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尤其是现代英语口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书,或正式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3]
这一点主要体现以某些副词如here,there和where在法律文件中往往当作前缀,与另一个或几个表示方位与原因指向的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等专门法律词汇用语,以表示加强和确定之含义。
如hereunder(underit),thereunder(underthat),underwith(withwhat),herefore(why),herein(inthisdocument),therein(inthatclause)。[3]此类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的使用可以避免重复、误解或歧义,使语言精练直观,行文简练准确,可以显示法律行业的特殊性,故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前缀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因此翻译这一类词的基本策略就是搞清其后缀词(即to,in,of等)的确切含义。比如,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其余类推。以here为前缀的有:hereafter(此后将来),herebefore(到此以前,到现在为止)[4],hereby(特此,因此,籍此,兹),herein(于此,此中)[5],hereinabove(在上文)[5],hereinafter(在下文)[6],hereof(关于这个,在本文件中)[4],hereto(至此),hereunder/under(在以下),hereupon(在其上)[5],herewith(与此一道,随函一道)[4]。
例句:
(1)Pleasefindthechequeenclosedherewith.译文:兹随函附上支票一张,请查收。[4]
(2)WeherebyrevoketheagreementofJanuary1st1982.
译文:我们特此宣告1982年1月1日的协议无效。[4]
以there为前缀的有:thereafter(此后)[4],thereby(因此),therefore(因此),therein(在其中,在那里),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inbefore(在上文中)[7],thereon/thereupon(在其上)[5],thereof(其),thereto(附随),thereto(到那里)[4],thereunder(在其下)[5],therewith(与那)[4]。
(3)TheEmployerherebycovenantstopaytheContractorinconsiderationoftheexecutionandcompletionoftheWorksandtheremedyingofdefectsthereintheContractPriceorsuchothersumasmaybecomepayableundertheprovisionsoftheContractatthetimeandinthemannerprescribedbytheContract.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其中hereby总为特此,therein意为intheWorks,即在本工程中。
(4)TheUnitedNationsshallestablishunderitsauthorityan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fortheadministrationandsupervisionofsuchterritoriesasmaybeplacedthereunderbysubsequentindividualagreements.Theseterritoriesarehereinafterreferredtoastrustterritories.
&供
nbsp;译文:联合国应根据其权力,设立国际托管制度,通过个单个协定,管理并监督依照国际托管制度确定的领土。此项领土以下简称“托管领土”。
以where为前缀的有:whereas(鉴于),whereby/where2by(因此,由是,按),wherein(在里面),whereof(关于它),whereon(在那里面)[4],whereto(对于那个)[5]
(5)Adeedwherebyownershipofthepropertyistransferred.
译文:财产所有权已被转让的契据。[4]
(6)Adocumentwhereintheregulationsarelisted.
译文:在里面列出规定的文件。[4]
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或关联词在法律文件中有其特别的格式。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witnessof(以资证明)等语。
2.法律专门用语shall的使用。shall在法律英语中具有某种程度的古语含义,赋予了独特内涵,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
(7)UnderCalifornialaw,someonewhoqualifiesasasexoffendershallregisterwiththechiefof
policeorsheriffwithinaspecialtime.(表某种命令或法律义务)
译文:一个被指控为性骚扰的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到警察局长或地方法官那里去登记。[3](8)ThisActshallbeknownasThePenalCode
ofCalifornia.(表示法律上的正式“宣告”、“宣布”)
译文:这部法律被正式宣布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典。[3]
(9)ThePublishershallpaytheAuthor,...anadvance,whichshallbeachargeofallsumstothe
AuthorunderthisAgreement.(表述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做到的事)
译文:出版商应当预付作者稿酬,这笔稿酬是按合同规定的总稿酬中的一部分。[3]
(10)Thepartiesshallperformtheirobligationsstipulatedinthecontract.Nopartyshallunilaterallymodifyorrescindthecontract.
译文: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Inthecaseofacontractwhich,accordingtothelaws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fthePeoplepsRepublicofChina,istobeformedwiththeapprovalofthestate,theassignmentofthecontractualrightsandobligationsshallbesubjecttotheapprovaloftheauthoritywhichapprovedthecontract,
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intheapprovedcontract.
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例(10)中我们看到分别用在第三人称主语之后,由shall构成的谓语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在例(11)中则既使用了isto又使用了shall构成的谓语,与例(10)相同,它们也均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不过应注意到这时shall和beto结构可以交替使用,没什么区别。[8]
(二)短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在用词方面的另一特点就是同义词的重复。同义词的重复是指当表达一个单一概念时本可以用一个单词而却用了两个甚至更多。在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的同义词重复主要有:buyorpurchase,provisionsandstipulations,fullforceandeffect,ownorpossess,propertyorchattelsorgoods,minororchildorinfant,termsandconditions,
pardonorforgive,tohaveandtohold,constableorsheriff,enteringorbreaking,larcenyortheftorstealing,rentedorloaned,attorneyorlawyer,damagedor
destroyed,lastwillandtestament,dueandcollectible,heirsanddevisees,nullandvoid,adoptedbymeorborntome,aidandabet,partandparcel,safeandsound,ceaseanddesist。[9]
在各种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类似以上的成对词,表示固定的意义,因而在使用和翻译时不能随意拆开:rightsandinterests(权益),termsandconditions(条款),completeandfinal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终的理解),customsfeesandduties(关税),lossesanddamages(损坏),nullandvoid(无效),signandissue(签发)。有些短语是由两个同义词构成的,表达的是一个共同的含义。比如法律英语中常用的unlessotherwise供
,由两个同义词构成,意为“除非另”。[10]320providedthat为法律英语中常用的短语,意为“但规定”,“但”。该短语常出现在某一法律条款对某事作出规定后,为使条款的规定更加准确、全面,而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场合。例如:
(12)Inexceptionalcircumstances,theMinisterialConferencemaydecidetowaiveanobligationimposedonaMemberbythisAgreementoranyoftheMultilateralTradeAgreements,providedthatanysuchdecisionshallbetakenbythreefourthsoftheMembersunlessotherwiseprovidedforinthisparagraph.
