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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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运输业;密度经济;幅员经济;范围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236-01

在一般制造业中,范围经济是指多种产品共同生产时,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要素,会产生成本节约,从而使其相对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时具有更低生产成本。它是一个企业继规模经济之后,规模在纵向上达到饱和,从而转向横向,也就是多元化经营的一个策略。而在运输业中,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与一般制造业的略有不同。这主要是由运输产品的特殊性引起的。运输产品是货物和人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是一种位移服务,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质量维度。在受雇运输的情况下,运输业者从提供的运输产品中取得对应的市场收入。如果将制造业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概念直接引入运输业,将导致运输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互包含, 使得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几乎无法分开。也就是说,运输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共同作用, 构成了运输网络经济[1]。

一、运输业中的范围经济。在运输业中,密度经济是指在固定设施和载运工具的能力不变时,运输网络上运量的同比例增加,所引起的运输成本下降的情形;幅员经济是由于增加产品运输种类引起产量增加使单位成本降低;运输范围经济是保持运输密度和产品种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将运输网络覆盖范围扩大,从而使网络总运量增加而引起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这三个概念可用如下的图示形象说明:

上图为A、B、C、D四个节点构成的确定的运输网络系统。其中,密度经济是由于运输线路上(以AB线路为例)运量增加,客货流量提高而引起的单位成本下降;幅员经济是通过增加运输产品种类(如在BD间、BC间使用不同档次车辆、开行更多服务内容的线路等)来使单位运输成本降低;运输范围经济则是保持运输密度和产品种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将运输网络覆盖范围扩大到E节点处使网络总运量增加而引起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2]。

二、范围经济与范围不经济。(一)运输的两种主要方式。一个完整的运输系统是由站口为节点,以固定路线为连接,包括相关管理和服务组成的,具有运输服务功能的网络。直达运输和中转运输是其最基本的两种结构形式。直达运输就是从起点到讫点的运输。其成本主要是运行成本、管理成本、装卸费用等必需的固定成本。轴辐运输,也称中转运输,是指从起点出发,中途经过中转,然后到达终点的运输。采用轴辐式运输可以把不同站点处的货流量合并到同一条路线上,以增加密度经济效应,从而降低单位运输成本。同时,不同路线的货物可以分享中转处的设施和服务,也使得管理成本减少。但中转运输会增加中转货物的运输距离、装卸时间及费用,使其成本上升。这样一来,采用中转运输是否具有经济性,在于比较直达路线结构所带来的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与货物中转运输所带来的单位运输成本的增加[3]。前者大于后者,中转运输具有经济性;否则,不具有经济性。

(二)轴辐式路线结构经济性的模型分析。

如上图左,为直达运输结构示意图,这里面是三次直达运输的一个表述。A地到B地,A地到C地,B地到C地,以及它们各自的回向。上图右,为轴辐运输结构示意图,这里的路线理论上有N*n条,以及它们各自的回向。现假设:(1)各站之间的货物流动量相同;(2)各车辆成本及站口的相关费用相同;(3)轴辐式路线结构中航线的平均距离与直达路线结构中路线的平均距离相当。符号说明:(1)N为站口数量;(2)q为各站口间货流量,包括往返运输量;(3)qd为直达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货流量;qz为轴辐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货流量;(4) 为直达路线结构时各路线上的固定成本; 为轴辐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固定成本;(5)C(q)为各路线上的可变成本,C(q)=βqγ 其中,β>0,0

结束语:提高运营线路流量以获得密度经济,增加多样化运输内容以产生幅员经济都可以使运输的网络经济效益得到改善。但在运量和运输种类都已经饱和的前提下,更有效的措施是扩大运营区域取得范围经济。但随着运输网络扩张,网络节点增加使运输成本增加,一旦该成本增加的幅度高于客流密度提高使运输成本降低的幅度,则出现了网络不经济现象。这里的运输网络该扩张到一个什么程度,如何让用路线数量和客流量来表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量化研究的方向。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作者简介:孟静(1987― ),安徽蚌埠人,现为安徽大学2011级国际贸易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周伟,姚志刚,王元庆.基于范围经济的运输网络扩张竞争优势分析[J].中国公路学报,2006,19(3):92-95.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范围经济;商业银行;综述

一、范围经济的相关概念

(一)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cs of scope)这个概念最先是由Panzer和Willing于1975年提出的。他们认为范围经济是指是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转而生产多种产品,即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扩大时,单个产品平均成本下降的一种经济现象。

Pindyck和Rubinfeld(2009)指出:"当单个企业的联合产出超过各生产一种产品的两个企业所能达到的总产量时(两个企业分配到相等的投入要素),存在范围经济。"

我国学者也对范围经济的概念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平新乔(2001)认为"当一个企业以同一种资源(或同样的资源量)生产一种以上的产出品时,由于生产活动纬度的增加(即生产范围在横向上的扩展)所带来的效益增进(或利润上升,或成本节省),叫做范围经济。

袁成(2009)认为范围经济是研究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与经济效益关系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扩大而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的情形。或一个经济组织同时生产多种关联产品的单位成本支出小于

由一个或几个经济组织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单位成本之和的情形。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他们都认为范围经济的产生是由于经济组织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 其带来的效果就是单位成本的降低和效益的提高。

(二)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内涵与产生机制

邹新月,邓亭(2009)认为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是指通过增加商业银行提品或服务的种类而引起经济效益增长、平均成本下降的现象,它反映了银行经营范围与收益、成本变动的关系。并认为当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带来收益的增加大于从事该业务而造成传统存、贷业务收益的减少时,即存在范围经济。

窦育民,李富有(2009)指出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本质是成本效率问题。

吴奉刚,陈国伟(2012)提出如果银行的经营范围扩大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则存在范围经济;反之,则存在范围不经济。

通过上述学者的观点不难发现,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产生与其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中间业务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品种是息息相关的。而且根据实证分析,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并不一定会造成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减少,相反,有时会带来这些业务的同步增长。

二、 我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研究方法

我国的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此我国的学者主要是针对这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我国早期的研究主要采用指标分析法比较不同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绩效(于良春等,1999)。目前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使用计量经济模型或非参数分析方法。刘宗华,邹新月(2004)等运用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研究了1994-2001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成刚(2006)利用复合成本函数估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8-2003年的成本函数。窦育民,李富有(2009)用商业银行的二次成本函数方法来衡量中国14家商业银行1994-2006年的范围经济状态。

