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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论文论文范文1
关键词:新闻评论;社会责任;要素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0-0022-03
新闻评论不是新闻,不是事实报道,而是事实评价,是基于新闻事实或有新闻意义的事实而发表的意见。相比于新闻报道,由于新闻评论对社会制度情境的依赖更强,因而,新闻评论带有鲜明的价值属性,对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更为突出。
一、新闻评论社会责任的提出
无论是以事实描述为特征的新闻报道还是以价值规范为特征的新闻评论,都属于大众媒介的传播内容,因而都处于一定的传播及媒介制度中,进而处于规定传播及媒介制度的整体社会制度之下。所谓制度,就是系统。社会制度就是社会系统。从社会学意义上的系统论角度而论,处于社会系统内人化的各个要素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同其他人化的要素相互制约,并统一受制于整个社会系统,服从并服务于该社会系统。就传播媒介及其传播内容而言,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脱离了自在状态而进入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的整个社会系统之内,从而受制于整个社会系统。大众传播媒介因其大众性而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它理当更多地体现为公共的意志(“公意”)和公共的利益(“公益”)。正是从这个意义说,作为大众媒介传播活动的新闻评论不仅是个人和媒体机构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针对大众传播媒介为追逐利润而逾越新闻自由的界限和抛弃应对社会担负的基本责任,西方人很早就提出了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思想和理论。1788年,被美国人誉为“自由开创之父”的托马斯・杰斐逊在支持制订旨在保护新闻自由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的同时,就指出:“报界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可信的、准确的和重要的消息与意见。”20世纪初,美国新闻界制订了《记者信条》《新闻法规》等规约,业界要尊重公民自由和对公众尽责的行业规范。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非政府机构―新闻自由委员会(“哈钦斯委员会”)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有关媒体社会责任论的基本思想:现代传播媒介应当“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应当成为“一个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社会中所有重要的观点和利益都应该在大众传播机构上得到反映”,要描绘出“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图画”、要负责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美德,以及要使人们便于获得当前发生的重要事件等。[1]其后在50年代,美国学者T.B.佩特森(Peterson)提出了作为“现代社会公众通讯工具”的媒介所应承担的包括以提供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讨论或辩论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启发和提高公众的自我决策意识,对政府进行监督等各项职责和任务,他认为:“自由伴随着一定的义务,享受着政府赋予的特权地位的报刊,有义务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2]70年代,美联社编辑主任协会制定伦理规则明确要求:“报纸应当为人们交流评论与批评提供论坛,特别是当那些评论与社论立场相左的时候。”[3]凡此种种,表明的是新闻媒介在追求和享受新闻自由的同时所应承担的方方面面的社会责任。在所有这些对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规约中,几乎都涉及到发表意见的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
迄今为止,新闻(包括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即新闻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新闻界及其整个社会的公共议题,西方的新闻业始终处在追逐商业利润、享受新闻自由与接受新闻审查、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冲突之中。
中国自近代引入新闻学以来,对新闻的认识和理解就包含了对新闻责任的关切。在论述报纸社会功能和意义时,无论是梁启超的文章《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严复的文章《国闻报缘起》,还是徐宝璜的著作《新闻学》,都涉及报业即新闻业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使命和道德。[4]尤为突出的是,鉴于当时动荡的社会局势和革命的时代主题,联系国事是报纸的第一要务,报纸所担当的更多的是政治宣传家的重任和义务,报纸的政治实用价值备受重视。由此,基本上可以说,报纸不是以新闻而是以新闻评论为本位(只是到了后来,报纸才向新闻本位回归),而报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则更多地是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新闻界的这种评论本位主义盛行至改革开放前,并存留至今。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于西方,中国人所谓的新闻责任首要地不是新闻报道即新闻本身的社会责任,而更多地是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其中的政治责任。
一般而论,从人类新闻实践来看,无论从历史还是从逻辑上说,新闻报道要早于新闻评论,因此,对新闻评论社会责任的关注要晚于对新闻报道社会责任的关注。作为广义的新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主观性更强的新闻实践活动,相比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因其与新闻本身的差异而使其社会责任问题更难以被评判,更难形成公认的标准。但是,基于新闻评论更强的社会性及对公众的社会影响力并不亚于新闻报道,对新闻评论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媒介批评同样成为一种媒介实践的必然。因此,迫切需要对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加以主题化研究。
二、新闻评论社会责任的要素
基于新闻与社会的多重关系,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这三重社会责任成为对新闻评论媒介批评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一)政治责任
新闻是观念的产物。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新闻实践活动是一种界定和调整权力关系的权力话语活动。如果说,新闻报道是“用事实说话”,是把报道者的倾向寓于对事实的客观报道之中,因而表达的是“无形的意见”,那么,新闻评论则是“有形的意见”,是基于事实的立场和观点的价值偏向性表达,它总是受一定的权力即政治意识形态框架支配。而作为意识形态机构的新闻媒体把关后的新闻评论,更是一种制度性(而非个人性)行为,因而其政治性、意识形态性或“党性”完全是一种必然的品性。在意识形态的框架效果即筛选、过滤机制作用下,新闻评论具有鲜明的价值特征和价值观差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评论是一套言说定义(或规范)现实世界的权力话语,新闻评论活动是政治性的活动,从事新闻评论就是从事政治。恩格斯曾指出“绝对放弃政治是不可能的;主张放弃政治的一切报纸也在从事政治。问题只在于怎么样从事政治和从事什么样的政治。”[5]从事政治活动的新闻评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这是一项必然的逻辑。在自由主义的社会语境下,新闻评论要承担充当“社会公器”和被喻为的“看门狗”(watchdog)的角色,为社会(公益)服务,肩负起对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公司企业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政治责任,要求成就为“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在社会主义的社会语境下,新闻评论要承担充当执政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及舆论支持、舆论引导(导向)和舆论调控工具的政治责任。新闻评论履行舆论监督和政策宣传等政治功能,就是在承担政治责任。这种对政治责任的承担集中表现为合政策性,即要为一定的政策所约束,服从和服务于政党和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
