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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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2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个不变”的原则。将等县(市、区)供电公司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县(市、区)供电公司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保持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趸售政策不变、纳税主体不变、劳动社保关系不变。

(二)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整体划转后,供电公司全面负责县(市、区)电网建设与投资,为县供电企业自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有利于建设统一坚强电网的原则。整体划转后,供电公司统一负责全市电网建设规划,统一谋划城乡电网一体化发展,促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

(四)有利于安全稳定的原则。整体划转后,县(市、区)供电公司资产、人员、业务、投资等由供电公司代管转变为直接管理,供电公司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关预案,抓好安全生产,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同时充分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县(市、区)供电公司划归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管理,关系到我市县域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建设,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移交接收工作办事机构,制定移交接收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划转、接受和整合工作。

(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市国资委、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与供电公司协商,委托中介机构分别对各县(市、区)供电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初定为2012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对资产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后出具资产划转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申请批复。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完成后,供电公司尽快向省电力集团公司上报资产划入请示,并做好争取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工作。

(四)移交接收。县(市、区)供电公司移交接收工作在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为保持工作稳定和连续性,移交接收工作过渡期间可继续实行趸售政策,最多不超过2年。整个移交接收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移交接收阶段(6个月)。主要完成财务、资产、人员及其它工作移交接收。移交阶段,县(市、区)供电公司不做机构及人员调整。移交接收后,供电公司全面承担安全、职工稳定责任。

1.财务、资产移交接收。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等各类资产,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负债等。

2.人员移交接收。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在保持人员身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身份认定,并通过供电公司内部网络进行公示。3.其它工作移交接收。在完成财务、资产、人员移交接收的基础上,进行营销、物资、生产、档案等专业的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阶段:机构整合阶段(6个月)。依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完成工商登记注销、变更等后续工作。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阶段(1年)。对移交接收后的业务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找出差距和不足,制定有效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标准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供电公司及县(市、区)政府参加的县(市、区)供电公司整体划转工作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联席会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移交划转工作的顺利实施。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财务问题;探讨

近年来,高校校办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的转化有了较快的发展。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迅速,成绩卓著,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高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克服困难,经过努力奋斗,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产学研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道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形成,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下,校办企业也逐渐暴露出产权不明、权责不分、行政干预过多、投资主体单一,高校需承担无限责任等诸多深层次问题,使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一、校办企业改制的目的

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是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眼于制度创新。通过改组转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学校由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资产,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产业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更大发展。

二、高校校企改制工作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高校校企改制应遵循坚持校办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并重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国家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兼顾学校、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剥离及核销、股本设置、配股等一系列问题上,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

三、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财务问题

(一) “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财务及会计核算问题

1.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工作。“清产核资”是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为高校企业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良好的资产基础,对于高校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全面摸清校办企业家底;全面清理校办企业中的资产;界定清楚企业中资产的属性,确认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理清和理顺学校对外投资关系,明确投资产权归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核销不良资产,挤掉资产“水份”;核定学校对未来资产经营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因此,必须对全校产业的基本状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不留死角。

但是,高校企业由于在前期创办过程中企业出资人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在清查中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存在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现象,验资报告和报表上反映的情况不符;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比较困难,学校的资产在企业使用但不反映在企业账上,造成企业资产产权归属不清;往来账欠款金额大,长期不处理,有些欠款企业已消亡,使得学校获取函证比较困难,包括企业与学校的往来款项,由于年事已久,当事人或退休或调离,很难清理;存货长时间积压,由于人员更迭频繁、管理不规范,未定期盘点,或报废毁损,或过期、失效,或有账无物,使盘点清理工作量相当大,难清理;固定资产或报废毁损,或丢失,或有账无物、有物无账,造成清理核对难度大,资产难以界定性质,再加上固定资产改扩建、转让、调拨、报废等账务处理不及时,使清理工作难上加难。

