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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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方式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阅读方法 课堂模式 自主合作

实践研究证明,改变阅读课堂教学模式,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有效的阅读能力,进而达到全面提高阅读题准确率,全面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目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改革课堂模式:由单一课型转化为多种课型

语文是一门实践性、人文性很强的工具学科、语言学科。这种性质决定了我们在教学中必须以“人”(学生)为本,语文学科强调培养学生“听、说、读、写”四大能力,具体而言:锻炼学生的眼,让学生看(阅读和观察),多读好书并及时了解和关注身边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锻炼学生的耳,让学生听(闻),认真听别人交谈、听新闻等;锻炼学生的口,让学生说(讨论、交流、诵读),鼓励学生大胆参与到大家上课的讨论、辩论等锻炼口才的活动中;锻炼学生的手,让学生做(写),可以限时的写片段随笔等;从而实现让学生做学习的主人,从根本上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语文知识包罗万象,它要靠学生日积月累;语文能力也决不是一张嘴“讲”出来的,它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自主学习逐步形成的。

因此传统的单纯讲方法课可以改为师生讨论课、点评课、学生交流反馈课等有序系统,各有侧重地进行教学。改变思维的模式化和机械化,让学生通过各个渠道的交流增长见识,改变思维,从而提高阅读能力和改变整个人生观。这无论是对于语文还是人生都是受益匪浅的。

二.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合作精神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改变教师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否则,学生毫无阅读、思考的时间,只是机械的,毫无主见的等标准答案,并进行认真细致的笔记,形成依赖心理和思维的情绪。这样不仅不利于阅读水平的提高,长此以往还会降低语文的阅读及表达的能力。因此,课堂上必须还时间给学生,养成其自主、独立的思考习惯和能力,激发学生阅读兴趣和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高中生的思维已较灵活,多鼓励他们在合作中相互取长补短,相互激励,进而提升学生的阅读能力。

新课标也强调要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积极倡导建立具有“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交流合作”特征的学习方式,而语文课程就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

那么,在语文教学中应如何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呢?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做了以下几点尝试:

首先,要真正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老师还需大胆鼓励学生下水,在水中学会“游泳”。教师要走出习惯的“满堂灌”“填鸭式”的窠臼,让学生放出目光,用自己的生活阅历、知识结构、甚至是文化背景来解读文本。再说,世界是丰富多彩的,答案是多种多样的,世界充满了迷离变数,尤其是一些现当代的文学作品,主题多元,我们可以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让学生读出他心中的那个独特的它。当然,开始的时候,学生可能不习惯,可是习惯是慢慢形成的,我们作为老师要大胆放手,让学生形成一种个性阅读,摆脱依赖心理和单一化的思维的模式。养成自主、独立的思考习惯,激发阅读兴趣和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其次,授人以渔,引领学生自主探究质疑。

培根曾言:“疑而能问,已得知识之半”,若“疑难能自决,是非能自辨”,则标志着我们的阅读教学已进入了一个较高的境界,因此,语文教学应积极创设条件,引导学生敢疑、善疑、乐疑,以达到自主解决问题的目的。如在学习《致西伯利亚的囚徒》时,学生围绕四节诗的内容,自然会产生以下疑问:(1)囚徒为什么还要向他致敬? (2)使人为什么把“希望”称作“灾难的忠实的姊妹”?(3)诗人写此诗时已受到监视,为什么还把自己的诗作称为“我的自由的歌声”?(4)“枷锁”和“利剑”分别象征什么?这四个问题很好的从背景到思想内容再到作者情感都进行了很好的设计,解决了这些问题,这篇文章的阅读理解也就轻而易举地完成了。学生的阅读和认知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再次,创设良好的阅读教学情境,促进学生间的互动合作。

