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期权激励;人力资本;利益趋同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129—02
股票期权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了近60年的时间,支持了以硅谷为代表的高技术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2006年我国移植了股权激励这一新生制度,但国内多数计划实施后效果并不乐观。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业绩提高不明显甚至出现业绩亏损,同时媒体又不断曝出部分公司的高管辞职套现的消息。本文以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国外的学术质疑为出发点,从本土化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移植的期权激励的正负效应,显示阻碍我国期权正常发展的制度桎梏,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与学术质疑
股票期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和对人力资本的认可。Berle和Means(1932)指出,当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很少(或者不持有)的股份,而企业的股东十分分散时,已接近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经营者可能不再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的利益,而会利用职位便利谋求自身利益。同时,1979年诺奖获得者西奥多·W.舒尔茨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在影响经济发展诸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劳动人才的素质高低决定经济发展的进程,而不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或资本的多寡。该理论突破了传统观念中只承认物质资本的束缚,承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此基础上,Jensen和Meckling提出“利益趋同”假说,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层持有公司适当的股权,会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随着管理人员股权份额的增加,他们的利益将会与广大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这一假说立刻成为支撑股票期权激励的重要基础。
任何事物在历史发展阶段中都会呈现出两面性,近年来,美国学术界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质疑。Jensen和Murphy提出,对管理层的慷慨激励是不对的,他们怀疑这些激励计划并没有与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董事会在制定方案的时候,想授予多少就授予多少。另外,股东并不清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全部真实成本,某些公司的董事会认为期权计划实际上是不会花费成本的,期权计划只是高管奖金的一点增加,只不过是在一个分量充足的蛋糕上又涂了一层奶油。Calvin H. Johnson认为,期权计划的潜在成本太高昂,因为期权是一种高风险的证券,也可能带来高额回报,因此经理人想要的期权会更多,这将蚕食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法律规制的制度溯源和变迁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制度规制的萌芽地方先于中央。2001年12月26日,北京市政府经济体改办、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2002年8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受制于当时股票市场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在当时并未广泛展开。
2006年,被公认为是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元年。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股票来源和行权股流通两个根本问题,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统一明确的依据。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2008年3月16日、3月17日、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三份备忘录,即《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意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修正完善。财税部门则规定了相应的配套税收政策。
三、股票期权法律规制制度本土化实践的评析
(一)我国现有股票期权法律规制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实施已经有六年时间,在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行权资金、税收政策方面的框架已经比较成型。
1.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国资委根据谨慎起步的原则,决定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集中,将监事、独立董事和部分外部董事排除在外,以后根据实施的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而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则由公司各自规定。
2.股票来源与数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国资委认为,股权激励讲究的是同股同权同利,是公司所有出资人对经理层的激励,不是某一股东的鼓励行为,因此,激励成本必须由股东共同支付,在激励方式上,国资委的原则是着眼增量、慎用存量。而在激励股份的数量方面设置了一个上限,《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用于奖励职工的股份回购数额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则用意指向明确,避免出现硕鼠借机侵吞公司资产。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会计舞弊;治理;分析
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控制会计舞弊问题的常用手段,上市公司在做好会计舞弊治理工作过程中不得不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内部控制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和配合,单靠某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难以完全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上市公司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多变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模式调整等问题。近年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受到广泛的重视,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便促进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发展,2010年国家了《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其中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展实施配套指引中的系列要求,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会计舞弊治理路径,以便做好内部控制工作,优化会计舞弊治理模式。
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原因分析
(一)审计制度不完善
审计工作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目前国内各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可知,多数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该方法有助于发现上市公司财务工作中的一些程序错误和工作流程中的失误,但是制度基础审计工作并不能控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互相串通并实行会计舞弊等问题,上市公司高层人员将基于自身利益与审计人员互相串通舞弊,由于审计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工作难以及时识别会计舞弊现象。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根据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管理的法律制度可知,上市公司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严重的情况下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上市公司舞弊治理案件审判结果可知,违法者众多而真正被判刑的案例却相对较少,法律法规的执行效力较差。其次,部分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法律解释不够全面,监管力度较弱,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全面建立,为部分上市公司开展会计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较差
