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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规则范文1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第1条“范围和定义”中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方式。这是针对传统贸易方式中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所在地的不同划分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服务提供与服务消费的地点难以确定,因此,电子商务首先面临的就是协定适用范围的问题。为此,我们至少要做以下两个层次上的区分。
(一)电子商务属于GATS还是GATT
根据电子商务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可将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产品通过网络广告、提供网上订购和支付,但产品本身通过传统有形方式传递。第二类是产品不仅在网上做广告,购买时提供网上支付,产品的传递也在网上进行。如电子图书及网上的音乐、多媒体文件的下载等。第三类则是完全在网上进行各类服务,如金融、保险、卫生和教育等。其中,第一类和第三类的规则适用较易确定。由于第一类产品以传统有形方式传递,其通关、征税等可适用GATT,而网上支付则适用GATS。第三类是各类服务,可适用ATS。因此,我们的难点在于第二类应该适用ATT还是GATS。一种观点认为第二类产品是“无形货物”,它具有有形等价物(counterpart),应仍然将其视作货物适用GATT;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已经完全脱离了货物贸易形式,应将其归入服务贸易,置于GATS下进行管理。WTO建议将这类数字产品归于GATS,但怎样使置于GATS下的电子产品同其有形等价物享有相同的待遇这一点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目前,各成员仍然保持着对这类产品征收零关税的做法,但这只是暂时性的措施,长期措施尚待讨论。
(二)属于GATS的哪一种服务方式
对于电子商务中属于GATS的部分还需具体确定它属于GATS下的哪一种服务方式。前面提到,GATS将服务分成了四种方式:(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c)由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呈现提供的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呈现所提供的服务。而电子商务的出现给这种分类带来了冲击:1.跨境提供(a)和境外消费(b)区分困难。当一成员机构向另一成员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消费者的物理存在并不能用来判定服务传送的地址。不能准确判断属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会直接影响规则的适用。目前各国对跨境提供比对境外消费的开放度更高(见下表)。另外,这还涉及到管理权限的问题,一般来说,跨境提供适用服务消费者所在方管理规则,境外消费则适用服务提供者所在方的管理规则。2.跨境提供(a)与商业存在(c)区分困难。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网上机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传统的物理存在方式。当美国的一家网络咨询公司在加拿大建立网上分支机构向当地居民提供咨询服务时,这种情形该划为跨境服务还是商业存在就比较困难。3.自然人流动(d)方式的锐减。原有的通过自然人流动所提供的教育、医疗以及司法服务很多都转移到网上进行,采用此种方式提供的服务势必会有大幅减少。
二、对GATS一般义务和特定承诺的冲击
(一)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
GATS第2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做出了规定。这两条规则都涉及到“相同服务”和“相同服务提供者”。因此,这两条规则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电子商务下相同服务该如何确定。目前,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认可的国际贸易服务部分的分类表把服务分为三个层次,12个大类,53个中类,151个小类。这种分类主要是以产品的性质结合产品的产业来源来分的。在引入了网络环境之后,传统的相同服务和相同服务提供者的判定标准能否适用于新的环境,采用不同传输技术的服务能否被视作相同服务,技术在多大程度上才会影响到相同服务的判定等值得探讨。另一个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中,对网与网的区分可能比国与国之间的区分更为常见和便利,这可能会影响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这些以国家疆界为基础的规则的实施。
(二)市场准入
电子商务的准入可分为网络准入和电子服务准入两大部分。其中网络的准入部分包括网络基础设施(主要是软件与硬件)的准入和网络服务的准入。关于网络服务的准入方面有GATS针对垄断、独家服务提供商的第8条;GATS有关电信的附录和《基础电信协议》中有关管理规则的参考报告进行规定。除此之外,各成员在其基础电信部门中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对网络准入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电子服务的准入方面WTO成员却尚未达成共识。这显然是需要新增的一块内容。在电子服务准入上至少要探讨这几个方面的问题:电子商务服务是否可被允许进入成员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可在多大程度上进入成员市场,尤其是伴随新技术产生的新增的电子服务是否应被允许进入成员市场?在这一点上,成员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成员应允许新增服务进入市场,然而,技术进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未来某一时间,成员可能会为履行承诺而丧失大量本国市场。另一方面,如果成员不允许这种新增服务进入市场,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将受挫,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会因此减缓。从长期来看这也不利于成员获取贸易利益。
