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推荐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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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范文1

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制度

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关要求,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实行按岗申报制度,今后不再进行超过岗位数额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随着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今后事业单位将根据岗位需求组织推荐申报参加评审人选,即单位缺什么岗位(专业)补什么岗位(专业),将“岗位与评价相结合、岗位与使用相结合”。

按岗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从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本单位主、辅系列岗位分布,根据岗位空缺、本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申报人选。

按岗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行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能再“随意”申报,须申报与本单位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就不能参加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目前进展顺利,岗位核准工作基本完成,已进入岗位聘用工作阶段。由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岗申报制度的基础,为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职称评审意见明确提出: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未按新核准岗位等级开展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将不予核准职称申报数额。

加大用人单位的推荐权

职称评审将加大用人单位推荐权,解决单位“想用的评不上,评上的用不上”的问题。同时,对申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呈报部门审核的推荐申报程序进行。在推荐人选时,要通过量化赋分、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各单位要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投票人员范围,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推荐人选的重要依据。其中,形不成差额推荐的单位,推荐人选同意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事业单位推荐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方案须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将结合各自系列(专业)特点,制定科学、分类的评审标准,增强评审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社会公信力,注重发挥职称评价杠杆作用,打击学术腐败、净化评审环境、形成良好的评审氛围,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干事、创新、创业。将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主要标准,制定通过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评价申报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具体办法,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员的评价量化、细化为标准条件,把平时工作量、工作业绩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分类调整论文科研成果条件

分类调整论文、科研成果条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将论文、论著、科研成果作为必要条件,制定量化考核标准,适度提高其质量要求。对其他专业,要根据专业特点降低或取消量化赋分权重,特别是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成果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条件。论文不仅仅以是否发表为依据,在申报时,只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两篇论文,由评委根据论文质量赋分。被《SCI》、《EI》等收录、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作为论文赋分参考依据。

部分专业实行“考评结合”

对卫生、图书、档案、建筑工程等系列(专业)继续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法,对参加专业考试人员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完善题库建设、合理调控合格率,切实提高参评人员质量。各评委会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特点,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考察、说课等不同评价方法,真正评出水平、评出能力,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范文2

【关键词】职称评价 满意度 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182-02

一、前言

一直以来,高校职称评审都是高校人事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通过职称评审中的标准设置,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推动学校综合实力发展,最终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浙江大学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一直在积极探索最适应学校建设世界一流高校发展目标的职称评价体制。我们希望通过调研广大教师群体对学校现行的职称评价机制的满意度,分析当前形势下学校职称评价体制的合理性,分析收集教师群体对职称评价体制的意见建议,借以提出改善现有职称评价体制的可行性建议。

二、调查设计

调查对象:浙江大学现有创新师资队伍3500多人,其中副高及以下职称教师约2000人,占比57.1%,其中工学部及信息学部约有专任教师1400人,是本次调查的主要研究对象。

调查目的:本文通过对职称评审的主要参与者,即待晋升职称的讲师、副高以及新近晋升职称的正高展开调研,了解他们对现有职称评价的评价和建议。

调查方法:本文所采取的调查方法为调查研究中最常用的问卷法,以书面的形式提出35个研究问题,在掌握大量材料后,进行分析得出结果。

三、学校职称评审基本情况

经过多年发展探索,浙江大学分别于2012年及2015年出台了《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调整事项》,基本形成了岗位设置明确,评审程序清晰的一套评审体系。学校实行定岗策略,每年给予每个学科一定的教授、副教授岗位。

学校申请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分为六个部分:(1)资格条件;(2)教学要求;(3)科研成果及奖励要求;(4)科研项目要求;(5)社会服务要求;(6)院系/学部自定义要求。

四、调查内容分析

人员现状分布:本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29份,全部参与调研教师均拥有博士学位。其中男女比为79.3:20.7,职称分布情况为正高:副高:中级=13.8:69:17.2。

