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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范文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六)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八)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自接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五)捐赠企业资产;
(六)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八)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本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2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流失
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进入新的世纪,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使国有资产管理初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或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因此,近年来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问题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资产产权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我国国民经济格局的调整,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这类企业中,各类产权经过多次融合,已难以确定产权的边界与性质。致使有些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先界定产权性质、再套用国有产权制度进行管理的模式,既侵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产权监管缺位。
2.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仍较为严重
(1)管理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有资产产权模糊,导致经营主体责、权、利不明确,以至于盲目决策、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产闲置而导致国资流失。①实物资产管理存在漏洞。实物资产管理不规范,账外资产大量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严重。②资产处置比较随意。当资产需要进行出售、报损、报废时,不履行资产的处置审批、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私自作出处理,致使资产管理失控。
(2)投资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单位盲目对外投资,缺乏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严重滞后,造成投资失误,投资项目效益低下,甚至投出的资金无法收回,也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原因。
(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时,有些企业违反规定,①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②企业破产中缺乏有效监管;③在企业存量资产重组中,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存在弱化
我国国有资本委托链条太长,级次太多。许多企业通过多层控股,期望以较少资本控制大规模的资产和众多的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由此导致了资本链条的快速扩张和集团规模的迅猛增长。但结果并非如人所愿,这种多级委托关系,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弱化了国家对这部分企业的控制,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二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规制度不完备
现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有些方面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机制。制度不完备,落实上就会出现随机性,容易让投机者钻政策空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从传统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而来的,经历了艰难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体制在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管理部门职能不明确,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仍然存在。
3.组织功能作用不充分
国资委成立以后,虽然国家在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但这种所有者高度集中,国有资产大面积分散的现状,必然会形成监督管理上的空当,组织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4.检查惩处力度不够
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执法执纪上不够严格。对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也不够严厉,在执法执纪上给不法分子或投机者留有余地。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1)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相互适应;
(2)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3)根据现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规章要求,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国资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4)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2.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1)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国家应尽快拟定并出台相关的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等,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传导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企业与媒体的功能,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3)建立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性,采取机构联动、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4)规范交易形式,严格限制采取任何变通形式规避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
3.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1)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中央、省和地市三个层面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需要调整优化各职能部门,形成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建立高效的内部组织运行体系。
(2)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经营机构—企业”这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中间层是薄弱环节,资本营运主体“缺位”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国家投资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把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结合起来。
(3)实行矩阵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为解决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加大资产处置监管力度,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矩阵式”资产处置监管机制。“矩阵式”监管模式是一种交叉、双向的管理模式,即形成以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为主线的纵向管理,和以企业内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横向管理。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
(1)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必须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保障。
(2)做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把企业管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通过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研究,可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结论:一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从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到处置在内的全过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并覆盖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三是国有资产效益的高低与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周弼华: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改革与开放,2007(6). P36-37.
[2]焦阳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探讨.经济师,2009(9).P222-223.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文化资产;监管体制;问题;措施
一、现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多头管理,穷于应付各种文山会海
现行各地方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都确立了主管单位,但这并不妨碍其他相关部门的插手,以各种文件的形式直接发到企业,要求开这会统计申报那数据,大大分散了企业经营的精力。如果能将任务集中到主管部门,统一由管理部门给企业布置任务,一方面会过滤掉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另一方面主管部门掌握着企业的情况,有些数据可以直接统计,减轻企业应付的压力。以上海为例,文化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这些部门必定经常“关照”文化企业,如能将相关的“关照”集中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统一安排,将会大大减轻文化企业的压力。
2、各地的监管力度不一,未形成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法规
各地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力度在不断的加强,但还未能形成有力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对企业经营的监控,对企业资产的管理,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管理,给予了企业过大的经营自,要靠企业自主申报重大事项,未能从制度上和法规上达到控制和管理,容易造成事后才追究责任的结果。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创新,又要保证党管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进行政策引导、法律规范、行政调控,通过奖金鼓励和技术支持,结合行业自律,达到全方面的控制。
3、无明确的出资人机构,国有资产的代表缺位
自从开始提出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就已经有相关的研究提出出资人机构的问题,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也纷纷设立了相关的机构,如广州市政府发文明确授权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但还是存在有些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不明确的情况,造成监管不力,经营投资等的随意,容易造成国有文化资产的流失。
4、产权关系不明析,容易造成越位管理