(二)法律责任
从法律学的角度看,新闻评论是一种关涉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人的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等社会关系的新闻实践活动。基于新闻评论的权利和自由是有底线和疆界的,新闻评论的法律责任更多地表现在不作为上,力求避免评论权利的滥用和误用。新闻评论因此主要成为被社会规范的对象(而非社会规范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评论的法律责任基本上是消极性的、否定性的责任。事实上,新闻评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合法性,即要合乎法律精神的要求,要受一定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应该承认,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合法之法或“良法”。从原则上说,对不良之法或“恶法”,作为社会舆论工具的新闻评论不但不能在精神上受其束缚,而且在行动上要通过新闻批评的方式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使之尽早得到修正)。[6]换而言之,新闻评论要在法律允许的界限内进行,具体是指新闻评论主体选择评论的新闻事实和人物及得出的相关结论必须是法律(主要是新闻传播法)允许传播的内容,不会对他人或某个群体、对执政党和政府及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权利,不得损害法人的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败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造成干扰独立司法审判的“新闻审判”现象。
(三)伦理责任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新闻评论是一种辨别善恶并影响社会价值取向的软权力话语行为。“言论是一种试图影响人、改变人―改变人的价值观、行为和信仰―的文本,因此,它不能不受到伦理的审视。”“就像论说可以用来帮助人们做出更好的决定并改变他们的生活一样,‘论说’也可以破坏和伤害人们。作为民主社会的公民和‘私民’,我们必须以监督和批判的眼光审视我们所制造和接受的论说。”[3]作为一种广为传播的社会言论(“论说”),新闻评论的伦理品性是显而易见的。新闻评论的伦理目标应当是使传播对象或者说受众“耳聪目明”,更具思考力、鉴别力、批判力和创造力,总之,更自主、自由,更有个性,而不是相反―更易于被人所操控、役使和同(质)化。换而言之,新闻评论者即“论(说)者的伦理”旨在“强化个人和社群”(strengthening the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使之更有力量。而要实现上述伦理目标,就必须要求新闻评论者像古希腊圣人苏格拉底那样,做知识和真理的“助产士”,通过“辩证法”与人“理论”,目的不在驳倒对方,而在于共同达到真理,达成共识。事实上,今天的新闻评论者更应平等对待传播对象,平等交流,做到理性劝服。如果说新闻评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消极性作为的责任,那么,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更多地表现出积极性作为的责任一面,它要积极作为,执行一定的社会基本职能。譬如,新闻评论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全社会的各种声音,搭建“开放的话语空间”和“意见的自由市场”,尤其是确保话语权和发言机会的均衡分配,让弱势、边缘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还有,新闻评论要尽可能地彰显人性中的光辉,显示人道主义和推崇人文关怀,弘扬和释放道德力量的正能量,以凝聚社会共识和舒缓社会情绪。当然,从根本上说,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要求新闻评论合道德性(“合德性”),即要求新闻评论遵守德性社会的道德约束,其评论主体所选择评论的、作为公开传播对象的新闻事实或人物及得出的结论都应该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为之所接纳。概括起来说,新闻评论的道德责任包括:在内容上,要“公正”(fairness,而非不偏不倚,impartial),不要碰触和突破民主、法治和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底线;在形式上,要公开,不得隐匿或模糊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得使用不利于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把握事实,独立、合理地进行判断、推论的论证方法或修辞手段。应该指出的是,基于伦理界限和规范不像法律界限和规范那么硬性和明确,新闻评论的道德责任比其法律责任要宽泛也要宽松一些,承担新闻评论的道德责任也就要求更自觉、自主一些。
三、结论
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内生的,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形态的内在属性所规定和赋予的。一般而论,新闻评论的三重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是统一的,但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新闻评论的政治价值标准、法律价值标准与伦理价值标准即合政策性、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并不完全一致。英国作家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的言论―“每个社会都有维持和平和秩序的权利,因此就有权禁止宣传报道带有危险倾向的意见……执政者在限制他所认为的危险意见时,他在道德上或神学上可能有错误,但是他在政治上则是正确的。”[4]―恰好从对立面上反映了这种多重价值标准的非统一性。因此,承担新闻评论的三重社会责任就成为一种讲求周全、兼顾的平衡艺术。此外,承担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还要求注意一种情形。上述政治、法律和伦理三重标准有可能与新闻价值标准都不一致。譬如,有些事实具有新闻价值,以新闻价值标准来衡量是值得评论和传播的,但从政治、法律或伦理的角度看,又都不适合评论和传播。因此,在承担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时,还有一个平衡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与传播责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新闻自由委员会编.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马少华.新闻评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4]董岩.新闻责任论[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社会论文论文范文2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
