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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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治化;区域法律合作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公民参与和区域合作视域下的东北城市规划发展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3日

东北城市规划正在经历从资源消耗型到节约型,从同质竞争到协调发展,从城乡二元分割到城乡统筹规划,从注重物质形象到关注民生和谐的转型。在法律层面,城市规划管理手段的行政属性向着具有公共决策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转变,东北城市规划法治化管理的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助力东北三省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东北城市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参与度不高。总体上来看,东北三省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仍然较低,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规范层面,虽然《城乡规划法》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确认了公众参与权,为该权力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尚存在参与的范围受限(如公众参与被排除在规划决策环节之外)、参与的效力不足(如书面异议无约束力)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其次在程序层面,对公民参与方式的规定较为单一,目前以公告、提出书面意见为主而缺少其他具体的程序性权力,对城市规划过程中的程序性瑕疵缺乏救济手段;最后在实效层面,一方面由于公众受自身条件所限,导致参与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也缺乏促进公众参与的动力。这些原因导致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公民参与的比例较小,仍停留在象征性参与层次,公民参与度较低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东北三省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民主性价值的实现。

(二)监督权威性不强。目前,东北三省城市现行的规划管理监督体制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距期望尚存在一定距离。根据现行体制及法律相关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与司法监督等四种基本形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相对薄弱、监督权行使缺乏独立性、公众监督流于形式、司法监督局限性大等问题,导致监督的总体效力有限,不能完全杜绝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现象。同时,由于城市规划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督效率偏低。未来尚需进一步合理配置监督权力,改进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提升监督的权威性。

(三)区域合作度有待提升。区域经济一体化客观上要求区域法律的一体化,特别针对一些跨省域的规划项目更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组织与财政等方面的保障。在区域立法、执法、司法合作方面,东北三省区域法律合作机制构建时间较早,运行多年,但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区域规划在组织编制、落实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用有限,区域规划的整体功能未充分彰显。统一、系统的区域规划体系的形成需要长期的过程,在尚无单行的《区域规划法》的前提下,东北三省区域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合作机制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持续创新,着力提升区域合作度。

二、从单一封闭到开放协同:完善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将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变为可操作性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城市规划领域而言,公众参与向来是建构依法决策机制的薄弱环节,《城乡规划法》中虽确定了公众参与规划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并就参与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从总体来看相关条款仍很模糊,操作性有待提高,在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事项及参与效力等方面需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这为东北三省相关地方性立法提供了广阔空间。从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发展路径来看,地方性立法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带动了国家层面相关法规的完善,东北三省相关有权立法部门应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在条例中增加专项条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规定,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程序细则,完善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二)将公众参与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实现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尽早与持续参与。在规划编制阶段和规划草拟阶段,应赋予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对相关地块规划目标与资讯的知情权,将公众参与适度前移,有助于改变公众参与缺位的现状,防止由于信息壁垒导致的暗箱操作及腐败行为,提升规划决策的质量。在规划方案的确定与实施阶段,相关部门及大众传媒的公布、宣传与反馈机制的成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水平,应在法定的公布机制基础上,完善对宣传机制和反馈机制的制度设计。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范文2

关键词:钉子户;法治;宪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月29日

一、问题的提出

(一)重庆钉子户事件回顾。2004年10月,重庆智润置业及南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将要对九龙坡区的杨家坪鹤兴路片区启动拆迁工程。2006年9月,绝大多数居民都接受了拆迁协议,然而只有17号楼的一家住户坚决不搬,户主名叫杨武,妻子叫吴萍,夫妻两人在此地经营一家火锅店多年,夫妻二人对开发商的拆迁协议不满意,拒绝拆迁。他们成了开发商眼中的“钉子户”,开发商将他们小楼周围都拆迁完了,挖出一个大坑,还对这夫妻俩进行了断水、断电、断气,随后又断绝了交通,使他们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但夫妻俩没有被眼前的困难吓倒,反而坚定了他们拒签的信念。最终,此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又经过了多次的谈判和协商,2007年开发商与杨武吴萍夫妇最终达成协议,两家开发商基本上满足了夫妇俩的要求,除赔偿给二人一间门面房以外,外加由于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

