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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质询技巧范文1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31-02
一、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刑事技术鉴定人在工作中对故意伤害造成的重伤、轻伤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杀人、纵火案件;痕迹、物证的比对、检验等做出的相关鉴定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作为证据的价值和能否被法庭采纳。法庭上控辩双方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都要对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疑,这就改变了过去由法官宣读书面鉴定意见的模式,而是由法官通知刑事技术鉴定人到庭,证实其所做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并回应控辩双方对鉴定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质疑。因此,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将成为常态化,刑事技术鉴定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分析
法律条文虽已构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规定过于原则性,法规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尚有大量经过鉴定的案件在庭审中并无鉴定人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非经质证不可采信的规定。不仅如此,由于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要求,导致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法院的出庭通知,而法院也予以默许,甚至在实践中很少发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笔者认为,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不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仅属原则要求,缺乏应当如何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以及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一方面,法律基于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一方面,法律却在条文表述上许可了鉴定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此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和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亦是法律上的空白点,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没有程序上的制约,缺乏对未按时、按要求出庭的鉴定人的行为规制,无须承担未出庭质证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律未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报酬求偿规定,使得鉴定人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无相应的权利,鉴定人难免在繁忙的工作中产生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想法。
其次,法院过度信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鉴别和判断,非经质证不可采信。需要鉴定的都是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人无法直接做出判断,因此需要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其进行科学解释。长期以来,法院和当事人都片面地认为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程序强烈的公权力色彩使法官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往往忽略鉴定意见的主观因素,即使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也不会因此弱化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人就是科学的法官,高度信赖鉴定人,导致“打官司就是打鉴定”这种观点广泛存在。在这种观念下,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给出的结论本身足以说明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与否并不重要,与案件审理结果也无直接因果关系。这一误区虽然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得以纠正,但彻底转变无疑还需假以时日,需逐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最后,鉴定人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鉴定人能解决鉴定问题,却往往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实践中,遇到必须出庭的案件,许多鉴定人往往以工作繁忙为由,跟法院协商选择以书面说明的方式予以变通,法院也大多许可这一做法。实践中也偶尔会有提前打好招呼,希望律师不要在庭上“为难自己”,这些不严肃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出于对法庭上双方“交战”的未知往往对出庭作证存有畏难心理,也印证了现有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具体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鉴定人长期不重视出庭作证。
鉴于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要真正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明确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出庭作证对刑事技术鉴定人的积极意义
刑事技术鉴定人有责任、义务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平正义,有效地维护所做的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同时,有利于鉴定人综合能力的提高。
1.强化了鉴定人的证据意识:出庭时要面对很多非专业人员的提问,并且要解释很多专业问题,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做检验鉴定之初就要做到各工作环节严谨、周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需经得起各种不同角度的质询。
2.专业知识水平和应变能力得以提高:鉴定人在出庭回答各类问题、质询时,需要把专业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传达给旁听人员,这一过程在加深了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语言表达和随机应变的能力。
3.使鉴定文书制作更加规范:一份符合规范的鉴定文书是鉴定人专业素质的具体体现,因此鉴定文书必须措辞严谨、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经得起控辩双方的推敲、质疑。
4.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不仅仅是举证的方式,更是刑事科学技术在诉讼过程中自身价值的体现,有利于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的审查,也是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
5.鉴定人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鉴定人以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询,运用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深入浅出地予以回答,体现出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当鉴定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时,其权威性也必然获得肯定。
四、如何提高刑事技术鉴定人的综合素质
(一)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1.设置专门课程对出庭鉴定人进行培训,提高鉴定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出庭作证的程序、出庭前准备工作、出庭作证时的语言表达技巧、礼仪常识、如何规避风险和相关法律知识,并设立模拟法庭,进行实战演练。
2.选拔人才:在整体提高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同时,要重点培养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强的民警充实到刑事技术队伍中来。
3.亲临感受:多安排刑事技术鉴定人参加庭审旁听,感受法庭控辩双方陈述、辩论的氛围,从心理上适应庭审环境。
(二)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
1.法律知识的准备:作为鉴定人必须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在庭审时能够避免很多具体问题的争执。庭审答辩时遇到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时,就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回答。
2.鉴定材料的审核及与之相关材料的准备:确定出庭作证时间后,鉴定人要对鉴定书进行重新审核,从规范鉴定书格式开始,详细推敲鉴定书的内容,对鉴定意见更要审慎把握。同时,对与鉴定意见相关的材料更要熟练掌握,做到了然于胸。做好书面的答辩材料,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答辩时要语言简洁明了,避免过多解释陷于被动。
3.出庭作证必备的证件及法律文书:出庭时鉴定人的身份证明要准备好,即:身份证、警官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等。并且要准备好鉴定书、检验鉴定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依据的标准等相关材料。
4.熟悉可能被质询的内容:鉴定人法庭作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陈述鉴定意见;二是回答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询。在法庭上鉴定人应对质询的问题变化多样,回答难度较大,总的归纳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人是否是鉴定机构所属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人资格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所从事鉴定业务的素质和能力;二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鉴定日期等是否规范合法;三是鉴定检材的提取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四是检验鉴定采取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采取的技术手段能否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客观、正确;五是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学术理论是否正确。
针对以上这些可能被质询的内容,鉴定人应当逐条写出答辩要点,并且要扩展思路,以随机应变,对没有预知到的问题也能给予圆满解答。
5.熟知出庭作证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有四个程序:一是法院出庭作证通知。鉴定书随卷宗被提交到法院以后,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日期,鉴定人就会收到法院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要记清出庭的时间、地点,务必准时到达。二是出庭前的沟通准备。鉴定人要及时与该案审判长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对鉴定意见存在的疑问以及争议的焦点,对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质疑内容有针对性进行预测和答辩准备。鉴定人的答辩材料应以鉴定意见为基础,准备好所有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有说服力的材料。三是出庭作证。当审判长宣布鉴定人出庭后,鉴定人走上证人席,经审判长允许后发言。宣读鉴定书时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宣读完毕后逐一回答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询。四是鉴定人退庭。各方质询结束后,经审判长宣布,鉴定人应当立即退出法庭,不得留在法庭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应把握的原则
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具备充分的自信心,相信自己的鉴定意见能够经受住控辩双方质询并被法庭采纳,这不仅是检验鉴定人的工作能力也是对鉴定人综合素质的考验。因此,鉴定人在出庭时要做到:
1.作为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着整洁正装,举止文明得体,无夸张手势及不良动作,运用普通话进行陈述,保证法庭的严肃氛围。