新课标明确指出:“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富有活力的课程,语文教学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尤其是综合性学习中的合作精神。”阅读教学除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外,还需要学生之间平时的合作学习,因为思想是在碰撞中会产生绚烂的火花,虽然有的学生意见相异,但也不妨碍他们在交流过程中阅读能力的提高。因为有了讨论,他们就会再次思考,从而对作品、对人生产生深入的思考。如上外国小说或做相关的阅读题时,学生可能本能的想到单元话题知识要点,但怎么具体联系到本阅读材料时语言组织时,学生却无从下手。这时我让每个人先自己写答案要点,再四人一组来讨论,相互思想碰撞中使思考更深入,表达的能力也得到一定的锻炼,趁机再由一人写下本组讨论的成果,最后由各组派代表在全班同学面前发言,使合作探究的活动进一步深入下去,老师只需稍加点拨和指导,同学便可轻松而真正掌握了此知识要点。

作为教师,我们只要做好一些操作性的内容就好了,至于他们迥然不同的文本解读,我们可以不置可否,一笑了之,因为只要不关乎政治性的事情,“百家争鸣”又何尝不可,百花齐放不是更好吗?因此多鼓励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解读文学作品是很有必要的。

三.以阅读方法指导为主,注重读写结合

阅读教学以阅读为核心,但阅读能力和学生的写作能力又息息相关,课内的阅读训练又非常有限,要高效率地提升语文整体能力,特别是更加偏重考察阅读能力,教师必须体现“以读带写,以写促读,读写结合,相关促进”的原则。同时,要体现以课内为本,以课外为辅,提倡“课内课外相结合”原则,相辅相成,全面提高阅读能力。

不管做什么事情,我们都要一个总体的规划和具体的措施。在知道阅读时,我们自己要有一个大致计划。这样才能高屋建瓴对学生进行俯瞰。故,我们可以把要读的文本先教给学生,让学生有选择有重点地读。然后,我们给学生在阅读上可以授予一些方法。比如说对于文言可以是细致的圈划式的,而白话就可以浏览式的;对于外国的可以是领略一番就罢,而中国的一些重点作者还必须知人论世,因为,我们可能在实际过程中更多地接触他们,更重要的时候,一些作品还可能作为考题出现;对于诗歌、散文、小说、剧本等等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如何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开始时候的方法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语文无非是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古语说“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吟”,这分明就是读多了会作诗了、会写诗了。这就说明。我们如果能在读的同时让学生多写,这对学生文字组织能力和写作水平无疑会有很大的帮助。写的过程可以分以下几步走:

1、先让学生抄写文本中的一些优美的或者有哲思的句子,要求是抄清楚、整齐。这一阶段目的是培养他们对文本的、了解、感知。

2、在能抄写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对文本中某一个片段的概括,要求是间断、明了,能一语中的。

3、学生学会了第二阶段的筛选能力后,接下来让学生针对第一个阶段摘抄下来的内容进行分析、鉴赏。

4、在了解了整个文本之后,要求学生选取文中某一个人物或某一种理念做点评,然后交流,这样就回应了我们上文中的思想碰撞后出火花。

语文是大语文教育,生活中处处有语文,处处有文化。作为语文教师,要让学生打开阅读视野,从而打开人生视野。让学生在读万卷书的同时,领会语文的无穷魅力。让学生在读的同时学会思考,学会写下自己的思考。这种以读带写,以写促读,读写结合,相关促进的做法,无疑是一种能力的逐步提高。最后,就让学生觉得阅读是人生的一大需要,阅读是能够净化我们被尘垢蒙昧了的心灵,阅读让我们丰富、让我们宁静……

参考理论及文献:

1.《教育学心理学》

2.《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语文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2

关键词:变时间尺度;发电功率;短期预测;自适应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1.156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面对不可再生能源日趋减少和全球变暖等环境污染问题,迫切需要一种可稳定持续开发的可再生能源。由地球表面空气流动所产生的风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之一,这就使风力发电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1]。其中,短期功率预测[2]是风力发电系统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发电系统的功率控制和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风力发电系统功率预测方面,国内外学者都做了一定的研究工作。由于国外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早,很多国家都已拥有比较完善的风电功率预测模型和系统。而国内的风电产业起步较晚,在此的研究还局限于风电场的规划、发电机组的控制以及风电场以最小影响并入电网等方面,对风力发电的短期预测研究成果甚少,预测效果不佳[3]。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数值天气预报不完备等特点,提出一种将历史数据与物理模型相结合的插值方法。并针对风力发电系统短期功率预测因预测信息的不同对预测周期的不同需求,提出一种在已有插值方法基础上的变时间尺度短期功率预测方法。

