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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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1

一、教学方式多样化,增强教学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彤.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2

一、存在问题

(一)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严重。县有小菜场33家,可未登记的就有23家,其中马路菜场就有12个。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但是,这些小菜场又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生事物。改革开放给经济带来了蓬勃发展,“筑巢引凤”引来了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工业园区打工生活,所以,有买有卖自发地形成了市场。践行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客观实际的要求小菜场的存在又是必然的趋势。这样小菜场就遭遇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难。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是经营食品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食品安全防患于末然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而这些小菜场小、散、乱、杂,执行“一站一票四制度”给基层工商所责任区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占道经营矛盾突出。占道经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场无市,即有固定设施摊位却搬到马路上经营,市场内空荡荡无买卖。如该县百花山菜市场,有固定设施摊位面积约600平方米,四十余个摊位,经营肉禽、鱼、蔬菜、干鲜果、调味品类等,摊位经过投标取得。但是,长时间来有一位自称失地农民即卖肉个体户张某,每天下午到四五点钟打工者下班买菜的高峰期,用电瓶三轮车拉着肉摊在菜场外边马路上兜售,引发了一些自产自销的周围农民也在马路边摆蔬菜摊销售,致使市场内摊位销售下降,也不得不蜂拥搬到马路边销售。还有部分打工者,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失业后为了谋生,借机摆小摊卖点小菜赚点小钱,维持生活,也成了“马路天使”,影响市容、影响交通,留下了安全隐患。市场主办方及工商部门曾多次取缔整治,效果不太明显。另一种情况是无规划、无固定摊位设施,无场有市的占道经营。如县白溪口、邵宅小菜场,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四)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市场主办者及经营业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经营问题多,食品安全隐患多。主要表现在:

一是菜市场基础设施差,如厕所、垃圾桶、排水等基础卫生设施没有。在场经营者,甚至来买菜的消费者,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脏、乱、差卫生状况与新农村建设新气象格格不入。

二是菜场举办者管理经验普遍缺乏,管理能力弱,存在着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

三是从经营主体看存在“二多二低”现象。摊位数多,经营者多,导致管理难度大;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素质较低,有的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摊主卫生、经营食品安全意识观念不容乐观,有的直接入口的熟食品无防尘防蝇等“四防”措施;有的销售“三无产品”。

四是限塑令得不到贯彻执行,免费提供塑料袋包装的现象司空见惯。

二、原因分析

一是乡镇等相关部门认识不到位。村镇、工业区规划滞后,在原先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基本没有把方便群众生活的“小菜场”考虑进去,致使“小菜场”的用地基本上是集体性质,达不到市场登记的条件,这便是无证“小菜场”存在的主要原因。乡镇等相关部门对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认识也没有到位,片面认为小菜场整治是工商部门的事,整治走过场,影响了整治力度。

二是市场投资商责任意识不强。大部分投资商认为小菜场整治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事,对小菜场整治缺乏足够的重视。资金投入不足,市场改造滞后,致使农村小菜场大部分基础设施落后,物业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不高。一大批小菜场由于消防设施达不到标准,不符合市场登记条件,成为无照经营。

三是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对上市商品准入制、不合格产品退市制等相关制度认识不够到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经营守法意识薄弱。

三、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合理规划,出台帮扶政策。“小菜场”虽小,但涉及到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必须由政府牵头;同时,它牵连着千家万户,与群众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是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晴雨表。因此,不能将“小菜场”作为搞经营创收的产业来对待,政府应在政策上有必要作适当倾斜和支持。乡村城建规划与土地部门将小菜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应在“小菜场”的规划和筹建中要提前介入,进行及时的指导,为今后顺利监管奠定基础。

(二)正确引导、堵疏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做好菜场业主、摊主思想工作,正确引导。要有创新办法安排摊位,将其入行归市;另一方面要加强巡查,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据工商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同时建全机制,区别对待。要按照《省小菜场整治标准规范》,对己登记的农村小菜场,10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对部分不具备登记条件,但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农村小菜场,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对场内的固定经营户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加强监管。

(三)加强检测力度,提高商品放心度。强化产地检测和入市检测,降低检验检测成本,加大检测范围和频次,力保不安全的食品堵在市场之外。但目前只有工商部门单一作战,由于范围太大,人员力量不足,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的需要。因此,建议成立一个全县统一的监督性的专门快速检测机构,对于重点食品进行像进飞机场安检式的排查,以快速的流动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且作为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有关部门要列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在当前的情况下,建议县局增加力量,建立县局检测小组,各所配合,检测出问题由各所负责查处,以促监管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律意识。

一是通过集体授课、分批培训、个别上门辅导的方式,加大对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市场负责人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动员消费者监督举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册(单)、菜场公共宣传栏报等媒体,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公布检测信息等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诉途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3

谋划新思路 瞄准新目标

奋力开创随县工商事业新局面

在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郭 东

(20__年12月22日)

同志们:

在20__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之时,经县局党组研究决定并报市局、县政府同意,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暨表彰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落实省市局和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表彰先进、总结成绩、分析形势、对明年的工作进行部署和动员,下面,我代表县局党组讲几点意见。

