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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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文1

一、混淆了概念间的关系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对概念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它们间的关系,盲目的将“甲”等同于“乙”。

【病题再现】(2015福建泉州,23)2014年7月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这说明( )

A.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B.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C.非公有制在各种经济形式中扮演主角

D.民营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

【病题分析】按照命题者的思路该题的参考答案应该选A。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在各种经济形式中扮演主角都是公有制经济,因此BC不正确,都应该排除;而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的是国有经济,所以D也不应该选。细致的推敲我们可以看出题干是“民营经济”方面的,答案却是怎样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但笔者认为这一“等式”并不成立。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产生的一个名词。它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不难看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的,它包含外资经济,不包含集体经济。

其次,我们再来看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它曾一度在中国消失,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进发展中,才得以复兴,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生力军。这种经济指的是国有经济以外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民间持股的股份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经济成分的统称(20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951页)。不难看出,民营经济主要是相对于国有经济来说的,也就是说“民营经济”可以粗略地理解为“非国家的、非官办的经济”,也可以干脆称之为“老百姓办的经济”。因此民营经济包含有一定量的集体经济,但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外资经济却不属于民营经济。基于以上对两个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包含的内容、相对的参照物等均不同,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所以把民营经济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说法是错误的。

【病题启示】命题者必须有科学严谨的教学态度和作风,所选择材料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各个环节都要真实准确,有根有据;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胡编乱造,信口开河。同时,我们也绝不能犯混淆概念的错误。特别是在引入非教材的概念时要谨慎,要搞清楚概念的真正内涵,不能想当然。

二、单选题答案不唯一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命题者对各选择支与题干间的关系考虑不周,未把选择支设成唯一项,出现了多个答案都能选的单项选择题。

【病题再现】(2015河南,23)2014年是中国科技创造多项历史记录的一年,这一年,我们“上天”“入海”,探微寻秘,用科技的力量打开一个个未知之门;这一年,我们创造了彰显中国特色的“精度、高度、深度、广度”,写下了科教领域的中国篇章。这些成就()

A.说明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

B.证明我国已经成为人力资源强国

C.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D.启示我们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

【病题分析】命题者提供的参考答案选C,而没有选D。推断该答案的确定可能是命题者限于教材的原因,认为只能是优先发展教育,不能优先发展科学技术。但仔细分析此题,我们认为答案支D也应该选。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必须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并不是说科技不需要优先发展。同志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上曾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深刻认识和正确运用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切实把科学技术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可见“启示我们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说法”是合理的,也应该选,因此该题设置的选项不唯一,属于“病题”。

【病题启示】命制完选择题后,首先,要精心的分析题干。要提高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明确题干反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其次,要对答案支进行仔细的斟酌。可以先排除本身错误的选项,然后看题干与题支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倘若它们之间没有联系,一般不应该选。再次,在设置答案时,要着眼于答案的科学性,不要死扣教材的字句。

三、忽视材料的有用性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命题者在命制组合式选择题时只考虑选项是否本身正确,没有考虑与题干的关系,从而把本身正确但不合题意的答案选上。

【病题再现】(2015江苏扬州,17)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①隐私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文2

随着市场的确立与,事故不断,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处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

【关键词】工伤事故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大为不满,以致诉诸法律。在侵权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多数。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一些法官将其定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一些法官则将其定性为雇员受害赔偿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参照一般侵权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而另一些法官则以雇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宜定为工伤事故为由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案,并适用过错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分担责任。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除立法缺陷外,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天津塘沽区法院裁判时就有“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雇主)由于过错侵害了张国胜(雇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该案例就是运用过错责任来解决雇主对雇员因工受害赔偿责任的先例。但学者对此公布案例颇多质疑,学者多为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这类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分别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两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归责原则等又未作明确规定,上亦未有明晰的答复,导致认识和理解混乱,进而在审判实务中出现上述状况。

通过对劳动保险法上工伤、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侵权法上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对比,提出侵权法上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套用劳动保险法上之术语,实际上侵权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即雇主责任)并无本质区别,在我国侵权法上应废除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采用民法之通例,建立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制度,明确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一、

