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文1

关键词: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256-02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

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

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浅谈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纠纷处理及预防[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4]雷士国.工程价款认定及建材大幅涨价对策浅议[J].建筑经济,2004,(5):64-66.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文2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仲裁;建设工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118-02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两大法系之所以将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制度的基石主要是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基于“契约是当事人的合意,第三人既未参加,自不应对之产生任何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了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相对性和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主体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讼。一方面,只有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另一方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请求和提讼。内容相对性是指除了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责任以合同的义务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以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把合同相对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予以明文规定,但合同相对性这一重要规则的基本内容的确散见于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之中。我国在制订合同法时考虑到在现实市场关系中合同关系日益趋于复杂,所以,在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相关内容的同时,也规范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无疑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和发展。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突破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有些建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为谋取利益,允许其他人挂靠他进行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常见的挂靠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没有建筑活动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挂靠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建设企业承揽工程。2、具有建筑活动资质但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挂靠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3、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挂靠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由挂靠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形成的复杂法律关系是否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呢?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两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施工人应包括挂靠人,因此发包人也可以向非其合同相对人的挂靠人主张权利。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挂靠人可以向非其合同相对人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会遇到法律障碍,将谁作为实际施工人存在困难。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名下去承揽工程,然后再向有资质的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由于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和出面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企业之间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分包或承包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之名行施工合同之实,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有的更是无固定地址、无固定人员、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如果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义务,或刻意逃避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要举证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无疑会有一定的困难。

三、合同相对性与仲裁选择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结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充分有效的合意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前提,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基础。当事人仲裁合意首要地、集中地体现就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它也必然具有合同的一些基本属性,合同的相对性就是其中之一。传统的仲裁理论所坚持的论断:仲裁协议仅对签署了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这成为合同相对性在仲裁协议上的充分体现。

判断仲裁协议对纠纷当事方是否具有约束力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以及仲裁请求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协议的相对性是传统标准的理论根据。传统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效力范围的判断标准是把签署了有效仲裁协议的签字人和协议可以约束的人联系起来。这一传统标准在实践中更被简化为,只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者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才可以成为仲裁程序的适格当事人。以传统标准解读仲裁协议的约束力范围无法适应合同关系动态变化的交易现实。在、合同转让或承继、法定连带责任、合同相对性例外等情形下,签署合同的人和法律上享有合同利益或负担合同义务的人常常处于分离状态。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就与仲裁协议的合同相对性产生了纠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在发包人和总承包人间存在仲裁条款,而发包人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往往没有合同关系,更谈不上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发包人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很可能会引起管辖争议,根据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不能参与仲裁。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间是仲裁条款的情形下,还可能因为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产生了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而由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间的纠纷在程序上无法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会导致不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结果在法律适用上的失衡或矛盾,影响法制的统一。这是正向的建设方向施工方主张权利面临的问题,反向来看,若是施工方向建设方主张权利,似乎问题更多。如果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分包人间存在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便是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分包人间存在的仲裁条款对协议双方是有约束力的,按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只能进行仲裁。实际施工人若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也极可能遭遇管辖异议。如同正向的建设方向施工方主张权利一样,也可能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或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产生了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而由于在程序上无法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也会导致不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结果在法律适用上的失衡或

矛盾,影响法制的统一。

四、问题的解决思路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文3

近年来,因建筑物遮光造成的日照侵权纠纷在中国各大城市日益增多,正在上升为一种新类型的法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9年的8年之间,我国城镇人口由48064万人增长到62186万人,累计增加14122万人;城镇人口占当年总人口的比例也由37.7%增加到46.6%,增长了8.9个百分点。[1]而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却是有限的,土地供应严重不足,建筑密度和高度迅速增加,日照侵权纠纷大量发生。这些纠纷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也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既给受害方带来巨大权益损失,也给政府规划部门带来大量繁琐工作,增加了司法成本支出。从实践中发生的日照侵权纠纷看,数量最多、最复杂的当属城市规划中的日照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既涉及民事侵权问题,又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兼具民事和行政性质,法律关系复杂。而我国国家和地方关于日照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关于日照侵权的性质、侵权认定、赔偿标准等关键问题均无统一法律依据,各地法院裁判此类纠纷时适用标准难以统一,甚至无法可依,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差异巨大甚至大相径庭,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很难彻底平息纠纷。因此,在法律规定不健全条件下,探讨如何解决已发生的日照侵权纠纷,是紧迫和现实的选择。