三、我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研究结论与建议

王聪、邹鹏飞(2003)通过对中国商业银行1996年到2001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大部分商业银行范围经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系数高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系数,范围经济与银行资产规模没有必然的联系。建议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适度混业经营和强化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水平。

邹新月,邓亭(2009)选取了12家中国商业银行1997~2006年的数据,其中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及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析得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要优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指出范围经济的产生主要靠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综合发展,因此注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及投资业务。

吴奉刚,陈国伟(2012)分组研究了我国14家商业银行2001-2010年的面板数据,其中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与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得出的结论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要好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特定产出范围经济方面,贷款与存款、投资与存款存在成本互补,贷款与投资存在较轻程度的范围不经济。

上述结论有的之间存在相悖的观点,其分歧可能由于数据的选取、模型构建和估测方法的不同而产生。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进一步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特别是最近十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扩张,今年我国又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在我国金融改革这一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范围经济为银行业的改革提供了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笔者发现,我国的诸多学者在分析中十分注重技术和方法,但是在具体的分析和对策中稍显不足,应用性不强。此外,针对国内外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比较分析不足,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差别分析不足,这不利于我国借鉴国外发达金融业的经验进行结构和业务调整。

参考文献:

[1] 刘宗华, 邹新月. 中国银行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基于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的检验[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4, (10).

[2] 袁成. 银行保险的经济学解释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分析[J]. 生产力研究, 2009, (19).

[3] 吴奉刚, 陈国伟. 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实证研究[J]. 金融发展研究, 2012, (2).

[4] 王聪, 邹鹏飞. 中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实证分析[J]. 中国工业经济, 2003, (10).

[5] 邹新月, 邓亭. 基于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的商业银行范围经济实证研究[J].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9, 24(1).

[6] 窦育民, 李富有. 中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实证研究--基于商业银行的二次成本函数方法[J]. 统计与信息论坛, 2009, 24(7).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3

一、我国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研究现状

(一)模板理论 模板理论就是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事先都定义好一个具有借贷方向和会计科目的会计分录框架的文件,在以后发生经济业务时,由系统自动查找该类经济业务对应的会计分录框架文件,将其发生的金额(如果涉及数量、单价的,则自动填写数量和单价)填入会计分录框架内,形成记账凭证。模板理论的运用需要事先设置好企业所需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属性等,然后再逐一定义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模板,而这个定义工作需要专业会计人员来完成。

(二)专家知识库理论 专家知识库理论是利用财会领域专家的宝贵经验、智慧和思维方法,在计算机中建立专家知识库,再与分析策略、推理机相互配合,形成会计信息处理的智能化系统。具体如下:(1)专家知识库,即对所分析领域的知识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特定结构组织成机器可识别体系。(2)规则集,就是将分析策略用规则的形式表示出来,可以采用if……then……结构形式,其功能是对分析的过程进行规范,使系统能根据知识库内容按照规则进行分析。(3)推理机,就是在知识库和规则集基础上设计适当的推理软件工具,其功能是根据知识和规则对输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输出判断结果。

(三)关键因素理论 关键因素理论是依据人工在编制会计分录所习惯采用的方法归纳而成。该理论认为,人工编制会计分录时,通常是以几个关键性因素的判断来完成的:首先判断该业务的类别,其次判断该业务发生的途径,第三判断该业务发生途径的过程类别,最后再判断业务操作的类别,依据这些特征最终形成会计分录。用集合论描述关系型数据库的方法可以表述如下:

会计分录={业务类别,业务途径,业务过程,业务操作}。

二、国外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研究现状

(一)会计信息系统需求分析的“资源、事件、参与者”理论(REA) “资源、事件、参与者”即REA理论,是由McCarthy于1982年基于会计理论提出。McCarthy认为,在获取会计事项的信息时,不要只侧重于捕获经济事项的借方和贷方信息,而应捕获企业控制的每一项资源(Resource),引起资源变动的每一项事件 (Event),在事件中的每一个参与人(Agent)的信息。REA理论提出后,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首先,REA理论的分析范围主要限于企业经济事件,范围较窄。为此REA被扩展为REA-EO,即将REA的分析范围扩大到包括经济、经营和信息事件在内的整个企业范围。其次,将“参与者”(Agent)仅定义为一个单纯经济事件的参与者是不妥的,应替代为“具有不同的心理状态的个人”。第三,在应用REA对经济事件进行具体分析时,缺少一个清晰化的概念体系,因此难以将REA理论运用到信息系统的实现上。于是产生了“本体论”理论(ONTOLOGY)。

(二)面向会计信息系统实现的“本体论”(ONTOLOGY) 本体论是指概念化的明确范式,是从共享的角度出发对被研发专业领域已存在的概念(资源、事件、参与人)和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定义,用于解决专业领域人员与计算机编程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支持程序的概念化设计,为实现信息系统提供可操作的范式。以会计领域为例,供货人、采购、销售、客户、支付凭据、收款凭据等是概念;采购导致货物流入,销售导致货物流出是概念之间的关系;供货人姓名、地址、账户,采购的支付方式、交易代码、总分类账户,资金流入的账户(现金账户或银行账户),销售的方式、交易代码、总分类账户,客户的姓名、地址、账户,存货的名称、存放地点、总分类账户等,就是可用于编程的具体范式。按照本体论对企业范围内各项要素划分出明确的范式后,编程人员可据以在计算机上实现数据的输入、编辑和常规输出的功能,但是要让计算机自动生成会计分录、现金流量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仍然需要一种特殊的方法,在操作员在前台进行数据的输入、编辑时,在后台由系统按照目标对象的要求自动生成前后一致的、具有解释力的特定标注,这就产生了系统智能化的“脚本”理论(Script)。

(三)实现会计信息系统智能化的“脚本”理论(Script) “脚本”是指一个连贯的行为或事件的序列。该概念是由Schank & Abelson于1977年为处理自然语言中语句的语义,理解故事的主题和大意提出的。1986年Schank将它用于动态记忆模型中,通过提供对事件的模式化答案,形成了一个具有分析、解释能力的机制,之后并将它用到了智能软件的开发中。一个脚本包括的内容:(1)相关的事件;(2)行为的顺序;(3)对行为、事件的解释;(4)特定的标注。特定标注是指用一种特定的语言形式,采用文本文件,将上述事件、行为,以及事件、行为之间的关系等记录并保存下来,在需要时以被程序直接调用。为标注脚本,目前已开发的标注语言有:XML(可扩展标注语言),GML(普通化标注语言),SGML(标准普通化标注语言),HTML(超文本标注语言)等。

