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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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文1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探索改革经验

经过多次深入调研论证,我们选取了商河县、槐荫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先行改革试点单位,分类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为全面推开探索经验。

一是在商河县探索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23支执法队伍整合设置为“1+6”模式,将环卫、市政、园林等18个领域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现了“一支队伍跨部门综合执法”;将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等6个部门内部的执法职责、队伍进行整合,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及开发区派驻13支执法中队,将90%以上的执法力量共140余人下沉到一线,实行双重管理、以镇街管理为主,同时在镇街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与派驻执法中队合署办公,进一步强化属地执法责任。

二是在槐荫区探索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在市场监管领域,整合区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组建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农业领域,整合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等执法队伍,组建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文化旅游领域,整合文化市场、旅游执法队伍,组建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整合,全区执法队伍由12支精简到8支。

三是在市国土资源局探索部门内部执法职责整合。将区级国土资源执法职责上收至市级,实行一个层级执法。同时,将其内部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实现了全市国土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推进市、县区、镇街三级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合理划分市区执法权限。着眼于厘清执法边界、减少执法层级,对区里没有行政管理权限或执法任务较少的规划、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领域,以市级执法为主;对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基层发生频率高的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领域,以区级执法为主。

二是精简整合执法队伍。市级层面,主推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交通运输局等19个部门整合内部执法资源,实行一支队伍执法;市商务局等14个部门,不再新设执法队伍,实行一个处室执法。县区层面,指导县区参照试点改革情况,合理确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方式,各县区执法队伍压缩到8支以内,县域执法队伍总量减少近60支。

三是统筹完善镇街执法体制。镇街层面,采取商河做法的县区,由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派驻执法中队,与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镇域内综合执法;采取槐荫做法的县区,以镇街现有城市管理机构和人员为基础,统筹区域内相关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体制调整,充分赋予镇街综合管理和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三、坚持配套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为提高改革实效,我市从三方面入手,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强化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的原则,整合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网格体系,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监测预警、分类处理的综合管理平台,完善村居、镇街、县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为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紧紧抓住当前正在深入实施的“互联网+政务”改革,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为民办事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着力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既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又能发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威力。去年,热线共受理执法类问题58.56万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文2

2011年12月19日文化部出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专门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首次确认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解决了执法合规性问题。同时各地也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进一步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但在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如何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如何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确保文化市场和谐发展还值得深入研究。

一、文化市场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涉及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当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构成犯罪时又会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因此,在文化市场领域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解决文化市场领域的各种问题,在文化市场领域实行统一综合执法,创新监管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势在必行。虽然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毕竟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重审批、轻监管现象还很多见,监管执法工作还缺乏系统性,仍未摆脱文化市场推着监管执法走的状况,文化市场监管乱象丛生表现如下。

1.以罚代管、交叉执法,将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

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也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发放适当的办案津贴、奖金之类,通常给文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下达一定“创收”指标。这种错误的执法理念与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行为。但是,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执法权成为了部门创收的手段。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收入,其本质是将公权沦为为部门和个人谋利益的工具。

2.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突出

对于目前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化、工商、公安部门都可以根据不同内容罚款,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各部门的执法人员频频出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往往造成市场还未繁荣,经营者的积极性已经丧失的局面。而且,监管执法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有了一定的创收指标,就会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以罚代管,只要收了罚款就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易导致公共执法权力的异化,影响文化市场正常的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影响了投资者对文化市场的信心,更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3.行业自律机制不规范

目前文化市场毕竟处于体制转型时期,一些行业协会成立时间较短,组织机构尚未完善,其在业内自律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较为有限,当经济秩序混乱、存在恶性竞争时还必须通过政府的制约措施来规范。而文化市场千变万化,行政机关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文化市场的运作情况,这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给文化市场带来风险和隐患。行业协会的成员均是独立的个体经营者,各自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行业协会只能以行规、舆论、仲裁等作为调节手段,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

