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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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

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范文1

关键词:遗产信托;受托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人

作者简介:马新彦,女,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黄海洲,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1-0076-09

已故香港富豪霍英东家族爆发的遗产争夺风暴而引发的遗嘱执行人纠纷暴露了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弊端。1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遗嘱确认或法院指定的人直接参与遗产管理和分配的制度。遗嘱执行人在遗产分配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尽管法律为了确保遗嘱执行人以被继承人意志为主旨,合理公平地管理与分配遗产做了巧妙的制度安排,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纷争,严重者将导致被继承人辛苦一生挣下的家族资产无法依被继承人的意志有序传承、发扬光大。相比之下,洛克菲勒家族历经150年的风风雨雨,几代人的传承与努力,如今已经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家族基金会。探其原因,在于其运用了遗产信托制度(testamentary trust),有效地避免了家族资产的分刮与破裂。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民营企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如何避免在企业的创始人作古后出现遗产纷争,使民营企业发展陷入不利,需要法律人竭尽智慧寻找良计妙方。在笔者看来,英美遗产信托制度在企业的传承与发展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们不无启示。研究借鉴这一制度,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将遗产信托制度与遗嘱继承制度在立法技术上予以有效的衔接,将继承法与信托法予以合理的架构,是法律人当下的重要使命。

一、英美传统遗产信托制度的缘起

英美法信托制度的精髓在于所有权的质的分离1,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者为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

信托制度发源于中世纪[1], 是在土地用益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中世纪的英国处于封建的农业社会,土地与封建身份紧密相连,土地的垄断是强权的标志,统治者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绞尽脑汁确保土地的高度集中,以加强军事优势而谋求其他相关利益。调整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为了服务于统治者的政治目的,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态度,土地不仅限制自由转让,更限制依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 以此确保土地永久集中于少数的诸侯手中。[1]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炉的继承法采取了限制继承的立法态度。第一,严格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即被继承人死亡,只有嫡长子享有继承权,其他任何晚辈血亲不得继承。第二,死者配偶亦不能合法继承。虽然土地所有人的遗孀依法律保障能够在被继承人死后预留维系其生存所必需的土地份额,但是待其死亡后,该土地之上的所有权仍然只能归属于嫡长子继承。第三,严格禁止遗嘱继承。即土地所有权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于其死亡时将土地交由嫡长子以外其他任何晚辈血亲或其他任何家庭成员继承。第四,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将其土地转让或赠与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转让给其晚辈直系血亲,国家将课以巨额税费,以此方式限制转让。[1]

严格的限制继承的立法态度阻碍了土地所有权人寻求私利的欲望,为了规避这些苛刻的封建束缚,实现自己私利的诉求,自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时起土地所有权人尝试利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规避法律的严格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的用益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尽管没有所有权,但如同所有权人一样有权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同时,负有义务将土地经营获得的利益交付给土地所有权人指定的受益人(he for whose sake the use exists)。[2]土地所有人死亡时,无论土地依照当时的法律由谁来继承,受托人对土地的用益权不变,仍有义务将土地经营的利益交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指定的受益人。[1]这样一来,土地没有自由交易,也没有影响嫡长子继承制,但嫡长子的继承权形同虚设,土地的实在的权利转移到了原土地所有权人指定的人手中。2

以规避限定继承制度为目的而产生的土地信托,起初并未得到普通法承认与救济,于受托人背信弃义损害土地所有权人或受益人利益时,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受益人无法依据既有的普通法,这为受托人实施欺诈行为并获取暴利提供了便利,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引起了尖锐的社会矛盾。[2]为了应对这种混乱的局面,英国议会于1535年颁布了《禁止受托人用益权法案》[2],试图以此防范因土地所有权人转让用益权引发的矛盾与冲突。然而,这种尝试以失败告终。土地所有权人仍然对以此方式实现土地的自由继承给予极高的热情,“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在试图执行这一法案时发现,自己将站在曾经广泛适用这一方式,并且坚决地准备继续适用该方式的民众的对立面”[2]。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现实需求,英国衡平法院同意向受益人提供衡平法救济,“衡平法承认,尽管土地的经理人(即受托人)享有土地的相当于所有权一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受到另一种财产权的限制。即衡平法院赋予受益人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3]。这就意味着在土地之上存在双重权利,受托人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由此,遗产信托制度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与公平保护。

从遗产信托制度的形成过程可知,传统遗产信托制度的功能就在于真正摆脱现行法继承的限定性规定,最充分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意志,最大限度地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土地流转中实现其个人意愿。

二、英美现代遗产信托的制度优势

美国现代信托制度根植于英国的遗产信托,自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之后,信托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成长壮大起来。尤其是到了十九世纪末以后,信托公司无所不能。如今美国是现代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信托制度的设立被广泛认定为是英美法为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最为重要和突出的贡献。[4]在名目繁多的信托中,遗产信托是最具有普适性的一种。今天英美的遗产信托之所以还广为适用,是因为较之遗嘱继承以及遗嘱执行人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

(一)可以规避遗嘱继承的弊端

1. 合理回避遗嘱认证程序

遗产信托制度有别于遗嘱继承制度之处在于它不必经过遗嘱认证程序。在美国,遗嘱认证程序为遗嘱继承的法定必经程序,程序烦琐而复杂,需经过若干个步骤:首先,要将归档的死者遗嘱交由遗产法院受理(美国法中称这一过程为“surrogate”或“chancery”),并向法院提交死者的遗产清单;法院受理后要对遗产进行评估。遗产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后,在遗产中支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包括应当缴纳的遗产税。最后,遗产法院方可以依据遗嘱指示对剩余部分遗产进行分配。即使死者未订立遗嘱或者经认证遗嘱无效,其死后所留财产也必须经过遗嘱认证程序。这一程序被称为“未留遗嘱的死亡”(intestacy),所留财产经遗嘱认证程序后,法院依据州立法将遗产分配给近亲属。

遗嘱认证程序目的是在确保遗嘱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依据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从而真正实现遗嘱订立人的真实遗愿。在美国法学界不乏遗嘱认证程序的坚定支持者,他们主张遗嘱认证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遗嘱继承中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并及时解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对遗产主张的债务清偿纠纷。但是,遗嘱认证程序的实践却并不尽如人意,文件整理工作的复杂和管理流程的烦琐,致使任何一个遗嘱认证程序均需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有的甚至要长达七年之久。除了耗时之外,遗嘱认证程序还要付出高额的费用,通常遗嘱认证程序要求有遗嘱执行人(部分州立法称“特别人”)和专业律师参加。而遗嘱执行人在遗嘱认证程序中更多时候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如在律师指示文件上签字以及质疑等琐事。除了花费遗嘱执行人费用和律师费用以外,遗嘱认证程序还需花费遗产法院受理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及其他费用。1尽管很多州立法对遗嘱认证程序做出了相应改善,如规定简易遗嘱认证程序,限制律师费数额等,但仍难以解决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的付出,致使真正从中获益的只有处理相关程序的律师,而美其名曰要保护的受益人除了能得到少量的家庭补贴(family allowance)外,几乎什么都拿不到。[5]而遗产信托制度无须经过烦琐复杂的遗嘱认证程序,无须因为律师介入而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又可以真正实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财产所有权人待见的以其意志转移财产权利的方式。

2. 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信息

没有人喜欢将自己的财产公之于世。遗嘱继承最让商贾权贵诟病的是遗嘱认证程序要求必须对遗产法庭公开遗产数额和遗产清单。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变相侵犯,也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遗产信托的原因。遗产信托无须公开自己的遗产数额和遗产清单,信托关系一经成立,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即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一些不愿意公开遗产数额和遗嘱分配内容的家庭仅因遗产信托的隐秘性宁愿设立遗产信托,也不愿意通过遗嘱继承分配财产。

