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的特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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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特性

法律服务的特性范文1

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司法行政机关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加以认真思考。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 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

是业务骨干,又是管理者,还要有奉献精神,这些我们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务执业特点,个别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势必会打破,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约。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实证明,自律管理的好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经过我们对几个所比较,发现有的所单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个所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所整体素质并不差,出现各忙各的业务,谁也管不了谁,管理自然是一盘散沙。由此可见,自律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显得并不重要,而对于整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说却是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识,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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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特性范文2

一、律师的样态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3]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105页。

法律服务的特性范文3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具有多样性、广泛性的特点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主体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是由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现状和特点决定的。首先,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我国的人口数量较大,法律援助对象众多,并且公民法律普及的程度不高,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法律援助对象不仅要求得到专业的诉讼和辩护,也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非诉讼的法律事务的指导和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缺少,全国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到13万人,平均每一万人不足一名律师。同时,律师分布不均衡,70%左右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30%的律师在为农村服务。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人员正是为了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均衡应运而生的,目前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仅有10万人左右。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牵援助工作中来 ,共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其次,法律援助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从降低和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出发,应该对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配置不同援助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参与者的力量,为有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对象服务,实现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最充分地发挥,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是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原因,在法律援助参与者的范围和对象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通过《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了由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职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对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灵活的、倡导性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一些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存在的问题

经费困难。除个别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在各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站点情况相对好一些。这些站点虽然没有专项经费支持,但是由于其设在各社会团体内部,其办公经费一般都会从其所属部门开支。但是这些组织能利用的办公经费有限,所以其业务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形同虚设,很少开展活动。与上述组织相比,民间组织则困难更大,它们没有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些组织因争取到境外资金而成立,后因为境外资金收缩或停止而遇到了生存困难。

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人员的身份不明确,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较为艰难。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中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执业场所的限制不能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书,他们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身份经常受到质疑,得不到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应支持,在协调处理纠纷及办案取证等等活动中,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受到许多限制。由于经费及专业服务资质等原因,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范围很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案件范围很多是相同的,没有成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补充。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还缺乏具体的规定,针对社会组织踊跃但无序地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情况,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情况。但是目前仅仅是与经其批准设立的组织保持着经常性的工作联系;而对未经其审查、批准成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说是基本上不了解其从事法律援助活动方面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管理和监督。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仅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曾经发生有些社会组织因法律服务方面的收费引起纠纷被投诉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情况。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定位思考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挂了法律援助牌子,但工作仍处在权益维护的老模式上,对怎样开展法律援助思考不够;二是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视为维护社团成员利益的渠道,在工作开展中因依赖政府法律援助而失去 自治品格 ;三是致力于建立一套与政府法律援助相仿的工作体制 ,独立于政府外开展的却是与政府法律援助重合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效率有待提高。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 便捷、 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都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发挥的好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法律援助机构重办案轻管理,疏于履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影响了整个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明确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

我们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目标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要坚持: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与政府法律援助协调互补;多元化发展;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严格保证质量。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自律为主的内部治理机制。为保证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对社会组织要实行准入制度,明确监管的标准和责任。

加强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

立法 方面,加大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求中央政府对外加大对国际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交流力度,把握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势和成熟经验,对内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结合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制定详细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指导文件,形成以《 条例》 为基础,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为辅,相互衔接,多层次、综合性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协调有序发展。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则应依据《条例》并结合本行政区域财政、法制状况,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实施标准,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援助细则,并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做相应调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政府提出立法建议,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真正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资金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必须加大国家财政拨款数额,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其次,建立政府性法律援助基金。从实践上看,这种基金是一个很有发展潜质的资金筹集途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法律援助政府性基金可采用以下筹集方式:一是每年由政府从律师行业收取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法律援助机构,用做法律援助经费;二是从福利彩票、募捐扶贫济困等各项公用资金中提取法律援助基金;三是政府将部分罚没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金;四是依法收取应由受援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同时从败诉的非受援方交纳的诉讼费用中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纪律,明确法律援助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办案质量都应达到一定标准,对于能力素质不达标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法律援助队伍。

加强培训和信息交流,注重专业特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动员、挖掘具有“维权性质”的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横向延展覆盖触角。