2.审判长是法庭整个审理过程中的主持人,鉴定人所有的发言、回答问题都要举手获得审判长同意后才能进行。鉴定人必须做到服从审判长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鉴定人无论是对鉴定的讲解还是回答控辩双方质询都要沉着冷静,语言简洁明了,不下绝对化的结论,留有余地,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都有可遵循的法律来源,体现出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科学。
4.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态度诚恳、平心静气,即使处在不利的情况下也不能暴跳如雷、言辞不逊。
5.法庭上经审判长允许鉴定人只就有关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对与鉴定无关、超出鉴定范围、审判长不要求回答的问题,一律不予回答,对一些无理纠缠的问题,应立即请示审判长给予纠正、制止。
6.对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可以以“未经科学证明或确认不能作为评断司法鉴定的依据”予以回答或者不予回答。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2
庭前证据展示,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其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控辩双方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着重解决诉讼双方之间的信息互给,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公元16世纪,证据展示程序随着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开始出现。1938年,美国将证据展示制度规定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等国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有了各自的发展。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不少国家也将证据展示制度纳入本国的立法中。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尚未系统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刑事诉讼法对起诉程序的改革、案卷移送方式的转变以及律师阅卷范围的规定,引起了我国许多法学者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关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成为了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研讨和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江苏、山东等地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试点工作。
笔者赞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并将其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刑事简易程序相结合,作出了构想。根据外国经验的学习和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的定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检察人员和辩护方人员相互向对方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使双方之间对对方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都有全部的了解,庭审前未经展示的证据一般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并被采用为有效证据的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设想
遵循维护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原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设想:
1、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为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至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之所以如此设想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一阶段中,辩护律师享有了全部的辩护权,可以查阅指控犯罪的证据并应当向公诉人员提供意见。在此阶段进行证据展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即可以向公诉人员展示,这样有利于起诉决定的公正作出。当然也可以对等,辩护方人员也在作出起诉决定后,法院开庭审判前向公诉人员展示。至于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首次开庭后新取得的证据,则可以在当庭或再次开庭前进行展示。因为前一种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一般数量较少。如果较大,则应当中止审理,对新的证据进行展示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2、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应在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起诉方式,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在开庭审理终结前由人民检察院掌握,在人民检察院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是适宜的。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便易行。不宜在人民法院进行。
3、庭前证据展示的方式和范围。在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阅览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但是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的一些工作材料和鉴于其他案件的侦查需要以及其他合理的根据,采用利益权衡原则,在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需要保密的部分证据除外。辩护律师应复制全部需要向被告人出示的证据,并负责将这些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记明被告人对这些所有证据的意见后,辩护律师应将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和辩护律师本人对证据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给公诉人员,由公诉人员将这些意见在开庭审理时提交给法庭,并将庭前证据展示的内容和双方的意见向法庭予以综合说明。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原因,对需要保密的一些证人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应根据公诉人员的要求不向被告人及其亲友揭示。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在记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见后应向公诉人员展示。公诉人员对这类证据的意见也应向辩护律师说明。
4、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一般实行简化审理。对经过庭前展示并取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可的证据无须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只需要综合说明即可,法庭在征询被告人意见后可以直接予以确认。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提出异议后,当庭又表示没有异议的,法庭也可直接予以确认。反之,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但当庭又提出否认意见的,则应对此有异议的证据仍按一般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这样,庭审的重点将集中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突出庭审的抗辩色彩和提高庭审的效率。
5、违反庭前证据展示的制约措施。公诉人员和辩护方人员应遵守诚信原则,按规定向对方展示所收集的证据。对于违反庭前证据展示,进行庭上证据突袭的,在国外,法官可以采用命令展示、批准延期审理、禁止提出未经展示的证据以及法律惩戒、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制约措施。在我国,可以采用法庭暂缓开庭,建议双方进行证据展示,或者应一方要求批准延期审理等措施。最有效的措施应属,规定除非有合理的根据并获得法庭允许,未经庭前展示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即使出示也不得被采用为有效证据。至于辩护律师违反公诉人员的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公诉人员可向律协提出对该律师的惩戒建议,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有人认为可能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出示证据的主体是承担公诉任务的公诉人员,控诉职能的承担应由公诉人员负责,上述构想将向被告人出证的义务由辩护律师负责,这似乎是矛盾的。实际上,上述构想并没有超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作如此构想并没有减轻或损害公诉人员的控诉职能。在上述构想中,控诉职能仍由公诉人员承担,对控诉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和标准等,这些责任仍是由公诉人员负责的。即使是具体的出证操作虽然由辩护律师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在庭审中,公诉人员仍有概括、总结说明的义务,向被告人出证的主体仍然是出庭公诉人员。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实行后将有如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
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突袭不利于质询”,证据展示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突袭或诉讼、辩论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证据展示制度可以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获得案件的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较好地避免法官对控辩双方某方庭审技巧的过分青睐,从而用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庭审技巧来影响审判结果。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上述构想使证据在庭前得到全面展示,控辩双方对庭前取得一致认识的事实和证据无需在庭审中进行重复的程式化的举证、质证。同时,双方在庭前充分知晓了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以后,使控辩的针对性增强,可以突出争论焦点。这样就使庭审繁简得当,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3、有利于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律师的阅卷权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倡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最初目的也在于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使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上述构想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辩护律师享有了充分的阅卷权,并且由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使被告人能够充分知悉和审思证据,有利于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出证提前,有助于辩护方更好地进行辩护防御,也有利于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得到增强。
4、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体现司法公正。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使庭前对等地互相地公开了全部证据。公诉人员可以在庭前能够了解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改变了公诉人在“明处”,辩护律师在“暗处”的被动局面,使公诉人员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体现公正原则。同时,由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容易得到被告人的信任,使被告人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关怀。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3
Abstract: In view of college students, lack of interest in mathematics study, and poor abil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mathematical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 a "3W" teaching mode is constructed, whose main line is "what", "why" and "how". Finally, it gives som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teaching mode in college mathematics teaching.
