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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范文1
如今人们对食品的安全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对于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工作也逐渐重视起来。实验室内经常配备一些危化品,由于危化品本身就具备易燃易爆的风险,而且种类和数量也多,这就会造成在储存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安全和污染环境的隐患,这种隐患是持久性的损害并且不能够消除。所以加强危化品的管理,检验危化品的安全性,处理好“三废”,是每个相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损伤,引起重大事故的话还有可能会导致检验机构的经济损失。
1 危化品的定义
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对于危化品的定义都有所差异,我国将能够自燃、自爆,或者是容易爆炸、燃烧和腐蚀的液体、固体以及气体等统称为危化品,氧化剂和有也属于危化品。危化品的数量众多,种类也繁杂,但是又具有各自不同的性质,例如易燃性、易爆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和反应活性等。
2 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现状
对于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每个方面我们都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让我们来了解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现状:
2.1 硬件方面
很多实验室的储存条件根本达不到国家的安全规范与标准,空间小导致危化品与一般药品没有分开储存,也没有保持设备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有限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配套设备的更新,设施陈旧就引起通风、防火方面的安全隐患,这些硬件因素都会放大危化品的危险性。
2.2 软件方面
化学、制药、生物等学科实验室就相当于一个“小工厂”,如果危化品的放置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的事故,导致严重的后果。而且在对危化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上重视也不够,总是将“安全第一”挂在嘴边,却缺乏实质上的行动,一些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不具备对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感,用自己不娴熟的操作技能任意妄为,造成重大事故。企业的监督制度也不够完善,对危化品的检查力度不够,仍然使用废弃的危化品,也没有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增加了实验室的危险性。
3 危化品的管理原则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持有化学分析专业上岗证,对于试剂储存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懂得将药品放在防火、防雷、防爆、适温、无静电的安全地方,保持良好的通风以及干燥的空气,温度一般不宜超过28℃。尤其是的放置,需要锁在专门的柜中,建立双人双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本帐、双人双锁的领用制度。每个试剂瓶上应贴有字迹清晰的标签纸以便于分辨不同的药品,使用完后做好消耗登记。不同的药品还配有不同的消防器材,使用时不能混淆每个危化品所对应的消防器材。
4 危化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实验室的工作环境非常特殊,需要在高温、高压、强电流、微波等条件下进行实验,特别是一些制造药品的企业实验室,需要接触到大量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质。这些物质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加注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实验室的使用频率非常高,人员较为密集,很多昂贵的实验设备和资料还必须存放在实验室中。面对众多的危险品,如果企业不加强管理,直接影响到实验人员的安全,影响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5 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5.1 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只有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有明确的限定,并形成文字。对实验室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建立起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章可循。
5.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确定到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找到负责人进行处理,同时主管实验室的领导、实验室主任和各个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层层签署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位。可以将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的名字张贴在实验室的门口,同时要求各个实验室要对房屋、水电、灭火器以及门窗的状态进行检查并签字,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3 加强安全基础性工作
需要采用标准化的方式实现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制定详细的操作标准,保证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实验室设备的完整性。实验室的布置应当科学,通道必须畅通,安全标志使用正确,安全抢救设备配置齐全,并根据各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做好安全操作标准准则的制定,将安全基础性工作做到位。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根据危险的存在情况进行适当改造,并在实验的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4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在实验室中是不可避免的。通常情况下,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多,使用数量少,管理不易,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化学品的危害程度,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药品的管理工作需要有试剂专门管理人员,对于毒性很强的试剂,需要由双人共同管理。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药品的使用量。根据药品的性质科学摆放药品。
