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类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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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类别

法律法规类别范文1

首先,政府效能优化是顺应当前国内发展趋势的需要。十报告指出,要从四个方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第一,要优化国土空间的开发格局,在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同时,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手段,要统筹规划、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从而给自然环境留下尽量多的修复空间;

第二,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节约集约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改变,加快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的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同时加快水利建设,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四,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相关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评办法和奖惩机制。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四条策略,无不体现出对政府效能的要求,以往的政府效能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优化政府效能,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域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

其次,优化政府效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十二五”伊始,我国就多次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政治体制改革措施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效能转化的目的在于形成真切实际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日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优化政府效能是建立改善环境标杆的需要。依据经济学相关原理,要实现地域经济的长足发展,首先要依据地域经济特色,打造地域经济的增长极,并依托这个增长极使产业集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这样才能实现地域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第四,政府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传导器。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要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法规要依靠政府来执行。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效能优化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府部门成员的综合素养学习,不仅是为了提高政府成员的专业素养,满足不同时期对人才的不同需求,更是为了提高政府成员综合素养。综合素养包括专业素养、思想素养等方面的内容。学习有助于政府成员清正廉洁习惯的形成,同时能够激发成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归属感等。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将我国尽快建设成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文明型社会主义社会。

(二)无纸化运作,减少政府部门资源的浪费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首先需要从减少自身资源消耗以及杜绝资源浪费着手。无纸化运作在国外已经提出很多年,并在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实施,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杆,政府部门工作的无纸化运作是一种可行战略。笔者所论述的无纸化运作并不是指政府的所有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的下达都采用无纸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将政府工作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一类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级,依据这些等级的实际情况,先对无纸化运作进行可行性研究,满足可行性要求,对于这种类别的工作就采取无纸化运作的方式,无纸化运作的工具主要集中体现在电子产品、网络之中,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需要后期的学者对政府工作进行更加详细的研究。

(三)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生态文明建设的阻碍之一在于缺乏应有的监督考核机制,政府的监督机制主要采用的内部监督以及结果监督,缺乏外部监督以及对事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并且现有的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问责制度。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的监督机制以及考核机制的完善需要从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得益彰,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其次,问责制采用首问责任制与分层责任制这两种形式,实行双管齐下的策略;第三,考核机制中必须加入对事件过程的考核,不仅要注重事件处理的数量,更要注重事件处理的质量。

法律法规类别范文2

1 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有助于降低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 

降低造价,可以减少项目中的资金投入。招投标把竞争机制引进到项目中,从而变压力为动力促使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所有这些,既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因,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一个方面。 

1.2 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1.3 模板化管理有效防范企业招投标风险 

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很大,不仅存在合作风险,还存在众多的法律风险,严重威胁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及后续履约的正常进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降低和控制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的首要途径便是加强招投标工作中合作伙伴的资质审查及能力评估,同时加强招投标工作程序规范和环节控制。由此可见,将招投标工作流程及工作项目作为模板管理的依据、切实建立起一套招投标工作资质能力审查与评估体系,是提升招投标工作质量、提升合作伙伴水平的关键途径,也是有效降低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的根本。模板化管理对企业招投标工作的作用尤其显现在项目复杂、技术要求高、环节多的招投标项目之中。 

1.4  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通过模板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1.5 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革新 

在招标和投标模板化管理过程中,企业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和合作,相互之间的资源得到了共享,因而其他企业的先进技术可以被学习,从而实现企业自身技术能力的提升,促进企业技术的进步和革新。

2 企业招投标工作的模板化管理措施 

2.1 把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据 

为促进我国企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其他一些实施条例,正确应用这些法律法规作为企业招投标的基本依据,可以使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实现模板化管理,提升管理实效和招投标工作的实效,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 