工伤事故责任及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区别

(一)相关概念

弄清工伤事故责任和雇员受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所谓工伤,习惯上就是指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其本意为因工负伤、残疾、死亡。西方国家鲜见“工伤事故”之称谓,而工业事故之称较为普遍。对于工伤的论述,观点颇多。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伤就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是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上负伤、致残、死亡三种情形。实际上只是表述不同,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是因工受害。但在劳动法上,它却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对已实施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其职工因工伤亡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现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同)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认定,未经认定不为工伤。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反之,不认定为工伤,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在劳动法上,工伤是一个特定的劳动法术语,认定为工伤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业主为职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否则,同样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业主如果未给职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也就不可能申报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及工伤事故应当是劳动保险的性质,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创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行的公法义务,但其有私法上的效果。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险法调整,这在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最近颁布尚未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得到明确体现。学者们亦普遍认同

(二)性质认定

那么,工伤事故是否同时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呢?民法学家杨立新认为,工伤事故既是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劳动保险行为,是劳动法和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笔者认为,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劳动法上的专有术语,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专有术语不应搬到民法上来运用。但职工工作受害后,不论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认定为工伤,均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业主索赔。在西方国家,劳动法并非独立的部门法,劳动法律关系统由民法调整,即使创立劳工赔偿法这种单行法,也是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因而不存在工业事故性质的双重性。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将劳动安全法律规范上之专用术语硬搬到民法上来,反而引起混乱。

为什么在我国民事侵权领域出现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两类本质相同而不同称谓的案件呢?我想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国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期间,经济主体形式的单一,国有和集体企业占居绝对优势的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员工亦受到特别的劳动保护,国家通过劳动法强制企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示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障。公有制企业职工因工受害后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有工伤及工伤事故之称谓普遍运用。一些未实施工伤保险的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习惯上延用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亦称之为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而对后来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则称之为雇主,其职员则称之为雇员,其雇员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称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实这两类案件均是工业事故引起的雇员受害,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雇主性质不同罢了,一个为公有制另一个是非公有制。民法学家梁慧星在《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一文中的论述表明,工业事故存在于一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中。他对工业事故的定义是有雇用合同关系之受雇工人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伤害,即是工业事故。此文通篇未提工伤及工伤事故,表明了其并不认同将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与侵权法上之概念混同。

我国工伤事故索赔诉讼实际就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雇员因工受害索赔诉讼,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仅是称谓不同而已。应采用现代民法上之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而取缔我国民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这称谓,以免混淆于劳动法上之工伤事故保险责任。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已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非公有制经济是由宪法确认的一种必要的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宪法和法律既不能给予公有制企业以特权,也不应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形式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宪法和劳动法亦同样规定了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平等地享受劳动安全保护,二者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已没有必要区分一为工伤事故赔偿(或为工业事故赔偿),一为雇员受害赔偿,应统一采用后者。

二、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伤及工伤事故本是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既已习惯将其套用到侵权法上来,其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归责原则,以示与雇员受害赔偿相区别。但是,法律并未将两者明确区别,学者们亦有不同见解。民法学家杨立新仅承认工伤事故责任,不承认“雇员受害责任”名称的独立存在。 其认为:“只有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才存在工伤事故待遇的适用,因此,工伤事故只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如三资企业等。其他雇用劳动者的个体、合伙企业,亦应包括在内”。他延用了劳动法上“工伤事故”概念于侵权法,工伤事故包括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职工、雇员因工受害。他认为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梁慧星教授在研究此类案件时并不采用“工伤事故责任”的称谓,其在论述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均称为“工业事故”,从而引起的因工受害侵权诉讼为雇员受害赔偿之诉,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赞同梁教授的观点。民法理论上应该取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代之以“雇员受害赔偿”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下同),以便与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相区别。下面仅围绕雇员受害责任进行论述。

在劳动法上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与侵权法上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但其归责原则是一致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实行“无责任赔偿”(或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是雇主为雇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后,雇员因工受害符合工伤范围的,不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过失(故意为免责)而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赔偿的劳动保障措施。其本质是一种劳动保险合同。

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法律中无明文规定,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法学界的共识。

(一)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及相关立法

无过错责任发端于19世纪末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兴盛时期。自19世纪下半期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860年前后,英国煤矿平均每周有15人死亡。“单是美国,自1900年前后起,每年在工业事故中就有大约3.5万人死亡和200万人受伤。”各种事故,不仅给工人阶级,而且给社会各阶层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引起了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传统的责任原则在这方面越来越令人不满。按照当时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事故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时,不存在赔偿责任。而在现代工业事故中,这样的“无可补偿”的损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德国1887年-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总数的70%以上。因此,大量的受害工人得不到法律救济,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这种状况严重了工业化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无过错责任立法在社会的压力之下得以诞生。

