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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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方法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1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准绳,紧紧围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这个中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治理、规范建委系统行政执法和建设工程执行法定程序为重点,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为核心,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手段,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全面提高,使全县建委系统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整改内容

通过前段时间认真自查,综合人大反馈的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梳理后,共有26条,涉及6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整改:

1、对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不够。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到位,个别工作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精,掌握的不够,理解有偏颇,不能灵活运用,在执法中有偏差现象。

2、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意识不够强。在执法中存有执法不严格的现象,没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特别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缺少管理艺术,缺少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少数队员的特权意识较为严重,不尊重管理对象的人格和尊严,且有以罚代管的现象。

3、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差。没有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缺少事前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的意识。存有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和收人情费及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4、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小。对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跟不上,相当一部分工程不纳入建筑市场管理,不按规定程序报建,不申请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对建设部门的管理置之不理。

5、重点工程、招商工程和教育工程不接受或逃避监管,留下了质量和安全隐患。

6、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小且有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

三、整改时间和步骤

1、动员部署

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8日

召开建委系统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再次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一法两条例”检查评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撑握“一法两条例”,贯彻落实好“一法两条例”的紧迫感和压力感。

2、集中整改

2004年11月19日-2005年元月31日

把人大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对号入座,明确责任,分解到人。对个案线索认真调查,决不好姑息迁就,要结合实际,限定时间,彻底整改。

3、建章立制

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0日

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量化任务。

4、总结检查

2005年2月11日-2005年3月10日

总结整改情况,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对“一法两条例”等建设法规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首先对建委内部人员深入开展“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短期培训、专家讲课后分类型进行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其次,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有关人员参加“一法两条例”学习讲座,请领导同志、法律工作者讲话、讲课,以便争取各方面对建设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大执法力度,治理建筑市场。以“一法两条例”为武器,依法对包括招商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管。首先反复宣传“一法两条例”,帮助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高自律意识,把执法监察的重心由事后查处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努力把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从源头上把好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对外省、外地来我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三,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妥善解决施工许可滞后的问题,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持相关手续到建委申请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凡手续不齐全的工程项目绝不允许开工建设;第四,专项整治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强化分包工程管理,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建设;第五,加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加强安全事故月报制度,继续开展工程项目大检查,狠抓几个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严历打击。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2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以是否利用法定的证据方法并且是否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为标准,将诉讼证明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所谓严格证明,是指利用法定的证据方法并且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所进行的证明。严格证明强调以慎重的程序来保障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法定的证据方法”,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严格证明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即法定的证明过程),大致包括提供与交换证据、当事人质证、法官审核认定证据,其别强调并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严格证明之外的证明,为自由证明。自由证明无需运用法定的证据方法或者无需依据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与严格证明相比,自由证明侧重于证明的快捷性,旨在尽可能避免诉讼迟延,所以自由证明所使用的证据方法多是能够立即进行调查的证据方法,例如申请正在庭上的人作为证人、提出现在所持有的文书等。当自由证明缺乏证据时,许多外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根据情况允许当事人以寄存保证金或宣誓替代自由证明,如以后发现所主张的事实是虚伪的,就没收保证金或处以罚款。自由证明时,有关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以后用什么方式调查,多由法院裁量,无需严格遵循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

    二、“证明”与疏明

    以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证达到确信为标准,将诉讼证明分为“证明”与疏明(或释明)。“证明”与疏明都是证实行为,但是两者影响法官心证形成的程度有所不同,各自的证明要求或证明程度有所差异。

    与疏明相对称的“证明”,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是指让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为真的诉讼证明。让法官对案件事实达到确信状态时,即符合“证明”标准的证明状态。其“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通常表述为优势盖然性,而刑事诉讼则是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疏明,是指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案件事实为真的诉讼证明。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疏明事实无需达到使法官确信的程度,仅需提出使法官推测大体真实程度的证据。可见,“证明”标准高于疏明标准。必须交待的是,我们所说的证明标准虽然包括“证明”标准和疏明标准,但是多数情况下是指“证明”的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即是说,诉讼证明既可指证明的过程,又可指证明的结果。相比较而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这一分类指向证明的过程,而“证明”与疏明则指向证明的结果。