一、客观总结全年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激发奋勇向前的新动力

20__年是随县工商局不平凡的一年。县局自三月份组建运行以来,全县工商系统在省、市局的坚强领导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及确立的“436”工作目标,弘扬“随县工商精神”,发奋努力,忘我工作,在短短十个月的时间里,服务、监管、维权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外兼顾、齐头并进,亮点纷呈,成果丰硕。

(一)从增长的数字看整体工作的提升

1. 市场主体增量卓有成效。截止12月10日,全县新增市场主体5014户,注册资本30.59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2.8%和106.4%。其中内资企业2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96户、私营企业166户,个体工商户4426户,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市场主体29530户,累计注册资本83.68亿元。

2.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截止12月15日,全县共立案537件,结案 537 件,案值416万元,到位罚没款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数、结案数和罚款金额均呈现近2倍的增幅。这些案件中,万元以上案件36件,2万元以上案件4件,7万元案件1件,10万元以上案件1件。

3.消费维权和购假先赔不断推进。截止12月10日,全县共办理食品安全案件16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4.6%,罚款金额3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共受理转化“食品购假工商先赔”案件36件,接受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和举报287件,成功调解处理279件,处理调解率达97%,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1万元。

(二)从服务的举措看服务随县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

1.县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举措,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5月30日,县政府下发了随县政发[20__]17号文《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全面启动我县的商标发展工作。7月26日,县政府印发了随县政办发[20__]67号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随县工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式将“市场主体增量”指标纳入20__年度随县各部门、各镇场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10月17日,县政府印发了随县政办发[20__]84号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12月1日,县政府印发了随县政办发[20__]91号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禁止传销、规范直销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打击传销纳入随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2.充分发挥工商服务职能,强力营造市场主体宽进宽出良好氛围。县局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能优则优、能试则试”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全心全意的优质服务,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社会氛围,为他们最大限度地提供职能支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不断创新登记机制,明确目标,强化措施,优化服务,畅通准入,提高登记注册的效率。今年以来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618次,专人跟踪指导337次,延时服务184次。一系列有力措施的施行,为我县的全民创业、市场主体增量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激发了随县人民全民创业的新。

3. 招商引资任务超额完成,为企业融资贷款迅猛增长,百名干部帮扶百家企业尽显成效。

县局高度重视展商引资工作,成立招商引资专班,营造人人思招商、个个谋招商的浓厚氛围,力争引进高新技术服务企业。截止目前。县局共招商引资5800万元,超额800万完成了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贷款难、融资难是随县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县局通过百名干部帮扶百家企业这一活动平台,深入全县各类企业,广泛对企业宣传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等业务知识,有针对性搭建银企合作融资平台,积极帮助信誉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经过全系统努力,截止12月10日,全县共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62件,贷款2.75亿元,超额五千多万元完成市局目标责任制指标任务。股权出质从无到有,办理12起,为企业融资0.5亿元。

4.村村“七有”全面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地开花,商标富农、合同帮农,订单农业如火如荼,随县新农村建设在我局的推动下阔步向前。

县局高度重视村村“七有”,将此工作看做推进随县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 党委和政府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广大工商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交流沟通,宣传指导。对申请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申请注册商标的农民全程跟踪服务。根据《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全年申报35件“随州市知名商标”,办理注册商标40件,商标总量达到260件,“草店花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填补了我县集体商标的空白。经过不懈努力,系统帮扶的130个行政村,全部达到了“七有”标准。

随县工商局作为新组建机关,秉承着随州工商系统主动服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良传统,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为政府分忧,帮企业解难,全力实施“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全力发展商标和品牌,全力为企业贷款融资,全力实施村村“七有”工程。在随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写下了精彩篇章。

(三)从市场秩序的优化,看执法办案队伍能力的提升

1.建立一支局所联动、协调统一,市场巡查、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为一体的执法队伍。建章立制、规范执法,初步形成了科学、规范、高效的“大监管、大执法”格局。吴山所、厉山所、洪山所等基层所在人员减少、任务加重的困难面前,顾全大局,领导冲锋在前带头办案,保持着高昂的战斗意志,造就了作风过硬的巡查办案队伍。

2.市场监管卓有成效。县局紧紧围绕今年总局和省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双打”专项行动,对军服市场、节日消费市场、抗旱防汛物资市场、文化市场、废旧金属市场、塑料袋市场、食盐市场、成品油市场、汽车市场、农资市场、建筑钢材市场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和九类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检查和连续整治。截止11月底,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321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60(台)次、检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15670户,发出《行政建议书》、《行政告诫书》、《行政提示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共计5628份,立案数百件。其中,抗旱防汛物资专项整治顺天时,应民心,有力地配合了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建筑钢材市场的质量抽检、整治,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截止12月,全系统共办理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5 件,办理虚假标注和经销不合格商品案件33件,端掉3个涉嫌非法炼油窝点和多个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窝点,查办的随县某酒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和某酒厂使用过期商标许可生产品牌酒案,扣押假酒、包装数万多元,罚款17万元,这些打击假冒伪劣的行动,有力地净化了全县的市场环境。