2.2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模板的建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标前准备阶段。可设置的模板有项目审批备案登记模板、招标文件标准范本、招标公告模板、投标文件接收登记、开标会议议程、开标记录模板等。第二,招标阶段。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办法作为评标依据。根据评审结果,依法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定标。可设置的模板有开标会议议程、开标记录模板;评标澄清记录、废标记录、评标报告模板等。第三,合同签订阶段。该阶段主要逐项明确合同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的约束性规范:一是必须根据中标结果签订经济合同,保持合同与中标结果的一致性,如厂家一致性,价款、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二是禁止招标后再与对方谈判。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内部规定应履行手续或禁止性规范。 

2.3  根据招投标项目确定工作模板 

企业招投标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及服务三个方面。根据企业生产运营实际,对企业招投标工作项目进行细化和分类,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确定对应的招投标工作实施模板,对其中的机械设备、技术指标、物资供应及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范围及工作进行界定和规划,同时划分不同环节及不同项目中的工作侧重点,着重对不同环节与不同项目中的技术指标进行细化整理。

法律法规类别范文3

关键词:环境影响 生态敏感区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X8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b)-0247-01

中图分类号:X8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c)-0000-00

1 生态敏感区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2011)对生态敏感区分为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并进行了定义。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合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2 识别生态敏感区

目前识别环境敏感区一般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走访和网络信息收集两种方式。长期项目工作的积累,建立环境敏感区地理信息系统和方便的检索系统是我们正在计划的第三种环境敏感区识别方法。此外,正确判别各类环境敏感区的归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效收集信息的基础,表1列出了该信息。

3 各类环境敏感区的限制内容和级别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敏感区内开展建设项目建设的约束主要分两个级别,一是禁止建设;二是限制建设。

禁止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公路项目选址于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限制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公路项目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公路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公路项目须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公路项目须编制《项目穿越地质公园影响报告》,并报相关管理机构审批;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路项目,须征得相应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公路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公路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路项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 各类敏感区的环保法律程序

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新建项目的环境敏感区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必须建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重新选线,避开环境敏感区。为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要求“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一些建设项目确因自然因素不可避免地必须占用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等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必须履行相关环境敏感区范围或功能区划调整的审批手续,前提是要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环境敏感区范围调整及项目建设不会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负面影响。为此,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上述问题,原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对因开发建设项目而对需要进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对于限制建设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建设公路项目,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建设方必须取得项目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件。

法律法规类别范文4

插画艺术的概念探究

插画艺术的产生历史和发展历程悠久而复杂,因而插画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种类繁

多。首先,笔者将首先浅要的说明插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别以及它的主要特性。

1.插画和插花艺术

通常意义上的插画是指以报刊或书籍为载体、以创作者的设计理念为核心、以文字的表达内容为依据、以版面的排列为引导的一种插入式图画。

随着应用范围和领域的扩大,插画的载体不再局限于书籍和报刊,还包括了餐饮用具、服装服饰、家居建材、广告杂志等,渗入到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成为了人们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由此,插画从一种单一的视觉图案发展成一门具有商务导向的艺术形态。

2.插画艺术的类别探究

从插画艺术的形成时间来看,插画艺术可以划分为:古代插画艺术、近代插画艺术和现代插画艺术。本文所要谈到的是现代插画艺术。

从插画艺术的应用领域来看,插花艺术可以划分为:文学类插画艺术、影视类插画艺术、商务类插画艺术和公共类插画艺术。本文所要谈到的是商务类插画艺术。

3.插画艺术的性质探究

插画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来源是人们长久以来的生活活动和生产活动,因而插画艺术具有历史性、意识性和实践性。

插画艺术作为一种发展历史悠久、应用范围广阔的艺术形态,具有经验性、实用性、传播性、经验性、主观性、商业性和全球性。

平面设计的概念探究

同插画艺术一样,平面设计也是视觉传达艺术的一种,这也是两者的交织点,都是为

了构建出更完美的视觉传播效果而衍生的一门艺术形态。在用途上,平面设计主要用途由=有纸质媒介、互联网络、广告标识等,具有浓烈的商业色彩和商业导向。

综上所述,平面设计是以二维平面为主要载体,依据设计者的主管意识将包括插画在内的多种视觉表现元素整合在一起进行编排设计,吸引受众的关注,使受众最终产生购买欲望和行动的视觉艺术形态。

