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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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预案

企业环境预案范文1

【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银行信贷;安全

一、前 言

中国当前的严峻环境形势表明,少数专业部门的污染减排手段有限,必须与更多宏观经济部门联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国际经验表明,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倾向于运用经济杠杆来引导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它实质上就是政府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迫使排污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对污染进行治理。在新形势下,环境经济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财政、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都将会陆续加以运用。{1}从2007年4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将把环境执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形成信息联动,借助金融等部门力量加强环境监管。在此基础上,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意见》)。此前,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共享企业环保信息”,主要是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形成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此次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环保信息,其范围得到扩大,形成了更为完整的环境信息系统。为了保障该项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意见》还明确提出了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即建立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交换信息。尽管《意见》出台的大背景主要是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是,由环保部门提供的权威企业环境信息,对于银行信贷安全同样也会发挥重要的影响。

二、银企环境信息不对称对信贷安全的消极影响

(一)环境问题的严重与企业环境风险的产生

目前,中国正处于环境问题最严峻时期,而通常正是在这个时期,企业的环境风险也将更加显著。这里所说的企业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因为其内外环境因素变化直接或间接使企业承担的风险。这种环境风险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因为违反环境法律,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而受到严厉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者高额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对于严重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而政府可以责令企业停业或关闭。另外,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带来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足以导致一个企业消亡。

第二,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环境风险。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恶化,一方面会限制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会导致区域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日趋严厉。例如,为了遏制区域严重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自2006年开始,实行“区域限批”{2}和“流域限批”{3}措施,这对于在限批区域内的企业无疑加大了其环境风险。另外,中国政府重点治理的“三湖”、“四江”区域,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一些企业将可能面临被关、停、并、转的命运。

第三,环境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拓宽、趋严带来的风险。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每一次变动,都可能会对某一区域或某一行业的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如1991年,《全面禁止象牙国际交易公约》在中国生效,一百多家象牙雕刻厂全部倒闭,被工艺界称为“黑色星期五”。 1993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同样给中成药行业带来沉重的打击。{4}另外,我国环境法律对于企业环境行为的规范也日趋严厉。例如,江苏省将在太湖流域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新增氮磷排放的项目。同时,在太湖流域实行更高水平、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标准,以提高排放标准倒逼企业完善治污设施,降低排放强度,从总量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依法淘汰2150家小化工企业。{5}

第四,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给企业带来的环境风险。绿色贸易壁垒是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资源、环境和人体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措施。{6}如2003年1月27日,欧盟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该指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进人欧盟市场的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不得超出指定标准。我国将有3000多家整机生产厂和上万家的机电零部件的生产厂会受到这个指令的影响,涉及出口企业约2000家,产品20多万种,涉及的机电产品总值达317亿美元。{7}

(二)银企环境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对信贷安全的影响

众所周知,以上企业存在的各类环境风险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样影响到一个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商业银行,没有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特别是企业面临的日益加大的环境风险,也直接威胁着商业银行信贷安全。

常识告诉人们,如果银行知道企业面临着不利的环境风险就不可能冒很大风险进行贷款。但事实上,尽管银行在主观上并不想将资金借贷给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然而致命的问题是,银行并不能在现实中准确地区分哪些企业环境风险小,哪些企业环境风险大,这主要取决于银行能否真实而准确地获知企业与环境风险等有关的企业环境信息。问题是,目前在制度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吗?

在银企信贷关系中,企业由于环境风险而承担的不利益将可能转嫁给银行,从而导致银行的信贷安全受到极大威胁,而这种风险的转嫁恰恰是建立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难以拥有等量同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这种信息不对称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可能发生在银行与企业借贷关系形成之前,也可能存在于借贷关系形成之后。但无论是发生在何时,对于银行来说,都面临着企业由于存在环境风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借款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可能会刻意隐瞒甚至伪造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从而诱使银行发放贷款,即使银行在贷款后了解到借款企业的真实环境信息,但所能采取的措施最多也就是亡羊补牢。{8}第二,当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之后,银行只能观测到企业的行动结果,而不能观测到企业行动本身,或者说,只能观测到企业的行为,但不能观测到企业的行动效果,或不能准确评价企业的行动效果,从而使得企业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来损害银行的利益。{9}如由于银行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法完全彻底了解,企业通过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资金挪用于环境风险非常高的高污染类项目,从而把经营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缺失

很显然,对于这种银行与企业在环境信息上的不对称状态,由于直接对银行信贷安全构成威胁,消除这种不对称也是银行之所求。但靠银行一己之力无法消除这种不对称。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至少需要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努力。客观地说,银行与企业信贷关系中的环境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诚实行为与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努力调查获得改善,但是不可能根本消除。{10}对于企业来说,在环境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披露上都存在一定的成本;同时,对于某些环境信息,尤其是环境风险信息,从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并不希望让银行获得,因为那样可能导致银行对其环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披露其环境信息。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对借贷企业的信息收集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银行信息收集能力不高,尤其是我国银行长期缺乏企业信贷环境风险意识,因此往往难以获取需要的企业环境信息。

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法律也开始注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而且这种公开往往是强制性的,构成了企业的一项环境义务。从法律规定看,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的主体范围也不好作统一界定,因为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的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同时,企业的环境状况对不同的公众也存在不同的影响,导致不同的法律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会有不同的要求。目前以下几类企业负有强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义务:

