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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1
——民主法制示范村典型 材料
__乡东__村委会位于__县南部,全村共4个村民小组,600人,党员28人,1个治保调解委员会,5名治保成员,有一支由8人组成的夜间巡逻队,2支由35人组成的业余文艺宣传队。我村自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以来,在__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讲政治、保稳定、求发展”为工作思路,全力打基础、用心抓落实,积极推进了全村“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0年被评为“市级平安村”,多年无刑事案件发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村两委主要抓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依靠法制宣传、社会稳定、经济繁荣
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全力维护基层稳定的一项新举措和有效途径。村两委班子充分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我村委会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扩大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人人懂法。三是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要求,村委会与4个生产组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禁毒责任书》,4个生产组又与185户农户签订责任书。多年来我村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村治保调委会的职责》、《村规民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等36个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二、抓住“四议两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我村借2008年村委换届这一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意识。一是抓好民主选举环节,加强组织建设,通过民主选举优化了村委干部结构,加强了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二是抓好民主决策环节,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进行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对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必经村委研究,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抓好民主管理环节,依法规范村民自治。村内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并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有关生产、财务、治安、计生、党员干部目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村级民主管理的水平,特别是党员目标岗位责任制的创建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四是抓好民主监督环节,实行村务、财务两公开,实行村民自治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规范,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村内财务及村务,做到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还基层干部一个清白,推动了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不断优化。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调动了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奠定了基础
我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开展依法治村、以德治村、村民自治工作。为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有的放矢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村内治安热点问题得到及时整治,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违法青少年得到帮教。为了防止“__功”、“门徒会”等组织的破坏活动,村内加强了对本质危害和外在表现的宣传教育,使村民能分清正常与区别,自觉抵制的侵蚀,教育广大群众不听、不信、不言、不传,为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奠定了基础。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村入户”及广播、法制文艺、召开群众会等宣传活动,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和保障了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四、人民调解见成效,社会稳定带动经济发展
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2
一、微电影与法治微电影的相关概述
(一)微电影的概念界定。微电影,顾名思义,就是微型电影。它是2010年左右网络短片流行起来后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定义,学者对其含义的界定也各不相同。2011年沈阳日报记者陈凤军在《微电影—动人的故事怎样讲》中首次提出微电影的概念内涵:“微电影是指专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具有完整故事情节‘微时(30秒-3000秒)放映’、‘微周期制作(1-7天或数周)’和‘微规模投资(几千元-数十万元/部)’的视频短片”①。优酷网总裁古永锵指出微电影“短、快、精、大众参与性、随时随地随意性”,也有学者指出微电影是具有电影类似的情节和画面标准,拥有比较专业的制作团队,作品以网络平台传播为主的影视类型②。因此,微电影的基本概念应界定为:微电影是网络媒体作为播放平台的具有较为完整的故事情节的微时放映、微周期制作、微规模投资的电影短片③。相对于“DV作品”而言,微电影具有电影的故事性、画面性和创作上的技巧性的网络影视。(二)法治微电影界定。所谓“法治微电影”,是以普法传播为目的一种法治行业类型的影视短片。形式上属于微电影的一种,讲究故事创意和影视表现手法和技巧,内容上是法治题材,主要是与法律相关的各类题材,制作传播的目的在于加强受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培养,基于公众正反两方面的法律警示或者法律启示。目前,法治微电影的分类也是多种多样,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就微电影而言,类型划分与电影一样,标准不同,划分的类型也不一样。从主题划分一般分为草根恶搞型、青春爱情型、励志奋斗型、感人亲情型、唯美风景型,从题材划分又可以划分为农村、都市、教育、法治、爱情、亲情、青春等各种类型。两种分类方法往往具有交叉性,例如法治微电影《兄弟》既属于法治微电影,又属于感人亲情微电影,因为无论何种题材的微电影都要表现一定的主题和意义。
二、法治微电影与同类影视作品比较分析