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是插画艺术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故此不占用更多的篇幅来论述平面设计的相关概念。

在平面设计中应用插画艺术的问题探究

在当今的平面设计中,插画艺术的应用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使得平面设计没能

达到应有的视觉效果,甚至还起到了相当严重的反作用。

其一,平面设计者所应用的插画过于老旧,与时代脱节,陈腐气息浓重,这很容易使得受众对整个广告文案丧失继续阅读的兴趣,甚至造成受众对平面设计所宣传的产品产生反感。这就要求平面设计者使用时鲜的、贴近当下人民生活的插画,使整个平面设计更接地气,更容易引发受众的兴趣。

其二,平面设计者所应用的插画过于抽象,或者与文字没有关联,使受众很难获得想要在广告设计中想要获得的信息,这就使得整个广告文案过于文字化,丧失了插画原有的辅助功能。

其三,平面设计者所应用的插画内容过于低俗,更有甚者存在黄色、暴力等元素,直接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平面设计还是插画艺术,都具有传播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因而也承担的着重要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些平面设计片面的追求流浪量,使用低俗的插画,这不仅会拉低了整个平面设计的档次,影响所宣传的产品形象,更在社会上引起不良的思想影响,同时也践越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平面设计者在应用插画的过程中始终警醒自己,提高法律意识,坚决不使用任何违背法律规定和道德约束的插画。

其四,平面设计者所应用的插画存在着排版发面的的问题。有的平面设计,插画的位置过于隐蔽,使得插画丧失了存在的作用;也有的插画,被置于过于显要的位置,掩盖了文字的存在感,使得平面设计成为“大图贴”。这就要求平面设计者要合理的排版布局,注意整个设计美观的同时,处理好图文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律法规类别范文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5〕 89号)中明确要求加强政府管理标准化,提高行政效能,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着力点。在司法行政体系当中引入标准化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更好地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还能够从制度上更好地杜绝司法行政人治化、随意化、自由化,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工作方向,并且为司法改革在基层实践工作提供方法。

 

1 司法行政引入标准化体系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促进司法行政服务管理系统化

 

标准化管理体系从系统的角度,对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工作以及对外的服务质量能够形成全过程的管控,对于各种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和人员因素等提出全面控制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标准化体系的建立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可以对司法行政工作内容和管理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原有的工作情况和管理模式进行全面的审视、检查和补充,进行流程优化再造。发现系统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可以理顺部门之间、管理过程之间的接口,使整个管理体系更为科学与完善。

 

1.2 有利于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健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行政的干扰。以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工作为例,即对编制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等在内的19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明确了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审批工作流程等内容,严格规范了工作中的流程和审批标准,有效促进了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1.3 有利于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司法行政系统进行标准化建设,不仅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体现在对高标准、高质量、人性化的司法服务需求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求。

 

2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框架

 

上海司法行政系统标准体系框架由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行政标准共同构成,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见图1)。

 

2.1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构建原则

 

2.1.1 合法性原则

 

指导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众多,其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有待标准进行细化和落实:“承上”要求标准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缝衔接,严格在其指导下和框架下规范运行;“启下”要求标准对上位法的要求进行梳理、对接、整合和细化,通过贯标活动保证上位规范落到实处。

 

2.1.2 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是标准体系中各个标准之间内部联系和区别的体现。在编制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的过程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层次上均要充分体现系统性,恰当地将司法行政管理中涉及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社区矫正等相关标准安排在相应的分体系中,做到层次合理、分明,标准之间体现出互相依赖、衔接的配套关系。

 

2.1.3 科学性原则

 

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包括体系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和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两个方面。在体系编制方法上,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应做到结构合理、分类科学、层次清晰;在技术内容方面,对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确保提出的各标准项目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

 

2.1.4 前瞻性原则

 

所构建的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不但应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还应适度超前,体现前瞻性的原则。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使标准成为司法行政创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进、可复制的工具,此外还应为其他工作条线预留接口和空间,根据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调整,保证在每一个业务条块中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添标准,有效对接新标准的接入,引领司法行政标准化的科学发展。

