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规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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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规则

辩论的规则范文1

关键词:诡辩;合作原则;语用

诡辩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较少受到人们的关注。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少见。诡辩(sophism)一词源于古希腊智者学派,起初仅作为一种论辩手段,但在后来的发展中,有人刻意利用这种论辩方法混淆是非,歪曲事实,诡辩也因此逐渐遭到人们的厌弃,渐渐脱离人们的视野。

1 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国外学者对诡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方面,其中黑格尔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诡辩是一个很不好的字眼,尤其受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反对。诡辩通常是指论辩一方通过故意歪曲话语含义或事实依据,或通过一些貌似正确的论证来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或事实进行质疑和否定,并由此确立新的观点。

国内学者也从逻辑和语言运用的角度对诡辩进行了考察。其中,张浩认为诡辩者在进行诡辩时必须借助一定的语言手段。诸如利用谐音、偷换语词含义、调整话语顺序以及故意改变词语约定俗成的意义等,达到诡辩的目的。他认为这其实是违反了同一律,即交际双方对话语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诡辩的产生。此类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研究者解决了为什么可以通过运用语言手段引起诡辩,但并未解释清楚诡辩者为何要使用这些手段对语言进行约束和调整,对论辩进行调控,这些语言手段使用的背后又有什么样的语言机制在起作用。文章旨在通过运用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对诡辩的产生进行剖析,探究诡辩背后的语用机制。

2 违反合作原则的诡辩

确切的说,诡辩不仅仅是一种交际手段,更是一种论辩方式。诡辩者旨在通过运用诡辩使论辩的另一方放弃其原有的观点和立场,转而相信他的说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诡辩者进行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作性的交际,而是一种带有明显目的的辩论;诡辩也因此区别于其他的交际策略,成为一种极具论辩色彩的语用策略。诡辩者不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反而时常违反甚至是故意利用合作原则进行辩论,因而也就导致了生活中诸多诡辩现象的产生。

合作原则是指由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Grice)提出的。他认为在日常的交际会话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为了能够相互理解对方,使对话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共同遵守合作原则(Coop-erafive Principle),即说话人应确保其所说的话在当时特定的语境中,可以被听话人准确理解或其内容和方式应与正在进行的会话相符,而同时听话人也应按照类似的规范对话语进行解码。准确理解其含义,而不能刻意背离日常语言的理解方式,歪曲话语含义。合作原则具体包括4个准则:

(1)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质的准则(Quality Maxim):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Relevant Maxim):要有关联。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练(避免哕嗦);井井有条。

在具体的会话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只要违反上述任何一个准则即是对合作原则的偏离。日常会话中,人们偏离合作原则的情况主要包括交际者故意以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背离合作原则,下文将要探讨的诡辩多属于这种情况,即诡辩者明目张胆的对话语的本来意思重新进行解释和界定,以便于实现诡辩的目的;交际者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使用了一些不恰当的表达方式而形成的偏离,例如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对某些事项进行解释时,常常不自觉的使用一些术语,因而也就不小心偏离了方式准则中“避免晦涩”这个次准则;再有一种情况是说话人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遵守合作原则,而不得不背离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准则,例如,在一次访谈节目中,主持人问孩子家里谁干活多,孩子在回答之前先问了妈妈一句话“妈妈,好孩子是不说谎的,对吗?”这里,从表面上看,孩子违背了关联准则,但事实上她遵守了合作原则,并且表达了更多的意思。最后一种情况是在遵守合作原则的过程中,说话者无法同时遵守所有的准则。即在特定的语境中,几个准则之间可能相互冲突,说话人只有在遵守某个准则而背离其他准则,才能使会话得以顺利进行。例如,网络聊天当中,有时会出现双话轮并行的情况,交际双方为了使两个话题都延续下去,只有通过使用简短的语句来进行应答,另外,这些应答话语由于受多个话轮的影响,从日常交际的角度看其顺序可能混乱的,这就违背了方式准则。

在日常会话中,偏离合作原则可能会产生多种后果,本文只对因违反合作原则而引起的诡辩进行探讨。诡辩对合作原则的违反主要集中在前两方面,即交际者以公开的方式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歪曲话语含义,达到诡辩的目的,和交际者故意的、偷偷的偏离合作原则,对交际另一方进行误导。另外,诡辩者进行诡辩时有可能一次只违反一个准则,有时候会同时违反几个准则。

3 违反量的准则产生的诡辩

在实际的会话过程中,交际者有时会出于经济的考虑适当减少提供一些信息,如果在正常的交际中,交际双方都会根据当时的具体语境对话语进行理解,补足不足的部分,使会话得以顺利进行。但是,有时候诡辩者会利用这些自然语言中经济的信息,适当减少信息量提供,违反量的准则的第一次准则,从而形成的诡辩。

例如,耶米利的儿子死了。他说:“我从前没有儿子,我没有不开心;现在,我儿子死了,我又没有儿子了。那么,我为什么要伤心呢?”

本例中,耶米利在解释他在儿子去世之后仍然不悲伤的原因时,刻意略去了他曾经有过儿子并且一同快乐生活过这一中间信息。显然,前后两种状态中,耶米利都没有儿子存活在世上,但是。前面的一种情况是他以前从未有过儿子,所以不了解失去的痛苦;而后一种情况是他失去了曾经拥有的孩子,即从有到无,正是这种失去构成了痛苦。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耶米利在这里刻意回避失去儿子,而单从有无子女的角度来辩解,其实是在诡辩。

量的准则的第二个次准则表现为会话人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如果交际者的话语包含的信息超出了话题所必需的内容,冗余的信息可能改变会话原有的方向;在辩论中。诡辩者常常利用由这些附加信息来迷惑对方,达到诡辩的目的。例如:

欧迪姆斯(欧):你此行的目的是为了学习你知道的知识还是学习你不知道的知识呢?

学生:我来这儿当然是为了学习我不知道的知识。

欧:那么,你认识字母么?

学生:是的,认识。

欧:所有的字母都认识么?

学生:认识。

欧:上课时教的就是这些字母,对吗?

学生:是这样的。

欧:如果这些字母你都认识,那么老师就是在教你知道的了,不是吗?

学生:对。

欧:这么说来,要么是你不在学习,要么就是那些不认识字母的人在学习了?

学生:不。我也在学习。

欧:好,如果你认识这些字母,那么你就知道你学习的内容了?