译文: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作出决定,豁免成员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承担的义务,但(规定)任何这种豁免决定应由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
(三)法律英语中的长句
1.法律英语句子的特点。法律英语的句子结构一大特点是句子较长,不同于科技英语和商务英语,法律英语的句子的更长,从句结构更为复杂,句子结构更为严谨。这种长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往往是从句套从句,一个从句里面还包含了若干个从句,中间还不乏插入语。如:
(13)Anegotiatingpartycanexpresslystopastatementfrombecominganoffer,forexamplebystatingthatitcannotbeacceptedbytheotherpartyorisnotintendedtobelegallybindingorbystatingthatacontractwillonlycomeintoexistencewhenthemakerofthatstatementsignifiesassent。
译文: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
2.法律英语长句的翻译方法与策略。
要特别牢记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应清楚其主要由假设与法律适用两部分组成。牢记法律条文的这一特点对正确理解原句有很大益处。在理解上述长句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翻译好这样的长句,主要采取“切割法”,即在原文句子中的主从句连接处、连词处、关系代词处切断。翻译时,首先要注重理解源语,要耐心读懂长句,分析长句中各意群的关系,然后按意群及其逻辑关系译成汉语分句,这样译语结构层次分明,意思连贯,语言通顺,逻辑性强。
二、实例
为了分析法律文件的句子结构,首先应找出主句的主语谓语,去掉与之相关的各种限制短语或从句,再找出并列句或主从句之间的连接词,把并列部分或从属部分进行适当切割,然后对每一切割部分进行分解就可理顺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汉译,才能保证译文的质量。
下面的法律文本整段由一句话构成,共计170多个单词,中间只有一个逗号,由if,or,but等连词把几层意思连成一个整体。
(14)(A)NowtheConditionoftheabovewrittenGuaranteeissuchthat(B)iftheContractorshalldulyperformandobserveallthetermsprovisionsconditionsandstipulationsofthesaidContractontheContractorpsparttobeperformedandobservedinaccordancewiththetruepurportintentandmeaningthereof(C)orifondefaultbytheContractortheGuarantorshallsatisfyanddischargethedamagessustainedbytheEmployertherebyuptotheamountoftheabove2writtenGuaranteethenthisobligationshallbenullandvoidbutotherwiseshallbeandremaininfullforceandeffect(D)butnoalternationintermsofthesaidContractororintheextentornatureoftheWorkstobeexecuted,completedanddefectsintheWorksremediedthereunderandnoallowanceoftimebytheEmployeroftheEngineerunderthesaidContractnoranyforbearanceorforgivenessinorinrespectofanymatterorthingconcerningthesaidContractofthepartoftheEmployerorthesaidEngineershallEngineershallinanywayreleasetheGuarantorfromanyliabilityundertheabove-writtenGuarantee.
翻译这段法律文本时,可按上述策略把它切割成4个部分,现分述如下。
(A)是句子的主要部分,其中above2written,suchthat是法律用词,这里suchthat引导表语从句。翻译时,应把上述限定的语气译出供
“上述保证书”,“规定如下”;
(B)shall是法律用语,在这里表明主语theContractor应尽职责。performandobserve这两个并列动词对主语行为职责规定得很清楚,译为
“应切实履行并遵守”。thereof这里意为ofthecontract;
(C)shallbenullandvoid这样的法律用语表示保证书对于责任保证作用已无效。beandremain两个同义词强调保证书具有的全部效力;
(D)较长,是but引导的并列句。原句可缩
简为:“noalternationandnoallowancenoranyforbearanceorforgivenessshallreleasetheGuaranteefromanyliability.”
译文:兹将履行上述书面保证书的条件规定如下:如果承包人切实履行并遵守所签署的上述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同的真实旨意、意向和含义所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应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至达到上述保证金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的义务即告终止,否则保证书仍保持完全效力。但所签合同条款的改变或对工程的施工、完成及根据合同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工程师根据上述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上述工程师方面对上述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能解除保证人所承担的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10]322-324法律英语的翻译不仅是语言层次上的转换,更是法律条文内在实质在不同语言中的再现。傅雷的“重神似不重形似”和钱钟书的“化”是法律文件翻译的重要原则,这NoamChomsky的“转换生成语法”,即强调“(句子的)深层结构不等于表层结构”是一致的。重源语理解,重译语的正确。
翻译时,要结合法律文件本身的特点,分析语言范畴的各层次语法现象,先确认特殊词汇的作用,再分解句子结构,把法律英语中的长句,准确完备转换成符合汉语习惯的法律文本。为保证译语不走样,只有对源语中的词、短语及句子进行语内译,掌握了原语的深层次的含义,才能进入“重神似不重形似”的境界,真正做好法律上的两种语言的转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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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新红.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EB/OL].[2007-10-04].cn.lawspi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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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嘉.试析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5]卢敏.英语笔译实务二级[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4.
[6]傅伟良.合同翻译的第一步———读懂合同文件[EB/OL].
[7]新英汉词典编写组.新英汉词典(增补本)[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7.
[8]程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课程设计[EB/OL].[2007-10-04].
[9]廖学全.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分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8(1):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