制度建设工作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上市公司内部各个因素的协调成长,反之将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阻碍作用。目前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上市公司舞弊查处力度较弱,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操作不规范,并没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为了一己私利而帮助公司做假账,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同时,不完善的股票市场下,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性促使管理当局具有强烈的动机对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 使其开展会计舞弊行为以便出具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报告。
二、优化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治理工作模式应该采取的措施
(一)首先应该完善审计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内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的审计制度,上市公司要想做好会计舞弊治理工作就要充分重视审计工作的作用,完善审计工作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要求建立内部核算会计手册,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性质选择适合企业要求的审计模式,并要在动态中不断调整并修正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年度性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人员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清单记录工作,并要对问题进行追踪和记录,并要对问题进行分析,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整改。其次,要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设立内部审计总监等岗位直接对监督委员会或者是审计委员会负责,同时要完善董事会管理制度,可以选择独立董事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而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此同时,应该加紧研究和修订我国舞弊审计准则, 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舞弊建立更实用的标准和提供更详细的指南。
(二)相关部门要完善会计舞弊治理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对会计舞弊行为有着较强的约束性,会计舞弊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同时破坏了良好经营的风气,危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降低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想做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治理工作,相关部门就要及时完善会计舞弊治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解释条款,并要根据会计舞弊形式动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进而提高法律条款的灵活,避免为会计舞弊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同时,相关部门要逐渐强化会计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惩罚条例,逐步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并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会计舞弊的惩罚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公平性,促进上市公司的良好竞争。
(三)优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
要优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就要建立科学的选聘机制,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并不断提高其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市场化的经理人资源配置机制,提高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力度,并将诚信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衡量考核标准。其次,要健全证券监管体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操作流程和行为,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同时,企业可以建立集团共享中心,并由集团共享中心对核算工作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分配,对核算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并要保证集团共享中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以便避免其受到管理层的干扰,从而保证核算工作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洪荭,胡华夏,郭春飞.基于 GONE 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研究[J].会计研究,2012(08).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范文4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 职业判断;会计环境;社会监控体系
会计信息生成的全过程,渗透着会计人员的主观意识和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所处的会计环境。尤其是在复杂、不确定的经济情况下,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业务创新始终走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创新的前面,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等做出恰当的判断。不同的判断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并将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因此,在2007年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以后,如何根据会计环境,运用职业判断对会计业务进行客观、公允的揭示是我国当前财务会计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优化会计职业判断的制度环境
(一)推动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
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者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在缺乏所有权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利用政策选择自由度的扩大为企业肆意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严重失真会计信息等行为。由于会计职业判断道德风险的源头是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因此,应注重抑制经营者道德风险的发生。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股东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二是各利益相关方与管理当局之间有契约关系。这样,企业的管理当局在进行选择会计政策时,就可以减少随意性,尽可能反映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利益。因此,产权的明晰界定,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产权界定清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才有了可靠的保障。
(二)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是会计系统中影响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会计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来选择、协调和实施会计标准允许的会计原则、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除了其会计技术能力不同这个客观的影响外,还有其主观偏向的影响,即会计人员主观上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对某部分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利。但在实际中会计人员究竟站在什么利益角度核算、如何选择会计政策等,以及对谁进行监督、监督什么等,现行的新准则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会计人员在企业中处于尴尬的地位。要么成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附庸,要么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形成意识上的对立,很难建立起一种正常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关系。这种现象应从影响会计信息的大环境角度加以治理,改变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会计人员应该具有独立性,即独立于国家和企业,不受任何一方的管理,只受会计制度法规和准则的约束,进行真实、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如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会计公司的构想并设计了其运行和保障机制。因此,必须建立会计人员独立的管理体制。
二、健全会计职业判断的企业内部环境