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02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也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尽快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乎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目前,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通过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等方式来防范道德风险。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在提供救助资金时,就可以会同(或转贷)存款保险机构来实现,通过存款保险机构所特有的约束机制来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社会论文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述评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有研究中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总结的现实需要。鉴于此,笔者采用内容分析的文献研究方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这集中显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人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1].还有人分析指出,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2].另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3].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5].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8].
有些学者对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如有人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流动性、雇主的不自觉以及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9],还有人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有社会地位方面、认识方面、资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和工作方式还没有从制度和用人单位转移到需求和个体上[11].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原因与本文将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细予以介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障碍因素有着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对其只是点到为止。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理论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已有广泛共识,虽然有人存在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注重并加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政治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12].(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就应对成本要大得多[13].(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14].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15].(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16].(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17].(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18].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19].(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20].(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21].(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佣农民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3].(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24].(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25].(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26].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27].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与障碍因素
有效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和制度建设,需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和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这就要求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作用与意义有充分认识的同时深刻剖析该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要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阻碍因素,也需要对其有利条件进行必要把握,在辨证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有人认为在我国真正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乡接轨,很可能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国家也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对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近年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都没搞好,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三是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会增加企业成本[29].还有人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负效应表现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我国城市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有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30].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而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应分类分层对农民工进行保障[31].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二是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三是经济条件也已基本具备[32].