学生:是这样。

欧:那么,你刚才的答案就错了。

本例中,欧迪姆斯所说的字母包含两层含义,即构成词汇的字母和由字母组成词汇或知识内容。欧迪姆斯在这里用字母取代由字母按特定顺序组成的知识内容,诱导学生进人他的诡辩圈套。换句话说,欧迪姆斯其实利用了超出话题的信息,偷换了未知知识的概念,从而实现了诡辩。

4 违反质的准则产生的诡辩

合作原则的第二个准则是质的准则,即要求会话人①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②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会话人如果违反了上述两个次准则,会给整个交际带来多种影响,有时会形成诡辩。下面的例子中甲违反了第一次准则,进行了诡辩。

甲:我最近发现,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

乙:不对,不明明还存在妇女半边天么?

甲:我说这话是有根据的《论语·颜渊》中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意思就是说,天下的人都是兄弟,而所有的兄弟都是男的,所以天下的人都是男的。

本例中,甲通过诡辩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证,即“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很明显,甲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他对“四海之内皆兄弟”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并把这一虚假的解释拿来进行诡辩。

质的准则其实是要求会话人说真实的话,既不能说假话,也不能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即话语在逻辑推理上应是正确的。如果违反了这一准则,也会导致诡辩。

例如:妻子和丈夫吵架,妻子骂道:“我从来没有见过世上有像你的脸皮这样厚的。”

而丈夫却嘿嘿一笑说:“不,你错了,我的脸厚,但胡子还是长出来了,而你的脸皮厚得居然连世界上最尖锐的胡子都长不出来。”

本例中,脸皮厚与脸上是否长胡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关联。因为“脸皮厚”说的是人的面子问题,即某人缺乏一般的自尊等品质,而“长胡子”则纯粹是生理问题,与“脸皮”厚不厚没关系。例子中,丈夫通过错误的论证对妻子的话进行了反驳。其实是在诡辩。

5 违反关系准则产生的诡辩

关系准则要求会话人在日常交际过程中,应本着合作原则,从最佳关联的角度理解话语的内容。但是如果会话人放弃最佳关联,故意根据自己的意图对话语进行解释。有时会形成诡辩。例如,某工厂办公大楼的水槽上方写着“此处不准倒剩茶叶”几个大字。对此,几个青年人展开了一场争论。

甲:此处不准倒剩茶叶,就是说。可以倒好茶叶。

乙:你这理解略嫌片面,应该说,这句话的意思是:除了剩茶叶以外,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边倒。

这里,甲和乙都没有从最佳关联的角度对话语进行理解,而是断章取义,刻意歪曲标语的本意,依照个人的意图对话语进行诡辩。

另外一个例子是一主教去纽约访问,下飞机时接受记者采访。记者问主教“您想去夜总会吗?”,主教为了避免麻烦反问一句“纽约有夜总会吗?”。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报纸上的标题是“主教走下飞机的第一个问题是‘纽约有夜总会吗?’”。这里,媒体也是利用了话语的多重关联特性,造成了上述效果。

在这两个例子中,话语本身的确有多重含义,但在当时当地特定的语境中理解却是唯一的。甲乙两人还有报社进行的诡辩实际上已经脱离了话语的原始语境而进入到新的语境之中,并在新的语境中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合适的释义,而正是由于话语含义的变化使得诡辩得以成立。

6 违反方式准则产生的诡辩

由于违反方式准则而形成的诡辩主要是偏离了避免歧义和井井有条这两个次准则。方式准则要求会话人在交际时应表达得清楚明白,不要出现歧义,说话有条理。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是日大还是月大?”。如果交际一方没有考虑清楚就匆忙下结论的话,往往会上当。因为“日”和“月”这两个字在这里是有歧义的,很难说清楚它们究竟是指太阳和月亮,还是指一天和一个月。另外由于词语组合或语序的变换也会产生诡辩。例如:

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这句话可以有下面4种理解,即:

(1)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2)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3)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4)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类似的例子还有“父在母先亡”。

这句话同样也包含了下面两种可能,即:

(1)父亲活着,母亲先亡故。

(2)父亲先于母亲亡故。

上述两例中,诡辩者可根据自己的意图,对词序、语序进行调整,从而达到诡辩的目的。

辩论的规则范文2

关键词: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5-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分类辨析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有两种形态: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Repudiation)。①二是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上的明显瑕疵,同样会起到与语言构成的毁约同样的作用。②这种情形被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Diminished expectation)。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克斯特诉德拉图尔一案。案中被告于4月12日与原告约定,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伴游服务员。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致函原告表示不再需要他的服务了。原告立刻提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③主要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允许受害人缔结其它合同是合理的,如果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困境。这一判决确立了预期违约受害人的诉权。而1894年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案中,被告在婚前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使其许诺成为不能。法院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的重要著作或者论文以及法典中,从来没有正式的将预期违约以“明示”和“默示”为标准来进行区分。实际上,在英国法上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即拒绝履行之表示和因债务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履行不能。美国法上的预期违约形态有三种,前两种和英国基本相同,属于传统的预期违约类型,第三种是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债务,经请求提供充分之履行保障而不提供的,视为构成履行拒绝。因此也有学者直接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划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形态。这种划分的依据或许在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第2-610条规定的不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规定,任何一方在合同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毁弃合同,且造成的损失将严重损害合同对对方的价值,非毁约方除可以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本方义务外,还可以停止自己对合同的履行。而何谓“在合同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毁弃合同”,则进一步被《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50条加以明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所规定的预期拒绝履行即相当于传统英国法中的拒绝履行之表示和自我导致丧失履行能力,是传统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的内容。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事人有理由怀疑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时,可中止履行,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保证,对方只有在不超过30天内的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才构成预期违约,这是美国新发展的预期违约形态。该种违约也即所谓的预期不能履行。

其实,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划分,还是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的划分,其实质意义均在于区分预期违约人的违约表达状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预期拒绝履行意在表达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该种表示既可以是面向相对人的语言或书面表达,也可以是当事人显而易见的明显故意的逃避义务履行的行为,该行为之蓄意性为相对人所知。表示方式的不同不影响两者内在的同质性――即违约人以外在的表达方式表明自己将确定地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表达为相对方所明确感知。而默示预期违约和预期不能履行,则侧重于相对人对违约人一系列外在行为的主观推测,相对人并不能彻底且无疑地获知对方将确定性地终局违约,而只得通过对方当事人并非显而易见、且不具有明示针对性的默然外在行为表达,来主观感受违约人可能面临的履行状况。因此,明示预期违约和预期拒绝履行,默示预期违约和预期不能履行,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与其沿用英美法通用的,易造成我们混淆不明、不知所云的预期拒绝履行-预期不能履行的划分,倒不如完全依照我们汉语习惯,采用简洁明确易区分的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的表达方式,明、默两端,一目了然。