二、日照侵权纠纷中适用调解的必要性

日照侵权纠纷解决方案主要是判决和调解。作为两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案,判决和调解各有利弊。判决是法院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的,具有很强的刚性,非黑即白,对具体案件,法官或法院必须体现出一种鲜明态度,给出一个倾向性意见;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的利益协调。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高效性和成本低廉等比较优势。”[2]可见,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更具柔性,案件解决空间大,通过当事人自愿、充分的协商、相互的妥协,更容达成相互谅解,如果运用得当,更易实现案结事了。基于判决和调解两种方式的特点,笔者以为,对于日照侵权纠纷,其更适于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原因如下:

(一)日照侵权纠纷涉及利益主体多,法律依据不完善,判决结果难以服人

一般来说,日照侵权纠纷涉及三种利益主体、三种法律关系。见表1、表2:三种利益主体,即代表城市发展利益的建设规划部门(下面用A代替);代表商业利益的房地产开发商(下面用B代替)和代表公民个人利益的采光受侵害的业主、相邻权人(下面用C代替)。三种法律关系,即A与B之间的行政许可关系;B与C之间的民事侵权关系;A与C之间的行政许可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许可)。在这一复杂的相互关系中,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B向作为建设规划部门的A申请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取得合法手续,进行房地产开发,但经过行政许可的合法建筑却侵犯了作为相邻权人C的采光权。在此过程中,A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进行城市规划,目的是在有限的空间内对城市的未来进行合理布局,代表的是城市的发展利益,也可理解为一种公共利益;B经过行政许可进行工程建设,目的是取得商业利益,并使之最大化;C则是受害者,其日照权益因以上的行政许可行为而受到侵害。上述三种利益之间冲突剧烈,尤其在侵权建筑已经建成,纠纷进入到阶段,即诉讼阶段后,此类纠纷因民事、行政交织,其表现形式极其多样化。例如,A的行政许可形式合法,则A依法不应承担责任,B则声称有A的许可,是“合法”开发”,何来侵权?但C的日照权却被“合法地”侵犯,C利益受损,却得不到赔偿(或“补偿”),自然不服判决。个案中还会出现其他多种表现样态,这与此类纠纷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有关。而且,由于涉及日照侵权纠纷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很不完善,例如,关于日照权益的性质,就有“不动产相邻权”[3]、“采光人格权”[4]、“采光役权”[5]等理论学说;关于日照侵权的认定,究竟以日照间距为标准还是以日照时间为标准还是两者兼具,是否符合建筑日照标准就不侵权?日照时间和日照间距的实际测算如何进行?关于赔偿额(补偿额),是以受侵害房屋的价值贬损为标准,还是以因被遮光而增加的煤、电等能源的消耗为标准,是否应考虑受侵害业主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现行法律规定要么不统一,要么不明确。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只是规定日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如何认定日照侵权、侵权赔偿数额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设部的技术规范规定亦不明确,且各地地方标准不一,可操作性差。致使法院判决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很难做到辩法析理,以法服人,往往不能息讼止争。在这种情况下,若能充分发挥调解的比较优势和功能,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既认事实的基础上,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前的萌芽和发展阶段,相关行政机关就以调解方式介入,使各方当事人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通过调解结案,矛盾冲突可能就不会加剧,也可能就不会发生诉讼,这将为社会节约大量的成本,取得多方共赢的结果。