无过错责任的立法,首先在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中诞生。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立法采用。可见,无过错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必然趋势。无过错责任的采用,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却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加大了经营成本;受害人诉讼求偿亦不方便。于是,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将这种负面影响转移至社会,加害人仅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就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转移由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机构承担。在大多数国家,劳工赔偿已经纳入社会保险领域。“社会保障法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来源,赢得了大批事故受害者的青睐。于是,至少在非故意人身损害的法律补救方面,侵权行为法已退居将要地位。”于是,一些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危机”问题,担心侵权行为法被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取代。努力寻找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业事故侵权赔偿中的存在合理性并意欲否定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法之目的是让受害人获得补偿或赔偿。受害人受害后涉讼之目的主要是获得损失后的赔偿。至于如何获得赔偿或者由谁赔偿只是一种手段或程序。这种手段或程序相对于获得赔偿这一目的来说处于次要地位。受害人关心的是诉讼结果。保障法正好较好的实现了受害人的这种目的。它对解决化进程中的矛盾冲突非常有效,对促进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提倡。

(二)我国相关的立法及完善

我国的工业化方兴未艾,工业事故不断已是众所周知,与西方国家的工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在《劳动法》、《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中不论何种性质的职工均要参加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有效措施。但长期以来,公有制经济执行得较彻底,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用工的临时性比较突出和不便管理等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制定出非公经济施行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工伤保险实际并未真正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得到全面落实。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雇员因工受害后不能便捷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要花昂贵代价去诉讼索赔,在归责原则不确定的变数中往往结果难以预料。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有其原因。在1980年至1986年草拟和颁布《民法通则》期间,我国的工业、采矿、建筑业等还是单一的公有制。工人执行职务受害,完全由工伤保险处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特别是实行了市场经济,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出现大量个体、合伙、私营及村办、乡办工业、采矿和建筑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了建筑队向城市进军的浪潮。这些企业和建筑队的工人数以千万计,绝大多数不享受劳动保险。因工受害后只能诉讼索赔。这些工人在工业事故容易发生的行业,干着最苦最重最累的劳动,收入微薄,因工受害时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艰难地使拿起武器。雇员受害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争论让诉讼结果难以预测,有时还被打上五十大板。这对本是弱者的受害工人极不公平。

在侵权法适用上有一个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则适用之,如无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过错责任。因此,一些学者为了弥补我国民法的不足,试图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扩张解释,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一切工业事故,让广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害雇员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在我国,工业事故中的雇员受害之归责原则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对工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已趋一致。笔者亦认为,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考量,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理由一,工业事故中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和民法之通例。理由二,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保险法律规范亦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如雇主违反该法定义务,雇员因工受害后,其应承担雇员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的不利后果,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无过失责任”来确定雇主的责任。理由三,适用过错责任不利于工业化的健康发展。试想,大量的工业事故使大量雇员受害,如雇主又不愿交纳工伤保险费,雇员受害后又适用过错责任推卸责任或分担损失,受害雇员得不到赔偿或仅得部分赔偿,势必让广大雇员大为不满,加剧与雇主的冲突,不利于工业的正常运转和工业化的正常发展。理由四,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促使雇主加强对雇员的管理、监督,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必然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理由五,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雇主相对于雇员来说经济地位占绝对优势,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为雇主劳动而受害,事故来源于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就是雇主是危险源的制造者。生产经营的受益人为雇主,根据报偿,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雇主应赔偿雇员受害的损失。理由六,如果认为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调节机制或实施工伤保险以分散责任。而雇员除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外再没有其他途径分散损失。

三、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现某种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不可抗力并不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是不可抗力,受害雇员亦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的法律本意和保护受害劳动者之重要性。在侵权法上,不可抗力亦不应是雇主的免责事由。首先,其应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相一致。

其次,即使是双方都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但受害者是雇员,雇员是在为雇主利益的劳动中受害,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

第三,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虽然该条列举的危险作业不能涵盖所有工业事故,但有部分属于工业事故。故得出,部分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推导出全部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结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雇员受害赔偿诉诸法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已相当混乱,在加大强制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却没有规定雇主责任,让多少学者大失所望。作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谓之为不称职,而无法可依仅能表现出尴尬。法学界对雇主责任已达成共识,雇主责任理论已成熟,立法者应尽快补缺。