吸纳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对法律援助受众人群和服务实施主体分析发现,工、青、妇、残、老等社团组织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其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机构具有的维权特性与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本质高度契合,且具有周密的组织网络体系,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稳定,如果能够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则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有益补充。

发展专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善维权网络,活跃工作局面。

充分吸收社会律师作为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激励机制。截至 2013 年 11月,全国共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行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仅安徽、福建、江苏等 12 个省份规定“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此,一是要继续扩大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在其余的省份中建立奖励和表彰的激励机制,以提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激励机制应当以义务和职责的形式明确化,具体到条文表述中宜规定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突出强调 :请记住我站域名“应当”二字,更有利于保障激励机制的有效实现。

二是要增强激励机制的含金量。激励机制的实现形式主要为奖励和表彰。一方面,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绩突出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表彰力度,加强对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的学习、宣传,通过授予荣誉、提高社会美誉度的方式来增强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感和内心动力,激发其热情和积极性。

积极吸纳院校学生为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各地区可以与当地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在校学生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接待咨询、承办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成为了学生们的“实践课堂”,既为法律援助带来活力,也储备了人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张小秀 邓金华)

参考资料:

1、宫晓冰: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__ 年,第 3 页。

法律服务的特性范文4

关键词:税法律师;优势;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众所周知律师业务的分化,给律师职业带来十分明显的挑战和机遇。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突出,律师所的壮大和律师个人发展专业领域非常重要,不言而喻而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近几年,房地产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人力资源律师、公司律师等专业化分工都给律师带来了丰富的回报和美好未来。这些专业律师让同行们从寂寞中走出来,可谓前途无量。与此同时随着律师专业化分工,北京、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税法律师也应运而生。在纳税人权利意识日渐高涨和纳税人主体意识日益彰显的今天,“直面纳税人权利时代”到来,这也是税法学兴盛的标志。西方谚语称:“人生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 市场大潮下,人们的消费、生产、生活和交易,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密不可分,就个人与企业而言同样面临着赋税。税法实务当中的问题又是非常复杂。税法的问题秉性印证了税法的独特性,税法既有其独特的核心概念、逻辑结构、研究对象和内容体系。同时,税法又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它跨越公法和私法的部门法界限,将公法和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税法的问题意识为纽带和切入点,牵引公法和私法多方面的知识资源并综合运用,有些问题甚至分别涉及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参酌和运用。随着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的加快,税法律师应当站在税法服务的前沿,并赢得社会的普遍尊重,成为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和专业力量。

本文也旨在扩大财税律师知名度和重要地位,希冀能给律师带来新兴专业的发展前景。

一、税法律师与其他税法服务人员相比的优势与互补

目前,中国税法(或称为“税务”,本文统称“税法”)服务市场主要有税法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提供专业服务。各主体在税法服务领域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但提供税法服务时存在业务交叉,并且服务对象有时难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服务主体。所以,笔者就税法律师与其他职业相比主要有以下优势不同与互补做以简要阐述。

(一)企业需要的全方位税法服务

1.税法律师的优势

税法律师的业务领域一般集中于企业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如对外投资、兼并重组、进购销售等,这种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界定为受公法调整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现实中需要经济活动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衡、比较和筹划,以改变其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性质,得以寻求税负最优。由于律师全面掌握经济法、商法、行政法,会更为宏观、更合法化找到最佳权益解决方案,实为律师所长,当然对于专业从事税法服务的律师来讲更加得心应手。

2.与会计师、税务师比较

纳税大多数发生在业务实施的过程中,而财务人员只是在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很少参与纳税的计划和具体实施过程。而相对于税务师、会计师的业务领域,则一般集中于企业内部管理领域,如账务分析、账务处理、账务调整、及税赋负担上面。所以,在企业各项事务发生过程中,都需要税法律师参与进来,即事前介入。

(二)企业需要合法纳税

税法律师偏重方案合法性的分析,由于律师职业习惯和思维定势,更能够仔细甄别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这为税法律师的首要任务,税法律师重在度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直接表现为调查取证、对客观事实真实性判断以寻求低税赋法律依据;会计师、税务师偏重于研究不同方案的账务处理效果,仔细甄别不同方案可能达到的经济效果的高低,为其所长,税务师、会计师重在量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直接表现为计算、分析、比较,会缺乏合法性研究。

