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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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1

(一)偏重理论灌输,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国内民事诉讼法教学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偏重于理论教学,这固然有助于养成学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形成良好的职业思维和职业信仰,但亦有重大缺陷,即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理论诠释和法条演绎的方法固然有助于打好理论基础,但完全教条的教育方式并不适合实践性色彩浓厚的法学教育。而同时我们又没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本科教育之后专门的、深入的职业培训,这使得我国法学学生熟读法条、深谙理论的同时,面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却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法律实务联系起来,从而也就背离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初衷。

(二)教学手段单一

与前些年相比,目前很多高校教学手段已经突破了过去的板书制,而是采用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媒体教学手段。但目前各高校对于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情况大多仍停留在将文字教案制作为课件,课件内容基本还是以文字为主,图表、视频、音频很少,而仅仅用课件代替黑板板书也不过是换汤不换药,教学手段仍然很单一,无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能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二、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依据

(一)现代教育技术理论

现代教育技术是为了解决教学中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物化形态技术与智能形态技术。根据这种教学理论,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对人的服务功能,让学习者可以在现代教育技术营造的教学环境中对知识有一个更为形象生动的学习与体验,它是教师利用有限的时间来取得最优化的教学效果的充分体现。因此,这种教学理论要求情景式教学法等现代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为基本点。

(二)“经验之塔”理论

这是由美国视听教育家戴尔首次提出来的教学理论。在戴尔看来,人们的经验有着不同的抽象程度,可以大致分为抽象、观察和做的经验三大类。该理论指出,在塔的最底端的经验是最为具体的,越往上越抽象。因此,教育教学过程中就应该从具体经验出发,让经验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支柱所在,并慢慢过渡到越来越上层的抽象经验。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案例教学等方法来突破时空的限制,提供大量的经验学习资料,弥补学生较为缺乏具体体验的缺陷。

(三)结构主义学习理论

这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又被称为大家熟知的建构主义理论。它的核心就是要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要引导学生主动探索、发现和建构新知识,并不是像传统教学方式那样主要依靠教师来向学生传递知识。在建构主义看来,学习的本质内容就在于两个方面,即什么是学习和如何进行学习。前者实际上就是学习的含义,它认为学生的知识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而获取的意义建构过程。它十分强调学习过程中的“情景”、“协作”、“会话”和“意义构建”四个组成要素。后者则是学习的方法,它认为学生的学习应该是自我知识的解析与建构过程,教师只是起到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的作用,学生才是真正的建构主体。

(四)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它重视发展人性,启发学生的学习经验与创造意识及能力,肯定了学习过程中应该重视学生的自我肯定与自我实现过程。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也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发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方法来为学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强调学生的自由发展。

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方向及措施

(一)深入运用情景式教学法

情景式教学法是通过创造生动的案例情景,使学生完全进入警察、检察官、法官或律师的角色,使学生的心理、思维和法律责任心活跃起来,同时也使单一、枯燥的文书格式变为具体、形象、有血有肉的生动实例,从而使学生自己动手动脑,提高对于民事诉讼学科知识的掌握水平。情景式教学法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实践中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后,作为模拟教学案例。2.组织材料,情景再现。组织学生熟悉民事诉讼案例,按照案例的具体情景,进行角色分工,在分工到位以后进行。3.引导学生讨论案例。在情景式教学法中案例课堂讨论与一般课堂讨论有所不同,它是师生互动、共同去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决问题,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掌握,是学生对学习知识的升华。4.角色分工,模拟民事诉讼情景。模拟法庭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完善,它既注重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注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是一种符合现代教育理论和社会对人才素质需求的教育改革成果。5.教师评述。教师的总结要注意阐述案例中所蕴含的理论,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6.鼓励学生修改案例、创新思维。