(一)法治微电影与法制栏目剧。法治微电影作为一个类型的兴起,得益于电视媒体法制栏目剧的兴盛,其实某种意义上来说,30分钟左右的法制栏目剧,也是属于法治微电影的一种,同样具有“三微”特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法制栏目剧具有电视节目性,具有电视剧的创作手法和电视栏目的栏目流程性,也就是说,法制栏目剧制作一般具有电视剧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流程规范,内容以纪实为主,播出以栏目的形式由主持人引入引出,观点也主要有主持人阐述,具有直观的教化功能,而微电影创作手法更接近于电影,虚构性创作性较强,主要是通过内容、情节和人物潜移默化的达到宣教效果。二是首播媒体平台不一样,法制栏目剧虽然也可以网络传播,但其始终30分钟左右的时长、直观的说教和栏目化的形式,不利于网络的围观和扩散。因此法治微电影在网络渠道更具有传播宣教优势。(二)法治微电影与警匪、犯罪类型电影。就题材而言,类型电影的警匪片、犯罪片和微电影虽然具有题材一致性,但其创作目的、主题倾向和表现风格具有很大的区别:警匪片、犯罪片作为院线电影,票房是第一位的,在主旋律电影市场表现不佳的情况下,警匪片、犯罪片一般都是娱乐片,为了收回成本往往会剑走偏锋、制造噱头,对匪徒、罪犯的能力和形象进行了夸张甚至歌颂,满足观众猎奇心理④,虽然根本上具有惩恶扬善的主题,但往往表现形式被弱化,只有为数不多的警匪片、犯罪片对人性进行了深入的挖掘,起到了警示和教化作用。相较于警匪片、犯罪片,法治微电影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普及和宣传。法治微电影承载更多的教育功能,在演员的选择上,一般不选明星大腕,而是选择一些更接地气的平民化演员⑤。承载法理点的故事也不能像时下流行的情感类的微电影那般煽情,创意上并不突出,内容上标新立异的东西也不是很多。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决定了法治微电影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会遭遇各种短板。(三)法治微电影的比较优势。法治微电影跟其他类型的微电影一样,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是因为,法治微电影具有不用于其他类别微电影的特质:一是贴近生活,实用性强。法治微电影以对大众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为目的,这个特性也就决定了绝大多数的法治微电影的故事发生和发展都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故事都以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利益为依托,通过影视手法进行普法宣传。因此法治微电影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是非常强的。通过观看法治微电影,受众可以将作品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在遇到困难时,懂得利用法律作为武器更加理性的保护自己。因此,法治微电影具备了其他类型微电影所不具备的实用性和指导性。二是表现灵活,法治冲击力强。法治微电影都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展开故事情节,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故事情节中关乎情感纠葛、经济纠纷或者刑事犯罪等等,在绝大多数普通观众眼中,题材本身就已经极具吸引力,可以满足观众猎奇的心理。最重要的是,法治微电影的选材贴近生活,无论从故事情节还是人物冲突上都有很强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很容易引人入胜。
三、法治微电影的宣教功能优势
(一)微电影的叙事特点与宣教功能发挥。1、短小精悍的情节吸引力电影史学家安德烈•葛东特曾说:“电影一直用故事吸引观众,让我们以为电影就是如此聪明”⑥。相对于电影来说,微电影既继承了电影用精彩故事来吸引人的基本要求,又抛弃了电影纷繁复杂的人物关系、多重线索的结构安排,具有情节集中、结构紧凑、节奏强烈的叙事优势。具体来说,微电影的情节特点是:传统电影一般采用开端———发展——————结局这样的叙事结构模式,微电影则将开端尽量压缩,入戏快,很快进入情节的发展和人物的矛盾冲突,进入后很快就是结局,没有拖沓的尾声。如法治微电影《兄弟》通过几个简短的淡入淡出镜头交代了哥哥替弟弟入狱,为后来弟弟出狱后索要情感债奠定了基础,并很快进入主人公情与法的矛盾冲突中,在哥哥醉驾和父亲突然重病的双重困境中进入,并很快以哥哥出狱的镜头作为结局和尾声。微电影这种短小紧凑的情节,对受众来说具有天然的吸引力,而且容易记住和人际传播。2、小处着眼的情感吸引力电影是以情节取胜的,而情节的表现在于细节的传神,如影片中小人物、小命运、小细节的传神处理⑦。不止是商业电影,一部微电影要吸引人,也必须有引起受众情感共鸣的细节叙事内容。一般主旋律微电影突破了传统主旋律电影“高高在上”的姿态,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细节等方面,注重人物个体的话语表达和现实的生活化刻画。例如法治微电影《兄弟》中,弟弟的职务身份和亲情身份处相对低位———公司的科长和家中的养子,发生在这个小人物身上的情感纠葛与钱财纠纷更容易让人动容,特别是卖房救养父的举动让受众深深地感受到人物的情感价值取向,同时哥哥的处境和不平衡心态也是现实中小人物具有的通常心态,他的看似无理的要求具有情感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合理性。这样的情感叙事具有细腻亲切的受众认同感,易于受众接受和感动,也就有了受众之间传播的情感推动力。3、表现蒙太奇的感染力微电影叙事篇幅短,如果仅仅为了叙事节奏而忽略电影的艺术表现,将使微电影缺少电影韵味和艺术感染力,因此创作者往往在叙事蒙太奇的基础上融入表现蒙太奇,完善电影的叙事逻辑和情感逻辑,表现电影的画面意境和情感氛围⑧。例如《兄弟》影片中,几个主人公的内心活动都非常丰富,创作者将演员的表演、镜头的呈现以及后期的镜头剪辑有机结合起来,最大程度表现人物的心理活动节奏,是打动人心的关键。影片采用表现蒙太奇的方式较好的处理了人物心理活动,但在情节安排上,人物心理活动的画面对叙事节奏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综上所述,微电影的洗练情节、小人物、小感动和唯美画面处理,具有典型的亲民性,利于受众的心里接受和情感认同,从而在内容上具有了广泛传播的功能,起到较为广泛的宣教作用。(二)微电影的传播特点与宣教功能发挥。从传播角度看微电影和电影区别在于一个是主要是网络传播,一个是以院线传播为主网络传播为辅。微电影一般都进不了电影院,因此本文只从网络传播角度对微电影宣教功能传播进行分析。1、微电影的“三微”特征利于网络传播根据微电影的概念界定,其具有“微时、微周期、微规模”的特征。微时,确定了微电影的观看时间短、数据容量小的形态特征,网络传播具有“碎片化”的特点,也就是人们从网络获取内容具有“散、快、多、杂”的特点,微电影正好符合这一传播要求,容易使受众快速获取、快速看完、快速转发,数据容量小也使得微电影易于在手机端终端设备播放和留存,自由灵活的观看。而电影观看时间长、数据容量大,相应的缺少观看和传播的灵活性。相对与电影长周期大制作而言,微电影制作周期短、规模小有利于微电影快速生产、快速轮换,不足之处是如果影片质量不高容易淹没在“碎片化”的洪流中。2、网络围观效应有利于微电影快速传播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变革人类的学习方式、工作方式、娱乐方式,一句话,人们的生存方式”⑨。也就是说,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除了电脑,平板、手机等新媒体终端的快速应用突破了网络的时空限制,同时QQ、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的普及,关注网络内容成为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使得网络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传播,并在一定人群中快速产生围观效应。微电影自身“微”的特征有利于网络空间传播并引起围观者的话题讨论,达到传播影响的效果。3.网络受众分散性有利于微电影广泛传播毋庸置疑,网络的大众化使得网络具有时空分散性和受众年龄分散性。目前来看,微电影主要是年轻的网络用户,但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微电影已经开始在不同的年龄阶层传播,各个阶段和不同受众人群的界限开始模糊⑩。因此微电影作为网络传播的主要电影形式,其传播广泛性和影响范围的广度也是自然而然的特点。
四、结语
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3
关键词:法治理念信仰;法治思维方式;执行力;基层建设
中图分类号:D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078-02
主席提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强调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包含了极其深刻的科学内涵和理论创新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这一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夯实强军之基的实现路径,对于贯彻落实和自觉践行强军目标,切实改进作风,推动部队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活动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牢固确立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认识、观点和态度,法治信仰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信任、依赖和期待程度。人们对法治的认知与态度、期待与认可,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如果没有这种期待和认可,法治就是一句空话。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是不知法,是知道了但不去执行。不去执行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执行了对他没好处,思想根源是他不认可、不期待这样的法,这就是没有法治意识。所以他们信奉“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讲话稿),白头不如口头(指示)”,重大决策不按法律规定、不走法律程序、不顾法律后果。这些都是缺乏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表现,最终必然导致部队工作和官兵利益的重大损失。
