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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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法律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1

自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在网络空间里,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励志进取助威,为好人善举点赞,用爱憎分明的态度理性发声,敢于对网络语言暴力等不文明行为“亮剑”。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文明上网倡议书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文明上网倡议书一

全旗各族干部群众:

在信息化时代来临的今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全旗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此,我们倡议:

一、争做网络安全的践行者

认真学习《网络安全法》,严格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约束与行为规范,不点击陌生链接、不下载来路不明程序、不转发有害信息,保护好个人账号和密码,改变不健康的上网习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营造“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的良好氛围。

二、争做网络安全的倡导者

自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在网络空间里,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励志进取助威,为好人善举点赞,用爱憎分明的态度理性发声,敢于对网络语言暴力等不文明行为“亮剑”,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态度坚决地摒弃消极颓废,大力唱响“安全、有序、健康、向上”主旋律。

三、争做网络安全的捍卫者

掌握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履行公民义务,加大对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力度,坚决抵制违法犯罪与不文明行为,坚决打好“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动仗。

四、争做网络安全的传播者

人人争当网络安全宣传员,广泛传播网络安全知识,共同监督网络不良行为,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为网络信息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全旗各族干部群众,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危、社会稳定,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一起行动起来,“网聚正能量,争做好网民”。

xxxx办公室

xxxx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0__年9月16日

文明上网倡议书二

社会各界朋友们: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网民数量激剧增长,特别是“互联网+”战略的推进,互联网已日益成为公众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不可或缺的平台和助手,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互联网为广大网民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开创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

但是,互联网在带给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由于大多数网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网络诈骗、谣言、暴力、等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违法不良信息屡屡出现,使互联网健康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互联网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工具,网络上的低俗、血腥暴力等有害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广大家长朋友忧心忡忡,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已是社会的期盼、人们的心愿。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为此,射洪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各界朋友倡议:

一、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践行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宣传者。要自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在网络空间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播正能量,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唱响网上“中国好声音”,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三、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推进者。要不断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提高,加强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筑牢网络安全防护栏,防范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麻烦,推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四、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保护者。要敢于担当,大胆地同网络上的杂音噪音、歪风邪气作斗争,帮助广大青年增强明辨是非、判别对错的能力;要提升网络素养,争当中国好网民,争做网络时代的新青年,保护“网络原住民”,共同推进网络空间进一步清朗。

五、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捍卫者。社会各界要切实承担起时代重任,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履行网民义务,加大对违法和不良有害网络信息的举报力度,努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为国家安全和互联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朋友们,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和谐,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坚持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携手共建绿色网络空间,奏响网络文明的和谐之音!

文明上网倡议书三

全市广大职工同志们:

互联网在带给我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保护好个人隐私,才能更好地享受网络生活。在20__年__市个人信息保护日来临之际,为提高广大职工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市总工会向全市职工发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宪法和《网络安全法》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谨慎保护自己的资料,不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自觉依法用网,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不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

二、坚决抵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网络谣言是一颗真正的毒瘤,增强法律、道德意识,坚决不做空穴来风、无中生有的臆测、推想,不编造、制作虚假新闻信息。对网络中出现的社会敏感话题,要进行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多角度分析,多方位思考。对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不转发、不传播、不评论、不顶贴,并积极检举揭发。自觉营造文明有序、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用指尖传递温暖,合力消除“网络雾霾”。

三、自觉提高个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不进可疑网站,不下载不明软件,不随意泄露自己和他人的信息。不明链接不乱点、不明二维码不乱扫、不明电话不乱接,不明网络不乱连。手机防护软件要定期查杀病毒,并给隐私数据加密,防止信息泄露。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全市广大职工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共同创造文明、诚信、法治、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文明上网倡议书四

互联网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和高效工作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途径,他们利用网络技术以新的犯罪形式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比如开设钓鱼网站、防假冒网站、盗买和盗卖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传播木马病毒和入侵他人信息系统等行为。这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它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在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的同时,其有害信息也严重地影响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这种危害,引起了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担忧。建设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打造一个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已是社会的期盼、人们的心愿。

为此,逸夫小学全体师生作出如下倡议:

一、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诱惑,远离网吧。要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明确上网目的,利用网络充实、提高、完善自我。在网络空间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播正能量,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提倡先进文化。