五、满意度分析

(1)透明度、公开性。75.9%的老师表示对学校的职称评价体系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证明学校职称晋升相关政策的透明度较高,相关政策宣传比较到位。在所有接受调查的教师中,没一位认为学校职称评价体制在公开性、透明度方面做得较差,62.1%的认为非常好或比较好。

(2)程序合理性。学校现有的职称评审程序为: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任职条件修订、学院中评委调整以及通讯评审专家库更新。2.申报工作。由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提供教学、论文、专利、项目、获奖、资格审核等相应证明。3.通讯评审。由学校或学部负责将申请者材料送给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学术水平评价,然后,由学校或学部收集评价意见,并隐名返回给院系。4.会议评审。学院中评委参照通讯评审意见,并根据学院当年度的定岗额度确定推荐人选,由学部高评委确定副高晋升人选及正高晋升推荐人选,最终由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通过人选。5.公示发文。

在参与调查的教师中,对与评审程序的评价情况如图(1)所示。

在所有的程序中,最需修订的环节如图2,任职条件修订、送审及个人申报环节排名前三。

(3)评价指标合理性。在参与调查的教师中,58.6%的教师认为现有的评价体系比较合理,79.3%的人认为评审专家组的成员组成比较合理或很合理。其中,对于一些资格审核类项目,大部分人认为要求比较合理或很合理,具体如图(3)。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范文3

1、初试

时间:2016年3月19日-20日,各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地点:福建医科大学上街校区。

2、复试

根据初试英语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代码以2开头)两门课程的总成绩,及考生学科分布情况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专业课考试成绩作为复试录取重要参考,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范文4

据媒体报道,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光在供述中曾透露,“受贿的部分钱财用于参评院士”。这暴露出我国在院士评选工作中存在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的“两院院士”(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统称)产生方式存在问题。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院士增补采用“院士直接推荐”和“按照部门组织系统推荐”两种方式。可见,院士的产生不仅要依靠丰硕的科研成果,而且还需要一定的“人际关系”和组织的“推荐程序”。这样一来,院士评选过程中的“推荐谁”和“谁推荐”,就有可能成为被光一类“伪学者”公关的对象。

光曾在2007年和2009年两次被推荐进行院士评选,据称最后结果仅差一票。如果按照光的科研成果纵向对比的话,可能成为院士尚不够格。但是,他作为原铁道部的高层领导,一方面拥有“推荐”运作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具有对两院的政治影响力。这样一来,“推荐”光已成为一种必然。试想一下,如果光真的运作成功而当选院士,那么,他作为伪学者的能力真的能代表中国科研顶尖水平么?他作为受贿犯罪者的为人处事态度,将给代表最高学术权威的两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因此,从1955年就开始的过于单一的推荐院士评选规则是时候该修改了。将推荐权力制度化、透明化和具体化应该作为两院院士评选的出发点,减少在推荐中权力和人为运作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度上避免腐败的发生。

其次,院士评选工作还应该加强社会监督。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在院士评选过程中的候选人相关材料、评审意见、公示结果、选举过程,以及候选名单和初选名单都要向社会公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示公开的信息往往不全面,比如,仅公开成果和影响,却不公开成果产生的过程和参与者;仅公开候选人名单,却不公开如何产生的过程。这就在客观上减少了社会监督力度。

据媒体报道,光参评的著作和论文大都属于集体作品,并非其一人作为,甚至光本人在这些论著中都不具有主导性地位。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伪学者却可以两次成为院士的候选人呢?答案就在于光在铁道部的特殊地位,正是权力给予了他这种合法占有他人成果的能力,正是权力给予了他组织参选团体的能力。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如果任凭权力渗入到院士评选之中,那么,评选出来的不会是最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人,而可能是权力影响力最大的人。

最后,两院院士不应成为利益代言人,而应该成为学术带头人。学术应该转化成生产力,而非个体利益本身。就目前我国现状看,学术与利益往往交叉在一起,更高的学术地位代表着可以影响或控制更大的资源。正因为此,两院院士头衔的吸引不仅在于学术的提升,还在于利用这个头衔可能会给个人、单位,乃至地方部门带来特殊利益。