3.法治工商建设全面推进,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县局把法治工商建设摆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依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推行“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推行行政执法督察,强化内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过错追究,加强责任监督;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范,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考试。通过一系列举措,初步搭建起随县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全面推进的整体架构。

为维护全县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立537案、结案537件,每天平均立案、结案2.6起,在这些案件中 ,经销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案件166件,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5件 ,虚假广告案件40件,虚假标注和经销不合格商品案件33件,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4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件,向其他部门移交案件2件,案件类型取得了新的突破。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采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今年9月25日,在全县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县法制办、县人大法工委对我局的法治工商建设给予高度评价。行政执法评议中,我局在各行政执法部门中高居榜首。

4.广告“亮剑”华丽出场,整治“霸王条款”先声夺人。县局把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和合同案件作为展示形象和作为,开拓监管服务新境界的切入点,洪山所、三里岗所认真贯彻县局精神,以广告合同监管为抓手,奋力拓展执法监管新领域。三里岗所探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广告监测预警体系,查办各类广告、合同案件十余起。洪山所推动建立了政府广告整治专班,狠抓监测、指导、登记和审批,强化“亮剑”行动,强化“靓化集镇”行动,通过一系列举措,共规范问题户外广告牌33个,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份,查办各类广告案 16 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广告案2件。罚没金额 2.85 万元。11月2日,市局在洪山镇召开全市广告“亮剑”集中执法行动现场会。市局和县领导对我县的广告监管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加大广告监管的同时,他们敏锐扑捉战机,今年7月份,该所查办的某干洗店在经营场所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一案。这是随县工商局成立以来,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的第一件合同违法案例,在全市也是首例 。

县局开展的市场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霸王条款”等一系列监督执法行为,有力地优化了随县市场经济秩序,有力地营造出随县文明、诚信、和谐的市场环境。

(四)从机构的完善、机制的创新看消费维权能力的提升

1.以随县消费者委员会的成立为契机,全县的消费者保护事业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8月18日,在精心组织和筹备下, 随县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消委成立后,将消费者维权站的“五进”和农村的“一会两站”建设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11月底,全县已经完成14个示范点规范化建设,年底前达到基本完成覆盖全县的消费维权站点建设。

2.创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四化”新机制。所谓“四化”即:一是明确创建目标,实行食品安全目标明确化。二是统一制定文书,实行食品经营档案规范化。三是细化巡查内容,实行监管内容统一化。四是推行简化案件操作,实行案件办理快捷化。3月份以来,随县工商局针对其辖区范围广、执法力量不足、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大的现状,经请示县政府法制办,并会同县人民法院,结合随县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研究制定了《随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简化操作规程》。于5月16日下发到各基层工商所,得到较好推广和使用。也收到较好效果。《随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简化操作规程》的制定,为基层单位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进行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更好地规避执法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行政相对人.随县工商局推行监管“四化”以来,随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貌焕然一新,各工商所的流通食品案件办理热情空前高涨,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了新的跨越。

3.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食品购假先赔”转化案件力度。我局先后制定下发了《随县工商局20__年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实施方案》、《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各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培训68场次,参加培训人员达1562人次。同时加大“食品购假工商先行赔付”的宣传和转化案件力度,目前全县共受理“食品购假工商先赔” 36件全部转化为食品案件。通过宣传和教育培训特别是“食品购假先赔”工作,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意识,大大压缩了假冒伪劣食品在流通领域的存在空间。

4.各所的食品安全达标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县局结合我局实际,在今年四月份就下发了《随县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达标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安排部署了12个基层所的食品安全监管达标创建工作,经过初查,12个基层所都已经达到了《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达标考评标准》所要求的标准。通过达标创建活动,全面规范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和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县局开展的这一系列消费维权、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举措,有力地维护了我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营造出“放心消费”的市场氛围,有力地配合了“旅游活县”战略部署。

此外,一年来,县局着力开展的“三万活动”成效明显,信息宣传、个私协工作、干部人事、计划生育、社会综治维稳、打击传销、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扫黄打非、打拐禁毒、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也都卓有成效。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对县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也取得了他们的满意。特别是对县政府《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里,县局提出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门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加大食品安全和食品检测工作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明年工作计划,真正做到了奋发有为、建言献策。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在座各位、特别是一线同志们的辛勤和汗水,在此,我代表县局党组向在座各位、并通过你们向拼搏奉献的全系统同志及其家属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深深的感谢!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回首建局的这一年来的成绩,我们由衷自豪;展望新一年的工作,我们壮志满怀。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县局刚刚组建,初入正轨,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和不足。这里面有诸多客观原因、客观条件的制约,但是我们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主观方面检讨工作的瑕疵、反思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们有如下问题:一是数据质量建设不尽人意。几万市场主体、几百消费投诉、五百多件案件诸多基础数据录入率不到一半,错误数据大量存在,说明此项工作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二是工作执行落实不到位。市局、县局明确要求各所企业网上年检率要达到80%,可是实际情况仅仅只达到77.2 %。“食品购假先赔”工作县局强调了多次,可抓出特色、抓出成效的单位有没有?食品安全天天在讲,重中之重,可是我们自己都清楚,不少所辖区依然有过期食品、食品台账形同虚设。无照经营还有不少。三是部分基层所工作没有特色、不见起色。部分所不能全面深刻领会领导意图、抓住工作重心,不能统筹全局、突出特色,工作“偏科”,顾此失彼。四是规范和整治市场秩序力度和手段有待加强。还存在执法办案不规范,办案领域狭窄,大案要案少,处罚力度不大的现象。五是系统内部分人员“慵懒散软”等不在状态的情况时有发生。作风纪律、责任意识亟待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还不能有丝毫松懈。六是部分单位有畏难厌战情绪、缺少工作的创新和主动。部分单位负责人接受任务态度不坚决、工作没活力、缺激情、安于现状。