二、文化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1.树立文化市场监管服务理念

监管执法从本质上讲属于服务性质,即监管执法不是阻碍发展,而是为市场更快地发展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对于尚处于摸索阶段的文化市场来说,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激励为主,应以“辅导和理顺”为主,而非单纯的“罚款、停业整顿与吊销证照”。树立执法服务理念,注重执法实效,除直接惩戒相关责任者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找出问题原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与规范。彻底摒弃“先发展,后规范”的错误理念,彻底破除文化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局面。

2.构建文化市场准入过滤网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的各项审批工作,从源头入手,从经营者的素质、经营的内容和场所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做好文化市场准入前期指导,把好入门关。将审批工作与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做到两者不偏不废,确保不具有准入资格的主体不能进入文化市场;对已经进入文化市场的主体定期进行审查,发现进行非法经营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3.合理设置监管执法机构

将执法重点下移,赋予乡镇对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一定的权限,做到上下联动,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力度。坚持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文化市场管理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专兼职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明确界定文化市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做到部门互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进一步明确文化市场管理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避免执法中的职责重叠,杜绝“有好处都管,无好处都不管”现象。

4.督促行业诚信自律

监管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接受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在实际经营中把依法经营与有德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规范经营,自律经营。文化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行业协会,并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并且要不断加强文化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联动工作。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到行业协会中去,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做协会的有力后盾,克服协会固有的局限性,把协会引导到一种既规范又活跃的道路上来。要对行业协会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协会运行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和谐发展。

三、检察机关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完善文化市场出路还需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完善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监督机关,无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在人员配置上都具有对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绝对的优势,赋予检察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地位,既可以制衡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又可以理顺文化市场的规制体系。因此,只有进一步延伸检察监督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将检察机关列入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之一,才能破解文化市场治理的种种难题。

1.走访调研掌握文化执法一线信息

当前,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为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定期走访群众、开展调研,搜集信息,及时掌握文化市场的执法动态。在走访群众过程中,检察人员要做到深入、全面了解受访者的真实情况,尊重受访者,同时对受访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在开展调研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调研方法:内部与外部调研并举,综合处理信息与筛选调研课题相结合,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重。在调研完成之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为制订政策制度和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对发现的执法机关及其他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预警、监督或者处置,从而有效其在文化市场领域内的法律监督作用。

2.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主动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有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进行执法监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主体往往牵涉文化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行政主体,多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办案,有利于全面打击扰乱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加行政部门召开的联合执法协调会议,及时告知各个相关职能部门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所要求达到的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以及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移送案件和相关证据的程序等事项,并就相关疑难争议案件展开讨论,以期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3.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活动

在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检察机关派员参与一些疑难案件执法方案的讨论,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利于把握案件的总体方向。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参加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专项执法活动,掌握行政执法现场的最新信息和动态,对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现场监督,一旦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相应的司法机关。当然,检察机关的介入权有限度要求,行政执法权与检察监督权之间毕竟有着一定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更多的是对行政执法的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点,因此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干涉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4.制发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两种重要非诉讼法律文书。合理有效地发挥这两种文书的作用,不仅能够保证文化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而且能够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作用,建议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检察建议。在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时,必须结合文化市场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促进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使管理人员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另外,还必须做好检察建议书落实跟踪回访工作。

二是制发建议追究责任的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不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检察意见书除送达接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送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抄送接受意见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意见书的质量及严肃性。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

目前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效果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同样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罚权,并且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调查取证权。监督的实质是权力制约权力,如果监督对象拥有的权力大于或者等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必然导致监督不力的结果。我们认为为强化监督效果,应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对文化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接受监督或者怠于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其在限期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给予解释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主管领导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文3

[关键词]文化市场监管 文化变迁 相对集中处罚

一、文化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文化的发展对文化的传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口耳相传的文化传承方式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受人类自身记忆的影响无法承载更大的信息量,导致许多重要的资料无法保存下来。相比之下,把信息记录在客观事物上是比较稳妥的途径。因此,绳结这种最原始的信息记录方式出现了,这也是文化物化的文化最初表现。“物化”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是指凝结或体现在物体上的抽象物质,如物化劳动。物化的物品虽然不是文化的实质载体,但它承载寓意深刻的文化,也构成了了文化传承的一种主要方式——媒介传播(物化的文化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也是媒介传播的一种表现)。进而实现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功能——文化变迁。

