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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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问题

劳动经济问题范文1

【关键词】现代农业 新型农业劳动力 农业零工劳动 农业收益 技术进步

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经营方式正由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方式逐渐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经营方式转变,这也是我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结果。农业经营方式的这种巨大转变必然会引起农业劳动力方面的变化,现有的农业劳动力供给情况也越来越不能满足这种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一、农业现代化及其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

(一)两种类型的农业劳动力

在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时不妨以经营种植业的家庭农场作为研究对象。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要求其经营者必须具有一定知识、懂得现代技术、同时要善于经营管理,这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好坏至关重要。其次,要分析家庭农场在经营活动中对短期雇佣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在分析中,暂且把家庭农场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要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二是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笔者在对安徽省宿州市的家庭农场的实地调研中发现,这两种家庭农场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是完全不同的。在粮食作物(的种植中,现代大型农业机械能够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极大地解放了人力。家庭农场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仅需在作物收获和销售时短暂雇佣少量劳动力。与之不同的是无论是蔬菜、瓜果还是花卉种植,在其栽种、管理、收获的整个过程中均需要大量人力,经营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就必须雇佣大量劳动力。

(二)对农业雇工劳动的需求特点

种植经济作物对农业雇工的需求虽然较多但极不稳定[7],总结其特点主要有:一是对雇工需求的临时性。二是农业雇工多为当地村民,且以50岁上下的留守妇女为多,男性劳力很少。三是农业雇工劳动强度相对较大且工资较低。相对于外出务工或其他工作,农业雇工无论是在劳动强度还是工资水平上都处于明显的劣势。

二、农业劳动力供给的现状与问题

(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不断的向城市转移进入到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就业。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继续提高,还会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业劳动力还会继续减少。

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一个具有高度筛选性的转移过程,外出务工或者经商的都是一些相对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3]。我国农业劳动力所呈现出严重的老龄化和女性化特点,且文化水平低普遍较低,年轻农业劳动力甚少,且年轻一代大都不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

(二)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劳动力质量的下降。我国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是一个具有高度筛选性的转移过程,转移的结果便是大多数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转移到非农业部门,留守农村的多是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且以女性为主的劳动力,农村留守劳动力质量下降严重[3]。这样低质量的农业劳动力是根本无法满足现代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需求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2.农业后继者缺乏。农村的年青一代大多没有再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劳动力,同时也需要大量的农业零工劳动。组成这种农业零工劳动的主要是较年长(50~60岁)的女性农业劳动为主,倘若再过几年,这一批农业劳动力均已老去无法再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农业中所需的零工劳动又将从哪里来寻找?

三、改善农业劳动力供给,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引导农地流转集中,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在我国,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生产要素由于过多的人口被极大的分散了,农业的比较收益低相当一部分原因农户经营土地面积过小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发展现代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使农业成为一个更有吸引力的就业领域是解决农业劳动力问题的最根本途径。

(二)农业技术进步

劳动节约型技术为农业的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加之土地单产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农业也才能成为更有吸引力的产业农业,农业工资以及农业经营收益才能得到快速提高。此外,技术进步实现的对人力劳动的替代,将会减小农业零工劳动的需求。

(三)建立起更为广泛的劳动力流动机制

这种农业劳动力的流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农村不同区域间的劳动力流动,第二是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

除以上所讲的几点外: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对农民的职业教育;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对改善农业劳动力供给也是相当重要的。

四、结语

要实现农业现代化最关键的还是要有足够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业劳动力和足够的农业零工劳动。我国在经历了长时期的劳动力非均质转移之后农业劳动力出现了数量减少、结构劣化、后继乏人的严重问题,对我国农业安全造成了威胁。实施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对于吸引高素质劳动力从事农业经营尤其关键,此外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对于解决农业劳动力不足也十分重要,农业是弱质产业但更是基础产业,在经济发展到这个程度时也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总之,保障农业劳动力供给对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非常关键,但涉及范围之广、之复杂还需更为细致的研究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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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礼信.对农民务农或务工行为选择的实证分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4):83-85.