第一,需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企业。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时候,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都需要公开环境信息,只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对于那些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轻度环境影响或产生很小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就没有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第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践中,往往都是那些平时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对周围的环境危害最大,也是直接威胁周围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强制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中它们理所当然地成为主要对象。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以下简称《公告》)。这是我国目前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专门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公告》规定,对于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相关的环境信息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以及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污染严重企业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主要是想通过公众的压力和监督迫使企业治理污染。因为公众可以通过选用企业产品来体现对一个企业环境行为好坏的认可,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投资者也将根据企业环境信息,审慎决策投资方向。{11}

第三,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现代公司需要承担环境和社会受托责任,其中环境受托责任要求公司必须对环境资源承担保护责任,如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治理环境污染,为社会提供无污染的食品等,并将履行情况全面及时地向委托人报告。{12}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但是在证监会的证券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中也很注重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1997年,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上市公司阐述投资项目环保方面的风险。2001年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明确要求,股票发行人对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说明,如三年内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等。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将其修改为《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在规定中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比如,在1993年到2003年间,江苏省在深、沪上市的78家上市公司中,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具体情况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有50家,占64.1%;在2001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15家,占25%;在2002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24家,占35%;在200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30家,占38%。{13}

尽管,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也存在强制性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其不足是很明显的,因为在前面提及的几类企业范围极其有限,而且其披露的环境信息也并不是涉及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境信息,其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同样也并不是直接针对银行信贷安全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环境信息对于银行没有任何价值。事实上,无论是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还是企业严重超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信息往往都构成企业的环境风险信息,银行积极而主动地收集并加以运用,对于防范信贷风险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权力的干预与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一)银企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克服与公权力的干预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对于银行信贷安全,还是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都不利。那么,如何克服银行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困境就不仅仅是银行一方面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它也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关注的对象。正如笔者在前面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于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单纯依靠企业自主的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是银行的独自收集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通过环境公权力的干预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其理由如下:

第一,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可能在市场框架内通过私力自身得到解决。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银行与企业信贷交易过程中,占环境信息优势的企业不会主动提供环境信息给银行,这种信息的提供对其而言不仅无利可图,反而会使其丧失因为信息优势而可能获取的超额利益。对于环境信息劣势者而言,既然不能通过环境信息优势者的告知而获取环境信息,其就会自行收集环境信息,但这种环境信息的收集不仅会使其承受过多的信息成本,还会存在信息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环境信息劣势者自己收集环境信息的行为不可能普遍成功。因此,我们不难看到,现实生活中,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交易前和信贷交易过程中,企业往往能够主动提供环境信息,银行也可能主动收集企业的环境信息,但这种环境信息的提供行为和环境信息的收集行为都是以促成信贷关系形成为目的的,只要信贷关系已经形成,环境信息优势方的企业就可能会减少甚至停止环境信息的提供,而银行受到信息收集能力以及成本的约束也可能会停止环境信息的进一步收集行为。{14}

第二,政府在解决银企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具有先天的优势。首先,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公权的强制力可以强制性地赋予企业对自身环境信息的说明义务,而银行作为私权主体是不能够强迫企业告知环境信息的。其次,一般来说,政府作为一种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对于环境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处理能力要强于银行,这使得政府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成为可能。特别是与私人主体往往注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同,政府作为一种代表公共利益的组织,使其无偿提供环境信息成为可能。再次,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其直接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使得银行无需再去收集、处理环境信息,因而极大地降低了环境信息成本。最后,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环境信息具有公信力。{15}

(二)银行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现实路径与信贷安全的保障

也正是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上具有的先天优势,使得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基础上,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联合发文,通过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达到建立绿色信贷机制,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银行信贷安全。那么,银行又如何获取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以及如何能够实现其信贷安全目标呢?

1.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收集与提供

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企业的排污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带来的,因此,环境信息主要包括这些污染源的排污情况的信息。根据各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大多规定排污单位要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16}另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方式主动收集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因此,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一般都已拥有,只要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境信息的公开义务,银行可以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而获得其需要的某一企业的环境信息。

根据《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在收集企业环境信息时,尽管基于环境保护需要应全面完整收集企业所有环境信息,但是对于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环境信息:(1)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4)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5)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6)环境友好企业名单;(7)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8)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从总体上看,这些环境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企业环境风险信息与非环境风险信息。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已经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的等环境信息,这些明显属于环境风险信息。对于环境信息表明该企业为环境友好型的,则说明该企业环境风险很小。至于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企业环境行为的评价信息,是否属于环境风险信息,则要看其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企业新建项目由于存在很大的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信息,就应该列为企业环境风险信息。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主要揭示不同企业的环境信誉等级,通常用不同色彩表示,是一个企业环境信息的综合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指标、污染行为指标、环境一项指标、环境管理指标、清洁生产指标以及信任度指标。{17}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可以根据其等级来判断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环境风险。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将依法收集到的企业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

2.企业环境信息对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

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提供,使得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环境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和全面地掌握,从而大大缓解了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其对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

第一,减少银行因为担心企业的环境风险而导致的逆向选择。由于银行通过市场难以获得其信贷所需要的环境信息,只能将潜在的企业借款人分为有限的几个风险等级,对每一个等级的借款人给予平均的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较低环境风险的企业由于贷款利率高于其预期的利率水平而退出,而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则会接受贷款条件,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加大。{18}在绿色信贷机制下,由于企业的环境行为优劣评价信息银行都能够通过环保部门而获取,使得银行有能力区分不同环境风险的企业,也使得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对于银行来说,将资金借贷给环境友好型企业,不仅获取利益,而且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也会有很大提高。