三、文明健康上网,访问文明网站,做文明上网的模范和榜样。防范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麻烦,推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四、宣传文明上网,倡导网络文明,做绿色上网的宣传员。要提升网络素养,争当中国好网民,争做网络时代的新少年。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2

【关键词】微商 问题 应对策略

一、微商的发展现状

微商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的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其出现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崛起。通过在qq空间,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的广告宣传,借助朋友圈进行产品展示,凭借其强大的用户基础,迅速风靡全国。

微商总体上来说有两种模式,即B2C和C2C。B2C主要是指货物供应商通过在社交平台直接创建公众号,利用其发送广告信息进行产品的宣传和销售。C2C则是以个人为主,利用朋友圈进行产品展示,通过朋友和熟人介绍,分享产品信息,达到分销的效果。

微商发展迅速主要依靠了社交平台人数多,传播快的特点。以微信为例,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月活跃用户已经达到了5.49亿人次,同时覆盖了200多个国家,拥有800多万品牌公众号。用户通过在自己的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经过熟人传播,可以很快的将商品信息传播出去,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的宣传成本很低,加上入行门槛低,满足了很多人创业和兼职的愿望。

近年来,微商的发展给予了传统电子商务领域很大的冲击,但人们在看到其热度不断高攀的同时,也发现了微商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这些问题严重阻碍和制约着微商的发展。

二、微商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营销模式不规范

微商由于其进入门槛低,成本低,许多从事微商的人本身并没有相关经验,甚至对自己所卖商品的来源和质量没有一个确切的判断。微商自身经验的欠缺导致其营销模式多以熟人介绍,朋友圈展示为主,经营的好坏完全取决于自身好友量的多少,这就使得一些商家大量散布虚假广告,通过自己朋友的宣传达到更多的关注度,不仅使得虚假的商品信息肆意在网络传播,还可能走上传销的歧途。微商的发展一方面给予了人们很多自主创业的机会,让人们更好的参与到电子商务这个领域中来,另一方面,大多数微商并不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网络社交平台缺乏一个有效规范的营销模式。这种不健康的,异常的营销模式使得微商面临着重重危机,很容易触犯到法律的边界,带来恶劣的影响。

(二)商品质量无保障,品种单一

微商商品多以美食,日用品,衣物为主,相较于传统电子商务来说,其在商品供应上相对单一,缺乏多样性。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微商开始不断壮大自己的队伍,努力提高商品的多样性,但由于社交平台的局限性,很多商品广告中夹杂着虚假信息,使得人们对于商品的|量产生了质疑,一些高端商品很难获取用户的信任,导致微商始终无法扩大其商品供应链。任何一种营销模式归根到底得看商品的质量,一个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决定其走向成功的根本,微商商品良莠不齐,加之商品信息经过不断修饰和夸大,使得消费者很难鉴定商品的好坏,制约了微商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三)维权困难,缺乏监管

微商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朋友圈的熟识程度上的,而某些商品信息一旦在朋友圈中广泛传播开来之后,很难让人辨别其真实性。买家在购买商品之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很难找到一个正规的途径去帮助自己维权。除去一些有影响的公众号,大多数微商的交易都是私下完成,消费者缺乏有力的保障。对比微商,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在信用体系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人们不会担心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的维权问题。微商商品信息的不透明性和售后维权难的问题会让人们重新考虑其存在的意义。

(四)信息安全问题严重

微商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微商主要利用社交平台进行营销推广,而社交平台中有很多私密的个人信息,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泄露和传播。社交网络虽说是一个开放自由的沟通平台,但每个人的隐私还是应该被保护,当电子商务介入到社交领域时,我们更多的是要考虑到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所利用,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扰,同时也会扰乱网络秩序,威胁网络安全。

(五)暴力刷屏引发反感

微商为了大力宣传自己的商品,在社交平台上大肆刷屏,以便让更多的人看到商品信息从而达到营销的效果。因为大多数微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暴力刷屏,久而久之,朋友会因为社交圈充斥的广告加深对微商的反感程度,甚至可能将其拉黑和删除。社交平台终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果朋友圈中满是广告,无论其商品质量有多好,价格有多优惠,都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之情。微商可以利用社交圈进行宣传,但一定要掌握一个度,考虑到每个人的感受,避免暴力刷屏的发生。