注释、:

①《劳动法》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文3

一段时间来,无论是企业界还是理论界,都在关注和论辩“国进民退”问题。问题的焦点主要是针对不少国有企业强势提携甚至垄断经营,而民营企业往往处于“扶持洼地”,民企多有“经营委屈、权益委屈、地位委屈”……从舆论倾向来看,似乎站在同情与支持民营经济立场者为多。

要讨论以上问题,笔者以为有三点需要成为前提:一是,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儿子,民企也是儿子,而且都是亲儿子,决不是敌对的双方,理论上本不存在“进退”问题;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里边,肯定应当包括“社会主义民营经济”一说;三是,我们需要认真解读经济的本原――“经世济民”。

经济本来就姓“民”。

经济可以理解为社会发展的要素,也可以理解为与政治平行的一种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手段,因为它本无唯一的定义,但发展经济的目的,却可以聚焦――那就是“经世济民”。

经济在价值论上体现的这个“民”,应当是为人民谋利而来,为改善民生而去。而经济在方法论上的这个“民”,则应当由“人民创造”而生。至于经济在性质上的这个“民”,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不是有人理解的那种处于强势的“官经济”与处于弱势的“民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排除不了需要创造“民办,民营,民有,民享”的民本经济模式。

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这期间,中国的民营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允许存在”到“适当发展”,从“允许适当发展”到成为“重要补充”,从“重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认识上的递进,不光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早已成为政府落地的政策。但为什么在今天,反而对民营经济彷徨了呢?

民营经济为资源、能源小省的浙江一跃成为经济大省作出了巨大贡献。毫无疑问,民营经济具有更强的“内生性”要素,更具有创业创新机理,它不但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而且在民营经济不断提高质量的过程中,对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一大批“草根浙商”正逐渐成长为现代企业家。

总理曾经强调,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由此我们还可以联想,解决今天的大学生就业难,不正需要进一步营造好发展民营经济的环境让他们创业吗?而大学生的自主创业,也必将提升民营经济的知识含量。伴随着改革开放一路走来的民营经济,“不容易”、“不简单”,如果扶持好引导好,将来会“了不得”。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文4

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动档案主体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自主意识明显增强,体现在档案和档案工作上,就是他们作为档案形成者的意识不断增强,所形成档案占国家全部档案资源的比重日益提高。以社团和行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非政府组织不断涌现,逐渐担负起在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担负的一部分功能和责任,他们在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应运而生,在共和国的大厦中,它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一道,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社区和社区档案在原来的档案形成者序列和档案门类中,是不曾有过的。

其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催化了档案主体多元化。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我们坚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努力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由此造成了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在多样化的过程中,新的档案主体急剧增加。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公有制实现形式日益多样,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必然地急剧扩充着档案主体的队伍。

第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档案主体多元化。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外来文化传媒实体对于进入中国市场跃跃欲试,文化市场构成将再次发生重大转变。国内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和文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主体的产权及产权组织方式,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广播、影视、报业、出版集团接踵而至,文化体育产业化的发展和市场化机制的运用,文化事业单位的企业化、市场化改革,不同产权组织形式组成新的文化实体,文化单位与企业的联姻和结合,不同主体、实体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日益呈现出产权多元,组织形式多样,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新格局,已远非我们原有文化事业档案的概念、外延所能包容。文化主体的增多,必然地带来文化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也必然地带来文化档案的新形势。

档案主体多元化,使档案工作面临新形势,给档案工作提出了新问题。适应新形势,直面新问题,我们必须对档案工作的思想、方针和政策、标准从以下方面作与时俱进的调整。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开放性的思维方式对待档案主体多元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新的档案主体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成员,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新动力。对新的档案主体要像对其他档案主体一样,将其重要的档案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纳入档案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项档案事业发展计划。

第二,在坚持集中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对不同档案主体的档案管理实行差别指导。新的档案主体,产权形式、组织方式不尽相同,对档案及档案工作认识程度不尽相同,其所形成的档案,虽是国家档案资源的一部分,但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形成的档案不尽相同,对这些新主体,新档案,我们要在坚持集中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差别指导、差别要求。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文5

