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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办法范文1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答: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急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制度性建设;有利于全面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当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要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考虑到此次修订以解决《办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因此,按照规章修订的相关要求,采取了条款修订的方式,对需要修订的条款及其内容逐一作出修订,形成《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的形式。同时,根据该决定的内容对《办法》的条款修改后形成新18号令,重新。这样,有利于保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问: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改涉及《办法》15条内容,共做了30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郾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原第二条对国家教育考试所做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这一表述,可以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2?郾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原第六条的相关款项内容做了调整,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其中将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范文2
为贯彻实施《条例》,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效能的总体要求,对《条例》配套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以及加强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强化监管和配合金融期货推出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规章的修改和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相关草案通过证监会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15日与《条例》同时开始实施,其他配套规章也将陆续实施。
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态进行内部治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由于期货交易所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特殊机构,因此办法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发挥公司制优势的同时,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保持一致。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能够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此次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系也更加完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办法增加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对期货交易所接受的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计算方法和充抵比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还对期货交易所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随着期货市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条例》对期货公司业务和期货公司监管所涉及的各项基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期货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的业务模式已经确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也即将实施。办法充实了有关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公司治理、经纪业务规则、客户资产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以加强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强化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为主线,加强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鼓励并推动期货公司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做优做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是强化了期货公司的规范和监管。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直接关系客户和公众利益,因此新办法着力防范和控制期货公司的风险。二是坚持协调统一。办法严格以《条例》为依据,注重与有关法律和其他期货规章保持协调统一和衔接配合。三是增强了制度规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办法将行政许可条件、业务准则、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退出等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一是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的阶段。二是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四是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五是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办法要求客户应以本人名义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交易账户保持一致。对于期货经纪业务中易产生纠纷或者隐患的交易编码管理、结算报告、通知查询、关联方开户交易等内容进一步做了明确要求。六是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对期货保证金的归属、存取划转、账户报备、安全监控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此外,还细化了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两个办法修改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多次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市场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证监会派出机构广泛征求了辖区内相关主体的意见。对于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证,许多意见和建议都予以了采纳和吸收。在两个管理办法的草案成熟以后,又通过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说,目前正式实施的两个办法汇集和体现了行业智慧,整个修改过程贯彻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希望期货行业认真学习这两个办法,将各项监管要求和新的制度落到实处,共同推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二、证监会三项披露新规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简称《第15号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简称《第9号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简称《第1号问答》)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以上三项规则自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第15号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5号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第15号规则》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不予披露。
《第15号规则》明确,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第15号规则》明确,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并披露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公司以及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对于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说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第9号规则》要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1号问答》明确,“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第1号问答》列举了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15个项目,并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三、严禁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转让所持股份
针对近期中国有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
同时,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是证券市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超比例转让股份、不进行短线交易,既关系到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有序,也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本人的诚信形象。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约束与激励均衡角度出发,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转让行为。