第二,限制商业银行向环境风险大的企业进行信贷。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各商业银行要将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分类给予信贷: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股价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第三,监管机构的积极作为是绿色信贷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企业环境信息对于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作用已经明了,但要使其能够落到实处,《意见》还对监管机构的积极作为提出了要求。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在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中,对于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所形成的环境信息要及时公开,并通报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同时,在对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中,对于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将获得的企业环境信息及时通报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意见》对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境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信息作为信贷时差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参考文献】

{1}参见《环保总局首度联手人民银行银监会,以绿色信贷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载zhb.gov.cn/xcj y/zwhb/200707/t20070730_107365. htm。

{2}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第13条和第21条规定,环保总局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此次“区域限批”的行政区域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企业集团包括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四大电力集团。参见《环保总局通报1123亿严重环境违法项目,首次使用“区域限批”遏制高污染产业》,载zhb.gov.cn/xcjy/zwhb/200701/t2OO7OllO-99415.htm。

{3}针对中国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环保总局自2007年7月3日起,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此次限批地区包括:长江安徽段的巢湖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流域的甘肃白银市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陕西渭南市、山西河津市(县级)与襄汾县;淮河流域的河南周口市、安徽蚌埠市;海河流域的河北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山东萃县工业园区。并从即日起,环保总局停止这些地区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参见《环保总局:长黄淮海重污染水域进行“流域限批”应建立统一治水机制及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载zhb.gov.cn/xcjy/zwhb/200707/t2OO7O7O3-lO6O35.htm。

{4}藏立:《绿色浪潮》,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5}参见《太湖地区明年底前淘汰2150家小化工,江苏省7月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人民日报》2007年7月8日,第二版。

{6}钟筱红等:《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7}杨逍、张倩:《论政府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规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99页。

{8}赵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探析》,《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64页。

{9}徐菲菲:《信息不对称与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5期,第90页。

{10}赵宗俊等:《基于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代管理科学》 2005年第3期,第102页。

{11}王华等:《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12}曲冬梅:《环境信息披露中的矛盾与选择》,《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第69页。

{13}印丹榕:《江苏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生态经济》2006年第5期,第118页。

{14}应飞虎:《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9页。

{15}但政府在公开环境信息方面也会存在失灵。因为政府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使其经济人特性表现得不是太明显,但这也会导致政府在公开环境信息方面的失灵。如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不公开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甚至制造虚假的信息。这方面事例以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环境污染事故为典型,具体内容参见朱谦:《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16}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同时,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对排污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内容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环境预案范文2

关键词:大数据;云计算;数据安全

一、概述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使各行各业的数据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大数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仅正在改变我们生活和思维方式,而且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传统的IT技术在大数据需求面前开始遭遇瓶颈,而云计算的出现,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挖掘大数据价值使其得以凸显的工具,也使大数据的应用具有了更多可能性。

二、大数据与云环境给企业带来的机遇

当前的企业决策过程越来越依赖于数据,己经表现出了明显的数据驱动特点。决策行为将日益基于数据分析做出,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凭借经验和直觉,数据正在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企业需要管理、分析、挖掘这些大数据的需求和重要性不言而喻,谁能够用好大数据谁就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

IBM和麦肯锡的研究都表明,应用大数据的企业确实呈现出明显竞争优势,如收入增长更快。而实际上大数据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企业产生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企业面对的消费者个体信息,同样也有市场信息、通路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等。

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实世界数据量高速增长,当前的数据处理能力己经远远不及数据增长的速度,云计算则以其资源动态分配、按需服务的设计理念,以较低成本解决海量数据信息处理的独特魅力,解决了大数据的需求。在云计算环境下,企业只要租用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即可获得相应的IT能力,因此能够节省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把精力投入到更重要的工作中,提高企业效率节约企业成本。这些大趋势正在转变企业管理信息资产、从信息资产提取价值的方式。

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的结合使企业在降低投入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把握好这个机遇企业将迎来又一个上升期。

三、大数据与云环境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计算机技术的问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传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 IDC 在2012 年12 月的《IDC 数字宇宙研究报告》显示,随着数据量的不断增加,数字宇宙中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将成为业界面对的巨大挑战。其中,2012 年中国的数据宇宙达到 364EB,其中 55%( 200EB) 的数据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安全保护,然而目前只有不到一半( 44%,96EB) 的数据得到了真正的保护。

自数字技术的问世起,电子数据的安全的问题就一直存在。但随着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入,数据安全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面对数据量的不断增长,传统安全工具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有效,必须采取专门针对大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以满足大数据的应用带来的新的安全需求。

而大数据技术是建立在云计算环境的基础之上的,大数据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云计算的安全。企业用户都希望自己保存在云环境中的数据是安全的,而且企业的数据一般都是机密性的数据,其中包括到很多的商业机密。在云服务中,用户把自己的数据交给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从而所有数据的掌控权和最高权限都转移给了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商拥有最高的权限去管理和维护本属于用户的私有数据。云服务提供商可能凭借自身的优势盗窃这些机密数据,导致用户的数据被泄露、篡改、丢失。另外,由于云端的数据具有如此高的价值,大量的黑客就会想方设法的窃取云端的数据,如果他们找到了服务器系统的漏洞,就会去窃取这些机密数据,用以谋取利益。

总体来讲云计算给数据保护带来的挑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挑战

技术挑战主要是云计算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的具体来讲有三点:

(1)虚拟化带来的风险

在虚拟化技术下,如果恶意用户非法取得够格虚拟机权限,就有可能威胁到同一台物理服务器上其他虚拟机。

(2)动态的信任边界

客户在使用云计算时,可能无法确切地知道数据到底被托管在什么地方。

(3)多租户环境

数据在云中通常是处在和多个客户数据共享的环境中,加密虽然有效,但并不是万能的,还需要确保客户的数据做好安全隔离。

2.监管缺失

云计算服务集成了互联网内容服务、数据存储、内容分发等业务,并扩大了经营范围。根据目前的《电信分类目录》,无法简单地将云计算定位为某一类电信业务,无论是政府还是监管机构都没有制定任何规则和管理要求,这就给云计算的安全隐患预留了发展空间。

3.法律不健全

在全球范围内,多个国家都颁布了针对数据隐私的法律与法规。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中规定:如果提供商未被授权访问内容,并且在用户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商自发公开用户信息,用户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我国目前在隐私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云计算应用地域性弱、信息流动性大,信息服务或用户数据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因而在政府信息安全监管等方面可能存在法律差异与纠纷;同时由于虚拟化等技术引起的用户间物理界限模糊,可能导致的司法取证问题也不容忽视。

四、大数据与云环境下数据安全的保护

要充分认识大数据信息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防护手段,确保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共享的安全性。与此同时,传统的安全模式已不适用于云环境中,其面临的安全挑战错综复杂,需要技术、监管、法律等各方面结合起来,多管齐下才能解决大数据与云计算下的安全问题。

1.技术研发

当前云计算环境下的安全技术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比如可信计算环境、加密技术、隔离技术、身份管理与认证机制等。但现有技术还不足以解决所有的安全问题,在技术上我们需要继续探索。

2.完善监管

慎重审核云计算运营商及其所提供的云计算服务的安全性,才能确保企业的信息资源不被泄露出去。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等方式为云计算提供体制上的安全保证。加强政府对云计算相关业务的准入、审查和退出等管理力度,实现市场的规范化监管、实现对重要信息的安全监管。

3.健全法律

在法律保障方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异构、虚拟、共享可信强健;运行服务提供商承担法律责任,确保用户服务安全可信;运行商和客户各自应负法律责任,建立互信关系,确保用户利益。防止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法律适用性风险。

五、结语

大数据己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技术的进步又使大数据的应用成为可能。然而,在我们面对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做好应对挑战的准备,如果不能妥善保护这些资产,尤其是一些企业核心信息,一旦被泄露出去,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迎来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企业环境预案范文3

[摘 要] 信息经济时代,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在计算机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国民经济电子商务化日趋扩延。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竞争情报呈现许多显著特点,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信息安全基础上的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在当前显得迫切而意义深远。另外,本文对企业竞争情报的数据挖掘也做了一定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信息安全 竞争情报 数据挖掘

信息经济快速运行产生了大量的对企业发展、决策与生存相关的竞争情报,同时这些竞争情报深藏在纷杂海量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数据信息中,在这些动态变化的海量数据中要迅速挖掘和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并为企业决策提供资料辅助,成为许多现代企业决策的必然选择。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作成为一个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支撑,但若忽视了信息安全问题,企业竞争情报的获取和利用变得更为不利,因此笔者把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信息安全基础上的企业竞争情报系统作为本文研究主要方向。

一、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概述

企业竞争情报系统(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system,cis)是指帮助企业从海量数据中甄选对于企业商业竞争有用的信息,cis指为企业收集、存储、加工、分析、竞争情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33229.cOM利用计算机技术处理来自多个信息源的与企业竞争相关关的商业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有序化,从中提取出对企业有用的数据。企业竞争情报系统不同于传统的企业信息系统,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信息来源不只包含企业内部数据库,还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环境的信息,并且还有对关键情报的管理,以及对特定竞争企业信息的追踪等。企业竞争情报系统一般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即竞争情报收集子系统;竞争情报分析子系统;竞争情报服务子系统。其中竞争情报收集子系统是企业cis的重要构成,它是企业cis的输入系统,是竞争情报工作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竞争情报的特点

1.近十年来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对商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

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都在十亿美元以下,在全球贸易总额中比例几乎忽略不计。到了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迅速升温,急剧增长数十倍达到了250亿美元,之后的1998年到2005年期间更是快速发展,从1000亿左右飞升到4.9万亿美元。而2006年,则达到了6万亿美元以上。十年来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步伐快速,但也遇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尤其要注重商务信息系统安全问题。近十年来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对商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2.我国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络呼唤提升商务信息系统安全性

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的2.11亿。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12.3%;宽带网民数达1.22亿。当前,我国网民人数占中国人口总数的12%,网页数和网页字节总数分别为44.7亿个和122,306gb。高速发展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愈来愈广阔的市场平台,但网络的商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据调查,网民对互联网最反感的方面是:网络病毒29.8%,网络入侵或攻击(包括木马)17.6%等。我国1.62亿网民在网络上的信息安全问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我国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络客观上也要求提升商务信息系统安全。

3.企业竞争情报来源途径广泛,渠道多为非正式渠道

网络商务、电子商务环境下,市场竞争激烈加剧,现代企业应能通过调查、跟踪、收集、研究竞争企业的情报信息,并通过一定的科学的计算分析方法来获取和利用相关商业秘密。企业竞争情报来源途径广泛,渠道多为非正式渠道,如通过收集竞争企业自书刊、杂志等渠道公开发表的文献和资料,获得有关商业信息;收集、整理并分析竞争企业招聘广告、合同书等,以此了解竞争企业人才资源情况;通过竞争企业的商品展销会、鉴定会、新闻会、产品促销会等,分析竞争企业的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并分析竞争企业的商品行销部门、采购部门等方面的报告、评估和宣传资料等。