三、微商未来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对微商相关经营活动还没有出台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很多不法之徒利用其法律漏洞不断打球,牟取利益,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社交平台用户数量众多,微商跟风趋势明显,加上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微商出现至今已经发生了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但又因市场监管的滞后和法律法规的缺失,无处伸冤。针对这一现象,我们不能听之任之,社交平台的经营活动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应成为法外空间。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该加强与各社交平台运营商的合作,积极推行微商实名制,便于监管和售后维权,确保交易的合法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微商经营者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加速微商相关法律建设,明确微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改进营销模式

微商的运营多以网上,海外代购为主,很多从事微商的人对自己所卖商品并不了解,大多数的时候只是满足自己创业和兼职的愿望。一旦自己社交网络的朋友和熟人资源用完,就会出现销售无路的尴尬处境,导致微商不断地让朋友帮忙宣传,进行暴力刷屏,成为恶性循环。这种营销模式只要没有掌握好尺度,就会引发身边人的反感。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宣传,需要广告的推力,但不是只有暴力刷屏这一种方式。微商可以控制广告的发送频次,丰富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主动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以质量取胜,而不是靠永无休止的刷屏。营销模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会净化朋友圈的社交环境,一方面也会增加消费者的好感,增加对商品本身的关注。无论何种营销模式,宣传效果是第一位的,单一的,低级的方式只会阻碍微商的发展前景,不断创新和改进营销模式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三)选好产品

微商依托社交平台迅速发展,这也意味其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如何从众多微商中脱颖而出,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说到底还是得看产品有没有市场,选好产品成为微商经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产品的选择首先要符合市场需求,需求越多,自然不愁销路。其次,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要保证产品的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针对社交平台的用户年龄,提供适合各个年龄层次的产品,做到产品的多样化,扩大经营范围。微商在选好产品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不断学习相关产品知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专业有效的产品信息。

(四)建立信用和评价机制

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不同的是,微商缺少属于自己的信用和评价机制。以淘宝为例,商家在注册后,针对商家的评价等级有心、钻石和皇冠,这三个等级代表着商家的信用,信用等级越高,买家对商家的信任感也会越强。除了商家的信用等级以外,商家所卖产品也会提供消费者评价机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根据自己的商品体验,对商品进行评价和打分,一般分为差评、中评和好评三个等级。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根据商家的信用等级和过往产品的评价等级,做出自己的判断,合理购买商品。微商由于刚刚起步,相关信用和评价机制还不完善,买家很难判断商家的信用,对购买的产品也会有诸多顾虑。微商可以借鉴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经验,在其基础上不断创新,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完善信用和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吴钰.微商发展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6(24).

[2]张玉.微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5(32).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3

网络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

与传统的大众传播相比,网络传播中的受众有了更多的自由,他们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信息的者,从而沉湎于虚假信息的狂欢之中,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和传播提供条件。网络的匿名性使网络受众信息时无所顾忌,宣泄心理和人格虚拟心理得以在网络中实现。

日本学者竹内郁郎提出的“使用与满足”过程模式指出,“人们接触媒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这些需求有一定的社会和心理根源”。正是这种使用与满足心理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在媒体的眼里,赢得了受众也就赢得了市场,因此一些媒体把收视率或发行量作为判断自身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而忽略了其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加之受众往往将虚假的新闻当作真实的信息,从而使网络虚假新闻敢于挑战新闻真实性。

网络虚假新闻一般是刻意为之,以追求“尖叫”效应。传媒在选择新闻题材时,更加偏爱名人新闻、社会绯闻和社会传闻、暴力和灾难等新闻,它们成为报纸的头条和亮点,在读者“尖叫”声中,发行量高歌猛进,广告纷至沓来。而其他一些如“把关”和社会责任却无暇顾及,传媒的新闻价值趋向存在严重问题。

网络虚假新闻传播的内容特性

1.传播内容总体特性:特殊的流言、谣言

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和言论,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正规的传播渠道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紧急状态下的流言有:信息的快速增殖,信息奇异回流现象,流言中伴有大量的谣言等三个特点。如“后母虐童”这条虚假新闻:2007年7月19日,红网记者发出题为《六岁女童遭毒打》的报道,并配发“小慧被打得吐鲜血”、“在医院床边全是血”等极具“震撼力”的照片。此后,《新京报》、《河南商报》、《金陵晚报》、《西安商报》等众多的报纸媒体也迅速加入到这场“后母虐童事件” 的新闻报道中。这条新闻在各大媒体中不断曝光,虚假信息快速增殖,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2.传播内容具体特性