劳动经济问题范文2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性质;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03-01

经济补偿金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找工作期间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但是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经济补偿金在各国和地区的称谓并不一致。有“资遣费”、“辞退补偿金”(法国《劳动法典》)、“解职金”。(称为俄罗斯《劳动法典》)、“离职补贴”、“解雇费”和“经济补偿”。我国香港地区《雇佣条例》称经济补偿金为“遣散费”,我国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称经济补偿金为“解雇赔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1、贡献补偿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也有学者以劳动贡献补偿说为核心,进一步提出:“从理论上说,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应当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其中“劳动贡献的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为有过错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

2、法定违约金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朱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按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责任形式,补偿金的支付要以单位违约作为前提。

3、社会保障说。该学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按社会保障说的逻辑,经济补偿金可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实际上可以归入失业救济金。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法律规定

与《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依照新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所有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等情况,用人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时间点。《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在办理交接时支付。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往往立马走人,不去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法律思考

尽管《劳动合同法》就经济补偿金较之目前现行规定,统一了我国各地方立法的标准,变化明显。但是相关规定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以及困惑,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研究。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没有界定清楚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一开始就是以扩大经济补偿金范围作为基本考虑,忽视了其他理论的合理性。社会保障说所倡导的将经济补偿金导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与失业救济金合并的思路从理论上讲,其实有相当的合理性。失业救济金形式可以使企业摆脱劳动合同解除带来的经济压力,将缴费义务社会化,这很可能是我国今后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经济补偿金的上下限问题

对经济补偿金上下限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比较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在该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从立法本意看,人为地将劳动者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两类并以三倍为限制约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其目的无非是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但是客观上却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和下限作出明确规定。

(三)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的困惑

劳动法设定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本身是对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以解决劳动者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来源问题,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的立法原则,彰现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尊重;但是,我们在给予劳动者法定帮助的情形下,国家仍然要求劳动者纳税,理论上有冲突。正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依旧没有改变这现状。因此,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应当朝着广覆盖、低标准的方向发展。

劳动经济问题范文3

一、辽西北十个经济欠发达县(市)农村劳动力状况

作为全省的农业大县,多年来辽西北十个经济欠发达县(市)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2005年十个县总人口达544.2万人,其中乡村人口463.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85.23%,比2000年“五普”的83%还提高了2.23个百分点。共有8个县乡村人口超过人口总数的80%,其中朝阳县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最高达到95.2%,即使乡村人口比重较低的北票市和凌源市也分别达到69%和78.2%,明显高于全国63.78%和辽宁省43.5%的平均水平。2005年十个县(市)有农村劳动力330万人左右,按照户籍人口估算,农村富余劳动力大约在150万人左右。2005年,辽西北十个县(市)劳务输出超过65万人次,在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不到1/10,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更少,不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5%。

近年来,辽西北十个县(市)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外出打工已经成为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重要方式。据调查,十个县(市)约有1/3的农村家庭有劳动力外出打工。这些外出打工人员的收入已经占到家庭总收入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

外出务工者以年轻的男性为主;在本乡以外就业的比例超过在本乡内就业的比例;省内就业的比例高于省外就业的比例;外出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农村劳动力整体水平;外出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和餐饮服务三个行业中就业。事实说明,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是富裕农民的有效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十个县(市)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多为自发的、无序流动,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的比例不足20%,因此目前大部分县的打工经济没有形成规模效益。由于缺乏组织,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多数从事的是脏、累、苦的工作,劳动报酬较低,还要经常遭白[;居所工作不稳定;约有43%的外出务工者有过工资被拖欠的经历。

同时,这十个县(市)对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不够:其一是接受培训的人少,不足转移就业劳动力的1/10;其二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技能培训不够。

二、辽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多,而就业机会相对减少。人均耕地面积锐减是造成农村富余劳动力激增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劳动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标准,辽西北农村中约有40%~47%的劳动力属于富余劳动力。因此,这一地区的农村存在相当规模的“隐性失业”。

造成农业劳动力就业机会减少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城镇下岗职工的增加,留给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减少。

目前,这十个县(市)农村约有160~170万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今后这一地区如仍保持10%左右的人口出生率,其劳动年龄人口及劳动力供给仍将呈上升趋势。而农村劳动力过剩,人力资源闲置,将很大程度地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

2.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较低。目前,十个县(市)的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五普”数据显示,辽西北十个县(市)文盲人口占6岁及6岁以上人口的6.88%,文盲率为9.11%,比全省文盲率5.79%高3.3个百分点。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十个县(市)农村女性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在小学及文盲、半文盲人口中,女性的比例均大大超过男性。