(二)钉子户的法律困境。重庆的钉子户曾在他的房子上打出这样的标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的原文。而重庆房管部门、重庆法院同样也是依据宪法第13条来寻求支持,第1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他们的法律依据更直接地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基本的法条走向:1、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私有财产;2、城市规划法明确城市规划方案是征收私有财产的合法依据。由此,在现有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只要城市规划方案中规定你必须拆迁,你就不能有任何拒绝行为。

通览城市规划法全文可以发现,城市规划法只是借用了宪法第13条第三款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的规定,而此条款的前置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要求,并没有加以体现。换句话说,城市规划法并没有完整地体现宪法第13条的精神,只是功利性地加以选择使用。要完整体现宪法第13条,城市规划法至少要在两方面加以完善:1、城市规划法应明确宪法第13条中的“公共利益”概念,不能简单地把城市规划方案等同于公共利益。是不是所有新规划的建筑设施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城市公共设施与私有商业、居住设施都是公共利益吗?2、城市规划法应当明确,在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相对立时,应该有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而不是简单地靠补偿了事。

宪法,国家之根本大法,其第1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新出台的物权法也做了明文规定,其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杨武夫妇与开发商之间的斗争其实就是不动产所有人与非所有人对不动产的处分权的战争。很显然,杨武夫妇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无权强拆二人的住房。

二、视角下的钉子户

何谓,我国著名法学家李龙先生有着精辟的概括:“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的核心价值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同时也是政治权力发挥其功效的制度凭仗。由此可见,一方面制约政治权力,一方面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效能。在提高政府效能的过程中,对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处理上,可窥见一斑。首先,执法者要转变与相对人的关系,由单向转为双向关系,同时要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合法地位的确定以及参政积极性,使得相对人通过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增强和执法者的合法性对抗,也使得相对人变得有法可依,执法者也必须有法必依。在钉子户事件中,政府也能主动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虽然会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主,但还是尽量采纳了杨武夫妇的建议和要求,使得问题的解决从最初的司法机关的强拆决定变成公民与政府最后达成协议比较圆满的结束;其次,政府执法方式淡化了政府执法权力色彩,当地的区政府换以一种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新方式实现政府执法由强制性到弱强制性,乃至说服性转变,使得当事人也比较满意。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合作和谐型社会,视野下的政府法治应当重视社会自治和公民自主,这要求政府在行政过程当中通过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为,引导公民积极参与行政事务,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与政府通力合作,使政府从过去的“命令-服从”的单项权力模式转变为“指导-合作”的权力与权利双向和互动的模式,不得不说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次伟大进步。此次“钉子户”事件是以“和解”作为最后解决方式,政府从中起到的调解作用,以及对户主进行的说服、促成,成为这一公共事件化险为夷的重要原因;最后,政府执法方式人性化趋强,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因为个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应当在保全政府社会利益和法律尊严的同时注重政府执法的文明性。

三、钉子户事件的法律启示

也许“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出现只是一个偶然的个案,很难被复制,但我们却可以以此为契机,检视我国在法治运行上的一些缺失。比如,政府执法公开化程度,公共利益的确定问题,政府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冲突关系,如何平衡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以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中拆迁程序不透明、不完备,政府在拆迁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法律对居民房屋土地使用权保障不力等方面仍存在问题。《物权法》颁布也许为保护公民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怎么落实、贯彻,依然需要政府、公民的共同努力。基于当前转型时期,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关土地征用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滞后,势必造成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最牛钉子户的出现为关注《物权法》的落实以及处理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冲突,提供了历史契机。

(一)落实物权法。是以宪法这一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前提、以法治这一准则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有宪法不一定有,而有必有宪法,然而有了宪法不去遵守,依然名存实亡。《物权法》中写下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句话,体现的是遵守宪法,尊重程序的意识和观念。《物权法》保护领域适用的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上的平等权、平等原则密切相关,平等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落实财产的平等保护权,有助于维护财产秩序。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能够解决既有财产权获得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问题,有助于维护财产秩序,提供社会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权力的获得必须来自法律并且受制于法律,其权力运行必须源于民主程序,政府的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且其执政的目的是为保障人权,即所谓的“执政为民”。立法机关的立法以及执法机关执法,无不是遵守以宪法为根本法所组建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规范,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从而实现了实体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条件。而程序正义的实现,往往是限制政府机关滥用权力,实现人权的重要因素。公民相对于政府而言,处于劣势地位,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其更多的程序性权利,以公民的程序权利制约政府实体权力,从而把政府的实体权力转化为程序上的义务。