(二)日照侵权纠纷数量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强,诉讼成本高

近年来,日照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多发的纠纷类型;而且如前文所述,日照侵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案件往往要经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每种诉讼再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诉讼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非常高昂;日照侵权纠纷还涉及建筑、城市规划等专业知识,技术性强,如建筑的间距标准、日照标准的确定,日照侵权的认定往往还要做实地测量、鉴定,且因为各地气候条件的不同,涉及采光的标准不仅有国家标准,还有很多地方标准等等。上述因素导致日照侵权纠纷诉讼成本高,不但当事人难以承受,法院也增加讼累。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所有程序走完,纠纷最终也未必能彻底解决,即使“息讼”,也难以“止争”。与之相比,调解不仅可在较短时间内、花费较低成本解决纠纷,而且更为彻底,更能有效地“止争”,更能契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原则。

(三)日照侵权纠纷涉及大量群众利益,容易导致,社会影响大

从实务中来看,日照侵权一旦发生,往往涉及大量业主,比如一栋楼上连续几个楼层的业主甚至整栋楼、整个小区的业主。他们往往会共同提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如2001年发生的“深圳阳光权第一案”,由于规划许可的建筑“深圳市园岭社区服务中心大楼”距“国城花园”业主的大楼仅12.81米,如其建成,“国城花园”绝大部分业主采光权将受影响,于是,“国城花园”500多户业主将国土规划局诉至法院。[6]而且日照权益涉及人的切身生活利益,解决不好,往往会引发不断地上访、申诉等,在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北京宣武区的12户居民因住宅被商铺遮挡,终日不见阳光,为了维权,从1996年到2009年的13年里不断地诉讼、上访,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7]近年来,类似报道时常见诸报端,社会反响极大,不仅受害人权益无法保护,也给社会增加了讼累。若能通过调解解决这些纠纷,则更容易做到案结事了,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减少构建和谐社会的阻力。可见,与判决相比,调解对日照侵权纠纷的解决更具优势,因而是必要的。而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三种具体的调解方式中,由于日照侵权纠纷中行政因素的大量存在,行政调解在日照侵权纠纷的解决中理应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本文将重点从行政调解的角度给出具体适用方案。

三、行政调解机制在日照侵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

在诉前阶段,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主动、提前介入,以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日照侵权纠纷一般均涉及建设、规划部门,且纠纷往往以行政诉讼开始,而涉嫌侵权的“合法建筑”正是在规划部门审批下产生的,建设、规划部门在日照侵权纠纷中具有双重身份,既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又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有权力更有义务解决纠纷。而且,建设、规划部门拥有纠纷解决中的技术优势和特长,更利于纠纷解决。具体来说,在纠纷的萌芽阶段,即土地、建筑规划方案尚未公布,或者虽已公布但尚可修改的阶段,侵权建筑尚未动工,只是在利益即将受侵害的民众得知日照权可能被侵犯的事实后,可以通过建设、规划部门的介入,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建筑规划图,避免遮光发生或减少遮光范围,从而避免或减少纠纷,此为最佳方案;或者在建筑、规划部门主持下,使侵权方和受害方达成赔偿(补偿)协议,解决纠纷。而且,在此阶段,建筑、规划部门对于纠纷解决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可见,建筑、规划部门在规划阶段就应该依法向相关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另外,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日照侵权纠纷中侵权建筑的审批建设依法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商与采光权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故建筑、规划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立法机关之所以有上述详细的法律规定,就是为了将矛盾提前化解,减少此类纠纷的出现,避免侵权建筑成为既成事实而使矛盾激化。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上述相关程序,则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以化解纠纷。在纠纷的发展阶段,即土地、建筑规划方案已经确定,无法再修改,且遮光建筑已经动工或在建造过程中,此时拆除遮光建筑既无依据又不合理,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建筑、规划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使开发商和被遮光的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以平息纠纷。在纠纷的阶段,即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此时起主导作用的就是受诉法院,在此阶段,主审法官可以在庭审的前、中、后各个阶段,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即使在此阶段,行政机构还可以继续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当然,在这一阶段,行政调解发挥作用应以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为限。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文4