关键词: 大学数学;教学模式;数学问题
Key words: college mathematics;teaching mode;mathematics questions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211-02
0 引言
对理工科的学生来说,大学数学一方面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以及逻辑推理能力;另一方面是进行后续专业知识学习、实际问题处理、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1-3]。然而目前许多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不高,对数学望而生畏,学习数学是不得已而为之,觉得好像没有什么用处。作为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我们也深有体会,很多学生对数学课没有兴趣,上课睡觉、讲话,迟到、旷课现象更是屡禁不止,考试一塌糊涂,不及格率屡创新高,有些班级的不及格率甚至超过50%[4,5]。这样的情况不仅打击了学生少有的兴趣和自信,也打击了老师的教学积极性,对教与学都是一个恶性循环。反思我们的教学模式[6],由于课时紧,教学任务重,数学教学多是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教师满堂灌,学生疲于记笔记,很多知识或是难以在课堂消化吸收,或是课堂上勉强听懂而课后没有及时巩固很快遗忘。客观的说,传统教学模式在提高教学效率,完成教学任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点,但也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①以教师为主体,以“教”为中心,而学生被动地接受,忽视了学生“学”和“思”的主动性,学生难以充分发挥主体性和创新性。
②以满堂灌输理论知识为主,忽视了对应用数学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教学,学生难以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设疑(What)”、“质疑(Why)”和“释疑(How)”为主线,构建一种既符合学生的个性心理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又易于操作的“3W”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对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创新精神、提升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和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 “3W”教学模式的内涵
所谓“3W”教学模式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从学生熟悉或感兴趣的问题出发,借助“设疑(What)”、“质疑
(Why)”和“释疑(How)”(简称“3W”),使学生参与到课程教学中来,进而在教学过程中收获数学知识、思维方法,以及技能技巧等,并将数学知识应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培养,进而使学生建立起数学问题意识,培养学生发现、提出数学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在解决问题中获得的成就感,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思考,在实际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将“以问题为纽带”的教学模式展现在数学课堂教学中。“3W”教学模式的具体过程如下:
首先,要善于设疑(What),即是要善于提出问题。好的疑问是“3W”教学模式的关键。设疑不仅要在问题中蕴含着与教学紧密相关的数学思想,还要激发学生对学习产生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考。通常情况下,设置问题要自然,时机把握要到位,问题要贴切且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讨论和解决,使学生逐渐获取教学大纲中要求的数学知识,同时也培养学生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积极引导学生质疑(Why),即质询、辨析疑问,通过对问题进行讨论、争论、辩论,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建立数学模型。通过质疑,引导学生对问题中的数学思想和原理进行积极思考和探讨,进而巩固和强化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第三,进行释疑(How),即解决问题。讨论分析之后,由教师对问题进行揭示性讲解和分析,揭示问题的方式要深入浅出,使学生掌握问题中潜在的数学知识和原理,进而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3W”教学模式如图1。
2 “3W”教学模式在大学数学中的应用举例
例如,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教学中,可以利用“3W”教学模式进行教学。例如,在讲授古典概型中的占位问题时,可以设置如下的问题:“在座的100位同学中,我几乎可以断定至少有两人的生日是相同的。”这个问题与直觉判断并不一致,同学听了该问题之后都产生疑问,大家迫不及待地想弄清楚其中的原因,从而达到了提高其学习积极性的目的;其次,引导学生积极质疑,即质询、辨析疑问,通过对问题进行讨论、争论、辩论,引导学生进行积极思考和探讨,构建至少有两个人生日相同的数学模型,挖掘隐含在该问题后面的数学原理,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再次,由教师进行讲析、释疑。教师在大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事件,建立样本空间和概率模型,最后求出64人班级中至少有两个人生日相同的概率为0.997,在100个人的班级中至少有两个人生日相同的概率为0.9999997,几乎是个必然事件。从而让学生明白隐藏在这个结论后面的数学原理。
再如,在教学中极大似然估计法是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采用了3W教学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首先是设疑(What),也就是引入似然估计的原因。矩法估计的优点是直观、简便,在求解母体均值和方差的矩估计时,并不要求了解母体的分布;但是,它的不足之处是:柯西分布等对母体原点矩不存在的分布不能用矩法估计,另一方面它也没有充分利用母体分布f(x;θ)对θ提供的信息,怎样克服这些缺点呢?为此,我们引入极大似然估计法。然后通过质疑来回答,什么是极大似然估计。
通过让学生讨论问题,让学生产生质疑(Why),例如:某同学与一位老猎人一起去打猎,一只野兔从前方窜过,两人同时举枪射击,野兔中了一枪应声倒下,试推测野兔是谁打中的?大家通过讨论,绝大部分同学推测野兔是老猎人打中,其实这就是极大似然估计原理:一个随机试验如有若干个可能的结果A,B,C,…,若在一次试验中,结果A出现了,那么可以认为实验条件对A的出现有利,也即出现的概率P(A)较大。也就是在已经得到试验结果的情况下,寻找使这个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最大的那个θ值作为θ的估计■。而似然函数其实就是已经发生的事件在理论上的概率,极大似然估计就是要寻找一个■,使得当θ=■时,似然函数取最大值,即已经发生的事件在理论上的概率达到最大。
根据极大似然估计的原理,解释各种极大似然估计方法的步骤、原理:如微分法,定义法,比值法等(释疑(How))。在以往极大似然估计法的学习时,不少同学只是机械地记忆极大似然估计法的常规解题步骤:①求似然函数:②取对数;③求导;④解方程得■,而在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时就会变得无所适从。究其原因,是没有理解极大似然估计的原理和精髓。因此,在讲解各种极大似然估计方法时,重点从极大似然估计的原理出发,解释产生各种估计方法的原因,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引导学生提出两个新的问题,如:由矩估计和极大似然估计得到估计量是否总是一致的?若不一致,如何判断估计量的好与坏?进而为下次课的学习进行设疑。
事实上,类似的可用“3W”教学模式教学的例子在大学数学的教学中还有很多,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在再述。
3 结语
总之,大学数学教学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师生双方共同努力,需要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在教学活动中,教师通过采用“3W”的教学模式,不是对学生进行既有知识的灌输,而是借助事先设置的问题链,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其产生学习的兴趣,在教师的指导下,帮助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教学过程中,这种教学模式将传统的传授知识的过程转变为学生探究知识和培养思维能力的过程,使学习过程既有趣味,又有研究性和探索性,把学生从被动的听、记、模仿的状态转变到了主动地研究、探索、创新的层面上。“3W”教学模式在大学数学中的运用对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加深对数学知识原理的理解,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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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质询技巧范文4
