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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3-0043-02
作者简介:邢玉升(1964-),男,黑龙江大学东北亚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导,研究方向:中日经贸合作。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发展,全球经济结构变化进入了由国际直接投资引导国际贸易的新时代。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迅速崛起,曾一度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对外直接投资大国,且经历了资源型、成本型到综合型的转变。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利弊加以分析。
一、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特征
1对外直接投资的恢复期。二战后,日本致力于经济复兴,国内对于资本具有大量的需求,因此,在政策上对资本流出进行限制。这一时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较小,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开发、食品、纺织等初级产品部门,而且投资区域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
2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期。自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国内成本的上升,导致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向韩国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转移,这反映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出口替代效应。这一时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逐步扩大,其动机是利用投资目的地资源以及低成本优势。
3对外直接投资的扩张期。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和英国的第三大投资国。这一时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高度化、多样化以及服务化的特点,第三产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同时发达国家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对象。
4对外直接投资的缩减期。自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经济泡沫破灭后,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开始逐年下降,尤其是对欧美的投资比重有所下降,而对亚洲的投资比重却有所上升。从投资结构上看,从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向技术密集型产业方向发展,追求廉价劳动成本以及向第三国出口成为对外投资主导。
5对外直接投资的反弹期。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并深化的大背景下,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量急剧下降,而日本对外直接投资不降反升,表现出扩大的趋势,这主要源自日本国内经济的低迷以及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压力。对外直接投资加速流向资本稀缺且收益率较高的地区。从区域来看,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特别是借助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对日贸易和投资需求,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由加工制造环节向高附加值环节延伸,以带动日本经济的复苏。
二、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与法律体系
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经营为目的,与被投资对象有长期的利益关系;二是对投资企业或资产有实质影响;三是尊重投资者的意愿,将占总投资比10%的证券投资也纳入对外直接投资范畴。
在多年积累的实践和理论基础上,日本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部分。
国际法规范日本与投资目的国之间在投资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国际条约、区域条约、双边投资协定和税收协定等组成。国内法则主要是规范国内投资,一是确定投资或资本进出的基本管理法,如外汇法等;二是普适性法律,规定涉及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如税法等;三是规范政策及实施管理的法律;四是明确有关管理部门职责的法律。
虽然目前日本逐步放松了对外直接投资管制,但是同时建立了特许、事前申报、事后报告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一系列的严格监管体系。
三、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的法经济分析
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如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看,对外直接投资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交易形式,它不仅影响到一国资本存量和贸易流量,同时也对技术进步、劳动力素质的提升产生作用。而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以“成本-收益”作为基本工具,进行成本和收益及经济效益分析,可以对特定法律及其制度安排作出评价。而供给和需求是经济学的基础工具,也是法律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外直接投资更偏向于分析企业或产业的政策需求,强调同特征的企业或产业具有不同的政策偏好。那么,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如果立法的净收益大于其他可供选择方案的净收益,人们会产生强化现存的法律体系的需求,寻求法律安排以期达到最佳效益。法律的目标是公正,经济学追求效率,公正和效率有时会发生很大的冲突,但在许多法经济学者看来,二者没有不可调和的冲突,他们认为效率即正义。
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其特定历史背景。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可以较好地审视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
首先,对外直接投资法律是经济发展的诉求。二战后,日本的经济体系遭受了沉重的打击,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稳定经济秩序成为首要任务,通过 “贸易立国”战略,拉动了本国经济发展,使日本一跃成为经济强国。在贸易领域,从20世纪60年代的纺织产业、70年代的电子产业到80年代的汽车产业等迅速壮大。70年代末,日本学者小岛清从日本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实践以及对美、日对外直接投资的比较研究,提出了“边际产业扩张论”,他认为日本对外投资能够促进东道国贸易,对提升当地经济起正面作用,而且能够加速提升日本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日本效仿美国早年的发展模式,以海外投资的方式避开贸易保护。但1985年的G5“广场协议”的签定,不仅导致日本进入经济衰退期,更是对其以出口为主导的产业产生了巨大影响。而美国为应对日本直接投资的流入,1988年通过了《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1989年美国再一次通过“超级301”条款,把日本列入不公平贸易名单,加剧了美日的贸易争端。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日本经济衰退情况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加速产业转移,从过去的单纯市场,不断向生产、销售境外一体化发展已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另外,对外直接投资法律是降低管理成本的诉求。