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军普法教育是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之基的初始工程、基础工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至今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时期。各级采取引导自学、集中辅导、岗位培训、送学深造等形式,努力提高广大官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能力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官兵特别是领导干部逐步熟识法律知识,奠定了法治基础,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犯“不知者不为过”、“无知者无畏”的低级错误;强化了法治观念,确立法治信仰,初步养成了敬畏法律的习惯;逐渐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法难题,维护部队与社会稳定;知晓接受法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学会了依靠法律实现自我保护。这项工程还会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规划和军队建设、改革进程,每五年一个周期继续推广下去。
二、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活动,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问题的思路、标准的思维。法治方式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指导下,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措施、方法和手段,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和基础,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和体现。
领导干部通常是部队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军事实践活动的引导者、活动结果的评判者,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政策制度的科学性、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和活动结果的有效性。通过对决策类型的分析,官兵们就能直观地判断出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工作作风、能力水平和实际效果。随意型决策,就是在做决策、下指示时,置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条令条例于不顾,仅凭个人主观意志做决断,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我的地盘我做主”,一个将军一个令,结果是政策朝令夕改,官兵无所适从,给单位建设造成人力、精力、物力、财力方方面面的巨大浪费与损失。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必须特别注意避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中的随意性,主官决策中的随意性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中的随意性,本质上并无区别,而危害往往会更大,不能借口集体决策而规避主官决策应承担的责任;经验型决策,就是依据经验做决策,看以前怎么做的、别人怎么做的,“按老规矩办”。这种决策方式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确实很稳妥、很保险、很重要,有作用。但经验毕竟是有限的,在决策的复杂性、风险性日益增大的今天,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仅凭经验是不够的,它无法确保做出的决策与发展变化了的形势任务相适应,从而也就无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法治型决策,就是依法决策,做决策前首先看政策制度有没有要求,法律法规、条令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决策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办,不随意简化程序或增加程序。如果政策法规不明确或者还没有政策法规的,那就先定政策规定,然后再依此集体决策。这是一种民主的、科学的、最符合法制社会要求的、最不容易造成工作失误的一种领导方法,也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方法,对领导干部来说,也是被关心、受保护、最保险的决策方法和工作方法。
三、大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严则所向披靡,松则溃不成军。无法则要立法,有法则要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负面影响还会过于无法;执法不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无法体现,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实现。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各级都必须紧紧抓住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这个关键环节,从纠治影响部队建设发展和官兵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下大气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坚决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一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职尽责。要树立领导机关既是执法机关也是护法机关、领导干部既是执法者也是护法者的观念,厘清机关部门职权和相应责任,提高对部队工作指导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努力营造首长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管理、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二要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机关要把工作检查指导与执法监督相结合。业务部门要强化对口监督。纪检、审计等专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作为,防患于未然。还要利用党代会、军人委员会、军人大会等组织形式和单位内部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三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军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避重就轻,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不能仅仅出于顾全单位利益,而滥用行政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追究。四要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要科学界定法规制度的范围,坚决清理“土政策”、“土规定”,着力解决因法规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瑕疵造成的“执行难”问题。要站在守法者、用法者、执法者的角度,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加注重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让广大官兵确实感到法规制度易用、实用、好用,使依法办成官兵的日常行为方式和工作生活习惯。
四、坚持抓好基层建设
作风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确保听党指挥、能打胜仗起着持久深远的作用。部队建设的基础在基层,基层建设状况决定强军目标能否最终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必须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基层。
在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问题上,要求全军部队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教育从严,落实从严,执纪从严。并且提醒,夯实强军之基,贵在一以贯之,常严不松。因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一度解决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反弹”、“回潮”。所以必须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当作“日子过”,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长期抓、抓长期,把它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做到出没出问题一样抓,上级有没有要求一样抓,关键时刻与和平时期一样抓,使之成为工作常态。
