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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述书范文1
论文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统计,在中国每年城市交通事故中,由于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事故占了很大一部分。厦门市交警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岛内电动自行车已接近10万辆,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单体交通,触地面积小,平稳性差,速度快,有些时速甚至超过40公里。因此,在厦门市每年交通事故总量中,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占了4成以上。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就对电动自行车不论是从生产、销售、行政管理、保险理赔等各方面都未制定完善的制度,导致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包括从技术属性、行政管理上的属性等)方面都无法有效匹配,致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法律的适用及责任认定上经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各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千差万别。
笔者现针对电动自行车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由此导致的法律适用、责任归责方面予以分析。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定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所谓电动自行车,有两个车轮,其蓄电池仅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与此同时,我国在1999年定制了通用标准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需有这5项特性:(1)拥有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仅仅可作辅助能源;(2)拥有两个车轮;(3)每小时车速不大于20km;(4)车重小于等于40kg;(5)轮胎的宽度(胎内)小于等于54mm。
因此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明显是“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车辆,应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畴。
二、超越通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性认定
前述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从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角度出发认定系非机动车且依照非机动车予以管理且适当的。
但是现行路面上行使的电动自行车,厂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于生产规范不标准等各种原因,或者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商擅自改装等情形,导致电动自行车的部分技术参数等超过了标准,对该类型电动自行车(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认定呢?
如果从严格的角度出发,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依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似可归入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但是如果归入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则应列为机动车,且从生产、销售、行使等环节应依照机动车标准取得许可及挂牌上路等。但是很明显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环节都未涉及。
因为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还要求使用内燃机,内燃机的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同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摩托车分委会撰写的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四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将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定义为电动轻便摩托车。但是在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表了国标委工―〔2009〕98号文《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对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因此,从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角度出发,所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归入轻便两轮摩托车的范畴,即为机动车,那么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应依照机动车管理规定执行。但是,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的行文而言,似乎对所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又未进行标准认定,从实际管理角度而言,也未真正纳入机动车的范畴。
由于存在上述的矛盾,这就造成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认定及责任分摊的争议。
三、电动自行车(包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是否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将直接关系交通事故中责任人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分担。