关键词:建筑施工;法律;风险;企业

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呈现激烈性增长的趋势,由于市场的饱和性,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微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力图不断扩大自己企业所占用的市场份额,这种情况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就被提上了建立一个强有力机制的日程。企业在进行占领市场的同时必须要注意自身法律风险的规避,这样才能够达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定的目标。本文将先浅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然后提出一些自己对于改进这些现状的建议。

一、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对于我国企业以及市场的意义

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进行建设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部分。大多数企业只利用“对冲”、“远期合约”“FRA”“现货买卖”等手法进行金融方向的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的管理。因此如若企业将法律风险作为一项工程在进行,相信对于企业的管理体系百利而无一害。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法律纠纷诉讼,还能够提升企业的自身价值,提高企业的声誉进而为企业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企业遵法守法防法自然会树立对国家司法的威信。

(二)工程项目的竞争日益激烈

建筑市场是一个利润可观的市场,城镇化建设的热潮刚刚兴起,城乡规划的机遇一触即发,因此鼓舞了大多数企业进行投资进攻这个市场。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工程项目的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投招标成功,企业或主动或被动的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不恰当的竞争。同时工程项目竞争的激烈会使企业不断进行自身的企业扩张。盲目的在各个领域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力图通过分公司的设立来不错过任何一个竞争机会。然而却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

(三)企业自身管理的不适宜

正如前文所说,目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大多数只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因为企业只想着快速完成工期因此逐步推进地铁项目,却不在意自己这种行为对于法律条规的触碰。这样单一的管理方式使企业的整体效率底下,呈现出不健全的企业发展形态。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公章印鉴方面的管理,不能混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印鉴。

(四)企业单一追逐利益的心态

大多数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合同所规定的相应条文,进行分包,转包等不合时宜的行为。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典型的因为着急项目工程的完成而进行了工程的多次转包分包。为了追逐利益而快速完成工期这样的行为会使一些本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使项目的营利性与安全性相违背。

(五)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经济、就业等多层次的行业。这么重要的行业,我国在上世纪进行改革开放之前竟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发条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建设也不断进步,出台了诸如《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施工行业的法律管理,发条法规数量很多,但是实际进行实施的时候却不够具体,效率并不强。空有法条,却没有落实的有效性,导致分包转包的情况、拖欠工资的情况、包工头跑路的情况十分之多。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层次

(一)项目工程进行竞争投标招标时的法律风险

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建筑行业的投招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企业进行投招标过程中必须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原则进行活动的继续和安排。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平竞争,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垄断市场的现象。但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一些建筑公司故意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割成数个项目跳过投招标这一过程直接将这些项目分配给那些塞给自己钱财的但是实际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小公司。这是严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行为。这种跳过投招标进行分包转包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会让建设单位获得巨大利益,但这种利益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会严重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施工合同的不一致性

“黑白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建筑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会与承包商施工企业签订条款不同的合同。明面上,这一份合同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实际上双方却均不遵守这份合同。私下有签订了另一份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发条规定的合同。这样一来,哪个合同具有实际法律效力就成为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实际的法律中,也很难进行判断。这就对建筑施工整体市场造成了法律风险的冲击。尤其是当出现拖欠工资、工人受伤索赔的情况时,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同这就让诸如此类的问题解决办法不恰当。我国通常认为符合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份不透明的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在双方知情下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这份合同无效又对承包商的利益失去了保障。这种法律风险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避免的。

(三)“承包”“分包”的不一致性

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主要是因为将自己进行承包的地铁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多达四次的分包。这种行为使被分包的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现了遇难失踪的数个人,但是却因为合同签订的延迟性而使赔偿问题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我国的法律明确指出不能进行违法分包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工程质量降低,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四)“分包”“转包”的不一致性