五、正确处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说:“要坚持士兵至上、基层第一,关心官兵成长进步和安危冷暖,千方百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官兵智慧和力量凝聚到部队建设上来。当然,我们也不能培育温室里的花朵。战士就是战士,战斗队就是战斗队,战斗力就是战斗力。营房就要有营房的样子,营房毕竟是我们一个作战单位的基地,搞成鸟语花香,使官兵养成骄娇二气,这是不行的”[2]。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是不矛盾的,不能因为追求和谐而片面强调以人为本。军队讲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军队的根本性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维护的就是党的领导、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是为了确保广大官兵的利益能落到实处。军队讲以人为本,必须努力促进官兵的成长进步和全面发展。而官兵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广泛深入地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增强基层干部和骨干依法带兵、以情带兵、科学带兵的意识和能力,既是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要求。军队讲以人为本,必须符合军队作为武装集团的特殊性,适应遂行作战任务的要求。这就要求把爱护官兵生命与培育战斗精神统一起来,继承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大力提倡为了人民的利益勇于牺牲奉献,做到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把关心官兵个人发展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严格制度、严格纪律、严格训练、严格管理,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把尊重官兵权益与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起来,正确认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做到自觉为祖国、人民和军队多做贡献。
实现强国强军梦想,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发展,实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强军目标,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新内容、更高标准。面对十的新部署、的新要求、全军官兵的新期待,加强作风建设、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需要我们为之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4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一是在理论上的研究不断深入,其成果也日渐显现。二是从教学和钻研方式上出现了多样性,且重点突出了法制教育的务实性。三是所研究的内容逐渐走向专业化。四是从教学方法上开始运用比较来更深层地研究法制业务,通过对国外高校的深入研究和适当的引入,采用中外结合的方式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当前,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基本上能做到知法、守法,但在他们的头脑中并没有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法律实践能力较为欠缺。随着高校法律课程的开设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当今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我们也发现,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法治观、法律实践能力欠缺等。不少高校仍存在重视专业素质教育,轻视法律素质教育;偏重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育环节,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去寻找和拓展法律素质教育的多种模式,使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其中,大学生法律援助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它以法律实践的形式拓宽了高校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途径,通过在校内进行普法宣传、模拟法庭、周日法谈、学术论坛等活动,在校外开展法律宣讲、社区法律服务、义务咨询、案件等活动,一方面使在校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从而有利于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使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向社会传播、辐射,实现了校园精神文化成果的社会共享与转化。在此过程中,对于从事法律援助的学生群体而言,有机地贯穿了理论与实践,理顺了“知”与“行”之间的关联。为法治文化的传播以及法制教育的开展拓展了思路和视野。
二、法律援助有助于“人本思想”根植于高校校园精神文化的理念核心
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高校环境中的具体体现,其包括四个基本理念:文化育人理念、以人为本理念、整体构建理念和协调发展理念。其中,“以人为本、文化育人”理念为其核心内容,也是新时期校园精神文化的核心理念。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正是这样一个依托高校学科、人力资源优势,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实践和辐射。1992年武汉大学首创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开创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并开始探索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此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安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纷纷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全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
三、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充分体现了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是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1.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把握了素质教育的“大方向”
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尤其是作为大学生生力军的“90后”,他们思想超前,容易接受新事物,但他们心理承受力较差,易以自我为中心,同时他们还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面对事情的处理情绪冲动,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再加上社会竞争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压力增加等现象的存在加重了大学生的心理失衡,所以这个时期课堂以外的“隐性课程”给学生带来的思想影响至关重要,所以,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优秀校园文化的导向功能,给予学生积极、健康的影响,势必造成教育的缺失和遗憾。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爱心去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工作中培养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法律的尊敬。他们在法律服务的同时,能切身体会到司法公正对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从而牢固地建立正义感。从自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社会的重要性中,进一步认识自己所担当的社会责任。今天的在校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今后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重任将由他们来承担,他们只有具备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才能在将来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管理好。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正是素质教育的“大方向”。