三、基于信息安全基础上的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作用

除了考虑一定的信息安全问题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企业对竞争情报的日益重视,企业纷纷建立各自的竞争情报系统,以处理与企业竞争相关的各种情报。

1.在企业战略决策中,竞争情报系统具有参谋和辅助决策作用

在企业管理层做出战略决策之前需要对来自各种渠道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判断,进而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企业战略决策;在进行企业决策之前,需要不断搜集竞争对手的信息、情报等数据,不断地对企业战略决策进行修正,这些都离不开竞争情报系统的有效运行。

2.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对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导向作用

竞争情报系统可以起到很强的预警和引导作用,通过它对市场信息的分析、分析和判断,竞争情报服务子系统作为数据输出系统,它面向企业各级决策层和各类用户提供情报产品和情报服务。在系统分析结果显示市场不利于企业产品销售时,可以实施适度对策加以调整;在系统分析结果显示某类产品需要提早进入市场,从而更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它会影响企业产品的生产和推出,从而对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导向作用。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正在引导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革命,在这个大背景下,随着企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数据、信息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随着信息资源总量的日益膨胀,企业面对堆积如山的数据,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正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永刚:解析“三角经营商法”.商场现代化,2004(15)

企业环境预案范文4

关键词:桉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陆良县

中图分类号:S792.39;S718.557;F416.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168(2012)05-0100-05

1基本情况

陆良县位于云南高原东部,隶属曲靖市,地处北纬24°44′~25°18′,东经103°23′~104°02′,东西宽65.62km,南北长62.8km,总面积1989.59km2,地处乌蒙山南部延伸带,三面环山。山脉中部是平坦开阔的陆良坝区,略呈三角形,自东北向西南伸展,南盘江从中穿越过境,形成高原、山地、丘陵、盆地相间的地貌特征,是滇东北较典型的岩溶地貌。整个地势北高南低,最高点为龙海,海拔2687m,最低点是小百户镇石板潭,海拔1625m。

气候类型属北亚热带高原季风型气候,冬干夏湿。气候特点是终年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暖干旱,秋凉湿润,降水集中,干湿分明。年均温14.7℃,≥10℃的活动积温4458℃,年均降雨量958.2mm,太阳辐射总量125千卡/cm2,日照时间2242.5h,相对湿度为74%,无霜期246d。

土壤分为红壤、黄棕壤、紫色土、沼泽土、石灰土、水稻土等六大类,15个亚类,32个土属,66个土种。红壤在全县分布最广。

全县辖8镇2乡1农场140个村委会625个自然村133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631506人,其中农业人口558665万人,占88.47%。农村劳动力343635个,占农村总人口的61.51%。2007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60.1亿元,其中农业生产总值22.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426元。2桉树产业发展现状

2.1桉树资源

桉树是桃金娘科桉属各树种的总称。陆良县从20世纪初开始引种桉树,种植于四旁,成为全县坝区、半山区主要的四旁树种;70年代曾大量种植,1984~1991年省林业厅在陆良县开展了以桉树为主的薪炭林项目建设,1992~1997年省计委批准了陆良林纸基地建设项目,以桉树为主的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基地得到一定的发展,后因各种原因项目建设速度滞缓至停建;1999年国家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木材价格一路上扬,加之桉叶油价格回升,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退耕还林工程的带动下,全县个体、私营企业、农民及干部职工投资以桉树速生林为主的建设步伐骤然加快。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林农种植经营桉树的积极性更加高涨,真正做到了“地当田耕,树当菜种”的集约化经营发展之路,林分的质量、产量和效益均显著提升。经调查,全县种植的桉树树种主要有蓝桉、直干桉、巨桉、史密斯桉、赤桉、柠檬桉、大叶桉、窿缘桉、细叶桉、邓恩桉等10余种,但以蓝桉和直干桉的面积和蓄积量最大,社会经济效益最显著。据2008年陆良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全县桉树面积1.17万hm2,占人工林面积3.54万hm2的33.0%;桉树蓄积量40.1万m3(其中散生木及四旁树蓄积量4.4万m3),占人工林蓄积量130万m3的30.8%,主要是中幼林。在四旁树中桉树有142.9万株。桉树主要分布在海拔1800~2100m的坝区和半山区。

2.2桉树产品用途及市场价

1)主材:陆良县桉树木材的主要用途是作煤矿坑木,目前市场收购价为:直径5~9cm的400元/m3左右,9~13cm的600元/m3左右,直径13cm以上的800~1000元/m3。

2)小径材及枝桠、根茎:桉树林抚育间伐出来的小径材,主伐作业产生的弯扭废材,以及少数林农更新造林翻挖出的桉树根,用于提供造纸原料和胶合板原材料,目前市场收购价为300~350元/t。

3)桉油:利用桉树的幼枝和叶可提炼桉叶粗油。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县的桉油产量达2000t左右,桉油收购价为50~65元/kg。陆良县主要有5个专业大户收购,年收购量占全县桉油产量的80%左右。

2.3桉树相关产业发展

2.3.1桉树种苗生产

1)采种受桉树种植业的拉动,出现了专门从事桉树采种的人员。据调查,全县有桉树采种人员200人左右,年采桉树籽种近2000kg(其中蓝桉约1100kg,直干桉约800kg,其他桉树籽100kg)。采种及销售除在陆良县范围外,还扩大到外县市及外省市。2011年桉树籽市场价为:蓝桉600~800元/kg,直干桉1800~2100元/kg。