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要逐一审批。此后根据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日本开始逐渐放松管制。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是由多个部门法以及行政规章作用构成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环节的综合法律体系,形成了一套行政管理体系。一是“分工管理,一个窗口”模式,其目的是掌握本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了解此类经营活动对当地和国内带来的影响,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二是对海外投资的统计调查,日本的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对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情况从不同角度进行统计、调查及。财务省每季度定期公布按国别和产业划分的海外投资数据;经济产业省对企业的海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调查。这对企业及各界了解、研究、评估对外投资发挥积极作用。
四、结语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经济活动的目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为此,积极的对外投资自由化会得到各国的支持,但是现实并非如此,这主要源于经济活动多样化以及投资主导的世界经济使得要素流动及其利益创造进程复杂化。本文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活动极为复杂,这来源于其直接投资的性质以及东道国的制度特征。其次,一味地以国家利益名义加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并不能从中获得更大的效益,法律体系的设计应将对外直接投资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这不仅能够发展本国的核心利益,也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扩大份额,增强国际竞争力。再次,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建设不能脱离对企业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企业在推动国家经济战略转型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从现有的经验和研究文献来看,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的经济效应似乎并不确定,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的非经济意义可能大于经济意义,一些非经济因素如国家安全、国家战略以及民族主义等应在考虑之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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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亓长东,周燕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及行政管理体系的经验启示[N]中国经济时报,2013-01-09
[4]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2011(2)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2
一、引言
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重点内容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替代年度检验制度以及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进行简化等。此次制度的改革旨在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更好的将政府监督融入市场,同时激发社会投资热情。在此制度背景之下,作为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审计师,其面临的法律责任也自然受到了新的挑战。本文首先介绍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现状阐释的基础上,分析改革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影响,最后对审计行业监管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预测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二、审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及问题
行政处罚是我国运用较为广泛的制裁手段,其中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等。例如2003 年南京中北审计失败案例中,证监会对立信永华事务所给予了警告的处罚,并且没收了相关违法所得17.5 万元,同时罚款20 万元,所有签字审计师也给予了每人4-6万的罚款处罚。
在制度方面,民事赔偿依据的法规包括2003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2007 年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法规从制度层面帮助相关利益群体提供了指引。
在刑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 条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虚假证明文件罪。总体上来说,近年来审计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审计业务风险越来越大。虽然审计师刑事诉讼在我国并不常见,而且主要集中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中,但最近几年,相关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说明我国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愈趋严格,审计师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责任在不断增强。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审计师的处罚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上,虽然这样可以使得相关政府职能部分行政处罚权利得到最大的强化,但同时也会增加案件处理的模糊性,使得审计失败案例中的受害方的损失得不到相关赔偿。而且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至今还未与此有关的实体法律出台,现行的相关法规中,对于一些民事责任追究的细节上,我国不同的法规存在不同的解释,例如“虚假陈述是否将重大遗漏包括在内”等。对于审计师的刑事处罚目前也存在执行上的问题。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影响
(一)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强化