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制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公诉方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的局面,使控辩双方有了“近身肉搏”的机会,使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新的制度将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产生新的挑战和较大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证人出庭制度 公诉工作 影响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为确保证人出庭,还规定了相关强制措施。如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出庭的证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
一、强制证人出庭机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对抗式庭审模式改革的进程,弱化了庭审功能,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极为不利。原本及其重要作用的认证、质证程序无法推进。
《修正案》为突破这一困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强制证人出庭的启动到惩戒,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有利于推进“抗辩式”庭审模式的进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贯彻直接、言辞证据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撑。同时有利于被告人与证人进行当庭对质,实现交叉询问,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从而维护法律的正义、实现真正的程序公正。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修正案》限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二:一是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当然包括多方面,如一方认为该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之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与日常生活规律不相符合,违反了逻辑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里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定罪,一个是量刑。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涉及到人权是否能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因此,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关键证人证言时,关键证人的出庭,经过庭审的质证,更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量刑是程序法提供给实体法惩罚犯罪的途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控辩双方对于涉及到量刑的证人证言有重大影响的,当然可以提出异议。总之,确定罪名和量刑异议的范围的原则和标准是该证人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主体
《修正案》中强制证人出庭的主体覆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控辩双方都有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要求证人出庭的权利,这也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更能强化控辩式的庭审模式。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如果没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就会变成一种单纯的国家职权活动,而不再具有诉讼的性质,也不可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主体
《修正案》把强制证人出庭的决定权赋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当控辩双方或诉讼参加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强制证人出庭,查清证人证言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证人证言内容是否真实,则该证人应当出庭。若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无影响,排除该证人证言,根据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则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理会。人民法院作为决定主体若针对到具体个案,则还是比较宽泛。具体是由合议庭决定还是审判长来决定,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完善。
(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修正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上述条文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即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义务,并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性、制裁性或强制性措施,迫使证人出庭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是证人出庭的保证,但在司法实务运用时,也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既要保证达到强制证人出庭的目的,又不侵害证人的相关权利。
二、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庭上,证人要当面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向法官陈述自己所知的相关情况。证人是提供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重要来源,他们当庭履行作证的义务,对法庭核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必要措施。
(一)证人出庭制度带给公诉人的挑战
证人出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但证人的出庭,使得庭审的可预测性变小。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大大改变了以前以侦查卷宗为主的庭审方式。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极有可能对在侦查阶段提供的证言予以否认;或者提供新的证言,与原先的证词背道而驰。这样的情况,对于没有准备充分的公诉人来说,是绝对的突然袭击。证人出庭出现了与侦察阶段不一致的证言(甚至相反的证言),这对庭审时的被告人造成的心理波动是巨大的,可能会引起被告人的当庭翻供。若是该出庭的证人证言还是案件中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关键证人,则被告人的翻供甚至会导致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公诉人的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1.庭前细致准备,预测庭审过程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5
本文是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2014年专业核心课《组织与工作设计》建设项目研究成果。
摘要:沟通与表达能力是大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探索了在工作分析课程教学中提高大学生沟通与表达能力的途径,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并对提升训练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工作分析教学 沟通 表达 能力提升
高等院校的应用性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的原则,既不能只追求深奥的专业理论知识,也不能只掌握现有的专业操作技能,而应同时教会学生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因此,沟通与表达能力不再是学生从事某些专业所需的职业能力,而是各个专业都需要培养的通用能力。大学生的沟通与表达能力对其未来在职场上的发展具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一、强化工作分析教学中学生沟通表达能力的必要性