(三)保障人权。人权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还是宪法的根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的核心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在实现人权保障的之路上,公民要做的不仅仅是要求政府限权,其本身亦有艰巨的历史任务。一方面积极参加政治决策,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行使自己的参政权,在立法、行政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与权利诉求;另一方面遇到政府侵犯公民利益时,有维权意识和行动。根据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公民利益的侵犯,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实现。

如果我们能以此次“最牛钉子户”风波、《物权法》颁布为契机,全面检讨当今的政府执法环境、全方位的完善物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我国的进步都会有巨大的帮助。

主要参考文献:

[1]路易斯,亨金,、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

[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范文3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改善人们生存空间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担负着城市规划建设的重任,但是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本文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对策。

二、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在进行城市规划改造建设,以便能够为建设现代化城市奠定基础,但是有些地区盲目追求其规划成果,导致了一些弊端的出现。有些地区为了尽快完成规划指标,缩短规划时间,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措施进行所谓的“城市规划”:1.城市建设时序混乱,先建房后修路、大量绿地被占用,建筑垃圾大量遗弃,严重污染了城市的生活环境;2.城市建设过程中扩展建筑规划面积,随意破坏历史建筑,影响地区风貌;3.城市建设中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等,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缺乏应有的调控管理,城乡规划体制分割脱节,城市规划管理监督工作做的不够到位,以下从几个方面具体分析阐述其问题所在:

(一)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

城市规划缺位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城市规划自身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城市规划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某些建设单位钻法律的空子,违章乱建、扩建各种类型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范化发展。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双重领导,负责规划管理的部门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直接影响到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此外,各个行政部门不能充分协调配合,规划局在“规范审批权”的行使上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保障,而只能按照政府的要求制定规划原则,某种意义上可能会忽视对城市的整体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规划管理的实施手段相对缺乏

许多城市的规范执法主体的管理职能易被忽视,城市一体化规划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导致城市规划协调统一难以落实。城市规划依法审批管理工作不到位,其实施工作也无法正常启动完成,加之城市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工作比较麻烦。

(三)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

大部分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相关部门的领导者手上,这也就导致了其缺乏公众监督的作用,对城市规划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价,缺乏客观性。仅仅是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少数人决策,其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其规划管理与实施工作一直都是由规划管理者单方面动作,可能会造成决策主体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公众监督。同时,也可能会使公众利益被群体利益替代,忽视城市规划管理在整个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某些领导者会利用职权对规划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

三、解决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规划法律体系

运用法律手段,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政策,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规范制定许可自由裁量权,将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等多项活动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中,保证城市协调发展。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紧抓法制建设工作,规范有效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实施。此外,在规划实施工作中,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必须按照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等必要环节来进行审批规划,切实制止各种审批越权和的行为发生,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二)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

合理的许可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能够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遵循其城市发展客观规律,稳定、健康发展。其次,改革管理体制,可以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管理重要作用,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从而切实制止各种不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批的越职和的行为发生,严格有效地依据管理体制进行规划管理工作,能够为城市规划起到辅助作用,使其能够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更好地为城市化建设服务。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

城市发展规划建设,决定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持续的,长期的管理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除了依照法律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是不够的,还要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去抓好。实际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各种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管理,并及时进行反馈处理,减少由于违法规划带来的损失。在以前的规划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缺乏基本的监督管理,内部监督大多形式化,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所以为了实现其监督,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监察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以及规划制度,对负责人进行有效监督,这样有利于层级间的监督审查,也进一步约束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强化监督力度。最后,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效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委员会成员共同决策或者参与规划事务,解决有些地区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避免单方面听取主要决策者的意见,可以吸取多方面的建议,客观地对城市规划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成员可以包括:专家、学者等,旨在对城市规划发展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协助地方政府及规划部门做好规划工作。