在过去,由于公司法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公开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定,使得部分企业对于财务报告重视程度不高,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性极大,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披露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此次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强化,这对非上市企业来说的影响更为明显。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舍弃了原来的报告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将通过信息系统继续报告的提交,更为重要的是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得到,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以上提到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和披露不完整的问题可以得到极大的改观。而且在这种变化之下,过去企业常见的以三套账分别报送银行、工商局、税务局的现象也将不复存在,因为财务数据已得到完全的公开,这自然也使得审计师面对更大的法律责任,因为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有了比较的标准,一旦报告信息与公式系统信息不一致,审计师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同时企业会计信息的公开将使得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度提高,企业公司造假问题被发现的可能性自然增加,进而审计失败引起的审计诉讼风险的提高,这些将使审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增加。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冲击
在审计师方面,此次改革主要通过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进而影响审计师法律责任,这点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凸出。由于在新规定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过程中工商局不再需要相应公司提供验资报告。而在我国验资业务几乎占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总业务量的35%。以浙江2012年为例,全省审计行业全年总收入为38 亿元,验资业务就有2亿元,而且这2 亿元中有85%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因此取消验资业务将对中小事务所收入形成冲击。
同时年检业务的取消亦是雪上加霜。这些市场的丧失也将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将会把注意力转向其他的业务,例如资产评估业务等,这也必然导致这些有限市场中竞争的加剧,甚至出现恶性竞争,这种外在压力之下很可能使审计师丧失独立性,为了吸引客户而做出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准则的事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单就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量来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很可能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形成强大的外在业务压力,从而使其丧失独立性,承当更大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
(三)外部监管环境的加剧
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外部预期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市场监管者(证监会)和债权人。此次改革对于这些报告预期使用者的影响通过以上的分析就可以自然推出,即改革使得企业会计信息变的更为公开,由此降低了企业与报告预期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师对于审计业务的所承担的风险,即审计失败风险将极大提高,这自然会加大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四、审计行业监管发展方向以及审计师应对建议
(一)审计行业监管发展方向
1.审计行业监管法律更加完善。在企业会计信息更加公开的情况下,其信息的受众必将更加广泛,即会计信息的影响范围也将更大,一旦发生财务造假等案例,也将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受到损害,损失涉及的金额自然会比改革前更多。此时审计师的民事责任将更为巨大,所以在未来,审计行业监管者很可能会完善关于审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件。同时,在审计师整体法律责任提升的新环境下,监管者将也会提高审计师的处罚力度,在增加其民事责任的同时,刑事责任也将增加,这点从过去几年审计失败案例的处罚文件上就可以看出,受刑事处罚的审计师明显呈上升趋势。
2.审计行业监管权利下放。在经济市场中,审计署、财政部和证监会是审计行业的监督者。但在实际执行中其各自力量还是相当有限。截止2014 年10 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共有2584 家,而有资格对这些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40 家。市场监管者目前面对这么庞大的监管量只有采取抽查的方式,但事实上这样的检查并没有收到太好的效果。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发生改革,审计师法律责任不断攀升的关键时点上,我国政府应该会考虑将审计行业中的政府监管和行业内部监管有效的结合起来,适当的将监管的权利下放给各个地方的审计师协会,这样做不仅仅是因为审计师协会在审计行业具备更多的专业胜任能力,而且其对于当地审计行业的了解也更多,更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适、更加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
(二)审计师应对建议
面对未来审计行业监管环境的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首先在会计师事务所层次,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是首要任务。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过去发现或者未来发现的制度漏洞进行填补,保证每项业务的审计质量。其次需要谨慎选择客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创业成本下降,这也必然导致公司数量激增,数量的增长同时也会产生企业质量的良莠不齐,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来需要更加注意在承接审计业务之前的初步业务活动,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其是否诚信,对不诚信的客户应拒绝与其合作。
而对于审计师来说,保持独立性则是最需要坚守的原则。未来审计师法律责任的提升也意味着违法成本的增加,所以审计师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丧失独立性从而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将是十分不明智的选择。同时,审计师还应该不断更新自身的相关技能去适应环境的变化,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师在承接新项目时,可以向专家了解相关特定专业知识,提高审计业务质量。最后,审计师可以购买相关职业保险,规避其执业中部分风险。如果诉讼无法避免时,审计师应该向法律顾问咨询,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结论
本文以我国与2014 年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切入点,以审计业务三方关系(被审计单位、审计师和预期使用者)为主线,分析了其对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影响,从各方面来看,在改革施行后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更加沉重,这也给审计行业带了新的挑战。面对这样的环境变化,审计行业监管自然也需要做出改变,本文认为在未来,审计行业相关法规必将更加完善,而且政府监管很可能和行业内部监管相互融合,即政府监管权力下放。而作为审计行业的主体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需要清楚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拒绝审计失败,规避法律风险,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白瑜欣.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监督机制的演变及其启示[J].财会月刊,2006,14:48-49.