3. 避免高额的遗产税

遗产税是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而言美国的遗产税占被继承人遗产的18%~50%,采超额累进制。[6](P40)不愿意屈于税收的强制性上缴自己财富的财产所有权人,宁愿选择遗产信托,依自己的意志将财产转移给意愿转移的人。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在2010年8月2日判决中认为:与遗嘱一样,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信托发生效力,且不能被撤销。这种信托通常被用于在家庭内部分割信托财产。与遗嘱继承所不同的是,它不必缴纳遗产税。1合理避税不能不说是遗产信托制度颇受美国人民喜爱的非常重要的原因。2

(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被继承人在继承人未成年时死亡,即便是由继承人继承财产能够满足被继承人的遗愿,因未成年子女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而有因管理不善遭受损失或因他人侵犯而受损害的可能。现代意义上的遗产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定的。被继承人于生前签订信托合同,将未来遗产授予受托人管理,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未成年子女按期领取收益,从而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避免遗产交至未成年子女手中所造成的不当挥霍或其监护人的不当利用和侵害。[7]被继承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为受托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待未成年子女成年或者到达被继承人规定的年龄,遗嘱执行人的信托义务完成,将财产交由继承人管理。3

(三)确保企业的传承和发展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是其一生苦心经营蒸蒸日上的企业,于其死亡时由继承人继承可能出现两个弊端:第一,继承人对企业经营无兴趣、无能力,或者天性挥霍无度,企业落入该人之手,便落入万丈深渊;第二,继承人人数众多,为继承遗产大打出手,反目成仇,继承财产之后,财产分散、权力分散,不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而设立遗产信托有利于防止后代的肆意挥霍或管理无力。纵览全球富豪家族,最成功运用遗产信托制度的典范便是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的家族产业缘起于石油,仅20世纪初其家族资产就已经超过了十亿美元。然而,洛克菲勒家族的后代却不再是石油大亨,可他们的家族企业依旧控制着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命脉。他们的子孙没有因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即使不愿子承父业,也不会挥金如土,奢靡一世。而这一切,都源于其家族遗产是通过遗产信托的方式被传承至今的。其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为其子嗣设立了五个遗产信托,而这些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管理着洛克菲勒集团90%的股权。无论美国总统几班更迭、世界经济如何动荡,无论是股市的雪崩还是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洛克菲勒家族均依然屹立不倒,百年基业无人可以撼动,其中的奥秘即是洛克菲勒家族组建了自己的信托公司来打理家族成员的私人财产。4

更值得说明的是,随着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信托不再仅仅是美国的权贵们用来作为传承和维系家族产业的工具,更多的普通百姓也开始运用遗产信托制度来管理、传承自己遗留的财产了。

(四)规避限制继承的法律规定

现代法已经取消嫡长子限定继承制度,但仍不乏限制继承的相关规定。例如,依据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规定,未婚同居者相互之间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同性夫妻关系在一些州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被定性为未婚同居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1而且即便一对同性夫妻是在马萨诸塞州(认可同性婚姻)合法结婚,若他们生活在宾夕法尼亚州(不认可同性婚姻),那么他们的事实婚姻虽然可以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一旦发生配偶一方死亡需要遗产继承等涉及具体民事权利的问题时,该项由婚姻赋予的基本民事权利却不被该州法律所认可。2对于上述没有合法婚姻关系或因合法婚姻关系不被法律所认可而导致不能合法继承相互遗产的爱人而言,这无疑是极不人道的。如果运用遗产信托制度,将自己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将经营所得利益交付给受益人(同性配偶),便可以合法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夙愿,向爱人表达自己的情感和忠诚。美国加州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未婚同居关系一方配偶(因不承认同性婚姻而被认定为未婚同居关系)称遗漏了其作为合法配偶的部分遗产利益。一审旧金山高等法院认定其签订的遗产信托协议因未结成同性婚姻关系而无效,另外其作为一方配偶也已经放弃了任何取得遗产利益的权利,原告上诉。上诉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认定未婚同居关系中的遗产信托协议的效力不会因缺少一纸结婚证书而失效,因为其强制执行力来自于《统一婚前协议法》(Uniform Premarital Agreement Act),而任何弃权行为也必须在遗产信托文书中明文记载。3可见遗产信托制度在规避限制继承中所凸显的作用。

(五)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然而法律也规定被无故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对被继承人的部分遗产提讼。这样一来,被继承人决定其死后财产归属之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其彻底地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如选择采取一个相对缓和的方法直接斩断财产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数美国父母选择采取留很少一部分财产给该继承人,而将大部分财产置于遗产信托中。同时在信托合同中规定“不可争产”条款,即一旦该继承人不接受所留部分财产份额,那么任何争产行为和争产诉讼的失败都将导致其一分钱也拿不到。[5]

三、英美遗产信托制度的内容

设立遗产信托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签署信托合同方具有效力。遗产信托合同中须具备最主要的两项内容是信托财产清单和转移法定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对于无须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动产,只要列入信托清单,所有权即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对于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财产除列入信托财产清单之外,还需在合同签订之后,在权属文件上由委托人更名为受托人。[5]

遗产信托的制度内容由制度内在的权利义务所构成。遗产信托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每一方当事人在各自的立场上享受权利或履行义务。

(一)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是将自己未来的遗产交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授予人,委托人除需对清单中列举的信托财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外,更多的是权利。例如,他对于受托人怎样管理遗产,将信托利益以何等条件交付给何人等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甚至有权规定限制受益人配偶的4、有权约定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义务等等。

受益人享有依照委托人的约定接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对其接受利益赋予一定的义务,受益人需履行该约定的义务,但受益权始终是受益人的标志性权利。1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定所有权,以及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同时,因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而接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的义务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义务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1. 忠诚义务。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应当本着最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管理受托财产2,不得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受益人之上,或者利用受托人的职位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托人以少于信托财产的价值变卖信托财产,尤其是受托人从该处置行为中获利的3,或者受托人内部自我交易行为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擅自买卖信托财产的行为均属于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受益人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4但是,如果受托人自我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使受益人获益,并且受托人交易前及时通知了受益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2. 披露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及时、完整、精确地向受益人告知信托合同的全部内容,汇报信托财产经营情况等。如果受托人所披露的信托内容遭到质疑,受托人必须对自己披露事项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须证明其在信托财产的运营中具有良好的信誉。美国弗吉尼亚州发生过这样一个经典案例:伊利诺·弗莱彻设立了一个遗产信托,指定其三个孩子詹姆斯、安德鲁和艾米丽为受益人。亨利·弗莱彻和一家银行为受托人,负责向三个受益人按月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用。在委托人伊利诺死后,詹姆斯作为受益人受托人,要求他们公开遗产信托的全部内容和细则。受托人只提供并公开了很少部分的信托内容,并声称委托人伊利诺不希望该信托内容被公开。法庭判定,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而且应当积极履行披露义务,而不是在受益人请求后被动履行。詹姆斯作为受益人有权查阅全部的信托内容和遗嘱细则。5

3. 谨慎注意义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尽如同管理自己财产一样的注意义务(fiduciary),因过失或疏忽大意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为谨慎注意义务的违反,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于信托财产损耗恶化时通常以受托人是否尽了谨慎注意义务判断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中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信托人伍德先生将其价值800万美元的股票,以其妻子为受益人与美国银行签订遗产信托合同,合同约定:“受托人必须以原来的形式持有所有股票……除非情势明显变更,继任受托人才能依据法律规定以合理适当的方式持有现金不做投资之用途。”美国银行作为受托人按信托要求持有并管理相关股票,占受托总资产的80%。在信托人死亡后,股票行情大变,伍德夫人作为受益人要求受托人在股票升值时出售部分股票以获利。受托人忙于并购另一家银行,而忽略了受益人要求,此时股价从每股21美元上涨到35美元。最后,股价一路下跌至每股16美元,此时美国银行才做出最终决定出售了相关股票并将收益转给受益人。受益人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怠于履行特殊情况下的谨慎注意义务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6因未尽此义务而被诉的案件还有受托人因未能及时对受托财产交付保险费用致使遭受意外损害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所遭受的损害,以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受托房产进行合理的维修等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诉讼。