(三)透明度
GATS第3条规定各成员应迅速将所有涉及或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通用措施,最迟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的要求更高,现有规定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于信息公开没有明确的标准。这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缺乏标准使一些技术性信息的公开面临着安全性的威胁。电子商务信息公开不仅涉及到政策法规和许可证发放程序等一般性资料的公开,还包括网络技术标准、域名的确定、软件的兼容性等技术性资料的公开,而这些资料很可能给不法分子破译密码、窃取机密提供了便利,威胁到商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也使得很多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GATS第3条附则中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泄露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损害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保护商业机密,但在电子商务这样一个新兴领域,又缺乏有效的公开标准,该规定很可能成为一些成员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四)一般例外
GATS第14条的例外条款提供了几种情况下的保留,其中包括为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相关个人资料的保留。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方式发生了变化,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十分严重,并呈上升趋势。据美国消费者管理局局长协会和美国消费者联盟共同的调查报告显示,仅1998年美国消费者关于电子商务的投诉就比1997年增长了39%,因此,此项保留在网络环境下需要强化。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潜在的威胁可能在信息安全、网上欺诈和隐私权侵犯等方面,这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80年、1985年先后出版了“保护个人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方针”和“跨国界数据流宣言”。最近,又通过的“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部长宣言”制定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具体措施,还强调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合作。欧盟也于1999年10月25日颁布了保护网上有关个人资料的法令,并禁止向未提供充分隐私权保护的国家转移数据。但这些国际组织的规定毕竟有很强的地域局限性,要想扩大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协调和一致,WTO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出台迫在眉睫。
三、关于电子商务多边贸易规则的框架设想与原则建议
如前面所分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一些方面的不具体、不详尽。要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就有必要建立一套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规则。就此,目前有两种设想:一是建立独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协议》;二是在GATS下对电子商务进行主题谈判,达成《电子商务协议》。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较为可行。首先,GATS的基本原则框架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可继续沿用,只需对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和强化;其次,采取第二种途径工作量较少,可以参考和借鉴《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协议》,提高制定规则的效率;最后,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税收、金融、知识产权等多方面内容,采用第二种方法也有利于减少与现有协定的重复和冲突。按照此设想,我们将形成这样一个体系:由《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在内的所有服务部门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由《电子商务协议》规定各成员在电子商务市场开放中应承担的具体承诺义务和政府应遵守的电子商务管理规则。通过它们的协调和共同使用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制定电子商务规则提出了四个目标:效率、明确、公平和弹性。针对上述要求,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笔者对电子商务多边贸易协议原则的确立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市场准入