[2]封嘉怡.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的会计信息披露[J].商业会计,2014,13: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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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而不是“另起炉灶”,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社会保险学自商业保险而升华为自身遵从的一项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投保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权益,即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就是先投保、且投保达到一定长度的时限,这就是养老保险历来遵循的权益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要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投保的义务。而且,一般说,二者成正相关,即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加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且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问题。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里面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单纯的公平并不现实,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基础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进效率,甚至在某些层面牵制了效率的发展,成了经济发展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平也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将经济发展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时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调整并作出选择,摆正两个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发展目标,力求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3、兼顾统一性和差别性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而机关养老金却仍然受工龄、退休前工资、在职人员工资调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参照于企业,还有一部分参照于机关单位。一些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千方百计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或是在即将退休之际跳入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的优厚退休金。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多不会进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业。这种单向流动人员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尤其制度间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难以为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事业单位汇集了整个社会的栋梁和精英,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他们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业一般职工。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相互衔接又要相互区别。这就是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统一,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有区别,即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衔接。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立法目标
1、逐步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时存在,制度间的兼容性差,不同对象享受的保险待遇差别悬殊,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间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我国大部分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筹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运营以及待遇给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2、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
从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是某一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内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之初,我们就应作出系统的计划,使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量从开始就迈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正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并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与其他保障制度进行,必须立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统筹设计需要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出发来进行。
1、建立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事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主、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辅、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为重要补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要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虑进来,适时公布改革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实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统筹发放上的一致,努力缩小彼此间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过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来体现和解决。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相约束机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挂钩。
2、处理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很不系统,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现有政策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很多,影响到了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事业单位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改为企业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解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可分为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骤稳步推进,一方面要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实维护转制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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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教育;法制教育;班级管理;作用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思想道德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人好与坏的主要价值标准。当今社会,“有能无得”已成为社会所淘汰的“低级”人才。所以在学校教育的过程中不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尊重学生的情感,制定相应的纪律规章,以其他学科教育教学为途径,来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而约束学生的行为,让他们养成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下文笔者就针对班级管理在法制教育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二、当前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实施的现状