四、英美遗产信托对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启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三十余年,经济生活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最显著的成果便是一批民营企业成长壮大起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不再是自行车、手表,而是房产、厂房、办公楼、公司、股权等各种名目的资产。改革开放早期颁布实施的继承法已经远远不足以解决当下的遗产继承问题。借鉴英美的遗产信托制度,确立多元化的遗产处理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是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现实需求

我国尚未有遗产税的规定,美国现实生活中以遗产信托合理避税的问题不是我国当前社会的现实需求。笔者所主张的现实需求主要源于以下四个方面。

1. 维系民营企业兴旺发达

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批成功的弄潮儿多半现已进入花甲之年,他们是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历尽千辛万苦将企业做强。民营企业不仅创造了绝大比例的财政税收,还造就了广大的就业平台1,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如何传承企业不仅仅关乎家族的事业,更关乎国家的事业。遗产信托便是解开这一世纪难题的金钥匙。遗产信托制度发展至今,英、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均广泛地应用这一制度来管理家族产业、传承家族财富。

威胁民营企业长远发展的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众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纷争,纷争的结果是财产分散于各个继承人,当然公司的权力也分散于各个继承人,致使无人能够掌控公司,公司的衰败指日可待。倘若企业的创始人运用遗产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在其死后将股份收益平均分配给妻子和子女们,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赋予其指定之人,在妻子和子女都死亡之后再将股份平均分配给孙辈,即将财产与收益相分离,子辈只享有收益,财产由孙辈继承。这也可以称为“隔代信托”(Generation skipping Trust)[8]。这样一来,既可以确保事业的传承,又保证其妻子和子女的生活,并使公司免遭一劫。

2. 防范家族财产被继承人挥霍浪费

中国人将一生所得留给子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至今几乎无人能够改变和克服。而独生子女能否珍惜并审慎使用从父辈继承所得的财产,令其父辈担忧。遗产信托制度既可以实现父辈将自己苦心经营一生的财产转给子女的遗愿,又能够防止子女的挥霍浪费。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表明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有广泛的适用空间。

3. 避免家族产业外流他人

目前中国很多民营企业家都面临这样的窘境:自己离世之时,仍然年轻的妻子在继承丈夫一半甚至更多的遗产之后,如果改嫁,将容易导致家族产业外流的状况或基业毁于一旦。而遗产信托却可以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遗产信托除了在维持家族产业传承方面独具优势之外,还可以通过遗产信托协议中的特别条款来限制家族产业因继承了遗产的配偶改嫁他人等原因流转到被继承人不愿意流转的人手中。委托人只要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若配偶改嫁,受益停止,或减少受益”的特别条款,一旦配偶改嫁,她将丧失受益人地位,不再拥有获得信托利益之权利,有效地保护了家族财富不外流,真正实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当然这种特殊条款的设置应当予以相应限制,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例如BOWMAN v. WEER et al.案中委托人因为没有子嗣而将其遗产信托的受益人指定为其侄女,但是在信托文书中规定其侄女不得结婚,以防其结婚后家族财产被未来侄女婿瓜分,如果其侄女结婚则剥夺其受益人身份,遗产信托的受益人转为其侄女的孩子。2但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认定此条款无效。另外,如果有因为宗教等原因限制受益人结婚的条款也将被宣布无效。3

4. 缓解再婚配偶与自己子女之间的矛盾

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再婚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再婚父母的幸福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再婚配偶与自己的子女之间的财产利益的平衡问题。子女担心父(或母)死亡后,自己父母生前的财产被父(或母)的再婚配偶继承,而再婚配偶又担心对方死亡后,自己无所依靠,又无财产赖以生存。于是在再婚配偶与子女之间发生争夺财产的激烈战争,受到影响的是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如果父(或母)将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将经营管理财产的收益在再婚配偶与子女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待再婚配偶死亡后,财产再由子女继承,则完全可以避免再婚配偶与自己子女之间的矛盾,令辛苦一生的老年人享受幸福的晚年。

(二)遗产信托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衔接

时下正值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在修改继承法的诸多论著中不乏学者对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讨论,主张合理设置相关规则以完善遗嘱执行中的相关规定。其中最受诟病的就是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过于粗略,没有对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的认定,也没有关于遗嘱执行人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则,更没有关于遗嘱执行人出现纠纷的救济方法,这些都有待补充完善。

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法律大都有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197至2228条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权利、职责、责任、解除以及报酬等做了相关规定。尤其是第2197至2198条规定,遗嘱执行人由遗嘱订立人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指定,同时其可以指定继任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授权遗嘱执行人再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共同执行人或继任执行人。另外,法院依遗嘱订立人申请,也可为其选任遗嘱执行人。《法国民法典》第1025至1034条也有相关规定,其中第10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的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瑞士民法典》第517条规定与其相似,《日本民法典》第1006至1021条也都有遗嘱执行人的相关规定,而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却显简单。1

虽然笔者在文中着重研究遗产信托制度,对遗产信托制度较之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优越性进行了更多的分析,但并不否认遗嘱执行人制度的重要性,在一些情景下遗嘱执行人制度具有不可代替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遗产的种类繁多,在遗产分配前需要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的代管人代替继承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遗嘱执行人制度必不可少。从另一个角度讲,不乏被继承人因为诸种原因愿意将遗产直接交给继承人,而不是交给受托人,因此,建议我国遗产继承采用双轨制,给予被继承人自主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以订立遗嘱方式传承和遗留自己的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来执行遗嘱内容,也可以采用订立遗产信托的方式来维护家族产业的延续。两种制度各有所长,同时确立,取长补短,真正实现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

(三)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合理架构

遗产信托实际上是以财产信托的方式实现遗产的分配与处置,因此,遗产信托制度须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巧妙结合与合理架构方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高度需求。我国现行继承法尚未有遗产信托的规定,《信托法》第十三条以遗嘱信托的称谓对遗产信托做了粗略规定2,《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受托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又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法人方可以作为受托人,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受托人。可见,现行法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实际需要,应当尽快修改继承法与信托法,赋予继承法与信托法不同的规范区域。

笔者认为,继承法应当在以下区域内予以规范性规定:第一,赋予被继承人将自己的遗产交由继承人继承或者交由受托人管理的选择权,被继承人一旦选择了遗产信托,任何法定继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即继承法要确认遗产信托的不可撤销性。第二,赋予被继承人对遗产信托性质的决定权,即被继承人有权在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两种不同属性的遗产信托中予以选择。如果被继承人根据自己财产性质选择民事信托,则被继承人可以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自由选择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受托人;如果被继承人选择商事信托,则需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第三,赋予被继承人遗产信托形式的选择权,即被继承人可以选择遗嘱的方式指定受托人,也可采合意的方式与受托人签订遗产信托合同。如果遗嘱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接受信托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由受益人另行选定受托人;被继承人与受托人签订遗产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的时间可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确定,或者合同生效之日,或者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在继承法规范的上述问题之外,其他事项均由信托法予以规范。诸如: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范围,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于被继承人生存期间即接受财产时被继承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职责的终止、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等问题。信托法是财产信托关系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在遗产信托关系中信托法不足以规范的问题,仍需要继承法予以特殊性规定,或者由最高法院在具体实施继承法和信托法时予以司法解释。

1 霍英东长房三子霍震宇,以遗嘱执行人身份入禀高等法院,指亲兄弟霍英东集团总裁霍震寰侵吞至少14亿港元遗产,要求撤换霍震寰及姑姑霍慕勤两名遗产执行人,并建议高院委任退休法官罗杰志或其他合适人选与他共同管理霍英东遗产,同时要求霍震寰对遗产情况进行清点交代和重新估价。详见陈凯:《遗嘱执行人能否随便解任》,载《北京日报》,2011年12月28日第18版。