这是一成员服务提供者能否进入另一成员电子商务市场的关键,也是其他原则的前提。市场准入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各成员应确保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非歧视性原则的条件下能进入电子服务市场。第二,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非歧视性原则的条件下提供由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增的电子服务,除非该项服务已在承诺表中被排除。第二,市场准入仍应是具体承诺,成员可按合适的进度开放其电子商务市场。
(二)技术中性
这条原则旨在不因技术造成贸易歧视,保证各成员根据其意愿采取方式提供服务。这种中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各成员要保持对不同计算机技术的中立态度,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匙加密法以及生物技术鉴别法等,都不能厚此薄彼。另一层含义是各成员对不同通讯媒体也要保持中立态度,对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以及增值网络等不应当确定一种特定媒体,允许各种通讯媒体技术相互融合促进。
(三)认证与信息
这条原则是为了规范透明度并保证安全性。具体可以这样加以规范:首先,要求成员对信息不得有特殊认证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措施。另外,可将成员的信息分为必发、选发和密存三种内容。参照《欧盟电子商务宣言》,必发内容可包括服务提供者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机构和注册号等;技术信息如这类网络和服务的技术接口指标,对终端或其它设备的要求等;认证机构、认证号或许可证要求;所注册的与其从事的专业领域相关的职业协会、所获得的专业称号及有关的专业规则等。
电商的规则范文2
交换对象:关于意义的载体
意义交换从表面上看,是语形与语形的交换;实质上是语形与语义之间的交换。这与等价交换是同一个道理,表面上是使用价值交换,实际上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交换。对传播学来说,语形体现一般价值,语义体现意义价值。
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语言、非语言构成意义的语形。其中,语言包括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口头语言在表达生活世界的意义方面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非语言行为包括体态语言、空间关系等,体态语言对于下意识、无意识领域的意义表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伯德惠斯泰尔的《身势与语境》、艾克曼和弗瑞森的身势学理论,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这些理论,人们有意识地运用语言,而以无意识的方式表现非言语符码。
电子商务的意义交换,不可狭窄地理解为语言交换。实际上,通过视频进行的形象意义交换,对于个性化意义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人们经常感觉网上购物与现场购物相比,若有所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意义交换上的缺失。据爱德华·霍尔的研究,与阿拉伯人做生意,甚至连嗅觉都很重要。因此我们可以预见,未来电子商务将比现在更加注重非语言交流。多媒体在这里,不光涉及形式,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意义本身。
交换方向:关于语义的锚定
从意义的载体出发研究意义,还是从意义的赋予者出发研究意义,是接下来的选择。从经济学角度看,涉及的问题是意义交换原则中的交换方向。与等价交换从使用价值向一般价值的转化相比,等意义交换的交换方向,是将一般价值转换为意义价值。
传统符号学理论认为,语形与语义是完全无关的。语形是随意指定的,与所指无关;意义完全由言说的主体赋予。索绪尔和鲍德里亚在这方面的观点都比较极端。批评的意见指出,口头语言和视像语言就不符合这样的说法。斯图尔特认为,符号不是对真实事物的简单再现,而是人们出于传播和交流的需要,预先约定的有意义的假设。
如果加上语用的考虑,这种矛盾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话语理论,如维特根斯坦和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就非常强调对语言的实际使用。现象学倾向于以具体情景中的个性化体验,作为锚定价值的基准。后结构主义的德里达,坚决拒绝承认语言具有固定的意义,而坚信文本中存在多种具有替代性的意义,任何阐释都只能提供其中一种替代性的意义,倾向于根据语境来确定语义。
历史地看,语形在这里是一种寄托,是社会化理性价值的符号;语义作为意义的寄托,显示了个性化的趋向。按理说,单纯地锚定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鉴于这里谈的是意义交换,交换方向是将一般价值转换为意义价值,我们会更加注意个性化的锚定方向。在这方面,经济学中的期望理论,难得地与国际潮流接轨了一把。传播学这方面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信息接受理论,包括归因理论、社会判断理论和深思概率理论等。从个性化实践的角度看,现象学和后结构主义的观点,比较具有商业价值。不过我们不能过份强调解构的价值,毕竟大规模定制还是有别于定制的。
交换中介:
关于意义的结构与规则