论文关键词:十二五,国企,上市,重组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现状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历史进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先后走过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朝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方向迈进,公司治理结构开始融入到改革的进程中;21世纪,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而以中国神华为代表的众多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自己的上市实践,成功探索出一条依法治企、规范运作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

准确地讲,国企上市这个概念应该既包括子公司上市,又包括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但由于在过去,最流行的国企上市模式是子公司上市,以至于国企上市这个概念本身大都指的是子公司上市。我之所以特别强调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是因为子公司上市和集团整体上市的差别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在现实中的意义十分重大。子公司上市通常是将不良债务、富余人员等历史包袱剥离给国企集团,这种做法对证券市场微观基础改造确有积极作用,但此时的国企集团却往往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形成了国企上市最典型的“小船逃生、大船搁浅”现象。实际上,小船也不能轻易逃生,许多集团无法生存时,就通过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最后小船大船一起沉没,这样的历史教训已非常深刻。因此,只有整体上市,才能避免过去大量存在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促进国企的整体搞活和长远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上市国企的现状

1.行业覆盖面宽

目前,共有92家国有集团公司的157只股票进行上市交易,在数量上占A股总数的8.1%。上市国企主要集中在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汽车、重型机械、有色钢铁、航运、地产、农业、旅游、纺织、建材、医药等14大行业,覆盖面较宽,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是上市国企较多的5大行业。

表1 上市国企行业分布情况表

行业

航天军工

信息技术

石油化工

电力煤炭

汽车

重型机械

有色钢铁

其它

股票数量

36

19

14

17

9

13

16

行业

航运

地产

农业

旅游

纺织

建材

医药

2

股票数量

9

7

2

2

1

6

5

2.发行规模不大

国企上市公司的发行规模普遍不高,总发行股本557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32017亿股的17.4%,总流通股本254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22471亿股的11.3%;总股票市值56799亿元,占A股总市值238740亿元的23.8%,总股票流通市值26502亿元,占总股票流通市值152413亿元的17.4%。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汽车、建材、医疗等行业以中小盘股居多,大盘股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航运、地产等行业。由表2可见,国企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主要集中在200亿元以下,其中100亿元以下的为109只,100亿元—200亿元之间的为28只,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的为20只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2 上市国企流通市值分布情况表

3.盈利能力较低

截至2011年3月(一季度)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上市国企中亏损企业家数为24家,占总数的15.3%,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24倍,远远超于A股30倍的水平。由表3可见,有67%的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在0.3元以下,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表3 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分布情况表

二、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目标

(一)数量精简

国资委计划在2010年将现有的129家国企减少至100家,这为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定下了减量的基调,但这并不是唯一指标和最终目标,减量是为了整合那些规模较小、微利、效益差、应退出市场和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对产业布局调整和升级换代要求的国企,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合理配置。

(二)质量提高

有针对性地剥离不良资产,合理注入优质资产,使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得到较大改善,资产负债率达到50%以下,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

(三)模式转变

十二五后,国企“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将被颠覆,国资委未来的目标是要消灭集团公司,逐步消化包袱,只保留中间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路径

(一)上市国企之间进行整合

国家直接监管的100多家企业中,少数垄断行业外,多数企业是处于同一竞争行业,国企之间横向联合、 纵向重组的空间很大。 国企之间合并的模式有三种:

1.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第一,主营业务在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着力整合旗下子业,发挥主业拉动作用,如中化集团,在能源领域,已发展为具有国际化经营特色、营销能力突出的国家石油公司,承担着我国战略石油储备的重要任务,并走出国门在海外开发油气资源。

第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壳资源重组。寻找壳资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集团中定位不清晰,国资委所持股权比例低的公司。(2)集团内部整合难以提升价值的公司。(3)当前涉足主营业务与政府产业政策相违背的公司。(4)负债比例低、诉讼少、没有B股的公司。如上海国企重组中可关注的壳资源就有上海金陵、飞乐音响、飞乐股份、金丰投资、锦江投资、中西医药、上工申贝和*ST二纺等。2010年11月,友谊股份以每股15.57 元向百联集团发行3.024 亿股,收购集团持有的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并以1 股百联股份换0.861 股友谊股份之比例吸收合并百联股份,合并组建新百联。

第三,全行业合并重组。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设定了节能减排的一系列量化指标,其中钢铁、电力行业等是实现全社会、各行各业减排的重要桥梁,为此钢铁、电力行业实现全行业重组迫在眉睫。

