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伦理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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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伦理案例

医药伦理案例范文1

关键词:案例教学;医药市场营销学;应用

医药市场营销学是融医学、药学、市场营销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一门课程,主要讲授在市场营销的理论指导下,根据医药市场营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医药营销活动等知识内容。众所周知,医药市场营销学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一门理论课,它除了要求学生掌握医药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外,还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在当前的医药市场营销学课程改革过程中,任课老师如何把乏味的医药市场营销学理论知识转变为实践能力,这一直是老师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启发式教学方式深受广大师生的喜爱,它通过在课堂上对典型营销案例的分析讲解,将基础理论和实际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进去、进行分析讨论,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1]。因此,研究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的运用对于当前我国培养具有应用性的医药营销人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当前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教学现状

1.1授课内容和方式过于陈旧老化

调研发现,当前一些任课老师在讲授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程时,没有及时地进行知识的更新和教学手段的改进,他们仍然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授课方式,照本宣科,严重地挫伤了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医药市场营销学的老师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充电”,除了具备医药方面营销知识外,还需要掌握市场营销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课程知识[2]。同时,老师们还要不断地进修和改进教学手段,加强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把枯燥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

1.2重理论和轻实践的教学观念依然存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目标越来越受到高校和用人单位关注和重视。然而,当前一些高校的任课老师在课程设计上仍然是理论大于实践,缺乏来源于社会实践的营销案例,甚至还出现一味的理论灌输,让课堂气氛沉闷、乏味。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处理好课本知识、社会实践和市场环境之间关系,必将造成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将大大折扣。若教学理念不进行更新,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是“纸上谈兵”,“眼高手低”,充其量也不过是掌握了一些市场营销技能的"营销匠"而已[3]。

1.3学生对医药市场营销学存在偏见

众所周知,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主要开设于医药学类院校,其授课对象比较局限,主要是一些医药类学生。对于医药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由于他们长期处于自然科学的学习范围之中,主要学习医药学专业知识,很少接触相关的人文学科,如果让他们立刻从临床或实验研究转入到学习人的心理、行为等知识,通常会他们会表现得排斥或抵触,缺乏学习热情,难以融入到医药市场营销学的学习过程中去。另外,一些学生错误地认为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对他们来说没什么作用,毕业以后可能用不上,他们只关注自己的专业课学习,学习态度不端正,甚至出现逃课、旷课等现象。这种错误的偏见必将影响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的作用

医药市场营销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决定了该课程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对营销活动中的典型事件进行现场模拟、情景描述,让学生参与进去,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进而不断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事实上,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于市场营销学。早在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院就已经使用管理案例进行课堂教学,并由此开辟了案例教学的先河。在1912年,市场营销学才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真正登上历史舞台。实践证明,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2.1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在课堂上老师根据大纲要求精选一些成功的营销案例进行分析,鼓励同学们参与到课堂中,从中分享成功的营销经验和方法。另一方面,任课老师可以结合时代特点,引入一些与营销有关的新观点和新问题,营造模拟营销环境,让同学们在身临其境营销环境中掌握营销的技巧和和方法,彻底实现从说教式的“一言谈”到共同参与的“群言谈”的“华丽转身”。在医药营销学中引入案例教学不仅为教学过程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而且也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达到了寓教于乐的效果[4]。

2.2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

医药市场营销学的学习是一个复杂的、多项性互动过程。现代行为心理学认为,在课堂上进行多向交流较单向和双向交流具有更加显著的教学效果,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同学们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潜能。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案例教学通常以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根据案例基础形成自己的观点,然后相互碰撞、互相切磋,最后在组内讨论、组间学习,最终达成一致观点。案例教学另一个最重要作用在于为学生提供现场模拟的医药营销情景,迫使同学们积极去思考、去分析和讨论,进而帮助同学们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得到不断的提升和锻炼,这对于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的实施和应用

3.1认真挑选优质营销案例

调研发现,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所选教学案例的质量。一般来说,成功的教学案例一般会具备时代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和典型性等特点。因此,老师在上课之前一定要精选优质案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案例的选择要符合医药营销学的教学内容,必须紧扣教材大纲;二是所选案例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最好能在现实中找到它的原型,实现情景再现;三是所选的教学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时代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所选教学案例要难易适中,篇幅不能过短或过长,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否则起不到预想的教学效果。

3.2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环节

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环节是保证课堂教学的关键步骤。一般来说,老师应根据班级的人数情况,进行合理的分组,推选出小组长,各组之间要分工明确,保证分组合理化。老师把准备好的教学案例分配下去,各小组认真进行分析和讨论,得出相应的结论或观点。同时,各小组之间也可以相互讨论,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共同进步。最后,任课教师根据案例教学内容和同学们的课堂表现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和评价。对于一些同学们提出的过激观点或结论进行修补和更正,以正面激励为主,对存在不足的地方进行指导和补充[5]。