在光第一次参选院士的过程中,时任铁道部部长曾讲“集全系统之力,光势在必得”。这种利用权力使得“全系统”出力“势在必得”的决心,可能并不单纯是推举光一人的成败。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光个人成功进入两院院士,达到更多的部门利益。很显然,两院院士之争已经演变成为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最后演化成权力之争。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范文5

不同类型其基本结构也有较大差别。

1、教育或教育管理机构编制的推荐表。

这种类型的表格,由于是官方统一印制的,所以结构都是固定、统一的,但国家机关与各个院校自制的表格又有一定差别。我国现行的国家最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部编制的推荐表,其基本结构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大部分。它的题目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的普遍要求,题目就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封面的题目下方分设毕业生、系别及专业、用人单位和学校名称四栏,在下面就是制表单位和印发单位,最后是年月日。具体形式如下,在题目的背面,还有一个简单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择业学生共做当事人,须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正文部分包括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在校主要成绩情况、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学生自荐书和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六个部分。正文部分共三面多一点,第一面包括四个栏目,结构形式如下第

二、三面都是“学生自荐书”,第四面上部分才是“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等基本内容,以及应聘意见(指是否遵守协议)、照片等。

附文包括系部学校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各个大中专院校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统一编制的表格在结构上大同小异,略有差别。其总体结构也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个部分。题目部分也是直接命题,如《*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大学)××年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题目下面一般设姓名、班级、专业、填表日期四个栏目。

正文部分含学生基本情况、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学生自荐书四个部分。

附文包括系班意见、学校意见和用人单位意见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内容,有的还附有简单说明。

这种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教育部的表格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协议部分和本人基本情况的结构位置的区别。

2、学生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的基本结构。总的说来,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其基本结构是灵活多样的,但其中仍有基本的规律存在。一般说来,这种类型的自荐材料包括五个部分,即标题、导语、正文、附文和附件。

(1)标题。标题在封面上占有显著的位置,起着主导的作用,它和直接表明材料内容和材料所属情况的文字一起构成统一的封面格式。有的并不要主题式的标题,而是直接标题,格式略有变化,只要清晰美观,也是可以的。

(2)导语。它是自荐材料正文之前的导引部分。

(3)正文。正文包括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业成绩与知识结构、科研成果、社会工作与实践活动、获奖情况、自荐信等项目。既可用表格形式来反映,也可用叙述形式来表现。一般自荐信可以使用叙述方式,其他项目用表格形式罗列。如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范文6

【关键词】中国 美国 大学生 创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3-0008-04

20世纪70年代末,硅谷创业者的成功,刺激了美国大学生创业热潮的兴起。据斯坦福大学相关人士统计,美国硅谷企业60%~70%是由斯坦福大学的师生创办的,1986~1996年硅谷收入中至少有一半是由这所学校的师生创办企业创造的。美国拥有如此高的大学生创业率和成功率,与其良好的政策环境密不可分。学习和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于改进我国的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美国政府创设的良好政策环境

1.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世界银行的《2014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美国的营商便利度在189个国家中排名第四。在美国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需6个程序,从开始注册到新公司开业仅需5天,所需的费用仅占人均国民收入的1.5%,开公司所需的最低法定资金为0美元。而中国大陆的营商便利度的排名则是第96位,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排在第158位。办企业成本低、流程快,已成为美国大学生创业率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2.资金扶持渠道

在美国,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是多样化的,如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产业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非盈利组织机构等。尽管如此,美国联邦政府依然是高校科研经费的最大提供者。据统计,2007年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占全部高校科研经费的62%。对大学技术转让的研究表明,大学衍生公司与专利许可的数量与科研经费的支出数额呈正相关。国家对某领域科研经费的增加,能提高学校对此领域的重视度,从而增加该领域的专利获得率,为创业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此外,早在1953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小企业法案》,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意在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在资金、技术、管理上的扶持。小企业管理局还在众多大学中设立小企业发展中心,不仅加强了学术界与小企业发展的联系,同时也为潜在的或现有的小企业提供财政、营销、生产、技术、管理上的协助,以及创业和商业培训;其帮扶主体不仅包括大学生,还包括社会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使它们能够通过创业改善生活质量。在19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并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鼓励并援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1992年又对此法案进行了修改,明确指出:小企业局可以为那些不能按合同期限或正常放宽渠道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担保,金额最高可达75万美元的3/4,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以担保80%,利率不超过2.75%,担保贷款最长可至25年,平均期限为7年。除了隶属于国家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融资担保外,还设有区域、社区担保体系,政府还通过政策引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如加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并减免利息,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资本等。美国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极大程度地化解了初创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困境,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了较为宽松的信贷环境,提高了学术创业者利用科研成果创业的积极性。