1 所有权的质的分割源于十三世纪的土地用益制度(use),是在英国时期蓬勃发展起来的。当时,英国的土地主们还受束于封建土地制度,一旦土地主们要去参加,那么他们就需要一个信得过的人替他们来管理自己的土地,以便在自己东征归来后不会丧失原来的土地。然而,当土地主们载誉返乡时,他们归还土地的要求却遭到他们指定的管理人的拒绝。开始,普通法并没有考虑他们的诉求,直到王国法庭意识到这个问题并着手处理,受托管理人才依法履行其义务,将土地归还。而归还与否的主要依据却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是王国大法官基于公平和正义的个案判断,这也促成了公平原则的诞生。但是不久之后,王国法庭发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办法不能应对和解决大量的土地归还诉求,因此大法官决定让土地的现实占有人继续占用土地,将土地收益给予真正的土地主,并在他们诉求归还的时候返还土地。那么这些返乡的战士(即过去的土地主)就是信托受益人,土地的现实占有管理人就是受托人,而这个制度就是最早的信托制度的雏形。参见Elizabeth Prine Pauls, ed. (15 July 2008),“primogeniture and ultimogeniture”,in Encyclop?dia Britannica,Retrieved 1 November 2012。

2 亦有学者认为英美的遗产信托制度源于十四世纪古罗马的信托遗赠。“信托遗赠”于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创立。当时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其具体内容为遗嘱订立人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法定继承人依照遗嘱订立人的意愿将遗产转交于遗嘱订立人要赠与的受益人。由于这一制度有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之嫌,因此在最初设立时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直到古罗马帝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则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遗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人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参见斯宾思(A.Michael Spence)和斯托雷(Joseph Story)相关论点,Story,Joseph,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Fourth Edi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 Co, 1874等。

1 Section 10800. Cal. Prob. Code. 在加州,遗嘱认证费用由州立法规定。房产的遗产认证费用是基于房产增值后价值计算的,同时这也将产生大量的律师费用。例如,几年前的一处房产价值150 000美元,而几年后它的价值已达900 000美元,那么遗嘱认证费用就基于增值后的价格比例确定为23 000美元。

1 Charles O. MILLER Jr. and Dorothy M. Miller, Petitioners, v.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2010 WL 8335147, at 17.

2 HMRC Inheritance Tax (’iht) Thresholds.

3 Rosenberg, Scott D. (2009-2010).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4 参见张伟湘:《家族信托:富豪家族财富传承秘密印记》,http://,2013年5月31日登录。

1 同性夫妻关系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各州有不同的规定。在加州认定为未婚同居关系,不具有相互继承权;康涅狄格州为民事结合、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具有相互继承权;夏威夷州为互惠受益人关系,具有相互继承权;马萨诸塞州为合法婚姻关系,具有相互继承权等。(Denis Clifford:Make Your Own Living Trust,NOLO PR,March 2009.)

2 Kern v. Taney,2010 WL 2510988 (.Pl.),11 Pa. D. & C. 5th 558.

3 Antipas Johnlang Konou v. Stephen M. Wilson et al.,211 Cal.App.4th 1284, 150 Cal.Rptr.3d 699, 12 Cal. Daily Op. Serv. 13,682, 2012 Daily Journal D.A.R. 16,734.

4 Shapira v. Union National Bank. Common Pleas Ct. of Mahoning County, 39 Ohio Misc. 28,315 N.E.2d 825 [1974].

1 Simpson v. Calivas. N.H.Sup. Ct., 139 N.H. 1, 650 A.2d 318 [1994].

2 UTC Section 808(d).

3 In re Rothko. N.Y. Ct. App., 43 N.Y.2d 305, 372 N.E.2d 291, N.Y.S.2d 449 [1977].

4 Hartman v. Hartle. N.J. Super. Ch. Div., 95 N.J. Eq. 123, 122A. 615 [1923].

5 Fletcher v. Fletcher. Va. Sup. Ct., 480 S.E.2d 488 [1997].

6 Wood v. U.S.Bank, N.A. Ohio Ct. App., 828 N.E.2d 1072 [2005].

1 据统计,2012年民营企业500强的纳税总额为4094.34亿元,占全国纳税总额的55%;吸纳就业人口629.51万人。参见贾中山:《中国民营企业纳税总额4094.34亿 “追平”总利润》,引自搜狐财经网http:///20120830/n351939007.shtml,2013年5月30日登录;另参见蒋正华:《当前国企只占企业总数1% 民企纳税更多》,引自凤凰网,http:///hybd/special/myqynh/20100125/1752127.shtml,2013年5月31日登录。

2 BOWMAN v. WEER et al,Court of Appeals of Maryland,No. 121. April 26, 1954,204 Md.344,104 A.2d 620.

3 In re HARRIS’ WILL,Surrogate’s Court, Queens County, New York,143 N.Y.S.2d 746.

1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信托法》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 考 文 献

[1] John H. Langbein. “The Contractarian Basis of the Law of Trusts”, in Yale Law Journal, 1995, December.

[2] John H. Scheid. “Down Labyrinthine Ways: A Recording Acts Guide For First Year Law Students”, in 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 Law Review, 2002, Fall.

[3] Henry Hansmann. “Ugo Mattei: The Functions of Trust Law: A Comparative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in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98, May.

[4] Roy Goode. Commercial Law (2nd ed.).

[5] Denis Clifford. “Make Your Own Living Trust”, in NOLO PR, 2009, March.

[6] 陶继侃:《当代西方财政》,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7] Jonathan R. Macey. “Private Trusts for the Provision of Private Goods”, in the Emory Law Journal, Vol. 37, 1988, Fall.

[8] Arthur D. Sederbaum. Setting up and Executing Trusts. 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1988.

Study on Inheritance Trusteeship System in Anglo-American Law

——Also on the Perfection of Inherit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MA Xin-yan,Huang Hai-zhou

(Law School,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 China)

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范文2

这不禁令人想起几年前,一则深入人心的台湾大众银行的广告:五位平均年龄81岁的台湾老人,骑摩托车环岛13天,完成各自心里的“骑士”梦想。

不管是皇家趣事,还是品牌传播立意,故事之所以那么鸡汤,那么感人,无非是有一种东西触动了大家的心灵――情怀,一种对某种心愿、梦想痴迷的情怀。

而在北京,就有一个热衷中国传统文化,对书法的普及推广一直抱有极大热忱和情怀的“写字派”。他们的故事,要从近年来国家持续关注普及书法教育,但实际推进举步维艰说起。

书法进中小学课堂被写进提案,终于在2015年两会上通过,但缺教材,缺师资的实情却让这项文化大业面临窘境。据统计,仅从师资来说,如果全国每个学校配备一位书法老师,全国至少还有40万老师的缺口,毋宁说那些边远和贫困地区。

而这个平均年龄超过40岁的团队,成立了一个写字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写字派),搭载“互联网+”的科技力量,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代表――书法,做成了一份事业,不仅承载了书法教育的社会责任,还实现了“书法+大数据”的商业谋变。

众所周知的是,做文化事业并不容易,而写字派不仅打造了现有App手机应用、书法云教室、云书院和线上商城四大产品线,更是形成了线上线下相结合、校内和校外相补充的书法教育生态体系,130万汉字储备、2000节课程、16000段书法视频、16万张碑帖图片,团队规模近百人,并成功引入优酷集团入股投资。

写字派联合创始人、培训部CEO刘琳琳打趣说,本是几个高龄的“文化老干部”,抱着一股传承社会责任的初衷,将中国书法情怀做成事业,没想到,竟然还成了!