以电力行业为例,其重组的趋势有三:一是基于国资委已经明确提出未来央企的整合要求从150家减至100家左右的政策导向以及目前电力行业结构过于分散的事实,未来第一、二、三梯队各发电集团有可能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整合,以提高行业集中度。二是各大发电集团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加快业务扩张而对外的收购兼并活动。具体包括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比如煤炭企业以及对中小电力企业(电源点)的收购。三是各大发电集团内部,以整体上市为目的、以资产注入为手段的集团内部资产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正在酝酿将旗下电力、煤炭板块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电力”)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新集”)合二为一,其合并后的新公司将成为国投整体上市的资本平台。

(二)地方国有企业合并重组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4月18日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与同时废止的2006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相比,此次公布监督办法细化了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并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新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地方国有资产的总量大于中央企业,因而可供注入上市公司的地方国资潜在数量更加惊人。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推动不同地区和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随着新办法的施行,地方国资将再掀重组热潮。

(三)民营、外资企业收购国企。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门用一个章节阐述如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五章第三节提出,“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完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优化外部环境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改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目前,民企对国企进行整体并购主要有两类方式。一类是“协议转让法”,就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双方“一对一”谈判订协议实现产权交易。另一类是“市场拍卖法”,即让民营企业在自由竞标的状况下收购国企。

此外,中国在“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水平。在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内容包括,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优化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等等。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以平常心态,以全球视野看待外资并购。既不要把它妖魔化,也不要轻视它。首先要加强对并购的研究,完善并购的法律法规,健全产业安全和反垄断预警机制。其次,要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并购方式发展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占涛,利用外资并购提升我国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技术开发,2009.11

2.李栋,跨国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相关对策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10.1

3.张晗,试析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对策,法制与经济,2010.5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 就业促进 政府 职责 立法

充分就业(增加就业)是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四大宏观经济目标之一。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增加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如何完善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职责,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 西方就业理论对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阐述

主张依靠国家干预实现充分就业的第一人当属凯恩斯。凯恩斯革命性地开创了有效需求不足的就业理论。他建立了一套宏观就业模型,将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分析。他认为,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而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是因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使消费需求不足,“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货币流动偏好”使投资需求不足,也因此出现了失业现象。凯恩斯认为要实现充分就业,就必须大力刺激需求,由政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全社会的货币总支出,扩大全社会对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需求。关于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主要职责,凯恩斯以后的主流经济学家还进一步提出:通过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干预,强化和完善收入政策和人力政策;弱化“垄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操纵,推行工资的分散协商谈判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失业者的失业成本;促进部门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等政策,降低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等等[1]。就业理论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2 政府承担促进就业职责的必要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当由市场对劳动力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和就业问题本身的特性,还必须由政府对就业进行宏观调控。

2.1 市场机制的特性决定了政府承担促进就业职责的必要性

首先,市场机制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在利益驱动下,市场机制加快以资本运作、技术创新代替劳动创造。特别是技术的进步,虽然增加了对少数高技术水平劳动力的需求,但却大量降低了对普通劳动力的需求。其次,一些新的制造业或新商业,虽然在短时间内成为扩大就业的来源,但从长时间来看,这些新业态逐步地替代和排挤着传统的产业和部门,使得就业率不升反降。第三,在市场规则的支配下,企业难免存在就业歧视、非法用工现象。因此,市场配置劳动力的趋势,总是不能解决就业中除效率以外的其他问题。

2.2 就业“三性”决定了政府承担促进就业职责的必要性

“就业问题是重大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是一种世界性的共识。因此,我们从就业性质的角度讲,就业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这‘三性’。” [2]因此,就业问题的解决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其中,经济性不言而喻;从社会性的角度来看,就业关注的不仅是个人的问题,更是一种均衡意义上的就业,因此就必然包含着劳动力资源如何在全社会整合调配、如何对弱势困难群体给予帮扶、如何消除就业领域的不平等等含义;从政治性的角度来看,充分就业可以避免失业带来的混乱和动荡,因此在促进就业中还必须要考虑社会保障的问题等。政府是处理以上这些问题最合适的角色人选。