可以说不安抗辩权的精华内含在预期违约制度中,只是英美法不像大陆法那样强调不安抗辩权的突出地位,没有这个形式化的概念而已。不安抗辩权的角色由默示预期违约扮演,明、默两端并行不悖,纵使逻辑上略有瑕疵,但在英美法的背景下却如滴水入海,消融于实用主义平台而根本不成其为问题。可以说,两大法系各取所需,互为借鉴,各自构筑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二、我国《合同法》关于此问题之症结所在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借鉴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规则,对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进行了以下完善:

其一,借鉴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不拘泥于财产减少这唯一的条件,扩大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样,就更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

其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其三,突破了大陆法系对不安抗辩权救济方法的约束,不仅可以如大陆法系一般进行中止履行救济,在中止履行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还可以移植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有学者认为,这般引进,更能有效地解决纠纷,从而可以实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规则的一次伟大的整合”。④

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合同法》在“合同履行”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它在“违约责任”中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上极容易产生混乱。根据第 108条的规定,“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应属于明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而根据第68条的规定,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应属于不安抗辩权调整。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视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连“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债务”这样严重的行为都不足以表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呢?对此,恐怕我们的立法者们也难以回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可以视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那么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便发生了重叠,这样当出现“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时,我们是应适用第68条的不安抗辩权呢,还是应适用第108 条的预期违约呢?这给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逻辑上讲,在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以先行对待给付或提出充分担保来对抗中止履行权利人,从而恢复合同履行。若后履行义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出担保,则先履行义务人获得合同解除权。而《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规定的救济途径却是直接解除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必经过中止履行这一缓冲的阶段。由此造成相同的法定事由存在不同的救济途径。如此无序吸收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不仅在逻辑上造成平行混乱,有违民法体系严谨性的宗旨,在实践上竟也无太大助益,形成法条冲突,在大陆法系逻辑和英美法系实用交加下沦为不折不扣的“四不像”。

三、整合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之立法建议

首先,应明确第94条第2款以及第108条所规定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足以表明该方不履行债务的主观意图相当明显,乃是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无论其是否具备客观上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在此,债务人也即预期违约人客观上将确定不履行,而非债权人主观推测。债务人的明确的债务不履行表示使得债权人的等待或要求提供担保等依托于债务人之自觉意识的救济路径失去了意义。如果考虑我国大陆法系的传统,将其确定为给付拒绝之概念或许更合适。即将明示预期违约在法释义学角度解释为给付拒绝,作为债务不履行的一种法定形态,纳入大陆法系债务不履行体系中。

其次,还原不安抗辩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陆法体系内的防御性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观上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之能力的客观情形,而这些状况或情形的出现,或是因后履行一方主观逃避债务的意图所导致(如蓄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是非因上述恶意逃避债务意图而由其他主客观情形(如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商业信用严重降低等)而致形成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无论何种原因,终归是由于后履行方未明确向先履行方表示其将确定地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先履行方只能透过上述外在情形做出一定程度的主观推测,从而成就了其维护自身利益的“自助”举动。一味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交易的终结,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的推测而言,该救济手段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而坐以待毙显然亦非后履行方的理性选择,也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和交易双方利益的衡平。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赋予后履行方中止履行之权利,确保其现有利益,静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另一方面可要求先履行方提供相当担保,提供一个彼此缓冲的余地,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待先履行方面拒绝或不能提供相当担保时,则可确定表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给付拒绝规则(亦即明示预期违约规则)便挤身前台,后履行方将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综上分析,不安抗辩权的本质,乃在于赋予当事人对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合理主观推测,而这正是与给付拒绝或明示预期违约的根本区别所在。可以说,不安抗辩权与给付拒绝(明示预期违约)规则无论在救济方式还是最终效力上,具有层级效应。

注释:

①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页.

②王军.美国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6-377页.

辩论的规则范文3

内容提要: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引言

    抵押人在其物之上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一则以物之担保的优先受偿性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二则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占有,仍可就抵押物创造价值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为周全的制度安排,抵押权并因之被誉为“担保之王”。在传统民法上,抵押权的上述特征和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相契合,与基于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而架构的质权相对称,形成了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二分格局。[1]10学说上,抵押权是抵押物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抵押人仍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也就有了逻辑前提。但抵押物之上毕竟有了权利负担,其转让规则与一般物的转让规则自有不同,同时,抵押物的转让,除了关乎转让行为的当事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利益之外,还涉及抵押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无疑增加了抵押物转让规则设计时利益衡量的难度。各国均采取不同的方法规定了上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165-170[3]361我国物权法亦不例外。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2款)这一规定语焉不详,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诸如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学界观点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我国《物权法》在抵押权的体系安排上采取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类型化方法,虽然将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规定在一起,但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大抵沿着不动产抵押权的路径展开其逻辑。因此,本文仅讨论不动产抵押权,就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本文作者另有专文探讨。)。

    二、抵押人是否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否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是分析相关问题的第一步。如果抵押人保有处分权,抵押人自可转让抵押物,而无须践行其他相关手续;如果抵押人欠缺处分权,抵押人则须使其处分权事先或事后得以圆满。

    就《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论,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抵押权设定后,即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了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无异于鼓励“一物二卖”。[4]其言下之意在于,抵押物上一旦设定抵押权,抵押物即丧失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物自无处分权可言。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依《物权法》第40条、第170条、第179条的体系解释,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在他人之物上所取得的定限物权,亦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所定所有权的内容和效力,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自可对其抵押物为使用、收益或法律上的处分,并可在抵押物正常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抵押人的上述权利“实为抵押权本质上之当然结果,且可依物权优先效力定其效力之先后,应不待法律之明文规定”。[5]471准此以解,抵押人并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丧失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权,抵押人无须等待抵押关系消灭后再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亦不得因此而主张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所有权移转无效,且在其他债权人就该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时,抵押权人亦不得阻止其执行,而仅能就抵押物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第二,在承认物权的支配性以及抵押权的物权性之下,抵押权具有支配性成了符合逻辑的推论,由此而形成了抵押权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之学理通说。虽然有学者已对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提出了质疑,[6]482[7]但笔者无意在此就抵押权乃至担保物权的性质展开研究,仅就《物权法》第179条而言,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际支配的时点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并非前述论者所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即让渡给了抵押权人。交换价值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或比例,在交换之前只可能预测而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抵押权人不可能在此前支配本来不存在的东西。[8]359

    第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有转让的必要和可能。在我国信贷实践普遍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除去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仍有可能就此进行磋商谈判,达到转让合意,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此时,当事人之间的转让价金已经考虑到了标的物之上的抵押负担,自无所谓“一物二卖”。至于抵押人隐瞒标的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最终导致转让价金高于标的物剩余价值的,受让人本可以通过查询相应登记簿而知悉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控制交易风险但却怠于查询,疏于知悉,由此引发的风险自应由其承担,而不应归咎于抵押权人。