2)苗木生产陆良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专业户有100多户,培育的树种包括各种经济林、用材林以及各种珍贵的庭院及四旁绿化树种。全县每年培育的桉树苗近500万株,除满足本县需求外,还大量销往周边县市及贵州等地。林业调查规划第37卷第5期保绍明,等:陆良县桉树产业发展现状及其与生态环境关系分析

2.3.2桉油提取

全县从事桉油提取的有200余户,其中常年熬油的占一半左右(大的桉树种植户大部分都自己支炉,一般都是季节性生产或隔年生产),每年参与采枝叶及熬油的人员达到1万多人,有效地利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

2.3.3木片加工

受市场的拉动,陆良县从单一的桉树原条出售发展成为粗加工出售,实现了林产品的升级。据统计,全县已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从事木片生产的加工厂有9家,年加工木片达3.2万t(其中桉树木片占90%以上),年产值达1216万元。木片主要销往省内各造纸或胶合板企业。

2.3.4林浆纸一体化产业

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技改后,已彻底实现了从草浆到木浆的转变,在本县规划的以桉树为主的造纸原料林基地已初步建成。一个以陆良县为基点,“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已基本形成,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初步建成。2010年年生产量达38万t,年消耗木材纤维原料30万m3,年销售量248855t,年销售产值124424万元。3人民群众喜欢种植桉树的原因分析

在众多的造林树种选择上,桉树脱颖而出,成为适宜区域的首选树种,主要原因如下:

1)桉树全身都是宝,主干作坑木用材或生产木材原木、原条,小径材、枝丫和根做薪材或生产木片,枝叶提炼的桉油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用于医药和日用化工行业,整棵树几乎没有浪费。

2)桉树具有生长速度快、成材期极短、适应性强、病虫害少等优点,种植和经营管理技术简单。

3)种植桉树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种植桉树第二年就可以修枝叶获益,产值在3000元/hm2以上,第三年就可以出售抚育间伐出来的小径材,5年后就可以进行主伐利用,且每年都可以修剪部分枝叶出售,投资回报快、回报率高,经济效益显著。

4)桉树产品销售容易,客户主动上门求购,足不出户就能出售,极大地方便了桉树种植户。

5)目前许多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少数家庭举家外出。因此,投资少、见效快、经营种植和管理简单的桉树自然成为农民的首选目标,同时也避免了因外出而造成的土地荒芜。4桉树产业发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效益

1)推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拉动了煤炭、交通运输、电力、医药、日化、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吸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了当地经济发展。

2)以大莫古、小百户、芳华为主的3个桉树主要种植区,大部分农民通过种植桉树改变了贫穷落后面貌。

3)桉树从种植到经营管护、修枝熬油、抚育采伐等都需要大量的劳力,许多人不出村、不出县就能打工实现收入,有效地减少和降低了因外出打工产生的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带来的社会问题。

4)陆良县的主风向西南方向大量的荒山荒地种植桉树成林,近年来县城的风沙受到了有效扼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5)由于桉树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涌现了许多种植大户和种苗、经营、加工、营销等专业户,他们相互之间的拉动和带动,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6)通过桉树的种植,大幅度地提高了种植区林农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为实现林业现代化及大农业的现代化造就了一大批懂技术、善管理、观念新的新型农民。

7)桉树产业的发展能新增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不但改善了生态环境,而且为实现建设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经济和现代工业强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5桉树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近年来,一些人散布桉树是“抽水机”、“抽肥机”、“有毒”、“致旱”,甚至说政府已严令禁种、现有的桉树要全部砍除等,造成一定范围内林农的恐慌,严重影响了林农的积极性。这既没有科学依据,又没有政策法规依据。

5.1桉树是否是“抽水机”

有人认为桉树是“抽水机”,是因为桉树人工林在生长过程中需要消耗林地土壤中的大量水分,会导致林地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林地和周边土地的干旱。中国林科院杨民胜研究员认为,虽然桉树生长迅速,在单位时间、单位面积用水量相对较多,但是以水分利用率为标准,与其它树种相比,桉树仍属于节约水分的树种。例如,每合成1kg生物量(干质量),针叶树种松树需消耗水1000L,相思属、黄檀属、合欢属、水皮黄属、咖啡属等树种则需水800L以上,而桉树需水只有510L。可见,桉树对水分的利用效率很高,产生相同的生物量其所耗水分最少。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研究所主任徐大平的相关研究成果已经发表在国际专业期刊《TreePhisiology》上,他认为,学术界已达成“桉树有涵养水源的作用”这一共识。“桉树人工林涵养水源作用明显,桉树利用水的效率较高,生产相同的生物量只消耗其他农作物所需的1/3~1/2的水量”。桉树高效用水从叶片和嫩枝上覆盖一层蜡被就可见一斑。同时,在陆良县主要种植的蓝桉和直干桉的幼树叶片是垂直生长的,这就有效地降低了水分的蒸发,充分说明桉树利用水的效率。虽然速生期的桉树对水分需求较为旺盛,但其根系主要分布在地层50~100cm,对土壤水分的利用也只限于上层土壤,不会影响到深层地下水位,随着栽种年限的增加,桉树的生长逐渐减缓,对水分的需求将逐渐减少,逐步具备涵养水源的功效,这从幼树叶片垂直生长到中龄林桉树叶片平面生长也能得到验证,桉树并不是森林土壤的“抽水机”。