2.法律援助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对探索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转化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大学生法律援助重在实践,采用的方法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法律教育往往过于依赖法律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缺乏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在法律援助组织中,大学生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参与诉讼等方式,把法律知识与现实法律现象进行对照、印证,将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处理案件的实际工作方法。例如,中心成员通过社区普法、案件等活动,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理论去指导实践活动,在校期间就能够得到与职业律师法庭对抗的机会,通过实践来全面、深度认识法律及其环境,进而通过对一个个实践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更加透彻与多元化,从而提升学生们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之余,中心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各地法律援助的状况,先后在黑龙江省内以及安徽、广东、河南、福建等地进行调研活动,采集到了较为翔实的数据,为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数据支持。此外,工作部还编辑出版了学术专刊《大学生法律援助》6期、《学生视野中的法律之维》2期,从背景、过程、法理分析等角度系统总结了全部案件,从而总结经验与规律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充分表明,其以知识指引实践,通过实践形成能力与素养进而提升知识水平的模式,对探索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转化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3.感染周围师生,传承帮带作用,凸显校园文化的辐射效应及深远影响
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农村妇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澜沧县全县总人口约47.06万,77%左右的人口均为少数民族,包括拉祜、佤、傣、哈尼等民族。全县的农业人口有43.39万,可以明显看出农业人口所占的比重是极大的。自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村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农民耕作、种植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改革开放不仅发展了经济,也促进了法治的发展,我国《宪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与男子平等地享有。然而由于习俗、继承以及婚迁等方面的因素,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澜沧县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因素
在对澜沧县的调查中发现,随着经济、文化、法律等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落实,在农村拥有可以自己进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其中“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的保护程度最大,因为婚嫁并没有影响其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总能从娘家或者婆家分到土地。目前,虽然多数女性的该项权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但是却仍旧有不少农村妇女的此项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对这部分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在偏远、观念较为传统的少数民族地区,受民族习惯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在家庭生活和继承的过程中,女性和男性往往受到区别对待,尽管“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但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却仍旧存在。澜沧县的农村地区也不例外,在继承上的体现就是尤为明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在进行继承分配时就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使一些已婚妇女和适龄未嫁女没有分配到该项权益。
(二)婚姻状况的变化
因为婚姻的变化,女性出嫁后,一部分妇女从娘家得到了土地,也有一部分妇女在婆家分到了土地,也存在着在娘家和婆家同时分到土地的情况。但是却有一部分妇女,结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婆家又并未对其分与土地,导致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受损。另外,对于绝大多数离婚的妇女而言,其离婚后婆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土地;一部分女性虽然在娘家对土地进行经营,但是并非对土地获得承包经营权,只是娘家人让其对土地享受收益;丧偶的妇女,其中一部分的情况与离婚妇女相类似,而也有一部分妇女继续对原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婆家人未进行干涉,也未被发包方收回。另外,“非嫁农”的妇女,在嫁入村后,一般都是和丈夫共同对其丈夫的土地份额进行承包经营,发包方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开始之前并未为其进行土地分配。
(三)政策制度的影响
三十年不变的法律制度,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政策成为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承包期的限制,导致很多妇女在其人生中最重要的几十年里处于无地状态,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则造成了农村土地分配的不均衡,再加上重男轻女和子女比例不协调的双重作用,使一些妇女无法切实享有该项权利,娘家或者婆家都采取了不分或者少分的做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名无实。
(四)妇女本身的因素
风俗习惯、婚姻状况、政策制度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也无法排除妇女本身的因素。首先,妇女的法治观念淡薄。一方面,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传的欠缺,一些妇女根本不知道这是法律赋予的和男子平等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妇女仍然还禁锢在传统的旧观念里,认为与生俱来就是男子享有这项权利(当然,这样的群体是极少数的)。其次,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够。一些妇女是因为不知自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也有一些女性知道这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受到侵害时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一般就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或者是找村寨里有威望的“寨老”帮忙进行调解,而很少有妇女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同时,一部分妇女觉得这种事情一旦动用法律就会伤害到家庭内部的关系,并且还会被别人“看笑话”,因此选择忍气吞声。