二、结合“三个随县”制定科学奋进的总体工作目标,推进随县工商事业的大发展、大跃升

20__年,是随县工商局成立的第二年,是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各项工作突飞猛进的新一年。 这一年,“两会”和党的十将要召开,做好我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于推进随县的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__年,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七一”讲话、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省局、市局确立的工作目标为指针,高举“随县工商精神”的旗帜,紧紧围绕“活力随县”、“魅力随县”、“和谐随县”三个随县建设,认真落实五大具体工作目标,奋力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随县经济建设”、“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五项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把县局打造成县直单位服务最优质的部门之一,打造成职能拓展、监管方式转变最快的部门之一,把县局班子打造成最富凝聚力的领导班子,奋力攀登随县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服务维权和队伍建设的新高度。

(一)明年的五大具体工作目标

1.保持市场主体增量迅猛增长态势,全面完成全县“村村七有”目标。

以全民创业为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水平,促进我县市场主体继续保持迅猛增长态势。根据新随县建设的特点,大力支持工业化新兴产业发展,力促传统产业和特色特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建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努力提供全程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力争20__年全县新增市场主体5396户,其中新增内资企业205户;新增私营企业311户;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285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595户;新增注册资本36亿元,比上年注册资本增长14.29%。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做好企业设立集团和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上市的登记辅导工作,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指导转型升级企业100户,培育千万元企业10户,组建企业集团2个。

把企业的兼并重组、债转股、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商标质押、动产抵押等资本运营手段作为“双百行动”中对全县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私营企业帮扶的重点工作。20__年股权出质登记达到14件以上,出质金额1亿元,力争全县各所都有股权出质件数;指导和支持创办小额贷款公司2户;全年办理动产抵押60件以上,融资贷款3亿元;力争实现债转股、采矿权、知识产权出资、商标质押贷款零的突破。

全面实现我县村村“七有”工程。20__年余下的124个行政村实现村村“七有”,使我县的全部364个行政村真正实现村村“七有”工作目标,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首届“十佳七有村”评选活动。在全面使我县各村完成村村“七有”工程目标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扶持措施,使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特色、形成产业优势,做大做强,奋力推进我县的新农村建设。

深入推进全县商标发展战略。商标战略是我们服务随县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今年我们商标发展虽然有个别亮点,但整体没有完成既定任务。20__年我们的商标发展任务数依然不变,力争新增注册商标120件,将“大洪山”牌香菇、“二月风”牌野生葛粉两件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申报对象,进行重点帮扶。“随州白麻”是闽商石材工业园对外宣传的重点,我局正在组织资料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随州白麻”地理标志;我县的食用菌茶叶产业出口量大、涉及国家多,目前我们正在帮助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及随州市云峰山茶场积极申报国外商标注册,努力实现我县国外商标注册的零突破。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健全消费维权网络,确保全县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在继续深入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四化”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九类重点商品和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贸市场和大中型超市经销的农产品的抽检、检验和检测,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20__年食品快速检测要达到1500个批次,组织5次以上大型散装食品快速抽检活动,组织开展2次对全县现场制售(前店后场)、炒货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大力推进电子监管平台建设。争取20__年全县大型超市和各镇农贸市场全部建立电子监管平台,推行食品和农产品的电子监管。全县大型超市、食品经营企业、各镇食品批发经营户、各镇农贸市场的食品从业人员,80%以上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检测技能的培训。

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消费维权网络。“一会两站”和12315消费维权网络“五进”活动要全面推开、务求实效。建立消费维权协调机制,努力把消费维权“关口”前移到消费教育与引导、消费警示、消费知识普及上来,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念,防范消费风险,提高自我维权能力,20__年要确保全县所有大中型商贸企业、各镇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全县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炎帝神农风景区、玉龙温泉、大洪山、桐柏山风景旅游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都建立固定场所、固定人员、符合条件、规范运作的消费维权站。实现全县涉农消费投诉、景区消费投诉调解处理的零缺陷、高满意度。

3.着力深化市场秩序整治,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依法行政水平更上台阶

以“百日执法行动”和 “两节”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为中心,切实贯彻落实县局下发的《20__年“两节”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净化市场环境百日执法行动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整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危害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确保“两节”市场消费安全和繁荣稳定,确保全局各项工作的开门红。

以监管执法的领域拓展和法治工商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县局监管执法水平的提升和法治工商建设的深入。建局一年来,县局建立了“大监管”“大执法”,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一支队伍办案的执法办案体制,取得了丰硕成果。20__年,我们要拓宽办案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加大合同欺诈、格式条款、虚假广告、串通招投标、医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争取实现办案领域的新突破。10万元以上案件要达到2-3件,万元以上案件要达到40件,商业贿赂案件、房地产领域案件、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要实现零的突破。要继续加强执法督查和案件核审工作,努力保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零记录.