1999~2002年,中澳科学家在雷州林业局开展了“桉树与水科研项目”研究,在河口和纪家林场2个观察点的3a生桉树人工林其年度水分蒸腾量分别为450mm和537mm,其水分蒸腾量只占雷州半岛年降雨量的1/3左右,也就是说,其水分循环是可以达到平衡的。因此,在降雨量大于800mm的情况下,桉树根系不吸收地下水,不会造成地下水的减少。而陆良年均降雨量达970mm,这表明在陆良县种植桉树人工林不会对地下水位产生影响。而且,同其它林分一样,桉树人工林还具有一定的水源涵养作用。因此,桉树是“抽水机”之说是一个伪命题。

5.2桉树是否是“抽肥机”

桉树是否将土壤肥力抽掉,导致林地的地力衰退呢?澳大利亚JONNDavidson教授就桉树对林地土壤养分的消耗问题进行过实验,结果表明,尾叶桉人工林对林地养分的总吸收量和收获带走量都是比较低的;福建林科院叶功富等人对长泰县岩溪林场和南靖林场的桉树养分循环情况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如砍伐只取木材,而把树叶、树皮、树枝桠归还林地,则养分的损失仅占积累量的20%。陆良县种植的桉树主要是油和材兼用品种,人们不仅获取整株桉树,就连桉树林地上的枯枝落叶也不放过,桉树林地肥力衰退那是肯定的。但是,随着桉树经营集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林农吃下了定心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积极性不断提升,采取了各种补肥措施,一些二代、三代萌发树也焕发了生机,土壤肥力得到了有效维持。

5.3桉树是否“有毒”

有人说桉树会排放一种毒素,因此桉树没有病虫害,致使没有飞鸟到桉树林中觅食,导致桉树林内“草不长,鸟不飞”。目前科学证明桉树是无毒的树种,而且还可以被动物和人类直接或间接利用。澳大利亚的动物考拉(树袋熊)生活在桉树林中,专吃桉树叶为生;此外,澳大利亚从南到北到处都是桉树林,各大城市的饮用水源的涵养林基本上都是桉树,澳大利亚人从未反映过桉树林区的水源不好,更不要说有毒了。再有,桉树有一种副产品—桉叶油,主要成份为桉醇,用途十分广泛。我国生产的桉油主要供外贸出口,在国内则用于香料和医药,产品有洗涤用品、香水、糖果、十滴水、清凉油、防蚊油、驱风油、瑞草油等。

在陆良县,40岁以上的人都知道,20世纪70~80年代全县各地熬大锅药预防流感和百日咳的主料就是桉叶,在那个医疗水平还相对落后的年代,桉树为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近年来,陆良县一些头皮较多的人和皮肤骚痒者利用提桉油过滤出的蒸馏水洗浴得到了有效的治疗,一些得“香港脚”的人直接用桉油擦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些作用多年来却从未有人反映过有毒副作用。因此,桉树“有毒”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和现实依据的。

5.4桉树人工林的生物多样性

桉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是指对林分水平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客观地说,桉树人工林确实是集约经营的纯林,其生物多样性肯定不如天然林,但绝对没有严重到地上不长草的程度。这不单单是桉树林的问题,也不单单是陆良县的问题,这是全球所有人工纯林的共性,尤其是采取集约经营纯林的共性,如陆良县20世纪末在全县大面积种植的华山松林及柏树林,更不用说果树林及农作物了,因为人们为了获取土地经营的最大效益,就必须清除非目的其它植物。华南农业大学谢正生等人在广东雷州半岛5个不同地点桉树林下的调查结果显示,采集到的植物种类共有61科、127属、150种,结果证明,桉树人工林对雷州半岛森林植物的多样性并未造成什么影响。1998~2001年,西南林学院教授、南京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曾觉民对滇中高原人工桉树林植被恢复功能的研究结果表明,桉树人工林与造林前相同林地对比,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性等不是减少而是增多。在少数情况下,桉树林下植被少,这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①初植密度大,加之桉树幼林生长较快,1a生幼林就能郁闭,导致林下阳光少,营养竞争激烈,造成植被稀少;②人工林抚育强度大,除草及时,高度集约经营,使得杂草难于生长;③个别地方在造林前其本身的植被生长就很少。

在陆良县,许多桉树种植户为了清除林地上的杂草想尽了各种办法,但还是无法清除,杂草杂灌与桉树争夺水分和养分,严重影响了桉树的效益发挥,如板桥镇的方光海、小百户镇的高毅,大莫古镇的赵正荣等人的桉树林地皆如此;位于芳华镇韭菜坪水库边的桉树林,由于海拔高,桉树长势较差,近5年来均未对桉树林采取任何抚育管理措施,但其林内的生物多样性不比周边其它林地的生物多样性少。其次,在陆良县的桉树林中均能发现有鸟、小动物、菌等。以上事实表明,桉树人工林对植物多样性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

5.5桉树是否“致旱”