5.5 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
实验室中的人员流动性很大,这无疑之中加大了其管理的难度。对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要进行准入考试,必须保证其接受安全教育知识,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对实验室中的仪器和使用规范有清楚地认识。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建立起实验室准入制度,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进出实验室的时间。
6 结束语
药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是目前产品质量检测的重中之重,社会对于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也相应提高了不少,因此对于实验室里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也加大了力度,危险品的分类保存已经广泛实施于现在企业实验室里,企业也对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了相关教育,不仅仅在药物的存放上建立起规定,对检验过后遗留下来的废液也要及时处理,避免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方来华.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全过程安全监控与监管系统[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3,9(7):114-117.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范文2
1 加强护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护理实验室是医学院校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高校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大幅度增加,护理实验室在软硬件方面得到质的提升。同时,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教改工作的深入,护理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工作力度加大,实验项目越来越多,实验形式越来越丰富,开设了开放性、设计性、综合性等多样化实验。护理实验室除正常实践教学外,全天候对师生开放,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激增且流动性大,实验设备使用频繁,安全工作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从而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认真剖析实验室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规范、合理、高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创建一个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实验环境,对学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实验室的安全隐患
2.1 安全意识淡薄,实验操作不规范
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可知,60%以上的实验室事故是管理者或操作者缺乏安全意识引起的[3,4]。例如: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由于缺乏安全意识而操作不规范,甚至违反规程操作;实验结束后没有及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等。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有的是因为学生和教师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有的则是虽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因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根本不在乎造成的。高校中重教学科研、轻安全环保的思想依然存在,师生没有正确认识和对待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另外,学生不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使其难以真正落实。
2.2 压力容器的安全隐患
护理实验室涉及的压力设备以压力容器为主,包括氧气钢瓶、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高压灭菌锅等。为实验方便,管理人员将氧气钢瓶随意放置在实验室内,没有妥善固定,没有醒目的标志,搬运和使用不规范。护理实验室压力容器缺少安全设施和专人监管,防爆系统不健全,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制度建立后落实不到位,给使用与管理留下安全隐患[3]。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2.3 火灾的安全隐患
在护理实验项目中,特别是在中医护理操作中,使用明火是常规操作之一,如拔火罐、艾炙、温针灸等操作项目,同时,护理实验室病床多,被服类易燃物品多,如床单、被套、床帘隔、手术衣、隔离衣、各类包布和治疗巾等,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起火灾。
2.4 医疗锐器物的安全隐患
护理实验室大量使用注射器,输液器,手术刀、剪,安瓿,玻璃棒以及温度计等,使用不当易造成扎伤、割伤、刺伤等外伤。学生在练习操作时容易发生医疗锐器外伤事故,损伤后引发感染的风险较高。
2.5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隐患
由于实验室教学和科研任务繁重,产生的实验废弃物越来越多,如一次性输液器、针筒,医用纱布,消毒棉签、棉球,各类引流袋等。这些医疗垃圾如果得不到有效管理,随意倾倒排放,将给校区及周边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3 护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对策
3.1 完善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实验室正常、高效运转的有力保障,也使管理者和执行者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5]。实验室在学院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学生操作守则,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使用和存放制度,实验室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办法,实验室使用明火管理办法,特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办法,“三废”处理规定等。有了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即奠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3.2 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按照“日常检查和节假日重点排查相结合,安全教育和重点防范相结合”的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册,及时处理,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完成。每个实验室都配备安全责任人,每天下班前检查各个楼层的安全和卫生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每个实验室都安装门禁管理系统,教师和学生凭校园卡出入,杜绝了实验物品的丢失,保证了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