分包不全都是违法的,只要被分包的单位有资质进行分包不会导致安全隐患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打着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就是被明确禁止但是却有实际存在的行为。转包缺乏对被转包公司的调查,这会造成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私人印鉴以及公章运用不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印鉴进行刻章。但是这种公章的雕刻是需要进行备案的。不能随便使用雕刻的。但是实际过程中却多出现印鉴乱用的情况。这一定程度加剧了企业的风险。比如李四是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张三是李四的员工。张三为了迅速签订合同,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的签订。最终这份工程出现了巨大安全漏洞。张三谎称自己是经过李四允许才那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签订的,将责任问题转接给李四。李四由于自身公章管理不当但是却百口莫辩。最终李四也担任了一部分的责任。这种法律风险对于公司的影响可想而知。

(六)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一,开工日期是在合同中已经进行约定的。这种约定能减少逾期完工情况的发生。在实际进行工程项目中,首先会出现提前进行动工的情况,这是因为承包商想要及早竣工。因为在进行开工之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技术资料等等多个要求。但是建设单位如若缺少以上的物资又想提前竣工,所以会进行提前施工。那么项目的实际运行日期又如何确定,这为项目是否逾期的确认提供了难题。这就对承包商的工程款的结算出现了巨大安全风险。第二是施工安全的问题。建筑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按规定是要进行保险活动的比如防火等保护措施但是实际中这些措施却不被重视。这会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变大。那么在法庭上,这种由于自身不注意而引起的事故发生如何索赔就成了问题。第三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的选择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大多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进行偷工减料采取不合适的材料进行施工,这会加大安全风险。以上这些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法律风险。

(七)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进行施工中通常是需要短期用功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便不完全适用。同时劳动的工人人数巨大,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按月结算工资明显不实用。因此大部分只会发放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全部工资等工期竣工才会发放。同时工人数量的巨大也使企业为工人进行保险的购买的资费变得巨大。那么劳动合同应该符合签订呢?如果只顾实用性,如若出现包工头跑路问题,对于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样的法律风险如何进行完善成为巨大问题。

三、建设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举措

(一)采取合适的竞争机制

前文已经提及,目前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传统的竞争方法已经不实用并且容易滋生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合适的竞争机制。透明化投标招标过程。比如在竞争的适合引入官员查明全程监督,来加强其透明性。

(二)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文化,健全其管理机制

企业如若想要进行长远发展就不能仅仅一盈利这一个目标进行运作,更需要一套完善完成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华为公司建立狼的文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培养,这个文化理念使公司越来越富强终于激进了500强,任正非曾经说,一时的利益很难和长远发展做平衡,但是长远发展却能使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鼓励企业设立长远目标

企业只看重眼前一时的盈利是常见现象,但除了一时的盈利更重要的是进行名誉或是战略精神的培养。企业应该设立一个长远发展目标,在企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都进行目标的设立才能使企业得以流传。而建筑行业更是如此,不要只看重眼前一个工程项目,而是要做好自己的技术,用合格的材料来打造符合要求安全隐患低的工程来提高自己的声誉,从而有利于自己去得到更多的项目才能实现更多的盈利。

(四)出台政策培养企业相应法律意识

企业应该自身意识到法律对于企业安全以及长期运作下去的重要意义。如此才能进行法律风险的建设。比如上文提及的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明知自己多次转包非法分包是不合理的但是却莫不在乎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纠结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法律意识的单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盈利与守法中间的那条界线。因此建议企业内部可以定期开展法律讲座进行法律知识的补给。同时企业高管更应该定期进行自我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和相应由于不守法而导致工程失败案例的学习。

(五)国家方面建设更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建设已经有很多法律条文出台了,但是法律的使用效率却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本身的漏洞。第二是实施过程中的不具体。因此我建议我们修正我国的《建筑法》,对于法律工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法不适用于建筑工人的这种情况加以改善。

(六)鼓励企业进行法律顾问的设立

出现火灾才想起要去买保险是无用的,同样企业也不要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起找法律顾问,提前进行法律顾问的选择可以使企业规避更多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对于工程的建设是非常熟练的;但是却不了解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比如A公司被B公司告上法庭,如果A公司临时再去找律师,而打官司时间已经迫在眉睫那么对于A公司来说很难找到一个合适了解自己公司又对法律十分了解的律师,反之如果公司本就又法律顾问就可以立刻进行相关事件的分析。将损失最小化。因此会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造成名誉与金钱上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企业找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这个专业不只是法律知识的专业更重要的是对建筑知识也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够时所选择的法律顾问更加适合企业所需要。