1.如果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予以认定,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将从严。因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机动车”予以认定,则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未办理登记,取得行使证等,将存在过错。如果电动自行车存在流转关系,如出借行为,则出借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际上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根本不可能办理相应的行使证等,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从责任分摊上,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责任分摊也有所区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分摊标准:(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所以,如超标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那么在交通事故里,责任分摊上将承担比较小的赔偿义务,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那么在责任分摊上将承担比较大的赔偿义务。
3.从相关案例中可以体现,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将直接导致责任分摊的不同。
笔者就曾过一件案件,就涉及到对该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不同,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某公司两职员在工地上班时,借用相邻工地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由于不慎撞到路边,导致双双死亡。
现其中一死亡的家属在工伤理赔后,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电动自行车的车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由于对该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属性存在质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就委托了技术鉴定部门,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鉴定。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判定代某所乘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
虽然厦门质量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但仍无法解决该类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及管理规定及由此所需承担的责任。
本案在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将该电动自行车车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且电动自行车虽与机动车有所相似,但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不需要具备驾驶证才能驾驶,因此该公司的出借行为不存在过错,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电动自行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对车辆进行妥善管理,任由员工使用该车辆,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公司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不一致的判决,但是二审法院实际上回避了车辆的法律属性是否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只是以该车辆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为由作出认定,从责任归属上还是有所欠缺的。
四、解决的思路
从技术标准及行政管理多方面着手,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从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责任分摊的无解。为了解决这一困扰,首先建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应尽快针对现实存在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一情形,制定相应的标准,将之列入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或者重新制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避免存在无法归属之情形。其次,应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从生产源头进行管理,对于非法生产的厂家进行严厉打击,避免存在违规车辆的生产及销售。三是加强销售环节的管理,即使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应进行相应的管理。对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此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对于非机动车进行相应的登记管理,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上路行驶。 四是强制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为避免电动自行车肇事后,责任人无力赔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驾骑人实行考核制度,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的同时,要求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降低电动自行车的行车风险,来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还未将电动车正式纳入机动车来管理,即未实行电动车入户登记、编号挂牌、办理行驶证、驾驶人持有资格证及缴纳第三者责任保险方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必须依法缴纳第三者责任险,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付,予以保障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等经济损失能得到补救。
交通事故自述书范文2
关键词:法医学交通事故应用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72-02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未包括港澳台)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在交通事故的法医学损伤鉴定中有各种类型的损伤,比如:挤压伤、碾压伤、碰撞伤、刮擦与拖擦伤等。当行驶中的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时,则可以形成交通事故中最具代表性的碰撞三联伤,即由首次碰撞伤或直撞伤、抛举性碰撞伤、滑动性碰撞伤组合形成的连续性损伤。而且形成上述碰撞三联伤的过程时间大约为1秒。
1案例简介