针对上述的问题,高校应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如资产设备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商定资产清查及处理方案,严格遵守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清产核资时间表,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克服困难摸清家底,使企业轻装上阵。

对校办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核实确认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应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尽力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作好纳税筹划,尽量在税前报损,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做好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工作。针对金额较大、损失较多的案例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对造成损失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失职责任,在干部考核或晋升时作为附加条件加以考虑。

2.清产核资工作中相关会计差错调整问题。中介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单位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有的是由于会计准则的变化引起核算方法改变,但会计人员仍使用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是采用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会计政策;有的是财务人员对会计业务的疏忽或曲解;有的是漏记已完成的交易;有的是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等。针对企业存在的会计差错,中介机构从专业角度提出调整方法。企业应根据中介机构提出的调整方法,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差错更正,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

(二) 内部会计控制问题

通过翻阅校办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发现,企业大都在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部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表现在:对外投资未实施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未实施概预算编制和审核等;大量赊销货款未先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又未及时对账,造成大量欠款长期挂账收不回来;存货不及时盘点、对账,明细账不完整,存货进出仓管理不规范,造成存货有的积压、有的短缺,还存在过期、变质毁损的情况;部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有制度但未落实执行,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增加。

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高校应敦促校办企业自身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企业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的环节和要素进行控制,在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着重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使得企业经营风险有所降低。企业还需营造有效而合理的内部会计控制环境,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内部审计机制、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理念和观念能够长期根植于企业并能够满足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需要。不仅如此,高校还应从学校投资主体的角度,建立针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学校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三) 校办企业对学校构成的财务风险及债务风险

由于目前校办企业管理的不规范,学校财务要承担校办企业给学校带来的种种风险。首先是对外投资的风险,校办企业经营活动的失败,或列入关停并转行列,必定会造成学校投资的损失;其次是学校借出款的风险,学校对于校办企业的借款在校办企业经营失败时也必定会造成损失,由此对学校构成一定的财务风险;再次是校办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或办理了停业,其自身形成的债务无法偿还时,学校必将会成为偿还债务的主体,承担校办企业的债务风险。

(四) 资产划转工作中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问题

针对校办企业中存在的产权不清的现状,结合企业改制的要求,高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对企业资产的界定工作,明确高校与改制企业资产的定位。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高校校名的字样,不管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应一概剥离出来。这不仅是因为教育部有规定,还因为校名不能成为商誉而作价成为企业资产。

2.学校的房地产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企业只能以租赁形式使用。企业出资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供企业使用的房产,产权属学校,企业与学校之间应签订使用权协议。

3.企业作为注册资本的学校专利技术、仪器设备等资产,只有办理了“非转经”合法手续,且完成了产权转移后才能成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性资产。未作为注册资本,企业又需要继续使用的,企业应与学校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和《固定资产租赁协议》。

4.企业未实际使用,仅作为注册资本的学校专利技术、仪器设备等资产,应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剥离转回学校。

(五)明确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的关系

对校办企业改制,使校办企业体制和机制发生转变,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化工作,同时加大对学校的回报,弥补学校科研经费的不足。因此,教育部提倡高校出资建立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来托管校办企业,在学校和校办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因此,明确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1.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发文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产经营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学校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

2.资产经营公司应组建二级财务机构,并定期向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学校财务监督,其所有者权益应进入学校财务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学校以持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为限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有限责任。

3.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审计监督。

4.资产经营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应做好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工作。企业使用学校的资源和财产应当有偿使用,公允计价,其所投资企业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应当得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及时办理“非转经”手续。

5.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委托学校相关院系研发项目或与学校相关院系联合承担项目,必须与学校签订公允合法的合同,明确企业与学校双方的权责;学校应出台明确的政策,处理好学校、相关院系和成果完成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是国家教育部力推教育产业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影响到企业改制的方方面面。而对相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又是一种操作性极强的工作,对企业有很大的促进性和制约性,会影响到企业改制的程序和审批过程。随着市场和社会政策环境的变化,它还将影响企业改制方案和决策的准确性。因此,高校应针对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问题,按照改制程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配合学校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专业角度提出对校办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资产损失认定、核销,会计差错调整,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高校投资损失等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方面,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的清理,由律师事务所对清产核资损失的证据进行确认,同时还要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作多方的沟通协调,完善资产认定、核销手续,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高校只有解决了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财务问题,改制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效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S]