3.3加强案例教学的管理机制

学校除了在医药市场营销学教学方面配置相应的师资资源外,还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目前,由于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案例较多,学校可以设立案例库,成立专家组,对这些的教学案例进行筛选和评价,挑选出一批优秀的教学案例进入案例库并进行立项资助。同时,学校每年还要不断对案例库进行更新和补充、形成多维度、多层次案例教学评估机制,主要从教学案例的选择,案例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的课堂设计,以及案例教学成果奖励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完善,从而形成可持续、健康的、有效的案例教学激励与约束机制[6]。

4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医药方面的营销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培养出社会必需、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药营销人才是当前高等院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在一线从事医药营销学的教师,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学校应鼓励老师们走入社会进行实践锻炼,或者进行培训或进修,以提高老师们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各高等院校要在案例教学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让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发挥最大的作用。然而,当前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应用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索和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作者:马勤阁 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水龙,周运锦,陆音.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研究与实践[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4):132-134.

[2]苗春霞,黄水平,覃朝晖,等.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教学攻略[J].科技信息,2010(28):49-52.

[3]高琳.论医药市场营销课程教学改革[J].考试周刊,2007(31):155-156.

[4]王庆.案例教学法在药品市场营销学中的应用[J].考试周刊,2010(53):234-236.

医药伦理案例范文2

论文关键词:梨木虱,噻虫胺,毒力,药效

 

梨木虱(Psylla Chinensis Yang et Li)属同翅目,木虱科,主要在北方梨树上发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逐渐衍变成为危害梨树的重大害虫[1]。该虫主要以成虫和若虫刺吸芽、叶及嫩梢的汁液为害,若虫能分泌大量蜜露,滋生黑霉菌而污染叶片和果实,常使叶片粘连在一起而影响正常的光合作用,危害严重时常导致落叶,使梨树出现二次萌芽和开花现象,造成树势早衰,严重影响产量和果实品质[2]。目前防治梨木虱主要使用的常规药剂包括有机磷类的毒死蜱和乙酰甲胺磷,氨基甲酸酯类的灭多威和丁硫克百威,氯化烟酰类的吡虫啉和啶虫脒,及抗生素类的阿维菌素等。但由于害虫本身的生物学特性,频繁使用化学杀虫剂以及用药的盲目性,导致梨木虱对多种化学农药产生了抗性[3~5]。目前梨园防治梨木虱使用最多的农药是阿维菌素,虽然现在还未出现梨木虱对阿维菌素产生抗性的报道,但已经发现害虫对阿维菌素容易产生抗性医学检验论文,张雪燕等[6]用阿维菌素筛选小菜蛾至25代时抗性提高了100.7倍,二斑叶螨、马铃薯甲虫以及西花蓟马等对阿维菌素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抗性[7~9]。因此,为延缓梨木虱对阿维菌素的抗性,筛选高效轮换药剂势在必行。

本文测定了11种不同类型药剂对梨木虱的触杀毒力,进行了4种农药药剂防治梨木虱的田间药效试验,以期为梨木虱的防治筛选高效药剂,为梨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供试虫源

供试梨木虱采自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刘屯村梨园,室内饲养稳定24 h后用于毒力测定。

1.1.2 供试药剂

96%毒死蜱原粉,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3%啶虫脒原粉,中农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95%阿维菌素原粉,齐鲁制药厂生化制药厂;92%吡蚜酮原粉,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98.1%哒螨灵原粉,95%溴虫腈原粉,95%高效氯氟氰菊酯原粉,95%高效氯氰菊酯,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96%氯虫苯甲酰胺原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97%噻虫胺原粉,25%噻虫胺WP,山东京蓬药业有限公司;95.4%吡虫啉原粉,15%扫螨净EC,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吡蚜酮WP,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5%氯虫苯甲酰胺SC,美国杜邦公司。

1.2 实验方法

1.2.1 室内毒力测定

采用试管药膜法[10]测定。将原药用丙酮稀释成系列浓度,用0.5 ml移液管准确量取药液0.5 ml,加入20 ml玻璃试管中(标准试管),将之平放于实验台上并不断滚动,使丙酮挥发,使药剂在玻管内壁形成药膜,以仅加入丙酮成膜的玻璃管作对照,每一浓度重复4次。每管内接入发育一致的成虫30头,管口用细纱网封住且朝下倾斜35°放置,处理后5 h检查死、活虫数,死亡率用Abbott公式校正,用SPSS 13.0统计软件计算毒力回归式及LC50等。

1.2.2 田间药效试验

试验地选在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刘屯村梨园,选取树龄在40 a以上的梨木虱发生较为严重的梨树作为试验对象,重复3次,随机区组排列,药剂加水稀释1500倍喷液医学检验论文,空白对照喷清水。施药时用背负式手动喷雾器(配有加长杆)均匀喷雾药液30 kg,以全株叶片均匀着药并开始滴液为准。喷药前,每个处理在东、西、南、北、中五个方位各固定一个枝条,记录成虫、若虫(不分龄期)数目,于第3、5、7、10 d记录残虫数,计算死亡率和防效,并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方差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11种药剂对梨木虱成虫的毒力测定结果

