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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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问题

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1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文献研究;规律总结

中图分类号:TG6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312-01

一、国内学者的流派研究

国内学者关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主要分为社会法学派维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维度。

社会法学派维度的研究主要在权益的保障与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如肖金明在《老龄社会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对社区养老和政府养老做出了利弊分析,并阐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立法上在域外法律上应予以借鉴的制度。(肖金明,2013)崔卓兰在《我国老龄社会的法律制度极其法律对策》一文中对老年人工作体系的确立等提出了法律上的对策建议。(崔卓兰、赵静波,《吉林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相关著作还有《三农与法――老年人权益》(邢宜哲,2010)《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刘利君 2013),《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王树新2007),《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莫洪宪,2004),《老吾老――老年法律问题研究起点的批判》(孙颖,2012)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维度主要是以民法、保障法等立法方向为依托进行的实证性研究,杨立新教授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杨立新,《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也针对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认定与权益的保护。曾庆敏在其《老年立法研究》一书中认为老年人立法需要有层次性和预设性才能准确的保障其合法权益。(曾庆敏,2011);徐慧怡在《赡养费之理论与实务》一书中重点阐述了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中关于赡养费支付问题应如何解决。相关著作还包括《我国老年立法研究》(周岩,2013)等。

国内研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村与城市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基本是分开来研究的,这体现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在制度设计上是有所不同的。二是都比较重视我国传统文化对养老权益的影响。三是在立法设计上注重老年人的人格权保护。但是对于“空巢老人”这一特定背景下的特定权利的研究资料一般是以案例汇编和法条梳理的形式出现。

二、域外学者分层次研究

域外学者的研究中“空巢老人”通常表述为Empty Nest Syndrome,(A third of people in their 50s or above, and almost half of those over 80, suffer from feelings of loneliness)或将处于此种家庭的子女称之为“Sandwich Generation”(As a result many were involved in “soul searching” about their own futures)其研究大多就某一具体的制度谈制度建设,这里主要列举了域外法中针对具体养老问题权益保障方面的研究,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以养老金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这类研究的代表主要有美国学者彼得・F・德鲁克在其《养老金革命》,其认为保证老年人权益最主要的是养老金制度,但这一制度并不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效途径,阐述了养老金保障的不唯一性。(彼得・F・德鲁克,刘伟译,2009),美国学者佛朗哥・莫迪利亚尼和阿伦・莫拉利达尔在《养老金改革反思》一书中阐述了类似观点,并认为老年人的权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金融方式来进行保障,这样会更广阔的覆盖保障范围。(佛朗哥・莫迪利亚尼阿伦・莫拉利达尔,孙亚男译,2013)持此观点的还有英国学者高顿・L.克拉克所著的《养老金基金管理与投资》(高顿・L.克拉克,洪铮译,2008)等。

以医疗保障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与健康权,如美国学者约斯特在《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决策》一书中认为老年人的健康权需要细化保障,例如对保健品的技术评估和特殊保障政策,对这一群体实施特有保护(约斯特,晓莉、何铁强译,,2011)。相关论文如“Empty nest syndrome: a positive perspective”(Caroline McGhie,2012)等,日本学者多田罗浩三、桂世勋在所著的《日本如何应对超高龄――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对策》一书中指出医疗保险要全国通行,社区应该配合医疗保障。(多田罗浩三、桂世勋,赵林译,2014)。

以社区养老实施更全面的保障的研究,主要包括美国学者利文在《移民过程中变化的自我:家、健康、社区养老》一文中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两种养老模式在移民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与我国的“空巢老人”状况最为接近的研究(利文,2013)美国学者穆尔在《非营利性和盈利性治理和持续照护养老社区之生存、盈利战略》中则提出了社区盈利性与非营利性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可以更好的被老年人所接受,这一论断也是比较适合我国的老年权益保障。(穆尔,2015)

国外对养老服务制度的研究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其权益保障具有普适性,除一些日本学者谈到了移民老年人口的权益保障与我国流动人口所致的“空巢老人”有相似特征外,其余均为全体老年人权益。二是其研究都比较强调非政府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法律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要处理好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三是具有跨学科研究特点,研究多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理论阐释权益保障的方法,其中法学专业的研究只是其中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谭克俭:《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8年.