(五)提高规划管理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对城市生活质量的提高、经济效益的增长以及整个城市的发展起着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不仅需要有很好的管理才能,还要有一定的实操能力,将规划落到实处,进行有效实施,这就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道德水平,既能够协调、合理地规划好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同时又要自觉遵守监督管理制度,让公众能够参与到城市规划工作中来,提供更多的意见或者建议,监督其工作内容,拓宽规划思路,从而更好地把握城市规划意图,为城市规划建设添砖加瓦。

总之,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法利用及开发经营活动协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手段才能建设出适应现代化经济需求的城市区域。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要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保护城市生态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客观的态度规划城市,以人性化的措施管理城市,营造一个生态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城市经济发展与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冯现学.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范文4

关键词:多规合一;路径探析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一、引言

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发展和建设中积累的一些问题日益凸现,有些已经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1]。突出的表现是:空间规划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审批效率低下、规划信息不公开导致社会矛盾。

规划间相互矛盾问题的越演越烈,导致城市发展空间分割严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失衡,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低下,无法实现空间优化开发和耕地保护的作用。实施“多规合一”是新形势下规划工作的新任务。探索从“多规分立”走向“多规合一”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规划工作的新任务[2]。市县“多规合一”是解决市县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和改革政府规划体制的必经之路,是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等现行制度的规划体制改革创新,是提高规划公信力和完善地方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3]。

二、研究背景及研究区域情况

1.研究背景

党的十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要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多规合一”[4]。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市会议强调: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各类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四川省积极推进以“县”为单位的多规合一工作,其中南充市西充县纳入四川第二批县域全域规划试点之一。这些足以见证南充市在全市推进“多规合一”工作迫在眉睫。

2.研究区域概况

(1)发展概况

南充位于四川东北部,成渝经济区北部,嘉陵江中游。幅员面积12494平方公里,现辖3区5县,截止2014年末常住人口达常住人口633.38万人,城镇化率42.4%,形成油气化工、汽车汽配、丝纺服装、农产品加工4大优势产业,夺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规划定位的成渝经济区北部中心城市和川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等桂冠,是四川第三大城市。

(2)规划编制情况

①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由发改部门组织编制的,对市域一定时期内(通常为5年)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各项内容做出具体安排的规划,是指导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纲领。内容涵盖南充市生产力分布、重大建设项目和区域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方面,为南充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指明方向。目前,南充市已经完成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纲要。

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主导的,在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前提下,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从空间和时间2个维度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工作给予详细的规定和布署。

③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作为我国规划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规划,一旦通过审批将成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保护和管理城乡空间资源的法律依据[5]。对于南充市而言,政府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发展空间布局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指南,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要依据。

三、规划间存在的问题

1.空间规划冲突

由于不同的规划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编制,从而出发点不同、战略目标不同、依据不同,技术手段与方法不同,最终导致城市经济发展与实际社会发展空间布局不吻合,大量的资源被浪费,没有得到合理利用。比如对比南充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发现,有的土地在土地利用规划里属于非建设用地,而在城乡规划里属于建设用地,由此而引发的土地利用矛盾,延迟城市的建设工期,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

2.规划审批效率低下

第一,信息流通不畅。规划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审批手续混乱,空间管理权限重叠,信息共享不足。项目落地慢,各部门间项目协调成本高。第二,审批时间长。跨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中互为前置,来回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间拉长,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实施,难以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重视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的监督工作无人问津。呈现“严进、松管、轻罚”局面,项目实施的质量难以保证。同一条道路、同一区域地下管道一年修来修去的现象很普遍。

3.各规划水平不高

多次指出,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就南充市而言,目前需要一个多专业合作的规划编制团队,统筹各规划的编制。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划体系,造成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重复建设,脱离发展需求。规划种类繁多、规划水平稂莠不齐、各部门的规划体现部门利益、很难保证规划宗旨的实现。