由表1可以看出,阿维菌素、哒螨灵、氯虫苯甲酰胺和噻虫胺对梨木虱成虫的毒力都很高,LC50分别为0.9877 mg/L、1.3985 mg/L、1.9026 mg/L和2.7245 mg/L,毒力分别是高效氯氰菊酯的28.22、19.93、14.65和10.23倍;吡虫啉、吡蚜酮、溴虫腈、啶虫脒及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毒力也较高,LC50分别为3.1971 mg/L、3.8419 mg/L、4.0356 mg/L、6.4375 mg/L和7.3624mg/L,毒力分别是高效氯氰菊酯的8.72、7.26、6.91、4.33和3.79倍;在梨木虱防治中长期大量使用的药剂毒死蜱和高效氯氰菊酯的毒力都较低,毒死蜱略高于高效氯氰菊酯论文的格式。在梨园用药调查中也发现,这两种药剂已不能控制梨木虱的危害。

表1 11种药剂对梨木虱成虫的毒力

Table 1 The toxicity of eleven insecticides to Psylla Chinensis

 

药剂

Pesticide

LC50(mg/L)

毒力回归方程

Regression equation

95%置信区间

(95%CL)

卡方值(c2)

斜率标准误(SE)

毒力倍数toxicity ratio

阿维菌素

avermectins

0.9877

y=0.0116+2.1575x

0.6449~1.2608

2.895

0.4847

28.22

哒螨灵

pyridaben

1.3985

y=-0.2137+1.4673x

0.7138~2.1017

3.247

0.2559

19.93

氯虫苯甲酰胺

chlorantraniliprole

1.9026

y=-0.5909+2.1154x

1.3606~2.4219

1.618

0.3504

14.65

噻虫胺

clothianidin

2.7245

y=-0.6535+1.5014x

0.6054~4.7424

2.870

0.3891

10.23

吡虫啉

imidacloprid

3.1971

y=-1.0011+1.9834x

1.9398~4.2899

6.093

0.3536

8.72

吡蚜酮

pymetrozine

3.8419

y=-0.9589+1.6404x

1.6223~5.6386

3.634

0.3930

7.26

溴虫腈

chlorfenapyr

4.0356

y=-0.7952+1.3124x

0.3553~7.3098

3.046

0.4421

6.91

啶虫脒

acetamiprid

6.4375

y=-1.6790+2.0761x

3.5498~8.7561

3.245

0.4211

4.33

高效氯氟氰菊酯

cyhalothrin

7.3624

y=-2.1686+2.5012x

4.9759~9.2958

2.817

0.4649

3.79

毒死蜱

chlorpyrifos

17.4442

y=-2.6961+2.1713x

12.118~22.145

3.123

0.4007

1.60

高效氯氰菊酯

beta-cypermethrin

27.8750

y=-3.2234+2.2304x

16.096~37.8301

5.152

医药伦理案例范文3

关键词:建筑安全;安全管理;问题建议

一、前言

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具有着工期长、工作内容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建筑行业成为了继采矿业后的又一大高危行业。高频率的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影响到了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而且对于国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升也带来了极大的制约力量。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相较于国际中的发达国家来看仍然有着较大的差距,无论是建筑企业本身的安全管理意识,还是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的管理水平,所有从业人员与研究学者都应肩负起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找出能够阻碍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科学高效的改进方案。

二、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职能机构权责不清

目前,我国各个地方上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虽然能够初步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权责不清问题。首先,双重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导致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管理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管理水平低下;其次,监督机构无法对自身的管理工作成效做出客观的评价,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法律体系建设十分健全的时代中,监督机构必须要明确了解自身与其他相关安全管理部门之间所存在的职能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够避免职能交叉现象的出现;最后,地方上的劳动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安全监督机构之间并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在处理劳资双方工伤保险问题时难以迅速达成共识,影响到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总包单位都没有对分包队伍展开全面的监管工作,并且也没有定期展开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在此种情况下,各个分包队伍中的施工参与人员就存在着重利益、轻管理的情况,从而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情况。更有甚者,还有一些建筑企业干脆取消了安全管理部门,将安全管理工作交由其他部门来兼职完成,更是削弱了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之后

随着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到了城市当中,由于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没有受到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因此其中的很多人都将就业目标锁定到了入职门槛较低的建筑行业当中。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中有三成以上为农民工,建筑企业虽然对农民工进行了岗前培训,但大多数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浅显层次中,因培训过于流于形式而无法达到应有效果。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日常的施工过程当中也更加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改进原有的安全管理模式