(三)介入司法程序

由于税法具有三个特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税务法制的环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权大于法、税务机关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有存在,这就更需要税法律师的存在和帮助。税法律师首先具有律师资格,法律工作素养和介入司法程序的经验较为丰富,可以参与涉税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驾轻就熟。这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公正裁判。相对于会计师、税务师而言,对于司法程序了解和经验显然较律师略差一些,不适合独立介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另一方面而言,税收筹划需要严谨的会计处理支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和高质量的涉税会计信息对税收筹划非常关键,只有会计核算准确,税收筹划才能进行。而会计师、税务师对经济活动具有天然的账务处理能力,往往不同的账务处理会产生很大的税赋差别,在账务处理技巧上,非税法律师所及。 这是税法律师处理税务纠纷时所寻求客观事实的基础。

所以,税法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之间存在优势互补。但是伴随着律师专业化的细化分工,律师在专业领域更深入的学习,执业律师兼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不见少数。也为提供专业、全面的税法服务提供强有利的保障和硬件支撑,使税法律师在税法服务领域游刃有余,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渐获得更高的重视。

二、探究税法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的特性范文5

2014年8月19日,山东省林业厅邀请有关专家对山东省红色梨树研究所完成的‘奥红一号’红梨进行了鉴定。鉴定委员会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查看了试验现场、审查了有关技术资料,经质询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如下:

1、红梨是梨中珍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开展红梨新品种选育,对丰富我国梨树品种资源,提高我国果业产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课题组于2010年在3年生‘早酥红’梨树上发现一枝条,所结果实为全红色。经连续3次继代嫁接,性状表现稳定,与母枝所结果实表现一致,初步确定为‘早酥红’梨品种的全红色芽变品种,定名为‘奥红一号’红梨。

3、‘奥红一号’红梨在聊城地区8月中、下旬成熟,比‘早酥红’成熟期晚10天左右,平均单果重350克,最大单果重460克,果形指数为1.13。成熟果实着色紫红色,果面着色率为100%,果肉白色,甜脆爽口,气味芳香,石细胞少,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2.60%~13.80%,耐贮藏。

4、‘奥红一号’红梨树势健壮,丰产性好,果实美观,品质上等,经济效益高,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全红型红梨优良品种。

该课题选育方法科学,试验数据齐全,试验结果可靠。在红梨新品种选育方面有创新,成果达同类研究的国内领先水平。

建议:进一步扩大中试和推广范围。

注:‘奥红一号’红梨新品种在2014中国(菏泽)第十一届林产品交易会荣获“金奖”。

二、山东省红梨研究所梨杂交新品系复选工作进展

经2014年8月21日对2013年选出的杂交优系进行品质测定,与2013年检测数据基本相同,从26个优良品系中精选出6个品系作为重点观察对象,其中一品系可溶性固形物达18%以上;一品系为红梨,可溶性固形物16%,风味甘甜,酥脆爽口,品质极优。下一步详细观察记录各生育时期的特征、特性,为进一步品种筛选做好准备工作。

三、绿肉苹果新品种----青春之爱

青春之爱是山东省红梨研究所2011年在引进品种混植园中发现的绿肉苹果新型单株,经三年观察发现,该品种成熟后果肉翠绿色,具有抗氧化性等特点,且风味浓甜、浓香,品质极佳。

主要特征特性:果实成熟后果面鲜红色,果肉翠绿色,单果重180~200克,可溶性固形物17%~20%,总酸0.56%,属高糖高酸、浓甜浓香品种,果实成熟期10月下旬。

该品种酸甜适口,风味极香甜(果实贮藏后风味更佳,是中国含糖量最高、品质最香甜的苹果品种),果实切开后3~4天果肉保持翠绿色而不被氧化(果肉蔫柔后也不会变色,比红色之爱等红肉苹果抗氧化性都好),果肉内含有大量花青素和抗氧化素,对人体健康具有极高的保健作用。

“青春之爱”名称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其名称依法受到保护。

四、瑞士红肉苹果新品种----红色之爱

“红色之爱”苹果几乎家喻户晓,被广告炒得火热,广大果农真假难分。山东省红色梨树研究所2012年引进,共6个品种,2014年部分结果,其中一个品种可溶性固形物为18%,没预料有这么高,其他品种没有结果,没有确凿依据我们不能妄加评论,尚需进一步试验总结,敬请关注。