由于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低,根本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需要,严重地制约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也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成为困难。由此,还可能累及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周而复始将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辽西北地区广大农村劳动力迫切需要实现由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转变。

3.辽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就业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性较差,制约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民增收。目前辽西北十个县(市)三次产业的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2005年辽西北十个县(市)实现生产总值2821894万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053531万元,占37.3%;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987688万元,占35.0%;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781575万元,占27.7%。而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占全部乡村从业人员的66.11%,所占比重过大;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对该地区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不明显,容纳就业水平低。同时,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持续减弱。

4.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大多处于无序状态,跨省流动的数量少,劳务产业没有形成规模。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辽西北十个县(市)农村转移劳动力中80%以上是省内流动,而跨省流动的人数较少。

同时,一些领导干部单纯强调招商引资、上项目,而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就业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得力,劳务输出没有形成规模效益。

三、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建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富裕农民,就必须减少农民。

已有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流动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约为16%~20%;并且实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及家庭从流动中也获得了相当的收益。保守的估计,2005年辽西北十个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0年增加的1700元中,因劳动力输出所得超过20%。假设目前辽西北地区转移劳动力的数量能达到60万人,每年外出打工积累下的收入保守估计可达到或超过15个亿,这个数字还是比较可观的。可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着力解决辽西北十个县(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就是抓住了解决这一地区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创新制度,改革一切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的体制和制度。

一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拆除城乡壁垒,给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议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登记的基本条件,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的户口迁移门槛。

二是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可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转移劳动力抵抗就业风险的能力。

三是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农民进城,可以出售、转让土地的经营权,保持自己土地资产的收益权,以便将来在城市遇到就业、养老等困难时能后顾无忧。

四是规范企业用工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力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和机制,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凡是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2.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转移劳动力的培训,促使其从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转变。从我们的调研来看,广大农民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在组织外出务工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更好的服务。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辽西北十个县(市)有规模、高质量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远远不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5%。

针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富余劳动力培训的实际,我们认为当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通过宣传引导,启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需求。启动培训需求是促进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待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前提。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政策,及时提供农村劳动力培训咨询、中介服务,介绍农村劳动力培训成功典范,报道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就业的先进事迹。改变部分农村人口中存在的依赖懒惰思想,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要我做”为“我要做”。

第二,逐步建立适合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新体系。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应当采取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促增收,走对外输出与就地转移并举之路。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培训基地实施、职能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

对农村劳动力的就地或异地的转移前培训,可以由三条线进行:

一是教育系统开展培训。主要对象是农村劳动力中初中毕业生,按照非农产业的工种要求和培训对象的求职需要,本着学以致用、教学内容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和时间,培训形式有短期脱产培训、也有较长时间脱产或不脱产的学历教育。

二是劳动部门开展的培训。县(市)劳动部门利用所辖的就业培训中心或依托各类职业学校,建立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实行培训、技能鉴定、劳务输出一条龙服务。通过培训,使农村劳动力,每人都能掌握1~2项专业技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社会力量开展的培训。这是对政府部门培训工作的有益补充。应当注重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使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可以根据用工需求和自己的兴趣爱好,自费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级技术工种、烹调、家电维修、汽车修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培训班,经考试合格拿到结业证、技术等级证后,实现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应当鼓励私人或非国有机构投资于辽西北地区的农业中专和农村职高,通过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劳动经济问题范文4

一、安排在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指街、镇办的厂、社和房屋修缮队)的人员,都作正式就业,今后不再作为招工对象,也不享受顶职。

二、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发展需要增加人员时,由街、镇提出意见,经区革委会批准后,在本辖区范围内招收,由区劳动科办理录用手续。

三、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或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调动工作的,在本市范围内,由区和区之间协商解决。跨地区调动的,按市劳动局(79)136号文件精神,经调出调进单位协商同意后,由市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

四、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经区革委会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退休(包括退养)。职工退休后子女顶职问题,可参照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由区劳动科、工会负责审批。需要招收外地、农村子女的,由所在区劳动科集中后,报市劳动局办理。

退休金和保养费标准,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由各区自行确定。经营情况好的可按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执行。

五、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要贯彻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能搞计件工资、拆帐分成、工分制等分配形式的,就不搞或少搞计时工资。凡执行计时工资的单位,其标准可参照市、区属集体企业计时工资标准执行。对于经营好、积累多的企业,可略高于这一标准;经营效果差和亏损单位,也可低于这一标准。具体标准均由区革委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