4.创新和加大督察纪监工作力度、争做让人民满意的随县工商。

以机关股室、直属机构和各工商所20__年年度目标责任制为工作中心,创新方法,扎实开展督察工作,建立经常性的督察暗访机制,加大督察督办问题的整改力度,加大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力度,切实实现对广大干部职工的绩效量化考核,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工商队伍人才选拔和任用机制,真正体现劳有所得、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工商队伍薪酬保障机制,真正划好目标责任制这个工作的“分界线”。20__年的督察和纪检监察工作要做的更加规范、高效、细致,要体现出及时纠正失误、及时矫正不良风气、及时遏制腐败苗头,内外监督相结 合的有效性。

5.从基础设施和干部队伍入手,软硬结合夯实工商事业发展根基。崭新的事业要有崭新的精神风貌、要有新的气象。随县工商事业要欣欣向荣、昂扬向上,一靠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纪律整训,二靠迅速掀起县局机关和各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新。20__年干部队伍建设要下重捶,要编制和落实人才队伍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初步形成健全、通畅、科学的干部人事制度。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三评两查”“两个强化”和“治庸问责”等作风纪律整训工作,不断锻造一支“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执法为民、高效服务;依法监管、公正维权;严守纪律、廉洁勤政”的工商队伍。20__年,县局办公楼的新建和部分基层所的改建、改造要全面铺开,各建设单位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基建建设各项制度。建设精品廉洁工程,务必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后人的评说。

(二)奋力实现的五个大发展,精心实现三个打造

在县局五年工作规划里提到:20__年要集中精力抓好县局办公楼的建设和部分基层所办公楼的重建、改建,并实现监管、服务、维权工作的大发展、大提升。具体是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以大力公开招录公务员、大力强化系统内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大力选拔和使用人才,现实全局人才队伍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二是以县局办公楼的开工建设和基层所的改建改造,引领全局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三是以全力实施市场主体增量、全民创业行动、“双百”行动为舞台,实现服务随县新跨越的大发展、大跃升;四是以市场秩序优化、“双打”行动以及“一会两站”建设和12315“五进”活动为着力点,实现监管执法水平和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五是以作风纪律整训、岗位风险防控、“治庸问责”、“两转一推”“三评两查”为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全局的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通过这五项大发展、奋力实现“把县局打造成县直单位服务最优质的部门之一,打造成职能拓展、监管方式转变最快的部门之一,把县局班子打造成最富凝聚力的领导班子”总体要求。

三、弘扬“随县工商精神”,求实创新、昂扬奋进,迅速扎实开展明年各项工作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创新。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为重心,在各基层所探讨建立常设性、机制性、规范化、义务化即“两性两化”的法制宣传教育讲堂。对食品经营户、食品从业人员和九类重要商品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培训和考试。不通过考试,不能取得示范店、放心店等荣誉称号。

(二)监管和维权工作的创新。探讨将监管执法案件举报联络网与消费维权网“双网并行、两者兼容”建设。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建设一支立场坚定、正直无私、为民谋利、信息通畅的工商协管员队伍和个私协党员队伍。切切实实形成一个覆盖全面、反应灵敏,安全保密、高效运转的网络。使之成为工商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得力帮手。

(三)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创新。在督查和纪监工作中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我们要借鉴全国工商系统的创新经验,尝试在督查和纪检监察工作中引入通用性极为广泛,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和经济领域的ISO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运用过程的方法和体系管理的方法对目标责任制和全系统人员实施动态有效监管。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分析把握当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

1、检查农作物特别是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检查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重点检查县城、温水、保太等3地的蔬菜种植,武台、地方、天宝等5个镇(社区)的黄桃、苹果、山楂等水果。主要检查是否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用农药,包括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督促搞好整改。(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检查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环节。养殖环节:加强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区、户养殖档案建立情况、兽药使用记录、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内容进行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收购贩运环节: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管,检查所收购运输动禽的各种证明检查材料和贩运信息记录等,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的信息,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屠宰环节:会同流通局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检查生猪屠宰点的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建立情况和“瘦肉精”自检情况,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会同流通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流通局、公安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3、检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继续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许可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严厉查处违规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完善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分片驻站、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生鲜乳收购站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进行现场检查,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生产与检测技术培训。组织实施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5项制度。结合奶牛良种补贴、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乳》国标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者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4、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以水产苗种、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化肥等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为重点内容;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福尔马林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对象;以我县内的大中型水库网箱养殖和铜石、温水鲟鱼养殖使用饲料和渔药量较大的生产区域为重点区域,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福尔马林、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药品和饲料库是否存有违禁药品和饲料。(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