1.看重学习成绩,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很多学生依然以学习成绩为终极目的,各学科的教师都以学科成绩论英雄,谁的班级在年级组成绩排上名次,才算是最好的班级。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重视的比较少。在班会上谈的最多的是学习成绩,对学生很少渗透和贯彻如何对安全、法制知识的学习。学生法制观念、生命意识比较淡薄。
2.学校法制教育活动开展甚少
作为教育未来人才的专门机构——学校,关注的更多的是学校的发展前景,学校的升学率,以及生源的多与少,而很少用心思组织一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相关的活动,明显的对学生法律法规知识的传授和教育,让学生意识不到法律、安全、生命、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和注重,遇到问题,却后悔莫及。
3.教师法律意识淡薄
当代教师,不但能够要“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积极引导学生要做一个守法知法的社会公民和建设祖国的未来花朵。但是,很多教师自己对法律知识都孤陋寡闻或者不感兴趣,觉得“教好书”就是履行教师职责的全部,缺乏时代感,缺少对当前学生所思所想的真正了解,又如何能够面对他们。
三、如何发挥班级管理对法制教育的作用
1.利用班会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初中学习阶段正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和定型的重要阶段。因此,每位班主任在制定班级管理制度时,都要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然后借助学习德育工作思路,利用每周的班会,要求学生从严律己,强化法制意识,有效防止事故、事件的发生,激发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鼓励他们做守法的公民。
2.凭借思想品德课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
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单单只靠班主任的教育和影响,还要依靠其他各科的任课教师通过德育教育的途径,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比如,法制教育可以与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内容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教材与光盘,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学校可以规定每个班级的第几周为法制教育周,组织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初中生地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培养他们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
3.通过教师来引导学生认识法律
立法律意识是班级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证。因此作为班级的直接管理者——教师,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意识,能够知道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法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将学到的基本法律知识通过班会和其他方式,渗透到学生的思想教育当中,不断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4.开展班级活动来丰富法制教育的手段
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教师可以依据《中小学生守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八荣八耻”等为法制教育的核心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利用主体班会、唱爱国主义歌曲、观看爱国主义电影、“做一次交警”、 “法制知识竞赛”、“法制演讲”、“学雷锋,树新风”读书演讲等班级活动,在活动中,展现学生的个性,充分激发学生自主教育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了学生的道德意识,把一些枯燥的法制教育通过具体的班级活动达到寓于感化的目的。
四、小结
班级管理在初中生法制教育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班主任及其各任课教师在班级管理工作中,要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鼓励他们珍惜今天,把握好明天,做一个让家长放心,让学校放心,力争做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且通过班级法制教育,启发学生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也使得班级管理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5
(一)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环节。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学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在思想政治教育当中要提高法制教育的地位,在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和的手段,以学生感兴趣的内容为基础,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思想。第一,要在思想政治课上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各种版本的思想政治课教材,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些知识比较枯燥,会不同程度影响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创设一些法制教育情境,如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用模拟法庭的方法,以一些经典的案例,让学生扮演法庭上不同的角色,使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针对案例的内容进行辩论,这样既尊重的了学生的个性特点,又激发了学生学习和参与的积极性。第二,在作业当中渗透相关法律知识,在中学思想政治教学当中,教师会或多或少的布置一些课下作业,可以适当的选择一些法制方面的内容。如要求学生观看各个省市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之后写一些随想和认识,这些节目当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观看这些节目可以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与自己的生活联系起来,将法律知识转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二)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现在,多数中学在法制教育上主要是以理论教育为主,缺乏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导致学生所学的知识与自己的生活脱节,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要强调重视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当中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能力、素质、思想和观念。中学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包括校内实践活动和校外实践活动,这两种实践活动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第一,在校内实践活动上,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校内资源,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实践活动。