沟通与表达能力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所需要具备的最重要的能力之一。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与岗位适应情况的反馈信息中可以发现,沟通表达能力强的学生能更快地找到工作并顺利就业,并能在最短时间内迅速适应岗位需求,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每年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调查中,“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能力有何要求”这一问题的回答,绝大多数企业都会提到“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工作分析被称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石之一,相应的课程必然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相对于其他课程,更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在完成教学目标的前提下,可在授课过程中,加强学生沟通表达能力的训练,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工作分析教学环节中对学生沟通表达能力的要求
在工作分析教学环节中,课堂问答、小组交流、案例讨论、成果汇报等需要发挥大学生的口头信息表达能力;调查方案、调研问卷、访谈提纲、岗位说明书等需要大学生有效的书面表达能力。
1.以口头表达为载体的沟通能力要求
在日常沟通中,人们使用更多的是口头语言。所以,口头表达比书面语言起着更直接、更广泛的交际作用。
工作分析课程中,通过访谈收集信息,分析结果要经过公司和部门间的质询和讨论,这些对对生的口头表达与沟通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对大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更高要求是大学生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结合能力,包括推理能力、听众分析能力,还包括理解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听众、组织和群体,鉴别重要的议题和问题,得出结论,相互理解以更好地处理分歧等能力。这些高级能力都要求大学生能根据更为复杂的情境处理和表达信息。沟通能力是否良好取决于大学生能否制定一个与沟通表达目的及受众理解能力相符合的策略、能否选择合适的陈述内容并有效组织材料。
出色的口头表达能力,其实是由多种内在素质综合决定的,仅口才论口才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超人的智慧、渊博的知识及一定的文化修养。为此,一是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二是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应的技能、技巧,三是积极参加各种能增强口头表达能力的活动。
2.以文字为载体的表达能力要求
对于工作分析这门课程,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表现在分析方案的制定,搜集和分析资料,工作说明书的编写上。
(1)工作分析方案的制定。根据所选择的组织与其相应岗位,学生应用书面文字的方式界定的问题必须便于开展调研,且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研工作。界定问题前,应对要讨论的基本问题有所了解,并对要回答的问题有个初步的认识,并在开始调查某一具体问题之前写出相应的调研方案。
(2)搜集和分析资料。学生必须具备多渠道搜集相关岗位资料的能力,包括在线查找专业信息和书面资料、设计调查和采访用的问题、实施调查和访谈计划、亲自观察等。分析专业资料的能力包括使用统计语言对数据进行基本分析并运用专业理论进行解释等。
(3)工作说明书的编写。工作说明书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最基础的文件,是工作分析的最终结果。通过对于调查资料的整理,进行逻辑分析与排列,最终定稿注意通俗易懂的同时要规范化,尽量避免必要内容或信息出现缺失,以便能有效起到组织规范文件的作用,避免文件不规范给组织的后续管理带来漏洞。
三、工作分析教学环节中培养大学生沟通表达能力的方式
为了更好地提升学生的沟通与表达能力,我们精心地进行了教学设计,使学生们不仅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同时沟通与表达能力也有所提高。在理论教学中,主要采用课堂讨论、学生轮讲和模拟培训等教学形式,在实践教学中主要通过工作调查、工作分析成果展示等形式来提升学生的沟通与表达能力。
1.课堂讨论
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适时地在每章中设置讨论的问题,通过学生的课堂讨论或辩论,加强学生对问题的理解。课堂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作分析概论部分,通过讨论、交流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促进学生思维的发展。在此环节要认真做好讨论课的准备工作,控制讨论的过程,并做好讨论的总结。
2.轮讲
轮讲在第3-4周进行,在第1-2教学周时向学生公布本门课程需学生讲授的内容及主题,学生讲授的内容为较易适合自学的一些内容,如常见的组织架构。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每个小组选择一个主题来准备,第3-4周组织各组学生代表进行轮讲,每组学生轮讲的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学生讲授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向其提问,讲授的同学或同组同学要对所提问题进行回答。课堂轮讲可以为学生在课内创设一个宽松、和谐、充满信任的氛围,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能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自由表达、讨论,培养他们不畏权威的勇气。
3.模拟工作分析
团队合作是企业为了快速应对市场变化而采用的组织形式。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可以安排学生组成学习团队,完成学习任务。团队的成功除了需要专业分工和合作外,彼此之间也要充分沟通,彼此信任,形成和发挥团队合力。团队合作模拟了职场工作情景,使学生能在模拟的职场中围绕专业问题进行沟通与表达,从而提高专业化的沟通与表达能力。
在第一周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团队,每个团队10人左右,作业以《某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制作》为主题,要求学生团队利用各种资源,进行岗位调查与分析,做出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并在课堂上进行汇报。在最后的成绩评定中采用了多元化的课程评价体系。考评主体不仅有老师、自我、同学,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企业专业人士参与评价。考评形式除了试卷外,还包括调研方案、调研报告、口试等。考评能力除了课程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包括广泛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使学生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的方法以获得老师、同学和社会的认可,在积累专业能力的同时,通过积极与外界沟通,提高关注社会的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通过多轮的本门课程的训练,学生沟通与表达能力有明显提升,能自如、流利地进行表达、交流,能够当众阐述个人的观点、见解,增加了学生敢于表达的自信和勇气。
参考文献
[1]安鸿章.作岗位研究原理与应用(第三版)[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
[2]许晓平.“基本原理概论”课沟通与表达能力提升训练[J].职业教育,2013(7)
[3]蒋丹.生物专业教学中大学生沟通与表达能力的提升[J].生命的化学,2014(3)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6
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公民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社会资源。在城市政府层面,公民参与是实现城市政府有效治理的重要部分。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案例具有共同特点:公民参与有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有政府的引导作用、参与环节和链条比较完整、运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参与等。在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背景和实现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指引下,这些实践的共性特征对于推进中国城市政府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关键词]