4.法律依据和保障不同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框架内,多规合一首先是谁主导的问题,目前多规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理顺,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体系作为编制实施的有力保障[6]。土地规划法由《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依据,法律地位相对较高。城乡规划由《城乡规划法》作为支撑,法律地位也较高。而发展规划是政府宏观政策的集中体现,只有中央政府的政策作为支撑,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可见,法律基础的不健全,多规合一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难以形成目标对象明晰的完整体系,影响规划实施的效能。

四、推进“多规合一”的途径

1.建立多规合一的问题解决机制

高度重视规划间存在的规划内容交叉、管制重叠、标准不一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来源,确定推进多规合一的工作重心。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一个综合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目标、期限、规划技术标准等,内容包括宏观边界规模及功能、定性、指标管控等方面,将其作为各规划的“领头羊”,统筹制定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综合交通、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分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各部门规划工作的有序展开,科学推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成立高规格领导小组实施“三线”管控

成立人大下属的区域规划委员会或规划领导小组和机构,统筹管理多规合一空间管控规划的实施,重大项目审批及指导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和统筹。改革多规合一规划体制,提高其级别和规格,强化其权威性。利用行政手段,促进多规合一的统一和有效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以空间布局、生态红线划定、产业发展和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重点,有效推进多规间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拟定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为底线,优化生态、农业、城镇的空间布局。同时,制定并完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政策和空间管控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多规合一工作的有序展开。

3.探索市县空间规划衔接协调机制

结合市县所处的宏观环境,综合考虑现有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目标,明确“多规合一”的核心目标,判定相应的指标体系。探索整合各类规划以及衔接协调各类规划的工作机制,提出完善市县空间规划的对策与建议,加快市县空间规划的高效实施。在遵循各类规划发展目标、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规划间统一协调的规划中期年限和目标年限,促使各类规划的目标有效实施。

4.构建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

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拟构建“1+3+x”市县规划体系。“1”指南充市“十三五”规划纲要,“3”指城乡、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X”指各类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结合全市实际发展,完善城乡、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规划等三大空间规划。以一个重点领域或行业编制一个专项规划为原则,合理确定专项规划数量,精简各规划内容,促进专项规划向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转变,增强专项规划的可行性。

5.建立高效的审批程序

在构建“多规合一”协作平台的基础上,搭建业务协同办理“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立一套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与用地管理的办事规则,构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多部门联动会审工作机制。开展项目生成和审批的业务协同作业,实现业务协同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推进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建立“多规合一”保障监督体系和反馈机制,确保项目高效推进。

参考文献:

[1]王蒙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城乡区域资源环境统筹发展――厦门市开展“多规合一”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城市规划,2015,06:9-13+42.

[2].从多规分立走向多规合一[J].环境保护,2015,Z1:16.

[3]刘志平.“多规合一”第三方评估及“十三五”展望[J].探索与争鸣,2015,06:34-35.

[4]顾朝林.论中国“多规”分立及其演化与融合问题[J].地理研究,2015,04:601-613.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范文5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合理的规划设计与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于城乡的良好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城乡的规划设计就是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城乡的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各种建设等进行综合性的部署,进而实施合理的安排以及有效的管理手段。良好的管理是城乡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过程,是对城乡各种建设活动的有效控制与组织。但是在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规划设计与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们就以这些问题作为文章切入点,仔细分析一下如何提高城乡的规划与管理。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意义

所谓的城乡规划是说对于特定的时间范围之中的城乡的各项要素的全方位的布局和设置。该项管控活动是确保规划意义得以落实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对其建设工作开展的综合化的布局。要想将此项活动共设置好,就要积极地开展规划的管控活动。不过目前我们国家的城市化的速率非常快,此时该项规划活动面对着一些不利现象,提升管控的能力是当前要认真关注的事项。

该项规划活动关注城乡创建的具体情况和后续的发展状态。有序的规划能够带动区域的经济进步,能够带动社会全面进步,能够保证人和社会有机的共处,确保社会的管控和服务功效能够得到有序的落实。综合的开展小康社会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最近几年之中的该项规划活动面对非常多的不利现象,很多区域的国家负责人不按照设定好的步骤来开展工作,随便的干涉规划内容,像是形象项目等。以下分析了该设计以及管控的具体要素。

