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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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

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范文1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 解决方式

我国农村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卖给了他人,而这些购买者中有很多是外地人甚至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这些被已出卖的房屋在被拆迁时,高额的拆迁补偿与原先低廉的出卖价格刺激、促使了众多出卖者以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是发生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考虑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慎重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理由是:其一,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其三,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三、对于买卖的农村房屋被拆迁的,拆迁补偿费的分配要兼顾村集体和买受人的利益,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农村房屋坐落在集体土地之上,在我们要保护买卖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时候不能侵害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农村房屋被拆迁时的拆迁补偿费主要分为两部分:地上房屋部分,按重置价格补偿;土地使用权部分,按区位价进行补偿。

(1)地上房屋部分补偿款应当归买受人享有。因为房屋是买受人通过等价、有偿以买卖的方式取得的,买受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当然包括收益权能。在房屋被拆迁时,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属于房屋部分的价值转化,理应由买受人享有。

(2)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区位价补偿应分为如下情况进行补偿。如果买受人的户口已迁入村集体,且已经申请到了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应补偿给买受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村集体已同意将该块宅基地无偿划拨给买受人使用,这种安置补偿性质的费用应当归将失去安身住所的买受人享有。

如果买受人的户口未迁入村集体或虽已迁入但无法申请到土地使用权的,该部分补偿款应归村集体。

前面已经阐述,买受人购买的仅是地上的建筑物而不包括宅基地,在出卖人出卖房屋后虽然宅基地的使用主体变更成了买受人,但此时买受人享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房屋存在为前提的,若房屋灭失或被拆迁,买受人将失去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基础。在买受人没有支付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价和村集体未将该块宅基地划拨给买受人使用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部分的拆迁补偿理应归土地所有者享有。

四、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

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

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是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尽管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缺少明文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出发,综合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确定以下的处理原则:以有效认定为原则,无效认定为例外;在1999年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均应作有效认定。这一原则既严格遵守了基本的法理、遵循了立法本意和立法趋势,同时还综合考虑到了相关政策规章的特殊性及此类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力。

参考文献:

[1]张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正义网,2009.02.

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范文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需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在签订该合同时,作为买方,应当注意审查卖方的资信状况,卖方是否是合法的合同签订主体,房屋的产权状况、实物状况、是否存在拖欠物业水电采暖费等情形。作为买方,则应关注买方的诚信、财务状况等等。买方和卖方可站在各自角度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协商修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范文3

王海 长春理工大2013届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侯德斌 长春理工大法学院讲师

摘要: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开发以及商品房交易的不断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旨在厘清商品房买

卖合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并对其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

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种形式,普遍

认为区分预售和现售的标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

订合同时合同的标的物即商品房是否已经竣工并且经过有资质

的法定建筑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目前,学界对于商品房

现售合同的性质已没有争议,但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还存

在很多不一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委建合同,根据此种观

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实际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

行为的合同。即在商品房预售时,实际上买受人被看成是委托人,

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看成是受托人,购房款被看成是委

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买受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帮助其完

成商品房的建造,在受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其完工产品

即商品房已完工并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出卖人支付其一定

的工作报酬。但是,笔者认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界定为

承揽合同还值得商榷。虽然加工承揽行为与买卖这种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尤其是定作人提供原材

料的情况下。但是一般情况下还是很好区分的。况且,在商品房

的预售过程中,预购人通常不会提供商品房的建造材料,更不会

像承揽合同中那样由定作人提供图纸,建设方案等。预购人只关

心商品房是否能够按期交付。至于由谁设计、由谁施工、以及监

管,预购人并不在意。且商品房的竣工验收是由法定的机构来完

成,并不是由所谓的定作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来完成,所以笔者认

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即不是委建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期货合同,此观点认为商品

房预售的性质是“房屋的期货交易”,从而区别于成品房的买卖。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标的物是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其交付时间