(五)土地收益较少,挫伤了妇女维权的积极性
一部分妇女知道自己有该项权利,也知道一旦自己的权利受损可以采取诸多救济措施,知道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她们却选择放弃这项权利,原因就是因为觉得土地承包并没有使自己获得太大收益。一方面,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手续都较为繁琐,还需要花费时间和财力;另一方面,农作物收益本来就不够可观,起早贪黑辛苦劳作,还要承担不菲的农业成本,加之云南省近年来连续干旱,对农村产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相比之下,妇女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另谋出路反而是更好的选择,而不是去争取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针对澜沧县妇女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对策
使澜沧县的一些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当地政府也积极采取了一些补救或是补偿措施,但是终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为了使澜沧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落实,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村民整体素质,用科学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21世纪的今天早已不再是封建的旧社会,我们不排斥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却应当正确对待一些封建、落后的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旗帜下,今天不再是重男轻女的时代,因此要摒弃那些封建的旧观念,实现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继承方面,应当将儿子、女儿列于平等的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女性作为家庭中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农村地区由于教育的限制,很多妇女“盲”度较高。因此政府应当积极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法治宣传,给村民积极普及知识,比如可以给村民印发法律实用手册、宣传单,还可以举办有意义的宣讲会等。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并且积极鼓励妇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进行有效的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切实落实和实现“送法下乡”,要求村民和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共同提高,村民知法守法,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而村干部则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村内事务,为农村的改革、稳定和发展提高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全面发展。
(三)提高农村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能力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难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农村妇女对农村政治活动参与程度较小,参与渠道不畅通,造成了其政治参与的边缘化,从而加剧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边缘化。妇女能否主张自己的土地权利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益和妇女的社会参与、政治参与、经济参与有很大关系。从机制上推动并提高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参与度,增加她们表达意愿和争取权益的机会,可以为解决和维护她们的权益提供思想保障。
(四)用科学的手段帮助农民增收,增加妇女对土地收益的信心
澜沧县的茶叶、小粒咖啡、水稻等是当地的主要产业,优越的地理条件和自然资源为澜沧县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村民的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的发展。政府可以聘请一些农业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当地进行指导,对村民进行育秧技术、配方施肥等的专业培训。另外,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加大冷凉山区的投入,加快良种的引进、示范、扩繁和推广力度,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大科技培训,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确保边疆民族贫困山区粮食稳步增长,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将当地的特色产业和旅游业进行有机结合,建立旅游业带动农业,农业促进旅游业的良性模式。
(五)贯彻落实法律中所规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量的法律都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权利。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项法律中都为妇女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些土地政策、当地的村规民约却阻碍了法律的落实,很多时候还和法律产生冲突,比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就是使农村妇女得不到保护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定村规民约和制定土地政策时都要以国家的法律作为依据,然后引导村规民约与法律一致,使土地政府符合农村发展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集中全体村民的智慧和力量,制定出具体、科学、可行的规范,在调动村民积极性的同时,也使村民更清楚的学习这些规范。另外,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加大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力度,这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现,政府除了自己进行指导外,还可以聘请一些法律专家进行指导,而政府同时也起到监督的作用。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政府备案。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并建立有效的备案机制,并充分发挥备案过程中的审查和监督力量,对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的程序、内容和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可以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同时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为纠纷解决机关、机构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和法律性的规范。所以,要求各相关机构和部门依法履行自己职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纠纷解决工作。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完善我国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婚恋;法律问题;法制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44-03