二、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在法律上缺乏保障,进而导致设计规划缺位

规划的审批权会受到政府相关管理体制的影响,现阶段我国还缺少一套完整的城市规划的法律体系,在规划处罚方面与违法行为不相称,缺少对违规建设的当事人的直接处罚。除此之外,各地方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因此,导致规划设计权威受到损害,同时,规划过程中,行政处罚权的分割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阻碍了管理工作的开展。

2、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于规划权威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城市在管理过程中都存在多个领导对同一项目拥有管理权的现象,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出现意见和利益上的冲突,造成下级部门无法更好地执行命令,开展管理工作。

3、在指导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

许多领导在进行规划建设时,总是重视表面工作,重视地上而轻视地下,重视公路、广场、景观、标识等建筑,造成极大的浪费,并对整体规划造成了影响,使规划、管理等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4、调控职能被消弱

在部分城市,将一级规划以及管理权限交给了下级区县,政府经常出现多头或多门的审批,再加上开发地区实行封闭式的运作,导致规划部门不能进行统一的管理,严重的消弱了调控职能,影响了城乡建设的有序合理发展。

5、相关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地区的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在法律意识方面极其欠缺,在很多地区存在着“由开发商进行领导,市长出决策,而规划局来执行”的现象,屡禁不止。对于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也给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此外,缺乏一套系统的规划行政的监督制度,并且各个相关规划的部门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规划过程中对于民众的参与制度、管理的追究制度以及行政的纠错制度还不够健全,对于群众的举报还不够重视。

6、村镇的规划水平还达不到要求,相关机构还不健全

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我国的西部,乡镇的规划与管理工作还非常落后,没有系统正规的规划机构,并且水平比较落后,缺少该方面专业性的人才,并且还在应用传统的规划观念,对于村镇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7、现有体系不符合城乡的发展规划

在现行的体系当中对于城乡的统筹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规划过程中重视城市而轻视乡村,出现市镇脱节的现象。在乡镇以及村镇的规划过程中,对于居民点的规划过于重视而忽略了其他空间的部署,这种现象在发达地区最为常见。在城乡规划过程中采用的引导性手段如四区规划、空间管制等手段的适用性并不是很强。

三、应对方法

1、完善城乡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士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乡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2、变革过去的规划思想

在过去的时候,规划活动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的一些资源的认知能力较差,此时导致资产被白白的浪费掉,费用严重的不足。过去的规划看重的是计划以及落实的力度。假如切实的结合规划开展工作的话,就会导致投资者面对不利现象,进而容易影响到其热情。假如不按照内容来开展的话,就会导致一些腐败等问题发生。过去的规划是将土地的使用当成是中心内容的一种活动。其缺少综合化的评估,进而导致规划的意义不合理,在落实的时候也不具有实践性,无法和市场的变化保持一致,进而导致大规模的违法建筑体出现。传统城乡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开发过程的可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

3、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观念

以市场的经济条件作为前提,进行的城乡规划设计,代表的是整个城市的利益,以及未来的经济发展。目前,一部分规划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城市中,也很难承受起经济条件下的调整以及对公众与法人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职能。投资商若过分的追求市场经济,就会对大众利益造成侵害,例如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等。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一定要协调好市场经济与城市规划建设之间的关系,在保证不破坏生态环境、保证大众利益与投资开发商的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求,为城市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完善管控方法

(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

加强规划“广度”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

(2)确保群众积极地参加到其中

该项规划活动牵扯到政府以及开发机构等等的很多人或是群体,他们的价值观念等是不一样的,对于主体意识层次职工,具有非常多的不一致的思想。所以,在开展编制工作的时候,要保证群众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经由该项活动切实的体现出各个方的思想,进而降低矛盾的发生几率。

(3)做好多个机构间的协调活动

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台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城乡规划的综台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4)关注关键事项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调节劳资关系,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

(5)确保操作活动精准有序

①在规划编制体系的基础上,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出台县城镇规划编制办法,增加县域城乡士地利用规划;修订镇规划编制标准,增加领域土地利用规划内容。

②在实施途径上,应加强与土地部门在用地分类上的沟通;调整相应的规划审批内容和办法,增加对全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结束语