    三、严格证明和“证明”的适用

    虽然严格证明与“证明”的分类标准和内涵不同,但是两者在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上基本一致,由此两者对于证据方法、证明程序和证明标准的要求也基本一致。具体说,在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方面,严格证明与“证明”均为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证明这类事实原则上均须运用法定的证据方法、均须遵行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在证明标准方面均为法官内心的确信。

    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包括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主要事实是符合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即能够直接导致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变更、阻碍、消灭的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亦是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与主要事实相对的是间接事实,即用来推导主要事实真伪的案件事实。例如,可以由A多次催促B返还金钱的事实和B没有拒绝的事实(间接事实),推导出B借过A金钱的事实(主要事实)。

    严格证明的事项之所以是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首先是因为案件的实体事实真实与否直接决定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同时,还因为严格证明与争讼程序原理或程序保障原理是相通的。与民事非讼案件和民事非讼程序不同,在民事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存在着争议,所以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和言词辩论则为争讼程序的核心,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质证权和辩论权则是正当程序保障的当然要求。

    四、自由证明与疏明的适用

    由于自由证明程序不如严格证明程序慎重,疏明标准不如“证明”标准高,所以能够作为自由证明和疏明的对象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主要有诉讼程序事项、非讼案件事实以及诉讼中附带性的事实(例如第三者请求阅览法庭记录则应具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一条件、证人拒绝作证的理由等)。对这类事实的证明无需运用法定的证据方法、无需遵行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在证明标准方面均为法官内心大体上的相信。

    自由证明或疏明的事项首先是指诉讼程序事项。用以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例如证据收集的违法事实(关涉证据能力)、证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事实(关涉证明力)等,多为诉讼法上的事项只需自由证明即可。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程序事项均采用自由证明。例如,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等诉讼要件,若法官作出“否定”的裁决则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这是因为诉讼要件是法院做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法院认为不具备诉讼要件就应驳回诉讼,所以如果采用不怎么慎重的自由证明就可能导致当事人不能获得诉讼救济;若法官作出“肯定”的裁决,基于诉讼快捷的考虑,只需自由证明即可。必须明确,将诉讼程序事项作为自由证明或疏明的对象,旨在谋求迅速处理程序问题以保证诉讼迅速进行或避免诉讼延误,并不意味“轻程序”。试想,一件诉讼案件需要处理许多的程序问题,若均要求采取严格证明和“证明”则将花费过多时间,从而导致诉讼延误。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3

一、重新认真分析判断案情

一是重新了解案件情况。可通过阅卷、听案情汇报、找承办人或者参与案件的人分别了解案件情况。实践证明,重新了解案件情况,最好的办法是仔细地重新阅卷,这是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最好办法。承办人或者原决策人员往往形成思维定势,已经很难客观地汇报或者把握案件。在找参与案件侦查的人了解情况时,要单独进行,这样有助于了解到真实情况,了解到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真实看法。二是分析案件本身的情况。着重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是否有侦查的必要,目前的证据材料到了何种程度,定性上有无问题等等。三是分析案件中还存在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案件本身的因素,还是侦查失误造成的。四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什么,关键点是什么。重新分析判断案件要注意全面细致地研究案件材料,把分析的依据建立在客观的材料基础上,此外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参与干警的意见,集思广益。

二、做足做透调查工作

工作可以说是案件侦查的基石。案件能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最主要的是看信息材料的收集情况。侦查困境的出现往往是侦查信息缺乏造成的,因此,回到原点,全面细致地重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信息就至关重要。特别是渎职犯罪类案件,有很多客观证据的存在,要予以细心全面地收集完善,这对于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工作收集的不仅仅是证据,证据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但在侦查中有的侦查信心不一定表现为证据。比如,对发现嫌疑人性格方面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婚姻家庭方面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的表现等这些都不一定表现为证据,但可能是案件得以突破的重要信息。在案件侦查遇到困境时,下功夫甚至下笨功夫进行的调查工作,往往是案件侦查走出困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若干案件侦查实践已经证实,在进行调查工作时,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在工作中寻找新的突破口无疑是侦查疑难案件的有效选择。

三、准确选择突破口,重新认真拟定侦查计划

在充分分析案件情况和充分做足做透工作,尽可能收集侦查信息的基础上,选择案件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重新拟定侦查计划。新的侦查计划实际上是突破侦查僵局的计划,是原侦查计划的调整和补充。新的侦查计划,不要求全面,要求分析准确,有明确的针对性。侦查计划只是列在形式,关键在于突破口的选择,在突破侦查僵局的过程中,必须在突破口的选择上下足功夫,选好,选准。