文化变迁就是指文化模式的改变。文化模式是构成一种特质文化稳定的要素和结构关系。但是,一种文化模式不论多么稳定,也总是要发生变化的,局部的微小的变化不会引起模式的变化,但更加强大的异质文化的冲击则可能打破一种文化模式。变迁的文化,必定是对于原有文化来说是新的文化,而新文化的实质即高文明的文化。社会文明朝向高境界的趋向,成为人们放弃原来文化模式追求高级文明的先决条件。所以,文化变迁的基本要求是新质文化的介入。

新质文化对旧文化的冲击构成文化变迁的主要原因。新文化对旧文化冲击必然带来一定的震荡。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改变,那么对于生活其中的个体来讲,就是价值伦理道德观等精神层面的改变甚至是反转,如中新文化对儒家传统道德价值的颠覆。若新文化的冲击会危及到统治政权的稳定,则既有政权必然加入到对新质文化的阻抗中。如清末革命思想的传播遭到当局的暴力压制。若是现存政权不能容忍社会文化的一点震荡,异质文化也会遭到压制。作为统治者,以限制文化的传播的方式来抑制文化的变迁是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受到不同时代不同政权的共同重视。

但在我国,社会主义下的文化市场监管是不同于其它任何时代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为最终目的的。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同志把党要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忠实代表”作为党的性质及先进性提了出来,强调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因此,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文化市场监管的有效制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质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在文化市场监管中的运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效率与公正结合的结果。行政执法中的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过程在程序上简易、及时、灵活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少的行政投入获得最大的行政效益,但这就可能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民主与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执法过程应当遵循严密的程序,尽一切力量保证个案的公平,则行政行为效率就可能因此大打折扣。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从法理意义上说就是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寻求二者最佳平衡点。从行政法理论角度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权力的分离与制衡理论在行政法中的实践。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仍然是集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审批权、处罚权等多项权力于一身。行政机关集中了如此多的权力,必然为行政机关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从权力分离的角度看,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强制权、许可权、审批权等权力分离开来,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显然很有必要。

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2002年国务院在以上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指出:“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地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这一规定使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即由试点推行到全面推行,由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到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

参考文献:

[1]刘敏中:文化传播论.《求是学刊》.1991年第1期.

[2]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张玉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探析.《政府法制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文4

对粮油市场监管的思考与探索

xx市粮食局

1998年国务院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参与粮食经营,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原来由粮食局、粮管所、粮站三级管理网络严格统一管理的粮油市场,变为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相对自由的粮食流通市场。20xx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后,粮油市场进一步得到了开放,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大了,管理范围更宽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加大了,造成相应的监管力度有所下降。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对粮油市场的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我市粮油供应的现状

我市不是产粮区,而是粮食销区。主要种植玉米、小麦以及蚕豆等杂粮为主,历来有种的不吃,吃的不种的传统,100多万市民的日常食用大米都是通过产粮区供应的。我市粮食从产粮区到市民手里主要通过大大小小的粮商粮贩。目前,我市在工商局注册的粮食经营户共有670多家,还不包括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走家窜户的小商小贩,估计不会少于三四百家,两者相加一共要有上千个经营个体。这么庞大的经营群体,要粮食行政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以目前的人力、物力以及体制情况是不太现实的。粮食市场的监控主要依靠产区的监管和经营者的自律,销区对粮食的监控基本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食用油的情况,除了本地几家大油厂可以提供较为安全的食用油外,其他的与粮食现状大致类是。

二、粮油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造成粮食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问题,有执法队伍的问题,有执法对象的问题等等,是一个综合的原因,而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粮食执法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20xx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对粮油市场进行监管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但是有的细化条例本身就存在缺陷,影响了执行。如《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农民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这就给粮食行政部门的执行出了难题。对于不具收购资格的收购者,只要拿出这个武器,就可以挡住执法人员的查处。而且对于50吨这个数据,我们也比较难以认定。特别是对于象我们xx这样的非产粮区,主要从事收购的都是小杂粮,大都是兑换,而且周转比较快,很少有收购者能被发现有超过50吨的量。20xx年,我市仅有一家办理了粮食收购资格。仅粮食收购资格审查这一条,我们就很难执行。