3.知识产权法案

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完善知识产的保护法。在1980年颁布《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之前,但凡是由政府机构资助而创造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都归属于政府,未与联邦机构协商,任何人无权使用。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提高大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民用价值,《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允许大学或国家实验室保留由联邦政府经费资助所得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将研发成果下放给小企业;大学有权获得由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转让收入,并与发明人共享。这两部法案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大学管理者和教师对创业的态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促使大学衍生公司大量兴起。随后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92年的《小企业研究和开发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又对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以上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保障了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校企之间的合作,促成了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企业的大量崛起,也使得大学的功能更加多样化,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4.培训指导服务

创业服务机构是创业链条的中间环节,它既可以帮助创业者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提供政策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还可以提供融资渠道、吸引风险投资、促进技术转移、进行商业培训,具有企业剂的作用。美国的企业孵化器种类众多,早在1985年美国就成立了全美商业孵化器协会,为创业者提供了办公设备和空间,提供了培训和交流平台,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提高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转化率,实现了企业和人才的双重孵化。诸如此类的孵化机构还有大学科技园――意在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有效衔接,促进大学衍生公司的形成;技术转移办公室――帮助学术创业者进行市场调研、拟撰创业企划书、筹集风险投资、谋得创业地和必要的设备、新产品的评估等“一条龙”服务。除了实体的创业服务机构,美国还有专门的网站,提供法律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

二 我国大学生创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大学生创业兴起于1997年,但参与率一直偏低。据清华大学创业中心的一项报告显示,在发达国家中,大学生创业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20%~30%,而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比例不到1%。不仅如此,创业成功率也偏低,据2004年教育部调查97家早期学生企业,盈利的仅占17%;学生创办的公司,5年内仅有30%能够生存下去。政府如何充分发挥其驱动功能,激励大学生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已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1.政策认知度、完善度较低

与美国大学生的高创业率相比,我国的创业率实在是相差甚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的认知度较低。2015年1月,《北京市创业青年群体调查报告》显示:有22.9%的北京创业青年不了解北京的创业政策;有30.8%的创业青年称从未享受过政策。对于政府相关机构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不论制定多好的政策,不被大众所熟知,依旧是徒劳无用的,对于创业者来说,也是一种遗憾。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文虽已逐渐专业化,但是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存的法律文件中,如《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制度的供给都太过概括,大都以宏观倡导为主,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其次,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性法规严重不足,很难提供全面的保障。缺少关于科研成果价值评估的具体规定,使科研成果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2.资金扶持力度不足

在我国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亲友资金、政府融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然而,与美国政府是主要承担者的境况相比,自有资金和亲友资金成为我国大学生创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据“2015年创业邦30岁以下创业白皮书”调查显示,在我国创业启动资金有50%来自个人储蓄、14.86%来自于亲友资助,而仅有1.36%来自政府补助或创业基金,银行贷款的所占比例更甚,竟为0%(如图1所示)。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小额贷款机构几乎没有;国家对于政府这类公益资金的管理和申请流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提供的小额贷款金额有限,并且申请手续复杂、要求高、时间长;贷款的偿还期较短,对于想贷款的学生来说无疑会形成心理压力;风险投资的获取途径少、金额少。