四、全面采取侦查措施

用足用活现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手段,是突破案件僵局的重要条件。检察机关究竟有些什么侦查手段?能否全面灵活地运用这些侦查手段?侦查之所以为侦查,就在于侦查的特殊性,与调查工作有很大区别。由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多数是未受过正规的侦查教育,而在侦查中有时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学习成才的,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不一定全面掌握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手段。因此在现实中常常出现靠调查破案的情况。侦查的智谋性、灵活性、秘密性、强制性体现不突出。经验证明,案件侦查成功率高,案件侦查水平高的地方往往就是侦查手段运用灵活、到位的地方。很多地方的侦查人员还停留在靠调查破案的老路子上,或者单纯利用侦查的强制性,用强制力来硬碰硬,企图用强制力来征服对方,未必能起到好的效果。

五、细心查证,风险决策

风险决策,主要是指在查办反贪犯罪案件中,决策者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犯罪事实在进行认真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其概率大小,在多个案件侦破方案中作出的大胆选择。这种决策主要体现在决定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上。通俗地讲,就是大胆立案,大胆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做法便于及时采取侦查措施和手段,是犯罪分子措施不及,更容易突破案件。刑事侦查的不确定性的特殊规律,决定了风险决策的必要性。特别是在一些案件出现僵局的时候,是否敢于风险决策是案件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俗话说:狭路相逢勇者胜。没有一定的勇气和胆量,缺乏魄力有时候就无法推进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于风险决策需要承担撤案、不等方面的风险,一旦失误,决策者甚至要承担纪律处分、国家赔偿等风险。因此在决策时,不能鲁莽行事,风险决策应该建立在前期的细心查证的基础上,建立在对案件性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对成案把握有充分分析判断和充足信心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4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这些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肯定并倡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充分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和关爱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阶段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个人的素质特征必须依靠社会调查来体现,通过对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中的运用

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

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这些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个性特点、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社会调查报告恰恰为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或者免除刑罚提供了参考资料。一般而言,作出不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缓刑建议中的运用

缓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况,依法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调查报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证明材料,能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从而在社区内实现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运用

(一)检察机关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职责,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将社会调查的结果作为办事案件的参考。

(二)完善检察机关社会调查流程

检察机关不管是自行开展社会调查,还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工作要规范,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在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必须有2人参与调查行为。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三是严格按照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收集,在收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调查的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要有音像、视频等资料,尽量减少对口供内容的依赖。四是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五是明确调查时限。在审查逮捕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社会调查一般由社会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如调查问卷、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不定期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访谈;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然而,这些方式很难准确把握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因此,应当完善调查方法,既要发扬传统调查方法的优势,又要积极采用人格理论、人格心理学等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来更好地进行人格调查。同时注重各种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通过综合分析,使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新刑诉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细化了这一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社会调查仅凭借原始的调查材料是不够的,应当制作专门的书面报告。报告既要对调查的过程予以介绍,也要对调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终根据调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要和当事人所犯案件性质相结合,注重个案的特殊性,重点收集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刑罚裁量以及教育矫治相关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变成空洞的陈述。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和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有时还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就是对有关原始材料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5

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问题分析;质量控制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文书既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评价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载体[1]。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不当将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可能使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面临行政复议的变更或行政诉讼的败诉,甚至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笔者对浦东新区2011-2016年期间存在质量问题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卷宗进行了调阅分析,同时对一线监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进一步了解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质量控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材料与方法

对浦东新区2011-2016年期间被行政复议变更、行政诉讼败诉、内部质量评分在95分以下以及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撤销的共141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卷宗进行了调阅,主要从违法主体认定准确性、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充分性、法律适用正确性、办案程序合法性和自由裁量合理性5个方面进行质量评估,了解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设计《行政处罚问卷调查表》对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的所有一线监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了解具体案件承办人员的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和认知等方面对办案质量的影响。对上述调查内容通过Excel2003录入后转入SPSS软件进行分析,根据事先拟定的调查表对6年来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制作的存在一定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进行汇总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结果

(一)案件分布

在所调阅的141份行政处罚卷宗中,内部质量评分在95分以下的案件94份,被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的案件42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主动撤销的案件2份,经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2份,经行政复议被变更的案件1份。