2005年在校大学生“禁婚令”的解除,把大学生婚恋置身于新的政策背景下,从此大学生婚恋成为了普遍而现实的问题。但由于大学生自身道德理性的不成熟,主体色彩的不明确以及客观上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以至于他们在婚恋动机、择偶标准、性观念、婚姻观念等方面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婚恋过程中出现了如财产纠纷、非婚同居、未婚大学生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激情犯罪等主要法律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发现,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法制意识薄弱,法律素质有待加强。因此,响应“七五”普法宣传的号召,从法制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婚恋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正确、文明、守法的婚恋观,处理好婚恋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恋含义的界定
所谓婚恋,顾名思义包括婚姻和恋爱两层含义。
“目前在婚姻法学界,婚姻是指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1]从一般概念的意义上理解,它包含了不同层次的含义: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是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然属性。其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最后,婚姻必须为当地社会制度所确认。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任何违反法律的两性结合都不能成为婚姻[2]。恋爱,则是男女双方在生理、心理和客观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互相钦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3]。
恋爱是激情的,受道德意识的规范。而婚姻则是理性的,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大学生只有深刻理解婚恋的含义,正确把握婚姻和恋爱在人生当中的位置,才能理性面对恋爱和婚姻,合理处理婚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大学生婚恋现状分析
2014年,湖南科技大学课题组随机抽取了北京、郑州、武汉、长沙、广州等地20所本专科院校部分在校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在校大学生婚恋现状的专题调研。调查发现,与传统婚恋观不同,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婚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具体体现在恋爱观、性观念、婚姻观和择偶标准四个方面[4]。(1)恋爱观方面,表现为恋爱动机多样化,恋爱行为普遍化,投入时间长和花销大的特点。(2)性观念方面则呈现出性知识缺乏、性观念开放、动机多样化等特点。(3)婚姻观方面,既有“婚姻是恋爱的目的和归宿”的观念,也有“毕业即失恋”“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等看法,婚恋关系不稳定,对恋爱和婚姻缺少责任意识。除此之外,对于生育的态度也呈现出多样化,想生一胎、二胎的占大多数,也有1/5的人想做“丁克”一族。(4)随着以上“三观”的改变,择偶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择偶标准的理性因素多于感性因素,但功利化现象也较突出。不少大学生把“白富美”“高富帅”、房子、车子、票子作为择偶标准。
处于青春后期的大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恋爱动机的多样化,婚前、同居,甚至激情犯罪,说到底是社会化现象。社会上越来越开放的性观念、屡禁不止的等一股股混浊的“黄流”对校园的猛烈冲击,污染了校园环境,同时也使大学生婚恋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大学生婚恋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财产分割问题
大学生婚恋中发生财产分割纠纷是常有之事。大学生热恋中除了互赠礼物,还经常出现共同买车、共同买房,甚至共同投资等情况。一旦出现恋爱分手,协调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新婚姻司法解释中的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都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如,《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前父母赠与的房屋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如果按前述观点大学生择偶要求有车有房,当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房屋只属于受赠方。因此,不要把自己的青春抵押在没有担保的享受之上。《婚姻司法解释三》第10条,对于买房共同还贷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对没有积蓄的高校大学生来说,这是个励志的规定,是追求未来婚后共同奋斗的动力[5]。可以看出,婚姻法的诸多条款都在鼓励大学生靠自己的能力打拼,这样才能维持婚姻稳定。
(二)婚前同居问题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习惯上称为非婚同居。”[2]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同居双方不享有法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相互继承、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等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男女非婚同居生活,尽管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但它毕竟涉及双方的情感、生活、工作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又因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一旦发生激烈的矛盾和纠纷,弱者一方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未婚男女在同居之前应谨慎考虑和对待。
(三)未婚大学生生育权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大学生婚恋过程的未婚生育问题,会面临多种法律难题。未婚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一直是备受争议、未能妥善处理的问题。但从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可看出,婚前的生育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报道称,北京一名未婚母亲生子后因为没有准生证且无法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在给孩子办理户口时被拒,当地居委会跟街道、派出所协调多次未果[6]。根据我国计生政策,给孩子上户口必须要有准生证,而办准生证就必须有结婚证。虽然也有政策规定,若能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也可办理准生证,但是如果男方不能对孩子、女性负责,其权益还是会遭到侵害。由此可看出,我国通过户籍管理,以达到减少非婚生子出现的目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未赋予未婚女性生育权。
但大学生恋爱期间一旦生育了子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必须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可对于还在求学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显然承担不了抚养子女的法律责任。
(四)激情犯罪问题
由大学生的婚恋现状分析可知,大学生恋爱关系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这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问题,当前各大校园频频发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相当一部分都与此有关,而且大部分属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处于激情状态而迅速形成激情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7]处于青春后期的大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部分学生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反应,尤其在处理感情问题方面,无法应对就可能走极端,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2014年,广州日报报道,“大学生不满分手捅前女友11刀”,此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8]。关于类似的报道不在少数,但每次令人震惊惋惜的同时无不令人反思。