劳动经济问题范文5

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已移交地方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未纳入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统筹的有关手续。

二、职工个人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在参加统筹时一次缴清。

三、企业可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以下简称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6年4月以来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前企业应缴纳的费用实行挂帐处理。具体缴拨办法可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1996〕38号)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政府1998年2号令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包括补缴的费用)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五、1998年9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项目及水平按照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的原则,采取统筹与企业分担的办法,即扣除非统筹项目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高于590元的,按590元在统筹基金中列支,低于590元的,按实际水平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上述590元的标准,包含97、98年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

六、1998年9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照市政府1998年2号令及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劳动经济问题范文6

[关键词] 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提升途径

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能力低弱,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瓶颈”。如何提高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能力,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为此,我们针对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问题,提出相关提升途径。

一、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能力面临的突出问题

1.人力资本整体素质较低。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的绝对水平较低,技能较弱。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年限为7.6年,低于初中毕业水平;近80%的劳动力没有专门技能,14%的劳动力掌握了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技能,2.8%的劳动力掌握驾驶技术,3.2%的劳动力掌握农业技术。此外,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除了许多青壮年劳动力仍是文盲半文盲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低龄者过早进入从业状态,这将意味着新一代文盲半文盲的形成。低素质的农村劳动力不能适应当前城市企业技术升级的现实需要,已经成为自身外出就业的限制性因素。

2.农村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低。无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输出,使得农民外出务工盲目性、随意性很大。外出农民工中大部分是自发的、分散的,而且没有经过基本的职业技能培训。许多要靠亲友介绍工作,离开了亲友,他们很难得到有效的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甚至在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其他原因时直接返回农村。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就业条件和福利待遇基本由劳动力市场自发调节,工会组织和政府的干预基本上微不足道,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多数在城市干的是体力活,普遍存在劳动时间长,工资报酬低,劳动条件差,节假日、休息日少的现象,而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3.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滞后。目前,河北省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都还处在初级阶段,从硬件建设到软件师资,再到服务和培训内容上都相当滞后。在就业服务方面,尚未完成驻各大城市劳务输出办事机构、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和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难以及时搜集市场对劳动力的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不能准确了解市场需求,不能与就业相对接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总之,还没有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体系建设。

二、提高劳动力外出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1.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城乡分割的各种体制和政策。逐步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建立竞争公平、运行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依靠竞争性的市场传递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产业之间的供求状况和信号,引导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有序流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就业政策。加大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逐步消除依附于户籍关系上的各种差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和调控和保障就业者权益的规章和制度体系。

2.建立与完善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竞争能力。在培训计划上,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方案。在培训渠道,要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充分调动行业、龙头企业、用人单位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按需实施,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计划性和实效性。地方政府应直接介入本地区民工的培训投资,制定地方法规,使招工企业的岗位培训和民工个人在培训市场上选择受训相结合,鼓励民间中介和教育机构的发展,以保持民工培训市场的竞争性而非政府垄断性,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投入机制。通过认定一批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采取定向、订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劳动力转移输出。

3.建立就业信息服务体系,降低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寻访成本。强化就业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立就业调查和失业预警体系,设立固定观测点,对就业状况定期进行深层次的调查、跟踪分析,分析全省、各市及各劳动力市场变动情况;对特殊地区、特殊行业,以及其他特殊就业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典型调查;通过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报送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公布。建立社会化、高效率的区域性劳动力信息服务中心、信息传导机制,形成就业信息网络。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网软硬件建设,完善城市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并通过互联网将这些信息及时传递到农村,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降低农民的工作搜寻成本。

4.加强农村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存量。加大对农村教育投资的倾斜,普及扫盲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建立科学有效的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努力提高高中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并逐步走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应强调多种形式,包括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非正规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成人教育体系,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

5.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畅通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渠道。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管理,重点培育一批劳务输出基地区县,实行基地、培训、输出、管理、服务相结合,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有效性和组织化程度。同时,构建劳动力组织输出系统,调查和掌握市场劳务需求信息,并根据信息组织资源地的劳动力开展岗位培训,有组织、有规模、有订单、有目的地输出劳务,实现“从自由型向组织型,分散型向规模型,季节型向常年型,流动型向相对稳定型”转变。鼓励和扶持劳务输出组织发展。

参考文献:

[1]史清华卓建伟郑龙真:农民外出就业及遭遇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