1、开展兽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兽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对无兽药GSP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进行彻底清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不断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全县兽药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开展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开展拉网式大检查,着重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种畜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督促饲料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3、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农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对乡、村农药经营门店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开展市场巡查。在依法查处五种高毒农药的同时,及时追根溯源,彻底查明源头和流向,确保五种高毒农药退出流通领域;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查。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抽查工作,依法公开抽检结果。对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使用的农药产品,开展农药非标明成份抽查;开展农业投入品标签抽查。重点抽查毒性标志、毒性等级标注、使用范围扩大到非适宜作物、有效成份中文通用名等。(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执法检查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检查的重点:一是市场准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是有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没有设立的,有无委托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三是有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农产品销售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有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否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农业局、工商局)

(四)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

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

(五)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针对靶标病虫推荐替代技术和农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六)强化市场准入和检验检测工作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继续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工商局)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签订责任书,全面动员迅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施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大检查和集中整治,期间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级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县政府组织人员对整治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措施。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抽调专门人员靠上集中做好整治。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整治重点,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多发和易反复的突出问题,开展区域性集中治理整顿,严打恶意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5

内容提要: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荐证广告对于我们目前

二、美国法上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和制度

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采用荐证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做出夸大其辞的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当时美国荐证广告也有不乏采用虚假或误导的方式欺诈消费者,当虚假广告人破产时,很多消费者便提出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要求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面对这种新型诉讼,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最终还是较为妥当地建立起了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诉讼制度。

(一)基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的民事诉讼

美国国会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对荐证广告行为进行监管。ftc还为此专门制定了《荐证广告行为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为实际监管提供参考。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只是授权ftc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ftc不会对个人利益受损进行补救。[⑤]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授权ftc对于欺诈性荐证广告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但是许多消费者仍心存不甘,仍然试图根据《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绝大多数的联邦法院都拒绝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为消费者寻找隐含的民事诉讼权利。

在一起对生产止痛片的非处方药生产商excedrin的集团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了关于此类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⑥]在该案中,excedrin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药品比阿司匹林更加有效,而消费者认为这是一个虚假欺诈性的广告,并宣称受到了经济性的损害。联邦上诉法院对于ftc在执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职能经过冗长的讨论后,认为国会并没有试图在《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试图赋予ftc对欺诈性的荐证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联邦上诉法院还随之对可能产生的附属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赋予消费者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能会导致零碎的个人诉讼,并且可能会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执行发生冲突。

随着上世纪80年代ftc放松对荐证行为的监管,以及其颁布的《指引》对投资者保护的不断弱化,人们不断抨击ftc在救济欺诈消费者方面的不作为。[⑦]因此,美国民众要求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呼声越来越高。

(二)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

在试图寻求《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作为民事诉讼根据的企图失败后,许多受害人开始尝试依据普通法中的欺诈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要想提起欺诈或误导性的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对关键事实作了误导(虚假)性的陈述;被告知道或者相信陈述是假的或缺乏充分的信息推导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有意诱导原告依照其陈述行事;原告正当合理地相信了被告的陈述并由此受到损害。[⑧]以下我们主要沿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之间的区别为线索来介绍普通法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就虚假陈述方面而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没有实质性区别。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其陈述无需是明显虚假的。首先,如果一个陈述包含了错误和正确的两方面内容,而错误更有可能被接受,那么这种模棱两可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次,如果陈述表面上是真实的,但是它却可能在消费者内心产生错误印象的,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最后,一个能够掩盖正确内容的语言或者行为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陈述。[⑨]为了更加便利消费者利用普通法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一些学者曾经创造出了“学术投机和公众形象理论”,[⑩]但在kramer v. unitas一案中,这一理论并没有被法院所采纳。johnny unitas是一个著名橄榄球后卫,一天他出现在一个名为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中,随后他成为该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人。一个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代表在广播中宣布了一个包含了高收益、安全以及满足所有谨慎投资人需要事实细节方面的投资计划。随后,unitas也凑过来,并且邀请听众向fidelity公司电话咨询以了解详细情况。但是unitas本人和他的经纪人都没有对fidelity公司以及投资要约的真实性做过调查。后来该投资被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当投资者经纪公司宣布破产后,受害人根据普通法的欺诈理论对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提起诉讼。但是,佛罗里达州的初等法院和负责上诉审的第11巡回法院都批准了unitas“立即判决”的动议,[11]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欺诈的初步证据。初等法院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原告可以信赖的陈述,由此也就无法对其提起欺诈诉讼。第22巡回法院也认为 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没有就fidelity公司的投资方案做任何虚假的陈述,相反,unitas只是在电台中号召大家自己打电话咨询投资问题。由此,法院做出了一个事实性问题的裁决,即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就没有对fidelity公司的投资计划做出荐证。“确切的讲,unitas只是仅仅是介绍了该公司,建议听众自己去调查和咨询该投资计划。”[12]法院认为unitas的陈述至多属于“吹嘘行为”,而这不属于欺诈的范畴,被告要求人们对投资问题做进一步的询问并不构成原告可以合理信赖的陈述。在这一点上,普通法明显与ftc的指引有区别,因为按照ftc指引,一个名人只要他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不太明显地)推荐商品,那么他就是荐证人。根据指引的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荐证行为,实际的言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名人将其个人声誉或个人形象附加在商品中的事实。[13]