3.3 加强师生安全意识教育
实验室的安全意识,是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的心理意识。学校按照“全员、全程、全面”教育的思想,组织师生参加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实验室安全员定期对实验教师、学生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的“四防”教育和道德教育。做到所有实验教师熟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掌握意外事故的现场处理方法。实验中心主任每学期主讲两次安全知识专题讲座,结合安全教育片观看实际案例,让教师掌握一定的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将安全知识贯穿在整个实验教学中。在我校,实验室安全教育是新生始业教育的重要环节,考试合格的学生才能进入学校实验室进行学习和参加科研活动。学校鼓励教师外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通过交流与探讨,不断学习国内外高校及同行业实验室建设的先进管理经验[6]。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及安全防范技能,让“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
3.4 严格规范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规范是实验成功及安全的重要保证。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将避免人身伤害的理念渗透到实验的每个环节。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拔火罐操作中,学生应学会正确使用95%的酒精燃烧和灭火的方法,操作时应避开床帘隔和被服类易燃物品。(2)使用注射器时指尖不能触及针头,操作完毕不要回套针帽,禁止用手分离污染的针头和注射器。在配置药液时,为防止掰安瓿划破手指,可包裹纱布或使用创可贴。(3)传递各种锐器时应使用容器传递,针头、刀片、缝合针用后立即放入坚固、耐刺、防渗漏的容器内,并立即盖好盖子,贴上标签。(4)接触各种与血液、体液有关的操作时应戴手套。在实验教学中,规范各项操作程序,纠正学生在操作练习中的不良习惯和行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5 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其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学校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请专业人员检修、维护压力容器,确保其安全正常后才可使用。在运行期间经常巡回检查,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容器的安全运行。每个实验室分别直立放置1个氧气钢瓶,统一采取固定架稳妥固定,远离热源,避免阳光暴晒和防止强烈振动,瓶体有明显的“易燃”“易爆”“满”“空”和“四防”标识,防止引起火灾、爆炸或倾倒等事故发生,并建立常规记录档案。
3.6 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实验结束后,将废弃物按类别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每个容器上有明显标识,如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确保容器完好无损,杜绝盖子破损等一切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将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室内特定区域,且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集中回收实验室废弃物,交由学校指定的职能部门统一处理,切实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医疗垃圾带来的安全隐患。
3.7 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起到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降低损失,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作用。学校应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制定一系列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规范化,定期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能力。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范文3
关键词:复合材料实验室;实训室建设;管理
复合材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材料、不同形状、不同性质的物质复合形成的新型材料。航空复合材料具有比强度和比模量高、抗疲劳、减震性能好、抗腐蚀性能好等优点,因此被广泛地应用机的垂直尾翼、水平尾翼、发动机整流罩、机身和副翼、客舱内饰材料等飞机部件。复合材料成为继铝、钛、钢之后飞机上的第四大结构材料,在航空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航空复合材料的发展,也带动了大量的人才需求,尤其是掌握复合材料制造工艺和复合材料维修技术的技能型人才。因此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建设就变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实训教学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还可以使学生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上学以致用。以下就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谈一些基本观点和看法。
1 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功能定位