[2] 黄蔚,李志民.在开拓创新中推进校办企业改制[N].中国教育报,2006-3-8.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医院会计制度 注册会计师审计 意义

一、引言

2011 年1 月18 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新制度于2011 年7 月1 日起在全国试点城市执行,2012 年1 月1 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制度的出台将促进医院加强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运行。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新制度将权责发生制作为医院会计核算的基础,改变了固定资产核算方式,使固定资产的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相近等等,它更要求医院年度财务报表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一次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引入了新的医院会计制度中。

在以往医院财务管理中,没有特别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对医院开展的审计业务仅限于受其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医院管理者进行的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等专项审计,财务收支是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业务范围有限。新医院会计制度第六条中规定了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又在第八条中说明医院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告的审计也就主要是对会计报表的审计,通过对医院会计报表的审计正确地反映出医院资产负债信息、资金结构、收入支出,以及现金流入流出等情况。

二、新医院会计制度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意义

(一)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通过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能够促使医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医院内部核算和加强成本管理,增强政府和社会对院财务状况的认同

财务报表审计其实是一种鉴证业务,也就是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以往专业工作经验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目的在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要完整核算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全面披露资产负债信息,客观反映资产的使用消耗和实际价值。医院财务报表是否达到这个要求,是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得出答案的。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是完全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是第三方审计,他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合法、是否公允做出判断。

(二)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医院作为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要求。

医院财务制度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公立医院是承担着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将其纳入审计监管体系的必然性。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由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构成。相比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更强,审计过程更加客观公正。注册会计师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进行的审计,是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其本质是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并且发表的意见具有法定的效果,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鉴证,并承担法律后果。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主要依据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做的总结,它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可以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起证明作用。医院是公益事业单位,它所提供的服务收费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合规,都需通过财务监督来完成,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更具公正、客观。

(三)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能够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

医改的目标是要推进医药分开,改变目前的药品收入补贴医院诊疗收入的局面,以后的收入将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部分组成。医改资金投入巨大,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然要求。而注册会计师具备对医院财务报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通过医院财务报告审计能够取得医院服务收费是否合理,药品加成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会计信息,为医院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四)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事业单位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是绩效考核的主要对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是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注册会计师通过对医院财务报告的审计即可以掌握有关绩效考核有关数,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五)引入医院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注册会计师将业务拓展到医疗卫生行业的必然

财政部在2009 年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力争用约5 年时间,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领域和范围,把所有的卫生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由此可知,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方向。另外,在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建立起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六)建立医院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医院财务报告过程中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与能力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改革开放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利用自身特有的专业优势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有序以及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健全,在上市公司年报独立审计、清产核资、破产清算、经营业绩考核审计、企业注册资本验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等诸多领域都普遍实施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在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财务管理方面具有很多特殊性。而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优势对医院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为医院管理层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小结

综上所述,引入注册会计师医院年度财务审计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透明,从而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也是拓展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发挥市场监督服务作用的需要,也为医院良性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 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刘鹏.浅谈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分析[J].金融队伍建设,2009,(12).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5

为什么会是徽商银行?