2012年9月5日某市某区公安局接到110报案,在某市某区某山林水涧边发现一具尸骸,周围发现死者的衣物。接到报案,办案民警,法医和技侦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固定后,拍照并取材,对尸骸进行初步鉴定,尸骨为一男性白骨化尸骸。对骨骸整理带回做进一步检查。
尸检所见:死者身高165cm,牙齿磨损严重,有补牙的痕迹。在部分位置如:左手手臂处、左腿部分地方仍留有腐化的肌肉组织,除此其他部位均已呈现白骨化。检查尸骨时发现,在颅底、胸骨、第五腰椎及左侧腓骨有明显骨折,在肋骨及尺骨上发现有动物牙咬后的痕迹,其他部位未见明显损伤。
2分析
2.1死者身高在165cm,从牙齿及现场遗留的衣物推断,死者为中老年人。致使白骨化的原因分析认为有:天气炎热,发现死者前又有多次降雨,山林湿气大致使尸体腐败速度加快;山野间昆虫、动物对尸体的啃食破坏,初步判断死亡时间为发现死者时的三十天以内,在死者衣物中发现的手表上显示的时间为发现死者前十九天下午4点,由此判断死亡时间为接到报案及发现死者当天的前二十天到三十天以内。
2.2损伤分析:由损伤所在的位置判断,此损伤位置特殊而且受打击力度强大,致使骨折,首次判断疑为交通事故形成的碰撞三联伤。推断左小腿的腓骨处骨折是由车辆与死者首次碰撞伤形成的直撞伤,胸骨及第五腰椎是由于再次碰撞车体形成的抛举性碰撞伤,但滑动性碰撞伤并未在骨头上留有明显的损伤,推测滑动性碰撞伤疑由于撞击力度并未重至在骨骸上遗留痕迹,在尸骨上未见明显骨折,颅底部的骨折则是由于死者被撞飞后后脑着地时碰撞到地面所形成的。据此判断受伤过程,是由于死者受到左侧驶来的车辆撞击,后正面与该车辆发生碰撞,被撞飞后,后脑着地形成的。
2.3对死者衣物检查整理,现场留有衣物:白色汗衫,浅蓝色五分裤,大号白色平角裤,手表一只,裤子口袋内发现零碎钞票共10.5元。现场照片比对,当时死者衣服并未穿在死者身上,而手表在死者身下,疑为雨过后山涧流水冲刷,汗衫比较轻易被冲走,手表重量较大且压在尸体下方不易被冲走。
初步判断是交通肇事逃逸,并把死者移至山林抛尸案件。由于尸体白骨化严重,现场发现的衣服中又无特殊物品,无法辨认死者身份,对死者采集DNA后放至网上失踪人口处,做进一步比对检查,并未发现符合人员。
3破案过程
2012年9月9日上午9时许,李某来我公安局报案,其父亲已有一个月余未回到自己的家,也未与家人联系,经过解释,当天下午李某携其妹妹至法医室抽取血样,送检DNA。三天后比对结果证实死者正是李某的父亲。
死者李某,男,68岁,某市本地人,丧偶,退休后独自居住。据其邻居反映2012年8月11日傍晚见李某独自离开,之后并未见其归来,当时以为去其子女处居住(以前也有类似经历),当其子女来找才发现李某已失踪近一个月。对死者所在区及周边车辆排查发现一辆白色金杯车,车头及挡风玻璃均有破损,遂将车主带回审问。车主毛某对肇事逃逸及携尸至山林企图毁尸灭迹的经过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毛某,男,30岁,某市本地人。经其交代:2012年8月11日晚,毛某开车回家途中将李某撞倒(自述并未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属于正常行驶中),李某当时倒地不醒,因为害怕事后追究责任遂带李某至附近山林,弃尸山林,回家后对车体进行清洗,但因害怕车辆修理时被问及原因,并未对肇事车辆进行维修。
4讨论
在交通事故中碰撞三联伤属于极为常见的损伤,其主要由直撞伤,抛举性碰撞伤,滑动性碰撞伤组成,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也可有不同的表现,例如上述案例,死者被发现时已呈现白骨化,对受损伤时较严重的直撞伤和抛举性碰撞伤在骨头上的表现较为明显,而滑动性碰撞伤由于车辆结构和车速等原因的影响,所受的损伤并未在死者骨头上表现出来,而由此推断并非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是不够全面严谨的。在交通事故形成的损伤中,需要考虑车辆结构,车速,道路情况以及受害人在当时的运动情况。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在,对交通事故的损伤鉴定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并未确定死因的前提下,不能单纯的肯定或否定某种可能的致死原因。碰撞三联伤作为交通事故中最常见也最有代表性的损伤,也可因为种种原因发生改变,要根据各种可能存在的因素判断不典型的碰撞三联伤的存在。
5结论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在,法医学检查作为对伤残评定和尸检中的重要环节,面对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大大增加,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医也要做到与时俱进,不能照本宣科的应用书本里的东西,但也不能脱离书本的知识,要学会灵活应用,对待可能出现的不典型和不规范的损伤,在不能完全否定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其存在可能的推论。结合现场、物证、DNA、人员信息、当地具体情况等,做出全面有效的判断,对待各种案件发生的可能要保持一个大胆怀疑和大胆猜想的心,对待可能的猜想要反复严密的论证。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自述书范文3
案例一
活着不需要理由
当事者自述:没有他,我还有什么理由活着?
那年,我在中考补习班中认识了他。他个子不算高,白白胖胖,还算帅气,是班上的学习委员。后来,我们考上了同一所高中。可能是我长得还不差吧,高一下学期时,一个高三的男生竟为了我跟另一个男同学大打出手,我被卷入了所谓的“三角恋爱”中,被沸沸扬扬的指责淹没。我冤枉死了,便写信向他诉苦。他收到信的当天马上给我回了信,使我得到了很大的安慰和鼓励。由此,我对他从有好感到很信任,跟他亲近了很多。高中毕业后,我们进了同一个工厂。
起初,我因他的个子离我的标准还差几厘米,不打算跟他谈恋爱,但是随着不断的交往,他不凡的谈吐、幽默,特别是那份难得的细心和体贴慢慢打动了我,我们的感情日益加深。尽管他已发现了我的秘密――皮肤特干燥(书上说是鱼鳞病),但他并不因此而嫌弃我,他说过他爱我更胜于我爱他百倍、千倍。终于在一次热吻之后我把一切都交给了他,我们同居了。他凭着“为了我们的将来”的信念玩命工作,终于在工作3年后买回了铃木王中王摩托车,而且存折上也小有余额。我们打算2004年7月份等我转正后就登记结婚,那时,我以为我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了。
可谁知“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2004年6月19日注定是我一生中最不幸的日子,也是我永生难忘的日子,这天一场车祸夺去了他年轻的生命。从此活着对我已没有任何意义,总觉得生命中没有了他,天不再蓝,花也不再红。我一度想随他而去,去延续今生无法圆结的梦,可一想到家中年迈的双亲,我退缩了,我并不怕死,但却不忍心父母亲为了我的解脱而痛苦。就这样我如行尸走肉般活着,一直到今日,他离我而去已有4年多的时间了。别人都说时间是治疗创伤的最好良药,可对我却失效了。一千四百七十多个日日夜夜,我无时无刻不在想着他,想着他对我的关怀,想着以前我们在一起的快乐时光。我常常翻看我们的合影,肝肠寸断泪水常流。
我知道我不应该老活在回忆中,但是我做不到。4年多的时间我忘记了很多事情,却无法忘记他。我永远记得在他出事的前三天,他二哥给小孩过生日,他向他的亲朋好友介绍,说我是他未来的老婆。说来也奇怪,他二哥的小孩竟然跟他同月同日生,好像冥冥之中早有安排一样。
第二天晚上,我叫他熄灯早点休息,他答应着却久久没有关灯。我睁开眼睛见他正用依恋的眼神看着我,我问他有什么事,他叹了口气说没事就关灯睡下了。当时我确实困极了,也就没在意他那一声叹息。现在想来很后悔,如果当时我能追问他的心事是什么,或许还能为他还愿。
他出车祸后,他的好友告诉我,出车祸前的那三天,他的状态和平时简直判若二人,他一改平日和气、爱说笑的样子,上班对谁都爱理不理,回到宿舍,关上门也不出去。他闷闷不乐的原因至今仍是个谜。如果说人去世前有预兆,这些表现算不算预兆呢?别人都说我们有夫妻相,可我们却无夫妻缘呀,真恨上苍的无情残忍!