(二)丰富课堂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先进之处不仅仅是将文字教案变为电子化方式显示,它还可以较多采用图表、照片、视频和音频。如果仅仅是将文字化的教案输入教学课堂课件中,那无疑是对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浪费与误读。民事诉讼法本身就号称“眠素”课,其内容较实体法更为枯燥、晦涩,为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和求学兴趣,使整个教学充满新鲜灵动色彩,丰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就不可或缺。对此,教师尤应注意在课件中不要过多使用文字介绍,在一些复杂、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上适当采用图表、示例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学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与消化。同时,广泛运用多媒体、网络等新型载体,授课过程中在课堂阐述基础之上,适当增加视频与音频,使整个教学活动生动、多样,进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同时,除授课教师主讲之外,亦可留出少量课时聘请在实践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来高校讲学,以实践经验引领理论教育,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使学生触摸到实践的脉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设置专门的实践教学阶段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2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学生为实践主体,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角色模拟、案件等实践中学习的方式,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而且还能培养学生法律知识之外的如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等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中,尽管教师也会通过讲解、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开教学,但是,这种为了解释法律原理或法条含义而去精心选取的教学案例,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来的,往往是为了说明问题而说明问题。在通常的教学过程中,法律被分为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分科来学习,学生由此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条块分割的,难以获得综合认识,欠缺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诊所式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或案件,对这些问题或案件的分析和解决既需要法律知识,又需要案件所涉领域的相关知识和逻辑判断能力;对所需法律知识而言,既需要实体法的知识,又需要诉讼法的知识,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识,又需要刑法、行政法等知识。在面对或处理现实问题以及案件的过程中,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个特点,是有助于培养未来“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它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伴随案件的始终。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是以“准律师”的身份为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在此过程中,学生接触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案件,面对的是形形的当事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公益服务意识,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该方法的初衷是将这种介入式的法律学习方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环节整体植入传统教学过程当中,使法学教育不仅传授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现行法学教育模式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媒介,将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纠纷作为学习情境,为学生搭建良好的实践平台,同时使学生将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希望实现学生、司法实务部门、社会的“三赢”。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和不足。但是,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案源不足的问题。由于法律援助当事人、司法行政机关等对学生办案质量的担忧,特别是由于学生人数的众多,案源总是相对稀缺的一个资源,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际接触到案件。诊所式教育与现行教育体制和模式的协调是另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从一个高中阶段的懵懂少年到成长为一个具有基本法律常识、能够处理一定法律问题的“准律师”,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这也就是说,法律诊所的参与者至少须是大学三年级及以上才可行。但是出于就业的压力,相当部分的大三学生或是准备司法考试,或是准备考研,因此对法律诊所的参与热情并不如预期的那样高。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准律师”们难以介入;相对于铁打营盘中这些流水的兵而言,民事诉讼过程是比较漫长的,难免会出现在学生毕业前仍未结案这种情况,学校及教师对学生毕业后案件的处理与指导较难把握。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3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在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践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此其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教育层次设置于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案例、专题和模拟辩论为主要内容,以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为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层次设置于本科学习阶段,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借鉴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干脆重视司法考试的作用,逐渐将精英教育目标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等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目标不清

 

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即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能进行理论研究,即成为学者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目标的双重性使得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等环节无法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学究性理论教学,这使得教学内容中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无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需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其余学生只能从事非法律职业。有数据表明几所著名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学院是2.88%,北京大学法学院是21.43%,清华大学法学院是4.94,①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②这类现状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导致严重脱离市场需求。因此我们应当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法学教育方式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方式属于“填鸭式”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学习更多依靠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但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芮沐在民国初期就曾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尽管在近几年的教学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的方式,但是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老师手中,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现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对学生的记忆力进行测试,而不测试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业率成为衡量地方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据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生达22万多人。④在法学院和法律系越办越多的情况下,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被就业蓝皮书课题组列为红牌警告专业。同时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来看,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改变过去过于重视学术教育,而建立侧重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特别是在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我系2015届法学本科生的98%的学生参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试,其中有90%以上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为了以后为就业拓宽渠道。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们无法忽视司法考试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响

 

1、教学方法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师资格考试是作为律师职业准入的标准而存在的,而对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职业准入标准。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水平,这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更需要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老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理论,更要讲实际,因为法律知识要到实践中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老师在讲授知识点时要结合贴近现实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应的法学知识点去解决案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更让学生学习到正确思维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

 