规则规定办法范文3
答辩书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中心案件编号]投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投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投诉人全称及地址]争议短信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投诉书中列举的全部短信网址]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书
本答辩系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而作出
一、前言被投诉人于__________[注明被投诉人收到中心发出的投诉通知的日期]通过_________[电子邮件、传真、邮政通信、邮政快递]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发出的案件程序开始通知,被正式通知投诉人已经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MobNIC)______年___月___日实施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予以受理并已开始进行本案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规定_____________[程序开始通知中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日期]为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最后期限。
被投诉人现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投诉及主张进行答辩,并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有关请求。
二、案件信息案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短信网址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短信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通讯方式在本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文本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有形书面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必要,注明地址]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传真号码]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联系人的姓名]
五、被投诉人信息[如果被投诉人或其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被投诉人及其人的联络信息。]被投诉人信息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地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营业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投诉人人信息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其他司法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有的话,说明其他已开始或已终止的与争议短信网址有关的司法程序,并简要叙述案件要点。证明文件附后,本部分内容以200字为限]
七、对投诉主张的答辩[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短信网址的依据和具体理由。被投诉人应就以下问题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证明:
1.争议短信网址是否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2.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满足《解决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3.被投诉人是否具有《解决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具有恶意的情形。被投诉人可针对投诉人就上述情形而提出的有关主张进行答辩。
[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部分答辩字数不应超过3000字(不包括附件)。相关文件及证据应作为附件按顺序编号后提交。引用先前案例及有关评论应注意其完整性。]
八、专家组被投诉人选择________________[一人专家组/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指定专家,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投诉人选择二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如果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被投诉人必须从中心专家名单中选定三位专家,并将其姓名注明。中心将尽量从被投诉人选定的三位侯选专家中确定一位专家作为本案专家组成员之一。]
九、其他相关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任何可以支持本答辩的其它文件应连同相应文件索引表附于答辩书之后;
3.本答辩可涉及多个短信网址,只要这些短信网址为同一短信网址持有人所注册;
4.本答辩书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参阅《程序规则》第19条)及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根据《程序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如必要,随附应缴纳之程序费用;
6.在准备答辩书时,应查阅以下文件:
MobNIC《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
十二、附件附件目录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最后确认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短信网址注册机构。
特此提交。
规则规定办法范文4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以内部规章形式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境内企业快速增长的贸易活动资金结算需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具体来讲,《办法》规定与国内信用证业务实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使用主体和适用范围限制过死。《办法》将国内信用证限定在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资金结算。而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推动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如运输、旅游、咨询、建筑服务、保险服务等,逐年快速发展。受制于《办法》约束,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服务贸易资金结算不能通过国内信用证完成,这极大地限制了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范围。
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使用上缺乏灵活性。《办法》规定,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相比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仅能到期索款或到期前融资,而不能将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转为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特别是在中间商贸易中,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无形中提高了中间商的结算成本。
部分行政规定条款已不适应金融市场化改革要求。近年来,金融市场化改革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办法》中关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一些行政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充分竞争。比如,《办法》规定,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对信用证开证、通知、修改、修改通知、议付等各项业务手续费作出明确规定。从业务实质来看,开立信用证是银行基于对客户的了解而进行的授信,开证行完全可以凭借对客户信贷资质的调查和了解自行确定保证金比例,根据本行战略定位、同业竞争状况、市场业务发展等因素灵活确定国内信用证业务各环节收费。
统一的审单规则缺失,导致跨行开展业务困难。国内信用证作为交单索款的结算工具,《办法》颁布后并未配套出台操作细则或相应的审单规则,导致商业银行在业务实践中标准不一,易产生理解分歧或业务纠纷。统一的审单标准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信用证业务多在本行系统或协议银行之间开展,难以跨行使用。
随着《办法》规定与国内信用证业务实践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商会组织、专家学者关于修订《办法》的呼吁日趋强烈。相比于国际商会适时修订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及相应的审单标准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自1997年颁布《办法》后并未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对其进行补充或修订。顺应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修订《办法》适逢其时。关于《办法》修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拓展国内信用证的使用主体和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上,除商品交易的资金结算外,国内信用证应能够用于服务贸易的资金结算。在使用的主体上,除国内企业外,相关事业单位应能通过国内信用证完成商品采购、服务外包等贸易的资金结算。相应的,基于服务贸易周期较长的客观实际,建议将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付款期由六个月作适当延长,使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交易合同约定的贸易周期等因素灵活商定不同的授信期限。