之前他曾两次对我说:“如果有一天我死了,你不要哭,重新找个疼你爱你的人吧!”当时我对这些话并没在意,现在想来,真是一语成谶。
现在,家人都在为我着急,担心我就这样蹉跎下去。在家人的催促下,好心的阿姨帮我介绍过几个对象,可是我仍然无法放下他,无法让自己重新开始。
其实世上少了我,地球仍会转,太阳也依旧每天从东方升起。我经常自问,我活着是否多余呢?
心理辅导:活着不需要理由
在你们展望美好未来,准备登上婚姻殿堂的时候,意外的车祸夺去了你爱人的生命,这样的悲剧令我难过,但我还是要说,难过也弥补不了你的伤痛,你的状态已处创伤后应激障碍。
我认为你目前的困境是:他走了,留下你这样一个被伤痛和鱼鳞病折磨的人,今后怎样生活下去。
你对我说出了心里话,说明你已经意识到需要改变现状,只是不知如何才能改变。既然他去世的现实无法改变,那么不妨改变你的认识和心情。你为什么会有历时4年的巨大痛苦和绝望,你的回答是:因为他去世了。但是,从心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不是不幸事件直接导致你的痛苦和绝望,而是你对这一不幸事件的不合理的看法、解释、评价,才导致你持续4年的痛苦和绝望。如果你不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你的痛苦和绝望还会延续下去。
你的不合理想法主要有:
第一,既然你们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就绝不应该发生这场车祸。
第二,他去世前有一些奇怪的征兆,如你发现他二哥小孩的出生月日与他相同;去世前他对你特别依恋;去世前三天他跟同事不像往常那样有说有笑。看到这些征兆你应该采取行动避免灾祸,而你却没采取行动,你有一种隐隐的内疚。
第三,心爱的人死了,没有什么比这更不幸的了,活着没有什么意思。
合理的想法应是:不幸的发生,不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而是要坦然面对。据统计,中国每年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即每小时就有一个人死于交通事故。当然,需要改善交通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不过,一旦事故发生,对人造成伤害,周围的人需要直面现实,在对死者表示哀悼之后,人们还要乘车乘船乘飞机。人生总是在幸运与灾祸中穿行。有的人遭遇不幸,有的人幸运地活下来,你就是幸运者之一。
你所说的那些征兆,是不能预测他的不幸的。正如我们看到母鸡下了一只鸡蛋,我们可以预测不久将有一只小鸡诞生,却不能预测有一头小牛诞生一样。如果你把那些征兆放在更广阔的时空来考虑,你就会觉得它们跟他的不幸没有必然联系。既然不幸是偶然的、不可预测的,那么,你的内疚也就是没有根据的、不必要的。
相爱的人去世了,活着的人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生从此就没有意义了。我们每个人都有回归自然的那一天,生命从一开始就在进行倒计时。亲人的亡故,对每个人都是不幸的,但不是最不幸的。世界上有大大小小的不幸事件,但是对于活着的人来说,没有最不幸的事件。亲人亡故,痛苦是正常的,合理的,但绝望却是不正常的,不合理的。
你正值青春年华,生活对于你才刚刚开始。你还要成家立业,生儿育女,还要经历无数的挫折与磨难。只要你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所经历过的不幸,你就会不断发现生命的价值和人生的意义。
生命是无价的,活着不需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