表现在语形和语义间的意义矛盾,可以说是社会化与个性化矛盾的反映。矛盾的解决,有赖于意义结构和规则的建立。如果说等价交换是以一般等价物为中介进行的交换,等意义交换就是以元数据为中介的交换。这是新交换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语义分析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对语形的语义结构分析。语义结构成为语形与语义的转换通道,意义的交换就是在这里发生的。语义结构学是一门专门的学问,这里不展开,只强调一点,语义结构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数据,即关于数据的数据,也就是元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元数据就是意义交换的“货币”。与货币相反的是,它通向意义的个性化,元数据分析是语义分析标准化的基础。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义交换不是以语言符号为单位,而是以元数据为单位。元数据是意义本身的单位,EBMXL就属于这种元数据。在实践中,元数据方法在电子商务交换、知识管理和数据挖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商业价值。
规则被视为语形和语义间的联系纽带,话语受制于一定的规则,因为规则可以在人们进行个性化选择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社会稳定性。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的规则具有延展性和可变性。而在杰克逊和雅各布的观点中,规则被视为交流者在谈话过程中不断进行调和的产物。在实践中,可能并不像极端的后结构主义者如福柯所认为的那样,人们可以离开规则进行自由选择。在电子商务中,个性化选择与元数据标准化是相辅相成的,越是个性化,就越需要标准化,越是标准化,也就越有利于个性化。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交换价格:一词多义与一物多价
等价交换与等意义交换,同样表现为质的交换与量的交换两个方面。等意义交换中,相等的是意义价值,不等的是交换价值。从理论上说,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样的同一种商品,对不同的人完全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价值;表现在价格上,等意义交换必然表现出一物一价的特点,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均衡价格。
电商的规则范文3
人类曾经阅历了农业经济时期、工业经济时期,今天信息经济时期已经经到来。信息时期的显著特色是人们完整扭转了工业经济时期的出产、经营、糊口模式,大大缩短了人们在时间、空间、思惟、交换等方面的距离。“短距离”的信息经济是对于“长距离”的工业经济的扬弃以及“违叛”,也彻底否定了亚当.斯密创建的分工理论以及庞巴维克所提出的迂回经济理论,是现今网络经济发展的理论根据。
网络的终究目的便是缩短“距离。而这恰是咱们衡量、抉择是不是合适从事网络经济的独一标准以及前提,这便是咱们竭力提倡的距离经济理论。基于这1理论,对于于那些从工业经济时期过来的传统或者新兴产业,若能应用网络特征与优势,完整解决传统工业经济模式下的“距离”问题,就找到了商机以及赢利点,合适从事网络经济,也会有1个美妙的未来;基于这1理论,许多有先见之明的企业将会努力发掘出“距离”市场空白,寻觅到合适网络经济发展的有效市场;基于这1理论,令人们可以有效地预测或者评估1个网络、网站的经营状态以及存在价值。
2、距离经济理论与网络盈亏
当前,许多网络经营亏损已经是IT界以及经济界很关注的问题。尽管在第3次全世界信息浪潮的“网络牛市”推进下,良多网络公司取得了大批的投资或者上市融资胜利,但任何投资者不会永久追捧1个长时间亏损的公司。咱们用距离经济理论深入分析其缘由,没有找到“距离”市场,“距离”定位不明确,网络所提供的服务对于市场需求的刺激不强烈是根本缘由。举例来讲,某位欲投资1家网上服装商店,让咱们来分析1下它的可行性。在1般的物理空间,良多服装购买者其实不在意时间、空间距离的长短问题,反而他们更愿意去花费时间以及空间距离去选购。加上,服装的标准、因人而异等问题,这样就发生不了“距离”市场,所以1般不合适从事“网上服装店”投资。对于于许多正在经营普通门户网站、搜寻引擎的网络公司来讲,大部份经营不甚理想的主要缘由也是没有构成“距离”市场。新闻板块、搜寻引擎等内容千人一面,电视、报纸都能看到,没有创造与传统经济模式下不同的“距离”市场,没有真正解决传统经济模式下因“距离”问题而带来的需求,也未施展出网络的真正优势,造成为了市场对于其需求的可有可无,故不好经营。“距离的长短抉择着市场需求的大小。
3、距离经济理论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时期是网络经济时期真正到来的首要标志,为充实网络经济的内涵以及外延,许多网络公司都号称自己正在向电子商务进军。有迹象表明,至今很少有企业能够清晰地制订自己的电子商务规划。除了了外部客观因素以外,缺少明确的距离经济理论指点或者者说没有找到“距离”市场即市场需乞降切入点是最症结缘由。
试想,1个企业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距离”是其商业经营的主要障碍,若网络经营者并无发现这类“距离”市场(如与其他企业经营思惟的“距离”、信誉“距离”、产品运输的距离等),并且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距离”,则这类电子商务就显患上没有甚么价值。如:在没有信誉“距离”以及法律认证“距离”等存在的情况下,标准产品就比较合适在网上发展电子商务。
所以,电子商务的展开应从最合适网络经济特征的行业,即发生“距离”经济的市场开始;在没有前提时,咱们有必要努力发掘以及创造1种新的“距离”市场。
4、距离经济理论以及虚拟社区
电商的规则范文4
电信行业利用的技术都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这些新兴技术的更新换代非常快,由此产生的电信新业务也层出不穷。运营商要在如此激烈的环境中取胜,必须适应快速多变的复杂环境,反应迅速并能迅速占领自己的市场。那么运营商如何更好地应对与控制呢?模块化管理作为电信运营商的一个新的管理思想,将成为运营商一个有效的管理工具。我们可以依照电信特点,多方位、多层次、多视角地加以分析。