2.在被告人主观要件方面,相对于州成文法而言,普通法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原告必须承担被告明知、欺诈意图方面的举证责任。州成文法并不要求原告搜集被告知情和诱使原告信赖被告的意图方面的证据。在通常的普通法案例中,一般都会假定被告不会冒着声誉受损的风险在广告中故意去陈述虚假的事实。但是名人在做广告时有意识地忽略重要事实,或疏忽大意地忽略陈述的真实性,那么此时就构成了“明知”。[14]尽管州成文法对意图要件做相当狭隘的解释,但是荐证人很难狡辩说自己没有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图,因为这恰恰是荐证行为的目的所在。[15]

3.在原告是否合理信赖被告所作陈述举证责任方面,普通法也与联邦法和州成文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举证要求,但是州成文法和联邦法相对容易的多。按照普通法,这一要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原告必须合理信任被告所作的陈述;其二,他按照他所信赖的陈述做出的相关的决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将一个纯粹观点的陈述当作是一个事实加以信赖,只有一个对事实的误导性陈述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既然荐证行为只是被认为是表达了荐证人本人的观点,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去合理地信赖荐证人的陈述,并由此做出决定。实践中,法院为此规则创造出许多例外情形。当一个陈述同时隐含地表明陈述者本人确信没有其他事实可以否定这一观点,而且还确信有其他一些事实可以支持这一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可以合理信赖这一陈述。“当陈述者被认为拥有了原告无法拥有涉及相关问题的特殊知识时”,这就符合上述的隐含条件了。[16]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消费者一般都会认为荐证人不会撒谎,而且对于他们所陈述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由此,消费者对荐证人的陈述信赖就是合理的。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质疑,认为当一个专家或者名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陈述与他们各自的领域没有明显的联系时,并不能得出消费者会合理信赖专家或名人的观点。[17]州成文法采用几个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有的州干脆就对此要件不作要求,有的州采用了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是否会信赖该陈述作为判断标准。

(三)州成文法对消费者救济

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排除了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消费者可以另辟蹊径,依据其所在州的《反不正当和欺诈行为法》(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以下简称“udap”)获得救济。大多数州的udap都是仿照《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制定的,由此也被称为“小《联邦交易委员会法》”。还有一些州以《统一消费者买卖行为法》为蓝本制定了“udap”,以禁止对消费者交易进行欺诈和不公正的行为。其他一些州则以《统一反欺诈交易法》为蓝本制定“udap”。其余的州则采用普通法为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旨在禁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反欺诈消费者法》。

根据“udap”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得到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在内的各种救济,一些州在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允许给予实际损害两至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多数州也允许消费者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18]通常而言,“udap”的存在并不排除消费者依照普通法提起欺诈或误导权诉讼,但是由于依据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太重,因此,消费者通常还是依据“udap”提起诉讼。

依据“udap”提起诉讼的经典案例分别是lloyd bridges和george hamiton参与的两起名人荐证广告。lloyd bridges是当时著名的演员,在很多电视剧和电影中出演过主角。bridges出现在a.j.obie投资公司所拍摄的广告片中,并且在广告片中劝诱投资者购买obie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而该证券是由obie相关联的债权人钻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后来obie投资公司和钻石公司相继破产,众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他们将bridges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为bridges在此过程中的陈述“歪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歪曲了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将此项投资歪曲为保守型的投资、将钻石公司歪曲为‘你可以信赖的公司’”。[19]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伊利诺斯州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62章,该章将“任何不正当或欺诈行为宣布为非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陈述、虚假允诺、误导、隐瞒或遗漏实质性的而其他人可能恰恰依赖此事实做出判断的事实。”[20]但被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即他本人对“歪曲事实”并不知情,而且他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也被投资公司欺骗了。但是法院认为不知情的“歪曲”也是可诉的,因驳回被告的抗辩。

根据上述案例,说明根据州的成文法规定,荐证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重要,被告并不需要有欺诈的意图,甚至毫不知情的误导也是可诉的。从字面解释而言,州成文法仅仅要求荐证人试图让购买者信赖他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行为或(遗漏性)陈述行为,换言之,只要一个人试图让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应的结果就可以成为被告。[21]州成文法之所以强调“信赖性”是建立在广告语都是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但被告还是认为《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对荐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中包含了对“误导性陈述知情性”要求。事实上,在ramson v. layne一案中,法院曾经援引了ftc1980年颁布的“同意令”,认为“如果荐证人对他所陈述的真伪确实不知情,或者是应当知情而不知情的都是不违反法律的。”但由于这样的解释出现在ftc的“同意函”中,而不是正式的裁决中,因而法院拒绝承认ftc规定了知情性的要件。但无论如何,在本案中讨论知情要件是否影响可诉性是不必要的,因为原告证明被告一个合理的询问就可以确认一个特定陈述的真伪,这本身就满足了举证要求。很多案例表明,故意不去知道某些事情不能抗辩一个“对虚假陈述的指控”。在本案中,作为委托人的obie投资公司在邻近的几个州曾经因为类似的行为被屡次指控为违反了证券法。很明显,bridges对此事没有作询问,而对此细节他本该披露而没有披露。在其他涉及相同事实问题的案件中,bridges也以自己对所陈述的真实性不知情而拒绝承担责任。[22]在其他类似的aramowicz v. bridges一案中,破产法院也认为荐证人和广告商对各自陈述的真实性负有独立的鉴别真伪的义务。