会计职业判断的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作为企业的管理层,无论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还是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会计人员,都面对着股东及股东授权人的监控与考核,关系到他们的升迁、待遇等激励制度。这就促使管理层在进行职业判断时选择那些契约成本最小化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因此,公司是否有一个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成为决定公司进行会计职业判断合理化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约束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部约束机制。因此,如何建立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之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起来,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目标之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以使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首先应改变目前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推行年薪制,并将剩余索取权引入经理报酬计划中来,增加经营者持股比例,减少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应构建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权利制衡。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另外,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由于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内部董事的比例普遍过高,难以发挥董事会对经理阶层和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监督作用。所以,增加独立董事,特别是保持一定数量的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对经理层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确保会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保证会计人员有一定的独立判断权,迫使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完善会计职业判断的企业外部监管体系
就外部会计监管系统而言,必须建立“外部审计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准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以外部审计监管为基础的社会监督体系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是专业判断的外部监督机制,他们是站在第三者的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能够以超然独立的姿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状况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再判断,其工作涉及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为会计职业判断的合理运用构造了一个防御体系。
(二)强化政府外部监督
所谓的强化政府外部监督,是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错误的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新准则、新制度执行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约束企业会计职业判断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对借职业判断之名弄虚作假和屡次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及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法制建设,协调法规之间的矛盾
健全的法制是制止和防范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会计职业判断之便,主观蓄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保证。在法制建设方面,不仅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还应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治措施,督促会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估计。另外,改进与协调已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制度,使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融入到整个经济法规体系中,成为全社会具有法律效率的会计判断标准。因为现在我国经济立法中已经形成了部门立法的局面,会计法规制度由财政部门起草制定,税法由税务部门起草制定,其他相关法律由其相关的主管部门起草制定。这样,各种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协调配套,这不仅降低了法律的效率,而且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或冲突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依据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使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不仅成为会计处理的标准文件,而且成为社会各界、执法部门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尺度。使会计人员能够不受外来因素干扰,能够公正、公允地根据职业判断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
四、从会计职业判断的角度,完善与修改会计准则的建议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的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扩大了会计选择的范围。在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估计、会计计量等方面给予职业判断更大的空间。从2007年的贯彻落实情况看,会计准则仍然不甚完善,基本上是处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混用的状态。这就给会计人员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带来一定难度。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今后在完善与修改会计准则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准则的整体框架设计
鉴于我国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的水平较低现象,应当建立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并重的指导思想,既有一个大家共同遵守的原则框架作为总体指导,又将一些容易产生处理分歧的经济现象加以规范,制定具体方法,保证会计人员在原则指导下,有章可循,而不至于胡乱臆断。
(二)制定准则时应当广泛征求会计实务界人士的意见
从会计准则的内容上看,会计准则主要来源于会计实践,是对会计实务的总结和规范;同时,会计准则又是技术规范,其制定过程要受会计理论的指导。会计准则内容上的实践性、技术性和理论性要求制定者既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充分了解经济活动和会计实务现状,又要具备很高的会计理论知识水平。因此,应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有实务经验的人士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其中应既有学术界又有企业界,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民间组织,既有审计机关又有会计职业团体,以便使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所确定的会计空间尽量与利益空间相吻合,制定出各方普遍认同的准则制度,平衡各利益集团的利益,保证会计准则的高质量。
(三)建立会计职业判断导引体系
建立以权威性导引为主,非权威性导引为辅的会计职业判断导引体系,是会计监管的内在要求,也是引导会计人员正确理解会计原则、执行会计标准,分析会计交易和事项的两种方式,也是会计执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权威性导引是指准则制定机构针对会计准则及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和实施的有关解释、指南、问题解答及行业实务等。它是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最主要依据。所谓非权威性导引主要包括会计职业组织、会计学术团体等为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提供的一些建议。会计职业判断需要经验支持,需要会计人员在实务中不断积累从业经验,掌握一定的判断技巧,在会计理论、会计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经验,选择切合企业实际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而会计职业组织可以根据其所处的行业特点、职业特性,对行业内部的一些特殊业务进行讨论并提供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判断程序。因此,应鼓励会计人员加入一些会计组织、学术团体等,通过专家来解决一些疑难问题。这样,一方面,给会计人员提供一个分享经验的场所,有助于改善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准;另一方面,有助于形成对会计行为自我约束的氛围,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
【参考文献】
[1] 李姝. 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研究, 2007,(8).