(1)写作的具体特性:网络虚假新闻正是匿名时代娱乐大众的的新闻,即通过网络以匿名的方式,供大众娱乐的一种嬉戏。涉及“星、性、腥”的新闻更是大肆炒作来满足读者嬉戏的、消遣的需要,甚至这种需要是非理性的、低俗的。

(2)内容的具体特性:构成上合情合理,无懈可击。如“投资50亿中国企业拟在韩国济州岛建唐人街”这条假新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其洪确实访问了韩国济州岛,韩国方面确实提出希望中方建唐人街,但事实上这只是韩国方面的一个提议,中方未做任何承诺也未签署任何协议。

(3)细节的具体特性:细节虚假,无从查证。如假新闻“腰围1.75米松原孕妇至少怀了五胞胎” 中写到:她坐在炕上,穿着特制的孕妇装,肚子最前端已经超过了膝盖,目测其腹部至少有半米多高。怀孕前的乔玉波的腰围约为72厘米,近半个月,她的腰围平均每天都会增加9厘米左右。”单从作品来说,记者采访非常仔细,在写作时,还加上相关链接,告诉读者目前全世界报道的五胞胎仅有36例,概率为6000万分之一。可见这名记者细节造假的功力非凡。

网络虚假新闻传播过程中高效的传递链

网络虚假新闻是一种特殊的流言、谣言。一条虚假消息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后,向众多的人群进行传播,使流言信息以异常迅速的速度弥漫在网络受众中。“后母虐童事件”的文章被贴到了网上后,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流传,激发了网友的愤怒,网络上泄愤的帖子爆满。新浪网页该文的跟帖多达70多页,网友群起指责,甚至还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通缉恶毒后妈。在更多媒体的参与和关注下,一个轰动一时的“后母虐童事件”被迅速演绎到极致。

在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中,总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煽动者,他们利用网络受众的亢奋情绪和巨大能量来达到某些目的,而散布谣言则是操纵网络受众的有效方法,因为在这个状态下,人们不再具备识别谣言的能力,而谣言则能随着流言快速扩散,把受众的行为推到极端,直至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应对策略

1.网络媒体加强自律

网络媒体加强自律,推进本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促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我国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中华网、凤凰网、百度网等43家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及协会各成员网站共同制定了自律公约。网络媒体加强自律是抵制和禁止网络虚假新闻的 “良方”。

2.新闻工作者做好把关工作

传统媒体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新闻从业道德准则。网络新闻工作者应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做好把关人,尽可能地向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在不断实践中,形成网上健康文明的道德规范,兴建一批优秀的中文网站,使之成为网络文明建设的主体,引导和规范中国互联网的建设,推进中国的网络事业。

3.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4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填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发生同居事实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QQ聊天或足球等等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事实。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人的心理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5

一、公信力的缺失

网络媒介凭其传播的多维性、覆盖的广泛性等“泛媒体”特征成为第四大媒体。也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普及率达到22.6%。在有着最广大民意的同时,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却成反比,2008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2次统计报告显示,大部分网民倾向于认为网络内容可信度一般,认为可信和非常可信的仅占15.7%。

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是建立在公众对它的信任基础之上的。网络媒介中传播的信息因为缺少严格的信息过滤机制,很大部分是夸大事实、扭曲本性的失真炒作,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新闻操作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也为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了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中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的信息传播者大多是未经过专业培训的非媒体专业人员,所以常常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偏差。另一方面,不少网络信息传播者为吸引他人眼球、赢得个人网页的高点击率,或处于某些利益集团为攻击对手打击报复,便制造假信息和噱头,扭曲夸大原本事实并对其炒作,利用互联网失真消息。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确认网络“把关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库尔特・卢因提出“把关人”概念,他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遍布了“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在网络广阔平台上的自由浏览信息和发表见解中,若传播者能明确地建立把关人制度,就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

二、制度保障的缺失

在当今我国的舆论环境下,网络力量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许多官方部门也开始认识到这一态势。可是,网络舆论监督虽成为公开政府信息实现廉明执政的一种手段,但其本身却一直找不到法律上的支点。缺乏法律的保障,随时可能碰到雷区。