[2] 雒庆举:《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路径选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3] 吴敏:《需求与供给视角的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现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

[4] 彼得・F・德鲁克:《养老金革命》,刘伟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

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2

陈英幸(1991-),女,汉,河北邢台人,研究生在读,河北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方向。

摘 要: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导致了空巢老人的数量也剧增,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显得力不从心,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已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调查,每天都有类似的“空巢老人死于家中无人问津”的新闻出现在公众的眼球。法律永远都是滞后性的,既然出现了这么频繁的社会性事件,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肯定是存在漏洞的,因此有必要专门研究老年人的监护这一法律问题。

关键词:成年人;平等性;监护

一、建立成年人监护的必要性

据统计,2015年中国总人口数量超13.6亿人,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2.1亿,占总人口的15.5%,占总人口的10.1%。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也随之延长,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现阶段我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增多,老龄人口中高龄老人增速很快,这些都反应出了一个事实:目前我国老年人群体大幅度增加。当一个社会群体增加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法律有必要单独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现代社会人口的高流动性更从另外的角度验证了空巢老人的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的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中监护的对象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对其他成年人的监护。2013年实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我国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婚姻法》中只笼统的规定了赡养义务。从法律实施的先后顺序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分析出:国家对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已经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因相关条件的不成熟导致我国法律规定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但是我国老年人的监护制度立法势不可挡。

三、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民事主体按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中为保障每个民事主体的实质平等性,法律设定了一系列制度赋予弱势群体特殊的权利。例如: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为了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而创设的一项制度,它起源于罗马的监护和保佐,从保护家族利益发展到现在个人权利的延伸,监护更注重的是个人权利的保护。从年龄角度人可以简单的划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可以说都是监护制度的潜在对象。未成年人无需赘述,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待完善。人成长到一定阶段身体机能和思维能力必然会下降,当到达底线位置他必将丧失一定的行为能力。此种状态的出现可以类似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机理。

(二)法律的公平理念

从每个人生下来知道自己有一天会死亡开始,人们就会追求公平的实现,公平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公平性问题。当一类社会问题经常性的发生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只会越来越大,即使法律的滞后性这一客观性原因也无法抚平社会群体面对这类事件的失望情绪。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是消除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越充分,实质的公平性体现的越充分。

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组成中占重要的比例,其身份在每个家庭中也同样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法律必须注重对其权益的保护。人到老年越来越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重视程度,他们的经历、智慧、想法积累了一辈子,国家不能到人生命的尽头用世态炎凉报答他们一生的付出这是不公平的。法律是保护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既然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设定了监护制度,那么针对特定的老年人也必然需要监护制度。

(三)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是制度运行的源头活水。[1]每个社会国家的法律之所以规定的不同就是因为历史发展的不同,积累的文化各不相同。文化反映着一个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是整个国家生命的灵魂,一个国家的凝聚力主要体现在社会文化的认同方面。当文化认同了某一制度方面的灵魂,那么这一制度的建立以及实施就会比较顺畅阻力小。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文化古国,5000年的中华文化教育我们要孝敬老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我们这一生都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在我们的心中处于长者的地位。我们接受的教育就是尊敬老人,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孤寡老人无声死亡的事件一直警醒着我们这一社会文化似乎受到了挑战。空巢老人死于家中,20过天过后邻居闻到异味才发现。类似的新闻事件不胜枚举,同样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老年人生命即将到了尽头本应安享晚年的时间却无人守护“孤独”终老。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教育这种现象是不应该发生的,但事实是真实存在的,重新建立人们心中正确的价值观是刻不容缓的,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综合上述所有的观点表明:老年人的监护制度的设立是存在着众多的理论基础的,无论是基于民法平等性的基础性地位还是整个法律界公平价值的体现甚至社会大环境的推动……这些都不同程度的起到了积极作用。“常回家看家”入法,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确立都表明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雏形。如何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3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监护制度 人口普查

一、制度建立的背景

当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看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计划生育的坚决执行,致使出生率和死亡率都在下降引发了吉林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吉林省65岁及以上人口数达162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04%已经开始面向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人口比重在逐步增加,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同其他省份相比仍有待提升,物质基础仍然薄弱,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朝鲜族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中最早出现人口负增长的民族,吉林延边朝鲜族人口自1996年出现负增长至今,负增长有逐年加大的趋势。吉林省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的政策有:一,将老龄事业纳入省内经济和省内发展规划;第二,发展经济、增强省内承受能力;第三,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气;第四,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第五,发展以社区服务为主体的老年服务体系。从吉林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和思考可以得出在中国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阶段实行的制度存在的缺陷

首先,每个家庭都将面临照顾赡养老人的责任,而且对老年人的照顾又无法全部依赖并不完善的社会的养老机构,随着改革开放后计划生育的展开,每个小家庭养老比重会越来越大,小型化高龄化无疑加重了每个家庭的负担,照顾也会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制度与法律,把养老问题落实具体,减轻国家养老负担,使老年人有个幸福快乐的晚年。