2016 年4 月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航空综合实训室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规划,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是其重要模块之一。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是学院教师深入镇江航空产业园复合材料制造加工企业调研后,结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部)的相关要求,依托于学院原有实训条件,在金属材料实训室、焊接与粘结实训室的基础上而建成的。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具备实验、实训、生产和培训等多种功能。通过实训室的建设,学院能够与镇江航空产业园区内的航空企业开展深入合作,共享研发基地与人才培养基地,拓展、丰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的教学模式,满足省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航空复合材料企业的生产研发需求,提供高质量的社会服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由CCAR66R2 转换为CCAR66R3 之后,复合材料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建立,为学院下一步申请世界技能大赛飞机维修项目国家集训基地以及CCAR147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奠定了基础。
2 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教学项目
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能够开展复合材料层合板的制作、蜂窝加芯件和复合材料叶片的制作、四旋翼复合材料无人机的制作和装配、ACR-3 热补仪的复合材料结构修补以及复合材料的无损检测等教学项目。
2.1 复合材料层合板、蜂窝夹芯件的制
作以及加工实训本项目要求学生亲手制作复合材料层合板、蜂窝夹芯件,并利用工具进行加工,流程如图1 所示。通过此实训内容,使学生熟悉和掌握复合材料的加工制作流程,掌握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2.2 复合材料的结构修补实训
本项目要求学生对复合材料蜂窝夹芯件进行挖补修复操作。通过此实训内容,使学生熟悉和掌握ACR-3 热补仪的操作以及复合材料修补操作的注意事项。
2.3 四旋翼复合材料无人机的制作和装配
本项目要求学生利用无人机复合材料模具亲手制作四旋翼无人机的碳纤维机体、机盖、电池舱、电机舱、碳管、桨叶等,并进行装配。同时,根据教师的指导学生能够调整无人机四轴的轴距,能够进行航电、飞控的安装调试。通过此实训内容,使学生掌握四旋翼无人机的加工工艺以及装配和试飞的注意事项。
2.4 复合材料的无损检测实训
本项目要求学生利用便携式胶接检测仪对成型的蜂窝夹层件进行无损检测操作。通过此实训内容,使学生了解无损检测仪的工作原理,熟悉复合材料无损检测的操作流程,掌握无损检测的注意事项。
3 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布置
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建筑面积150 平方米,可满足30 名左右学生上课需要。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布置打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结合复合材料加工工艺的特点,每步工艺操作均应有单独的、适宜的区域且各区域间具有物理分割。考虑学院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实际情况和功能定位将实训室分为:复合材料蜂窝加芯板制作区、蜂窝切割区、零件修补区、固化区、材料耗材储存区、复合材料打磨区、调胶区、复合材料作品展示区等八个区域,如图2 所示。
4 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健全是实训室正常运转的保障。除了学院制定的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学生守则等条例外,结合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加工工艺特点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制定了《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管理条例》、《航空复合材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是实训教学场所,除相关管理人员及当堂实训图1 蜂窝夹芯板工艺流程图指导教师和学生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训室。(2 )进行树脂有关的操作,必须戴胶手套,以免皮肤过敏。树脂操作结束以后,需用肥皂清洗双手。如果眼睛不慎接触到树脂,马上用大量清水冲洗,严重者及时送医院就医。(3 )当有大量树脂泄漏时,先打开窗户通风,且注意烟火,再用沙子填埋后,及时清除。(4 )固化炉在运行操作之前,要检查箱体内是否留有与工件无关的物品或人员在箱体内。固化炉发生故障时,需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5 )定期对固化炉进行清洁和保养。清洁固化炉之前,要关闭总电源,防止触电。严禁将爆炸性、可燃性物体放入固化炉箱体内进行加热。(6 )离开实训室前要关掉电源,收好使用工具,用酒精清洗工具上的残留树脂,认真打扫卫生,关闭窗户,并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5 结束语
复合材料以其轻量、抗疲劳、比强度高以及良好的抗腐蚀性能等特点而备受青睐,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航空航天、建筑等领域。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建设恰好顺应了复合材料应用发展的趋势,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实践条件。同时,航空复合材料实训室的建设开阔了教师的专业视野,丰富了教师的教学资源,也为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飞机维修项目航空复合材料维修模块的训练提供了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华.职业院校汽车实验室建设的实践与探索[A].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0(8).
[2]孙雨辰,季佳佳,冯蕴雯.航空复合材料结构修理进展研究[J].航空制造技术,2013(17):58-61.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范文4
关键词:吉林大学动物医学学院;研究生培养;实验教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1-0240-02
动物医学是以各种动物为对象,系统地研究其疾病诊治方法和发病机理的学科[1]。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是本专业学生由基础理论学习向深层次专业学习的过渡阶段。实验教学引导学生掌握疾病发生的基本原理,学会采集、分析病例资料,利用分子生物学研究手段更深层次地了解、掌握疾病的发病机制[2]。实验教学是动物医学专业研究生能否胜任未来临床工作,进行动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关键。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以“改革模式,建设内涵,向外开放,提高质量”为教学指导思想,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以及教学文件等进行完善。按照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要求,促进研究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在研究生实验教学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政策支持与落实