2 短期功率预测方法

物理模型与历史数据结合基础上的变时间尺度功率预测方法由发电机组功率预测输入预处理模型、基于历史数据的天气预测模块以及功率预测模块组成[4]。

2.1 风力发电功率预测模型输入处理

依据物理模型对风力发电短期功率预测的输入处理步骤可总结如下:(1)通过数据校正模型对已有数值天气预报数据进行校正,减小预测误差;(2)通过地形变化模型修整因风电场地表凹凸不平给预测精度带来的影响;(3)建立基于不同地貌的粗糙度分类模型,计算受粗糙度影响后的风速;(4)通过风轮背面风速模型求解风功曲线对应的风速。

2.2 变时间尺度的天气预测模型

数值天气预报风速经过数据校正、地形和粗糙度模型修正后可作为距离最近风力发电机组的风速值。但鉴于短期功率预测的预测周期存在小于当前所研究风电场天气预报信息的分辨周期,达不到功率预测周期的要求的情况,提出一种基于历史数据的插值方法,提高天气预报信息的分辨率。又根据控制系统对短期功率预测预测周期的不同要求,提出一种基于历史数据的变时间尺度的天气信息数据预测模型。

2.3 功率预测模块

在系统执行能量分配时,根据功率预测模块对预测周期的要求设置插值周期,再按此周期从天气信息历史数据中提取数据。若根据控制系统要求需要不同的预测周期,则对应设置不同的插值周期,提取不同插值的历史数据,至此实现变时间尺度的插值运算,完成变时间尺度的风力发电机组功率预测物理模型。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3

关键词:法律监督制度;法律关系;检察机关;监督权力;审判机关;检察监督

一、引言

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特殊的概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之一。在诸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权是否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按照法律监督机关来建设一系列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根本问题的争论中,法律监督总是争论的焦点。

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能力建设是发展领域高频使用且时髦的词汇,因为能力建设是引导发展的方法,其本身是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法律监督能力的高低,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力度,直接关系到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评价高低,关系到检察机关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检察机关的自我建设健全与长远发展。

(一)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内涵特征。法律监督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能力建设是由组织要素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活动发展来实现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制约检察监督能力的提高和影响检察监督能力发挥,既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运行机制、人才队伍素质、技术装备以及管理手段,也包括人民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对法治的信仰,还有对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制度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

(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律的执行需要监督以防止在实践中扭曲,而没有执政党的参与领导,这种监督是难以实现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法法治的重视,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提供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强大的政治支持。

坚持遵循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要求一切行为都应该遵循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是一个动态的和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就是依法办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而实行的具有规范性的专门监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监督的法律活动。

坚持适应法律监督发展的需要,法律监督发展的需要是法律监督能力提高的指明灯,有针对性的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一种快捷的方式,同时也防止监督能力的提高偏离轨道,也有利于监督方式的创新。

(三)加大和改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实施途径。强基固本,尽最大限度的提高法律监督的内部监督能力。首先,加强法律监督的思想理论建设。思想理论建设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前提,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先导。其次,加强和注重法律监督知识的建设。知识建设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的途径。检察官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提高检察官的能力和素质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寻求积极的外部保障。首先,建立和完善检察保障机制,法律监督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是发挥法律监督效力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因素。其次,注重加强突出信息技术的应用。法律监督能力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向信息化要效率,向技术要效率。必须着眼于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全面重点的实施科技强化检察监督的新战略,逐步实现法律监督的信息化、技术化和现代化,促进法律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法律监督保障机制的完善