5.5.1云南干旱原因

2009年以来,我国西南出现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极严重的连旱,桉树及橡胶树致旱的传言不胫而走,尤其是2011年网络盛传《云南超3000万亩桉树林终酿世纪生态大灾难》的旧闻,更是把桉树指为罪魁祸首。为此,国家林业局、气象局组织专家开展了“西南地区特大干旱成因及桉树种植对旱灾的影响”专题调研,云南省也组织专家进行了系统分析。2011年3月31日,原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在全省水利会议上以历史数据和专家分析,力证云南干旱的客观成因:①云南处于低纬高原的特殊地理位置,特别是省内几条近似南北走向的大山脉对气流的隔阻,导致空气中含水量极低,难于形成有效降雨;②多变的气候环境影响,云南属于季风气候,由于太平洋厄尔尼诺现象加剧,大气环流异常,偏强西伸的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长期控制云南省,阻断了孟加拉湾暖湿气流,而北方冷空气不易到达云贵高原腹地,造成海洋季风无法登陆形成降雨,是这次干旱的直接原因;③复杂的地质构造,云南属岩溶地区,且山区面积占94%,降雨径流大部分渗入地下或流入下游,难于发挥对地表植被的涵养作用。

5.5.2云南桉树林不可能影响大范围气候变化

据2010年第五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云南省现有桉树面积24多万公顷,占人工林的7.28%,占森林总面积的1.27%,而天然林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84.53%。因此,小规模的人工林,尤其是极小规模的人工桉树林,是不可能对云南干旱乃至大气环流造成影响的。云南历史上出现旱年的年份比较多,近几十年来更是频繁出现,从公元1300年以来的691年间共出现干旱年211次,平均3.3年一次,其中大旱年76次,平均9.1年一次。建国以来共发生8次大旱且多以冬春夏连旱为主,2010~2012连续3年的干旱是特别突出和严重的一次。而云南桉树大面积发展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因此,营造桉树人工林与云南干旱没有必然联系,桉树“致旱”之说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的。6桉树速生丰产林发展对策

1)合理规划造林地,实行科学经营。在商品林规划范围内选择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带种植桉树。注意森林类型的共融性和双赢性,森林景观的协调性。

2)根据各地不同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宜的桉树树种和品系。

3)在土层瘠薄、生态脆弱的地方禁止发展桉树。

4)开展集约经营,进行平衡施肥,以补充林地土壤的养分。

5)选择合理的配置密度。桉树的造林密度不宜过大,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可采用1m×3m,1.5m×2m,1.5m×3m,2m×2.5m及宽行窄株配置。

6)在山地条件下,桉树造林应采用沿等高线穴状或撩壕整地。禁止全面整地,尽量保留造林地的原有地被物。

7)营造桉树与其他一些树种的混交林,如用圣诞树、黑荆树、相思树等与桉树混交,保留山顶、山箐、山脊生长较好的原生针阔叶林,与桉树形成块状混交林。

8)合理利用桉树林中的桉叶,其采叶范围控制在桉树树冠高度的1/3~1/2内,决不能掠夺式地采集桉叶。7结语

陆良县正在开展中低产林改造,在条件适宜的山区、半山区采用速生的桉树营造人工商品林应是首选。只要按照两类林的划分,严保全县4.92万hm2公益林的底线,坚持适地适树,合理规划,科学种植,注意保持原生态特征,发展桉树人工商品林可以带来可观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是陆良县经济振兴战略。

参考文献:

[1]祁树雄.中国桉树[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2]曾觉明.滇中高原人工桉树林植被恢复功能的探讨[J].云南林业科技,2002(1):1-13.

[3]保绍明,吴建国.陆良县桉树资源现状及对策[J].西南林学院学报,2002(4):21-25.

[4]白成亮.正确评价桉树的“功过”[J].云南林业,2010(5):1-4.

[5]吴,谢耀坚,王志华.西南地区特大干旱与桉树种植关系分析[J].林业经济,2010(6):120-122.

企业环境预案范文5

[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 环境法律义务 企业环境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企业环境预案范文6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矿产资源采选企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的态势,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范围包括萤石及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包括废渣、尾矿综合利用)企业;时间从20**年2月1日至4月31日。

二、总体目标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提高矿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三、工作任务

结合生态类建设项目调查结果,督促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工作标准

(一)应关闭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20**年2月28日之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3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具体标准为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注销有关证照。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

2.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4.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

5.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

6.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集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7.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

1.在建或已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经环保审批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于20**年2月28日前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4月15日前将环评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逾期未办理的,予以关闭;

2.有环保审批手续且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超过三个月,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月20日前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三)限期整改的企业。对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完备,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四)允许生产企业。经现场技术核查,环保手续齐全,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可继续生产。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月1日—2月20日)。各县(市、区)结合生态类项目调查结果,对本辖区内矿产采选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并于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矿产采选企业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1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产采选企业情况汇总表,并提交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2月21日—3月10日)。针对各县(市、区)上报名单,局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企业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建议。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拟关闭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整改阶段(3月10日—4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排查结果,分类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关闭拆除到位。

(四)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验收。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是根据市领导的有关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的,是对2007年开展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的一次“回头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市环保局成立了由李明智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制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整治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结合今年开展的生态类项目调查工作,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排查,切实摸清底数。调查人员对每个企业、每个尾矿库都要亲自到现场,真正了解项目的地理位置、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敏感点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情况,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确保上报的企业情况真实客观。

(三)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矿产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整治到位。

1.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组织力量关闭、拆除到位;

(3)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加紧开展验收工作。

2.对位于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的矿产企业停产到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限期关闭。新晨

3.对环保手续完备的矿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

4.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的完备性存在问题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演练开展情况以视频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5.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6.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四)健全档案,如实上报。建立完善本次整治行动涉及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资料齐全。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关闭的企业,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

2.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手续办理完毕后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3.对位于敏感区域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应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