首先,“以暴治暴”的恶化。在网络舆论监督中,许多曝光事件的最先发动者一般是牵涉到该事件的关联人。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对他人进行披露或人身攻击,即便是为声张正义,也因其未利用法律道路解决问题而脱不了“以暴治暴”的嫌疑。长久下去,健康的网络道德规范建设进程让人担忧,若不及时转变网民的观念,仍旧默默支持以这种粗暴的方式泄私愤打击报复,那么我们失去的将不仅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阵地,还有网络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网络调查易引发司法冲突。网络舆论监督往往引起一系列的网络调查。网络调查多以人的逻辑推理和社会道德定论。网民在对社会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时,更容易形成一种定性的舆论导向,对于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

再次,民间舆论监督网站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困惑。民间舆论监督网站正逐渐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一大阵营,独立调查人多再次活跃。如李新德的“中国舆论监督网”、姜焕文的“中国民间举报网”等。但是民间舆论监督网站没有明确权力机关能赋予调查人调查的权力,也没有明确国家部门能给调查人发放采访许可证,作为公益性质的调查团还会遭遇调查资金的牵制,大众不能保证调查团本身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不能保证长时间后不被商业利益所利用,成为相关利益群体变相谋求利益的手段,种种原因都成为它前进的障碍。

制度保障的缺失呼唤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同时需要不断地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只有用道德的力量呼吁社会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故意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用切实可行健康的方式保障人们的监督权,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失控和网络暴力,最终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三、理性的缺失

网络监督与网络暴力之间常常只有一步之遥,特别是在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制约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许多人通过“人肉搜索”解决问题,利用互联网广阔的网络群体覆盖优势,找出涉及该事件的相关人员,将其私人信息擅自公布在网络上,众人便开始一场道德的讨伐。当网络群体聚集一起,人肉检索处理信息的能力迅速叠加膨胀,随时暗含着社会的隐患。这种缺乏理性的肆意搜索攻击并非每次都能真正地伸张正义。而所谓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民主方式,却往往因为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的界限的模糊而对被搜索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通过网络举报打击官员腐败已逐渐被人们所利用,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但是,即便惩恶扬善也需要“程序的正义”,只有建立在守法前提下的网络监督才是有保障的舆论监督。

四、结语

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存在以上缺陷,但不能由此否定它的积极作用。网络舆论监督需要加强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形成舆论监督的合力,共同促进我国舆论监督事业的发展进步。同时全社会自上而下全民行动,重视网络道德建设并积极维护,切实提高网民素质,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秩序,才能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6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传媒业的发展,新媒体带来的便利我们有目共睹,但是,也带来了社会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冲突。于媒体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其中,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改变是现在我们最应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的隐蔽性为规范网络环境增加了难度。这几年,显示出了矛盾升级的迹象。科技改变了生活,便利了交流,人们可以不分地域、场合、时间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讯APP的大量研发和普及,如QQ、微博、论坛等,让任何人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成为可能。在道德难以规范人们行为时,法律必须站上制高点。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

关键字:

传媒;法律;媒介融合

一、基本概念

媒介融合是新时代的词汇,它是大历史发展趋势的总结。传媒业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之下,兼顾法律的配合,无形中增加了概念之间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对涉及到的重要概念以及术语作出阐释,并进行分析。

1.传媒

传媒,就是信息传播的载体,相对于传统的人际传播,传媒更加注重传播的内容,是事实或者意见。与传统人际传播不同的是它必须依靠响应的介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媒介融合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杂糅与竞争。纸媒在新型媒体的冲击下,被迫加入新时代的元素,而新媒体的发展是基于对传统媒体长盛不衰元素的吸取。媒介融合涉及到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挑战。处理得当将实现大飞跃。

2.媒介融合与三网融合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让原本隔离的传统信息领域和传媒领域开始打破阻隔融合在一起,新事物的碰撞引发了冲突,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冲突。冲突出现在市场,渠道,终端以及各种业务上,为了抑制如此分布广阔的冲突,产生了相对于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因此,媒介融合,是在整个文化产业,整个信息流通领域,整个传媒业的背景下发生的。媒介融合不仅仅是媒介之间的融合,它还涉及到了传者之间的融合,受众之间的融合,以及传受两者之间的互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媒介融合打破了大众传播构建的传媒格局。新事物的出现必将引领一波相关因素的改变,三网融合就是新事物的产生的连带反应。不仅是传媒业自我发展的选择,也是我国政府一定时期下推行的公共政策。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网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以及互联网。可以说,人类的生活已经被三网全面覆盖,这也是“手机人”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业务范围都在向趋同的方向上前进。例如,传统媒体开始借助新媒体的终端,信息,占领市场。新媒体开始更加注重传统媒体的强项吸取,用最纯粹的文字或者图片来打动受众,是一种“返祖”,也是一种进步,是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3.传媒政策与传媒法律