模块化管理的关键一步是进行模块化的设计。电信业务运营商在进行模块化设计时,首先要准确清晰地定义业务单元(即模块)的位置和界限,抽象出模块的结构、接口和标准三类标准化的设计规则:其次根据模块针对市场的特点与差异,进行非标准化的设计参数的制订。结合运营商所处的市场与技术环境以及用户的需求信息,电信运营企业的领导者可以从价值链、业务内容以及网络技术三个角度合理恰当地进行模块的设计,如图1所示,放在三个坐标轴中来考虑。
在三个坐标轴中定位模块设计规则
价值链坐标
从价值链的角度来看,电信运营商往往处于整个行业价值链中的一个环节或者同时处于几个环节中,进行模块化管理时需要从系统高度对模块所处的环节进行认真划分,位置确定下来之后才能准确把握模块与哪些环节协调和沟通。接下来进行模块标准化规则的设计,保证模块的独立性以及对于价值链的变化快速灵活地反应。
结构设计:参与价值链环节的电信运营商可以看作是完成特定功能的模块,模块的多少取决于价值链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到的电信运营商的选择方式。研究模块在价值链中的环节与功能,作为制订模块结构的基础。
接口设计:这里的接口负责与价值链上其他环节的交流与联系,因此对于整体运作起到很重要的纽带作用。除了要设计物资的传送之外,在电信的行业价值链中尤其要重视信息的传递和模块之间的资金结算问题,有关结算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都需要在接口中体现出来。
标准设计:标准简言之就是一系列指标或者规格,用以判断与其他模块性能进行比较的相对性以及是否与整体规则一致,是设计者从整个系统的高度着眼进行的。如模块进行的服务在价值链中的成本比较、利润率等。设计者从设计过程中可以了解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弱项或瓶颈。
依照价值链确定模块,需要了解和把握行业的发展趋向。同时价值链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存在着整合与转换,这在设计模块的规则和参数时需要综合来考虑,抓住其相对稳定的部分,收集相关信息制订模块的结构、标准和接口等标准化规则。
运营商在价值链的模块化管理中,还需要选择是以一个整体设计者的身份,还是以特定模块的制造者身份来进行战略决策。对于整体设计者来说,优势来自于吸引模块设计者遵循其设计的规则,而且设计者能控制整条价值链的运行。当然运作成功的关键,决定于整体设计者进行的设计是否恰当。中国移动“移动梦网”的成功,就在于它从增值业务价值链中整体设计者角度出发,与众多加盟内容和应用服务提供商、网络设备与应用软件提供商以及终端厂商联手,使他们与其设计规则一致,在网络平台上把各模块连接整合成功。而作为模块制造者,优势在于设计时可以把握设计标准和特定模块市场的优先控制,在其模块市场中具有专业和强劲的竞争能力。
业务坐标
电信业务的种类繁多,2003年4月份我国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各种业务从基础业务到增值业务都作了明确界定。基础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每类分别有四种和七种详细的业务界定;增值电信业务也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并都作了详细描述。面对这些众多复杂的业务种类,电信经营商要灵活准确地把握十分困难。因此需要依照以下步骤,进行业务模块的标准化规则设计。
结构设计:把整个业务流程作为系统并对系统进行分析,按照业务类型和性质划分各模块,然后对模块要完成的功能进行明确的说明,作为模块的体系结构。
接口设计:指模块与其他模块之间相互传递的技术参数、用户标识,以及业务的中间结果,包括信息内容、信息载体、资金流等。
标准设计:需要确定该模块的质量检测参数与执行评价等一些指标,看其与系统设计的功能及步骤是否一致。
以最近兴起的小区广播为例,完成这项业务涉及到以下几个不同功能的模块:一是系统集成商提供给移动运营商小区广播系统,二是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给移动运营商广播的内容,三是移动运营商将信息广播给用户。其中第二和第三个模块多次重复,这三个模块与业务参与者的关系如图2所示。模块二的接口是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由移动运营商接收的文本/图像/视频信息,另外还有结算方式与资金流转等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模块三的接口是由移动运营商发出用户接收的广播信息以及小区范围与用户状态等参数(如图二)。
小区广播业务模块划分
模块的标准化规则制订好之后,按照不同的细分市场以及营销特点可以建立不同的非标准化参数,应用于不同的市场。例如模块二针对不同的内容/服务提供商制订不同的价格和模块执行次数,模块三针对不同小区的用户进行不同内容的发送广播等。这些都是不影响模块本身的非标准化信息,对于灵活应对各种细分市场大有益处。
目前电信业务中还存在的问题是内容生产和包装环节工作非常分散,工作流程不确定,不能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另外外包业务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从整体高度来进行业务模块设计时,为保证专注的模块业务完成的高效性,充分利用其他优势,可以将部分业务实行外包。
网络与技术坐标
之所以要把网络技术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模块设计考虑,是由于电信企业的业务无一不是和技术结合,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与协议实现的。因此进行模块设计时,必须包括该模块技术上的标准化规则。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对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即通过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的说明包括三种技术实现,即GSM移动通信、CDMA移动通信和第三代移动通信,其中前两种尽管采用的技术和协议不同,但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相同。众所周知,中国联通同时运行GSM和CDMA两种网,它进行的各种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都要建立在两个不同的网络基础上,因此需要在设定的模块和模块规则中加以体现。