四、加强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的对策
立足“七五”普法宣传的新形势,结合当前大学生婚恋的现状和特点,针对婚恋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总体上可以从法制教育的内容、途径、反馈机制和德育与法制相结合四个方面入手。
(一)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内容:传授婚恋法律知识与培养婚恋法律意识并重
大学生婚恋中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除了法律知识的匮乏外,更多的是法律意识不强。婚恋法制教育的内容不仅在于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首先,要加强与大学生婚恋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教育[9~10]。大学生婚恋中的问题主要涉及恋爱、婚姻以及在这两个阶段出现了问题要如何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因此,法律知识的传播也应该针对以上三方面展开,加强对大学生《民法》《婚姻法》和《刑法》方面的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传授使用技能,使学到的法律知识能更好地指导婚恋行为。一是让大学生学会依据《民法》《婚姻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正确规范婚恋行为。二是在恋爱中学会依据《民法》和《刑法》等法律,规范恋爱交往行为避免未婚同居现象的出现,学会保护恋爱双方的名誉、人身、财产等权益,正确处理财产纠纷问题。三是在婚姻家庭中明白夫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应负的责任;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能依据《婚姻法》等的规定,理性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父母赡养等问题。
其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之理性面对婚恋问题。“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崇高无上的地位。唯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大学生在婚恋过程中才能处处遵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个体行为的标准,理性面对和处理婚恋过程中的问题。二是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既有助于大学生理性支配自己的婚恋行为,控制和减少婚恋过程中违法犯罪的发生,也有助于大学生把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实践。
培养法律思维要以法律知识为载体,法律知识的传播与应用是法律思维的具体体现。可见,传播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加强大学生婚恋教育必须同时存在的两个重要内容。
(二)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途径:以互联网为基础,多种方式并存
明确了婚恋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具体内容后,采用何种形式和途径推行法制教育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现代教学模式和方法也产生了新的影响和要求。由于互联网具有及时性、便捷性、海量性、互动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因此借助互联网对大学生进行婚恋法制教育,可以让学生在随时随地学习,在遇到问题时能及时与教师、同学、家长进行交流,寻求帮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运用互联网开展法制教育:一是建设婚恋和法制教育精品课程,通过文字、声频、视频、图片等形式,使学生通过电脑便利地学习。二是建设优质资源共享体,实现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高校的婚恋教育和法制教育课程共享。目前开设“恋爱公开课”的高校很少,以天津市为例,仅有天津大学。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高校间的教育资源共享,既便于学生学习和利用本校无法提供的教育资源又可以和不同高校、不同层次的学生和教师进行互动交流,而且可以避免因面对面交流涉及婚恋中隐私问题时产生的尴尬。
当然也可结合传统的教育模式:(1)学校的报纸、广播、网络是学校主要的宣传和传播媒体,通过文字、声频、视频等形式宣传涉及恋爱和婚姻的法律知识,长期地、形象化地影响学生婚恋观。(2)学校的社团可以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婚恋教育和法制宣传专题影片、案例展览、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3)将婚恋中的不文明和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在校纪、校规中,通过校规、校纪的执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反馈机制:评估法制教育在婚恋教育中的效力
法制教育反馈机制是对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教育途径的一种有效性的评估。通过反馈机制可以衡量法制教育对婚恋价值观的建立和有效解决婚恋问题的贡献,了解法制教育实施中的不足,从而证明法制教育在婚恋教育中的效力和影响力。这种有效力的评估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调查目标公众即大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前后婚恋价值观和行为的变化;采用封闭式的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对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题目可以涉及婚恋观、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二是简单地观察目标公众即大学生的行为,从参与婚恋法制教育课的大学生人数或寻求法律援助的大学生数量来获得信息;三是定期举办座谈会的形式与学生直接进行沟通,以了解法制教育的作用和实施效果。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可及时反馈法制教育实施的效力和不足,对今后的法制教育内容和途径的改进及提升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四)婚恋道德教育与婚恋法制教育相结合
“道德教育重在净化学生的内心,法制教育重在规范学生的外在行为。两者犹若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不可厚此薄彼。”[11]在大学婚恋教育中,应该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很好地结合起来。
在人类社会,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伦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家庭和婚姻的精神基石。婚恋道德教育对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择偶标准、性观念和婚姻观会产生重要影响。
与道德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具有直观性。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通过基本合法婚姻的构建、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权益保障等特有的调整机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实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婚恋法制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在婚恋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防范和化解大学生婚恋中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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