众所周知,城市商业银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组建的直接目的是化解原有城市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并由地方政府承担稳定地方金融的责任。因此,各地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更多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而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市场化过程,这导致城市商业银行先天不足。这种先天不足体现在资本金规模小、不良资产比例过大、技术水平和服务手段落后、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社会信誉度不高等各个方面。更重要的是,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受制于城市的地域限制,在“单一城市”模式下,城市商业银行只能在当地开展业务,不允许跨区经营。随着经济一体化和信息一体化的发展,资金的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客户对产品的要求日益多元化,这就有可能造成城市商业银行大量客户的流失,使得原本基础就比较薄弱的城市商业银行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鉴于此,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只能将自身定位在“社区银行”和“市民银行”上,以期用更便捷、周到的服务守住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这块阵地,这是城市商业银行必然的选择,当然其中更多的是透着无奈。

2004年6月,唐双宁副主席在全国城商行第五次会议上发出信号,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实施改造和重组;着重通过资产置换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对银行进行改造。这样的信号当然没有被长期寻求突破的各城市商业银行所忽略,于是,一轮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改造活动跃跃欲试。据报道,江苏、河南、湖南、山西等地正在进行城商行合并重组的研究工作,为何整体实力并不算突出的安徽城市商业银行率先实现了这一突破?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除城市商业银行的内在需求和政策面提供的外在条件,安徽城商行发展的特点也促成了徽商银行的成立。安徽省六家城市商业银行整体规模虽不大,但整体经营状况甚佳。银监会按资产质量高低将全国城商行分为六类,安徽的六家城商行有四家被分在一类行,另外两家被分在二类。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内控能力等指标基本符合银监会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截至2005年9月底,参与重组的机构总资产为460.8亿元,总负债439.76亿元,按五级分类口径,不良贷款9.31亿元,不良贷款率3.38%,城商行平均拨备覆盖率达到76.74%,城信社为46.78%。较好的资产质量,发展水平落差较小的特点为此后重组中的清产核资、股份折算以及寻求多方共赢的重组模式打下了基础。

此外徽商银行的成立也得益于重组方案的精心设计以及各方利益的兼顾与协调。根据安徽省政府的意见,徽商银行联合重组的模式被确定为“确立一级法人模式,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原合肥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徽商银行,吸收省内部分金融机构,合并后各方股东持有的股份,根据各自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最终确认的折股比例,置换成徽商银行的股份,同时被合并方注销法人资格。

作为清产核资中介机构,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11月完成各家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股权评估报告》,根据股权确认的结果,各行社折股比例均在1元以上。最高的折股比例达到1.5元,不足1元的由当地政府补足。

为协调地方政府、各机构股东、银行高管以及员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徽商银行达成了“统一法人、分级核算、单独考核、重视绩效、科学授权”的重组思路。为消除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徽商银行承诺继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持以往“小法人”办事效率高、决策链短的灵活机制等优势,而在税收方面,徽商银行则提出保持税收存量基数不变、增量分成(按原来比例)的共赢模式。

由于合肥城市商业银行各方面优势明显,成为重组的龙头机构,而其他合作者规模在25亿~65亿元之间,处于同一档次,不良贷款比例则从最高的8.1%到最低的2.2%不等,这都给“联合重组、吸收合并”模式的成功创造了条件。此外,各机构之间在银行卡、银团贷款、资金等领域也已经具备多年的合作基础。

由此我们看到,徽商银行重组成功并非偶然。“符合市场条件,遵循市场法则。”力促此事的安徽省银监局局长杨家才这样总结。

重组,重生

把徽商银行的组建看成安徽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的重生也并不为过。在整个重组完成后,徽商银行的资本金将超过13亿元,其任一分支机构都可以提供最多1.3亿元的单户贷款。按照经营规划,目前徽商银行还只在安徽省内开展业务,到2007年徽商银行将在全省17个地市都设有网点。此外,在完成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后,徽商银行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资扩股。按照计划,徽商银行将在3~5年内,达到注册资本45亿元,资产总额突破1000亿元。彼时,徽商银行资本金将领先于全国所有城商行,远高于上海银行的26亿元、天津银行的15亿元、浙商行的15亿元。