总之,在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确保其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有机统一;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管理机制,促进建设与管理相互协调,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同时不断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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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淑玲.关于城乡规划设计中存在问题与管理的探讨[J].中华民居,2012,(1).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范文6

关键词:核心功能;非核心功能;城市治理;人口规模

中图分类号:F299

城市治理是每个城市都要面临的问题。首都北京目前面临着越发严重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公共服务不足、治安维稳艰巨等突出问题,已经出现了“大城市病”。首都城市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倒逼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必须创新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是落实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城市治理,促进城市及周边地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首都城市治理现状及问题

本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斐然

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发生了沧桑巨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速度、质量和总量、城乡居民收入以及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与完善

首都城市功能得到增强和完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是首都北京的各种基础设施、服务配套得到发展和提升。二是企业对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的需求在这里得到满足,纷纷入驻北京。三是人才在这里实现了个人才能的展示和职业的发展,提升了自身经济实力、科研实力和竞争力。

(三)城市功能聚变叠加带来的影响

首都北京以主城区为中心,形成了“单中心+环线”的城市发展模式。城市功能的聚变叠加,要求有更大的空间,其影响如下:一是城市变得越来越大,人们出行越来越不便,车辆大量增加,不合理的城市结构和交通布局使首都变成了“首堵”。二是土地城镇化的表面繁荣,掩盖了人口城镇化的滞后。人们从小城市、农村来到北京,却在教育、医疗等各方面享受不到同当地户籍人口一样的公共服务,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三是人口规模的不断膨胀与各种资源的矛盾。例如北京水资源的短缺严重制约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过大以及人口过多给城市治安带来了难度,增加了城市管理成本;空气雾霾严重,地价奇高,影响着首都北京的和谐宜居。

首都城市功能的聚变叠加,不仅给自身带来了各种问题,也对周边县市的城镇化发展,也起到了负面作用。例如北京周围县市没有享受到与北京相近的位置优势,反而出现了本地人才资源流向北京,自身发展缓慢,在北京周围形成“凹地”的问题。

二、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意义

2014年2月,视察北京时明确了北京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并提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总目标。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对于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首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

北京患上的“大城市病”的深层原因是北京承载的城市功能太过集聚,吸引了过多的人口。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虽然会损失一些利益,但从中国城镇化这盘棋通盘考虑,从北京首都城市的战略地位来看,是有长远眼光的选择。首都的核心功能会因为非首都核心功能的淡化而得到强调,北京作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地位更加明显,首都功能的发挥也将更加淋漓尽致。

(二)实现城市人口规模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

将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到其他地区,相关产业人员也会随之转移至其他地区,这是实现北京城市人口规模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北京的人口规模得到控制,甚至缩小,交通拥堵、住房紧张、资源使用过度的情况就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城市管理、协调更加容易,城市功能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也更加和谐。北京也可以节省更多以往维持庞大人口的资金和人力成本,将更多的资源、资金用于城镇化质量的改善,尤其是在提高非北京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方面,使其共享北京城镇化的成果,在人口城镇化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三)促进承接地经济发展,拓展首都北京发展空间

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产业,不仅会对承接地的经济带来刺激作用,吸引更多劳动力入驻,还会带动当地基础设施的完善、服务业的发展,可以有力地促进承接地城镇化的建设。进而拓展首都北京的发展空间。

三、日本东京的经验

经过近百年的城市化,日本形成了以首都东京为中心、向周围辐射扩大城市地域的极化布局。北京与东京的城市发展模式很接近,也面临着人口高度密集、城市功能过度集中的现状,日本建立首都圈、“副都心”和新城等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做法,对北京的城市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一)建设“副都心”

东京很早就采取了分散多核的城市布局,即以东京为城市中心,新宿、上野、涩谷、池袋、大崎、锦丝町和临海作为“副都心”,形成一个中心加七个副中心的地域空间结构。其中,池袋、新宿和涩谷3个地区是早在1958年就设立的,其余几个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追加的,有效疏解了首都东京的部分产业和城市功能。