四、结语

本文是笔者的一些粗略见解,不同的建筑工程风险也不同,建筑工程单位应该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选取最合适的适合自己的方案。

作者:赵涛 单位:中20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管荣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金融经济,2007(4).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文5

BT为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的首字母缩写,就是建设与转让相互配合的一种融资模式。是指政府机构为了缓解自身资金紧张压力而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一些基础性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核心内容就是将公共工程项目私营化,一般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实现的。BT模式是在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是比BOT模式更加成熟的一种模式。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是一些公益事业性非经营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一些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公共的房屋建设,譬如学校,医院等[1]。

二、政府实施BT融资模式的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好坏与其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和质量是直接相关联的。然而一个城市所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是难以实现的。BT模式的出现减轻了政府的资金紧张压力。政府实施BT融资模式的方式主要有:(1)地方投融资平台单位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而与其他的项目投资人形成BT合作的关系,这是BT融资模式最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关系的实现主要方式为由政府出面委托相关部门作为项目的业主,后期就由相应的项目业主负责管理项目后续的招标工作,选择合适的投资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再进行最后的投资建设工作,同时政府应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共同承接项目,形成BT合作关系。这种BT融资模式是由政府部门和投融资单位共同承担后续的招标以及建设工作,是一种共承担的方式。(3)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与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等外部投资人建立BT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中,由建筑公司自行寻找投融资资金渠道,或者由建筑公司单独融资,然后再执行后期的建设工作,待项目完成后,经过法定的验收程序合格后,再由相应的项目投资人按照约定的程序将项目移交给所属机构或者政府。最后由政府分期付清相关费用。

三、BT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由于BT模式是一种合同式的投融资模式,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有所规范。但是在此模式下进行的项目必然会涉及投融资、施工、移交付款等方面的约定,如若投资方,融资方以及建设三方中的一方未履行其职责,相关法律的缺失必然会导致经济法律纠纷问题的出现。

(二)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的运作过程主要有:项目的确定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合同确定阶段、建设阶段以及移交阶段。因此,采用BT模式的项目一般其前期历经的时间较长。中间环节的增加也使得融资成本上升,BT模式中投资方,融资方以及建设三方之间的协调沟通难度也随之加大。

(三)适用范围、审批程序权限不明

BT模式在我国目前还书序新生事物,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完善,由此导致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很多单位都滥用BT模式,譬如一些建设资金可以短期回收且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就无需采用BT模式。采用BT模式模式的项目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投资规模大(一般是指一些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当前的财政资金无法满足投资需要。

四、完善项目运用BT模式的对策

针对BT模式以上的弊端,提出以下几点对策[2]:

(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针对BT模式在政投项目中的应用愈加广泛,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对BT模式中的融资、监管、建设以及参与的各方给予明确的权利及义务,以使BT项目的操作过程标准化,使其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有助于避免经济纠纷案的发生。

(二)强化BT项目质量管理

为使BT项目能够低投入、高效率的完成,政府应该在招标前对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检验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在后期合同中作明确的说明。BT项目投资人也应对工程的质量做出相应的担保,同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政府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中的某些环节进行质量抽查,如若发现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及时整改,以确保项目完成的质量。而且,项目有关负责人应多多接触交流,就项目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协调沟通,以利于实时突发状况的解决。

(三)严格控制BT项目适用范围,明确BT项目申报程序

针对BT模式滥用的情况,相关政府应在对自身的财力水平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BT项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项目的申报程序给予明确的说明,所有申报的BT项目都应该经过相关单位的严格审查,杜绝BT模式滥用的现象以节约政府的财政资金。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范文6