传媒政策与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且齐头并进的,政策影响法律,法律辅助政策的实施。传媒政策是国家以及相关负责部门为了做到服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按照一定标准制定的准则。可以说是涵盖了国家总方针,总策略的政策。传媒法律是专业规范网民行为的法律条例,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团结。就如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一样,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当社会上某一个产业和法律相关联时,就代表着它与政府,与公民利益等产生了联系。

二、具体事件分析

最容易将传媒与法律相想关联在一起的是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是新媒体,而暴力的程度决定了是否需要法律的介入,接下来,会选取几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概述

美国发生了一起事件,佛罗里达州的女孩,名叫瑞贝卡,她是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女孩,和同龄人无多大差别。但是,在网络的世界里,她却成了网络暴力的目标。“你怎么长得这么丑”“你去死吧,不要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恶毒的言语竟然是来自和她一起生活和学习的伙伴,每次浏览自己的社交网页,充斥着的污言秽语让她得了抑郁症,最终,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开让她伤心的世界。纵观国内的微博,同样是没有硝烟的战场,稍有争议的明星微博下的留言,净是诅咒、辱骂之词。网络暴民几乎天天都在上演着花式损人。回到案件中,女孩自杀之后,警察调查出事情原委,将网络上供给瑞贝卡的女孩带到了警局,当时由于未成年,在拘留了21天之后,被释放。很多人表示不满,杀人于无形的孩子也是罪犯,当地警方表示没有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例。之后,记者对两名“施暴者”女孩进行采访,她们竟然毫无悔意。

2.案例评析

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美国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曾经也有类似被网络暴力的经历。“施暴者”的猖獗和狂妄在网络世界中被放大。有人认为,这是缺乏法律条例的强制约束,确实,如若有法律,这样的惨剧会减少许多。美国的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称,网络上的留言很难界定,主观意识太强,你认为是暴力,别人则反对。曾经美国超过半数的州都试过制定相关条例,量刑也相对较为严格,但是由于过于笼统,依然未解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呼吁相关部门将条例进行细化,媒体要督促相关法律的颁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量刑,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频次,净化网络环境。

3.案例总结

网络暴力几乎隐藏在生活中各个角落,如同病毒,无形但发展迅速。拥有电子设备的人都可以成为暴利源。不容忽视的是,现如今国民素质普遍较低,对于事件没有自我分析和判断的能力,稍加煽动,便会形成不可小觑的网络洪流。不法分析利用网民特点,一次次挑战社会规则、挑战道德底线,形成了极坏的影响,没有制约就没有自觉。以上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不得不引起重视。

三、传媒与法律

在案例中,凸显出传媒与法律的息息相关。三网融合之下的网络时代,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利有弊。交流的便利,信息的快捷让传递变得飞速,科技进步、生活水平的提升都离不开它。但是,告诉的发展带来的是失衡的可能。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传达信息时,虚假新闻成为了新的隐患。网络谣言也可谓是“异军突起”。我们面临着信息的大量冲击,易失去理性。如被某些人利用以谋取私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寻求传媒的帮助,让问题成为社会的问题,引发关注。网络平台为手中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在报道时媒体自身的喜好以及观点会影响对时间的审判,同时不自觉的反应在对时间的报道中,失去中立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媒审判”。在媒体行使第三权利的过程中,应在表达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维护双方的话语权,站在辩证的角度去报道事件,给观众自己认识和看待事件的视角,这样才能维护自身业界权威,又可以收获忠实受众,起到舆论

四、结语

如今探讨的问题是媒介融合下,传媒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中国的法律触角还没有延伸到网络这一块。网络的净化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也不是单一力量作用的,法制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传媒联结的出现绝非偶然,况且二者的进行的如此有规律,就是因为彼此不能单独出现。看待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是个大综合的问题,第一,应该将问题放置于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整个历史大背景之下,是人类发展综合因素的作用,第二,将传媒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统筹结合起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生态。只有如此,中国当代社会才能经受住新时代力量的冲击,才能够经受住挑战,将产业与法律的发展共进步,才能实现所倡导的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美]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华盛顿新闻界的没落及其如何使公众失望》,夏蓓、蒂娜•舒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4][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6]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