如果想要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现实作用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首先需要保证的就是管理资金的及时性与充足性,建筑企业必须要明确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多的管理工作重心转移到安全管理中,从根本上落实好各个层次的安全责任制度。首先,监管部门要委派专业人员深入到建筑活动当中来掌握一手的动态化表现,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可以按照管理方案来有秩序的进行;其次,监督单位还要明确自身的监管职责,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来有针对性的调整安全管理制度;最后,监督单位还要督促建筑企业对施工人员展开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参与人员的入职门槛,从根本上杜绝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提升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即为建筑企业本身,如果想要从真正意义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任务即为改善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条件,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建筑企业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个层次的工作部门之中。首先,总包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加大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力度,针对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来说,需要对他们进行严肃处理;其次,建筑企业要委派专业人员深入到施工现场中,确保所有施工参与人员都可以肩负起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于那些不按制度完成安全管理的施工参与人员应给予一定的惩罚;最后,要结合当前的安全管理现状来完善如下制度内容:教育培训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制度等等。同时从之前的直线型管理模式逐渐过渡到分散式管理模式,着重凸显出各层次施工参与人员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让他们可以切实感受到安全管理工作对自己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

(三)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力度

各个地方上的政府部门要督促建筑监管单位将安全培训纳入到农民工的就业教育体系中,根据地方上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来制定出完善的教育培训方案,彰显出政府部门在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监管作用。其次,建筑企业管理者还要适当提高农民工的入职条件,将那些没有达到安全考核标准的农民工剔除出去,确保所有施工参与人员都能够做到持证上岗;最后,要为入职的农民工创造出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让他们感受到来自于企业的关怀,从而主动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之中。

【参考文献】

[1]陈建斌,张正辉,张超.建筑安全系统管理与控制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4(05):162-165.

医药伦理案例范文4

一、专业与职业的衔接: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点”的强化

(一)医事法学人才应当具备医药知识产权知识与技能。知识产权法学的覆盖面广,“针对不同教学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教学目标与侧重点应当有所区别。”[1]医学领域是具有特殊性的重要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针对医学领域的特有制度,有必要在医事法学的教学中予以特别关注。知识产权法上有关医药领域的特有制度对于医事法学专业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体现出较强的行业特色和职业特点,也是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将来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予以突出强调。因为医学特色明显,学生在学习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时也会保持较高的热情。在教学安排方面,医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置于知识产权法的系统教学之中,并将某些特定的知识点予以放大,多用时间深入讲解。由于受到知识产权法课时的局限,未能在课堂上讲解的内容可以制作自学材料,分发给学生在课下学习,并由教师进行答疑。

(二)需要突出讲授的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内容。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直接进行检索,下列内容应当在医事法学教学中重点讲授: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而设置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制度;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药品发明,申请专利时说明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信息披露制度;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的侵权例外(Bolar例外)制度;《专利审查指南(2014)》对药品专利审批的规定;《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药用植物新品种和地道中药材的新品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产业振兴等问题。

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线”的贯穿

(一)通过案例教学实现知识产权法课程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统一。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在课堂教学中应当更加重视采用案例进行讲解,通过引入案例使学生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理解,同时通过讲解和研讨案例提高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为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选取医学案例讲解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教师能力的要求较高,一方面,授课教师需要加强医学知识的学习,争取成为医学领域的内行人;另一方面,因为“医事法学的人才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应用型人才”,[2]可以由从事医学知识产权实务的律师、知识产权人来讲授实践性较强的内容,这对于提升教学效果是有益的。具备条件的高校可以编写适合医事法学专业需求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应突出医学特色,选取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并将其贯穿在知识产权法教学的始终,使医学知识产权案例成为体现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的一条红线。医学领域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关联是全方位的,以医学领域的案例贯穿知识产权法教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医学领域知识产权案例选取的重点范围。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案例的选取至关重要,对医事法学专业而言更是如此。在讲授专利制度价值时,可以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的特点及保护的必要性来说明专利制度的重要价值;在讲授专利权保护对象时,可以通过药品领域新的发明创造加以说明,如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及其改进等;在讲授专利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判断以及专利侵权认定的相同原则、等同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时,可以选取典型的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例进行讲解;在讲解作品的独创性、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侵权判定等问题时,都可以选取医学领域的作品及其著作权受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对于商标法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侵权的认定,可以选取医疗产品和医疗服务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在讲解商业秘密制度时,可以选取医药领域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方法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将知识产权判决书引入课堂教学环节,是教学内容进行改革的重要举措”[3],适当引入知识产权判决书有利于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

