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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1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这样10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需要分别对这10个道德规范的内涵进行深入的认识。
(1)关于“爱国”。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力所能及的贡献。
(2)关于“守法”。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3)关于“明礼”。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4)关于“诚信”。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5)关于“团结”。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6)关于“友善”。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7)关于“勤俭”。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
(8)关于“自强”。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9)关于“敬业”。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
(10)关于“奉献”。奉献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克己为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类。
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2
论文关键词:现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3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刑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三)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就是在刑法学教学中让法律规范回归生活事实,让活生生的生活事实激活抽象静态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有下列几方面依据。
一是法律规范生成逻辑方面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是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象中进行概括归类,最后抽象为法律规范。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事实。那么,法学教学要不要遵循这一逻辑呢?笔者认为,法学教学要遵循这一逻辑,因为找到了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
二是人的认知逻辑方面的依据。人的认知逻辑是从社会生活现象中去认识事物。作为以抽象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来说,要认识它更应该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只有让法律规范还原于生活,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它。
三是法律解释的理念方面的依据。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经验也好,生活也罢,都强调了法律的事实方面。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二、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课学生情况分析;二是教材特点分析;三是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一)学生情况分析
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4
关键词:巴泽尔产权 理论 特点
一、产权界定的基本性质
产权理论中产权界定的研究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现实生活中初始产权界定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和产值的关键因素,其本身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和渐进性。巴泽尔认为产权完全被界定的成本过高,一般体现的都是气相对性特质。
虽然巴泽尔的基本判断有悖于传统的产权理论常识,但是产权初始界定是产权交换的基础内容,是保证人们可以用不属于个人东西交换的基本。产权制度会在产权界定的各阶段存在,初始界定产权因费用较高导致其本身界定不够完善明细,要通过后续的运作过程进行交易得以实现。
二、产权界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产权界定的力量。产权界定表面上是政府和法律的事,但巴泽尔却认为虽然法院和法律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私人间订立的合同才是起到实际作用的关键。法院一般以法律作为依据保证并支持私人合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诉讼进行裁决,订约人可以将自身的想法融入到新合同中。所以说,个人或者所有者所受的激励才是决定产权是否存在的根本
第二,产权界定的方式。大多数人认为产权界定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和法律的力量,但巴泽尔确认为有多种方式能够实施产权界定。巴泽尔在汽油价格控制时期对汽油产权界定的理解方式较为深刻,他不同意汽油最高价格控制的影响是短暂的这一说法,汽油价格被管制的时间,加油站低价出售汽油,名以上收益下降,其部分汽油价值进入到公共领域,但是相应的汽油质量和服务质量就会相对下降。所以说,产权界定的方式除了政府法律的强制安排之外,也受非正式制度的影响。
第三,产权界定的难点。产权界定的难点在于界定过程中的成本话费,巴泽尔认为转让、获得和保护产权的相关成本是其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对产权界定的程度有限制作用,成本和产权界定清晰度成反比关系。信息成本对交易成本有重要影响,交易成本决定了高资本的资产不能被完整界定的特性。
第四,产权界定的原则。能够影响收入流的人对其个人行动负起责任,就可以确保所有权的可靠性。资产所有者因为商品的不同属性很有可能和他人共同所有同一资产的不同属性,巴泽尔以此提出“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认为资产平均收入受影响大的角色应该获得更大的剩余份额。
三、促进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
巴泽尔研究产权理论深入研究了企业性质,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众多产权研究学者都对企业性质的交易费用解释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巴泽尔在研究过程中进一步研究企业组织性质内容,更加完善企业理论。巴泽尔提出企业因为共同财产和延留义务而必要存在,想要控制共同财产需要组织的积极配合,这也是企业存在的原因。
对于企业性质的理解,巴泽尔的看法和张五常基本相同,后者最先开始是从内部要素市场或者合同组合的角度对企业进行描述,其主要研究企业家人考核代替市场交易中考核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前者是从兑现延留义务的方面研究产权交易,分析企业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的益处,对后者的观点给与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巴泽尔不断研究产权制度,逐渐确定合同对界定和交换产权的重要作用,并且提倡将产权研究向合同方面发展,提出合同研究是产权研究的关键要点。另外巴泽尔所确定的交易费用定义也对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除了基本的概括性之外,还保持了其独有的范围性,对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四、产权分析的方法特性
巴泽尔产权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首先就是重视产权经济关系分析,一般财产经济分析一般都重视分析产权形成的经济动因,巴泽尔却发现产权界定除了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之外,更需要交易者及利益相关者通过合同进行操作。产权不只是法律运作的结果,更多的是利益相关人的相互作用。所以,巴泽尔提出只要经济运行就会存在私人产权的结论。
其次,展现辩证逻辑思维方式,很多著名产权理论研究学者都没能重视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这种逻辑思维方法能够帮助构建概念和学科体系,对工作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形式逻辑就不能满足产权清晰界定的基本需要,只有通过辩证逻辑思维才能更为细致的研究这项内容。
最后,高度抽象丰富案例,众多产权研究学者因为使用逻辑演绎和实例描述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被称为抽象型和实例型,但是巴泽尔在研究产权的过程中有效地融合了这两种方法,通过大量的实力列举,融合较强的抽象能力,进一步总结出概念和命题,分析并展现最终的理论结果。
五、结论
巴泽尔产权理论以其新颖的思想观点和深刻的理论认识展现了新环境下产权理论的各种特性,另外通过对产权界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出了其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最后根据产权分析的方法特性展现其内在思想和基本方法的有效应用,对整个相关领域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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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5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律部分 教学改进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7C-0107-03