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初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33].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首先存在主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忽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2)大部分的农民工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3)农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敢或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益,维权意识缺乏[34].(4)城市居民对对于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担心会引来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进行安排,也不管农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体制方面的因素:(1)现有制度安排的障碍。主要是国家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使相应的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38].(4)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却由于其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使得其争取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应有重视[39].
再次有客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40].(2)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不断增长,而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41].(3)农民工经济收入上的障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这种状况使其难以取得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42].(4)社保资金的障碍。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状况使得维持原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其中将会不堪重负[43].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前文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的论述,最终还需归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上,这也是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框架体系构成上,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析。从横向构成看,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44],另一种观点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等价于当前的城镇社会保险,即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45],较第一种观点增加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纵向构成看,大多观点认为当前由于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而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逐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46].尤其绝大多数观点都指出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尤显必要和迫切,应该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联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其他保障项目。有人提出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制[47].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并通过职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方式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48].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人提出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适时地分层分类将农民工纳入[49].还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两条途径是通过户籍改革将其变成城镇居民进而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5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其认为近年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做法可能剥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甚至是歧视,但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53].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种观点,有的解决思路中没有明确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客观、正当而迫切的社会保障诉求,应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依次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55].还有人基于现实权衡考虑提出了“低起点、多层次、土地换保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设想和解决办法[56].
五、结语
现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除了本文论及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从其他视角进行了探讨,鉴于其研究比较稀薄以及本文构思和篇幅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尤其是专业性的论文,可以看到该问题已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论文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认识也日渐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这必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笔者觉得研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进。
首先,研究在总体上还很不深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由来已久,但从对其研究的数量上看,笔者搜集到的该方面文章不过三十余篇,其中比较正规的专门性研究就更为稀少;从研究的拓展情况来看,现有研究大部分着眼点还很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从研究的氛围来看,虽然有过一些论争,但总体还很薄弱,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这样的重大社会政策确立还不相称。
其次,研究的实证性有待加强。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成分稀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相关情况的调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使得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肯定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颇。首先表现在研究中的结构性偏差,即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对后者忽于关注。另外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分析不够,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阻碍因素探讨而轻有利条件分析。