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公民导向;政府引导;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1006507
在全球化和城市化进一步发展的现阶段,城市政府及其治理在不同国家面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共性特点。分析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政府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实践,目的是寻求其共性特征,得出对中国城市公民参与治理的借鉴与启示。在方法上,对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城市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案例分析带有随机抽样的性质,主要体现为以点带面、以小见大、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分析。落脚点在于提炼出这些案例在公民参与应具备的要素上是如何体现的,找出对于中国城市治理中公民参与实践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城市政府治理中的公民参与
美国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有着历史传统因素,也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公民参与在美国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是,1954年公众参与第一次在美国联邦层面被规定为“城市复兴规划”的一部分。从具体实践看,美国城市治理的诸多领域,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到城市治安、文化教育等,都有公民参与这些公共事务。
(一)洛杉矶城市社区和城市规划中的公民参与
洛杉矶市的社区参与主要是通过社区赋权部来组织的。社区赋权部于2001年创建了一个覆盖全市的社区委员会系统规划,社区委员会的运作是参与式民主的核心。在这一系统规划之下,洛杉矶市正式批准了一百多个社区委员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项目协调员与这些社区委员会一起工作[1] 。在这个部门网站中,有“Town Hall”栏目,让市民参与对话,就社区关注的主题进行讨论。该社区赋权部还有许多工作小组,有市民大学,这是洛杉矶市的公共事务布朗学院和洛杉矶市市长办公室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也是学校参与政府管理的一种方式。社区赋权部还有一个社区评价项目,给社区委员会的代表提供参与政府事务的途径,可以向城市委员会、政府部门、市议会就涉及或影响他们社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洛杉矶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也比较完善。洛杉矶市设有专门的城市规划部,该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计划、政策和项目,实现洛杉矶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愿景,增强经济活力,提高所有居民生活质量。
(二)明尼苏达州城市财政问题的公民参与
明尼苏达州公民参与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城市领导联盟(League of Minnesota Cities)。比如,2009年该联盟认为支撑城市服务的财政存在不可持续问题。为此,该联盟发起了一项计划,目标是“城市、服务和资金:集思广益,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让明尼苏达州的人们都参与进来。明尼苏达州居民得到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中。以下是讨论财政问题的一次具体参与案例[2] 。第一阶段是研究问题,认为当时最大的问题是城市财政、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问题,如果不进一步采取措施,城市财政将会在2015年破产。第二阶段是对问题的认识,并公开一些关于问题的报告和信息,目的是引起关注和下一阶段对话。第三阶段是社区对话,大概有730个明尼苏达州居民参与了这个阶段的社区对话,讨论城市服务、服务供给、资金问题、可持续发展等,这些对话采取了类似市政厅会议的形式,让参与者能够公开而自由、无畏惧地发表看法和意见。第四阶段是州和地方政府层面,综合形成新的政策建议,对城市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做出更好的决策。
(三)纽约州某镇开发页岩气项目的公众参与
听证会是美国城市治理中公民参与环境保护项目经常采用的形式之一。例如,美国纽约州一个叫
Brewster的小镇召开的一次关于页岩气开发对当地居民健康造成影响的听证会[3] 。随着页岩气开发在美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包括废液、放射性污染、饮用水污染、噪声污染等产生的负面后果,尤其是对当地居民健康造成的影响。这个听证会就是由纽约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与页岩气开发有关的扩展压缩泵站项目的听证会。任何可能受到该项目影响的个人、组织、企业或政府部门都有权利参与听证会,并向纽约州环保部门提供书面或口头意见。在听证会现场,纽约州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事先登记的发言人信息,通知各发言人进行三分钟发言。环保组织、学者、企业领导、当地居民、政府工作人员,还有靠着AIM项目生存的一些普通工人都参加了听证会。为了对环境项目做出尽可能全面、综合性的决策,这次公众参与非常有意义。
从上述参与案例可看出,公众参与是美国地方政府治理的内容之一。在美国,城市公民参与不仅有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而且有规范的参与环节和程序;同时,公众也有着较为普遍的参与意识,公众参与面广、参与程度深,对城市政府决策和实施起着影响和监督性作用。
二、澳大利亚城市政府治理中的公民参与
澳大利亚作为经济发达国家,其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也比较发达。从公民参与的领域和范围看,不仅有城市和社区规划中的公民参与,而且有城市安全、发展等方面的参与。与州政府相比,城市政府层面更有利于公民参与。
(一)昆士兰地区发展规划中的公民参与
昆士兰在其东南部地区的发展规划修订和形成过程中,引入了公民参与。昆士兰的东南部地区是快速增长地区,2005年预计人口将从2006年的280万发展到2031年的440万,为此要修订2005年地区发展规划。先是基础设施和规划部对2005年~2026年的规划进行正式审查(2007年11月~2008年3月),其中有社区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备规划草案的说明,提交州议会(2008年5月);然后进入公众咨询阶段,从2008年12月7日到2009年5月1日,公开这个规划草案由公众评论。这个规划是该地区的第一个法定规划[4] 。
公众咨询阶段是制定地区规划的重要部分。在这个阶段,政府采用了一系列咨询方法。具体包括公开规划草案,在报纸、广播和电视中进行公告;在昆士兰政府的公报中进行公开;公众信息展示,有14个公共信息展示处;电子网络形式,政府网站上有规范电子版,提供互动交流意见的方式,还有电子邮件,获得公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些多种多样的方法,基础设施与规划部收到了3500份正式提交的意见,其中2271份是以标准形式提交的。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分类评估,对提出的战略问题进行归纳,给提交意见者回应。这些提交的资料和其他的公众意见成为最后规划的一部分。
(二)阿德莱德城市安全发展中的公民参与
在南澳大利亚州,政府提出了一项城市夜晚安全发展规划。其城市之一,阿德莱德市也采取一些措施致力于实现此目标,市政府采取了通过公民参与来吸纳市民意见和建议的做法。
例如,在2013年6月和9月召开了两次有公民代表参与的公开讨论会议,也有公民评审团的形式[5] 。这次参与的主题是讨论“如何确保我们实现有活力而又安全的城市夜晚发展”。对此召开一系列公民评审会议,讨论城市夜晚的安全发展环境,涉及道路安全、酗酒和犯罪、旅馆经营等问题。以2013年9月的一次公民评审会为例。参与各方包括:6位政府部门人员;41位随机选择的居民;还有8位旁听市民。其中一位政府人员是主持人,整个公民评审团会议分成6个小组。第一阶段是介绍基本情况和议程。第二阶段是各个小组向政府人员提出问题,以及政府人员回答。具体讨论的是如何实现更安全的街道、交通、旅馆住宿等环境以及如何塑造更加安全的文化。第三阶段是政府人员分别到各小组与公民交流,继续回答问题。第四阶段是评论专家的看法,政府对这些都会及时、具体反馈。
上述案例说明,澳大利亚一些城市政府在吸纳公民参与管理的领域已经有成熟运作的体系,从参与的形式、环节、程序等都能体现出来。参与领域较多的是城市或地区、市镇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从开始规划制定的消息,到最后对公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有一套完整程序。在多样的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是通过公民评审团和公民小组参与讨论的方式,就城市治理中存在的一些较为普遍的现实问题出谋划策,公开讨论。
三、英国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