三、基础与特色的协调: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应兼顾“面”的展开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课程在伦理与人文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性教学隐含着通识性教学的意味。其一,医学伦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医事法学应充分注重与医学伦理学的融合”[4],培养学生在专业活动中辨别伦理困境的能力。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体现了包括医学伦理在内的人类伦理,专有权利与生命、健康、教育、环境等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都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彰显,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伦理的重要性,并训练做出正确伦理选择的能力。其二,社会发展要求医疗卫生事业的从业人员不仅应当具有医学知识,还应当具有法学等人文社科学知识,知识产权法学本身就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可以为学生展现广阔的视野,使学生领略跨学科的魅力。医事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应当在基础与特色相互融合中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二)协调知识产权法基础性教学与医学特色教学的关系。一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在医事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突出医学特色的意义,并采取积极措施,实现法学知识与医学知识的融合;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对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传授。知识产权法基础性教学与医学特色教学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应当协调好两者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医学特色的展现应当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全面、系统教学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权利救济等基本范畴应当系统讲授,应当使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规则,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思维。上文阐述的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的“线”应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性教学之中,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的“点”也主要在基础性教学中加以强化,但涉及医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知识保护的内容,由于融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存在困难,可以采取单设专题和课后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

四、结语

医药伦理案例范文5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对脑瘫等有缺陷的新生儿放弃治疗是一种典型的非自愿的被动安乐死,和其他类型相比,这种方式的安乐死有其特殊性,从伦理学分析也是可行的,但如对其进行相关立法,仍需对鉴定缺陷标准的认定、死亡的处置权等加以考虑。

关键词:新生儿、脑瘫、伦理学、安乐死

近几年,荷兰、比利时相继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规定医生必须在严格的规范下才能为病人执行安乐死,执行安乐死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病人必须是在头脑清醒时的自愿性、独立性,显而易见,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是缺乏这个前提的,这也使得对其实行安乐死是有其特殊性的,同时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目前在理论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某市发生的一例新生儿脑瘫所引发的医患官司就很值得我们思考。

一、案情介绍

1994年9月,产妇南某在某职工医院分娩,由于产妇妊娠时间过长,羊水量过少,因胎儿在子宫内已存在缺氧的情况,但院方对此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放宽手术指征,以及院方本身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患儿王某娩出后即出现了重度窒息的重危症状,随后患儿即被送至该市儿童医院,该院医生根据患儿的实际病情,判断其预后较差,提出放弃治疗的建议,但是患儿家属予以拒绝,后虽经全力抢救,患儿仍形成了缺氧性脑病、脑萎缩。1995年4月,经过该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差错”。2000年12月,该市中级法院对患儿王某进行法医学鉴定,认为由于患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较长时间的缺氧,认定患儿残疾程度达到一级;还认为目前患儿智力极度低下,言语思维功能丧失,并有严重的癫痫症状,对此医院在诊疗中的差错和患儿目前状况存在因果关联。患儿王某家属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职工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百余万元。

二、伦理学分析

新生儿发生脑瘫的因素很复杂,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尚不能给其一个科学合理的完整解释,更不能说用科学的手段、有效的药物从根本上治愈脑瘫。因而新生儿发生脑瘫,即使当时抢救成功使其存活,患儿家属无论是对患儿进行的后续治疗费用,还是患儿今后的生活护理费用,其投入都是巨大的,且从脑瘫患儿的生活质量而言,也是极差的,生命期限也会因此而缩短。因而对有患有诸如脑瘫之类的有缺陷的新生儿放弃治疗(即安乐死),在临床实践中也会时常发生,但是这种行为往往在法律上是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予以保护的,也就说是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此类有缺陷的新生儿施行安乐死进行伦理学的评价是有其特殊意义的,现就结合此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安乐死对象的特殊性

随着安乐死研究的深入,对于安乐死对象的界定还未能在理论界形成一致,多数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以举例如界定对象为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机会的患者、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且不可以逆转的患者等等,根据一些国家、地区现行的相关安乐死法规以及理论界的相关看法研究来看,对于安乐死的界定应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条件,存在死亡痛苦,且这种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无法医治的;二是主观条件,公民享有安乐死的权利并行使这种权利,即必须经过患者申请,且患者所患疾病医学上证明其无法挽救,方可主动实行安乐死。所以可见,只有具备了“死亡痛苦”这一要件,才能申请安乐死,也只有其中自愿要求安乐死的人,才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即安乐死对象的认定条件应是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统一,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只有“自愿要求解除死亡”才能成为安乐死对象的共同本质[1]。但用上述两个要件来规定有缺陷的新生儿就不能完全适合了。以此案为例,患儿王某刚出生,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而因其脑萎缩,其思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虽可享有安乐死权利,并不会主动去行使这种权利,这也并不意味着其失去这种权利,所以其主观条件是难以实现的。至于客观条件,患儿王某在娩出后既出现严重的窒息症状,推认为存在死亡痛苦也不一定成立,一方面由于新生儿不能清楚而明确地表达自己的客观实际状况,另一方面也因有缺陷的新生儿存在虽无生命危险但有诸如智力低下或无痛感等情况的可能。对于有缺陷的新生儿作为安乐死的对象而言,其本质应和脑死亡病人、精神病人、智力严重低下者相类似,其关键特点在于不能清楚地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实现这个意愿,而且其重要前提条件是新生儿具有客观存在的不可逆的缺陷。从现代医学科学角度,有缺陷的新生儿的标准是:①不可能度过婴儿期,届时已处于临终状态;②处于不可抢救的疼痛之中,采用直接治疗和长期理疗都不能得到实质性的缓解;③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不可能具有最底限度的人类经验,该新生儿对他人特别是亲人的照料在感情和认知上没有起码的反应能力[2]。可见,新生儿的缺陷和一般意义上的残疾是不能等同的,患儿王某存在缺陷而非残疾,所以有缺陷的新生儿作为安乐死的对象是有其特殊性的。