第四,研究设定的解决方案还比较粗糙,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足。究其缘由,固然有研究历时不长的客观原因,但上面提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认识不够全面深入而产生的一种脱离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工作即直奔具体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取向难免使设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有待重视。我国的改革发展与赶超战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亦应如此。然而现有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举措的引进与参考还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当前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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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论文论文范文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即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本质内涵就是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指的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但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挑战与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衡,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不和谐因素。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年均增幅达8%以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使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资源消耗与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200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总量的4%,却消耗了世界钢铁总产量的30%、世界煤炭总产量的31%。2004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约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1%。在资源消耗量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恶化的同时,资源浪费现象却相当严重,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目前,我国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只有2O%左右,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仅为40%~50%,能源利用率只有33%。在能源及矿产资源不断减少的同时,其开发利用所带来的外部性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增加1个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比发达国家高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比发达国家高10倍。同时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技术开发滞后等问题。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当国家和地区人均GDP处于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我国目前就处于这时期,如何改善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从生态效率的角度深入认识循环经济
1.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
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本质上是以物质的功效价值循环利用为特征,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生态经济,其主要特征是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的生态化。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经济方式(图1)相比,循环经济改变了“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式流程,按照“减量化(Reclus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即3R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复循环流程(图2),实现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环境共赢的发展模式,正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
2.循环经济与提高生态效率
循环经济关注的目标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生态效率的提高。生态效率(Eco-efficiency)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量(即GDP总量)和资源环境消耗的实物量(TMR)比值(公式1),它表示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分离关系(decouplingindicators),是一国绿色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生态效率(资源生产率)=经济社会发展(价值量)/资源环境消耗(实物量)(1)
式(1)中,资源生产率就是用当年本国的GDP除以直接物质投入量(TMR),该指标越高说明单位资源产生的增加值越高、资源利用效益水平越高。
资源生产率与资源效率和环境效率密切相关,可以将其具体化为与资源效率相关的指标:如单位能耗的GDP(能源生产率)、单位水耗的GDP(水生产率)、单位物耗的GDP(物质生产率)等;同时可以将其具体化为与环境效率相关的指标:如单位废水的GDP(废水排放生产率)、单位固体废弃物的GDP(固体废弃物排放生产率)、废气的GDP(废气排放生产率)等。通过这些指标可具体计算出我国的资源效率(见表1)。
资源生产率=当年本国的GDP(2000年不变价)/直接物质投入量(TMR)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资源生产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2000年我国的资源生产率为19.6美元/吨,而日本为746.3美元/吨、德国为337.8美元/吨、美国为381.7美元/吨,均为我国的十几至几十倍,这是我国多年以来单纯注重GDP数量增长,却忽视资源效率与环境容量的后果。如果我国继续按照现有资源利用方式和污染产生水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将约是现在的4~5倍。显然,这种模式属于危险的发展道路,意味着可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和环境退化。
3.基于IPAT方程的生态压力评估
我们可以利用IPAT方程来推算我国在循环经济建设中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衡量我国提高资源生产率的潜力。
197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人口学家埃利希(Paul.R.Ehr1ich)教授率先提出了表征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率的数学方程形式:IPAT方程(资源环境压力方程)。
I=P×A×T(2)
式(2)中I是环境负荷,P是人口,A是人均GDP,T是单位GDP的环境负荷(其倒数即为资源生产率),式中的环境负荷可以特指各种资源消耗量或污染产生量。从IPAT方程计算资源生产率的过程不难看出,在方程四个变量中,人口是不断增长的,人均GDP也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加,因此,要减少经济增长所形成的环境压力,必须依靠技术提高使单位GDP的环境负荷减少,即资源生产率提高。
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0年我国人口约为12.7亿,人均GDP为800美元,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GDP将翻两番,人均GDP达到3200美元。预计2020年我国人口数约为15亿,将以上数据资料代入IPAT方程经测算可知:从资源生产率的角度来考虑,若要使2020年生态环境与资源消耗状况与2000年持平,那么必须使资源生产率至少提高到2000年的4.72倍,而要使生态环境有显著改观,资源消耗大大降低,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那么资源生产率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约8~10倍。
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尽管我国的循环经济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诸如指导思想落后,理论体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尚不健全,执行不力;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缺乏符合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等制约因素。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1.选择我国循环经济的重点和突破点。我国应该把提高资源生产效率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和突破点,集中力量,争取在相关的共性和关键技术有所突破。