    综上所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之间并无冲突,只是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实现抵押权而已。

    三、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抵押物主张抵押权,此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关于《物权法》第191条是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并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该条第2款的文义至为清晰;[9]468第二种观点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物权法上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显然否认了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追及效力,从而该规定构成了第191条第2款的一种例外。[10]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并未正面否定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只不过因为同意转让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好,代为清偿也罢,均以抵押权消灭为转让前提,故要不要追及、能不能追及已不重要。[11]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已经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符合逻辑的推论。《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16条已就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规定有明文。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仍未具明文。在此法律背景下,抵押权人维护自身权利则需诉诸抵押权的对抗效力,依赖抵押登记的公示作用,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12]244登记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可信赖登记簿,并与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第三人此时的信赖应受法律和其他人的尊重。由此可见,就受让人而言,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已有担保负担,而仍与抵押人从事交易,其权利的保护应劣后于抵押权人,此时,依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即可解决问题。抵押权设定在前,抵押物转让在后,抵押权人自可以其是在前设立的抵押权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自属当然之理。

    第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优先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同一物上有多数能相容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13]44[14]45《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准此,在抵押物上先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后有抵押物受让人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在《物权法》第170条之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受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第170条所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并不包括《物权法》第191条,而主要包括: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22条);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划拨土地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司法费用的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21条)。[15]299同时,第189条第2款又特别规定了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例外情形,从另一个角度证成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一般性。

    第三,就《物权法》第191条的文义而言,尚无法得出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结论。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此时,自无所谓追及效力可言。该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没有抵押权在已经转让的抵押物上的继续存在,亦即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又何来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反而推之,抵押权必有追及效力。

    第四,我国相关规范已经承认了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见,即使抵押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追及至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举重若轻,抵押物被强制转让时,抵押权尚有追及效力,抵押物被协议转让时,抵押权亦应有追及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被强制转让当属转让之一种,本着相同情况作同一处理的基本法治原则,抵押物合意转让时亦应作相同的解释。

    综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这也是物权追及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虽然学说上对物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追及效力尚存争议,但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应无争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不论抵押物的所在,追及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16]498

    四、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同意有何法律意义?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回避了转让效力问题,[17]学者间就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意义见解纷呈。第一种观点认为,第191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此款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无效,[18]118[9]467或处分行为无效。[19]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此,我们显然不能将其解释为有效。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抵押人违反本规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呢?从理论上说,这样解释并非不可行,但考虑到本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将其解释为未发生效力更为恰当。”[17]第三种观点认为,“第191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在解释和适用该条文时,也不应当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20]291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第一,就《物权法》第191条两款之间的关系而言,第1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形;第2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就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同时坚持物上代位(也有学者认为,本款仅仅只是对抵押人法定义务的规定,并不能当然解释为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参见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但笔者认为,转让价金与《物权法》第174条所规定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并无二致,均是在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对于抵押人而言即不存在)的情况下保障抵押人的权利的手段。),抵押人“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进行提存”,并未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买受人的交易安全,很好地实现了三方利益之平衡(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本款提前清偿的规定使抵押人丧失期限利益;提存的规定造成抵押人的资金闲置,浪费社会资源。参见本文参考文献[21]第505页。)。[15]299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即足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自无须借道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自不得使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此时,受让人也不能依《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其已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所有权,抵押权人自得依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但为维护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亦可在抵押权人向其主张抵押权时代为清偿主债务而涂销抵押物上的担保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追及效力可以有力地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涤除权制度实现了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5]299-30

    第二,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抵押权人的同意界定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前提条件,损害了抵押人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权。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已如前述。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本属抵押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行为,如缺乏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则抵押物转让不生合意,必然以抵押权人的意志左右所有人自由处分,违背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所有物的应有之义。[11]“一个正常的经济制度下,财产的流通性或曰财产权的让与性是健康的社会范围的经济流转所必需的,也是财产权名副其实甚至增值的前提和表现。”[21]503同时,在抵押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理性的受让人绝对不会代位清偿担保债权而消灭抵押权,如将抵押权人的同意理解为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此时,抵押物的转让完全取决于抵押权人的意志。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抵押物几无转让的可能。

    第三,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的:抵押物转让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其转让必须经抵押人同意。[17]实际上,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所注重的并不是抵押物的转让,而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有贬损之虞。因为抵押是典型的物的信用,抵押物价值的变化影响着抵押权最终的实现,而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当然影响抵押权的作用,只是被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对象不同而已。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将抵押物转让行为认定为无效相对于认定为有效并无效果上的优势。[2]171在抵押权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客观上都表现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主张抵押权;从受让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也无实质上的差别:在主债权未获充分清偿的情况下,抵押物均可被抵押权人追夺。

    综上,抵押权人的同意仅仅是抵押物不受抵押权追及之要件,并不构成对抵押物转让行为效力的独立影响。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时,在第191条第1款之下,受让人取得的是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在第191条第2款之下,转让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受让人所取得的是有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下,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上存在担保负担而仍愿意受让,自应受抵押物之上既有担保负担的约束。

    五、《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是否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承认无疑强化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也无疑减损了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22]521抵押物的受让人如何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国外立法例规定有四种办法:其一,瑕疵担保请求权。抵押物受让人可以依照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抵押物的出卖人除去抵押权,即善意第三人享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23]190其二,代位清偿或替代清偿。抵押物受让人可代替主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全部债务,通过消灭主债权的方式消灭抵押权。[2]166其三,代价清偿。抵押物受让人经抵押权人的请求以其受让抵押物的代价(代价金)向抵押权人清偿;[1]173其四,涤除权。抵押物受让人估定抵押物的价值,并以此向抵押权人清偿,从而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2003年7月日本对其担保法进行了修改,以往在修改前的民法中有争议的涤除制度(修改前的《民法》第381条)的名称被改为“抵押权消灭请求”,可以提出抵押权消灭请求的只限于取得了抵押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新《民法》第378、379条)。参见[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李又又译,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19-220页。)。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涤除权制度;[24]572-573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受让人是必须在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抵押人方可转让抵押物。这种规定更像一种义务的赋予,而非权利的授予,因此这种所谓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涤除权。[25]