(2)安乐死类型的简单化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垂死病人的生命所采取的临终处置,通常有被动和主动之分。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即采取某种措施主动结束现代医学科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并伴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病人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指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病人终止治疗即停止使用维持其生命的现代抢救设备,任其自行死亡,又称“消极安乐死”或“允许死亡”[3]。此外学术界又以是否处于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标准又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以上两种分类方式进行组合,可以有四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就对有缺陷的新生儿施行的安乐死而言,实际只有一种类型,即非自愿被动安乐死。这种类型安乐死主要针对无行为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或同意的对象,其中也包括了脑死亡病人、精神病人、智力严重低下者等。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被动安乐死为非自愿,例如本案中因为患儿王某是不可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如若当时在儿童医院放弃治疗,即是一种非自愿被动安乐死,而非自愿安乐死不是建立在公民本人意愿上,而是他人意愿上的。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对于新生儿实行安乐死无疑是侵犯了其生命权和人身权,这和法律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其次,如果新生儿或处于深度昏迷,或是智力极度低下,既可能不存在死亡痛苦,也有可能并非处于无法挽救的濒死状态,像本案患者王某目前的状况,如果保证其继续治疗,其生命还有可能在无死亡痛苦中延续,该患儿本人也不会提出死亡要求(即安乐死),但患儿所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应是伦理学理论界值得思考的。

(3)安乐死评价

对于有缺陷的新生儿采取安乐死进行评价,主要涉及三种伦理规范,即医学伦理、生命伦理和社会伦理,这三种理论即有重复之处,也不乏冲突的地方,以本案为例,患儿王某如从生命伦理和医学伦理角度而言,生命价值的神圣以及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决定了尽力去挽救该患儿的生命的重要性,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出发,对其实行安乐死有利于卫生资源合理公正分配,符合整个人类生存质量提高和根本利益,符合人类的道德进步。

安乐死是属于社会文明的范畴,所以社会伦理的要求更为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当医学伦理、生命伦理和社会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更要遵守社会伦理规范,就如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如不是从社会伦理的高度进行评价其合理性就难以实行了,也正由于有了社会伦理规范的保证,生命伦理和医学伦理在实践中能够继续前行,因此,应当把社会伦理评价放在第一位置,打破单纯局限的医学伦理、生命伦理的束缚,才能真正有利于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发展,对于有缺陷的新生儿的评价也应该从社会伦理的高视角出发。

三、立法思考

由于新生儿作为安乐死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如对其进行相关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其在实行安乐死过程中,虽然是安乐死的主体,却没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现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看法。

(1)鉴定问题

无论是从伦理还是人情的角度出发,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以侵犯的,只要生命存在就存在治好的“希望”或是“可能”,轻易结束一个有缺陷新生儿的生命,无疑也是草菅人命的错误行为,所以对有缺陷的新生儿的认定,必须有严格、具体和科学的统一标准,不仅要和目前的医学科学发展实际相符合,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要具有可行性,并对此加以严格的控制和监管。在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将新生儿的缺陷和残疾加以明确严格的区分,而且必须明确这种缺陷状态是不可以逆转的。另外,对新生儿这种不可以逆转的缺陷,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缺陷并不是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以显见的,可能必须是存活了一段时间才能予以明确确认,这些都需要在鉴定标准中加以严格界定的,必须有法可依。现有的新生儿的缺陷标准(详见上文)过于笼统,仍需医学上对各种缺陷情况具体明确的予以确定。

(2)安乐死的处置权

由于新生儿无行为能力,更不能通过自己的思维行动或言语表达其安乐死的意愿,所以对于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的处置权就不能掌握在新生儿自己的手中。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确定其监护人,新生儿监护人就是其父母或其直系亲属,有缺陷的新生儿的存活与否直接影响其利益,所以只有是新生儿的监护人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安乐死。但由于这关乎人命,也涉及医学领域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新生儿的监护人在实行这个决定权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医学上的明确确认,因此对于确认过程中医生的资格、身份,监护人的资格、身份都要有严格的标准予以确定,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证明人的处置方式,以保护新生儿安乐死的客观、公正、科学,防范以后有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或者医患官司。

如立法上述两个方面予以明确确认,结合本案例,患儿王某在娩出后经检查得出相关客观指标,符合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的成立要件(即缺陷标准),经医学确认后向患儿监护人(即其父母)提出建议,根据法定要求和程序,最终由王某监护人决定是否对王某实行安乐死,如实行则采取相关医学技术进行。可见,上述程序应该在实践中有其可行性的。