其次,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受立法时社会生活条件及认识水平限制,监护的理念与当今社会发展状况不能很好的相适应,监护对象的划分也过于简单,并未明确提出老年人作为监护对象,而老年人因其自身各种机能的退化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弱势群体,明确提出对老年人的监护是十分必要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只明确指出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但未提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在生活中把对老年人的监护划分归类并不明朗,无论是按照年龄划分或是精神状态划分都没有做出规定。要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意在把老年人作为被监护对象,使其受到保护,但法律甚至规定老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父母担当了监护人职责,这无利于对老年人的保护,也有碍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建立单独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从家庭思想道德方面,应该从小树立养老爱老敬老的思想,面对抚养我们长大的父母亲人,我们让其有个幸福晚年是责任更是义务,使我们思想观念提升,感念父母恩,虽当前形势,就业压力与形式可能使子女无法时时陪在父母身边,但也要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从物质上帮助老人,精神上尊重老人。

其次从国家方面,一,加大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使老人老有所依;二,加大社会医疗的投入,医疗对于老年人是一个重要问题,除了需要定期的身体检查外,对于疾病的诊治也是十分必要,而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收入无法满足正常消费水平,而长期依赖子女无疑又会加重家庭负担,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救济功能,改善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最后就老人自身而言,对其保护主要来自于:第一,人身保护。解决来自家庭成员的人身侵权,如赡养、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虐待老年人等问题;第二,财产管理。正确处理来自家庭成员的财产侵权,如住房等财产问题;第三,独居老人、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第四,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问题等等。

因此单独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十分迫切与必要的,我国监护制度只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不适用于对老年人的监护。意志监护是发达国家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最大限度尊重本人人格和自的鲜明体现,意志监护是老年人在自己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任自己信任人或机构,作为自己因年老,疾病或其他情形完全或部分不能处理个人事务情况下的监护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选择合适的制度方法来解决我国老年人监护的问题。

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4

美国衰老研究中心发表一项为时5年的研究成果,他们测试了1200名年龄超过65岁的老年人的好奇心,并以此比较他们的血压和胆固醇。结果显示:好奇心较大的一群人的寿命比好奇心较小的人长30%。原因可能在于他们的适应能力,会尽量使自己的生活多姿多彩而活力充沛。

英国:老人轻松着装

在世界各国中,英国人历来以循规蹈矩而闻名于世。即使天气十分闷热,工作人员也必须扎上领带,不然,将被视为失礼。

然而,这种情况现在已有了较大变化。英国老人并不保守,有的老人已经穿着T恤衫上街了。宽松的服装风气,老年女性也接受了,当然她们与超短裙及袒胸露背的服饰无缘,但是衣着款式的多样化足以表明老人们的穿衣理念。假日的公园中,黄昏的街市里,英国老人休闲和逛街时的“时髦”装束已令传统的英国人不得不刮目相看。英国老年人的服饰在“开放”的大潮下,已随潮流而进。

荷兰:一天一颗巧克力

抗氧化物是对健康有益的一种有机化学成分,荷兰一项新的研究表明:巧克力中所含的一种抗氧化物的量约为红茶的4倍:其中深色巧克力的含量较高,每100克的巧克力中有53.5毫克,而牛奶巧克力100克中含有15.9毫克,红茶则是100毫升中含有13.9毫克。荷兰老年人在日常抗氧化物的摄取中,茶叶是最主要的来源,约占55%,巧克力约占总摄入量的20%。喝茶时配上一块巧克力饼的古老的荷兰习惯,不只是一种享受,也很有保健的道理。

法国:老人越老越浪漫

法国老年人退休之后,生活仍很浪漫,老年俱乐部的会员人数近年增加了两三倍。聚会、出游、参观、会餐、收藏、阅读……是老年人最喜欢的活动。

泰国老人好福气

泰国人老了以后似乎比年轻时还受重视,在下面专门为老年人而设的福利措施中可见一斑。

老人俱乐部。

目前,整个泰国约有4000家老人俱乐部。大多数俱乐部坐落于政府医院内,为他们的成员提供像锻炼计划、医疗检查和老年知识之类的活动。

百年俱乐部。

常就老人如何过健康而快乐的生活组织一些讲座、会谈和研讨会。除了出版月刊之外,还组织老人与其朋友一起去旅游。

老人热线。

泰国老人协会创办的这条热线是为那些生活有困难的老人服务的。20多位来自各个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就如何解决老年时遇到的问题迅速向老人提出建议和警告。

免费医院。

60岁以上的人可以获得一张免费医疗服务卡。凭这张卡,他们可以在最近的政府医院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

老人委员会。

每年都会为那些快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安排两次有关财政、家庭和住房问题的讲座和研讨会。老人委员会向任何一名仍然愿意工作的老人提供安排工作的服务。