重组后的徽商银行也制定了新的市场目标:产权明晰、治理科学、资本充足、运营安全、信息真实、效益良好、具有城市竞争力的零售银行。徽商银行董事长戴荷娣将该行的市场定位明确为:“立足中小、面向三市、突出零售、立市发展”。所谓立足中小就是立足中小客户,中小客户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面向三市,就是市企、市民、市政;突出零售,要坚守自己的业务领域和范围,不去随波逐流。此外,徽商银行由六家城商行和七家城市信用社共同组建而成,股权上比较分散,这为科学地建立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徽商银行明确了“三会一层”的科学构架和制度,董事会包括15位董事及独立董事、9位监事。实行专门委员会制度,下设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关联交易、人事提名和薪酬、审计等五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实行项目监事制度,在经营方面实行首席官制度,聘请职业经理人担任行长。

在发展战略方面,徽商银行也进行了精心的规划。简单的说,徽商银行制定了“整合――引资――上市”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其目的在于以整合扩大规模;以引资完善内控,提高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通过上市建立一个长效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提升品牌形象,把徽商银行做大做强。就此三步走的发展战略而言,徽商银行的诉求和目前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相似之处。

城商行重组大幕拉开?

在徽商银行成立大会上,唐双宁副主席表示,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是银监会坚持“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徽商银行目前只是个案。”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高校合并;财务合并;财务管理

随着高校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高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为了提高质量和办学效益,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002年7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雁北师范学院、大同医学专校、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为山西大同大学。经过3年来的紧张筹备与实施,2006年3月教育部批准正式成立山西大同大学。从合并过程来看,头绪繁多,任务艰巨,其中财务合并尤其为人们所关注,它是高校合并的基础,又是高校各项事业的保证和依托,为此,笔者结合山西大同大学财务合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合并前进行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是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等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并代表了学校的规模和办学水平。为此,四校在合并筹建山西大同大学之初,就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组,并聘请了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原各校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净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对学校的各项收支等财务状况进行核算,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摸清各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这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事业法人证书奠定了基础。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以达到合并后关系顺畅,运转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合并后学校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合并过渡期的财务管理

合并过渡期是指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合并筹建到批准正式挂牌成立的这段时期,原学校的建制还在,新校的法人资格不确立。这一时期耗时较长,头绪繁多,原各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失去效能,而过渡时期的财务管理制度又来不及制定,那么学校的财务开支将处于模糊失控状态,进而导致整个财经秩序混乱。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反正要合并了,生怕自己吃亏,节余的经费在合并后归大校了,于是就产生了想把钱花光的思想,购设备、发奖金、福利;有的学校大搞维修、工程建设;还有的借会议、学术、考察之名观光。在这种思想的下,有的学校还形成了高额的暂存款,名义上是暂存款,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借款,是一种负债。对合并后的高校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到合并后高校的发展。因此,为保障合校期间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财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各项重大经济活动和财经工作,及时制定过渡时期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坚决杜绝挥霍浪费现象,积极组织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理债权债务,从而保证“过渡期”各项财务管理的正常运作,有效地为四校合并提供财务保证。

三、实行账务合并,统一核算工作

为全面完整反映合并后学校的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统一性,在财务清理的基础上,再次对200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2007年初账面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财务状况核实,合并了四校的账务,包括账簿、报表等,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使用《天财财务软件》统一会计科目,部门代码、项目编码,核算口径以及会计处理的程序和等等。确定会计科目所核算的和范围后,根据报表、账簿、债权、债务等相关明细账,进行账务初始化,建立了一套与新校发展相适应,系统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实现了一套账核算。同时对各校区、部门、院、处的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编码,对所有经费指标的数据进行初始化,统一了经费结算单,自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并彻底改变了原来现金发放方法,各项开支都使用工资卡,大大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对原四校区的银行账户进行更名、注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省财政厅批准设立新的账户;编写了《山西大同大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7年1月1日四校区财务正式合并建账。

这样确保了会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传递速度,有利于及时了解全局,简化了合并报表等账务工作的繁杂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会计核算过程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减少了会计核算的失误。对促进做好核算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加强经费预算的管理和控制