综上所述,对于有不可逆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的思考,是基于医疗资源在伦理学上分析并结合其特殊性进行的。现行的一些国家的安乐死法规主要针对主动安乐死,安乐死的对象是有行为能力且能表达自己安乐死意愿的公民,所以,相对于新生儿安乐死是有其特殊性的。虽然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而言,对于任何人实行安乐死都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但技术上的可行,并不意味着伦理上的应该的。科学为我们的行动选择开辟新的可能,但不能直接成为我们应该采取的行动。对于安乐死的研究,尤其是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仍然需要理论界的进一步予以探究。

参考文献:

[1] 冯坤、隋卫东《安乐死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卫生法制,2002.5 p16

[2] 徐宗良、刘学礼、瞿晓敏《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0 p257-258

[3] 达庆东《卫生法学纲要》[M],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3 p257

作者介绍:

朱晓卓 南京中医药大学2002级医药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EMAIL::zhuxiaozhuo@sina.com

联系地址: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 邮编:210029

医药伦理案例范文6

1现状与难点分析

1.1临床的高标准要求与实习医生独立诊疗能力差之间的矛盾

中医急诊学是一门跨学科、跨专业、综合性极强的临床医学,对于中医药院校学生来说,走上临床后除了要求具有扎实的中西医基础理论知识外,还应具备较高的中医急诊临床思维能力、急救意识和动手能力。急诊科是医院最重要的窗口之一,也是每一名医学生重要的实践场所,多学科、全面性的特点决定了急诊科是实习医生成长的快速通道。急诊科的工作具有鲜明的特点,疾病的急迫性、疾病谱的广泛性、诊疗的时限性、病情变化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医生缺乏足够的时间获得病人完整的病情资料,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十分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另外,社会保险的不健全,医患矛盾等社会因素[1],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疗行为本身产生了很大的干扰。这些特点和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对初上临床实习的中医药院校学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同时也常让学生感到茫然,甚至无从入手。之所以临床带教老师常常感慨和抱怨实习医生能力差,是因为他们在学习阶段没有建立起足够的中医急诊临床思维能力。怎样将基础知识和临床实践相结合[2],怎样让医学生掌握现代急诊医学的内涵[3],怎样让学生尽快完成从一名实习生向一名有经验的临床医生的转变,是急诊医学教育者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1.2中医急诊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中医急诊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时间并不长,教学模式大多继承传统中医内科学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往往单纯依靠教学大纲,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学生也在多年的学习生涯中养成了一种被动接受的习惯,学习兴趣不高,但这样被动的状态到了临床实习阶段就很快原形毕露了,具体表现为:动手能力差,主动思考能力更差,很难达到临床对实习医生的工作要求。自20世纪初美国哈佛医学院开始用案例教学法[4]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后,近年来,华西医科大学应用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PBL)原理,设计出以病例为引导的教学法(CBS),应用于二级主干学科的教学中,本教研室也应用CBS模式对中医急诊教学作出了尝试,在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主动思维,提高动手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5]。但无论案例教学法还是CBS教学模式都有其不足之处,它们的成功与否对学生的主动性有较高的依赖,要求学生能够主动配合教师的工作。而目前学生受到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医患压力、还有感情恋爱压力等诸多压力的影响[6],对教师的工作很难做到从始至终的良好配合,结果常常是一部分同学觉得从这种教学法中受益匪浅,而另一部分同学则抱怨不习惯,没有头绪。另外,单纯的病案式教学或CBS教学也存在缺点,即它很难象传统的课堂教学那样帮助学生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

中医急诊学的高校教材也存在着内容更新缓慢的缺点,虽然以往的中医急诊学高校教材凝聚着老一辈医学教育者的心血和智慧,但急诊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其对知识更新换代快的现实要求。比如,2000年国际上第一部心肺复苏指南得到颁布和推广,2003年的普通高校十五规划教材还能跟得上要求,可到了2005年国际上第二部心肺复苏指南推广时,以前的教材就落后了,虽然2007年的普通高校十一五规划教材得到更新,但2010年又了第三部心肺复苏指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再一次跟上国际的步伐。如此频繁的内容更新对教育者本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自身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才能够教会学生最先进最实用的知识。中医急诊学的教学还受到学时不足的困扰,目前我校中医急诊学课堂授课为45学时,实习为18学时,如此少的学时造成教师只能选择一些急危重病作重点讲解,很大一部分内容还需要学生去自学。一方面是教学过程很难把临床需要的内容全部涵盖进去,而另一方面是学生走上临床之后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综合而又复杂。因此,在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后,把过去那些课堂教学的空白点,但又与临床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急救流程、社会学、伦理学等相关内容在实习阶段补充进去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了。