(二)案件主要问题

2011-2016年案件主要问题,见表1.1.主体认定不清该问题占所有案件的15.6%,主要表现为:(1)没有对被处罚的自然人身份信息进行采集与核对。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无证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逃逸、不配合调查等原因,执法人员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仅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来认定被处罚主体;(2)没有对被处罚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收集和确认。执法人员仅仅依靠卫生许可证的信息来确定被处罚主体,但很多情况下卫生许可证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往往存在不一致,而执法实践中一般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作为经营主体来进行确认。由于主体认定不清,一方面将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另一方面也会使行政机关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2.证据调查不充分该问题占所有案件的17.7%,主要表现为:(1)证据收集不全,依靠孤证认定违法事实;(2)书面证据没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3)收集的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4)操作不规范,如采样过程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疑义。同样的,由于证据不足将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执行效力上大打折扣。3.法律适用不准确该问题占所有案件的9.2%,主要表现为:(1)法律引用不全,对于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的没有一一列举,而仅象征性地引用其中的一种或二种;(2)法律的条、款、项、目引用错误或引用不全;(3)法律名称使用简称,未按法律位阶依次引用。4.处罚程序错误该问题较为突出,占所有案件的40.4%,主要表现为:(1)案件受理后未在7日内立案;(2)案件存在逻辑循序错误,如同一监督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出现时间和空间上的重叠、文书送达时间早于作出决定时间等;(3)送达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民诉法所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比如将处罚文书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门上视为送达,事先告知书未有效送达等。5.自由裁量畸轻畸重该问题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仅有2.8%,但无一例外因当事人不服处罚裁量过重而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有1例出现败诉。这为我们今后的处罚裁量敲响了警钟。6.执法文书书写不规范这是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占所有案件的51.1%,主要表现为:(1)语句表达不通顺;(2)文书出现错别字;(3)卷宗各文书中同一对象前后称谓不一致;(4)修改处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这些虽然对行政处罚最终的效力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暴露出了执法人员文书制作的不严谨。

三、产生原因分析

(一)个人能力因素

经调查分析,141份案件涉及第一承办卫生监督员51人,其中个人承办案件在3件以上的共19人,承办案件总和为98件,占案件总数的69.5%,监督员屡办屡错的比例较高,甚至在多次纠正的情况下部分监督员承办同类型案件的错误情况仍无改观,反映了个人能力和办案习惯的根深蒂固,是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另外笔者研究还发现,案件质量的分布与监督员的学历、职称、工龄、所从事专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部门因素

经调查分析,141份案件中有85个案件集中分布在4个部门(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机构共有16个一线执法部门),占案件总数的60.3%。反映了科室的管理和科室环境对监督员案件办理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办案认知因素

笔者对全所81名一线监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95.1%的监督员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处置各类违法行为,但同时所有被调查的监督员在办案认知上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其中13.6%的监督员表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容易受到部门领导的意志和当事人态度的影响;28.4%的监督员认为自己的办案能力有限,单位不应当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46.9%的监督员坦言担心多做多错而不愿意主动承办处罚案件尤其是复杂的案件;更有60.5%的监督员认为当前工作负荷过重,没有必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案件质量的把控上,马马虎虎过得去就行。

四、对策与建议

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监督员在对待办案的认知上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行政处罚案件在质量上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果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等情形,将使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面临被变更或撤销的风险。即使是普遍存在的文书书写规范问题,虽然不至于影响到处罚决定的最终效力,但作为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间接反映了监督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2]。为此,笔者针对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根源,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并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由法制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对每一份案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反馈案件承办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并作纳入单位年终对个人及部门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人才培养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内部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即对重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开展事前讨论,统一办案思路;明确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法制审查、领导审核审批等岗位职责,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处罚逐级审查、审批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事后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处罚卷宗开展稽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持续改进管理措施。

(三)针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各个薄弱环节找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关键控制点,将相关的注意要点和操作要求汇编成册,方便监督员日常使用学习。

(四)结合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优秀案件点评、办案心得交流、以案释法讲座等形式提高对监督员业务培训实效。

(五)强化对卫生监督员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克服不思进取、畏难消极情绪,同时辅以一定的激励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办案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司培合,王献梅.对1745份食品卫生现场监督笔录的评析[J].职业与健康,2004,20(9):65-66.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6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调研工作的重要位置