专为老人服务的法律办公室。

向那些遇到法律问题的老人免费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5

持老年卡坐公交车受伤致残

古稀老人林女士,是浙江省宁波市城市居民,像所有老年人一样,受益于宁波市政府的惠民政策,申请了老年卡,免费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费乘坐公交车在内的一些社会公益服务、2012年5月8日,林女士刷老年卡乘坐宁波市一家公交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宁产波市段时,因当时道路拥挤,加上该段路况不太好,驾驶员又没能谨慎驾驶,车辆行进中剧烈颠簸摇晃,导致林女士身体多次与车内座椅、扶手发生碰撞而受伤,当场左胸部疼痛难忍不能直立行走,随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经查,林女士左侧第3-11肋骨骨折,因病情较重,按医嘱当日便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3日,共计住院209天。住院期间,公交公司支付林女士医疗费74799.40元、护理费27170元,2012年12月11日,林女士病情稳定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林女士为九级伤残。

索赔受阻“身份”之争成为焦点

出院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性治疗,身体基本痊愈,林女士便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了公交公司,以其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由,要求公文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而公交公司则提出,林女士不是消费行为,而是公民享受社会的福利行为,公交公司并非营利性企业,而是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拒绝了林女士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要求,只同意参照《道路文通安全法》的规定合理赔偿。双方由于在法律适用,以及赔偿数额上的差距太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林女士来到了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林女士诉称:2012年5月8日,本人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因公交公司的驾驶员违反规定,实施越站、紧急刹车等不当操作,致使本人身体多次与车内座椅和扶手碰撞,导致本人受伤。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经营管理单位,仅仅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对于本人的其他损失至今未予赔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本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37628.94元。

公交公司辩称:本公司为公益性、服务性企业,并且林女士是持老年乘车卡乘车,奉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服务,本案的赔偿标准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合理赔偿。事件发生后,本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对林女士主张的其他费用,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合理处理,但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女士刷老年卡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林女士按规定享受免票或者优待票并不影响林女士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林女士身体伤害,且无证据证明林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林女士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2014年6月25日,当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林女士残疾赔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医疗和生活必需辅助用品费用等经济损失合计324858.94元。

法官说法

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6

【关键词】农村;老人;赡养问题;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02-01

一、垫江县包家乡的农村老人赡养情况调查

包家乡在重庆市垫江县的南方,总面积为42平方公里,距离垫江县城37公里,共由小山村、甄桥村、安乐村、雨山村、土桥村、陆箭村6个村组成,全村45个村民小组,共约22800人,农业人口约22300人,非农人口仅仅约500人。

包家乡绝大部分为农村人口,而且其地处丘陵山区之中,经济比较贫困。在这里,老人的生活状况并不乐观,“留守老人”大量存在,令人堪忧。下面是根据调查所制作的包家乡农村老人(80岁以上)赡养情况表:

可以看出,80岁以上老人平均每个月能得到子女赡养费超过300元的,不到总人数的35%,有子女照顾生活起居的,只占总人数的45%。这说明,调查地区80岁以上老人不到一半能从子女那里得到的赡养费够基本生活,80岁以上老人也有将近一半是没有子女在身边照顾生活起居的。

二、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原因分析

重庆农村地区广大,广布丘陵,土壤贫瘠,农民可收入来源太少,贫困现象普遍,像包家乡这样贫困的山区比比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些山区里,年轻的一代大多出城务工,留下的大部分是老人。这些老人大多生活贫困,艰辛。在生活的村里,有位接近90岁有子女的老人生活无人照料。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事情?是现代人道德缺失,还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好,还是经济上的贫困?

从了解到的实际状况来看,很多子女不愿意和老人住在一起,原因有很多。包括老人行动不便,卫生不好,生活观念与年轻人不和。其中有老伴在的大部分老人更愿意子女给足赡养费后,自己单独生活,要等到没有行动能力后才由子女来照顾。

其实,在调查地区,人们普遍有一种心理,那就是父母应该尽其所能为孩子减轻负担。这些老人往往会考虑子女们要养小孩、要买房、要生活,而且为了这些子女们要在城里打工挣钱。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也就是自己生病无法起床了,才会要求子女照顾自己。

而在于子女来看,房价飞涨(包家镇上买套房花销大概为15万),养育孩子的成本也越来越高,自己不得不在外面拼命挣钱。而大部分农村出去的年轻人所从事的都是劳动强度大、报酬不高的体力活,他们常年不生活在农村,也很难留在父母身边照顾。但我们似乎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我们似乎忘了当我们小不爱干净,不会走路甚至不会说话的时候,是我们的父母时刻陪伴着。在贫困的农村地区,这里的子女面临着更多的考验,在赡养父母和供养家庭之间如何做到平衡是他们需要努力的,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社会问题。这需要人们的道德和社会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共同解决。

三、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