2、课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学课程的考核题型主要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几种,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命题难度不高,教师评卷随意性大,同时也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效果,特别是无法反映学生的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近几年我国司法考试第四卷论述题出题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务实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协商和解案等,从评分来看没有设置统一的标准,只需要学生“自圆其说”即可。这种多角度、跨学科的考题需要法学教育要突破以往单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选择考点,合理配置考试题型的比例,特别要注重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和对综合知识的运用。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性的法学教育改革,采取怎样的教育改革方式显得非常重要。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在思考应当如何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当如何设置课程内容才能体现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应该偏向应试还是偏向职业技能的培养,应该如何融通两者的目标。结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体情况,以培养专业复合性和实用性为目标,从教学理念、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教学手段上积极做出改革尝试,以实现民法教学内容的司法考试导向。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体扎实的民法素养,通晓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实务,掌握民法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常见的实践问题的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民法实务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对法学理论学习颇感兴趣、想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定位于理论型方向,引导并支持其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把有志于从事律师和司法实践的学生定位于实践型方向,重视其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形成,使学生能够在独立思考下完成对案件的合理判断,并要求其能通过司法考试。

 

2、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的分数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在应对司法考试中时学生的功利性很强,认为只需要记忆重点内容就可以轻松过关。

 

首先,需要对司法考试中民法内容重点考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考点所反映出的理论性知识以及综合性知识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民法教学计划。

 

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注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目前法学本科生多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经验,而法律是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让他们在短时间理解成为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因此教师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读薄,总结出民法知识点的大概框架;在讲授中逐一向学生讲解,让学生对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识,如若老师讲解所有知识点,学生可在框架性知识的引导下自我学习;最后,老师讲解知识点时要结合实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选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选择适应司法考试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颖性。由于近几年民事法律规范修改的频繁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紧跟实际生活,以此引发学生们的兴趣;第二,教学性。选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个案例中出现多个教学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够使学生通过讨论一个案例来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时安排

 

在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融合时,需要对各科门的课时做出适当调整,对有利于培养学生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的课程,应多设置课时;而且课程先安排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理学和宪法学放在后面。从2015届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来看,96.3%的同学认为在学习法理学和宪法时无法理解,这是因为法理学和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刚入门的学生感觉为“摸不着头脑”。让学生先学习部门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来学习法学理论课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从大二上学期提前到大一下学期,商法可以从大三上学期提前到大二下学期。

 

4、教材的选择

 

我们认为教材的选用是否适当直接影响着一门课程目标的实现和功能的选择。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论,涉及实践应用内容较少。因此在适应教学目标的转变和衔接司法考试过程中,地方院校更应选择实践性强、内容简洁的教材,以便于教学和学生的自我学习。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课的试题类型为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类型命题主观过多,改卷随意性大,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为了衔接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对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重点考核具体案例以及民法知识运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使他们逐步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4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类专业 课程建设

法律课程以理论和法学原理作为基础,作为非法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因为缺少基本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长期法学素养的熏陶,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普遍存在入门难的问题。因此,在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法律课堂上,寄希望于学生深入掌握法学理论积极钻研法学原理以及围绕理论问题展开讨论,不仅不具有可行性,也不具有实际意义。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经济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提出了挑战,如何使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获得突出的效果,使学生最大限度获取有用的知识,以达到“就业教育”的目的,使经济法教学能为学生就业服务,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要不遗余力进行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一、课程建设的特点、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

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基础性、前沿性和时代性。

经济法作为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其基础性在教学内容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一编“经济法导论”和各章节第一章“概述”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和基本知识。

教学的前沿性和时代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学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有机结合。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分属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三个学科,学科性质不同,研究内容、方法和路径差别很大。经济法作为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不能按照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的模式和学科体系进行讲授,而应抛开其学理的分类与理论深度,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把国家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融入到课堂教学之中,如2008年5月1日最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教材中并未体现出最新内容,但是应该将其纳入到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将来的就业服务。

基于上述特点,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应该定位为――促进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方式的改革,在经济法课程建设中体现出“服务就业”的理念,着力于内容的实用性。在教学中,应树立“大经济法”的观念,坚持民法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合同法、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是核心内容,国际经济法为补充拓展内容的总体思路,把与《经济法》相临近课程纳入《经济法》课程体系;针对实际情况,不断钻研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能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身法学修养。

二、教学方法建设

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是体现高职教学特点和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环节。经济法课程的建设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导向,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侧重于现代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探索出使用现代信息教学技术,培养专门人才的新途径。教学大纲在修订内容上既要注意课程内容的完整性,又力求做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前瞻性和针对性结合,目的在于注重本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用化。