要确保法律监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目标,除了按照法律监督职权运行的基本规律,完善法律监督的职权配置,理顺法律监督的领导机制外,还必须对现行的法律监督保障机制进行改革。

(一)建立健全与法律监督职权运行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所需要的经费能否得到保障以及如何得到保障,是确保法律监督职权得以顺畅运行,实现法律监督目标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检查职权能否做到清正廉洁[6]。为此就必须建立符合法律监督职权运行规律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标准的检察技术装备保障机制。首先,要建立国家公共财政均等化统一保障的技术装备保障机制,即将检察机关装备建设的经费要纳入国家公共财政保障系统,由中央财政为检察察执法办案提供统一标准保障,从源头上治理保障不平衡的问题。其次,要建立统一的检察技术装备保障标准,要按照需求主体、合理布局,实用节约、适度前瞻,立足当前、兼顾未来,通俗简便、易于操作的原则,根据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能,分检察业务装备、检察鉴定装备、综合办公装备、基础信息网络装备等,建立相对统一的设备标准。

(三)建立与检察工作规律相适应的检察人员任职保障机制。首先,提高检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在提高检察人员的物质待遇上,普遍认为应当实行高薪或者优薪,以达到养廉的目的。其次,延长检察人员的退休年龄,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以及目标决定了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当有别于行政官员,但我国目前是沿用行政管理模式对检察人员实行管理的。我们认为,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检察官必须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良好的法律政策水平、充满睿智和理性、表现沉稳的职业者群体,而这些必须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锻造方能形成。

四、中国法律监督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是由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构成的。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检察监督进行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律监督模式有其不足性,需要进一步指出与完善。

(一)中国法律监督模式的不足。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和极大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影响法律监督能力的发挥。第一,侦查监督方面的措施欠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第二,审判监督的方式比较难单一,监督的效能不足。监督方式的单一性导致法律监督的不全面性,无法实行全方位的法律监督;第三,法律监督的空白区比较大,存在不能有效保护的公共利益。如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共开支的滥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仍处于缺位状态。

(二)中国法律监督模式的完善。在侦查监督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法律规定。我国的检侦制度分离的模式与西方国家检察机关指挥侦查机关的制度模式不同,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不适合检警一体化的模式,检察机关不能对警察机关侦查实现监督的目的和实现指控犯罪的诉讼目的。但是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应该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介入,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

在审判监督方面,检察院应该具有量刑建议权。我国除了有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外,同时对审判机关还存在外部监督。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对法官的量刑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同时行使监督权也是进行抗诉的依据,公诉部门向法院提出量刑的建议后,比如法院的判决与量刑建议差别较大时,可以用量刑的建议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

在对违反公共利益方面,检察院应该具有公益诉讼权。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都相应的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公益诉讼权不同程度的赋予检察机关,这一模式已经成为各国的公益立法趋势。中国也应该重视公益诉讼的立法,顺应法律发展的时代潮流,对涉及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公害案件、垄断案件、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等。

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的优越性,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制度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也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坚持我国检察制度中合理的价值取向,保证检察机关正确的发展轨道。在推动中国检察改革中,尊重我国的传统文化,立足现实实践,遵循自己的发展规律,坚持自己的法治理念,真正实现我国的检察制度的焕然一新。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4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律监督 执法运作机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监督说理的实质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自行揭开执法办案的神秘面纱,不仅要将执法的“果”公诸于众,更要将执法的“因”阐释清楚,将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主动置于公众的视野监督之下,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猜疑,达到执法和谐、司法和谐、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说理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维护和谐司法、保障弱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口头说理不够规范、书面说理流于形式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就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说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概念及推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对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

目前,虽然司法界对大力推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已达成共识,但并为给出一个整体划一的概念性规定,笔者认为,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可概括为检察机关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具体案件、法律监督过程的处理结果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分析、阐述及说明,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能够明白处理决定的原因和依据,从而为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提供了一个与检察机关对话交流的平台,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论理和透彻阐述,使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心悦诚服,有效减少因执法不公开、不透明,而造成的执法误解,引发的社会矛盾,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良性执法运作机制。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有不捕说理、不诉说理、民行抗诉说理、申诉和解说理等,并逐步被推广灵活运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成为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大局的一个重要抓手,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说理是诉讼和谐的关键