红色之爱(英文:Redlove)2010年山东省红色梨树研究所已申请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九条(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第八款(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相近,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之规定,红色之爱商标名称,未经山东省红色梨树研究所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红色之爱”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从事经营苗木、梨、苹果等果品活动,已委托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周广河律师为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和维权人,如有侵权行为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山东省红色梨树研究所 所长:朱法作 地址:山东省聊城高新区朱庄村

法律顾问:周广河 聊城东昌府援众法律服务所 所长

网址:中国红梨网 红肉苹果网

法律服务的特性范文6

一、律师文化战略

律师事业的文化战略是使律师文化的特质与所从事行业特性倾向一致,使律师事业高度自觉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律师事业虽然具有与其他社会组织一般的属性,但因其组成人员构成及工作属性和管理特点不同,而具有自身的特质,这些特质需要文化战略。

在律师事业的发展中,文化战略与其他战略有着完全不同的思想和思维方式:首先,文化战略使战略由有形转向无形与有形并举,不仅注意有形的表现,更注重内在精神和内容,高度重视无形财产的构成。其次,文化战略使战略由被动转向主动,是一个主动而又积极的反映系统,这一文化系统又是能动的,具有学习、吸纳和排斥功能。第三,文化战略由将人视为管理对象转向以人为本,将人、人的个性、行业特性放在了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位置,将律师的满足,被服务者的满足,社会各界的满足之间的和谐作为战略的一个主要指标,并在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达到这个目标。最后,文化战略由外在走向内在,是全体律师普遍一致的向着一种共同的目标自觉奋斗的一种战略,律师普遍的认为“应该如此”取代“只能如此”,“我要干”取代“要”,自律取代了他律,由他律走向自律,由管理走向自觉,把律师工作视为乐趣,律师事务所的目标成为律师奋斗的目标。

文化战略不仅立足于律师现有水平的提高,还找到了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动力,它将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指明航向。律师文化战略通过打破传统观念,树立与新经营战略相适应的新观念,使律师能够全面了解律师执业组织的战略目标和行动措施,由此产生强大的合力。通过价值体系的调整,可提供战略实施的组织制度保证;通过专业技能培训,使执业律师能够胜任战略实施的责任;通过社会形象的改善和律师行业意识的提高,可以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竞争中的地位,为战略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

文化战略是律师事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文化是人类应对自然、社会和困难所形成的经验系统,文化虽具有不可模仿性,但却能够代代相传,自觉使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三者利益和关系一致和协调,当然的成为群体和组织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律师事业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其文化战略基础必须是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三者需要的高度一致。文化战略能够使三者的需要从根本上一致起来,并互相促进,文化战略推动的结果是律师事业的战略目标成为三者共同的追求。因此,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已定矣。

文化战略是中国律师事业最有效的领导方法,是律师事业管理走向科学化的最佳选择。在中国律师行业中,由于构成律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相对比较高,人的需求层次也相对比较深,因此,律师的知识、思想、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律师专业特长成了事业的生产要素,而这些要素都是内在的,运作工程都是封闭式的,所以,在律师事业中,必须先有现代律师文化战略并进行文化管理,事业才有可能发展,否则,就会出现“小富即安,大富就散,英年早逝,三至七年”恶性循环趋势。

文化战略是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经营的基础。在人力、物力、财力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竞争能力,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大趋势。律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内部管理就越需要文化管理。文化战略不仅可以应对规模大、律师多的经营和管理,还可以满足法律服务市场所面临的空间广大、流动性高、单体服务为主等独特的需求:文化规则提供了一整套观念系统,弥补了律师事务所制度柔性管理的不足;文化的导入和形成过程就是律师对文化规则变不自觉为自觉的过程;文化的精准保证了律师事务所发展所需要的最深刻的文化特质;文化的清晰可以使全体律师明确文化;文化的形成,使文化被全体律师普遍认同并成为自觉。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张根本是文化整合。为了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实施集团化运作已是大势所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张,应首先是文化的整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根本上是文化的合并,而文化战略又是文化整合的基础。文化正在成为合并和扩张中的第一要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合并与否及谁兼并谁。一家律师事务所形成了高尚而长远发展的律师文化,其服务将达到一流水平,文化的自觉日趋体现,核心竞争力亦已形成,品牌效应显著,社会对该律师事务所的认同也日渐广泛和深刻。至此,律师事务所可以以自己的文化系统为样本,向外输出文化,以标准和文化为律师事务所扩张、兼并、连锁经营的基因,以有文化的兼并无文化的,实行文化的扩张,带动律师事务所战略性的发展。