(二)兴建新城

新城由政府、国家机关企业或轨道交通、房地产公司等投资兴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活住宅,多为居住目的,也有大学城或科技城。围绕东京有千叶新城、多摩新城、筑波新城等九大新城,新城承担城市重要功能,且与中心城市分工协作,有良好的交通网络。需要吸取日本新城建设教训的是,伴随新城的兴建,应配套产业的转移,早期的多摩新城就是东京的“卧城”,直到政府引导电子、生物、医药等产业入驻,才改变了多摩新城的功能,实现职住平衡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首都圈

在1998年日本国土厅发表的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中,国土审议会首都圈整备特别委员会提出了新首都圈的概念。新首都圈包括东京都、琦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茨城县、枥木县、群马县、山梨县等7县的部分地区,半径超过100公里,人口有4000多万。具体做法:一是以此疏解首都东京的城市功能,减弱东京对人口和企业的吸引力。二是改变单中心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形成多层次均衡的城市化体系。三是转移国家政治和管理功能,促使国家的政治行政中心与经济中心的分离。四是投资建设新城市,鼓励内需和技术创新。五是改善东京过密的城市现状,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

1999年底,日本国会众议院提案迁都,提议将政府机关和政治职能迁往其他城市。2001年,为避免迁都,东京都市政厅了《首都圈规划构想》,以提升日本国际竞争力,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东京都、琦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横滨市、川崎市、千叶市等7都县市联合健全交通网络,运用人口聚集优势,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首都圈规划构想》在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的基础上,强调对首都进行综合规划,使东京与周边地区均衡发展。强调7个都县市作为一体共同解决解决首都圈内长期存在的影响深远的问题,例如缓解交通拥堵、治理大气污染等。

(四)完善法律体系

日本十分重视法律保障和规划先行。为确保东京城市治理和城镇化建设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日本建立了完备的城镇化建设法律体系,既有针对东京城市治理的《首都圈整备法》、《首都圈市街地开发区域整备法》、《首都圈建成区限制工业法》、《首都圈近郊绿地保护法》等法律,又有《国土开发规划法》、《土地区划整理法》、《城市规划法》等针对全国城镇化建设的国家法律,相关法律每十年修订一次,满足东京城市治理和城镇化建设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四、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分析,提出以下四个政策建议。

(一)加强城市治理顶层设计

疏解菲首都核心功能首先要加强城市治理的顶层设计。一是完善首都的战略布局,适时调整战略重点。始终首都核心功能发展,制定出符合北京战略目标和定位的城市规划。二是建立统筹规划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建议成立“首都城市治理委员会”,建立相应的统筹规划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域协同发展。三是从制度和体制上彻底改革。淡化城市等级观念,实现福利制度和城市发展均等化,逐渐减少与大城市户籍挂钩的福利,提高其他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和质量,降低大城市对外地人员的吸引力。

(二)疏解部分产业功能

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首先将从产业入手。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高度来重新认识首都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问题,积极稳妥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一是为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关、停、转高污染高能耗高水耗的产业项目。二是将制造业的生产环节逐步疏解到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其他地方。三是在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大型建设项目,在城六区留出更多的空间建绿地、河流、园林、健身活动场所,保护具有文化纪念和传承价值的建筑。四是迁移大型批发企业和市场。五是促进培训机构外迁。六是建设和发展通州、新机场医疗园区,减轻外地患者在城市中心区就诊的压力。七是发展高效现代都市型农业,适当减少农业种植、养殖面积,减少水资源消耗和土地占用,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

(三)加强周边地区协同发展

建设首都经济圈,实现京津冀各方面、全方位发展的一体化。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三地功能定位、产业分工、城市布局、设施配套、综合交通体系等重大问题。二是要着力加大对协同发展的推动,充分发挥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发展协调机制的作用。三是要着力加快推进产业对接协作,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四是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促进城市分工协作。五是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六是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系统,加快构建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七是加快推进市场一体化进程,推动各种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治理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完善法制环境,健全市场体制,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合作的治理机制。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城市治理,一方面要明确城市治理规划方案,城市规划具体内容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下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保质保量分阶段地进行城市治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进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另一方要明确规定各机构、各利益团体的职责和权限,使城市治理的各项工作公开透明化,操作执行规范化,鼓励和支持创新,善于听取民意,提高市民的参与度,生动活泼有序高效地开展城市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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