1.强化教学管理、推进研究生实验教学规范化。从学校到教研室重视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统筹协调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制定并修订《研究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加强教学实验室设备类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实验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等多部实验教学相关文件,全面规范研究生实验教学,促进研究生实验技能的提高。
2.完善独立的实验教学管理体系。申请并建立国家、省、校三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建成针对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实验教学、二级学科实验教学、专业特色实验教学课程体系。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与国际、国内先进的技术接轨。
3.重视研究生实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中坚持研究生为主,创新与动手结合、课内与课外结合、理论与实际结合。对研究生注重科研成果和试验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在研究生导师之外,选择实验导师,开展研究生创新实验计划,为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大实验教学建设投入。通过世界银行“高等教育发展”项目、“211”工程项目、“985”工程项目、“教育部修购项目”,以及学校实验室建设的专项经费,不断增加实验室建设投入,完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科学基础实验教学平台,专业实验教学平台。
二、实验条件及环境
1.教学场地及设备。硬件建设是基础,是相关改革的先决条件。我们建立独立的实验教学大楼,针对不同学科分类整合为设备齐全、功能配套的先进专业教学实验室。建立与实践相结合的农业试验基地、教学动物医院等,促进研究生在深层次研究的同时不脱离实际[3]。对大型仪器由专人管理,及时地为研究生提供指导。
2.辅助项目建设。实验教学大楼内配有标本馆、档案资料室、实验材料库、中央纯水制备系统、专用消防设备与网络系统,各实验室配有中英文对照门牌、装置洗眼器、配备医药箱,有专门的病理解剖室、生物废物储藏室。全程进行实验录像,让研究生更好地检测自己的不足。
3.环境安全。生物学实验带来巨大的环境安全问题。研究生实验教学过程中应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按照数字化、环保型实验教学标准建设[4]。实验台采用防强酸碱、阻燃的环保材料。教师与研究生全部进行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严格实行实验室水、电、火和有毒有害药品管理制度。危险药品均定人定量取用。实验动物必须购买检验合格的标准动物,进入实验室前再次检测,确认无共患疾病方可进入。生物实验垃圾及动物尸体均存放于大型冰箱,由防疫部门定期集中处理。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1.实验模块重组。对各类实验进行汇总,去掉重复实验、验证性实验,整合相关性实验,探索创新型实验,合并重组动物医学各方向实验课程模块。同时将动物公共卫生与实验动物专业的实验课程与实验项目并入研究生实验教学,期望可为国家管理机构输送高水平人才。
2.多种实验教学手段结合。合理应用计算机模拟、多媒体网络、动物模型、视频录像、现场指导、临床病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手段,从感官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对于研究生应依照其各自的特点因材施教。对于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做到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相结合、课堂实验学习与生产实践结合、科学研究与探索发现相结合、必做实验与选择实验相结合[5]。
3.推广前沿技术。注重对国际相关分子学研究的先进技术普及,让学生了解最新的科研动态及技术。注重对国内相关先进科研成果的展示,在研究生实验学习的过程中增加其对我国科研水平的认知,增强其学习信心,增强其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创新实验精神。
4.多元化人才培养。在进行研究生实验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科交叉、促进与国外知名高校的交流互访,增加研究生的科学素养,开阔其眼界。培养研究生自主地从实践中发现科学问题[6],独立完成试验,缩小研究生与国外研究生的差距,为动物医学研究生成为国家有用人才做出努力。
研究生阶段是承上启下的一个教育环节。动物医学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必须形成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构建综合的实验平台,完善以人为本的配套设施,完成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同时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在上述基础上将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合为一体,为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探索有效措施。积极地改进并实施有效的措施提高动物医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动物医学专业的对外交流、扩大社会服务和社会影响[7]。相信动物医学专业在实验教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将会建立探索与实践相融合的、共享的、高效的动物医学科研模式,加速动物医学专业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讯,黎德兵,宋薇,等.谈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与动物生理学课程教学改革[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2,(3)(下):40-41.
[2]骆艳秋.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动物病理学课程教学改革[J].吉林畜牧兽医,2012,(11):61-62.
[3]黄建云.对畜牧兽医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J].中国牧业通讯,2008,(11):29.
[4]王丰.绿色化学理念应用于教学实践的方法探究[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30(2):72-74.
[5]黎丽.利用实训基地进行畜牧兽医教学的探索[J].中国校外教育,2013,(2):52.
[6]张秋菊,周第先.创生物化学课堂教学最佳情意,引发学生的求知欲[J].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2004,14(7):880-881.
[7]巴珠.浅谈畜牧兽医专业化学课程教学改革[J].课程教育研究,2013,(1)中:16.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范文5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