三、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运用思考

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表明,非会计专业背景的计算机编程人员需要对企业资源、事件、参与人和经营管理等知识、概念进行学习掌握,同时专业会计人员需要对企业会计核算全过程涉及到的最小单位的概念、行为,以及这些概念、行为之间的关系,概念、行为与输出结果的关系进行规范化的描述(以下称之为“本体描述”),以供编程人员理解、掌握和交流,在此基础上,编程人员将其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智能系统。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最困难的是本体描述,因为通常情况下,懂计算机编程的人员,不懂专业会计,而精通专业会计的人员又不懂计算机编程。为便于阐述本体描述,下面以2013年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智能化处理为例来说明。

(一)目标功能描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智能处理的功能是指在前台输入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时,在后台由系统直接捕获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信息,并在月末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本体描述 从目标功能来看,这一功能的实现涉及到三个本体类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体(表1),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本体(表2),销售凭证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行为关系本体(表3)。

(四)编写解释器 根据“销售凭证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行为关系本体描述”编制解释器,月末通过解释器读取脚本文件就可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了。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4

对于一门课程来说基本概念是基础,是其他理论、方法论展开的重要根基。本文围绕地理学课程中的三大概念,即经济地理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活动区位概念及区域概念进行辨析,旨在明晰概念内涵。

1 关于经济地理学研究对象的探讨

经济地理学是研究经济活动区位、空间组织及其与地理环境相互关系的学科。这一定义明确了当今国内经济地理学主要研究领域为人类经济活动与地理环境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空间问题两大模块,与过去的相关教材相比具有鲜明地理学特色并体现地理学科研究优势。教材中明显将经济活动空间问题研究和经济活动与地理环境关系并重为经济地理学两大研究对象。作者认为经济地理学擅长研究的领域自然是经济活动的空间问题和经济活动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人地关系)。由于地理学向来擅长研究的领域为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因此对于后者大家普遍认可并容易接受。其原因为地理学的根基是区域性与综合性,对于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研究来说,综合性不必费笔墨,人地关系系统包括诸多要素的综合,自然体现地理学的综合性。地理学的区域性主要体现在区域内部的一致性及区域之间的差异性,而区域差异性主要由地球的圆形形态与太阳的位置关系及地球自身的地质演化历史所决定。其中,地球圆形形态与太阳的位置关系这一基础物理条件使得地球表面的热量分布产生区域差异,即维度地带性规律。热量分布差异带来诸多自然地理要素(气候、植被、土壤)的空间差异,而自然地理要素的空间差异是地理学区域性特点的根基。地球自身的地质演化带来当今地球表面的地形地貌以及海陆分异状态,而上述差异又进一步影响水热分布状态,进而影响“区域性”。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的基础是“地”,即人地关系协调的关键是地理环境的承载能力,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讲,人文地理学科的基础亦是自然地理学科,这是由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所决定的。

经济活动的空间问题研究这一领域若将其独立与人地关系之外进行研究,就不是地理学所擅长的,而传统经济学比较擅长研究经济活动的空间问题。其原因有:(1)经典区位理论,如杜能的农业区位理论、韦伯的工业区位理论、克里斯泰勒的中心地理论以及廖什的市场区位理论,均为经济学家或受到经济学思维的地理学家所创。(2)上述有关区位经典理论虽关注的是经济活动的空间问题,但关注的核心问题为经济活动的空间成本或空间支出问题,而成本与收益问题显然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3)目前区域经济学诸多著作中介绍经典区位理论的情形常见,由此看来区位论对经济学和地理学都非常重要,两种学科均将其视为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或基础理论之一。若地理学将经济的空间问题与本学科擅长的基础理论――人地关系理论相融合可能有助于本学科更好地发展。

本文认为,经济地理学应将研究对象中的人地关系概念进一步强化,而空间问题的研究需要以人地关系研究为前提即在经济地理学的空间(或区位)问题研究中,首先以人地关系的区域性和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便能更好地发挥地理学在空间问题研究上的特色与优势。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此处简单举一例:如以某区域城镇体系空间优化为例,从单一的经济学视角分析,城镇体系的空间规划,无一例外都是按照严格的假设条件,遵循中心地体系(或其他经济学理论模式)即可。因为在仅考虑少数经济学因素(成本―效益等)的情况下,地理环境因素(综合性和区域性)的作用或影响不能够充分体现,而现实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应首先考虑地理环境,考虑人地关系的协调性。原因是,地理环境为人类生存基础,而成本―效益等诸多经济因素是人类在保证生存基础之后的发展方面的问题。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认为在地理学教材中应将学科研究对象描述为人地关系(人类经济活动与地理环境关系)及人地关系协调基础上的区位、空间组织等问题更为合理。

2 关于经济活动区位概念的探讨

地理学众多教材将经济活动区位定义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占有的场所。这一定义范围较广,年轻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其内涵。本文认为,经济活动区位有两大核心内涵,一是相对位置的内涵,即“此经济活动”与“彼经济活动”之间的相对位置决定“此经济活动”的区位的“好坏”或“优劣”,而教材所定义的经济活动所占有的“场所”一词,不能很好地体现经济活动本身的相对位置的内涵。二是须从某一视角去看待区位这一概念。例如在比较两种地理事物的区位中“谁优谁劣”,须从同一视角进行比较才具有可比性。如,北京和二连浩特的区位“谁更优”的问题,中国和蒙古国的经济贸易往来这一视角看问题,那必然是后者的区位优势显著。但从国家层面去比较区位优势,显然前者具有绝对优势。我们经常看到或者听到“什么与什么比较起来,哪一个更具区位优势”等表述,这样的表述显然忽略了两种事物的比较必须在某一个统一视角下进行才有意义这一基本常识。本文认为,经济活动区位更为容易掌握的概念表述应为,“某统一视角下,经济地理事物的相对位置”。