随着检察事业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在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开展中起到了独特、不可代替的作用。富锦市院党组已形成重视调研工作的共识,树立调研工作与业务工作并重的观念,并把调研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党组成员要经常调度分管部门的调研工作进展情况,并要亲自参与撰写,为干警做出表率,极大地激发干警的调研工作热情。其次,树立起调研工作是整体性的全局工作的工作意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教育干警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干警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来深入展开调查研究,以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此外为使调查研究工作顺利开展,该院积极主动的联系上级院,求得帮助与支持,从上级院及时了解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最新成果和难点、热点问题,从而确定攻关目标,做到有的放矢。

二、围绕检察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

反贪工作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检察工作重点。几年来,该院结合反贪工作开展调研工作,先后总结出《严把案件质量关,贪贿案件有罪判决连续三年保持百分之百》、《强化办案管理,实现“千日百案”无事故目标》、《以“三个确保”为统领,反贪工作获新突破》等作法,被省、市院转发。该院借鉴已总结出的经验指导反贪工作,使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又有新的进展,跃入全市先进行列。积极坚持从重从快、提前介入方针、强化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使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检察工作连续多年居于省、市先进行列。一是针对刑检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年,针对富锦市农村犯罪突出,影响新农村建设这一实际,刑检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写出了题为《对我市农村犯罪调查》一文,对当前农民犯罪的基本情况、特点、原因及遏制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简报发出后引起市委政法委重视,转发各乡镇。二是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年,公诉部门在办案中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突出的实际,从关心青少年成长,遏制青少年犯罪目的出发,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写出题为《网络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调查》一文,以信息形式报送后被省院采用,并引起院党组高度重视,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纳入重要日程,特邀请了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专程从长春市来富锦为八所中学万名学生以案讲法八场次,市委政法委、政协、司法局有关领导亲临现场听课,并一致赞扬说:“检察院为青少年成长、为社会做了一件大好事”。刑检部门结合办案实际总结出了《主张亲情会见,促进人犯思想转化,改过自新》的作法,被高检院简报采用。自*年以来,该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先后写出了《对我市诈骗犯罪透视》、《全社会行动起来遏制“两抢一盗”犯罪上升势头》等调研文章,均被上级院采用。

三、围绕检察工作的难点开展调查研究

民行检察工作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难点。该院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实现民行工作和案件质量新突破。*年,结合办案,民行部门总结出了题为《依法开展民行息诉工作,维护审判权威》的经验。同年,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写出了《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一文被省院采用。今年,针对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题为《对民事抗诉案件质量的分析》一文,引起上级院主管部门的重视。案件质量问题一直摆在检察工作生命的线的位置。几年来,在如何确保案件质量上采取边实践边总结,将保证案件质量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进行升华,先后总结出了题为《摆正严格执法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错捕、错诉案件发生》、《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枉不纵打击犯罪》等作法。*年该院总结出《富锦市院推行公诉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的经验被高检院转发。由于运用调研成果指导公诉工作,使公诉工作连续多年实现无错诉、无无罪判决、无法院改变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退卷目标。

四、围绕检察工作热点开展调查研究

该院把接待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热点工作强力推进。工作中,把涉检访接待和处理作为重点,把服务社会稳定、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涉检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得力措施,巩固和发展“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案件办结率和息诉率逐年增加,总结出了《完善四项机制,妥善处理涉检访》的作法,以简报形式发出后被省院采用。*年,该院检察长带头下访,三下农场村,与缠访老户促膝倾谈,采取以理服人、促进上访人悔过自新;以情感化,促使上访人心态平和;以诚相待,解决上访人实际困难等措施,终于震撼了上访人王某的心灵,表示就此止步,绝不上访。该院总结出了《富锦市院成功息诉一起缠访十八年的涉检访案件》的基本作法。该院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视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热点工作来抓。为了深入开展好金融系统预防犯罪工作,把调研工作作为推进预防工作的先导,组织召开了有七家银行、两家保险公司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研讨会,14名金融部门领导撰写了13篇研讨文章在会上交流,省、市院预防部门领导莅临了本次研讨会。业务工作与调研工作良性互动,有效拉动了预防工作。今年该院针对市中心医院发生的百万元贪污挪用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卫生系统唱响职务犯罪预防“六步曲”,结合发案实际,撰写《卫生系统职务犯罪调查与思考》一文,推动了卫生系统预防工作步步深入,有声有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