启动资金来源图

3.缺少风险化解、权益保护制度

大学生在创业这个群体里仍然属于弱者,面对复杂的创业环境和动荡不安的市场,由于经验少、实践能力不够成熟,往往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创业失败。我国现有的政策中,帮助大学生化解创业风险的力度太小,致使创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多数情况下都由创业者自身或其家庭共同承担。正因为我国对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权益没有做到较好的保护,缺少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缺乏完善的创业退出机制,才会使许多大学生对创业望而生畏,安分守己地选择岗位就业。而美国现如今已然建成了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资本提供了若干条畅通的退出渠道,有股票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4.培训帮带服务不到位

从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来看,大多数都依托于与科技园区的合作,并非是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而设立的,而且这类孵化基地一般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并且对于已使用的孵化基地,其功能明显不足,远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美国小企业发展中心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帮助小企业解决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大多数小企业发展中心都坐落于大学校园中,对于大学生来说更为方便,使创业中的资金、技术、风险、法律、管理等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咨询和解决,不仅如此,它还为预创业者发掘创业商机、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类似于这样的机构还有企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办公室等。其系统的创业服务平台,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5.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是政策的执行情况、落实水平、影响效果等也不能忽视。政策的定期检查监督,不仅能够有助于其进一步修改完善,还有利于政策的普及。在美国,政策的执行力度大、落实到位、普及度高,这也是促使许多大学生选择创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缺少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 对我国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展望

1.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创业氛围

提高政策的认知度,使政策真正做到惠及民生,应适当拓宽传播形式。如建立一个权威的官网,提供一个专门的平台,介绍相关政策,并提供咨询问答服务,对于疑惑之处随时可为之解答;现如今人手不离电话、人人都有微信,可以借助这个便利条件,开通相关的微信公众号,使之更加贴近青年的生活,更能深入人心。同时,政府应联手大众传媒和学校,鼓励创新创业和冒险精神,对于成功典范的正面能量多加宣传,努力营造既能鼓励创业又能容忍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

2.建立专项基金,保障资金来源

资金问题仍然是大学生创业的最大瓶颈。在借鉴美国融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金的设立,完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申请程序;简化相应文件的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门槛;为大学生创业开通小额担保的绿色通道,简化担保与反担保的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功能;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的偿还期限;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大学生提供资金扶持,并对这些组织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作为鼓励;健全大学生创业的贴息补息政策,对于毕业后未就业但积极参与创业培训的个人和个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创业者予以补贴。

3.加大规范力度,完善实施细则

目前为止,我国各部门,如教育部、劳动部、人力资源部等,都出台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但正是由于政出多门,且各自的着重点都不同,致使许多条文都有一事多译的矛盾现象出现,易混淆创业者的判断,政府应协调各部门出台一部具有整体性的权威政策“以正视听”。制定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细则,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修订我国的相关文件,完善其中较为滞后的内容。在大学校园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聘请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相关事宜,改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评估机制与奖评制度,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并完善创业的退出机制,降低大学生的创业的风险和顾虑。

4.丰富服务内容,提高孵化能力

构建国家、省、市、高校四类创业孵化基地相互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良好格局,以国家级创业基地为首,形成金字塔形的创业孵化运行模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综合。丰富孵化基地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孵化能力,从经营培训、发掘商机、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到管理咨询、企业融资、风险投资、法律援助,为创业者提供全面的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按人口比例建立一定数量的孵化基地,保证国家各地区创业水平平衡发展。尝试构建网络平台与实体机构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官方权威网站,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建立省级、市级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并丰富其中的项目种类和数量,提供项目推荐、指导、评估等服务。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经验库,对缺乏经验的大学生提供专家引导和帮带的实质。

5.纳入考核体系,做好督查工作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的评估考核和奖励机制,对于业绩较好的企业,适当予以税费减免或经济补贴资助;对于业绩较差的企业,严格遵守市场的竞争原则,优胜劣汰;对于信誉度或名誉度较差的人想二次创业,应先做出评估,随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创业资助。把大学生创业率、政策的落实度纳入到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大力度做好政策的落实和督查工作,使政策能够真正地走到群众中去,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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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屈金轶.休学创业尤需软环境护航[N].中国教育报,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