根据现有的理论研究,提高生态效率主要有两种途径:部门内的改进和跨部门的变革。前者主要通过过程改善,产品创新提高资源效率,这种改革是渐进的、常规的,例如,汽车后面装尾气净化装置,把使用石油燃料的汽车变成使用燃料电池的汽车等。而功能革新跨部门的变革,是在改变产品结构和城市结构基础上寻找替代式的发展道路,从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生态效率的思考,例如原来城市规划概念是功能分家,工业区、居住区、休闲区等是分开的,联系这些区域的需要使得交通的环境压力加大,而今的城市规划概念已经被新的功能集成的规划思想所替代,在城市组团里面实现居住、就业、购物、休闲的集成,实现最少量的交通。这种改进具有更大的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战略途径。我们现在的思考比较多地限于传统的渐进发展方式,而没有强调替代方式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忽视的恰恰是更重要的路途选择。中国在“十一五”及未来更长的发展阶段,不但要继续关注传统的渐进式的变革,还要前瞻性地促进跨部门的技术变革,这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部门和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联手讨论一种综合的、多赢的发展战略。
2.统筹考虑,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系统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制定各项法律政策加以规范引导,同时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作支撑,并且依赖于整个社会公众意识的提高,以及环境税、绿色标志的政策机制的完善。而我国还没有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缺少完善的配套政策措施,不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因此,在制定循环总体推进计划的同时,应加快《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改革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机制,在加强行政引导的同时,建立配套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确保在市场机制下政策措施之间相互配套和促进。
3.强化市场机制,建立有利于推行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由于我国仍处于传统线性经济模式中,我们现有的环境法规和政策体系大多采取末端控制、指令性控制,在资源输入端和污染排放端缺少有效的经济控制手段和社会参与手段,这不利于发挥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目前的市场价格体系不但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反而因为回收利用的材料价格高于原材料的价格,不利于原材料的节约和二次材料的大量利用,在污染排放端又缺乏强有力的经济约束。循环经济还要求运用社会机制,制定参与性政策,强调非政府非赢的社会组织的作用。目前的政策体系较少考虑采用市场性和参与性的政策,排除了市场主体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客观上造成企业和社会参与积极性不足的缺陷。
因此,要特别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垃圾分类回收、废弃物资资源化等方面,加快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和合理的费用分担制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工具,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我国市场机制的建立。同时,将完善市场机制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引导行业和企业致力于循环经济的建设。
4.走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发达国家是在逐步解决了工业污染和部分生活污染后,向消费型社会结构变化的过程中提出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后工业化时代的废弃物问题。而作为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且各种主要资源都相对贫乏的国家,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绝对不能简单模仿,而应以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为主要目的。因此,应全面考虑发展循环经济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走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例如,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存在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在借鉴日本的规模化资源再用和再生利用机制时,就既要考虑科技的劳动替代和高效作用,又要考虑我国劳动力众多就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譬如,可以通过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静脉产业”(3R)产业,在促进再生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的同时,培育新兴产业,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问题。此外,在增加循环经济科技投入的同时,还可以借鉴日本汽车产业在上世纪80年代的经验,结合老工业基地改造,把发展循环经济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结合起来,利用其“溢出”效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发展循环经济对于我国来讲是一项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发展阶段,我们既要抓住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也必须正视所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全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循环型社会,充分挖掘和利用资源生产率提高的潜力来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要实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行清洁生产,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治理污染产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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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论文论文范文5
没有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新农村就缺乏根本的支撑。通过对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素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提高农民素质的对策,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因此,首先要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民素质具体而言,包括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建设需要的新型农民,对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一切生产力发展的要素中,人的因素是最积极、最活跃、最富有创造性的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管各级政府有多好的政策和多大的人财物支持,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亿万农民。如果不着力于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激发蕴藏在亿万农民中巨大的潜能和无限创造力,再好的优惠政策,再多的人财物支持,也只能起到暂时的“输血”功能。而依靠农民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才能变“输血”为“造血”,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正如******总理曾明确指出的那样,“我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本在于提高农民素质”。只有现代化农民才能实现现代化农业、建设现代化农村。
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但农业农村的发展相对较慢,而且发展很不平衡。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突出表现为“三低三缺”:一是文化素质低;二是劳动技能低;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村缺少懂技术、会种田的新型农民;缺少懂科技、会管理的青年农民;缺少农业企业家和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农民的文化素质都很高。如:受过大学、中学及良好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农民,德国占67%,日本占59%,英国占78%。与之相比,我国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相差甚远,我国有9亿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初中文化程度占48.1%,高中文化程度仅占11.6%,而系统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更少。
社会论文论文范文6