    笔者认为,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涤除权以及代位清偿之间的区别,就前引涤除权的概念,我国法上自无所谓涤除权的规定,相关论述实际上说明的是代位清偿,因为第191条第2款的表述是“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代位清偿制度“一般来讲抵押权人通常是不选用的,当不动产抵押的债权额大幅度上升时,根据拍卖得到受偿,当债权额下降时,在代位偿还中收回债权也是不能预料的。所以,抵押权人,在拍卖几乎不能期待满足的情况下,想用这种价格来满足的时候才被使用”。[1]173而涤除权则是挑战抵押权人的制度,一方面,买受人有机会取得无负担之标的物;抵押权人也可以涤除价不合理为由,拒绝买受人的不合理低价涤除;另一方面,涤除权关于增价拍卖的规定,既可以防止买受人以不合理低价涤除,又可以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拍卖申请权。有学者据此认为涤除权是最为合理的制度。[26]

    笔者不以为然。就前文所述,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让人所取得的是附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对于受让人而言,其欲取得清洁的、完全的所有权,自是需要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以涂销其上的权利负担。如仍需要按涤除权模式支付抵押物价值,在我国通常在抵押权设定时均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受让人需在清偿担保债务之外再行支付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显然不利于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就抵押物的转让,受让人可能已经支付以下款项:第一,受让人不知道抵押负担情形下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第二,受让人知道抵押负担及情形下抵押物超过担保债务的价值。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要求受让人清偿担保债务之外的款项,均对受让人不利。

    应当注意的是,抵押物受让人的代位清偿,是法律赋予其的一种保全自己权利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受让人完全可以不行使代位清偿权,但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追及)即可。

    六、结语

    在解读《物权法》第191条时,大量的论述均集中于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将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并认为坚持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将破坏抵押物受让人的交易安全。这实际上是关注了问题的一面,但却忽视了另一面。在由物债两分而构建的民法体系之下,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限制抵押物的流转,貌似保护了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保护了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但不可否认的是,否认抵押权追及效力本身,也否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在抵押物转让中的应有内涵,违背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破坏了由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构建起来的交易秩序,从另一个方面损及了交易的安全。由此看来,唯有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的合力之下,才能合理地破解《物权法》第191条之谜,还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应有内容。

 

 

 

注释:

[1][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王胜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法学杂志,2006,(1):35-38.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m].台北:作者自版,2007.

[6][日]加贺山茂.担保物权法的定位[m].于敏,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孟勤国,冯桂.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j].甘肃社会科学,2004,(5):131-134.

[8]孟勤国,黄莹.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9]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罗思荣,梅瑞琦.我国一般抵押权的体系构建——以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考察为视角[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68-72.

[11]廖焕国.我国不动产抵押物流转的制度安排——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2009,(4):139-143.

[12]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北:作者自版,2004.

[1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5]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6]刘清波.民法概论[m].台北:作者自版,1979.

[17]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j].法商研究,2008,(2):140-147.

[18]杨明刚.新物权法——担保物权适用解说与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9]陈永强,王建东.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j].政治与法律,2009,(9):74-78.

[20]王利明.物权法名家讲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1]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2]张巍.日本的抵押权涤除制度[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3]费安玲.比较担保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4]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辩论的规则范文4

在全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为使同志们更好地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我们今天在这里安排了这场辩论会。辩论会确定的“实话实说需要理性思考”、“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效率高效果就好”这三个辩论题目,紧贴我们日常工作及现实生活,组织本次活动,旨在通过辩论这种思想交锋的平台,培养我们的机关干部,全方位看待事物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更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维,更好地推动和服务于科学发展。

一、出席今天辩论会的嘉宾有:区委书记××同志、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

部长、区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指导检查组(对人大机关)组长××

同志、第三指导检查组(对交通、林业局)组长××同志、第四指导检查组(对区法院)组长××

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同志、××同志,区法院院长××同志、交通局局长××

同志、林业局局长××

同志。与会的嘉宾同志,对我们筹备这次辩论赛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对他们今天亲临现场,指导我们的辩论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二、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单位有: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

;今天的辩论,由以上四个单位共组成了六个代表队,他们分为三个正方队,三个反方队,分三轮分别对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

同志们,今天,参加我们辩论会的观众,有区委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们,第一指导检查组有关的21个区级部门的代表,区人大非驻会委员,由于受辩论会场地限制,我们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还有区审计局,只能派部分干部职工来到今天的辩论现场,所以,对各单位不能前来现场观摩学习的干部职工,我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安排了今天辩论赛的全场录像,赛后将制作光碟发给各参赛单位,如各单位其他同志有兴趣,可供他们在这次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播放观看。

三、担任本次辩论赛的评委有:区人大机关两位同志,他们是××、××,区法院两位同志,他们是××、××,区交通局两位同志,他们是××、××;区林业局两位同志,他们是××、。由以上八位同志组成本次辩论赛评委组,他们的职责是分别对每轮辩论比赛的团体和每轮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现场打分,并最后确定本次比赛获奖者名次。

四、下面,我介绍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参赛队员。

以下我点到的参赛人员请站起来,同与会同志见面。区人大机关两个代表队六位同志,他们是××、××组成的代表队,××、××、××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

区法院六位同志组成的两个代表队,他们是xx、xx、××组成的代表队,xx、××、××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交通局三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x、××三位同志,请坐下;林业局三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三位同志,请坐下。

今天的辩论赛将由以上18位同志按每队三人,组成了6个代表队,每两个队将按事先约定的正反方,分三轮对“实话实说需要理性思考”、“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效率高效果就好”这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我提议,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即将展开的辩论竞赛加油,并祝愿他们都取得优异的成绩。

五、现在,我介绍负责本次辩论赛的记分员和计时的同志。

本次辩论赛,我们从参赛的四个单位各抽派了一名同志组成了记分、计时组,负责计分的三名同志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同志、区法院的××同志、区林业局的××同志,(请坐下)。这

三位同志将负责收取、统计八位评委对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以及评选最佳辩手的打分表,及时计算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和评选最佳辩手的最后得分,向主持人报告计分情况;同时,记分组还将负责对三道辩论题目、辩论顺序的抽签工作。负责计时的是区交通局同志,他的职责是按辩论比赛规则约定,在每轮比赛各环节中的倒计时,同时,按规则要求及时提醒参赛选手。

六、下面,介绍这次辩论赛的约定规则。

(一)、比赛程序:

1、每轮辩论赛的过程由陈词,攻辩及小结,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六个环节组成。

2、评委组按打分标准公正、公平打分。每轮比赛中,团体总分高的一方为获胜方,每轮

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

3、记分组收集评委组的评分表进行统计汇总。

4、嘉宾对每轮比赛进行点评。

5、记分组将每轮计分结果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公布。

(二)、辩论规则:每轮辩论赛总时间约48分钟;要求辩手均用普通话,但普通话的标准与否,不作为评判的条件,这一点,请我们的评委同志们给予理解;同时,请各辩手注意,在双方问答辩论时,不得中途打断对方问或答(防止形成吵架式),否则,视为违规,评委可适当扣分。