3 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五大职责

在就业促进中,凡是市场做不到、做不好的,政府都要积极地承担起职责,总的来说,笔者认为政府要承担管理、引导、服务、扶持、保障这五大职责。

3.1 就业管理职责

对于就业这一全局性、公共性的问题,政府必须以总管理者的姿态负担起管理和统筹的职责。

3.1.1 制定就业战略。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就业的状况可能并不平衡,引起失业的原因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适时因地研究和制订有针对性的就业发展战略,指导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总体就业方向,是政府就业管理职责中最首要的内容。

3.1.2 开展就业统计。制定正确的战略方针,依据的是对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准确掌握上,因此,就业统计很重要。就业统计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包括指标的合理设计、数据的采集、分类、汇总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要健全统计指标,尤其是当前我国正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增加农村失业统计,为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此外,还要建立城镇普通层次失业登记和人才层次失业登记的双层登记制度,使各种数据有的放矢。二是要明确失业概念,不论实际生活中是否采用“下岗”等其他名词予以称呼,判断是否失业应严格按照“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想工作而找不到工作” [3]的定义来判断,避免产生用语上的混乱。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抽样调查制度。我国已经对抽样调查进行了若干年的试点,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但在方法上还要加以完善,如可采取多阶段抽样,以及在调查中综合采用访问法、观察法、问卷法等多样的方法,使数据更具真实性和说明力。

3.1.3 进行失业预警。应深入研究本国的总体情况和区域发展情况,如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失业人员地区分布、失业时间情况、失业者年龄构成、失业保障水平等因素,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模拟出我国的失业警戎线,确定我国可以接受的失业程度以及在不同程度下的社会状况和相应对策。有学者提出要确定全国、直辖市、中心城市、小城市等四类失业警戒线[4]。

3.1.4 制订就业政策法规。我国关于就业的政策、法规、规章数量较多,不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有关规章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颁布了许多规章制度;不仅有国家级别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各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总体上还处于比较杂乱、重复甚至个别相互矛盾的情况,还需要一个梳理、统一和规范的过程。

3.2 就业引导职责

就业同一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如何使整体经济结构朝着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就业增加和经济增长相协调的方向布局和发展,是政府促进就业职责中的首要内容,也是唯有政府才有能力予以承担的职责。

3.2.1 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当国内生产总值增量一定时,三次产业结构是决定就业的一大变量,是影响就业量的一大基本因素[5]。第三产业由于其涉及范围广、网点分布多、与日常生活接触密切、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很强。第三产业的就业弹性大于第二和第一产业。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导向、金融信贷为支撑,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要逐步推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要重点发展那些潜力巨大、就业较多的新兴第三产业和农村第三产业,持续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要研究第三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和完善调整第三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3.2.2 调整所有制结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比重持续上升,在我国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大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不花费政府资源吸纳就业,特别是吸纳公有制经济排出的大量劳动力,成为缓解就业压力的一个有效渠道。其次,国有企业基本上维持着传统的行政就业模式,其内部的就业存量呈现刚性状态,劳动力流动性差,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弹性大于公有制经济。今后还要更进一步引导、扶植、规范其发展,特别是要逐步打破在某些产业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行政性垄断障碍;创造更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在融资、税收、服务等方面的支持;运用政策手段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引导地区间经济合作,推动技术进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就业示范点,寻找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增长点,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2]。

3.2.3 调整企业组织规模结构,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随着大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已经非常有限,而且大企业的创办并非易事,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解决就业问题主要还是要依靠中小企业。首先,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发展速度快,可以源源不断地为社会创造出新的工作机会,而且,用同样投资创办小企业要比创办大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中小企业的就业弹性大于大企业。所以,从就业的角度出发,在发展少数大企业的同时,应当引导极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是要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保护和扶植,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要构建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合理架构,让中小企业参与到大企业的分工和协作中,使中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生产体系的延伸;三是要走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发展之路,让中小企业参与那些大企业不愿意或不可能涉足的多品种、小批量的行业或大企业还未尝试的新兴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往“专、精、新”的方向发展。

3.3 就业服务职责

就业服务,主要是通过创建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择业人提供一个求职的平台,帮助他们了解需求信息、提高就业能力。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开展就业服务要依托于一个市场、着力于一个机制。

3.3.1 完善一个统一的、自由流动的、信息充分的、功能齐全的、运作规范的劳动力市场。随着就业体制的市场化发展,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迫切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同时反馈到这个市场。我国虽已实行市场化的就业机制,也建立了诸多的劳动力市场,但分割现象严重,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不统一,这样不仅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而且产生了重复建设的问题;此外,市场管理不规范,各类机构良莠不齐,欺诈盛行,信誉度低;劳动信息平台繁杂却不健全,各项市场服务功能尚不完善。