 

2.2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构建思路

 

2.2.1 系统推进顶层设计

 

上海市司法局虽然已制定了系列标准,然而标准制定工作相对零散、不成体系,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现象,亟待制定框架性、引导性的标准体系,为后续标准制定提供蓝图,保障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应全面设计业务标准、支撑标准子体系,使二者起到相互配合的作用,在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2.2.2 标准与法律协同

 

法律法规规范的核心要素是规定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规定的内容通常比较原则,针对性弱,一般缺乏具体的量化操作指标;标准不直接规范权利义务和罚则,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可规定具体的指标、方法和要求,可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细化。对于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而言,尤其应理清标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条款的承接、细化作用,利用标准配套法律共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

 

2.2.3 服务于司法行政总体建设目标

 

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应以司法总体建设目标为导向,强化标准化工作意识,强调全员参与,加大宣贯培训力度,在思想意识层面将标准化工作与司法总体建设目标相结合;将标准化工作融合于政府“三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开展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的同时,保证服务于司法改革大局,落实于司法行政重点工作。

 

3 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推进路径

 

3.1 转变思想,树立标准化工作意识

 

3.1.1 健全标准化制度

 

准确把握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深入理解行政审批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等综合法律服务窗口各项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属性。建立统一、完整、科学、实用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和机制,构建具备决策、协调、推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做到机制责任和权利清晰,确保规则和程序明确到位,如在司法局系统内构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及标准化办公室,为司法行政标准化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标准、实施管理办法,为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机制保障。

 

3.1.2 加强标准化宣贯

 

围绕综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职责分工,由上及下、集中精力抓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标准化宣贯,充分运用中心组学习、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同时,理清法律与标准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条款的承接、细化作用,利用标准配套法律承担业务标准、支撑标准等行政职能,积极探索工作对接模式,建立健全纵向服务完整、横向功能延伸的衔接机制。

 

3.1.3 强化队伍建设

 

要梳理标准化职能岗位要求,采取专兼职标准化工作岗位设置,尝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第三方提供标准化服务,以充实司法行政系统标准化队伍。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培训,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基础和专业深化培训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加强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加强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形成人人学标准、事事用标准的良好氛围。要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补贴待遇、年终评优应适当考虑标准化工作人员,以增强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2 有的放矢,厘清司法行政标准化对象

 

3.2.1 执行矫治标准化

 

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首先应用于执行矫治工作,如对社区矫正、监狱和戒毒场所等强制执行工作进行标准化规范,严格执法流程和标准,规范程序、堵塞漏洞,强化执法指引,有效提高执法水平。监狱已经率先开展了执法标准体系建设,并就狱务公开标准化申请了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

 

3.2.2 法律服务标准化

 

针对法律服务的类别,司法服务行业管理的对象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仲裁等工作。上海已开展公证行业、民事法律援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等领域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应鼓励和引导,积极打造司法行政综合法律服务窗口。

 

3.2.3 法治宣传标准化

 

探索法治宣传层面引入标准化手段,从信息公开出发,将标准化和信息化相结合,引入模块化、系列化、组合化等标准化形式,从形象导视系统出发,通过系统、规范的视觉识别形象设计,形成系统、规范、美观的行政服务视觉形象。

 

3.2.4 不适宜标准化的司法行政事务

 

标准化主要针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除了上述明确可以被标准化规范的对象外,某些事项不适宜用标准来规范,例如起草司法行政法律规范由《立法法》规定,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因为有理论性、研究性和创新性,也不适宜用标准来规范。

 

3.3 顶层设计,明确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步骤

 

3.3.1 综合思维、顶层设计

 

构建包含矫治工作、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服务、司法考试管理等业务职能的司法行政标准体系。在推进司法行政标准化时宜利用“大标准”概念、系统工程和综合标准化的理念,应与司法行政管理中的档案管理、文件管理、职能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事项管理等规章制度有机结合,形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标准等共同组成的“泛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协同作用。