2、粮食系统的执法队伍相对偏弱。目前,各地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还很不健全,专职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能力有待进一部加强。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没有统一粮食执法机构名称,没有统一设置监督电话,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挑战。同时受人事编制的限制,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甚至还存在无机构、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与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象我市的粮食局共有编制13人,除去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真正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数只不过4、5人,面对这么大的执法面,有点勉为其难。

3、多头执法造成多不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局来直接执行的,而是根据职能由工商、质检、技检、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价格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等来执行,但处理结果到底如何,粮食行政部门就不得而之了,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联合执法的次数少之又少,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法律威慑。

4、粮油经营户规模小、数量多造成执法难。我市是非产粮区,因此居民日常食用大米等都是通过从产粮区引进的。经营者以个体户、流商流贩以及大量的农民经济人等为主,规模都不大,但是数量庞大。对于一个只有十来个人的粮食行政部门,监督这么多的经营者,难免有点力不从心,造成执法困难。

三、对策与措施

在新时期如何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我看要从自律和他律同时入手。不但要通过执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等他律来督促他们规范行为,而且还要引导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因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粮食流通法规宣传,注重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条例 》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虽为有法可依提供了依据,但如果不加强宣传力度,不注重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那么粮食流通检查工作将很难得以有效地开展。我们认为:一是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法规的宣传。首先粮食部门可用宣传车、发传单、电视走字、知识竞赛、标语口号、粮食经营者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其次法规宣传不能流于形式,应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配合,按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沟通与协作,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扯皮推诿。

2、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粮食执法人员素质。依法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那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怎样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呢?我们以为,加强粮食流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首当其冲的关键。其一应增加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如离开了执法人员的参与,如果没有必要的执法费用,那监督检查无异于纸上谈兵。为使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政府编制及财政部门就必须重视这项工作,从工作需要出发,及时适当增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活动的经费。其二,严格考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工作是法律与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其影响力不仅涉及到被监督检查的对象,而且还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形象。所以严格执法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凡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都必须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方可上岗执法。其三,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必须适时成立执法大队,建立健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的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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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问题与对策

自党的以来,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在新时期又面临着新任务,当前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进入到创新和完善职能的新阶段。这需要在科学定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提出建议对策。

一、正确认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和执法者,对其明确而科学的定位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依法赋予的职能。市场和政府之间既有明确的界限,又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二者有着各自独特的运行逻辑和发展规律,不可相互替代或侵占;另一方面,只要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就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这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中必然包含着工商部门的职能,即“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工商行政部门的这些职能是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中通过法律确认的,如市场准入法、市场行为法、市场交易法等都为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执法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向社会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良性经营秩序这一公共产品。这里面有三个关键概念:一是“经营”,这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二是“秩序”,这就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是提供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为宗旨;三是“公共产品”,这一概念就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属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提供,全体社会公民从中受益。只有深刻理解这三个概念,才能科学定位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

最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培育和市场服务。市场准入主要指的是依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审查、登记、变更等,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起点。市场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构建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培育是在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对市场发展环境的培育,促进市场各因素不断完善和成熟,不断提高市场整体规范程度。市场服务职能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向市场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市场服务,如市场信息、商标注册、消费者维权、企业资质和信用查询,等等。