二、律师文化的功能

1、定位功能。律师文化是律师行业的定位和导航系统,我们可据此找到我们在法律文化中最恰当、最优势的位置。

2、导向功能。一般而言,任何文化战略都是一种价值取向,规定着组织和个体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导向的功能。从律师事业来讲,律师文化规定着这个行业所追求的目标。卓越和先进的律师文化,规定着律师具有崇高的追求和远大目标,引导律师业健康发展,而拙劣的律师文化正好相反。优秀的律师文化使律师潜移默化地接受律师行业的价值,把律师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引导到律师事业所确定的目标上来,为实现中国律师的发展而奋斗。

3、凝聚功能。虽然我们常说物质决定意识,但我们不应该否认意识也决定物质。甚至我们还可以认为意识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物质,故在社会系统中讲个体凝聚起来的主要是心理的力量,而不是物质力量,故有态度决定一切之说。律师文化就具有这样一种极强的心理凝聚力量。当一种文化得到认同后,就会形成一种向心力,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把企业员工凝聚起来。律师文化还能够沟通律师的思想情感,融合律师的理想、信念、作用、情操,培养和激发律师的行业意识和团队精神,产生对律师事业的自豪感、使命感和责任心,使全体律师凝聚成一个协调有机的整体。

4、激励功能。最出色的激励手段是让被激励者觉得自己在为一神圣的使命而奋斗。心理学也证明,人越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行为的社会意义就越明显,也就更能产生行为的强大推动力。律师文化着眼于行业文化建设和个人的不断完善,旨在建立一种人创造文化、文化塑造人的良性循环。

5、约束功能。人人都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其行为举止只能接受这种文化“指令”,而不能脱离这种文化规范。如果有人强行与自己所在的文化群体背道而驰,那就会成为“文化异类”而被抛弃。作为法律文化中组成部分的律师文化也是如此。律师文化就是以这种具有特质的天然的、非正式的、非强制性的各种规范,律师诚信和纪律等伦理关系准则,为每个律师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起到约束作用。整个律师队伍在律师文化的影响下,自觉接受这特定文化的规范和约束,依照律师价值观的指导进行自我管理和控制,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价值取向。

6、协调功能。法律文化之间共性的东西与律师文化互相照应,共同发挥协调作用。律师文化能够协调律师行业和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使两者和谐一致。只有协调好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先进文化与法律文化共存,法律文化与律师文化互相彰显,共同发挥协调作用,以塑造律师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和谐环境。

三、律师文化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律师业的管理,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行政管理阶段,二是经验管理阶段,三是规范化管理阶段,四是文化管理阶段。由于受中国律师事业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律师事业的管理现基本处于经验管理阶段向规范化管理过渡阶段。当前,我们把规范化管理作为律师事业管理阶段性的主要措施是完全正确的,但把规范化管理作为事业管理的“良丹妙药”,是不可取的,历史和事实已经证明,规范化(即制度)管理成本非常高,它是基于人是“理性的人”为前提,认为只要有制度人就能遵守,事实上这一命题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并且与当今社会的“以人为本”思想相矛盾,而与“以人为本”相对应的是文化管理,文化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最科学的管理,文化管理确立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从而调动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文化管理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人本管理,文化管理是对规范化管理(又称科学管理)的积极扬弃。