在网络技术上进行的结构、接口和标准的设计依照模块的技术要求和实现方式,并联系与其他模块所处层次的网络协议或技术的接口参数。由于在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上都已采用模块化设计,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模块的结构和接口等设计的应用已经较成熟,因此技术坐标中模块标准化设计的工作比较容易完成。新一代电信网的趋势是以IP为基础、基于统一协议的分组化网络,支持各种业务(话音、视频、数据、无线移动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系架构和标准接口。其网络系统的设计将采用分层的、标准化接口的模块化设计。而且所有的通信方式底层技术完全一样,这将成为电信运营商进行模块化管理的推动力和技术基础。
在三维坐标轴中多方位确立的模块具有立体性:充分适应电信运营的特点。管理者可以从技术、内容、市场三个坐标中多角度、多层次地划分模块,也可以对同一个既定模块从三方面来进行标准化规则和非标准化参数的设计。如果模块的划分和信息的归纳分离是恰当的,就为进一步管理与执行奠定了正确坚实的基础。模块执行层面的进展同样需要设计者与员工的积极配合。
模块化管理提速电信业发展
引进模块化管理可以降低电信运营商的总成本,从整体上提高运营商的工作绩效与利润。模块化管理对于电信运营商面对创新、灵活性和高速度等进行控制有很大帮助。
首先,有利于管理者从系统的高度来把握价值链的构成与趋势。把服务的整体系统进行模块化设计后,自然会抓住主要业务单元进行抽象,相关价值链的各环节就可一目了然。
其次,可以增加公司应对和部署各种业务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加快经营者的反应能力。由于各模块的内部规则是标准化的,新业务的形成有的只需改变一下模块单元的接口然后重新整合即可。模块化推进了创新的速度,使得公司领导者对竞争者的行为和市场的变化作出反应的时间大大缩短,这在日益激烈的电信竞争环境下尤其重要。
同时,模块化管理适应新一代电信网络的发展要求,与网络的模块化设计遥相呼应。形成这样的管理方式,可以辅助电信经营者充分应对未来的变化和网络技术的推进,以稳定发展来迎接不断加快的网络技术更新浪潮。
最后,有利于细分经营者面对的电信市场。可以对各种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用户市场作进一步规划,通过改变非标准化的参数来适用于不同的市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模块设计的工具使管理者更为准确及时地了解细分市场的动态信息,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
电商的规则范文5
“网络中立性”是一种怎样的规则?它的设立到底是对是错?
来之不易的结果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大选期间就做出了“支持互联网中立性”的承诺。就任后,他将维护网络中立性作为其科技政策上的重要议题。但自从这一议题现身以来,就不断惹来非议且始终未见结果。
大半年过去了,拨开云雾,“网络中立性”规则终见天日。
今年10月23日,FCC宣布将在两天后就是否设立“网络中立性”规则做出投票表决。25日,人们终于等到了结果――设立“网络中立性”规则的议案获全票通过。
FCC表示,下一步行动是积极起草这一规则的细则,并计划在明年夏季投票决定是否实施这些细则。
这一新规则将禁止Verizon、AT&T等互联网运营商对其网络上运营的某些服务或者内容进行限制,力求做到互联网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完全失去了对网络的监管权力。FCC主席朱利叶斯•杰纳楚斯基(Julius Genachowski)表示:“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操作透明化。”
当然,这一议案的通过不可避免地引来了针锋相对的口水战。
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Vint Cerf)致函FCC,表示了对该规定的支持。瑟夫说:“世界需要一个公平的互联网环境以确保创新和网络规模增长。”同时,谷歌、Facebook等重要的互联网公司也对“网络中立性”规定表示极大的支持。
而美国移动运营商Verizon的CEO伊万•斯坦伯格(Ivan Seidenberg)无法再忍受谷歌等企业的行为,他站出来指责:“这些支持网络中立性的人士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那么,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为私利还是为大众
“网络中立性”新规禁止网络运营商对网络上的一些合法服务或应用进行不公平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限制应用就是VoIP和视频服务。
VoIP俗称网络电话,这可是电话运营商极为憎恶的应用。一旦VoIP得以普及,本来就不断走低的语音业务利润将会被进一步侵蚀。
不久前,谷歌的VoIP应用――Google Voice被苹果公司轰出了它的在线商店App Store。许多业内人士便分析此举是由AT&T在背后指使,意在维护自身的语音业务。
今年10月,AT&T最终宣布批准了iPhone在其3G网络上运行VoIP程序。这被看做是在双方独家销售合同即将到期而iPhone为AT&T带来巨大价值的背景下,AT&T的无奈之举。此前,苹果用户只允许在Wi-Fi网络中使用VoIP应用。可以看出,VoIP处境极其危险,随时都有可能被运营商挡在网络之外。
此外,许多网络运营商都提供视频服务或投资视频服务公司。他们可以轻易地通过限制其他视频服务网络速度等方式,促进自身视频业务的发展。
从这一角度来说,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公司在支持“网络中立性”新规的同时,也获得了保障自身业务发展的“免死金牌”。
伊万•斯坦伯格斥责支持网络中立性的人士顶着维护公平、公正的大帽子,私下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斥责者又有何更“正义”的理由呢?