1、开篇立论:总时间为8分钟。先正方、后反方的“一辩”,各用4分钟,阐述本方对辩题的立论观点。

2、攻辩:

总时间是12分钟。攻辩就是双方的二、三辩手,分别任意选择对方二、三辩手共四个“回合”的问答较量。也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二辩”在先,“三辩”在后,各选择对方二、三辩手中任意一位提问,对方被选中的辩手必须回答提出的问题,提问次数不限,但每个“回合”问与答的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3、攻辩小结:总时间为4分钟。就是攻辩阶段完毕,双方“一辩”各用2分钟时间,针对攻辩阶段双方的态势及涉及到的内容,为本队做攻辩小结。

4、自由辩论:总时间为10分钟。自由辩论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辩手各有5分钟时间自动轮流发言。这一阶段,同一方辩手的发言顺序与次数不限;当一方发言辩手落座表示发言结束,另一方则记时开始,若有间隙,累积时间照常进行,所以要紧接发言;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剩余时间;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总是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予以扣分处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5、观众提问:

总时间不超过6分钟。参会观众同志可针对本轮辩题,举手经主持人同意后,向正方或反方任意提问,被问方辩手可任意作答。正反方各回答不超过两个观众提出的问题,一个问题的回答时间为1分钟,如一位辩手的回答用时未满,其他辩手可以补充。

6、总结陈词:总时间为8分钟。按先反方、后正方顺序,双方“三辩”各用4分钟时间,针对辩论会的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如若脱离实际,适当扣分

7、时间提示:按每个辩论阶段约定时间,辩手开口发言则倒计时开始,当约定时间剩余30秒时,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最后4秒则每秒铃声警示,最后一秒长声示意规定时间终止,铃声停、发言则必须停止,否则作违规处理。

(三)、打分标准:团体和个人评分均按10分制,评委给团体或个人打分最高为“10分”,保底为“8分”,须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防止评奖时的并列现象)。

1、团体分:陈词1分,攻辩2分,自由辩论2分,观众提问1分,总结陈词2分,团体配合1分,语言风度1分

2、个人分:语言表达2分,整体意识2分,逻辑推理2分,辩驳能力2分,综合印象2分。

需要说明一下,对于将要开展辩论的三个题目,相对地说,无论正方、还是反方,每个辩题的某一方,虽然辩论空间都是很大的,但是,建议我们的评委同志们在打分的时候,要围绕“个人打分标准”约定的“语言表达、整体意识、逻辑推理、辩驳能力、综合印象”五个方面,根据团队中每个人的具体表现,团队人员团队精神、配合以及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为最终确定辩论双方团体优胜名次,确定本轮交锋正反方的两个最佳辩手投下你庄严的一票。最好不要以辩论问题的最终胜负,来确定辩论过程中的“胜败英雄”。不然的话,就有违我们举办这次辩论会的初衷啦。

(四)、记分办法:每轮辩论结束后,评委将按先正方、后反方,分两轮分别给正、反两方团体打分、亮分;请评委注意,不得为每轮的正方和反方打同一分值或总给最高分,记分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余6个评委所给分数的平均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正方或反方的最后得分;同时,为本轮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打分,为个人打分采取记分表形式,不亮分、不公布,为保证公平、公正,将采用评委“记名”方式,如某评委未签名或打分表内正方或反方出现两个以上辩手得同一分值,该评委的打分表作废;由记分组收集8个评委的打分表后,按八位评委所给各辩手的平均分,以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个人最后得分,汇总取平均分最高的为最佳辩手,最佳辩手得分情况,待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五)、奖励设置:本次辩论会设三个团体优胜奖、六个最佳辩手奖、鼓励奖,优胜团体和最佳辩手颁发荣誉证书。

以上规则,大家如有不明白的,请举手发言,(如有)请讲……,(主持人做相应解释)……(如没有)

七、抽签确定辩题顺序。

我提议,由参加辩论赛三个辩题反方的“一辩手”代表本辩题进行顺序抽签(辩论各环节中基本都是正方先发言,给反方一次优先机会好不好),各代表队有无异议?,(如有,则“请三个辩题正反代表队各推选一名代表抽签”),(如无),请反方“一辩手”三个同志到记分台抽取辩题顺序,辩论赛将按他们各自抽到的顺序进行。(抽签毕),请将抽签顺序到记分员处登记(登记每轮辩那个题目)...

...,请记分员将抽签情况送主持人......。

八、下面,辩论开始。重申一下,每轮辩论赛的过程,按比赛规则约定为陈词、攻辩、

攻辩小结、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

六个环节,每个环节我将给予提示,准备发言的辩手须立即起立、紧接发言,本环节则倒计时开始;按各环节时间约定,允许发言辩手,以“发言结束”或自然落座来示意放弃“剩余时间”,计时随即终止;当倒计时结束,则必须终止发言,超时则违规,评委将予以扣分,请大家把握好时间。

(三轮题目辩论程序按以下流程循环)

按照刚才抽签的顺序,第一(二或三)轮辩论的题目是,请参加

题目辩论的参赛队上场

下面,辩论开始,请记分员准备计时,每个环节辩手开口发言,则本环节倒计时开始。

请正方“一辩”陈词本方立论观点......;

请反方“一辩”陈词本方立论观点......;

现在,请正反方第二、三辩手按约定规则进行攻辩发言......;

现在,进行攻辩小结:

请正方“一辩”小结

......;

请反方“一辩”小结

......;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请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各5分钟时间,开始,

......;

现在是观众提问时间。

请观众和各代表队注意,规则约定正反方只分别回答不超过两个提问,所以,观众虽然可任选某方辩手或某一方提问,但不得揪住一方不放;对观众提问,被问方除观众指定辩手外可任选辩手回答,回答时间为一分钟,也可拒绝观众提出的超过两个以上的提问,但没超过两个以上的问题必须作答。

请观众举手提问。(正反方各两问,即不超过4个观众提问。视观众举手情况,确定第一位提问观众,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为节约时间,可安排工作人员待第一位观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观众做准备)

请××同志提问,(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请工作人员待××(第一位)同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同志做准备。

......;

(如有)请××(第二位)同志提问。(如有第3、4位观众提问,安排送话筒,继续此步骤)

......。

下面进行辩论的总结陈词:

请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

请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

(本轮辩论结束后),请双方辩手回座位就坐。

......;

下面,请评委为第一(二或三)轮参赛团体和个人打分。先请评委给本轮参赛队正方打分......,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为节省时间,准确统计,关于正、反方的最后得分将在嘉宾点评后统一公布。