“文化管理”一词,源于企业文化,是指把企业管理的软要素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的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它从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入手,培养企业组织的共同价值和企业员工的共同情感、形成组织自身的文化;从组织整体的存在和发展角度,去研究和吸收各种管理方法,形成统一的管理风格;通过公司文化培育、管理文化模式的推进,激发职工的自觉行为和内在积极性。文化管理并不排斥物质资本等基础性生产力要素的作用,并不排斥信息、知识、科技等复合性生产力要素的作用,而是要充分运用文化约束和文化开发的力量,激扬民意、塑造民魂、凝聚民力。律师文化是社会文化这个大系统的构成要素,而它本身又是这样一个微观的子系统,在律师文化这个系统结构中,我们以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结构来分析,我们可以从它的物质、行为、制度以及精神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律师事务所的物质文化,顾名思义,就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物质层,它是一种以物质为形态的表层律师事务所文化,是律师事务所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显现和外在结晶。它处在文化结构的最表层,它一方面要受律师事务所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的制约,具有从属性、被动性;另一方面又使人们感受律师事务所文化存在的外在形式,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律师事务所的物质文化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创造的法律服务和各种物质设施等构成的器物文化,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案件成果,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其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设备等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它直接影响客户的感性认识,进而决定客户对该律师事务所的优劣判断。

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文化位于系统结构中的第二层。它是律师在法律服务、人际关系中产生的行动文化,是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即法律服务的有形化。律师事务所行为文化以动态形式作为存在形式,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作风、人际关系、精神面貌的动态体现,也是律师事务所精神和价值观的折射。它一方面不断向人的意识转化,影响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的生成;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向人的物质文化活动转化,最终物化为律师事务所的物质文化。

律师事务所制度文化,与一个律师事务所所形成的深层文化结构、与由律师事务所文化精神所决定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创新、与律师事务所经营发展战略抉择和调整、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制度文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的组织制度文化,主要就是律师事务所治理结构体系文化,无论是金字塔形等级结构、指令链式管理体系,还是纵横交错的矩阵管理以及充分发挥非正式组织的民主自治管理,都是一种组织制度文化。律师事务所决策制度文化也完成了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对许多大律师事务所来说,都是由以往成功的单人决策制,经过律师事务所危机对其弊端和局限性的充分暴露,转向集体决策或集团式经营决策制。如果说组织制度文化在某种意义上是律师事务所权力形成和文化维护,那么,律师事务所决策制度文化与组织制度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和相同之处,但两者毕竟不同。

律师事务所文化是一个大的系统结构,居于系统核心的精神文化,主导和决定着其他文化的结晶和升华。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的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长期形成的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相对律师事务所文化系统的其他层次来说,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是一种最深层次的文化,它处于律师事务所文化系统的核心,既是其他文化层次的结晶和升华,又是其他文化层次的支撑。在这一意识形态中,律师事务所精神、价值观、事业理念、道德、经营哲学等都是它的重要内容。

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不像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那样,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铸就,它是随着律师事务所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与物质形态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的塑造很复杂,需要各种因素的互补。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源于律师事务所长期的服务经营活动和文化学习,长期性和渐进性是其一般的特点,并且受社会文化环境和舆论的影响,是群体文化心理的长期沉淀。

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文化最能体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精华。这不仅仅因为精神文化是律师事务所最深层次的文化,更关键的则是它深深地植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心理之中,并且通过一定的文化网络在惯常的习俗或文化仪式中呈现出来,继而得到传承和发展。因而,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供律师事务所律师共享,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精神面貌产生作用,并且通过文化系统中的行为文化,来促进律师事务所物质文化的增长,而不像“物质文化”那样为个人占有,或经过一次或几次消费就消灭无踪。总之,我们可以称其为鸡蛋文化理论,蛋壳喻作物质文化,蛋清喻作行为文化,蛋黄喻作制度文化。蛋生命源(蛋黄中心的白点),喻作精神文化或价值文化。

在未来知识社会中,文化将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并将成为现代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中最富有活力和潜力的一种资源。可以说文化就是明天的经济,文化管理是组织制胜之道。在人类未来管理的主流发展思潮中,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中近程中,必须以文化为导向,建立良好的文化环境,塑造优秀的,为组织发展提供科学的精神支柱和高层次的精神氛围。

主要参考书目

1、应焕红著:《公司文化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2、贾春峰著:《文化启动经济力》,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3、陈清泰、吴敬涟主编:《塑造企业所有权文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4、芮明杰著:《公司人本管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诺尔?M?萧奇著:《领导引擎》,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曹世潮著:《文化战略》,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

7、杨长庚、吴琼著:《领导学》,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年版;

8、威廉?大内著:《Z理论??美国企业界怎样迎接日本的挑战》,中国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