 

3.3.2 优化流程、形成模式

 

将标准化思维应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管理,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等标准化原理,对重复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和业务服务活动建立标准,实现规范化操作,梳理提供司法行政服务的职能和职责,优化服务流程,从而提升司法服务效率、缩短服务提供时间、提高司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此外,不同区域之间司法服务提供水平存在差异,不同业务类别之间司法服务提供类别也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一个标准化模式,应借助系统工程和综合标准化的思维和理念,结合具体区域或业务类别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区域、本业务类别的标准化模式。

 

3.4 注重实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作业模式

 

3.4.1 适度超前、创新发展

 

促进司法行政标准化与司法行政理论创新、应用创新相结合,将司法行政先进管理理论、管理模式转化为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技术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使标准成为司法行政创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进、可复制的工具,此外还应分析验证司法行政管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借鉴国外司法行政管理先进经验和模式,引领司法行政标准化的科学发展。

 

3.4.2 绩效导向、持续改进

 

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并非一劳永逸,应建立司法行政标准化反馈和评价机制,对司法行政标准体系建设、重大工程实施、关键标准研制推广等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及时对司法行政标准体系、运行机制、标准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司法行政标准化持续改进、良性循环机制。

法律法规类别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凭借其高效、快捷、开放的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规模不断扩张,极大的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网络技术安全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缺失都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监控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仍需要借助硬件设施完成各项操作,若硬件设备的维护或保存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另外,互联网金融信息若在传输过程中被盗窃,同样也会引发多种危险;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中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不完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击,将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以远程支付宝为例,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钓鱼、欺诈的风险。2013年9月,网上银行木马病毒“弼马温”就曾对网银数据进行劫持,造成50多万的网银用户感染病毒,部分客户还遭受资金损失。

(二)法律风险。首先,监管法律确实会带来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较少,存在很多法律监管漏洞,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其次,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套现风险;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电商平台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都会给给互联网金融客户带来风险。最后,跨境司法管辖权法律风险。不同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具有无国界的特点,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在管辖权方面的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就会不可避免。

(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来自资金需求方的信用风险和来自资金供应方的信用风险。

(四)洗钱风险。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过金融领域洗钱是常见的一种方法,但在传统金融领域,我国已经有健全的反洗钱监管体制,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成为新的洗钱渠道。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技术防御能力。开发有高技术含量,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降低因使用国外技术而引发的信息不稳或信息泄露问题,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加大对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在防病毒和防攻击技术的研发上,更要加大研发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力度;软件方面,可通过限制登陆的方式进行,减少或消除非法登陆;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统一信息标准,增强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对外风险的预防能力。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市场准入机制方面可设立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根据商品类别划分行业风险;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风险的日常监测,明确市场退出的监管主体,各监管机构之间要互相配合;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其次,完善风险监管主体法律法规。确定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系统规划监管模式的设立,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技术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再次,完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完善客户确认机制、合同约束机制、证据保存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的相关机制,包括交易主体认证、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规范电子支付立法相关机制;制定约束P2P网贷平台的法规,对市场准入、退出和业务交易进行监管。最后,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对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负责处理相关金融投诉纠纷。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建立征信系统。通过将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的借款人信息放到行业内的信息记录系统,可以使同行业的企业更快速高效的审核借款人信息。尽快与央行征信系统实行对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信息还未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如果能实现征信记录共享,在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还款能力时将会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对接,一旦借款人违约将会有更多的机构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四)构建反洗钱防御体系。首先,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任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相关立法力度;明确反洗钱的监管主体,理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有关涉及洗钱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反洗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其次,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实施严格的身份验证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加强内部管理流程的监管,防范客户利用虚假信息开立账户,从源头上规避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测手段,设置网上交易金额限制,对超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加大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洗钱-行为的识别度,为打击金融犯罪创造一个先进的技术环境。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同时也隐藏极大的风险,客观认识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需要企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以此构建健康的发展环境,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越,徐超,于品显.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J].社会科学研究,2014,03:28-33.

[2]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08:8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