“老干部”打造书法数据库

2015年两会上中小学课堂书法普及的提案通过,是源于背后政协委员们已经连续了九年的坚持。

2014年,写字派正式成立。

刘琳琳对《中外管理》介绍,核心创始人中一个60后,三个70后,分别来自中国艺术研究院、书法出版社以及国企宣传部门,多年浸文化产业,有热忱又有政策敏锐度,他们坚信书法进课堂是必然;而另外一位核心成员,是曾从联想集团离开的80后IT科班生,对大数据的应用和实践驾轻就熟,他发现文史大数据库太少了,书法数据库更是闻所未闻。

本着希望解决书法教育困境的初衷,写字派成立之初,就决定做一件事:建起书法大数据库。

厉兵秣马,只有先把书法教学方法、成型的课程和书法文章、书法常识、书法出版、书法资源以及高清的碑帖的图片搭建成一个数据库,将来书法教育的普及才有源头活水。

然而,编撰工作量之大,数据库建模专业度之高,着实令大家“头痛”了好一阵,刘琳琳介绍说,高龄团队就是“爱较真”,从中国书法定义的溯源,到考察自甲骨图片开始的书法字样,再到按照朝代进行编年的书法字帖、按照书法名家的朝代、书法派系的排序,以及细化到如何对毛笔进行分类,从材质、产地的分类,何谓湖笔、何谓徽笔,何谓狼毫、何谓羊毫……每一步必细致严谨。其间,团队很多次深入毛笔制造加工厂、宣纸制造的现场采访调研拍摄,为了确保数据库建模的专业度和方便管理,写字派还专门收购了一家技术公司。

历经一年多的努力,写字派的书法数据库成功搭建起来。现在从数据库的资源就可见一斑:收集经典碑帖图片16万余张,知识库、原创稿件、书法课程、题库等130万字,中小学及爱好者课程2000余课时,书法课配套视频16000余条,几乎涵盖了全面的书法学习课程与素材……

而此时恰逢2015年两会传来正式确定中小学书法进课堂提案通过的好消息。外人看来,这家创业公司似乎是赶上了一场天时地利人和的东风,但只有写字派知道,这个偶然是必然。

“云教室”让更多人受益于书法

迎合“主旋律”做正能量的事情,写字派的这帮人忙得不亦乐乎。

书法教育课程启动首先得有教材。

通过与全国11家教育出版社的频繁沟通和洽谈,写字派最后与七家出版社一同搭建书法课程互联网合作教学的协议尘埃落地。要知道占据90%教材市场的这七家出版社,对书法教育的普及和推进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很快,2015年7月,写字派就势在安卓和苹果同步上线了同名“写字派”的移动App应用。将初始的书法数据库内容和签约的出版社中小学书法数字教材,同步上线做配套教辅。写字派承诺所有对书法文化有兴趣的人群,都可以免费使用这个App工具。

后来写字派又陆续补充了大量书法教材视频,甚至请专业书法老师将写字的过程拍成视频录入App,学生和会员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字的运笔和笔法。

然而,有书法教程,没有书法老师怎么办?

截至2015年9月,本应按照教育部的红头文件要求,书法教师、教材一并到位,但近70%的学校并没有开课。有些学校甚至让体育老师、美术老师来兼任书法课教师,“学校也有苦衷,师资力量的短板是不争的事实。”刘琳琳有些无奈地说。

在中小学书法课堂线上课程展开后,写字派就陆续接收到多所学校邀请,希望能够给他们提供中小学书法教师培训,“这期间差不多跑遍了全国200个城市、乡镇、村子的中小学,最偏远的甚至还到了黑龙江、青海、新疆、广州最南部等。到目前,由写字派专家队伍培训的各地教师数量达一万多人。”回忆起那段艰苦的日子,刘琳琳说,辛苦,却很值得!

线上教辅、教师培训等工作井然有序,硬件配套也不能落后。

紧接着,写字派在全国的中小学开始了“云教室”布局。首家书法“云教室”落地安徽阜阳吕寨小学和插花镇小学。孩子们可以在标准、专业的书法环境中学习了。

据刘琳琳介绍,云教室,就是从搭建网络环境到教室内的碑帖挂图,再到书法授课数字教程、教学的课桌板凳以及一些相关的标准硬件配套。在全网络环境下,老师可以使用写字派的线上书法数据库教材,而学生写字的桌椅也是按照书法书写的人体力学特别设计的。

为了让偏远山区的孩子们也有更好的学习条件,写字派通过考察,选择了青海乐都市海东区城镇学校、青海海晏县寄宿制民族小学,专门为其捐赠了云教室。同时也以与慈善基金合作的方式,让辽宁沈阳等地的更多学校能够在云教室环境上书法课。

“每个地市的教育局都有书法教研员,各地书法老师聚集在一起,在移动互联时代,用写字派的App和网上教程探讨怎样去继承和发展书法文化,大家一起从实践里探索如何利用工具把书法教学做得更好。”刘琳琳对《中外管理》说,每当想起这番场景,整个团队都格外欣慰。后来中国书协的一位专家在提到书法教学推进现状时,直接提出:“信息化时代,书法教学能否搞好,要看写字派。”

商业变现,将书法事业生态化

在商业界,各行各业都有巨头,但书法行业少有翘楚。传播书法文化,秉承社会责任,相信有这种情怀的人不在少数。但迄今为止,成功的书法商业化案例却鲜有,确实,光有情怀永远不能成事。

写字派能够活下来,并且还活得不错。为何?

刘琳琳解释说,移动互联时代给书法的传播带来更全新的改观。搭建书法大数据库,配套书法教材教辅,实地安装“云课堂”,广泛传播书法文化,社会责任和商业变现不但不相矛盾,也可以相辅相成。

从线上看,写字派推出的庞大书法数据库资源,等于用技术的壁垒将竞争对手甩在身后,以独有的数据库资源优势迅速抢滩市场高地;与出版社的书法教辅的配套签约合作,是一种基本的基于知识产权交易的商业方式;功能全面和内容丰富的App实现了流量收益,大数据分析技术会根据用户行为分析实现线上电商的分流,电商业务又会是很大一个利润版块。

从线下看,写字派的书法专家资源为有此需求的学校提供针对性教师培训和软件硬件服务。云教室的配套设施的推进也是采用捐赠、公益合作以及半商业合作进行。很多商业模式也在逐步探讨,据刘琳琳介绍,仅山西省就即将签署200多所学校的书法进课堂的教师培训、教程软件、云教室等配套服务,辽宁省更是达到600多所学校的签约服务需求。

除了针对中小学生的书法授课,写字派还推出成年人书法培训班,线下的教室里不仅有十岁以下的小学生,更吸引了都市白领、孩爸孩妈等成年人来此学习书法。

由纯资源型的数据库转型为基于大数据平台的书法教学生态体系,写字派短短半年来的商业模式探索已经小有收获。到目前为止,写字派书法云教室和云书院已实现近千万元的销售额。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文化产业中的“商业奇迹”。

写字派有一个愿景,就是要以独具中华元素的汉字作为弘扬民族文化的切入点,以“汉字书写”作为业务本宗,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中国传统的汉字书写文化高效传播,力求打造一条“空中文化丝路”。将这条以书法数据库、书法云课堂,线上线下同步发力的“书法生态化”路子,走得更稳。

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范文3

关键词:阿诗玛 他者 构建

石林具有最为多样的喀斯特形态。世界各地最为典型的石林喀斯特形态在这里都可以找到,不仅有发育完美的剑状、刃脊状喀斯特,而且还有蘑菇状、塔状等形态,可谓集石林景观之大成,堪称“石林喀斯特博物馆”,具有极高的科学和美学价值。

号称“世界喀斯特的精华”的石林以喀斯特景观为主,以“雄、奇、险、秀、幽、奥、旷”著称,具有世界上最奇特的喀斯特地貌(岩溶地貌)景观,已形成历史久远、类型齐全、规模宏大、发育完整,被誉为“天下第一奇观”、“地理迷宫”、“大自然雕塑博物馆”、“造型地貌天然博物馆”,在世界地学界享有盛誉。石林形成于2.7亿年前,发育经漫长地质演化和复杂的古地理环境变迁才形成了现今极为珍贵的地质遗迹;它涵盖了地球上众多的喀斯特地貌类型,分布世界各地的石林仿佛汇集于此,是典型的高原喀斯特生态系统和最丰富的立体全景图。