高校的经费预算计划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也是一个学校规模和事业发展的综合反映,四校合并后,学校规模扩大,人员增多,财务收支量增大、复杂因素增多。尤其四个学校不是强强联合,资产分散,人员负担过重,分校区办学成本高。在四校区水、煤、电、暖支出,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本专科生培养成本定额上,原四校差距较大、矛盾尖锐,给预算编制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预算编制原则基础上,制定了山西大同大学预算编制原则。一是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实效。二是科学量化、量力而行、厉行节约。三是保持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各校区、部门、院、处根据下达的预算编制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经费预算,并上报计财处、计财处经过几个月的反复测算,综合学校财力和各校区、部门、院、处“讨价还价”终于形成了“山西大同大学2007年经费预算(草案)”,提交学校预算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这是合校后的第一部预算,尽管工作人员付出了艰辛的劳动,预算还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地方,甚至还留有一定数量赤字需尽快解决,但毕竟为山西大同大学以后编制预算奠定了基础,为完成四校实质性融合跨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并校后的财力严重不足,四校筹建并合时,对原雁北师院进行扩建,贷款高达四个多亿,再加上合并时四校区债务远远高于债权、专用基金和银行存款之和,收不抵支,这不仅关系到学校合并的顺利开展,还对预算编制和控制执行具有重要影响。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解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资金需要。这就特别要加大政府教育投入,建立政府、、个人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教育投融资体系,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引导高校综合改革,提高办学效益。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一财务分配政策

(一)规范管理

财务规章制度是学校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高校合并财务统一的核心;是财务统一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合并前,各学校情况各异,条件不一,经济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经济活动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许多财经新问题需要和妥善解决,为了避免在一个学校里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必须对原各校的财务管理体制,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分配制度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制定出一套既遵循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制度,又符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又能保证学校经济和财务有效运行的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以确保学校在合并中以及合并后有章可循,合而不乱,有序运转,逐步推进,在短短的一年中先后出台了《山西大同大学财务制度》、《山西大同大学预算外管理规定》等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制定积极的创收分配政策,开展增收工作

根据创收单位与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将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对校内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分配。各种创收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正确处理消费与积累的关系。既要不断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调控能力,又要有利于促进管理重心下移、提高二级单位的创收积极性;既要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生活待遇,又要有利于二级单位的长远。

财务分配政策既是学校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又是一项非常敏感的工作,难度大,应慎重行事,制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四校合并后,首先我们按照校党委的决定,原四校区教职工的工资标准执行略有不同,在工资套改未批复以前,仍按原标准统一发放;其次,对校内津贴、职务津贴、煤气补,物业补,电话补、职工福利,制定了统一标准和发放办法,再次,职工医疗费统一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六、设立统一机构,搞好财务服务工作

学校财务机构设置是财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合并后,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的设置,必须有助于加强对学校各项活动和财经工作的管理,并且与所实行的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这样才能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加速学校各方面的磨合融通,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

合并后,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预算,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分级管理”是指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校内实行财权下放,校院两级管理。

计划财务处作为全校财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全校的资金进行归口管理,统一领导全校财经会计业务,下设会计核算科,基建财务科、计划预算科、收费科并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校区分设几个财务部作为计财处派出机构,负责该校区的财务会计工作,接受计财处的领导和监督,直接对计财处负责,这样的设置有利于资金的相对集中,又方便了教职工。

七、加强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合并后的高校财务工作更加复杂,必须建立和培养一支适应高校发展新形势要求的会计队伍,这就必须强化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水平、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准,定期组织考核,实行岗位轮换制,保证财会人员廉洁奉公,保证财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新知识,有利于锻炼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掌握学校经济运行和财务工作的全貌,培养协作精神,克服成见,促进工作,又有利于防止会计人员因利益驱使而放弃工作原则的现象发生,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

总之,高校合并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了高校的顺利合并和持续发展,一定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使高校的财务管理跟上高校改革的步伐,并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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