3 关于区域概念的探讨

区域概念在诸多领域中无统一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定义。政治学认为行政界线既是区域边界;区域经济学认为统一经济特征的区域即为其边界;地理学认为区域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地理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地理学对于区域的理解或者表述。地理学对于区域的上述定义与区位定义同样,其内涵较为宽泛,没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的本科生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定义表述中的“一定范围”一词,其所指范围宽泛,如,“一定范围”从小到社区,大到全球的理解均可,因此不易在学生头脑中植入清晰的空间概念,易出现歧义。由于地理学的两大根基之一的“区域性”是在自然区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很强的自然地理属性。即使在人文地理学研究中,也应强调区域的自然地理属性。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将区域定义为,某一标准下,具有内部一致性,外部差异性的地理单元。其中,“某一标准”一词是为区分不同学科(或不同研究视角)对区域的不同认识(或表述)。例如,人文地理学中的文化区仅仅是从文化这一视角划分区域的,而经济区仅仅是根据经济类指标对区域进行划分的。因此“区域”在一定标准下才具有实际意义,同时在一定标准下区域内部必然具有一致性,对外必然产生差异性。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5

在当代法国法上,与经济法(droitéconomique)有密切联系、有时甚至被混同的法学术语有: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新兴的商贸法(droitdesaffaires)(注:法文affaires在这里的含义为“与从事工业、贸易或金融相关的各种活动的总称”(opérationsdetoutenatureliéesàl‘exerciced’uneactivitéindustrielle,commercialeoufinanciére)。见u主编的vocabulairejuridiqueassociationhenricapitant,puf,1996,paris,p.32affaires词条之lb(com)。droitdesaffaires的英文对应词汇是businesslaw,参见alexisjaco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oue,quesais-je?puf,1982,p.71之“…cellededroitdesaffaires(businesslaw)”。为了与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相区别,此处将其译为商贸法。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宇泉先生对“a.jacqueminetg.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一书的中译《经济法》(“我知道什么?”丛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惠我良多。然而有关droitdesaffaires的汉译,但愿能够与先生商榷。宇泉先生的汉译“企业法规”,是在研究了原著作者对droitdesaffaires的阐释之后的意译。然而,已如本文引用的法国学者的不同观点显示,并非所有学者都持该书作者雅克曼和施朗斯的“企业中心”观点,例如巴黎一大著名法学者伊夫·桂永教授及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详本文“一、(三)”所述。此外法国法上还有一个“企业法”(droitdel‘entreprise)概念。因此,将droitdesaffaires译作“企业法规”看来不妥:其一,这样翻译在语义上失之精确;其二,在法学术语概念体系中极易与droitdel’entreprise相混淆。),有时还有企业法(droitdel‘entreprise)。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这三个并行于法国学术界的术语之先后产生,反映了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商品—市场经济关系之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

(一)商法(droitcommercial)

肇始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商法(droitcommercial),在三者当中是最古老的。它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民法一样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注: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载《中国法学》,1995.3,北京。)与民法一道调整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关系。1673年由一个巴黎批发商萨瓦里起草的《陆上贸易法令》(ordonnancesurlecommercedeterre),又称《萨瓦里法典》(godesavary),奠定了商法的基本模样。开创民商法分立模式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在一次因为军需物品供应商财政舞弊事件而导致的军事失利后,拿破仑于震怒中下令制定的。(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aris.p.12.)商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沿袭1673年的《陆上贸易法令》,由于疏于因应已变化了的时代现实,加之编撰仓促、体例混乱、行文粗糙,该法典从生效那一天起就已是内容陈旧、构造不全。法典缺乏预见和灵感:在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特性已日趋淡化的19世纪,它长篇大论构造的独立于民法之外的“特别法”之“商行为理论”、“商人的资格”一开始就受到质疑;以及把商事活动纳入一种孤立的司法“隔离区”的商事法庭审判体系的设计,在在都导致商法典不可逆转的没落。从1817年开始,在商法典之外,经由一系列特别法规对其不断修改。时至今日,商法典中依然有效的原始条文仅剩30余条,它几乎已被新法规架空。一位法国学者遂称之为:“当代商法的非法典化”(注:参见oppetit,mélangesrodiére,p.157;citédansfrancoisedekeuwer-défossez,droitcommercial,editionsmontchrestien,1995,paris.p.8.)现象。

历经190余年,在一些仍然偏爱商法这一术语的当代学者那里,重新构建商法概念自是一条顺理成章的出路。法国里尔第二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弗朗索瓦兹·德柯沃—戴福塞在她多次再版的《商法》(注:参见francoisedekeuwer-défossez,droitcommercial,editionsmontchrestien,1995,paris.p.1.)教科书中写道:“什么是商法?对这个简单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回答”。与民法、刑法甚至劳动法、税法等的内容确定、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同,商法一直为自身的定位问题所困扰。这位女教授引用另外一位学者阿提亚的论断,点中商法的窘境:“商法的突出特点是其存在的困境”。接着德柯沃—戴福塞教授给商法下了一个“操作”性的定义,用国内学界的通行术语表达即:商法是调整经济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ledroitcommercialestceluiquirégitlemondedeséchangeséconomiques.”见前书p.1.)

于其先天不足之外,商法的缺陷更明显地表现在它划定的工业与商业、大型企业与小商贩之间的鸿沟。商法概念再也无法涵盖整个商业贸易领域了:工业、大企业适应其各自的发展所需制定了新的规范、新的法律技术和方法。于是,在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的领域内,一个崭新的名词-商贸法出现了。

(二)商贸法(droitdesaffaires)

根据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1996年第6次修订版:“商贸法。通常被当作商法(droitcommercial)的现代同义词来使用,但其内涵比商法大;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包括调整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组成部分的法规:它们的法律框架(例如信用规则、竞争规则等),构成其客体的经济主体、财产和服务,经济活动(生产、销售、消费)。”(注:sousladirectiondem.gérardcornu,vocabulairejuridiqueassociationhenricapitant,puf,1996,paris,p.32.)

巴黎一大的伊夫·桂永教授给了如下一个定义:“商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民法的例外规定,它以特有的方式调整大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商贸法有着比商法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商贸法包含着那些本属于公法(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干预)、税法、劳动法领域内的问题。”他认为,采用商贸法这个概念是为了弥补商法概念之不足。(注:参见yvesguyon,droitdesaffaires,tomel,ed.economica,1996,paris.p.2.)

从经济界到日常语汇,以至于法律界、法学教育领域,商贸法的概念逐渐取代了“商法”。商贸法带来了新的方法、新的法律思想。不可否认的是,构成商法的实体内容被囊括在其体系之中,商法的技术要点被其吸纳。有关商贸法的语源,“可能是一些刑法学家首先使用的,用以指称有关‘白领犯罪’的特别刑法。”“商贸法”一词最早见于出版物,是在1948年的法国《商法季刊杂志》上刊载的一则由卜扎(p.bouzat)撰写的“商贸刑法大事记”(unechroniquededroitpénaldesaffaires)。(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21.)