法律素质是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此,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就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其法律素质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明确指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面临着教学课时少、知识点多的难题,给教学的有效组织和教学实效的提高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明确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内涵,认清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教学方向和教学重点,构建课堂、网络、实践的多元教学平台,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一、明确教学重点,注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法律素质是指社会主体在接受一定的法制教育和环境影响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实践逐渐形成的个体在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等方面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和行为特性。一般来说,法律素质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必备的法律知识、必需的法律观念和必要的法律践行能力。这三个要素中,必备的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基础,必需的法律观念是法律素质的核心,必要的法律践行能力是法律素质的落脚点。
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角度来说,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践行法律的能力这三个要素何者为重?我们认为是法律观念。法律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法律观念反映了法律思维方式,讲法律、讲程序、重权利、重约束,反映了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显示了法律的独特性。所以,法律观念是法律素质的核心与灵魂,是把法律素质和其它素质区别开来的关键之处。其二,法律观念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认同、信任、信仰。这正是促使人们服从法律、捍卫法律的内在强大力量。没有正确的、强有力的法律观念,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所以,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来说,我们应把法律观念的培养放在核心的位置。
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该把法律观念的培养放在核心的位置。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但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面临课时少、知识点多的突出矛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时为48-54个,从课时分配来看,法律部分能分到的课时不过10多个,甚至更少,而知识点则是众多,仅有的两章内容涉及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如何取舍至关重要。在教学实践中,有些老师认为教学重点应该是向大学生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而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宪法基本制度等涉及法律观念的内容则被忽略。我们认为,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基础,不能忽视。但是,必须承认,法律知识面宽,在10多个课时里能完成多少法律知识的讲授?片面追求应用性法律知识的讲授,其结果只能是蜻蜓点水。这样,学生法律知识没有学好,法律观念也没有树立起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实效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应该把握有限的教学时间,把重点放在法律观念的培养上,引导学生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进而养成法律思维的方式、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只要学生养成了法律思维的方式,确立了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当遇到问题时,就会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依靠法律来应对,也会有动力去学习、了解必需的法律知识或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
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观念的培养也应该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的重点。当前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基础法律知识不完备、法律观念有欠缺、践行法律能力不强等。比较而言,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法律观念不强或不正确,即大学生还没有养成正确、全面的法律思维方式、没有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法律观念不强、不正确,也就影响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影响了践行法律的能力和意愿。比如,知行分离的重要原因就是正确的法律观念没有能够牢固地树立起来,没有得到真正地理解和认同,只是流于表面和形式。所以,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应该以法律观念的培养作为教学的重点和抓手。
就法律观念的培养而言,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该以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约束、程序正当等基本观念为重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从法律观念的两个层面来说,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更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任、信仰。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法律的信心缺失是大学生树立法律观念的大敌。如果学生对法律保障权利、维持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没有信心,就不会信任法律,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使用法律、依靠法律;对法律没有信仰,对法律就不会有敬畏和遵从。这样,所有的法律对人们而言就仅仅是“纸老虎”而已,法治就会落空,法律的权威就无法树立。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法律观念在教学中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就对法律知识、践行法律能力的学习和提升弃之不顾。必要的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是需要的。但是,我们也可以寓知识于观念的讲授中,比如我们可以在讲授程序正当的观念时,将一些具体的程序知识加以讲授,因为程序正当的观念必须通过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和规定体现出来。而当学生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真正形成了一定的法律观念,结合实践和生活经验,践行法律的能力也就能逐渐提高。所以,法律知识、法律观念、践行法律的能力这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我们不应机械地将三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
二、构建多元教学平台,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效
要想提高教学实效,除了明确教学方向和教学重点外,还应该推进教学改革,通过构建多元教学平台,改进教学方法等途径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实效。
(一)构建多元教学平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面临教学内容多、教学课时有限的突出矛盾。为解决这个问题,提高教学实效,除了把握教学方向,明确教学重点之外,还应拓展教学平台和空间,积极构建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实践教学的多元平台,以突破教学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课堂教学是主阵地、主渠道,但是教学的平台和空间不能局限于课堂教学而已,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网络教学、利用实践平台开展实践教学。