请评委给本轮参赛队反方打分......,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团体

的打分表,进一步核实、统计汇总本轮团体辩论得分情况,汇总后送主持人;下面,将进行嘉宾点评,请评委利用嘉宾点评时间,认真斟酌,为本轮正反方6位辩手打分,评选正反方各一名最佳辩手。

请在嘉宾席就坐的嘉宾,对本轮辩论情况点评......(建议时间控制在6分钟左右)。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辩手个人的打分表。

下面,我公布题目正反双方辩论得分情况,正方最后得分分,反方得分

分,按辩论赛规则约定,(正或反)方获本轮辩论优胜团体,让我们为获胜队表示祝贺,为正、反方辩手的辛勤努力、精彩辩论,表示衷心的感谢。

(稍停)说明一下,(二、三轮就不再说明)为节省时间,记分组正在汇总个人得分情况,评选优秀辩手结果将在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翻回第9页,循环以上辩论程序,进行第二、三辩题)

............

(待三轮辩论结束后)

九、区委领导(点评)讲话:(须提前商议,时间10分钟左右)。

(此时,记分员将及时统计第三轮个人得分情况。待记分员将三轮个人得分汇总表送主持人审查,如无不妥,安排记分员将汇总表送各评委审定,个人获奖名单确定后,交工作人员制作荣誉证书)

十、主持人即席讲话、小结嘉宾点评情况:(10分钟左右)

(待工作人员将颁奖环节准备完毕)

下面,我公布这次辩论赛评选最佳辩手得分情况(逐个宣布18个辩手得分),...

...,(然后公布获奖名单)按比赛规则约定,××、××、...

...6位同志分别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十一、颁奖:下面,颁奖分三轮进行。

首先,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鼓励奖的同志颁奖,请××、××、......6位同志上台领奖...

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请××、××、...

...6位同志上台领奖......;

同志们,在前面各代表队的辩论中,每一轮都评选出了一个优胜团体,下面,请在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的三个代表队的“一辩手”代表本队上台领奖,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团体奖的代表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颁奖毕)

十二、主持人总结讲话(请主持人即席讲话.........)

辩论的规则范文5

丁文涛一说起成语来就收不住口,就像刹车坏了的汽车一样,刹不住车。

每周三下午第二节课,是班队活动课。这堂课不由老师上,由班上的中队委轮流上。

下周的班队活动课,要轮到学习委员丁文涛上了,他又准备搞一场辩论会。

“丁文涛,你除了辩论会,还是辩论会。你能不能不搞辩论会呀?”

中队长路曼曼对丁文涛很不满,他上一次才搞了辩论会,这一次他又要搞辩论会。

“辫子长,见识短。长江后浪推前浪,推陈出新,你懂不懂?”

路曼曼不懂。谁知道他乱七八糟说了这么多,是什么意思。

丁文涛还是要搞辩论会。他口才好,只有开辩论会最能显示他这方面的才华,特别是他说成语的才华。

不过,丁文涛这次搞的辩论会,还真的有点创意,是一场关于动物的辩论会——辩论猪和狼这两种动物,谁对人类的贡献大。

辩论会自愿报名参加,分成两组,每组三人,一组为猪辩论,一组为狼辩论。

“当然是猪对人类的贡献大,这有什么可辩论的?”

“肯定是猪赢狼输。”

马小跳哪里肯放过赢的机会?

马小跳去找他的好朋友唐飞:“唐飞,我们去报名参加辩论会。”

“不去。”唐飞是属于那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人,“打嘴仗的事,你去找毛超吧!”

毛超最喜欢打嘴仗。马小跳还没去找他,他先找上马小跳了。

“马小跳,我们就当猪方,肯定赢。”

必须要三个人,现在还差一个人。唐飞已说了不来,好朋友中,只剩张达了。

马小跳说:“我们去找张达。”

毛超笑得直打嗝儿。

马小跳知道毛超笑什么。张达说话结巴,让他去辩论,还不把人急死!

毛超建议另找一个人来做他们的搭档,马小跳不同意:“可张达是我们的好朋友呀!”

马小跳带着毛超和张达,到丁文涛那里去报名。

“丁文涛,我们要为猪辩论。”

“你们?”丁文涛指着张达,“还有你?”

张达涨红了脸:“不……不行吗?”

丁文涛笑得眼镜都滑到鼻子尖了。自从看了电影《哈利·波特》,丁文涛就把他的方框眼镜,换成了圆框眼镜,居然也有人说他像哈利·波特。

“你小看我们?”马小跳看着丁文涛就不顺眼,“你以为戴着这样的眼镜,就可以冒充哈利·波特?告诉你吧,这场辩论会,我们还非赢不可。”

“夜郎自大,妄自尊大,不知天高地厚,口吐狂言……”

马小跳大喝一声:“丁文涛!”

丁文涛这才收了口:“你们怎么赢呀?”

“我们当猪方。”毛超志在必得,“对人类的贡献,猪肯定比狼大。”

丁文涛说他们不懂辩论会的规则。

“说,什么规则?”

“这个规则不是各行其是,不是南辕北辙,不是心想事成,不是痴人说梦……”

“住口!”马小跳大喝一声,“你说谁是‘痴人’?”

“痴人”就是“傻瓜”、“笨蛋”、“愚蠢的人”,他们都懂。

看到马小跳的眼睛里在喷火花,张达也握紧了拳头,丁文涛的心里又冒出一个成语来——“识时务者为俊杰”,再饶舌下去,他就真成“痴人”了。

“辩论会的规则是,猪方狼方,抓阄儿来决定,这样才公平。”

“抓……就抓……”

张达挽起衣袖,马上就要抓。

丁文涛的老毛病又犯了:“欲速则不达,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不许说成语!”

丁文涛这才说他还没有找到搭档。

丁文涛要找搭档不难,都知道跟他一起辩论,根本不用花力气就可以稳操胜券。

丁文涛找的两个搭档,一个是班上最聪明的女生路曼曼,一个是班上最漂亮的女生夏林果。

毛超心虚了:“他们的阵容好强哦!”

马小跳心不虚:“难道我们的阵容不强吗?”

“你们俩很……强,就是我……不强。把我换……换……”

“张达,不许你打退堂鼓。”马小跳斗志昂扬,“我们是好朋友,好朋友就应该并肩战斗。”

抓阄儿的时候,辩论双方的六个人都到齐了。马小跳和丁文涛是双方各推出的代表,由他俩抓阄儿决定:谁为狼方,谁为猪方。

都想抽到猪方,胜出的把握很大。

分别写着“狼”、“猪”的两个纸团,就摆在课桌的中间。丁文涛和马小跳都把一只袖子挽得高高的,像两个枪上膛、剑出鞘的斗士。

丁文涛居高临下:“你先请!”