三、美国法荐证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启示

从上述美国法相关路径和制度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经历了利用行政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追究广告荐证人民事责任的三种不同路径,但最终还是确立州成文法的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就行政法责任追究制度而言,这与目前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承担职能是相似的,即只是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承担为消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功能;而普通法则与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地位相同,在无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美国之所以最终选择州成文法作为救济手段,是因为按照普通法的构成要件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州成文法降低荐证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此外,在具体的荐证责任追究制度中,美国法注意区分了不同的荐证行为,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此时虽然行政法本身不能成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在确定不同的荐证行为人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方面还是参考了行政法规范,如对于个人推荐型广告的荐证人,美国 ftc的《广告荐证指南》规定:“广告若明示或暗示推荐者是产品的消费者时,那么他就必须是产品真实的消费者,且正在使用,否则就应当在广告表明自己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同时,如果广告主与荐证人之间存在足以影响荐证行为或荐证可信度的某种实质关系,而消费者又无法通过合理推断该关系时,那么广告就必须披露该实质关系”。[23]如果荐证人没有履行上述手续,那就可以说荐证人存在过错;而对于个人证言型广告,此时荐证人是以产品保证人身份出现的,他不仅仅是作为产品推荐意图,而且是以特定身份(往往是专家)担保商品的品质,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ftc认为:“广告荐证人若明示或暗示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则广告荐证人必须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编辑

四、我国现有困境和未来选择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现有关于广告荐证人的责任存在重大缺陷。首先,规范广告荐证人的核心法律《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一方面存在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仅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没有涉及到自然人;另一方面,该规定不加区分地将荐证人责任统统规定为“连带责任”,不适当地加重了某些荐证人的责任,不利于整个广告行业的长远发展。而2009 年2 月28 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似乎兼顾到了上述问题,该法第55 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它仅仅限于食品领域,且在“乱世用重典”思路下,在没有严格区分具体荐证行为的情况下,一律采用了“连带责任”的规定。即使是2009年底颁布通过,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

注释:

[①] 2009年6月24日

[④] 杨立新教授持这一观点,参见杨立新:“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

[⑤]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 guide to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3, 17 (1987).

[⑥] holloway v. bristol-myers co., 485 f.2d 986, 991 (d.c. cir. 1973).

[⑦] karns,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evolving deception policy, 22 u. rich. l. rev. 399 (1988).

[⑧]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5, at 728 (5th ed. 1984).

[⑨] bailey & pertschuk, the law of deception: the past as prologue, 33 am. u.l. rev. 849 (1984).

[⑩] carlin, liability of the product endorser - developing a new perspective, 15 n.y.l.f. 835 (1969); bentofsky, private judicial remedies for false and misleading advertising, 25 syracuse l. rev. 747 (1974).

[11] 立即判决(summary judgment)是美国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使法官可以不经庭审就可迅速了结案件。但提出动议一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即一是案件中不存在任何有真正争议的重大事实问题,二是其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必定应当胜诉。参见成靖:《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12] cameron v. outdoor resorts of america, inc., 608 f.2d 187, 195 (5th cir. 1979), modified on reh'g, 611 f.2d 105 (5th cir. 1980).

[13]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16 c.f.r. § 255.

[14] consuelo lauda kertz ,roobina ohanian, recent trends in the law of endorsement advertising: infomercials, celebrity endorser and nontraditional defendants in deceptive advertising cases. 19 hofstra l. rev. 603 .spring, 1991.

[15] j. sheldon, 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 4.2.4.(consumer credit and sales legal practice series) (2d ed. 1988 and supp. 1989).

[16]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9, at 760-61 (5th ed. 1984).

[17] bethel, liability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o third parties f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31 ohio st. l.j. 571, 578 (1970).

[18] k. plevan & m. siroky, advertising compliance handbook 291-93 (1991).

[19] ramson v. layne, 668 f. supp. 1164 (n.d. ill. 1987).

[20] illinois consumer fraud and deceptive practices act, ill. rev. stat. ch. 1211/2, para. 262.

[21] warren v. lemay, 142 ill. app. 3d 550, 556, 491 n.e.2d 464, 474 (1986)

[22] sanborn, caveat endorser, nat'l l. j., feb. 19, 1990.

[23] ftc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 16 c.f.r 255 et seq.(1980).

[24] 目前出现对于荐证人的民事诉讼都以“于法无据”被驳回诉讼请求,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审判实践中“民事责任法定”的思想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该类案件中涉及到复杂的举证问题相关联。

[25] 张保红:《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论纲》,《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26] 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