【关键词】 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建设施工

1 引言

工程造价的含义从广义上来说就是工程项目从开始筹划直到竣工为止全过程中建设项目所花费的费用总和,它是直接设计合同管理的主要要素之一,从经济学的观点上看工程造价是合同管理的核心问题,承包商就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少支多收,用最经济、速度最快、最合理的人力和资源来配置以收到最佳的效果。

2 施工合同的概念及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

施工合同是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依据。工程中的所有动作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内容,合同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而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最有效的途径。项目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就是指从合同谈判的初期开始,直到保修日结束为止。现在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了,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清晰、周密、详细。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的甲乙方必须监督着施工的全过程,严格的执行合同中的内容,并且要注意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对于合同原件、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设计变更、图纸等工程记录必须要妥善完整的进行保存,同时要求对合同的动态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合同能够有效的履行。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素,也是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措施;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施工企业在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基础上也直接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3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3.1 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及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施工合同中的绝大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其中大多只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当双方发生了冲突时,合同对业主违约和赔偿方面的制约不够具体。因当今建筑市场上的竞争激烈,很多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承包商对合同中这些问题都不敢要求业主清晰明确的约定。至使问题一旦发生,找不到有效的解决方法时,承包商就要承担相当的经济损失。

3.2 缺乏专业的人才

建设合同要求的方面很广,不仅仅要求合同管理人员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还要求他们应该有很好的工程造价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这种高要求就导致了人才的紧缺。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因为缺乏专业性的技术人员管理相应的合同或合同管理者缺乏专业性的知识而将合同简单化,并且目前有法不依的现象非常的普遍,签订合同的双方不认真履行合同内容,合同管理人员随意修改合同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时就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3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在原则上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主从关系,而自觉执行合同中的条款,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是合同双方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在实际的施工中,施工合同的大部分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很少,特别是违约赔偿的约定不详细,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3.4 缺乏合同管理体系

很多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和监督不完善,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的管理手段落后,很多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不集中,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的部门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归档程序没有明确的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4 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合同管理里是一门科学,它也是实现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措施,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维护发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减少法律纠纷,促进工程顺利实施最终达到工程造价的顺利实施。面对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我们应该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合同管理,有效地控制造价。在具体的施工合同管理中,主要的加强措施有以下几点:

4.1 认真制定合同,实现合同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有效措施,这是合同双方关心的重点,也是招标工作的主要内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各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起草,合同文本应选择国家通用的合同文本。合同中的条款要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结果,文字表达清晰严谨。在合同履行之后,当出现与预算相差很多的情况时,应及时的签订补充合同以弥补原合同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

4.2 严格的执行合同的内容

充分发挥现场项目工程师的作用,支持他们严格执行合同,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合同能够有效实施。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减少返工、设计的变更和修改,控制除合同以外增加的额外费用,未经批准的项目费用一律不准签证和支付。

4.3 公正的处理索赔与反索赔

索赔时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因为工程合同一旦签订就确定了结算方式,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就要求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个条款,尤其是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做出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索赔而引起工期或费用的增加会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对象。因此,施工单位为了能真实反映出索赔情况,应建立起完善的工程索赔台账与档案,对索赔发生的原因、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结束时间、申请金额、监理单位审核结果、业主批复结果等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对合同要求工期内产生的每一笔索赔及时备案登记,在竣工时形成一册完整的台账来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同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以科学的管理程序控制好索赔管理工作的开展。

4.4 创造合同活动的良好外部坏境

大力倡导诚信原则,不管是业主或者承包商都应遵守这个原则,一定要杜绝为了眼前小利益作出不诚信的行为。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转移风险也是值得借鉴的。

4.5 加强合同后评估工作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最后总结阶段,通常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往往这个阶段很重要,它是对整个工程的一个评估,也为下一个工程项目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因此,应严格合同管理,对合同规定与条款的多项履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真正做好建筑工程验收工作,切实控制好工程造价。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施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最有效的措施,必须认真的加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建设以最少的投资实现最大的投资效益。同时,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应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与条款,加强合同管理,以相应的造价控制措施与方法认真处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