马小跳最恨别人把他看扁了,谁怕谁呀!他脖子一扭:“你先请!”

夏林果还急着去上芭蕾舞课,没闲工夫看他们在那里假客气:“你们‘石头剪子布’吧!”

“石头——剪子——布!”

马小跳出石头,丁文涛出剪子,剪子剪石头剪不动,马小跳赢了!

辩论的规则范文6

二、活动时间:xx年10月10日~xx年10月21日

三、活动流程:本次比赛以班级为单位,每班出一支队伍(共7支队伍,其中中西医学院5支,康复医学院2支队伍),再由康复医学院院辩论队派出一支代表队(共8支队伍)。比赛前由各参赛队派出代表抽签分组。比赛采用淘汰赛制,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时, 8队伍由抽签决定其正反方进行比赛,输者直接淘汰,胜出的四支队伍晋级复赛。复赛中胜出的两支队伍晋级决赛。决赛中的得分高者为冠军,分数低者为亚军。初赛和复赛从每一场中负的一方评出一个优秀辩手,决赛时评出一个优秀辩手和一个最佳辩手。各班代表队派一名代表于xx年9月29日晚在11#六层活动室抽签决定正反方等相关事宜。

四、幕后准备

1、所有比赛所需教室有一人负责借用及归还;

2、初赛时,使用两间教室,其中,2109教室由中西医结合学院辩论队全权负责,2110教室由康复医学院辩论队全权负责(包括现场秩序的维持,主席人选,统分人员,茶水服务,赛后现场清理等等一系列工作);

3、复赛及决赛的现场工作由两个学院一起负责;

4、初赛、复赛的评委每个学院各出2名,及每间教室4名评委(康复医学院2名,中西医结合学院2名)

5、决赛评委邀请除以中西医结合学院和康复医学院外的学院评委,共5名;

五、参赛要求:

1各参赛队队员仔细阅读本次辩论赛方案,熟悉有关赛程安排;

2参赛队于每场比赛开始之前2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以利于组委会对赛事的统筹安排以及各场比赛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请在每场比赛开始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自己的最高水平;

4遵守赛纪律及比赛规则,服从组委会工作人员安排,尊重评委评判,如有不同意见请赛后与组委会联系。

六、赛程安排

1、初赛(共四场)

时间:xx年10月10日18:30~21:00

地点:2109教室 2110教室

辩题:人类是环境的保护者还是环境的破坏者

2、复赛(共两场)

时间:xx年10月16日18:30~21:00

地点:2110教室

辩题:代沟的主要责任在父母还是在孩子

3、决赛(共一场)

时间:xx年10月21日19:00~20:30

地点:2101教室

辩题:大学生加入团委、学生会利弊

七、比赛规则:

㈠、本赛制参赛双方每方上场队员共4名,称为一辩、二辩、三辩和四辩。

㈡、ⅰ初赛、复赛及决赛设置了陈词、质询、攻辩小结、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共计5个环节。

1、陈词规则(共计7分钟)

正方一辩陈词

3分钟30秒

反方一辩陈词

3分钟30秒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2、质询规则(共计8分钟)

⑴、正方二辩提问,反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⑵、反方二辩提问,正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⑶、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⑷、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3、攻辩小结(共计4分钟)

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2分钟

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2分钟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4、自由辩论规则(共计8分钟)

⑴、自由辩论时间总共为8分钟,每队各4分钟。

⑵、自由辩论必须交替进行。当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任何一名 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队员应立即发言,但不得在一方未发言完就打断,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⑶、这一阶段,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记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

⑷、在自由辩论时间里,每一位辩手的发言次序、次数和时间均不受限制。(每位辩手均要发言)

⑸、当一队的发言时间剩30秒时,将有一次铃声提示,当该队的发言时间用完时,会有两次铃声提示,该队应立即停止发言。

⑹、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⑺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5、总结陈词规则(共计8分钟)

反方四辩总结 4分钟

正方四辩总结 4分钟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八、评分细则

㈠、参赛队整体评分

1、 参赛队整体分满分100分,由评委依据以下评判内容给定。

(1) 参赛队整体精神面貌良好,整体配合默契。

(2) 辩论角度准确,观点鲜明,剖析透彻,辩词论据紧扣主题,充实有力,逻辑合理。

(3) 辩论语言表达清楚,辩论技巧运用得当。

(4) 临场控制能力良好,善于调整场上形势,把握节奏。

2 、参赛队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给予适当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3 、参赛队有以下表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分,但累计减分不得超过10分。

(1) 违反比赛规程的。

(2) 有过激语言或人身攻击性语言的。

(3) 其他不应有的行为。

㈡、 辩手评分

1 、评判内容

(1) 辩手气质、风度和精神面貌。本项在评分表精神面貌一栏给分,计10分。

(2) 辩手的辩词论据紧扣主题,充实准确,逻辑合理。本项在评分表辩词论据一栏给分,计10分。

(3) 辩手思维机敏,判析透彻,推理正确,临场反应良好。本项在评分表临场反应一栏给分,计15分。(2)

(4) 辩手语言熟练准确,表达清楚,语速恰当。本项在评分表语言表达一栏给分,计15分。

3、 辩手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给予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50分。

4 、辩手有以下表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分,但累计减分不得超过5分。

(1) 违反比赛规程的。

(2) 有过激语言或人身攻击性语言的。

(3) 其他不应有的行为。

㈢、 超时减分 本项由当场计时员负责统计。

每次超时,参赛队应当减去3分,超时队员应当减去2分。

㈣ 、 最后得分计算

1、 各位评委评出的某参赛队整体得分的平均分,减去该参赛队超时应当减去的分值,即该参赛队最后得分。得分高的一方为胜方。

2 、各位评委评出的某位辩手的得分的平均分,减去该辩手超时应当减去的分值,即该辩手最后得分。依照辩手的得分高低评出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

九、奖项设定

1、辩论赛冠军1个,冠军队员奖4个;

2、辩论赛亚军1个,亚军队员奖4个;

4、优秀辩手7个。

5、最佳辩手奖1个

十、活动经费预算:

1、冠军组奖品:奖状一张 15*1=15

4本荣誉证书

2、亚军组奖品:奖状一张 15*1=15

4本荣誉证书

3、优秀辩手奖品:笔记本 5*7=35

奖状各一张

最佳辩手奖品:笔记本一本 5*1=5

荣誉证书1本

4、会场物品:

纸杯 5*1=5

矿泉水 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