英国公众参与的官方文件,可追溯到1969年斯凯芬顿报告。扩大公民参与也是工党政府现代化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新工党是第一次(2004年)把公众参与作为规划改革的重要部分提出来的,要求各个层次增加规划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此后,英国政府强化公民参与成为所有政策领域的重要议程,尤其是地方城市政府中的公众参与也日益广泛。
(一)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公民参与
在英国,公民(居民或利益相关者)有权利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这是英国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思想。1968年《城乡规划法》把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法定制度确定下来。英国地方政府把公众参与作为规划改革措施的中心部分,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划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
地方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各方利益。公众参与的磋商、质询和修改是地方规划编制过程的法定环节[6] 。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采取公众评议的形式而不是公众质询(Public Inquiry)方式。在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阶段主要是在规划方案的评议和规划项目的审批阶段,并且有比较详细的参与程序。不过从总体上看,政府和专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还扮演着主导角色,公众参与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这与美国的城市公众参与情况相比,参与进程的发展还有差距。
(二)伦敦城市决策中的社会公众参与
伦敦在城市治理和决策中实行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多种方式,包括向公众咨询、召开听证会和公开讨论会,向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等。伦敦城市治理有一系列法规,来确保制定的决策以及行动是公平、高效、透明和负责任的。
伦敦市政府每年都要召开城市居民会议,全市居民会议一般在市政厅举行。比如,2014年城市居民会议吸纳了160多名居民参与,当场讨论的问题涉及公共健康医疗、犯罪以及城市未来发展问题等。2015年的居民会议有两场,为参与的居民提供听证和询问的机会,居民可以向市政府的民选官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题。在这次城市居民会议上,讨论的主要是空气污染、犯罪和安全等问题[7] 。
从英国地方政府主体一方来分析,地方规划者是以更为理性的态度对待公众参与的。在深度访谈中,提问 “公众参与对你个人而言是否重要”这个问题时,53名被访谈者中只有4名认为不重要[8] 。这印证了多数英国地方管理者对于公民参与实际作用的认可,有利于加强公众参与的实践。
四、国外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基本特点
观察上述不同类型国家的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实践做法,发现这些不同形式和路径的公民参与实践,其实有着一些共同特点。
(一)公民参与城市治理有城市政府的引导
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东亚国家,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几乎很少有完全属于公民自发性质的参与。相反,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其中发挥了应有的职责,或者是引导、或者是桥梁与中介的作用。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多个参与项目、澳大利亚的城市安全发展规划、日本城市环境管理中的公民参与实践,都有城市政府在其中的角色扮演。可以判断,只要是能够有效促进城市治理的公众参与,都不是无序的、非制度化的非正常参与,而是有协调、引导的有序和依法、按照制度来进行的参与实践。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城市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实践的一个基本共同特点。
(二)公民参与城市治理具有广度、深度和完整链条
在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领域是非常广泛的,特别是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成为共同领域。参与的广泛性还体现在参与形式多种多样。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公民参与都有多种不同形式,从最一般的咨询、对法律草案通过邮件提交建议,到基于战略合作协议的直接协商;从公开辩论到公民社会组织参与。
公民参与程度较深,有着完整的参与链条。从参与环节看,在每一个重要环节上都有深度参与,尤其体现在表达权的实现和得到反馈,最后影响决策或改变公共政策。比如,在美国的城市治理中,从发现问题、寻求决策,到实施决策的整个过程和环节都有公众参与进来。在发现城市治理中的问题或确定议题上,政府会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和公民的积极参与。在进入对议题的决策过程时,像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事项等,经由各方面的公众参与,这是规划和决策的重要步骤。在公民参与提出意见建议之后,有些项目或决策还要通过公众投票来表决。最后,在政策或项目实施阶段也吸纳公民参与,这一阶段的参与,一方面是发挥公众在项目或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公众对政策方案或项目实施采取支持与合作的态度。
(三)公民参与有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发达国家城市政府促使公民参与实践的重要保障。不仅有一些基本法律的规定,还有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比较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公民参与实践。譬如,国外城市规划中的公民参与法规制度比较健全,程序和内容也比较详细。这也为更改城市规划的随意性提供一种社会监督与限制,促使城市发展规划更具长远性、可持续性。英国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发展状况,包括在参与规划法的基础上,采取一些具体参与形式。美国的城市治理模式,由其市政管理体制决定,也吸纳大量公众参与其中。关于城市治理的立法,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了程序性规范,切实保证了公众的主体地位。
通过各种保障和规范化条件促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这是一些发达国家比较常见的做法。例如,在制度保障上,美国的城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把这些参与形式加以制度化。可见,积极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政府提供法律、制度支持与保障。
(四)公民参与手段的现代化发展
除了比较传统的听证会、公民评审会、小组讨论等参与方式,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通讯技术,为扩大公民参与提供技术支撑,改善和提高城市治理水平,这在许多发达国家城市治理中已是比较普遍和具有共性的做法。
例如,在洛杉矶市的社区参与和规划制定中,就利用了网络栏目和技术形式,昆士兰的地区发展规划中也大部分利用了网络提交意见的形式,伦敦城市决策和管理的评估中,都大量使用了现代的技术促进公民参与。在美国Pilsen市在社区规划过程中,利用了现代电子可视化技术促进公民参与,实现规划的民主决策[9] 。大量案例说明,互联网的应用和新ICT技术的运用,在不同程度上提升了公民参与的程度。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我国城市政府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利用网络、电子技术的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普通电子邮件、网络论坛、远程讨论与对话平台、电视电话会议、电子调查等。综合利用这些不同形式,可以促进公民对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的表达,提高城市政府管理水平。
五、国外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主要借鉴价值
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社会发育程度、城市治理状况都与之不同,但这并不能否认,在推动公民参与的理念与方法、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等方面,有一些基本理念、重要原则、可操作性技术、具体程序和制度等,对于我国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发展公民参与应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