一、阿诗玛品牌建设

《阿诗玛》的成长离不开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的腾飞也不可能撇弃《阿诗玛》。石林旅游业对撒尼地区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主要表现对传统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农耕为主的产业劳作中增添了新的样式,即旅游;传统的农林产品中加进了旅游性民族礼品和纪念品;受旅游业推动,以往用于个人使用消费的手工艺品及服饰等现在转变成了商品;以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间劳作现在换成了导游和小业主职业等。这些都是旅游业兴起后为撒尼社会带来的剧变。石林旅游是石林撒尼人居住区内关于自然环境、自然风光的旅游,也是吸引和关系到撒尼人文化生活的旅游,因为石林的旅游业为石林阿诗玛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展示平台、创造平台、经济支持,同时也为其提供了优良的动力机制;也正是因为有了旅游这一平台,因此也具有了具体的和实际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少数民族文化要围绕旅游来包装。

石林阿诗玛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传统。传统文化,特别是优秀的传统文化,对推动文化的进步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知道,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它也需要在现代得到完善、丰富和发展。任何一个民族都是历史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只有按着现代文明标准创造出现代的撒尼文化,才是撒尼人文化发展的唯一选择。

“阿诗玛”是饮誉海内外一个独特的文化品牌,石林彝族自治县是“阿诗玛”的故乡。因此,在对“石林”、“阿诗玛”等品牌进行保护的时候,石林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以跨行业的眼光,实现着石林阿诗玛大品牌的跨行业塑造。例如,曲靖卷烟厂用了石林品牌,玉溪卷烟厂用了阿诗玛品牌,云南轮胎厂用了石林品牌,还有石林鞋、石林矿泉水等等都使用着“石林”和“阿诗玛”这些名称。但石林并没有简单地一刀切,把这些认为是商标侵权,而是通过分析予以处理。这些厂家、公司最初使用“石林”、“阿诗玛”作为品牌,从积极意义上理解是宣传石林、宣传撒尼人。把石林阿诗玛文化发扬光大了,把石林阿诗玛的形象树立了,把石林地区的经济发展强大了,这便是阿诗玛文化依托旅游业发展来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积极效应。

跨地区来塑造石林阿诗玛文化大品牌的形象是近年来石林发展的主要趋势。如石林阿诗玛头像已成为云南省的旅游形象,从撒尼传统音乐中创作的歌曲《远方的客人请您留下来》成为云南省的旅游歌曲,如云南曲靖市中心所在地塑造了阿黑、阿诗玛像,石林阿诗玛文化在许多地方得到认同等,就都是有力的证据。这是民族文化精华的升华、作用的扩大、价值的提升。扩大了阿诗玛文化存在的空间,延长了存在的时间,让更多的人接受和认同。

二、石林阿诗玛文化

石林,作为一个以石林风景区为依托,以《阿诗玛》为背景来发展的小县城,虽然是创下了不少令人欣慰的旅游佳绩,但这并不等于我们把石林、把阿诗玛文化的对外宣传做到了无可挑剔的地步,只有不断的努力,才能把石林阿诗玛这一品牌做大,才能更好的为当地的经济服务。

(一)推崇以《阿诗玛》为代表的精品力作

撒尼民间叙事长诗《阿诗玛》和电影《阿诗玛》为宣传撒尼传统文化作出了卓越贡献。它的成功,表明撒尼传统文化、汉文化、西方文化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是文化间的互相交融和整和成就了这一文化瑰宝。经过撒尼人民一代代的口头传唱,到撒尼传统知识分子毕摩当经书传唱,再到汉族文人精雕细刻整理长诗,最终采用现代技术搬上银幕,《阿诗玛》的创造成功凝聚着多文化类别的努力。长诗《阿诗玛》和电影《阿诗玛》成为精品,给石林旅游业发展带来的积极效应,就是借文化宣传了石林,促销了石林;就是借文化发展了旅游业,壮大了旅游业;就是借文化重塑了一个地区的形象,一个民族的形象。长诗《阿诗玛》的整理出版,电影《阿诗玛》的发行,以及以《阿诗玛》为代表的撒尼文化推动了石林旅游业的发展,使撒尼文化发挥了数千年来未能展现的强力作用。因而人们常常用诗中的人名代替族名(撒尼人称我们都是阿诗玛或我们都是阿黑),以个人的形象代替群体形象(阿诗玛是撒尼美神的象征),以人名代替地名(石林是阿诗玛的故乡)。传统文化在这里并没有消失而是在光大,并没有零散而是系统化,民族认同感并没有弱化而是得到强化,民族凝聚力并没有减弱而是得到增强。

但值得深思的是,长诗《阿诗玛》和电影《阿诗玛》的出版、发行都是在四五十年之前,那个时候的物质条件无法跟今天比拟,但却出现了以《阿诗玛》为代表的文化热潮;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繁荣富裕,科技大步前进,我们却没有产生出堪与《阿诗玛》以及这一时代相匹配的精品力作。这倒是值得认真反思的。

(二)特色旅游――火把节

在石林,彝族火把节从以宗教内容为主的祭祀演变为以文体活动为主的庆典活动,从民间活动演变为政府法定节日,从小规模的活动演变为大规模的活动,发展至今,以至有“东方狂欢节”的称号,并成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大舞台、大天地。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大,作用之强,效果之好,已经超出了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活动。这表明火把节凭借本身内容的充实、形式的创新而成为一个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结合的成功案例,成为一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融合的成功案例。

文化是旅游之魂。从火把节能办大、办好、办长的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文化的发展趋势和人们的追求,并得到一些关于民族新文化的启示:每年的彝家乐、赛装节、密枝节等撒尼传统文化中突出的撒尼人的民间活动、审美观念和传统生态观,和火把节的狂欢构成完整的、系统的彝族撒尼文化。

(三)民居建筑

村寨是文化的载体,民居又是村寨的载体和组成单位。以民居为代表的建筑综合地反出一个民族的文化,反映出民族文化的地域性和独特性。

说到彝族撒尼人的建筑,撒尼民间广为流传的四句话,说明了石林撒尼历史上主要的四种民居建筑类型及其主要分布村落:“线日努拖黑,努黑努遮黑,顾黑查叶黑,格思拖拍黑。”即“海邑土库房,糯黑石板房,和合篱笆房,月湖茅草房”。因此,在现代化的开发建设中,要很好的结合旅游业的发展,在标志性建筑上建出水平,在开发区中保留传统特色。

(四)民间文艺

石林县享有“歌舞之乡”的美誉。据初步统计,活跃在石林县城乡各村寨的业余演出队有600多支,参与人员近3万人。《阿诗玛》为什么会在石林撒尼人中产生,《远方的客人请您留下来》为什么从撒尼人中唱出,大三弦为什么被撒尼人舞出国界?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歌舞艺术在人民群众中有极其深厚的土壤和根基。

如果不能把这种民间的文艺活动规范化和市场化,而仅仅是民间的自娱自乐,那么,在现代化进程中,民间的各种艺术随之将很快丧失,就因为它没有跟市场、发展、开放联系在一起;如果一味地强调市场化和规范化,失去民间基础,也比较容易丧失。

三、小结

“阿诗玛”是遗产,也是资源,为了继承、保护和弘扬这份历史遗产,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利用“阿诗玛”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官方提出了一个新的宣传、建构理念――石林阿诗玛文化(品牌)。政府已经看到了“阿诗玛”带来的旅游经济效益对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石林阿诗玛文化在许多地方得到认同也促使政府加大了对石林阿诗玛旅游文化项目的投资力度,并提出了“石林”、“阿诗玛”的品牌推广概念,这些措施都将更好的宣传和弘扬阿诗玛文化。