允许国内信用证在限定前提下可转让。在国内贸易中,最终买方和供货商通过中间商促成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从满足中间商支付结算需求、降低其结算成本的角度,应允许国内信用证在防范业务风险的前提下可转让。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中间商可经转让行将买方开立的、以其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转为由第二受益人即最终供货商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可免去中间商的开证程序,为其节省二次开证的手续费及保证金,并可阻断最终买方和最终供货商之间的联系,保障中间商的商业利益。
允许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以促进市场竞争。在国际信用证操作实务中,为防范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出口商要求本国或本地区信誉良好的银行对收到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做法十分普遍。而国内贸易中,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等均在境内,受益人容易获知开证行的资信信息,因此《办法》未明确国内信用证可予保兑。但实务中,小银行往往通过开证的方式由大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以提高其国内信用证的接受程度、降低议付成本。随着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银行机构增多,小行要求大行对其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以实现信用增级的需求不断增长。为促进不同规模银行机构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充分竞争,规范银行间开证行为,建议允许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
可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审单规则或标准。针对国内信用证没有统一审单规则,不利于跨行使用的现状,建议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统一的审单规则或标准,尽可能统一各银行的审单操作,促进国内信用证跨行间流转。由行业协会制定审单规则或标准,可以根据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避免由政府行政文件规定导致的难以及时修订的不灵活性。
规则规定办法范文5
关键词:域名 商标权 纠纷处理 处理机制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
为了解决域名纠纷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曾经与 IANA、ISOC、IAB、ITU、INTA联合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达成了一个《因特网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希望通过增加顶级域名来解决问题。但由于相关制度没有建立,而且增加顶级域名可能引起新的域名抢注和域名争议,这个设想并没有真正运作起来。1998年10月,美国组建了“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应美国政府的要求,WIPO开始从正面解决域名抢注问题。1999年4月30日,WIPO发表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以下称《最终报告》),作为推荐给ICANN的建议,为了有效的解决问题,WIPO在建议中限定了解决问题的目标,将争议解决目标限定为侵犯商标权的恶意域名注册。
《最终报告》列举了域名被恶意抢注和使用的几种情况,它们分别是:(1)以相当可观的对价,向商标所有人或他们的竞争对手发出出售、出租、转让域名的要约;(2)为赢利目的,通过与请求人的商标发生混淆的方式,引诱因特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址或其他在线地址;(3)为阻止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标识反映在域名中,而抢先注册一个域名;(4)为破坏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而注册一个域名。
二、ICANN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1998年10月成立的“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是一家非赢利性组织,负责 IP地址空间的分配、协议参数的指定、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目前,在 ICANN的不断努力下,其关于处理域名争议的主要规则有:《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主要用于对域名注册时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预处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是域名争议处理的实体法律依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补充规则》是WIPO制订的关于处理纠纷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在对“恶意”的认定上,《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1)有迹象表明域名所有人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域名注册以明显高于其注册成本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提起域名争议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2)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如果该域名所有人曾经有过类似前科;(3)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4)域名所有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故意就其网站或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及支持关系制造与争议人商标的混淆,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其网站。
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ICANN首次引入了域名反向侵夺概念。首先,在《规则》第一条中,ICANN对反向域名侵夺下了明确的定义:“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其次,在办法和规定中规定了必要措施,以把反向域名侵夺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一,规则 15(e)规定,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或其投诉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其裁决中明确指明。第二条,规则第二条(a)规定,投诉人投诉必须事先通知域名持有人。第三,办法第 4款a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第四,同款(k)规定,给予域名持有人在专家组决定做出后十天内上诉权利,也有利于减少反向域名侵夺的机会。
另外,ICANN认为必须在投诉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间在上诉权方面,保持总体上的平等。为贯彻维持上诉权平等的原则,起草委员会建议,首先,规则第三款(b)(xiii)规定,要求投诉人在其投诉状中提交一个声明,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法院予以管辖,该法院可以是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域名持有人所在地的法院。与此相适应,办法第 4款(k)作了修改,即只有当域名持有人去上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才可自动中止执行专家组决定从而达到保留域名的目的。以上规定,确保了双方上诉权的平等。
三、美国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也是世界上因特网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因特网下一步如何发展无疑是美国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以前,美国司法机关在审判网络域名纠纷时,主要以反商标淡化法作为法律依据。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人败诉;其二,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其三,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根据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滥用原则,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虽规定在商标法中,却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但是不少学者认为这种处理域名争议的方法并不严谨,他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都提出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继ICANN于1999年8月通过了《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之后,美国也于 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它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列举了九条标准,其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四、日本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日本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建立了自己本国的纠纷处理机制。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 4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的规定,日本实行域名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另外,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
在责任认定方面,该规则规定,注册机构、机构内部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域名注册的记载事项,以及与域名服务器运作有关的情况,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前述机构、人员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
参考文献:
规则规定办法范文6
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