二、当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表现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从计划经济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尽管历经了30多年的市场经济考验和锻炼,但在机构设置、制度模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难免有旧体制的痕迹和路径依赖的惯性,这些都会影响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错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泛化。从现实情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去确认去职能范围,因此各个法律都有可能涉及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导致了其职能泛化和模糊化;并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政府、职场主体、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的交集中,致使其职能多样。这种职能的泛化、模糊化、多样化的现象在总体上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弱化。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越位。这主要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一些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行使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代替市场和社会做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工作。如工商机关背离自己的监管和执法职能,而直接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有的工商行政部门甚至公然介入到地方的拆迁工作中;还有的却在从事着一些本应由市场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工作,如市场消防安全、物业管理等。民间“工商部门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的说法就是这种职能泛化现象的生动写照,这既不利于工商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进步。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其职能难以有效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之后,如一些该出台的法律未能及时出台,一些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未能有效赋予,一些该废止的法律(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法律)未能及时废止;另一方面,垂直管理贯彻不彻底,尽管我国实行了省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但由于这些部门总是生活、工作在特定的政府管理之下,其市场监管和执法必然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影响、干预甚至控制,这严重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独立性。

三、全面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对策

针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定位,全面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促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工商行政管理的力量。

第一,整合核心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加WTO之后,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念,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职能,这样才能保证不缺位、不错位。这主要包括四大安全体系:生产安全、交易安全和品牌安全和生活安全,涉及市场进出、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商标管理、市场案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只有做好这些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核心工作,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核心职能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第二,将监管、执法和服务结合起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虽然是政府部门依法授予的监管市场和依法行政的部门,但它并不是冷冰冰的衙门,而应该是将监管、执法融入主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当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转变管理观念和思路,依法运用自身掌握的大量市场信息,积极开展一些高端服务,为政府宏观决策、市场主体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提供职权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三,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能力,努力化解市场经济的深层次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不断显现,能否化解这些矛盾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效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担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等常规性工作上,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监管、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商标保护等新任务。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矛盾,也是老百姓关注度很高的民生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解决这些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上做出更大、更有力的贡献。

第四,紧跟时展,运用新科技成果,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的今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积极融入这种时代潮流,运用新科技技术来提升履职效果。如,加大网上办公力度,开展网上审批、网上办照等,减少人工审批环节,这既可以节约市场主体的时间,还可以提高市场准人速度和透明度。通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机联网,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网络咨询、申诉、举报以及消费安全预警、查办案件、行政执法的综合体系,这样既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果,也实现了依法行政的科学化、网络化,全面提升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文6

一、我市基层工商所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2年11月,全市15个工商分局共设73个基层工商所,917名工商干部,占全市工商干部总数的约54.04%,如剔除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和科技园区分局,即在11个分局中占干部总数的62.47%。73个基层工商所直接管理企业56406户,个体工商户205354家,分别占全市内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总数的66.81%、95.75%。

(二)所处地位

1.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基本力量

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来看,几乎所有的工商系统部署的或其他部门需要工商配合的,无一例外需要基层工商所抓落实,只有基层工商所将专项整治要求落到了实处,专项整治的效果才能体现,专项整治的最终目的才能达到。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情况看,2001年12月至2002年11月,全市基层工商所共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2178件,其中大案1418件,罚没款3228.67万元,分别占全市总数的87.07%、77.66%、78.85%。

2.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终执行者

基层工商所必须掌握所有的有关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直接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并要及时为群众提供有关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要求,做到热情服务和“一口清、一口准”。必须熟悉有关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有关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既要及时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又要及时将不属于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准确移送到相应的职能部门,还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必须综合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职能为辖区企业做好相关服务。

3.工商队伍整体形象的直接体现

基层工商所全体干部常年工作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工作条件最艰苦,工作任务最繁忙,工作对象最直接,工作环境最复杂。基层工商所人员素质的高低、队伍形象的好坏、依法行政的程度、服务地方经济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市场经营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认不认同、地方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支不支持、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以及各级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满不满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商队伍的形象和社会地位。

二、影响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的瓶颈

影响我市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分析归纳,主要集中表现为“四个不适应”:

(一)队伍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管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新时期、新形势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市场经营方式多样化、市场监管环境复杂化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高科技化等等,均使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特别是一线监管人员面临更严峻的考验。而基层工商所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应。

1.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有些基层干部仍然啃老本,习惯于简单的执法方式,依法行政观念不强。