[2] 袁小勇. 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系,2007.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范文6
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具备某些重要的条件,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施加积极影响,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有效的公司治理基础应该包括以下重要的基本条件: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会计准则;
2、比较有效的资本市场和作为其支柱或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以实现股东(包括国家股东)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3、由于管理水平高而盈利的公司应该受到鼓励,可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筹资,而效率低的公司则很困难或根本不可能从市场上融资筹资。
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建立有效的资本构架提供了基础
1、股东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对于保证企业增进股东(出资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营,而不是单纯从管理人员即"内部人"利益出发行事,这一点至为关键。独立董事对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能否成功也同样很关键。
2、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与有效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公司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着直接和强固的联系。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对于促进资金流动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使管理良好的企业得以低成本从资本市场融资。为此,公司必须愿意和能够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或贷款决定。
3、对于有外部公众持股的公司,运用股东权利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控制和监督,使其切实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这就需要一个比较有效的公司股票市场。而有效的股票市场又依赖于那些应当能够及时获得可靠信息的投资者(股东)。这就是体现在企业层次上的有效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效率二者之间的主要关系,它也是将储蓄引导到用于最有效的经济投资储蓄,以使资金有效配置所需要的。
公司治理与问责性
1、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问责性制度(accountability),以使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切实承担其责任,有效地运用他们受托管理的资金,为投资者(股东)谋取利益。健康的公司治理要求董事会内设置足够多的外部独立董事(甚至过半),而不是让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内部人员控制董事会;
2、董事会任命的某些附属委员会应该完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以便保障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对审计委员会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3、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地在公司治理准则和金融机构管理法规中得到反映和体现
上市的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共同投资基金(投资公司)
公共和私人养老金计划
银行和保险法规
国际惯例
有效公司治理的原则在国际最佳惯例指引中的体现
1、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证券监管原则
2、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
3、各国最佳实践法规
-澳大利亚Bossch委员会准则
-伦教交易所委员会公司治理条例
4、美国最佳实践指引
-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
-商务圆桌会议组织
-全国公司董事协会
-通用汽车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指引
美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色
1、遵照各州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组建公司:
2、联邦法律在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间接影响却很大;
3、强调全面和公正的信息披露,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美国证监会对有关自律组织规定的彤响:
4、美国不使用"监事会"的概念;
5、联邦金融机构法规可以对公司治理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
例如,美国证监会有关投资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新规定。
6、美国机构投资者在促进保护股东权益、监督公司行为和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例如:CalPERS的革新努力对美国和国际公司治理实践的影响。
美国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监督和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及信息披露
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是当今美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力量。
从八十年代早期以来,机构投资者--包括公务员养老金计划--倾向于更多地参与公司事务,以确保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
1、共同投资基金
-共同基金
-封闭式基金
2、契约储蓄机构
-保险公司
-公共养老金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
3、风险投资基金
4、投资质问、投资研究分析专家
共同投资基金,可以代表众多小投资者的投票权,以公司重要持股人身份投票,从而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特殊考虑:共同投资基金的治理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美国证监会最近的监管措施加强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1、自定行业敢策是投资基金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董事会负有特殊的诚信责任,以保障受托资金只能用于为股东谋利益:
3、董事会的部分成员(甚至过半,应该是独立的外部董事;
3、美国和澳大利亚监管体制一董事会的多数应该是独立董事。
美国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监督和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及信息披露
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
1、代表工薪雇员和投保人在股份和其他证券投资中的投资者权益
2、监督公司的经营业绩
3、代表大多数股份将分散的个人投资集中成统一的股份,以拥有大家股票的重要股东身份参加投票,可以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
4、很有可能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方面支持和配合证券监管部门。
风险投资基金在激励健康的公司治理和经营实践方面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对新兴的证券市场来说尤其如此
风险投资基金
1、投资时间跨度通常是3-5年
2、通常在董事会有席位
3、有利于推动良好的公司管理实践的发展
4、被投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风险投资基金有效的退出通道
5、非公众私有投资公司不受监管
5、美国证监会按照投资公司法实施监管的除外原则
其他资本市场参与机构对推动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一上市标准
2、会计准则委员会
3、独立的外部审计师
4、信用评级机构
6、全国最佳实践指引一企业和董事协会
董事会的独立性
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的核心原则
独立性是问责性的基石。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独立的董事会对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因此CalPERS建议:
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的董事组成;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会议(至少一年一次),CEO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参加;
如果董事长也是公司的CEO,董事会应该正式地或非正式地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作为负则人(牵头独立董事),协调全体独立董事的活动。
某些董事会附属委员会应该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如:
-审计委员会
-董事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评估和治理委员会
-CEO评估和经理薪酬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
牵头独立董事的作用
CalPERS的核心原则
牵头董事负费独立董事间的协调工作,具体职则包括:
1、向董事长建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时间:
2、就董事会议和各附属委员会会议议程及准备工作,向董事长提出建议;
3、为使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和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建议董事长要求公司管理层保质、保量和及时地提供必要的信息;
4、建议董事长是否续聘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向董事会负则的顾问;
5、与提名委员会主席和所有董事会候选人面谈,并向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
6、协助董事会和公司高级雇员,保证大家严格遵守和率行公司的治理准则;
7、就某些敏感问题,制订独立董事会议议程,主持独立董事会议,并代表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协调;
8、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全体董事)一起评估首席执行官的工作;与首席执行官当面讨论董事会对其评估的结果;
9、向董事长推荐各委员会成员以及委员会主席人选。
商务圆桌会议关于公司治理的通告:
1、大多数董事应该是独立的。机构投资者理事会的核心政策;
2、至少多数董事应该是独立的。全国公司董事协会的蓝带委员会:
3、大多数董事应该是独立的。
独立董事的定义
在美国,对独立董事的概念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独立董事的权念已被应用于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公众持股公司和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实体,如投资公司。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一303条款
每一上市公司必须有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于管理层,董事会认为其作为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任何影响行使独立判断能力的关联方无任何关系。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内的经理和雇员都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纳斯达克的独立董事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章程(规则D的第二部分)
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多数必须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定义:不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经理、雇员,也没有任何董事会认为在其履行董事职责时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董事酬金
CalpERS核心原则
1、董事的酬金可以是现金加公司股票,股票应占较大比例。
2、董事不能为公司作为咨询顾问或向公司提供其他服务。
公司治理标准在自律组织条例和章程有规定
例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一303条款
要点:
1、董事会由有投票权的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2、董事会成员至多可以分为三类,一般不分类,如果分类,各类董事的人数应大体相等,任期不超过三年。这是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前提;
3、普通股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该足够多,以保证投票的代表性;:
4、审计委员会至少必须有三名独立董事,他们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能够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履行其职责;
5、董事会必须通过和批准一个正式和书面的审计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
7、公司的外部审计人员最终须对赶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
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司治理
美国证监会有关独立董事的新规定适用于按照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
2001年1月2日,美国证监会通过了新的条例,并对现有条例进行了修订,以便强化对于某些依照投资公司法享受若干免责除外条款的基金投资公司之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新条例要求如下:
1、独立董事要在基金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
2、独立董事选择和提名其他的独立董事;
3、任何基金独立董事的法律顾问应是独立的律师;
4、给予各基金公司充足的时间(至2002年7月1日)来执行新的独立性规定。
美国证监会制定新条例和修订旧条例意在:
避免合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恰当地丧失其充当独立董事的资格;
保护独立董事不因与基金管理人员发生法律纠纷而遭受经济损失;
通过要求基金公司对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保存纪录,便证监会得以监督董事的独立性。
如果基金公司成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批准或否决董事对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新的董事独立性条例的基本目标
1、重申独立董事对保护基金投资人所起的作用:
2、加强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中的地位:
3、强化独立斑事的独立性:
4、向投资人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以便评估董事的独立性。
美国证监会在执行投资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的过程中制定法规的程序。
公告新增的条款和对现有条软的修订,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
美国证监会收到了关于投资公司独立董事新增条款的建议信142封,其中86封来自独立董事。
制定政策的圆桌讨论会
在公告新增条款以向公众征求意见之前,美国证监会召集了圆桌讨论会,与会的独立董事、投资者代表、学术界人士和法律顾问都提出了各种想法和建议。
公务员养老基金: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
CalPERS一直是机构投资者中推动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和加强独立董事作用的带头羊。
这是一个负责加利福尼亚洲公务员退休利益的公共基金管理机构,它自己的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基金管理理念极富指导性。
CalPERS的管理委员会
CalPERS的管理委员会由选举产生,任命和担任公职的官员13名成员组成。该委员会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加利福尼亚州注册选民以多数投票批准,CalPERS管理委员会的结构不能改变。
六名选举产生的成员
两名由全体CalPERS范围内的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现任的州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现任的学校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现任CalPERS各地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一名由退林的CalPERS公共机构雇员选举产生。
三名任命的成员
1、两名由加州州长任命
一名是当选的合约公共机构的公务员
一名是寿险业的经理人员
2、一名由州众议院议长和议会参议院法规委员会联合任命的公众代表;
四名担任公职的官员
州财长
州审计长
人事管理部主任
州人事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人员
CalPERS投资基金管理哲学
1、委员会或CalPERS有义务作为受托人,完全为基金全体成员及受益人的利益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