石林阿诗玛文化的建构工作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会有许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仔细地对待、解决。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需要与时俱进。但撒尼民众从观念上、心理上还没有真正地适应现代化的发展:他们热爱乡土却不愿离开乡土到外地无闯荡创业;农业文明时期的公房制已消失,但也因小伙子们相互之间抢一个姑娘而发生械斗,乃至发生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撒尼人有着很好的合群团结的团队精神,但也经常发生讲情不讲法的现象等等。

要想更好地发展石林阿诗玛文化,就让民众在心理上、观念上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这也不是说我们就要不顾一切地抛弃自己民族的精华,而是要以一种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外来文化,看待本民族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德光编《阿诗玛文献汇编》,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2]卢义、黄建明编《石林文化景观》,中国文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

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范文4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重新回到我自己的母校,与同学们做一个简单的交流沟通和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讲座,希望通过此次讲解让同学们知道一些生活中常发易发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知道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法律边界在哪?这里,在讲法律知识的同时,我将结合一些我们审理的的具体案例来讲,通过案例的讲解给同学们更加直观的印象和理解。

现在我们国家应该说是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里,我们先说一下关于年龄的法律规定,同学们应该都知道在我国,一个成年人的标志,关于其年龄界限是年满十八周岁;未年满十八周岁的都是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追究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六周岁,一个人年满十六周岁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仅对上述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我今天在这里将给同学们讲十个在青少年中间常见易见的十种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其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种不良行为是旷课,旷课的学生一是脱离了学校家长的监管,这样其容易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由于青少年辨明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理较重,经常旷课的学生很容易被拉下水,严重的会发展成为犯罪,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多同学或许不理解,我旷课怎么就是违法行为呢?这里我们想说,旷课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我们的统计分析,在审理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中有过旷课经历的就占90%以上,可见旷课这一不良行为是我们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很大的诱因。

第二种不良行为是夜不归宿,夜不归宿指的是晚上脱离学校或者家庭的监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晚上不回家或者宿舍睡觉。夜晚是违法犯罪的高发时间段,如果青少年夜不归宿,其存在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一是很可能遭受他人的侵害;二是易受他人蛊惑、利用,继而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夜不归宿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统计,审理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接近30%有过夜不归宿的经历。

第三种不良行为是携带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携带管制刀具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里不以使用管制刀具为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同时,携带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一些犯罪活动发生的作案工具,比如两人在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抓扯过程中,如果一方携带管制刀具,事发时不能有效控制情绪,很可能就会拿出管制刀具伤及他人,发生伤害的后果。那这里,同学们可能会问,如果我平时携带一把水果刀应该不算是什么吧?这里,我们讲携带水果刀,我国的法律确实没有明令禁止,但水果刀在某种程度、某种条件下,它也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凶器,所以我们说同学们最好不要带任何刀具外出或者上学,以防发生一些伤害后果。

第四种不良行为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类不良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校园内最易发生的现象,也是同学之间最易发生的矛盾纠纷。一些同学本身脾气较为急躁,遇事易冲动,与同学之间稍有矛盾或意见分歧时便大打出手或者恶语相向,我们说不管是打架斗殴还是辱骂他人,都对我们自身的成长存在很大的消极影响;如果一个人出口就是满嘴脏话,动辄就骂人、打人,那大家会对你这个人形成一个不好的印象,认为你缺乏必要的家教和教养,这样就不会愿意与你接触交往,你就很容易被大家所孤立;同时,一个人如果稍有不顺心就去殴打他人,其行为不受约束,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加以及时的矫治,久而久之就会养成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行为模式,严重的将会沦为犯罪,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第五种不良行为是强拿硬要,在校园里集中表现为高年级的学生对低年级的学生实施的一些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过高年级的学生仗着自己身体比较强壮,恃强凌弱,欺负弱小,如果身上没钱了,就会去找一些低年级或者身体比较弱小的同学索要,叫他们拿点钱给自己,一般表现为通过一些言语上的威胁或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比如打几拳或是踢几脚)来达到强拿硬要的目的。如果遇到低年级同学的反抗,便会拳脚相加,让低年级同学形成一种惧怕心理,见着他就得乖乖把钱拿出来。在现实生活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很有可能演变成为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近年来在中学校园里这种案件呈上升趋势,他们抢走的财物很少,多是几元几十元,但对校园的危害却是很严重的,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导致部分学生因恐惧而不想上学,影响学习成绩,甚至心灵上造成一定的阴影。据我们统计分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接近15%的比例。

这里,给大家讲个案例,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学校的学生,小王比小李高一年级。小王本人身体比较强壮、个头比较高,在学校里一贯表现比较差,喜欢逞强耍威风,经常在学校内外对低年级同学索要钱财、物品等。小李本身身材较为弱小,此前曾多次迫于小王的这种威胁或者暴力,也将自己身上的财物拿出来给小王;这样的情况发生几次后,小李就想长此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他在市场上去买了一把弹簧刀带在身上,心想“如果小王再抢我身上的财物,我就打他,打不过我就拿刀扎他”;几天后,小王与小李相遇了,小王又向小李索要财物,小李说没有,小王就要强行搜身,两人继而发生抓扯,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小李自然吃亏,小李想着平时常受小王的欺负,心里很生气,于是拿出自己身上的弹簧刀,一刀刺向了小王,将小王刺成重伤。案发后,小王虽然每次索要的钱财不多,几元、几十元,但因其系多次向同学强拿硬要,其行为是一种滋事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时,小王自己说,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但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行为还构成犯罪。这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293条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小李呢,本身他是一名受害者,但因为采取了不当的解决方式,首先购买并携带管制刀具上学,继而使用该刀具将人捅成重伤,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个案件给我们一个思考,原本可以不发生的案件都是由小王和小李二人的不良行为发展引起的,就因为小王、小李二人平时的不良行为,没有加以及时的纠正矫治,导致发生了最后两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结果不得不令人惋惜;由此可见,重视我们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并加以及时的矫治,这对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意义非常大。

第六种不良行为是偷窃财物;古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说好看的、好用的、好玩的东西,我们每一个人都想拥有,但拥有这些东西需要我们用合法的途径获得,比如说家里父母或亲朋好友的购买,朋友同学间的馈赠,或是自己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来购买;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总想着不劳而获,总想着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来获得或是拥有这些东西;我们说偷窃是一种不良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偷窃本身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一是让受害人本身受损,其财物被盗,最直接的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你所处的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一个地区如果偷窃行为频发,那居住或生活在此的居民便会人人自危,担心自身财物被盗,这也是对我们社会安全感的一种破坏。

很多人的偷窃,都是从一些小偷小摸行为发展到偷拿别人的手机或是金额较大的现金等,盗窃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案率最高的案件了,一般能占到我们受理案件总数的40%-50%。《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我们对这个法条加以说明,现在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较之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前我们四川省的标准是1000元,现在是1600元,也就是说盗窃金额达到1600元以上的,才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将会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盗窃罪这一法条本身,《刑法》修正案八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即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样的行为入刑,这里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也包括三次);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扒窃区别于其他盗窃类型的关键在于扒窃是行为人窃取他人身上的或者随身携带的财物;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旨在加强对公民住宅及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即便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将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他盗窃了5次,每次盗窃的财物不多,可能就是几十元到一二百元,其总金额虽然没有达到1600元(四川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因其系多次实施盗窃,(我们刚才说了三次以上就叫多次),那这个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仍可以盗窃罪来判处刑罚。

偷窃本身具有一定隐蔽性,在某种特定环境条件下,一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贪念,所以这对同学自制力也是一个考验。别人的财物不能拿更不能偷,这是我们从小就被告知的规矩,也是最基本最浅显的道理,这里我就不再多说了。