一般都很长,这与期货的交易类似。但是我们仍不能将商品房的交

易视同为期货的交易,因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的市场参与

者的主要目的是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而不是追求实物或

金融证券的交割。且在期货交易中,标的物的价格在交易期限到来

之前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期限来临之际,标的物公开成交之时其价

格才能最终确定。但是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虽然作为标的物的商

品房尚未建成,但是,商品房的质量、数量、面积、价格和交付时

间均已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此外、根据国际交易惯例及我国实

践中的期货交易实务,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也不是期货交易的标的。

加之商品房预购人的目的是获取房屋,而不是将商品房作为套期保

值或者增值的工具。因此,不能将商品房的预售等同于期货交易,

也不能商品房预售合同看成是期货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交货的买卖合同。此

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预售方

从土地的开发投资到房屋的建造再到房屋的竣工交付,通常都需

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在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时,预购方一般需要

先支付部分定金或者是部分的购房款,但预售房即房地产开发企

业并不立即交付房屋,而是在约定的将来某个确定的日期交付,

所以,商品房的预售属于一种远期交付标的物的买卖行为。商品

房的预售合同也就是一种远期交付标的物的买卖的买卖合同。其

在成立条件,合同的生效、变更、履行、以及责任承担方面与买

卖合同并无区别。只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不同而已。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远期交

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

房的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一方确定,出卖人仅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

房预售合同中,其中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

所谓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

经营的企业。在我们的生活中,每当有房地产楼盘开盘销售时,

买受人大部分接触的都是营销商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指

出的是,这些营销商并没有商品房的出卖人主体资格,他们只是

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销或者包销,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

约定支付其一定的报酬。无论是报销还是代销,营销商都是以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销售行为,而不能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其本身不具备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标的物具有的多样性。在传统民法领域,不动产买卖

主要以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的所有

权。但在我国,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商品

房买卖合同中,其标的物主要是商品房及其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

而非所有权。此外,还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区的公用设施的共有权

以及基于共有权而产生的管理权。

第三、合同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性。所谓行政干预性,是指

行政机关运用法规、经济、政策等手段,对有关国家事务的运行

状态和关系进行强行的干预以进行调节,从而保证国家的政治、

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由于一般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特殊,且涉及金额巨大,对国计民生和社

会的稳定影响较大,因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和地区对于商品房

的买卖这一领域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法律法规。如许可制

度、登记制度、公示制度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保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与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

并无太多区别,其成立要件如下: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

的法人组织,即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地产开发

商或企业应当拥有所出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且经

申请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许可。没有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订立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不能成立。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内心

的效果意思必须与其表意行为保持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必须是出自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

性规定。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在

形式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后,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还应当

按照法律的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品房现售合

同的生效要件;另一类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是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的批文或者土地使

用权证,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再次、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已竣工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最后、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商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且双方的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除了需要具备现售合同生效需

要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以下特殊条件: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已经支

付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规划

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总之,随着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发展,买房群体不断增多,商

品房买卖合同越来越备受人们的关注,有必要对其就行深入的探

讨、研究。

参考文献:

[1]曾兴隆.《民法债权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

[2]吴永宏.《房地产法理论与实务》.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3]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祝铭山主编. 《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5]许海峰.《商品房欺诈陷阱与防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

[6]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8年版.

[7]邢建东,陈敏,李冠辉. 《商品房买卖法律适用与疑难解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版.

[8]高富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

版.

[9]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

版社,2010年版.

[10]肖彦金.《预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11]俞意.《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2013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

王海,长春理工大2013届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号

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范文4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买卖的标的及价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 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 元,共计 (人民币) 元整。(比价格包含办理房产手续时,乙方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公共维修基金)

二、双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产权过户,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将合法齐全的房产证交于乙方。

4、乙方提供过户所用的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三、违约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事宜 本补充协议与原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购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

卖方:深圳市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 售楼电话:8311666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三号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26c

买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买卖双方于 年 月 日 就购买诺德假日花园一期 栋 座 层 号房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现双方就认购书做如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 买卖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方式:买方须于7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0%,余款70%于签定本认购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2)向银行借款方式:

若买方选择银行按揭,买方须于7日内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按揭金额、按揭年限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如银行贷款金额减少,首期款将相应增加。

2如买方采用银行按揭借款方式付款,由于买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卖方或银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关按揭资料或不签署相关文件)导致未能成功办理银行按揭借款,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付定金,其余款项不计利息退回买方;由于银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发生巨大变化等)导致未能成功办理银行按揭借款,买方已付款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回买方。

无论何种原因买方未能成功办理按揭,但同意继续认购本房地产的,买方应在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首期款外的余款。

3 买方须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房款,若买方未按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每逾期1日,买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4 买方应在付清定金后,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2日内按卖方和相关按揭银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关按揭资料,接到卖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并与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

5 认购书中所称的第五条所述“买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日;

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范文5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上述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补地价事宜,并代领取缴费通知单及增补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等及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本房地产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到相关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价格议价书等相关文件。

3、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款项,办理合同公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办理申请赎楼贷款手续,签署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一切相关文件;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办理还款的相关手续;偿还上述银行赎楼贷款,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5、到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打印产权资料,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开具利息证明,复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单及历史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到相关部门打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领取免税函等相关文件。

6、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的赎楼手续、终止授信额度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费用确认函(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代交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发票、房屋保险单、发票和退保证明、付清楼款证明、还款凭证等,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7、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8、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一切相关文件,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9、全权办理出售上述房产的一切相关事宜,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人记录、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并签署相关文件。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1、签署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缴纳赎楼的相关费用;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所需签署的申请书及一切相关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咨询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3、办理上述房产水、电、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有线(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等过户、开户、销户、停机等手续。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受托方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产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权_______)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三:房产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务繁忙,现特委托受托人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清偿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房产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代为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房产凭证。

2、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上述房产,有权与买受人商谈交易价格及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权代为签署有关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的合同公证、房产评估事宜,有权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有权处理物业及煤水电、有线电视等过户事宜,有权代为收取售房款项。受托人有权代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的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过户至买受方等上述房产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若买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则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协助买房办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转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代为到按揭银行签署各种法律文书,有权开立银行账户卡,设定密码及账户卡有关操作,收取银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权将上述房屋作为委托人(委托人当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查委托人的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基础数据及报告,有权与贷款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署授信协议及该授信项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有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物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包括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卡、领取相应贷款,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为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代为提前还款、包括结清贷款、领取贷款相关文件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事项;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及公证事宜(委托人特此声明:同意受托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代为到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代为缴纳相关税费,有权代为领取、保管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证;代为办理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

4、受托人有权出租上述房产,收取租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受托人全权代表本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职责所必需之其他权限,均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相关行为,视同委托人亲为,因此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范文6

网购被骗,该找谁?

一个手机经销商在某网站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周女士见价格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消息,于是联系了销售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周女士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周女士始终没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机。周女士怀疑自己被骗了,但不知道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

[说法]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两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此外,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若能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仍该虚假广告,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是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其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

海外代购,难追诉

邱某前段时间看上了LV的一款限量版钱夹,但是国内没有上市,于是邱某就在网上找到了一位自称空姐的齐女士代购。在与齐女士商谈后,邱某先交了3000元的货款,并约定等代购成功后支付剩余货款。谁知等邱某拿到心仪已久的LV钱夹后才发现,这个钱夹并非真品。邱某遂要求齐女士提供购物原始发票,但是齐女士拒绝提供,并拒绝退货退款。迫于无奈,邱某只能到法院。

[说法]因代购奢侈品的多为各地航空公司的空姐、海外留学生及各网站店铺,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难以确定维权对象,亦难以提供对方真实信息,故法院难以送达。而且消费者往往只能提交购物小票的复印件或只有所购买奢侈品的残缺发票,这些发票均属于非原始票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证明力。因此,法院建议邱某撤诉,以后在寻求代购时一定多加注意。

给了“差评”,算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