诉讼和谐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三个方面。过去,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活动时,对监督事项往往只是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对于是如何审查、分析和作出判断却很少有充分的阐述,这种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执法方式既容易造成司法擅断,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及其他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的质疑,从而导致执法不和谐因素的产生。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检察机关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向当事人、其他办案机关有理有据地解释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从而促使当事人、其他办案机关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决定,达到诉讼和谐的良好效果。

(二)法律监督说理是定纷止争的良策

众所周知,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就在于矛盾和纷争,而自古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治本之策就是“说理——心服”的纠纷解决机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说理正是从“理”的角度出发论证观点,针对如不捕、不诉等易引发被害人误解、社会矛盾的问题,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设身处地的向被害人一方把道理讲清、讲透、说明,彻底解开被害人一方的心结,使其心悦诚服,从而达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良好效果。

(三)法律监督说理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保障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永恒工作主题,而要想开展好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就要有道理可讲,要有能力让人信服,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的基础上,仅凭经验、仅凭感觉的草率决定是坚决行不通的。因此,只有办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认定事实严格依据证明标准,适用实体法律正确无误,才能有理、有据地解释所作决定,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口服心更服。可见,法律监督说理无形中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当前法律监督说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笔者以宁德市检察机关推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为例,管中窥豹,谈谈当前法律监督说理工作中应引起重视、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监督说理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易引发泄密问题

目前,法律监督说理机制总体来说还属于试行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规范,因此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尺度、范围不是很好把握,因适用界限不清,而引发泄露办案机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笔者认为,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应该积极推行,但不是“万能钥匙”,如在职务犯罪侦查,追捕、追诉等工作中,由于涉及较多内部信息和办案机密就不宜适用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明确界定法律监督说理的适用范围,防止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出现适用混乱,引发泄密问题。

(二)书面说理不够透彻,存在应付了事思想

说理透彻明了是对法律监督书面说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应付了事思想,主要体现在书面说理中由“因”到“果”依据不足、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对“为什么这样做”产生困惑;说理内容空洞,甚至“千案一理”,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等。因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规范书面说理工作,可通过加强专门培训、推行“首办责任制”、评选“最佳说理奖”等监督激励措施,促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说理书面材料达到语言规范、论证有力、逻辑严密的事理、法理、情理的最佳诠释。

  (三)口头说理、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当面沟通相对较少

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说理工作中存在怕麻烦思想,认为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当面沟通费时费力,往往仅“一纸说理书”就完事大吉,这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剥夺了一些当事人和有关机关与检察机关当面交锋,论法说理的机会。笔者认为,法不说不明、理不辩不清,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真正的面对面交流,才更有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理解和认可。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提供口头面对面说理的机会,比如:对故意伤害轻刑案件不捕说理中,可推行“圆桌亲情式对话”的方式,将当事人双方、侦查机关召集到一起面对面交流,通过心平气和、于法于理于情的亲情式对话,快速消除误会、缓和冲突,使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充分理解和支持不捕说理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同时这种亲情式面对面交流方式,亦是有效减少涉检上访的良策。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价值功能

首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价值功能。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凸显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重要职责。这一职责包括: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三,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依法公正进行的有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检察权参与监督的积极意义,社区矫正完全是一种以社区为背景的开放式的刑罚执活动,矫正对象的确定虽然不是由执行社区矫正的矫正组织确定,但由于社区刑罚的执行,基本上是一种行政工作,社区矫正人员工作上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权力没有受到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如果缺乏监督,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

二、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的是一种"联合办公"的模式,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发挥的是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作用,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一)定期检察不到位