第七种不良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有的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是一种好奇心理的驱使,或者为了撒气,就去毁坏他人的东西,如果被毁坏财物价值过高(我们是以毁坏财物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一些学生没有钱了就偷,对别人恨了就损坏其财物这些现象都是要不得的,偷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大了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小也会受到治安处罚。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次两次的侥幸会助长我们犯罪的欲望,最终会毁了我们自己。

这里,也举个例子加以说明,三个在校男生,这里用A、B、C来简单代替;ABC三人经常不上学,平时称兄道弟的,经常在一起玩,三人也特别喜欢上网;有一天深夜,三人上完网从网吧出来,三人都觉得肚子有点饿,想买点吃的东西,但三人囊中羞涩,搜遍了全身也没搜出钱来;这时三人看见路边有一个售货亭,其中A就对BC说,“我们干脆把亭子砸开,到里面拿点东西出来吃”,BC听后都表示同意,三人一拍即合;三人根本没有多想,也没有考虑这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于是三人在路边找来石头、砖块等将售货亭砸开从里面拿了接近100元的食物出来吃;虽然该三人拿的食物价值不高,但因这行为严重毁坏了售货亭,经鉴定售货亭被毁坏的金额接近20000元,该三人行为均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ABC三人的所作所为是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看出三人法律知识的贫乏,加之其平时身上不良行为的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过程中,三个人都表示不知道也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我们说,ABC三人就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法律可以惩罚犯罪,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不救济无知;所以同学们平时如果或多或少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识,这对我们是非常有好处的,通过学习会让大家知道法律的底线是什么,你们的言行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行为的边界在哪,哪些是我们不能去触碰的。

第八种不良行为是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这种不良行为在校园里不算常见多发的行为,这里就不过多阐述了。

第九种不良行为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型场所一般都是嘈杂的环境、复杂的人群,加之场所监管不到位,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青少年一般模仿能力强,好奇心理重,如果长期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极易受到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习气的影响;一些未成人人喜欢上网、网瘾很大,经常逃学旷课进网吧,如果没钱,就可能会去偷去抢,所以我们经常说网吧内的偷盗行为是非常常见的。

网吧也属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经常上网打游戏对我们青少年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该用理性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警惕网上的不良因素和不良影响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第十种不良行为是吸烟、酗酒,“吸烟有害健康”,这个标语在每个香烟外包装上都能看见,香烟内含有尼古丁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对我们青少年身体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旦染上烟瘾,经常吸烟,那作为未成年人来讲,其生活、学习易受到吸烟的影响;通过吸烟,一般也会认识到一帮烟友,一来二去,大家就成为朋友,就容易形成发展成一个小团伙,大家在一起吸烟、喝酒等;在座的同学一般都处于16-18岁之间,都正处于身体成长发育期,这本身就会给我们身体带来极大危害。饮酒会让人的认识能力、自控能力都有所降低,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你是意识清醒,还是因为醉酒而意识不清醒,只要是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不会因为你系醉酒意识模糊就减轻或者免除你的刑事责任;饮酒或是醉酒后容易产生比如说酒后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

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这也是我们审理的一个案件,在校两个男生(这里用A和B来代替,都是未成年人),一天A喝了酒,在学校走路时,不小心撞了B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抓扯在一起,双方约定下晚自习后解决;A、B回到教室后都邀约了本班几名同学下自习后帮忙。晚自习后,A、B相遇,当时被老师发现制止勒令回宿舍;在回宿舍途中,A、B两伙人再次发生冲突,两伙人开始互相打架斗殴,其中B这边的几个人围着A对他实施殴打,A慌乱中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随意乱挥舞,将在旁边看热闹的同学甲捅伤,致甲重伤的后果。后A、B两人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里,A、B都有聚众的行为,但A用刀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个案件中,如果当时在场的人都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也许这样的案件就不会发生。通过法庭的审理,在案的被告人A说当时自己喝了酒,意识状态不清醒,遇事也不冷静,没考虑什么后果就拿刀出来挥舞,现在是后悔莫及。

这里涉及一个在校园多发的犯罪—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撕打。

喝酒闹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同时在上面的案例中也反映出那些被A、B邀约参与打架的同学,盲目讲求哥们义气,这也是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同学们也许会问,很多武侠片或者武侠小说中不也讲究做人要讲义气吗?比如武侠小说中,金庸小说最大特色与核心思想之一就是继承并发扬光大了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的“义”,文本中洋溢着侠义精神的光辉。他笔下的“英雄人物”个个义薄云天、 甚至平凡人物、反面人物,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也不乏侠义之举。我们说,金庸小说中倡导的“义”,并不是那种不辨是非曲直就“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愚蠢行为,而是与正义、道义相联系的,并且以正义、道义为基础。所以这里我们应该对义气有清醒的认识,什么才叫做“义”?只有正当的才能够叫义,而不是不分曲直不辨明是非就作出的冲动之举。

通过我们刚才举出的案例(聚众斗殴案和故意伤害案),又折射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对案例分析看出都是由小事引发矛盾;矛盾发生后,自认为自己可以解决;无原则的盲目讲哥们义气;以强欺弱,以众欺寡;随身携带有刀具;一个小矛盾就可以引发出一起血案,而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做事一定不要冲动;同学们一定要明白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产生分歧是在所难免的,要正确对待和解决矛盾;学会全面看问题,善于站在别人的立场看问题,不能自私片面;做一个心胸宽广的人,宽容对待他人,生活中多一些互相理解;学会换位思考,多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律己宽人的健康人格。

第十一种不良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因为上列十种不良行为不可能穷尽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切,故最后用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来加以说明,其他一切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同样都是不良行为。

这里,我们想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者的关系加以说明,三者既存在差异,也有关联性;不良行为一般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里面也包括一些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全部都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三者是依次递增的;同时三者之间也存在关联性,即不良行为一旦发生,如果不及时加以矫治,就会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青少年如果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纵容其发展下去,最终将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说了这么多,我们该如何加以预防或者说是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呢?不知同学们是否听说过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就如《黄帝内经》中记载:“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扁鹊认为,只有帮助病人在病发前就消除疾病的隐患,使身体免受疾病的侵害,才称得上是医术高明的医生。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 “治未病”。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虽离我们年代久远,但是它的寓意非常深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重温一下这个经典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代有位神医叫扁鹊,他能用目光观色,能知病邪在皮肤、肌肉之间,进到血脉和肠胃之间,病邪深入到骨髓。扁鹊三兄弟都是当时的名医,尤以扁鹊最负盛誉。有一天,扁鹊为魏文王针灸,魏王问扁鹊:“你们扁鹊三兄弟到底哪一位医术最高?”扁鹊不假思索道:“长兄最高,我最差。”魏王诧异。

扁鹊说:“我长兄治病能在病人还没有显出的病症状的时候,就为人铲除病源,即所谓的防患于未然。二哥的医术比长兄差些,但是也比我高明,因为他总在病人刚发病就能及时发现并对症下药,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而我是在病情发作和严重之后进行治疗。所以事实上,在扁鹊三兄弟我的医术最低,我没有防患于未然,让病人受了很大的痛苦,虽名振天下却对保护病人健康贡献最小。”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上医”治病于未发之时。其实不管是治病还是做事,都要防患于未然,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如此,才是最佳的做事方式。

那我们又该如何做呢?这里,我想用十五个字来概况: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慎交友,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学们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

立大志,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也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我们要注重自身品德修养,通过学习悟出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

善慎独,在这里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自己要有主见,切不可盲从;

敢维权,我们每一个青少年不光要学法知法,更要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学会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对此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远离娱乐场所。

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要坦白的向老师、学校和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切莫错上加错。这里也再谈下与父母老师的交流问题,在座的同学我想平时也许大多不愿向父母或者老师吐露心声,遇到困惑和不解时也不愿与父母老师交流,觉得不喜欢父母的说教;应该说,父母和老师毕竟比你们年长,他们经历的也比你们多,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对你们进行一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教育,使你们分清自己所处的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帮助同学们发现不良行为或者不良行为倾向并加以纠正,使自己的心理获得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