2.队伍年龄偏大,干部老化现象严重

目前,基层工商所干部平均年龄达到38.40岁,其中,30岁以下155人,占基层工商所干部总数的16.90%;30-35岁197人,占21.48%;36-45岁284人,占30.97%;46岁以上282人,占30.75%,全市基层工商所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19个。

3.文化层次和学历水平不高

大专以下学历的189人,占20.61%;大专学历的617人,占67.28%;本科学历的109人,仅占11.89%;研究生学历的4人,占0.44%。

4.知识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法律、计算机专业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则更为奇缺。

在全市基层工商所中,法律、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分别为6人和14人。至于既懂经济管理又懂法律,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干部更是凤毛麟角。

(二)内部职能分工与监管执法任务不相适应

目前,除极少数基层工商所自行对内部职能实现综合、巡查、办案分组管理外,绝大多数基层工商所在内部职能分工和人员安排上,基本照搬分局内设机构设置,分局有多少内设机构,基层工商所就有多少对应线上的分工,实现以线为主,分兵把手,很不合理。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机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比较多。1999年、2000年除连续开展“百日执法大行动”和2001年开展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四阶段专项整治外,还有其他专项整治穿插其中;2002年除集贸市场集中整治外,其他专项整治也达10多项,而且每条线每年都有1-2项专项执法任务,同时,无论是集中整治还是专项执法,都要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任务重,要求高。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只能疲于应付,有些专项整治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流于形式,导致行政执法成本高,行政执法效果却不理想。随着监管执法任务越来越重,基层工商所内部分工不适应性越来越突出。

(三)现行监管执法模式与监管执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基层工商所逐步适应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建立起以“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为载体,以工商巡查为手段,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全方位的、动态的、长效的科学监管体制。而目前,基层工商所仍然停留在原有的传统的监管模式上。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弊端为:

1.监管方式陈旧

市场办管脱钩后,有些基层工商所对商品市场的监管仍然采取驻场式的静态管理;部分基层工商所虽然实行了巡查制,由于巡点不明确,也是巡而不查;大部分基层工商所干部对市场整治仍然习惯于传统的运动式、突击式、阶段式的整治;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更多的是事后查处,缺乏事前预防、动态监督的意识和手段,科学、长效的监管方式还没有确立。

2.执法手段落后

截止到2002年11月,全市基层工商所配备汽车135辆,计算机578台,平均每个所拥有汽车1.85辆、计算机7.92台;平均每个工商干部拥有汽车0.15辆、计算机0.8台。车辆配备不能适应基层工商所巡查的需要,计算机性能也不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基层工商所在打假方面仍然凭经验判断和处理,对农产品农药超标鉴定,更显束手无策。

3.在监管范围上

基本上仍然停留在以有形市场和对一些小规模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上,仍然停留在以传统的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案件为主,而对房地产、保险业、新兴的电子商务等无形市场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相应本领,监管领域狭小,科技含量很低。

(四)上级赋予职权与上级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都要求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年年要有所创新,以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基层工商所因自身职权的限制,难以有较大作用。

1.资金自主管理使用权有限

基层工商所除规费收取奖励外,包括干部工资、奖金等在内的绝大部分经费均由分局统一划拨,基本没有其他什么财务自主权,难以用物质手段来调控和改变多干、少干、不干一个样的局面。

2.干部管理权缺乏

基层工商所所长只负责对干部职责分工、日常管理,而对干部的考核、奖惩没有相应的权力,最多只有建议权,直接影响到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U]部分干部在工作上是所长大催大干、小催小干、不催不干,甚至催也不干;有些工商所所长部署工作时还要靠关系、看情面行事;有的干部甚至抱着“大功不立,小错不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应付心态,对群众不热情,对工作不热心,推诿扯皮,敷衍了事。[/U]

三、关于我市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的建议

(一)总体目标

转变我市基层工商所职能,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这条主线,尽快实现“四个转变”,努力把基层工商所建设成为“小局大所”、“小局强所”,成为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排头兵。

(二)从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基层工商所职能四个转变

根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要求,基层工商所要努力实现以下四个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