斯坦伯格认为,如果网络运营商失去了对网络流量的控制,就会造成网络带宽被无用的应用占据而白白浪费。他以远程医疗应用举例道:“Verizon等公司需要能够对数据包进行优先排序,医疗健康数据应该优先于电子邮件或垃圾邮件发送,以确保能迅速通过网络传输。但如果FCC实施严格监管规定,运营商可能会被禁止对网络流量进行优先排序,那么这些医疗服务就不能得到保证。”
而其他一些主要宽带运营商也都反对网络中立性。他们认为,如果实施“网络中立性”新规,将会严重降低他们的投资回报率,减少运营商对网络的投资热情,从而扼杀创新。
斯坦伯格表示,新业务模式可能会导致网络运营商开始销售不同级别的服务。他说:“如果不能提供这种服务,FCC就等于断绝了网络运营商获得投资回报的能力。”
将步《1996年电信法》后尘?
“如果新规倾向于互联网行业的某一部分,那么其政策影响就会如同美国《1996年电信法》颁布之后的情况。”斯坦伯格将现实与历史相联系,使公众对“网络中立性”新规的正确性产生了质疑。
1996年,为了给电信市场(当时主要是固定电话市场)引入竞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通话费用,《1996年电信法》应运而生。该部法案放开了对电信市场的限制,允许经营长话业务的公司与经营本地市话业务的公司、有线电视公司与电信公司能够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
随后,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市场迎来了大规模的涌入者。据统计,1998年到2000年,仅国际电话服务经营许可证,FCC就颁发了700多份。
为了创造完全竞争的环境,《1996年电信法》仅制定了进入者的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对进入的电信公司的运营能力进行规定和考核,导致很多电信运营公司并不具备提供良好服务的能力。
劣质的服务质量使用户对新兴电信公司失去信心,转而投入传统电信公司的怀抱。大量类似事件的发生,削弱了新进入者的力量,无形中加强了传统电信公司的垄断力度。
固话行业是一个追求规模经济的行业,新增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很低。这一经济特性促使强势的传统运营商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加剧了对弱小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
于是,原本是使市场开放的一项政策却造成了更加垄断的市场局面。美国哥伦比亚电信信息研究所的研究表明,被管制的电信产业各部门的市场集中度在1980年早期为高度集中――HHI(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3500;到1983年~1984年,AT&T分拆后总体集中度逐步下降;1996年被管制的电信产业的HHI处于历史最低点,一度低于1800,属于适度集中市场;而在1996年放松管制的电信法颁布之后,HHI再度升高,一度高于2000。
《1996年电信法》和“网络中立性”新规看似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为了引入竞争,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1996年电信法》打破了政策壁垒,而“网络中立性”新规是通过立法来打破运营商建立的壁垒;《1996年电信法》的设立,让低质的运营商进入了固话市场,扰乱了竞争秩序,而在电信运营商看来,“网络中立性”新规一方面试图让一些无用的应用来霸占带宽,降低必要服务的传输速度,另一方面,剥夺了电信运营商的收益,使得他们对升级网络带宽、提高服务质量失去热情。
电商的规则范文6
你治你的,我上我的。
被央视315曝光串通恶意扣取手机用户费用的网秦,受到工信部、运营商、设备商的惩罚,5月5日,网秦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只是当日跌破发行价,然后一路下跌。
这件事突出反映了当前移动互联网治理失信问题的严峻局面。
移动互联网商业未来的发展,明显朝着“平台+API+应用”的方向演进。由原来的运营商主导,变为加入大量良莠不一的应用开发者后,随着吸费、恶意软件频频曝光,信用开始变成一个突出问题。维护信用成为整个产业链面临的任务,第三方开发者最终会认识到,想发财先要讲规则。
一、不讲规则的种种现象
1、吸费应用
第一种情况,是在手机中植入扣费代码。
“给你米”?Geinimi)后门程序,借游戏“超级猴子跳”的名义诱使用户下载安装,程序启动后,会自动联网,在用户不知不觉中,从“给你米”网站中下载其它软件至手机上,通过恶意推广,消耗用户的流量费用。第二种情况是SP扣费。
正常情况下,扣费需经运营商短信确认。如果是SP推出吸费应用,为了绕过运营商的短信确认,SP会将确认短信拦截。如果你平时发短信给运营商的客服短信号码(移动的10086或联通的10010),而收不到回复短信,手机多半已被做了这种手脚。
第三种情况,应用程序吸费。
未经平台审核的一些第三方应用程序,经常有吸费行为。
2、恶意软件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手机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手机上的杀毒软件商,不经用户同意,相互恶意卸载对方的软件。
3、强迫收费
例如,不经提示,或虽有提示,但提示带有误导性,导致用户发送短信,联网,扣费。
又如,用户不交费,就不断提醒,用近乎“骚扰”的方式,强迫用户接受服务。
4、远程控制
某款手机助手软件,接管了用户底层的短信接口后,就会偷偷对外发送短信。每条让用户损失1、2元钱。“扣费鼠”恶意程序就是这样。
5、泄露信息
数据收集公司Rapleaf,能够将用户数据库与应用软件的信息连接起来,以便于广告商根据这些信息建立用户档案。
二、破坏规矩,抑或没有规矩?