那么,商贸法藉以取代商法的理由何在呢?二者有何本质差别?克劳德·香堡在《商贸法》(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22-23.)一书中写道:商贸法区别于商法的地方,首先在于它能包含后者所无法容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商贸法不仅包含刑事的、社会的、税务的及其他规范,不仅引起公法与私法调整方法的综合并用;而且,它使得法律技术与商业管理技术相结合,这些技术贯穿了对商贸活动中产生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内外部组织管理问题的解决。与传统各法律部门中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特征占优势地位不同,商贸法彻底转向了其组织管理的功能。其次在于,它不是根据特定的职业身份,而是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及经济意义确定其调整的范围。商贸法适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之定性与行为人的资格及其是否受特定司法组织的管辖相分离。

(三)经济法(droitéconomique)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和交易的技术条件的改变、各种民间利益团体的兴起、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及对市场失灵和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使人们放弃了完全自由的“放任经济”。由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干预的形式主要有二:国家通过经济计划化实行“统制经济”;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商人国家”。另外,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庞大的共同体经济法律框架之上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例。(注:参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41ets.)

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前述现实经济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法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提出来的时间并不久远,主要是在德国同行的影响下,从五、六十年代开始在一批法律学者的积极推进下,逐渐形成了法国自己的经济法学说。

根据g.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经济法,是用来指称调整隶属于国家的、私人的或者同时隶属于国家和私人的工业经济的组织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学术术语。”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概念与商贸法的关系问题。

a.雅克曼与g.施朗斯认为,由于商贸法涉及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企业,使得这个概念与经济法相似。然而,它同时又象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与规制整个经济的宏观经济法相对应的以企业为中心的微观经济法。即使将商贸法限定为企业的微观经济法,也免不了要研究宏观经济法问题,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宏观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开展的。他们随之得出结论,这会使人把商贸法不仅仅看作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是传统的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注:参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58-60.)

c.香堡在《商贸法》中写道:经济法地位的上升是促使商贸法面临解体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恰似商贸法,经济法也试图囊括居于一个工业化、都市化的科技社会中的经济的法律组织的各种表现。这是一个更加危险的竞争者:两者同样主张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归根结底,当代法的这两个门类的分野既非其所调整的对象,亦非其所调整的行为的性质……商贸法是以自由和平等著称的由个体决定、完成的经济交换世界的法律。经济法属于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私人之间的关系被统制、规范、监管、核准或禁止,甚至为公共权力所领导、统筹安排或组织。……尽管两者存在着竞争和互不相容之处,商贸法和经济法却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甚至在以最为自由著称的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它们都是可以共存的。然而在法国,后者吞并前者或至少可以说征服前者的危险却并非臆造。(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45-46.)

二、法国经济法诸论

这里借鉴巴黎二大的p.德沃维教授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1-9.)对法国法学界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论点作一浏览。p.德沃维教授认为:首先,根据人们是否把它与“经济的法”(droitdel’économie)相等同,经济法的定义能够以两个不同的方法来构思;其次,紧接其后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一)对经济法的定义

根据是否把经济法与“经济的法”相等同,构思出两种不同的经济法定义。这就是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和把经济法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概念。

其一,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什么是“经济的法”?它把经济法视为适用于经济这个概念所能够囊括的一切领域,如此一来经济法便把涉及到经济的私法和公法的所有部分集中到一起。这便是“经济的法”。持这一观点的有b.奥白迪、h.p.史万托斯基、p.沃劳朗·梵·代马。(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6.之注释1.)

其二,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经济法概念。如今人们通常认为,经济法并非“经济的法”的同义语。经济法不仅仅是一个十字交叉路口,一个融汇聚合而成的法律;也不限于将公法、私法中与经济相关的内容加以罗列;经济法的特征不在于它所涉及的客体,而在于它的内容,即它的新颖性、规范的独特性。那么,在“经济的法”中哪些方面具有上述的独特性烙印,从而可以用来构筑经济法的框架呢?对此学界主要有下列观点:

1.一些学者特别注意到在经济法中商法的扩展,并倾向于原则上以私法为重点来确定研究领域。该观点尤以“商贸法”为典型代表。

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法更多地转向公法,因为他们基本上把它当作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

3.还有一些学者在寻找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他们看来,在这个概念周围有序地汇聚了经济法的全部规范,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的规范,这个概念提供了经济法的准则和汇聚的要素。在这方面,好几位学者都被企业的概念所吸引,他们把经济法看作是以企业为基本对象的法(企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企业间的关系,企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但是仍然有人对这个中心概念表示不满意,觉得它太狭窄,太具体或者说法律味不足。于是人们又提出作为准则的、更为宽泛的概念,如“经济的组织”或者“一般经济利益”。

4.特鲁歇的尝试颇有兴味,他给经济法下了如下的定义:经济法是适用于作为经济单位的法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他认为对法律的定义不能够脱离法律的主体,所以提及了法人的概念。

(二)经济法:是否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不是也具有自己的分支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经济刑法、商贸法等)呢?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成为我们分析法国学者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观点的基本坐标。

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其中又可分为狭义经济法论和广义经济法论。另一些人认为,经济法首要的特征在于它构成一种适用技术、对涉及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全新阐释的技术,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里笔者将前者称为“肯定说”(即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后者则为“否定说”。

a、“肯定说”

1.狭义经济法论

狭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归根结蒂是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强行干预,应该包括对经济组织的治理手段及统制经济的法律手段。(注:参见f.jeanet:aspectdudroieeconomique,etudesoffertesàj.hamel,dalloz,1961,p.33.paris.citédansgeorgesvlachos:droitpubliceconomiquefrancaisetcommunautaire,armandcolin,1996,paris.p.8.)经济法是指允许国家直接在经济领域采取行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与公法相关联、与实行国家干预主义相联系,甚至与强制、独裁相关。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公法。狭义概念仅限于宏观经济关系,排除了调整私有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关系(微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1)“经济公法”说

g.乌拉肖提出“经济公法”(注:参见georgesvlachos:droitpubliceconomiquefrancaisetcommunautaire,armandcolin,1996,paris.p.9-11.)说,主张以经济公法的概念代替引起争议的经济法概念,认为:“如果说经济法的轮廓或多或少是模糊不清的,或曰其缺乏严密的结构,经济公法则与之大不相同”。“后者实际上建立在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石上:公法法人(或译为公共机构personnespubliques)凭借其特有的公权力施行的经济干预。”该学者给经济公法定义如下:

“我们面对一个经济公法规范,当

-存在公共权力的干预;

-该干预发生在经济领域(生产,交换);

-涉及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的组织及运转,这里的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受公法规制;公法在公法法人与个人之间建立特定的关系以调节市场力量正常运作,以允许公共权力的运用。

作者认为公法的所有分支均介入了经济公法:

a)国际法和共同体法

b)宪法

c)公共金融和税法

d)行政法“。

(2)“经济的公法”说

前述p.德沃维教授(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16-21.)则使用了“经济的公法”的概念。他认为,经济的公法是适用于公法法人在经济领域的干预,以及进行上述干预的机构的法律。或者干脆简而言之,是在经济领域实行公共干预的法律。这位教授对干预的形式分类如下:

甲、根据干预适用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全局性干预(对经济的总体产生影响)、部门性干预(对某些经济部门)、个别性干预(仅涉及个别情况,比如某一个企业)。对这种分类的掌握和描述皆非难事:诸如冻结价格、一般性的鼓励投资便属于全局性干预。而由国家采取的有关葡萄栽培业甚至更大到整个农业,或者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的措施就属于部门性干预。一个乡镇与一个企业就该企业的设立而签订的协议就属于个别性干预。

乙、根据干预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通常对干预的描述仅限于直接的手段,例如:对经济主体行动自由施加限制的规定,对其提供援助等。而间接干预是指通过采取有时本身便有经济对象之手段(有时可能没有),旨在达到特定的经济效果。最典型的间接干预是税收制度对投资等行为的调节,另外一个例子是国家的某些用以刺激消费、以及吸收流动资金的借贷。

丙、单方决定式的干预和协议式的干预。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干预是最为典型的方式,也是最经典的方式:国家规范、统制、禁止。当前公法法人倾向于采取协商、协议和合同的途径。

丁、指导式干预和管理(经营)式干预。狭义的干预原本是指公法法人采取的针对私有经济主体特别是私有企业的措施即指导式干预。广义上的干预还包括由公法法人自己经营管理公共工商业部门(主要是公共企业)即管理(经营)式干预。

上述把公共干预分为针对私营部门的干预和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是对干预的最为重要的分类。作者还列举了经济的公法的分支:经济的宪法、经济的行政法、公共金融法(特别是预算法和税法)以及国际经济法。

2.广义经济法论(注:主要资料来源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85-86;并参考宇泉译本《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p.75-76.)

与前引观点相反,广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覆盖到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既涉及公法规范又涉及私法规范。由于广义经济法概念之采纳,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调整范围:商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事实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民法以及行政法、金融法、税法等的一部分。经济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牵涉微观经济关系。这一派中又可以细分为三种倾向:

(1)商法延续说

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管理经济生活,特别是管理生产活动和财产的流通,就是要扩大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名称无法阻却对它的无止尽的诘难,因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了销售活动(即在惯常语义上的“商”),又包括大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于是,人们更多的使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

(2)企业核心说

认为不是商法、商人或商业,而是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认为经济法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既包括公法的规则又包括私法的规则。

(3)两分说

即认为要区别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所谓的一般经济法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经济法指政府当局用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的各种措施。

此外,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商贸法的概念也可以划到广义经济法论当中。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在“肯定说”中,广义经济法论显示出了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的强劲势头。

b、“否定说”

1.企业对象论

雷恩大学法学院的c.香堡教授提出(注:参见contributionàladéfinitiondudroitéconomique,dalloz,1967,chron.p.215sq.):经济法是组织和发展经济的法律,不论是由国家负责、私人负责还是由两者共同负责。它不是新的法律部门,而是表现为一种适用于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特定的法律精神,其中汇聚了商法、民法、公法、税收法、刑法等,只要它们符合这种新的法律精神。汇编是根据新旧规范要调整的对象把它们汇集起来。在香堡教授这里,确定经济法的标准就是企业这个对象,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这位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他的观点:

(1)企业的结构和内部机制,一方面包括为企业做贡献的劳动者、经理人员、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包括资产分配结构(个人企业和公司、资产代表规则和会计法、资产管理和支配)。

(2)与其它企业的关系,分为联合性活动(企业集中的结构,比如合并和公司集团;一体化合同及实践,如特许、分包等)和竞争性活动(包括特殊的工商业关系合同,例如购销合同、特别安排销售、工程承包、许可证协议等)。

(3)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这里香堡教授区分了作为秩序维护者的公共权力介入公共经济秩序的规范(竞争、垄断和经济权利的滥用规则、由于企业的原因而制定的规则)和有关统制经济的规范(价格规则、信用规则、刺激经济的规范、开业和投资规则、收入政策)。

2.学科经济法论

r.萨瓦第埃认为,各个主要法律部门与客观经济基础联系密切,在教学实践中需要把它们汇集到一起使之系统化,从而形成了一个实用的经济法学科。行政法、财政法和税法、国际公法的各一部分,以及公司法、货币法和会计法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部分。通过这样的汇集,可以对财政、银行和会计等行业的专业人员及政府经济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培训。需要(经济法)的……,就是经济领域中通过整个现代法律获得重要地位的新的现实经济:即企业。(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58.)

3.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

a.雅克曼与g.施朗斯提出:经济法不是一个新部门,而是源于一种对传统部门的新观点的方法,是适合一整套规则的特殊法律精神。两位学者认为,狭义的经济法日益被人们所抛弃,“经济法不仅仅是规定国家干预经济之条例形式的部门”。但是广义的经济法概念使得其范围的确定产生了困境。“实际可以比抽象概念提供更好的说明。应该开办企业,这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而开办企业要求同时实施(最好是协调实施)性质迥异、相互之间在理论上毫无关联的法律规则。“经济法通过它的方法并在用这些方法处理与经济学的关系的过程中,利用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则,并将它们统一起来。”“这样说来,经济法便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是法学和经济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一个学科。”

两位作者随后举出了他们所认为的经济法的重大主题:

之一,国家和企业

(1)企业内部关系。a)企业成员间关系规则(劳动者、经理、股东和匿名股东);b)资产分配管理规则(会计、管理、监督)。

(2)企业间关系。a、合同关系规则:职业规则;工业商业关系特定合同(市场、特定销售、特定租赁、工程承包、许可证、融通、融资租赁……);集中协议(合并、分立、增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由几家公司或共有的子公司组成的公司);一体化合同(特许经营、分包、共同服务、合作)。b、竞争关系规则: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限制(协议、统制价格、歧视、倾销);垄断和滥用经济权力。

(3)企业和公共权力的关系。补贴,援助和产业调整;按企业目的对企业进行规制(禁止、监督或管制生产),卫生检查或反舞弊,关键产业;混合经济企业;公共企业:国有化。

之二,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

(1)价格和交换制度;

(2)金融货币政策;

(3)税收政策;

(4)收入政策;

(5)国际贸易管制(外汇、关税、配额);

(6)社会团体和公共权力协商一致;

(7)国家和地区计划(消费、储蓄和投资);

(8)经济行政部门(各个经济部门、计划行政部门)。(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94-95.)