在此构想的基础上,本课程的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在较好掌握《经济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专业培养目标对课程的要求,使学生通过本课程学习,掌握从事国内、国际(以国内为主,国际经济法作为拓展内容)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有关经济法律的常识,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和技能,能够在经营管理和交易活动中,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经营目标和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学方法建设方面,应该着力于将以下教学方法有机结合,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一)课前活动创新

使用目的:让学生自己发现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逐步培养其敏锐的法学视角,并能锻炼其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内容范围:法学范围内的经典案例、时事新闻。

使用形式:采用“课前法制新闻报道”或“经典案例评论”的形式,让学生提前准备近期发生的实际案例或者经济法教学内容某一领域内的经典案例,在课前向大家介绍,并加入自己的观点与评价。

成功案例:经过两年的实践与摸索,该方法初见成效,部分学生能真正理解该活动的意义,经过课前精心准备,结合所讲授的课程进度与所学专业选取经典案例,并采取与其他同学互动讨论的方式,阐述自己的独特观点和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操作技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开展提问式教学

使用目的:让学生去思考现实经济生活与法律现象的紧密联系,对法律所规制的行为有深刻的理解和记忆,从而实现教学目的:学法、懂法、用法。

内容范围:包括课前预习范围的知识和复习范围内的知识及本次课讲授的内容。

使用形式:主要是对具体案例的分析。

实施过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教师讲评。

教师的问题必须针对计划所教的内容来设定问题,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出的问题必须是针对计划的内容。教师在设计问题时,首先要确定学生需要获得的教学内容,针对这些内容事先设计好需使用的问题,再根据学生课堂反映的具体情况进行提问。

2.设定的问题应尽量是真实的、普遍存在的、有实际争论价值的。将学习置于复杂的、现实的问题情景中,以使学习知识的情景与以后应用知识的情景具有相似性,可以强化今后对这方面知识的积累和提取,便于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一次性找准相关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3.设定的问题必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促使他们主动探索、学习知识。一个好问题应当能够随着解决问题的进程自然地给学生提供反馈,让他们能很好地对知识、推理和学习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判断。

成功案例:如在经济仲裁一节中,针对教学案例提出案件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同一性、两份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本案仲裁权的归属与仲裁裁决的效力几个方面逐层深入提出问题,并在最后设问“为什么不正视当事人双方仲裁协议中仲裁地点变更的事实?究竟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重要,还是仲裁机构自身的权力或利益重要?”进行升华,让学生一步一步走入案例背后隐藏的深层法理层面。

(三)开展启发式教学

实施目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实施过程:首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结构,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和动力;其次,教会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利用启发式的引导,通过作业等多种形式,使课程内容被学生消化吸收。

实施方式:启发式教学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提问启发。与前述提问式教学相结合,针对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能力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把握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知识点,在教学中有针对性进行提问。

2.讨论启发。在预习的基础上,通过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中,可布置思考题和组织课堂讨论。这些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案例启发。如在《合同法》―章教学中,通过有目的地布置案例,引导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的认识水平不局限在对教材内容的一般理解上。又如在讲授《产品质量法》时,以“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案”这一产品责任方面的典型案例开篇,基本概念、难点、疑点等以案例引出,争议与纠纷的处理以案例结尾。使学生通过学习,一方面增加学习兴趣,另―方面激发实践意识,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就是生活,生活中充满着法律。

4.实践启发。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章节的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入市场,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机构,了解我国消费者问题有哪些,处理情况如何,使学生结合实际,对在新形势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切身的体会。

(四)推行案例教学,提倡实践性教学

1.积极推行案例教学,让学生成为案例分析的中坚力量。

使用目的:让学生对课程内容产生兴趣,激起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意识,锻炼学生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操作技能。

实施过程:案例描述-思考方向-法理评析-案例启示-举一反三。

实施方式:选取典型案例,学生课前预习或者课上学习,并以大的案例贯穿始终、小的教学案例穿针引线,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成功案例:在《商标法》部分,以“丰田诉吉利案”贯穿商标法教学的始终,并能与前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辅之以教学小案例,让学生在实际案例中了解掌握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救济方式。