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亦是生态价值观对于人类的物质、制度、精神层面不断渗透、改善的动态关系。换言之,生态文明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所应当达到的文明程度: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形成了生态行为文明与生态产业文明;人类在改造社会过程中应以环境介质的保护为基础来处理的人与人的关系,即形成了生态制度文明与生态管理文明;人类在改造主观世界的过程中,处理的主观与客观、人与自我的关系同时,应当秉承环境伦理观念,即形成了生态意识文明。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不协调现象,是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据中科院测算,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率为7.5%,而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的矛盾仍然扩大,环境损害更是给社会各主体的环境权益及环境权造成了严重损害。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之中,是确保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唯一路径。经过格兰杰因果检验(GrangerCausali-tyTest),可以得出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且二者统计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了10%的显著性水平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证明了产业结构、技术进步及对外贸易是“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影响因素,换言之,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工业化发展所带来的资源消耗及污染破坏会制约生态文明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工业化发展所增加的技术研发投入有利于控制环境损害,故应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大环境修复力度、增强环境管理制度,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向因果关系,决定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只有将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融合,即向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的转型,才能够正确认识和解决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存在问题,确保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对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的思考
所谓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即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融入到人类社会的社会结构中,融入到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文化价值观中。发展生态文明,就是建设与自然界良性互动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即将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新形态,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发展生态文明应当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及循环性等基本特征,换言之,需以宏观的视角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进行审视,立足于自然与人类发展全局的综合性视角促进各学科交流,发展清洁生产与低碳绿色经济,促进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降低环境损害,以促进经济增长及社会进步,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第一,以遵循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系统为立足点,即发展经济社会必须考虑生态系统的容量限度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发展方式应当顺应自然界规律及社会发展规律,善待自然,爱护自然,将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如产业发展、考核标准、生活消费、制度设计等等);第二,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乃至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宗旨,即坚持从整体主义的视角来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坚持可持续发展;第三,以发展生态文化为重心,促进生态保护理念的传播,加强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得生态伦理观在人类社会中树立。具体而言,生态文明发展模式集中表现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产业发展与生态文化建设三个方面。
(一)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在宏观层面推动生态发展的表现。生态文明制度具体包括社会发展评价制度和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两方面。所谓社会发展评价制度,即符合生态文明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及奖惩机制。政府的行政规划应当具有整体性、长远性、综合性,尤其对于涉及生态安全、长远发展的问题或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容纳限度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把资源消耗、生态效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政府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并对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应将生态保护纳入行政考核标准,把环境状况作为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主要表现为具体的环境基本制度完善,如生态修复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确保对环境损害进行救济,对于受损的生态系统结构及功能进行针对性的修建和恢复。明确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和参与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权限责任分配及协调合作机制,明确生态修复的对象并科学的进行分区和规划,对于生态修复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来源资金建立专项基金,明确构建生态修复管理机制、生态修复监督机制及生态修复激励制度,完善生态修复规划制度与评价制度。同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健全生态补偿的协商机制,加强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的力度。
(二)促进生态产业发展
生态经济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是生态文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表现。循环经济,即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实现能力利用效率的经济。把环境保护与产业布局相结合,通过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限制排污总量等方式,将生态保护理念融入到产业发展中。鼓励企业向高科技、低污染、低能耗的产业转型,确保高耗能、高污染的设备及产业链被及时淘汰。提高新兴产业项目在产业结构的比重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例,发展节能产业及生态能源循环产业,刺激以能源资源产业为中心的多元化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应强化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维持企业与社会生态环境系统动态平衡。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进行低碳绿色生产,开发高新技术推动能源行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清洁生产,不断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企业加大对于自然资源的循环式开发利用,开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技术,鼓励第一公共部门(政府)、第二私益部门(企业)及公众的良性互动,以充分发挥各主体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规划作用,提高企业的资源环境意识和公民的绿色消费意识,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生态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