一些基层检察院对高检院规定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定期检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主要表现:一是对一年两次社区矫正定期检察活动在检察次数和时间上打折扣,有的一年只开展一次,或者不开展;二是在检察的区域范围上严重缩小。不少地方一年中只检察几个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全方位检察;三是在检察的内容上没有严格执行规定的要求,没有对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管理、变更执行、解除矫正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四是在检察的程序上过于简化,有的只简单查看一下服刑人员的定期汇报记录,没有深入进行其他相关检察。

(二)重点问题重视不够

对一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敏感问题和事件没有开展及时检察。比如,一些地方检察院对缓刑犯减刑呈报、裁定的审查、监督不严。再如,有的检察机关没有深入查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执行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导致社会和舆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产生了质疑,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保障不足

(1)法律监督机构不健全。由于监所检察长期以来形成的体制,只有有监所地方的检察院才成立监所检察部门。虽然,随着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这种现状正逐步改变,但是仍然有不少地方城区检察院未设立监所检察机构,有的虽然指定公诉或批捕或综合部门人员兼职这一工作,但由于这些部门主营的业务不是监所检察,往往得不到应有重视,缺乏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导致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事实上的“盲区”,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这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能依法公正地开展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面临着体制瓶颈的制约和障碍。

(2)队伍数量和专业素养不能完全适应。《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进一步推进了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也应当积极跟进。但具体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基层检察院却面临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数量不足、有的人员检察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的问题。有的地方检察院监所监察人员就1人或2人,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一年两次的定期检察就需要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进行检察,量大,面广、任务重,现有检察人员数量和法律专业水平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3)监督装备保障不足。社区矫正定期检察需要到各乡镇、社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检察,有的社区矫正机构远离检察院,没有交通工具,检察工作很难进行。目前虽然检察机关装备有了普遍改善,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定期检察的交通装备还不能保障。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6

关键词:检察职能;诉讼监督;司法公正

当前,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如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裁判不公、量刑畸轻畸重、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予以完善与创新。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概念和性质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即为“刑事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履行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负有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责任。在我国,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又可分为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核心,本文所研讨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中,侦查监督权包含刑事立案监督权。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新时期要取得科学发展,关键在于法律监督能力的强化。而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较为严重的背景下,作为法律监督职能中一项重要内容的刑事诉讼监督就愈加突显出其存在的价值。针对目前制约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行使的诸多因素,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无疑能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走出困境开辟一条新路。

二、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及存在价值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功能性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监督活动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对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行使困境及瓶颈问题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以及司法进程的有序推进,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受法律规定、监督理念、工作机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行使的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仍存在不少制约因素。

(一)在法律层面上,法条规定过于原则、法定程序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主要通过一系列程序性活动得以实现,如果缺少程序作为载体加以运作,那么所谓的法律监督也只能沦为空谈。例如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可以对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却缺乏后续规定。

(二)在监督理念上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家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诚然,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三家机关具有“工作目标的一致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依照这种价值观,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诉讼中一切问题的处理都要以此为转移。

(三)在工作机制上突显机制设置不科学、内外沟通渠道不顺畅等问题。就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而言,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共同担当刑事法律监督职责的两大重要部门,在业务内容上存在前后衔接关系,如果沟通渠道不顺畅,极有可能在侦查监督过程中两个部门重复向侦查机关发出《追捕函》、《补充移送通知书》,这样的“撞车”现象一方面影响到办案效率以及诉讼资源的耗损,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检察机关司法文书的严肃性。

(四)在监督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手段单一、灵活性不够、综合效果不佳。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多样,除了通过追捕追诉、抗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途径实施法律监督,比如检察建议、检察公函、人民调解、落实社会帮教措施等等。

四、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一)完善侦查活动中的诉讼监督

1.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督促机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权,即检察院可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对于立案后的监督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监督案件消极侦查、久拖不决、立案后又撤案等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这导致了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侦结率、率不高,多数立案监督案件,特别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滞留在侦查阶段。

2.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此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且介入的目的是“发现违法行为”并且“应当及时通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