2.大力倡导实践性教学,让学生接触司法实务。

使用目的:鼓励学生接触审判实务,通过让学生直接体验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直观的了解诉讼的基本步骤、程序,加深对程序的认识,为今后处理纠纷打下基础。

实施过程:提供信息-介绍程序-学生参与-教师答疑。

实施方式:通过在法院实践的机会,收集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相关信息并传递给学生,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去法院旁听,并积极发现问题。

实施细节:在事前须向学生讲清法庭审理规则,提醒学生遵守法庭纪律,并做好相关事项的登记,在日后对学生的疑点进行解答。

(六)互动式教学

使用目的:活跃课堂气氛,拉近师生之间距离,树立学生的自信心。

实施过程:引出问题-展开讨论-观点梳理-教师点评。

实施细节:在师生互动型教学中,学生是积极主动的学习者、是课堂的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教师的作用。相反,教师能否运用促进性的教学技能,对师生互动型教学的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 互动型教学的整个规划和制度由教师设定,这要求教师在正式上课前明确提出互动型教学模式对学生的要求,并采取切实措施实施这些规则和要求。其次,教师要关注教学过程中对互动过程的引导,为学生找出问题的争议点,在全局上进行有效的把握和引导,对学生不断激励和启发,鼓励他们提出批判性评价,帮助学生在问题讨论中协调、总结讨论成果等。

成功案例:《知识产权法》一章,在讲授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基础之上,选取“三毛商标侵权案”讲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通过讨论、分析、构想之后,为学生找出谈论的争议点――分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有解决方式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构想――什么方式才是解决的最佳途径。通过课堂的讨论,学生能够发现问题并提出一部分行之有效的方法,开拓了学生思维,并为学生树立了学习的信心。

三、课程考核建设

改革考核方式,实行开卷、闭卷相结合,并且把平时学生的课外作业、在课堂讨论中的发言、模拟法庭中的表现及社会实践的参与程度等都作为考核内容。在试题的设计上,减少死记硬背的试题类型,在综合考虑试题覆盖面、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性、应用性试题的比例。强化过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实行等级分制。

《经济法》课程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给学生布置了一定的作业练习,贯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难点重点突出,通过作业练习,使学生达到理解知识、在实践中能够自觉运用、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的目的。但是作用应注重质量,形式多样,不应停留在硬性的作业次数和篇幅的层面上,以求避免双方的应付心理。

成功案例:将学生课前活动成绩纳入过程性考核,改革开放性作业的形式(让学生自行设计案例撰写合同)并将结果纳入过程性考核成绩等。

四、辅助手段建设构想

(一)有条件的组织模拟法庭

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学生有很强的亲自进行经济法实践的欲望,于是模拟法庭成为他们亲身感受经济法运用的最好方式,也是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中应当予以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操作时可事先向学生提供案件素材,全面介绍案情。然后由学生自愿或教师安排分配模拟法庭角色。

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向学生揭示经济法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经济法纠纷的程序要求。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参与,它要求角色扮演者充分了解情况,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听取他人意见的习惯,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在这种方法中,教师的作用不是一味地单方面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利用那些可视、可听、可感的教学媒体为学生做好进入角色前的准备工作,让学生产生一种渴望学习的冲动,自愿地、全身心地投入学习过程,并积极运用所学知识,在亲身体验中认识经济法,发展能力。

(二)适时考虑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经济法课程建设的的目的是希望将学生真正纳入到学习的过程中,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核心是引导学生在“参与”教学过程中学会学习。将学生的参与过程由以往的简单课堂提问和课后作业及实验延伸到整个教学环节,变单纯应用知识解决问题为带着问题、应用已有知识学习新知识,运用新知识和方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让学生体验独立解决问题的感受,从中得到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训练。

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需要教师的精心准备和策划指导,需要教师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与资源,因此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策划,在时机成熟时启动。

五、课程的发展方向

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以及以上对于课程建设的构想,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课程结构体系的前提下,今后课程建设的重点可以着力于加强课程内涵的建设和授课方式的改进,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提高认知能力和研究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 白泉旺,高校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经济师,2008,(3)

[2] 尹凤荣,浅谈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J],教育科学,2007,(2)

[3] 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8,(3)

[4] 刘文华等,经济法律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