在组织的过程中可以班级为单位,如办法制教育黑板报、手抄报、召开主题班会活动,这些活动当中,学生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起到学习和运用的双重目的。学校也应该利用宣传标语、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开展与法律相关的知识竞赛和文艺节目,设立法律专项基金和网络法律宣传教育园地等形式,来拓宽学生的学法活动模式和法律知识视野。由于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学校可以在校内设立心理辅导室,对反社会性人格的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还可以组织学校的教师编写一些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法律读本。第二,在校外实践环节,学校可以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合作建立校外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利用这些机构的资源,开展一些专门针对中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到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到公安局参观学习等活动,相信能够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二、充分发挥家庭法制教育的作用
(一)家长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家长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观念对其子女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家长的法制教育往往是在不经意之间完成的。这就要求家长在工作之余,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有条件的家长,可以参加一些家庭法制教育讲座与家庭法制教育经验交流会,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让其能够从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的基础上,思考孩子需要什么,使其在教育中学会尊重孩子、相信孩子,不要刻意表现家长的权威。在法律学习上,主要以《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保护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将所学的法律知识渗透到日常教育当中。同时阅读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著作,运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增强教育的实效性。(二)要转变自身的教育观念。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教育观念也绑架了他们的教育思想,使教育打上了应试教育的印记,应试教育思想忽视了学生个体发展和青少年发展的规律,是导致青少年心理的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家长在教育当中,不应过分重视成绩,必须摒弃分数万能论。应该从多方面关注孩子的学习与成长问题,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学习和交际情况,一旦出现了不良的苗头,应该及时进行交流,通过恰当的方式引导规范学生的习惯和行为。在法制教育上,家长应该尽所能传授给孩子必要的法律知识,尽所能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孩子生活、学习和交往当中遇到的多种问题。另外,家长在生活当中要以身作则,因为家庭教育多数情况是潜移默化的。
三、充分利用社会教育的补充作用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6
Postgraduate Securities Act Practical Teaching Strategies
WANG Xiaoli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Bengbu, Anhui 233030)
Abstract In law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of professional securities laws are generally elective nature, in view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features, the teaching time is set mostly in the second semester of junior year or first semester of the senior stage .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ecurities law courses to cultivate application, complex and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 instructional purposes, and may be incorporated in the actual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philosophy courses in the Securities Act, and tak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Key words securities law courses;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law professional
当前,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上都定位于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为能够在公、检、法、司、律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证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引导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证券法课程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学生能够知悉证券法的基本理论,并对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有一定了解,以实现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深化推进和进一步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在笔者所任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证券法定位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在大三第二学期进行教学。证券法课程设置的时间阶段、教学对象等因素决定了证券法课程的教学应不同于其他的法学专业课程,因此,为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达到上述教学目的,有必要在证券法课堂讲授中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采取多元化的实践性教学策略。
1 实践性教学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1.1 证券法课程自身的特点需要引入实践性教学
与其他许多部门法类似,证券法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其更具有较明显的专业技术性,体现为:证券法的知识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一般法学专业本科生难以理解和把握其内容;同时,证券法还关系到相关金融证券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其实际中的操作技术问题;此外,证券法总体而言是一门兼具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属性的交叉性课程和学科,其内容丰富庞杂,涉及面较广,既涉及宏观面又涉及微观面,同时还涉及基本面以及复杂的技术面;众所周知,证券法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变化性,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市场即股票市场是一个最变化莫测的市场。因此证券法课程的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在证券法教学中仅讲解证券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结合一定的实践操作经历才能较好地向学生传授相关的证券法律理论知识,也才能使学生对证券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及其效果逐渐有所感悟,并趋于理解。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选择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专业技术性强、复杂性强以及内容丰富的证券法律知识,并逐步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另外,证券法课程内容较多,在笔者所任的学校是36个课时,如何在较短时间内让不具备金融证券知识背景的法本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证券法学的内容,教学策略方法的运用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其中,实践性教学不失为是一种尚佳策略,更是提高证券法教学效果的一个必然要求。