在结束语中,作者写道:“在我们看来,不论是根据法律和经济在理论上的关系、促使经济法发展的因素、许多国家学术界赞同的概念或研究方法的特点,经济法都导致一种跨部门的前景。”“经济学科与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125.)前引《经济法》一书的两位作者的专业背景本身便是一个跨部门结合的实例:a.雅克曼先生是一位经济学家,g.施朗斯先生则是一位法学家。

在法国学界,从事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研究的先驱者们就跨越两大学科的前景的描述,也引起了相当一部分经济学者的兴趣。与法学界相对应,经济学界从另一个角度探寻经济法的本质。法国经济理论与经济分析组织的梯也瑞·基拉先生就是这样一位辛勤地耕耘在“经济与法律”领域的实践者。

在他的名为《经济和法-从经济学分析法学到二者新的联合?》(注:参见thierrykirat,economieetdroit-del‘analyseeconomiquedudroitadenouvellesalliances?revueéconomique,vol.49,no.4.juillet1998,p.1057-1087.)的论文中,基拉先生根据学者们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阐释,把法国经济法诸学说概略的分为两大流派-狭窄的经济法概念和宽泛的经济法概念。“狭窄概念”相当于本文第二部分法国经济法诸论之(二)所论述的肯定说中的“狭义经济法论”之经济法概念:“宽泛概念”则主要引用了a.雅克曼与g.施朗斯的“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之概念。基拉认为:

“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这两种概念并非是势不两立的:前者支持的是一种方法论的论点,该观点的目的在于:将对一个分权的、发展中的经济的法律规定的分析汇聚起来;后者确定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经济)意义。上述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审视法律和经济规则的紧密联系,对两者关系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展开:

-制定法中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它们的经济基础或它们的经济目的;

-法院或执法机构(例如受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影响的各种委员会,以及法国的独立行政机构)的经济理由说明;

-制定法或司法判例的经济后果,或者它们对某种经济和社会调控的贡献;

-对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济分析,这导致经济学家对法律材料的研究(法律、学说、法院判决)。这是当前存在的而且流行于经济学家们当中的一种实践,他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竞争法或者致力于产业经济领域的研究。“

关于“经济法与经济体系的结构”,基拉先生接着论述道:

“经济法学的起源带有明显的德国因素。该学科的许多先驱都是在外莱茵河地区接受的教育,成长于一种亲日尔曼的文化环境氛围中。长期以来,德国学理使用wirtschaftsrecht概念,法国学者们将其译为‘经济的法’不究其祥,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概念诞生在不利于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的法’学说把经济法构思成‘组织经济的法’,国家干预,公共计划,私营企业的卡特尔化。g.farjat[1992]诘问道:经济法是-或不是-一个‘反自由的概念’。在他看来,经济法是一种组织经济的法律,也就是说它调整的是私法主体和公共权力以及构造一个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协同合作的交叉领域。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产业组织形式以及各种机构、经济主体、市场之间发生的交互关系在法律上的对称物。g.farjat同样指出,竞争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坚实内核。”

三、结束语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新区域主义;区域治理;制度创新;政策转型

一、新区域主义理论阐释

(一)理论渊源

20世纪30年代末期,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中型城市工业水平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区域问题的日益突出,政府主导下的区域主义(Regionalism)应运而生,以其强大的组织推动力度为城市区域规划和协调运作提供了广泛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支撑。此后到20世纪80年代,新的劳动地域分工在世界范围内延伸,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形态和生产经营模式催动着区域合理化发展的态势。城镇区域化、区域一体化日益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新区域地理学”随之兴起,通过区域融合机制实现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的合理优化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为新的区域规划相关理论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

(二)基本内涵

与旧区域主义理论内涵相比,新区域主义理论在肯定区域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模式下的发展思路下,进一步批判和发展了区域主义,使新区域主义更多地赋予“复合、集约、创新、合作”的理念而被区域资源整合相关政策实践加以广泛运用。基于协作治理的新区域主义主要体现了以下的理论内涵和特征:

一是“多元性”。相比旧区域主义理论指导下单一的自上而下直线型政府驱动模式,新区域主义理论引入了各层级政府、非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多元治理主体,在既定的范式规范下形成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

二是“综合性”。新区域主义所涉及的范畴、内涵、形式和外部表征与传统的区域理念有着一定程度的区别,以区域之间协同的领域综合性为准则,打破区域主体政府间的直线单向度,贯以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海外组织等多元参与主体的综合协作。

三是“介入性”。新区域主义的政策指向具有一定的介入性特征,力求从区域内部与外部地缘建立起稳定、高效、持续的可协同性发展,引入更为广泛的兼容型区域合作模式,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区域之间存在的空间壁垒。

二、新区域主义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模式

(一)理论指导

在信息系统化高度发展的城市建设过程中,新区域主义基于规范性与科学性视角为日渐延展的公共事务项目范围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治理范式。新区域主义的核心概念的提出,首先在治理理念上扩充了区域整合的主体范围,从政策制定上提倡公权到私权的让渡;其次,不同于旧理念时期传统的国家一元化治理模式以及单一的治理主体,从源头上提出了多级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 System),构建复合型区域参与机制与互动网络;再次,引入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等多元治理主体,实行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团体、私营部门等主体的联合治理(Joined-up Governance),形成一种嵌入式经济和政治发展新模式,推动非政府组织及私人部门参与。

(二)实践模式

1.多种层次的区域功能空间

西方学者根据多极化的经济政治合作模式提出的区域性(Regional)概念和区域发展阶段论观点,将区域治理在功能取向上划分为五大层次,即区域空间(元区域)、区域复合体(作为社会体系的区域)、区域社会(区域公民社会)、区域共同体(一种行为主体)和区域国家(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实体)。[2]