2解决方法的探讨

2.1在理论课学习阶段采用案例式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是在传统课堂教学中建立起急诊知识的整体框架。重视导论部分,全面介绍中医急诊的辨证特点,以及培养中医急诊思维和急救意识的重要性。在分章节的讲解中优化教学内容,既然无法短期内改变教学学时不足的矛盾,那就在有限的学时内尽量突出重点,做好扬弃取舍,优选内容,对临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层层剖析,不讲则已,既讲则透,要求学生掌握的是活的思维方法,而不是记住死的教条。其次把部分教学内容设置为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方法,是医学教育的新趋势,通过对病案的模拟,鼓励和要求学生提问[7],让学生体会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8]。在课堂教学阶段精选一部分病例,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病案的背景下,主动参与阅读、查找资料、分组讨论、合作交流、模拟诊断和治疗、总结评价等环节的工作,鼓励学生带着问题和质疑学习,主动在一个又一个真实的病案中运用中医特有的思维方法寻找书本上没有的答案,从而培养学生全面、实用、贴近临床的辨证思维观。学生参与感和积极性的提高,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临床思维的活跃度、灵敏度和主动性。

2.2在临床实习阶段和二级学科的教学中补充和强化教学内容

学生在临床实习阶段最苦恼的是不知道干什么和从何入手,理论可以背得头头是道,但一遇到真实的患者没有按照教科书上生病就开始茫然不知所措,抓不住重点。因此有必要在临床实习阶段和二级学科的学习中补充和强化教学内容,安排或强化实用性强的急诊学讲座,强调急危重症教学,进一步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急救意识和中医急诊临床思维能力。比如安排实习学生参加急诊科每周进行的科内讲座,讲座由本科的三级医师轮流主持,每次1~2小时,选择题目的内容围绕着那些与学生初上临床密切相关、学生又渴望参与和了解的内容进行,如中医急诊辨证思维、中医急诊病历书写与医疗风险防范、医患沟通技巧、值班时可能遇到的社会问题、伦理学问题,针灸在急诊的应用、各种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高级生命支持等等。这些教学内容在以往的教学中并未得到强化,或散在于临床各科的教学中,有些甚至在教学大纲中并无体现,而这些实用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可以帮助学生从疾病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来提高学生的急救意识和中医急诊临床思维能力。在讨论和交流中,学生将有更多机会学会解决问题的实用方法。另外,阶段的教学、实习内容也应该把如何拓展临床思维、提高学生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培养临床处置能力、提高医患沟通能力作为教学的重点。#p#分页标题#e#

2.3在临床实习阶段强化教学查房

教学查房不同于三级医师查房,现实中临床带教老师往往陷于日常繁忙的医疗工作中,不能或没有时间和精力把每一个病案都作出细致的分析和讲解,使教学查房常常混同于三级医师查房。将教学查房强化,在教学查房中与学生充分互动,通过对现实的病案讲解可以强化学生的急救意识和中医急诊临床思维能力。案例式课堂教学和教学查房有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要求学生在面对病人前要充分了解目标病案,复习相关章节,查找资料,提出问题,带着问题参与讨论。但案例式课堂教学最多只能做到对既往病案的模拟,而教学查房则是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体验,在真实的环境中,通过望闻问切等各种手段搜集资料,然后归纳总结,分析推理,处方论治。这个过程,也是学生学习临床思维的全过程。强化教学查房可以让学生在老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提高自己的中医急诊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充分利用模拟器材进行临床实训教学

目前由于医疗环境的改变,医学生越来越难以在病人身上直接进行阳性体征的操作检查,更不要说急诊科经常遇到是危重病的抢救,实习医生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更容易被患者和患者家属所排斥。但临床技术又是练出来的,没有刻苦反复的训练,就没有扎实的技术。因此有必要在平时的急诊教学中充分利用模拟器材进行临床实训教学,医学生在模拟器材上的有效训练改善了教学资源的不足,同时这有助于培养学生走上临床后抢救病人的自信心,学生有这样的自信心才能够在复杂的临床实践中彻底放开思维,逐步建立起急救意识,提高中医急诊临床思维能力和对危重病的处置能力。

2.5改革对学生的评价体系

学生过分重视考试分数是多年应试教育的恶果,高分低能的现象在临床实战面前屡见不鲜。目前我校各临床教研室逐步推行的形成性评定方案是对学生评价体系的有益改革,我们通过改革既往单一重视考试成绩的评价体系,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形成性评定方案,包括课堂提问,小组讨论的表现,病历书写,实训操作考核等内容,多角度、多层面地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帮助学生转变应试思维,摆脱死记硬背,尽可能从临床应用出发,鼓励独立思考,培养和提高中医临床思维能力,加强各学科知识的横向纵向联系,让学生将基础知识更加灵活地运用于临床实践中,使学生尽快完成从一名实习医生向一名合格而有经验的、具备独立处理急危重症能力的临床医生转化,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升中医药治疗急症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