在推进公民参与治理的实践中,要改变以政府为中心的现状,城市政府应坚持的理念必须是以公民为中心或者公民导向,突出公民主体地位。吸纳公民参与城市政府治理的实践,并不只是在形式上听取民众意见建议,还要在实际上把公民放在中心位置,这是政府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的基础。
要坚持以人为本与合作的理念。城市政府治理要以服务为先,强调以人为本的先进管理理念,把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质量作为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目标。在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当中,是以合作的指导思想解决问题的。
坚持公民参与过程中的协商。参与过程是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协商与沟通协调的过程。政府要善于运用各种不同参与方式与手段,在参与的各方主体之间进行协商,以此促进共识的形成。因此,参与过程也为不同公民群体和政府之间提供了交流和沟通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理解,增强了社会各群体的凝聚力,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一些发达国家,例如在英国,强调推动公民参与,“使公民、社区和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权力和信息,从而推动家庭、邻里和社区中的公民获得更多权利”[10] 。在这种向公民和社区赋权的理念下,进一步通过多方主体的协商达成共识。
(二)为公民参与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基础
纵观这些发达国家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实践案例,无不具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这一点对于中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而言,具有借鉴价值。
例如,美国在环境保护中的公民参与,涉及公民和大企业之间的博弈。如果公民针对企业或公司的环境污染等行为向政府进行请愿申诉活动或控告,企业就会动员高成本的诉讼过程来打击报复公民。为了减少这种威胁,促进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2009年美国联邦政府众议院讨论了这一方面的立法,即“公民参与法案”的立法。这个立法将更好地保护公民向政府请愿申诉的权利。这种请愿权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重要权利之一,而公民参与就是请愿权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11] 。
我国城市政府治理中公民参与的规范化发展,也必须具备完善法律基础。同时,还要根据公民参与实践发展,不断进行新的立法和修订已有法律法规。对于已有法律中关于公民参与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设计专门的公民参与政府管理法,从主体、程序、制度和范围等多层面来规定,为公民参与城市政府治理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基础。
(三)延伸和拓宽公民参与的链条和领域
推进我国公民参与城市治理链条的延伸,主要是在管理某项公共事务过程的不同阶段和环节都要不同程度的参与。像美国城市规划中的公民参与,从发现已有城市规划中的问题,到修改或制定新规划、实施规划过程,再到实施规划效果监督等,每个环节都有公民参与。我国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也应逐步延伸参与链条,从绝大多数限于决策前或者政府行政立法草案制定后的参与,逐步延伸到政策实施后评估中的参与,以及制定立法草案之前的参与,等等。
推进公民参与领域的拓宽,主要是扩大公民参与城市治理公共事务的范围。除了在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上有更多听证会的参与形式、起草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参与,还要不断拓宽公民参与领域,特别是在城市规划中真正引入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和环境评价上真正吸纳公民参与,更为深入的发展是在城市政府预算中引入公民参与。拓宽公民参与的领域与延伸公民参与链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在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深度上,要沿着这样一个链条逐渐深入。从简单向公民公开信息和实现与公民信息共享,以及在这些共享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公民咨询和协商;然后进一步延伸,让公民参与辅助决策、进行更深入的共同决策与合作,最后发展到更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向公民赋权(Empower)。
(四)注重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
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以及政府与公民合作关系的构建,除了公民自身责任的激发,还需要政府引导。这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城市公众参与实践中的共同特点之一。
政府作用的突出表现之一是设立组织公民参与的一般机构或专门机构。美国公众参与的组织机构有多种,既有政府安排的,也有民间组织的各种委员会。比如,政府安排的有社区规划理事会,由市民代表组成,具有法律地位。民间组成的市民咨询委员会,还有针对专门事务的工作组、焦点团体、监督委员会等。比如,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除了专职的政府行政官员之外,还有 41个由专家、政府官员、市民志愿者组成的各种理事会和委员会,有470多名市民为市政议会、市长和市政府各个机构提供咨询和进行监督。在日本,地方和城市政府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也有政府机构的组织保障,像市民参与指导委员会、审议监督委员会等。这些组织的成立,为公民参与提供了组织保障。
政府通过专门组织机构来负责促进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实践,这一点值得我国城市政府借鉴。加强组织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培育社会组织及其参与能力。与发达国家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相比,我国目前的公民参与主体还大多停留在个体层面,未形成有组织的参与团体。结果是,在与政府沟通交流和提出意见建议过程中,分散的观点不太容易整合,达成共识的效果要打折扣。所以,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做法值得分析。
(五)借鉴和运用公民参与的技术与策略
不同国家的城市政府治理中运用的一些参与技巧和策略,与参与的法律基础相比,可借鉴的程度更大一些,因为这一方面与政治制度的关联度较小。
参与形式应该简单透明、结果要公开,注意使用普通公众易理解的日常语言,避免过于书面化、术语化、专业化的陈述。每一次参与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设计,不能用同一套模式应对所有场合。整个公众参与过程都应当用文件形式正式记录,包括在过程中的意见和最终结果,还要向公众进行反馈或回复。
参与的完整程序,可有如下步骤:(1)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社区活动、写信、地方报纸、电话热线、网络等),邀请公民参与的信息;(2)选择参与者,根据居住区、年龄和性别等区分,随机选择一定人数的参与公民,发出确认邀请;(3)长期有效的供参与使用的空间(公民和政府人员需要有空间“Space”坐下来协商合作,而且这个地方能可持续利用、是开放的);(4)对参与的公民根据每次参与的情况组成数量不同的圆桌,每组在5人~10人之间,主持人应该公平,有主持能力技巧;(5)运用创造性的参与过程和技术,包括电子投票、意见上墙、团队活动、个人反馈、专家组讨论等,这是讨论和收集信息的过程;(6)最后进行总结和反馈,并告知决策安排。整个参与的过程和环节都有精细的时间安排。这一完整的参与流程值得中国城市管理者吸纳公民参与实践中进行有针对性借鉴。
根据参与领域的不同特点和参与的不同阶段性目的,选择不同的参与方式和技术。例如,在决策前期政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时,采用公民调查、关键公众接触、开放空间、市民论坛等方式,这类参与方式一般适用于决策前期不能确定公众的观点和意愿时,需要得到更多视角的信息。又如在决策过程中针对一些冲突性问题,采用圆桌会议、公众对话、座谈会等参与方式,通过协商来解决冲突,使得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这类方式公众参与程度较高,往往是一个漫长的相互说服、妥协的参与过程,参与结果对决策有着较高的约束力。
最后强调的是,每一种参与制度和方式都有其优势和缺点,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把多种参与制度和方法技术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公民参与城市治理实践的发展,并且发展到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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