我们可以大力发展网络教学。笔者所在高校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我们构建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网络教学平台。这个平台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基础知识学习,拓展学习,网络测试。基础知识环节就是教师将课本的基本知识点、主要概念整理和总结后置于网络平台,要求学生在课后自行在网络上学习;拓展学习则是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一些相关的拓展性资料,如文献、案例、视频等,通过拓展性学习,就能够扩大学生的视野;网络测试则是要求学生在完成基础知识学习和拓展学习后,必须参加网络平台上的测试,测试成绩构成课程期末成绩的一部分,通过测试就能倒逼学生必须去完成网络学习和拓展学习。这样,就突破了课堂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基础知识的学习主要由学生自学并通过网络测试加以检验,课堂学习就可以重点讲授重要知识和法律观念,拓展学习则使学生受到更多法律知识、观念的熏陶和感染。这样的平台,可以说正好适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的需要。
我们可以大力开展实践教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的直观理解和亲身体验。比如可以要求学生针对一定的法律问题或现象进行社会调查,然后撰写调查报告,或者去法庭进行旁听,或者开展模拟法庭等。笔者所在高校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不断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探索,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如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体验教学法、影像教学法等都可以加以应用。其中,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重要、有效的教学方法,应该不断探索改进,在教学实践中加以应用。
要加强和改进专题教学法的应用。如前文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知识点多而杂,给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带来了难题,若平均用力,只能如蜻蜓点水。另外,学生经历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学校和社会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对于教材上的很多内容和话语是有所了解甚至是熟悉的,但其认识又不够深入,甚至存在一些误区。若照本宣科,就无法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若能采取专题教学,效果就会更好。结合社会现实和学生思想认识实际,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整合、提炼出若干个专题深入讲解,专题的讲授既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以“新”“高”“深”的内容超越甚至打破学生的既有认知,既能增加学生的兴趣,又能引导、拓展学生的观念,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实效。比如,可以将第五章的程序法内容和第六章的程序正当的法律观念整合为一个专题,在这个专题下,结合社会现实、经典案例,就可以将程序法的基本内容、程序重要价值、程序正当的基本含义和地位等问题讲深讲透,学生的兴趣和收获都很大。
要加强和改进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与生活和现实联系紧密。但是就法律本身而言,不管是法律条文、法律原理,还是法律观念都比较抽象,不易理解,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更加困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的教学重点我们认为是法律观念,其理论性、抽象性非常明显。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抽象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我们必须化抽象为具体、转理论为现实,而案例就是连接抽象和具体、理论和现实的桥梁。在选择案例的时候,最好应该选择经典、重大的案例。选择这些经典、重大的案例不仅是因为其涉及重要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也因为这些案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关系到人们,包括大学生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利用好这样的案例,我们一方面能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更能借机引导学生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一举两得。比如通过“佘祥林案”,我们可以向学生强化法律程序的意识,引导其认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地位,也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增强其对法律的信心,因为正是佘祥林案,导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又比如通过“案”,既可以向学生传递程序正当、司法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党和国家惩治腐败、推进法治的坚强决心,进而增强对法律的信心,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总之,只要我们能以法律素质的内涵为依据,以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实际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明确教学重点,构建多元教学平台,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和实践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和改进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使用,在教学中注重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养成法律思维方式,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效就能得到改进,进而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 陈大文.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07(05)
[2]伯尔曼(美).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6
从总体上讲,我们的讨论既有宏观层面的,又有微观层面的,大家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等问题作了深入、热烈的讨论。讨论的关键词集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等问题。在这些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共识:
第一,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确有其独特性,其经验应该及时加以总结,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手段和前提。因此,大家基本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这样的提法。
第二,我们在提炼中国的法治经验时,既要从中国的实践和实际出发,又要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不能排除西方国家法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包括国际法方面的经验。只有形成良性互动,中国的法治经验才能与时俱进,为我所用。例如,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炼和概括一方面是中国国情的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国际法治的基本要求,其许多方面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现代国际法的人本观、合作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契合。与此同时,中国法治理念的许多方面,如和谐世界理念、和平解决争端理念、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等,已经并必将对国际法治产生重要影响,也是中国对国际法治的重要贡献。而且,对西方法治经验的吸收不应局限于立法层面,还应当包括司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法律文化层面的东西。
第三,这种跨学科讨论的方式非常好。平时,我们各自都有自己的重点研究领域,今天不同学科的学者就相近问题进行讨论与交流,彼此受益颇多。大家期待今后召开更多这种形式的会议。
第四,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念这样的问题,需要加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结合。具体说来,我国法学界现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的学者从宏观方面进行思考,从事部门法研究的学者还没有充分重视。今后,我们应当注重从微观层面深入研究这个问题。
二、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一,怎么理解中国特色中的中国。从政治上讲,中国包括港、澳、台。因此,中国法治的最大特色就是一国两制,既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内容,又有资本主义法律的内容;既有英美法系的内容,又有大陆法系的内容。因此,我们在概括中国特色时,首先要把政治上的中国概念转化为法律上的中国概念,对中国进行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