对此,建设一个统一的、自由流动的、信息充分的、功能齐全的劳动力市场要做好:一要建立劳动力市场的统一运作和分散管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建立一个具体的统一市场是不可行的,还是要依托设置于各地的市场建立起相互联系的全国大市场,其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统一和自由流通,可考虑建设包括用工信息网、求职信息网、就业情况网、培训信息网在内的数据库,使供求情况得到及时反映和配给;二要发展“一站式”服务功能,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具备求职求才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认定、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整个流程的服务体系,使得与劳动就业相关的各种服务产品在这个市场中都能得到提供;三要实行政府主管和私人从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于劳动力市场内容庞杂,所以应当由政府组建综合性的市场机构并制定基本活动准则,具体的相关功能通过建立小机构由私人经营,这些私人机构由政府进行统一的审批和定期的检查监督。

3.3.2 建立一个面向市场的、多层次的、多形式的新型劳动培训机制。在我国当前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结构性失业的情况下,开发劳动力资源,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相互匹配,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一环,我们要重新构建劳动培训机制。一是要联合力量,鼓励多方办学。鼓励教育培训投资的多元化和多渠道,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合理规范,探索政府部门、学校、企业、科研院所合办培训的模式,鼓励企业内组建职业培训机构。二是要合理规划,兼顾劳动培训的公益性和营利性。要立足服务和收费适当的平衡点,规划成本和收益合理的分配点,形成政府合理负担、培训机构合理营利、培训人员合理缴费的科学机制。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6]。三是要改革做法,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根据现实需要发展多种教育和就业培训模式,建立就业前培训、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在职培训等全方位的培训机制,特别是要注重理论知识培训与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相结合[6]。四是要增强效果,使得培训真正成为就业的“加速站”。可由政府培训主管部门与各单位建立沟通机制,确定培训重点;也可以由政府牵线,让企业根据需要同培训机构甚至求职者签订培训就业合同,使培训和就业、用人工作一步到位。

3.4 就业扶助职责

从社会角色看,作为一种权威性行政组织,政府应当是社会利益的协调者,也是财政再分配的主持者。因此,政府有关心和帮助社会中的“弱者”的责任,政府要积极扶助那些因某种原因而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以外、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队伍中来,使他们的生活状况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改善。如果简单地下个定义,就业扶助的对象应是非因个人主观原因而在劳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从广义上来说主要包括下岗工人、失地农民、残疾人、文化偏低、技能单一、转岗困难的中老年人、长期失业的人以及妇女、少数民族(主要针对就业歧视)。

首先,对弱势群体最直接的扶助方式就是进行“政府购买”,由政府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其实质就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把一部分国民收入拿来用于就业岗位的创造,并把这些岗位分配给就业中的“弱者”。这些岗位通常包括公共工程项目、公益性岗位、社区保洁保绿、安全联防、交通协勤等。但这种直接创造岗位的方式只能解决一小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更多的还必须依靠市场进行吸纳,由政府对就业的弱势劳动力和吸纳弱势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实行各项优惠政策,如,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弱势劳动力提供小额贷款,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起步阶段的资金困难;对自主创业的弱势劳动力免收各种行政审批手续费用;对自主创业的弱势劳动力和吸纳弱势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减免税措施;对吸纳弱势劳动力就业达一定时间的企业、内部安置富余人员的不景气企业提供社保补贴或其他补贴,等等。还有,发展特殊帮扶服务,由专职人员对特困的失业者提供专门的咨询帮助和持续追踪,进行一段时间的扶助和指导,使其获得就业能力[6]。

3.5 失业保障职责

政府在想方设法促进就业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起托底的责任。由于失业的存在总是必然的,如何保障暂时未找到工作的人的生活来源问题,如何让因在就业中处于劣势而生活贫困的人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如何建立既有利于保障弱者又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障制度,成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近年来,各国失业保险法已经从传统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转向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重点放在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与再就业奖励上。

参考文献:

[1] 程连升. 中国反失业政策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19.

[2] 姚裕群. 走向市场的中国就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6, 317.

[3] 卢炯星. 宏观经济法[M].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72.

[4] 杨宜勇等. 就业理论与失业治理[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0: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