2.网络化的治理决策模型

在治理理论和系统理论视野下衍生的新区域主义,从政策实践上打破了旧区域主义“自上而下的传输路径”和“依靠传统制度均衡维持区域秩序”等观点,引出了具有联接性的网络化治理路径。突破先前垂直的单向性“命令―服从”关系,向“平等、民主、协商”的秩序下不断发展。

3.多重价值目标的综合平衡

新区域主义的实践模式在全球价值链、区域分工、区域结社等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即通过利益整合、资源划分、产业调和等制度手段实现区域间的互惠共赢。在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友好、文化融合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要求下形成了综合协调的区域发展观。[3]

三、我国区域治理战略转型的困境分析

与起步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区域治理和区域规划的相关理论支撑体系与实践模式探索还处于初步阶段,当前的主要探讨方面还流于“区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形式,相对于新区域主义提出的价值概念即“关注社会公平、生态、和谐、可持续的发展目标”有所差距,具体面临以下几种困境:

(一)制度设计功能薄弱

目前,我国区域治理的理论基础和还基本停留在旧区域主义和理性官僚制模式的层面上,在指导源头上未能给我国新一轮的区域合作规划发挥高效的制度设计功能,由于对系统治理理论本质概念理解的相对欠缺,我国的区域制度设计未能充分体现出区域治理中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平等参与性和制度认同感。

(二)政策支持尚未到位

当前形势下的区域合作治理实践需要高效合理的政策体系的支持,而我国尚未形成在一体化和城市化双轨背景下作用的规范的区域治理公共政策模式。目前区域政策的实施缺乏目标导向和行动导向,未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构建完善的支撑体系,加之政策逻辑在实施过程中的模糊性和封闭性致使我国区域保护主义、产业垄断、“竞合”失效等问题逐渐凸显。

(三)实施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原有的制度机制带动的区域规划路径多集中于产业分割与合并、城市区域规划、新型城镇化、城市功能集聚与整合等方面,而在综合区域资源配置、政府与多元治理主体良性互动机制以及空间网络规范机制等尚未得到深度研究。需要从多方治理主体统筹区域发展研究等方向出发,“促进区域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人口政策等其它专项政策的相互匹配与融合。”[3]

四、新区域主义对我国区域治理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区域一体化与经济复合化的双轨作用下,我国新一轮的区域规划政策亟需着重于新的政策转型、模式转换和体制变更,通过借鉴新区域主义的理论实践经验,对推进我国区域社会包容性和地缘认同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政策转型:树立规范的法律框架和制度逻辑

就我国目前存在的区域法治建设问题分析得出,区域发展中面临的现实困境的解决,亟需构建一套顺应目前全球化背景与后公共管理语境的法律框架,将现有的垂直且单一的区域治理模式从制度设计层面尽可能地转型到多元网络化治理模式。在一定意义上看,“利益平衡既是一个法律设计的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重新架构的问题。”[4]完善合理的法律框架能够引导我国秉承科学且高效的区域发展理念,破除计划经济时期和旧区域主义时期传统封闭的理性物质化区域观念。

完善区域制度健全机制,结合特定区域实际情况,对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加以取鉴以明确区域治理政策行动主体目标及其责任使命。区域规划决策部门作为主要导向的区域规划行动主体需要在制度实施源头上树立科学的区域观,在规范性的政策文件指导下合理下放职权于下级部门,克服旧体制下的多重职权管理和弊端,从而推动我国在现阶段的区域体制变革。

(二)模式转型:架构复合型网络协作体系和区域产业格局

在新一轮区域规划转型目标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适时干预区域经济政策的思路从传统的“自上而下”路径转变到“自上而下”的规划趋向,形成由地方政府提出方案设计而中央政府审核批复的区域开发战略的转型实践。

地方政府在区域改革目标的引领下开始探索适应于本地区的发展状况的转型策略。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5月24日组织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实施,在明确区域合作必要性的前提下,建立起网络式区域合作模式。

图1 长三角区域规划“三结构一网络”范式图

“三结构一网络”套路范式强调在重构区域经济格局的过程中促进社会、环境、人口发展中的良性互动,摒除传统区域主义下政府干预过多、市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弱化造成的区域经济与产业同构现象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现“竞合”双赢。

(三)机制转型:提升区域空间功能和健全良性互动机制

新区域主义中提出的区域层级概念,要求转型过程中的各类区域维持在多重空间尺度的运动范畴下,不仅仅包括了国家层面之上的各类区域,还囊括了国家层面之下的各个微观治理层级。这一空间理论的转型能够为我国目前存在的区域问题有关键的启示作用:一方面,当前国内在区域经济规划与空间规划机制建设中的欠缺,导致“区域经济发展的‘流的空间’与行政管理‘点的空间’有所分离,”[5]另一方面,在亟需打破我国行政区划阻隔的现实环境下,解决特定区域的发展问题和培育区域间“次增长极”的目标需要从各区域内部形成统一的协调空间机制,发挥新一轮区域政策的空间效应。

健全我国区域治理良性互动机制,要求建构一个集“网络机制、组织机制、协调机制”于一体的区域规划全过程模式。

首先,区域合作的网络机制建立需要在形成稳固伙伴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政府机构及其与社会组织构成全面的沟通合作网络,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发展横向和纵向的合作与交流平台,从而为区域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信息交流、文化融合、政策调整以及整个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自我提升和创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区域合作组织机制的建立,前提是明确制度化的区域规划协调责任主体。随着新区域主义思潮的逐渐渗透和影响,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执政实践中应该全面考虑到现代公共治理语境下产生的纷繁复杂的区域问题,意味着需要一个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和驱动价值取向的特定治理模式,从单独依靠政府能力转型到借助其他力量进行合作以达成共识并协同行动。

最后,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旨在厘清区域政策与规划在社会治理区域中的功能范围。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现实出发,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设立有权威的协调性机构作为支撑保障,如设立“国家区域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区域产业布局谋划,协调跨省区治理主体利益关系等,同时在下级的区域层面设立对应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域具体协调事务,让各个子区域、经济主体、企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能够积极活跃于全球化氛围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灵活的、广泛的合作发挥区域经济轮轴和辐条的作用。(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殷为华,沈玉芳,杨万钟等.基于新区域主义的我国区域规划转型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7,26(5):12-15.

[2] 郑先武.“新区域主义”的核心特征[J].国际观察,2007,(5):58-64.

[3] 殷为华.基于新区域主义的我国新概念区域规划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