1.2 实践性教学的特点有利于证券法课程的课堂教学
(1)“实践性”有利于证券法课堂教学目的的实现。实践性教学的最主要特点莫过于其实践性,注重使学生掌握能够通过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具备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最终解决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证券法课程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通过系统学习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从而能够独立运用所学的证券法律知识去进一步分析和解决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利用所学的证券法律知识去指导自身的炒股、理财等证券投资活动。在证券法课程教学中采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增强证券法律知识的趣味性,还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以学生为主体”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证券法课程的兴趣。实践性教学打破了传统“灌输式”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模式,改变了过去学生在课堂中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它更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课堂教学中将大部分的时间交给学生去主导,通过让学生积极参与的方式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同样需要教师的加入,只不过教师不再是通过灌输的方式教授学生知识,而是在课堂中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证券法课程专业理论知识比较复杂,有的晦涩难懂,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并不合适。因此,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可以有效采取多种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与证券法律案例的分析、解决,还可以针对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以及所掌握的不同法律基础知识程度,在证券法课堂中创设灵活性的教学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角色,以激发学习证券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证券法律问题的能力。
2 法学本科专业证券法课程教学对象的特点
2.1 大部分学生欠缺金融证券方面的基础知识
证券法是一门专业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证券法课程教学中涉及较多的金融投资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如证券承销、证券的集中交易等。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并不具备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储备,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债券等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有的个别同学几乎毫无概念。在笔者所教授的法学大三三个班将近150人中,没有一个实际拥有证券账户的学生,即使有少数学生曾经选修过金融投资、证券保险以及经济理财类课程,也只是在课堂中有过较少的模拟炒股经验,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对金融投资学的理论知之甚少。
2.2 思想情绪上轻视专业选修课
证券法课程的教学在笔者所在的法学院是安排在大三的第二学期进行,此课程的教学对象是即将迈入毕业班的大三学生,这一阶段,他们还要从事较繁重的专业必修课学习,同时也面临着考研、司法考试以及就业等诸多选择压力。因此,在学习时间紧迫的这一阶段,很多学生不重视证券法及其它专业限选课的学习。通常情况下,学生主观上不愿意到课堂中去主动积极学习证券法知识,更多的选择是去学校的图书馆或者自习室看书备考,即使有的学生坐在课堂上,也大多是在准备复习即将来临的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其他的考试等。专业限选课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个无足轻重的考查课,只要求成绩能够通过就行。
2.3 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兴趣不足
证券法课程知识的掌握不仅重视实践性应用,也强调基础理论知识的扎实。在临近毕业的大三学生群体中广泛存在着一种较为功利的学习情绪,他们不愿意学习较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兴趣远远低于刚入大学校园时的学习状态,导致上课人数比较低,课堂效果也不理想。在各种就业压力、考试压力等因素影响下,大三的学生对于课堂教学中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很少主动、积极地交流,即使在课余时间里与任课教师交流的也大多是倾向于现实性较强的考试、就业等方面的内容。
3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具体措施
3.1 结合证券法基本法律的内容设计讲稿以增强教学的实效
现实中在涉及资本市场禁止交易行为法律规制时,基本上都是直接适用证券法,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证券法课程教学的实务性,可以紧紧围绕证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条内容来设计讲稿和安排教学重难点。我国的证券法1999年开始实施,2005年进行了大修,如今证券法正处于又一次重新修订过程中,有许多即将新修订的内容在相关媒体报道中有较多关注,因此,可以结合现有证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条内容来设计教学讲稿,既可以让法学专业学生知悉现有证券法基本法律的内容,又可以结合证券法最新修改的动态,去进一步学习现有的证券法,从而去比较新旧法条的异同,以使学生能够掌握证券法修订的背景、原因以及主要内容,从而能够及时了解证券法律的最新发展动态,在实践中遭遇证券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如地适用相应的证券法律条文。
3.2 注重实际操作以使学生在亲身经历中掌握证券法学知识
法学专业的大三学生由于金融证券学基本知识的缺失、就业压力以及各种考试的压力等因素,他们很难坐下静心去了解学习纯粹的专业知识,因此,为提高学生了解证券法学科的兴致,进而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可以采用亲身实践操作的活动或方式。例如,可以结合网络中的模拟炒股,让学生参与到证券交易环节中去,以促进证券交易相关理论知识的了解。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可以带着学生去观摩当地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以使学生能够亲眼目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相关模式。
3.3 精选案例以活跃证券法课堂的教学氛围
证券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备的课程,在教师授课中,不仅强调基本知识的掌握,也注重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因此应将基本理论与案例实务两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为了进一步活跃证券法课堂的教学氛围,更应该积极实施案例实务的教学方法。在证券法课堂教学过程中,依据本学科的教学目的和教学重难点,选取曾经的或者正在经历过程中的某些证券法方面的案例作为课堂中的素材,这些选取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争议性以及前瞻性,通过这些案例,积极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讨论或者交流,进而促使学生有所思考,以提出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证券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在学生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加深学生对相关证券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并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3.4 开拓多种互动式教学活动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