1、规则滞后于新情况
一是由平台与应用分离带来的新问题。
移动互联网出现移动平台与移动应用分离时,平台对规范应用,提高应用的信任环境,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关游戏规则并不明确。从实际情况看,苹果的应用商店管得比较严一些,移动应用程序的失信行为就稍微收敛一些;而谷歌安卓系统管得松一些,吸费的就多。因此,加强平台对于应用的审核机制,应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平台与应用串通的问题。在网秦与飞流的案例中,手机平台服务(杀毒服务)与应用服务(下载服务)形成了一家人演双簧的情况,规则应明确规定裁判员不能充当运动员。杀毒软件领域已不止一次出现这类问题,抓住了应严惩,以刹此风。
应依据网络中立原则,确立平台对应用提供中立服务的游戏规则。在此基础上,确定平台维护公平竞争的“裁判员”的责任。
二是个人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带来的新问题。
随着定位和数据分析技术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将趋向个性化和精准服务,由此带来两难问题。一方面,个性化服务需要个人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开发,可以有效降低消费者的决策成本,提高消费者的体验;另一方面,在现有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成熟条件下,应强调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最终的游戏规则,应是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并本着向前看的精神调整游戏规则。
2、有规则不遵守
如果说没有规则,游戏出格,还可“下不为例”。可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出现的问题,有些属于有规则不遵守。
例如,工信部要求互联网企业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央视315曝光的手机软件,还强行卸载手机已有的杀毒软件,属于情况恶劣。
又如,去年网秦曾因未按中国移动要求明确提示资费,按三类违约扣除信用积分30分。但网秦仍持续采取骚扰式收费,可谓屡教不改。
然而,有关各方,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显然并没有到位。央视315曝光后,本来合作伙伴诺基亚将网秦应用软件全部下架。但网秦在F1/A文件中透露,诺基亚Ovi商店已经恢复安装网秦应用软件。不仅如此,网秦还否认了其与三家运营商合约关系终止的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已经有不止一家公司,把采取“流氓”(软件)手段当作上市跳板,达到目的后再“从良”。此风不可涨。因为一旦企业把破坏规则当作上市手段,形成“商业模式”,移动互联网的秩序就会受到根本性的破坏。这同时反映出,我们对破坏规则的惩罚力度,不足以抵消企业从破坏规则中得到的好处,这会向企业发出错误信号,使其争相向信用底线、向行业秩序发起一波一波的挑战。
三、把好行业自律这道关
从现在有限的实践中,我们可以试着归纳一些行业游戏规则,对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中的信用秩序形成,发挥正面作用。
1、运营商出面,切断失信行为利益链条中的核心利益环节。
在网秦的上市投资研报分析中可以看出,它的商业模式弱点在于过度依赖运营商。网秦提交SEC文件显示,2008年及2009年,网秦几乎所有营收均通过电信运营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获得,2010年超过一半营收来自上述渠道。既然如此,运营商对网秦这样的企业是有制约力的。让网秦这样的企业讲诚信,运营商可以承担一定社会责任。
2、平台企业出面,加强应用程序审核。
一是利用有信誉的第三方市场,对市场内的应用软件严格把关。例如,谷歌官方电子市场(Google Market)有审核,使扣费程序难以通过。
二是利用应用程序商店等渠道,加强对库内应用程序恶意代码的检测,控制上传吸费应用。
三是利用开发平台加强审核。例如苹果的做法。又如,Facebook要求现在应用软件必须告诉用户他们要访问的信息是哪些;对泄露用户信息独立开发者发出警告。
3、通过行业自律来约束个别企业。
例如Frost&Sullivan中国首席顾问王煜全透露,他参与的开放应用联盟正在酝酿搞一个信用共享机制,发现一家作者有这方面的问题,行业内联合抵制。
4、采取技术手段,防范未然。
例如,OPhone在开源的基础上,采取一种安全把控之后的开放,这样给用户的保障更好一些。
又如,Facebook为防止隐私外泄,增加了两项新的技术措施:一是当用户使用公共电脑登录时,可索取临时密码;二是能够远程检查用户的帐户是否在其他地方被访问过。
此外,手机安全厂商也可以加快技术开发,采用云杀毒等先进方式保护用户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