需要明确划分两种关系,一是政府公共文化管理职权和出资人机构职权的关系,公共文化管理机构应该认为是一种服务性的机构,是为各类文化企业服务的,提供公共管理的,对各文化企业并不具备管理的职能,不能越位对文化企业进行“指导”,而出资人机构则是代表政府对文化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负担的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可以直接对国有文化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二是明确区分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出资人负责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经营者选聘等,形成的是国家股;企业法人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运营机构,运作企业经营获取营利,形成的是企业法人股。
5、缺乏多层次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文化产业是一个投入大,回收不及时,且风险较大的产业,很多项目需要通过融资解决,习惯性都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但银行贷款受财政调控影响比较严重,如2011年收紧银根时,即使国务院明文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银行贷款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贷款利率上调至少10%,融资形成难题,也增加了财务风险。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严重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6、缺乏混合型管理人才
文化产业积聚的大多是文化人,文化人精通管理的却比较少,而人才市场上懂管理的却是学经济、数学较多,对文化懂的又比较少,严重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文化的混合型人才,需要国家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考虑建立文化管理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7、用人机制死板,容易形成经营风险
现在文化企业的经营者多为政府机关委派,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使文化企业变成公务员的养老之所,退休前拿奖金及退休金的好去处,如在企业经营失败,又回到公务员系统逃避责任。如此,既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无法壮大文化产业,形成了腐败分子的避风港。如能将文化企业经营者通过市场招聘,入职签订“军令状”,在强大的压力下,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加强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的举措
1、明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组织的职责定位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如广东省,这个职责一直由广东省财政厅承担,但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文资办)成立后,也承担了一部分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这样的管理机制造成了一定的职能重复与不清,同时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也为两个管理机构带来困惑,更让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该如何上报。因此本文认为必须明确划分权限,规范监管范围,定位清晰,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授予企业自。
2、明确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虽然未出台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但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对文化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各省可在规定职责框架下,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3、尽快完善法规建设
法规是行为准则,有了相关的法规,企业的经营才会受到规范,行业自律、经营者自觉还需要以法规来维持。需要尽快拟定的有独立董事、监事委派制度,国有文化资产经营预算与决算体系,企业负责人考核与奖惩制度,国有文化企业营运导向纲要等。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4
一、工作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的基础数据,为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管理,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区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产办)与**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区清产办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分局等分管领导组成。区各集团公司相应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三、适用范围
(一)区属重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二)委托监管单位及相关委、办、局所属企业;
(三)其他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协商。
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的部署就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企业上报。
根据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企业向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并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3、审核批准。
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后批复给企业。
4、培训。
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请市清产办组织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清查。
清查工作应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确有需要,也可请区清产办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
(1)清查内容: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的清查。
(2)清查时点:一般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
2、清查阶段报表填报。
(1)企业应根据清查情况,分类填写清查登记表。
(2)企业填写清查阶段报表的账面数、清查数,并汇总报送区清产办。
3、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区别经营者在任与前任形成不实资产的情况,分别处置,形成不同的处置意见,由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质量检查。
(1)企业集团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自查、互查和检查。
(2)区清产办将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以及编制的清查阶段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5、上报结果及批复。
(1)在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企业正式行文报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完成清产核资报表(核实数)的编制,形成集团核实后的合并汇总报表报送区清产办;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管理建议书等。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清产核资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承诺。
(2)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资产损益进行核定,核准企业国有资本金和相关数据并批复企业。
(3)企业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批复,按区有关文件规定就资产损失进行移交处置并完成调账。
(4)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据批复进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同时按批复数与资产统计年报衔接,并作为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数。
(三)总结阶段
1、建章立制。
企业或企业集团针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各项制度。
2、工作总结。
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送区清产办。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清产核资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企业改制转制需要解决账面资产与实际价值背离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予以解决。
2、对企业或企业集团提出产权界定要求的,经向区清产办提出申请,由区国资委、区清产办共同界定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
参加清产核资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认识到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责任性、严肃性;要认识到资产、经营状况清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董事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根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要切实维护纪律
要严肃清产核资工作纪律,在清查过程中,必须按已经明确的政策规定执行;对有意隐匿资产、隐瞒或虚报损失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要确保工作质量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把好清查关、审核关、填报关、检查关,确保工作的质量。
(五)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5
工程进度管理
(一)事前计划制度
1、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报审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应编制其工程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工程管理部、工程副总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总体进度计划中,应明确各分包单位的配合措施和要求,进驻时间节点,为分包队伍的选择提供时间参考。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分包队伍进场时间拖后致使单位工程工期拖延,由其总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进度措施和方案的上报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进度措施和方案。总包单位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实力编制进度保证措施和方案。保证措施和方案应在工程开工前上报监理、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工程管理部、主管副总审批,通过后作为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和保证方案,计划编制应掌握先紧后松的原则(基础、主体期间要尽量安排的时间紧凑一些),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如有重大进度措施和方案的调整,总包单位应重新编制进度措施和方案,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后执行。但进度措施和方案的调整,不能与整个工期计划相违背,并且其总包单位也推卸不了其工期违约的责任。各分包项目在进场前也应根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自己分项工程的进度保证措施和方案,报监理、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工程管理部、主管副总审批。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并且要为其他项目的施工留有充足余地。
3、施工现场实际要素检查及调整措施工程管理部将在月检中,根据前述的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方案检查各个单位工程及其附属的进度计划落实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计划严重滞后,其比原计划拖后7天以上者,工程管理部将调查其拖后原因,让其拖后工期的单位负责人写出加快施工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总公司并且保留其拖期罚款的权利。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其计划,保证关键节点的工期不再拖后,否则将按合同约定进行拖期处罚。
(二)建设过程控制制度
1、月检制度工程管理部将在每月月底进行巡查,巡查时将对各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进度检查,并填报进度确认表格和图像资料。其书面资料项目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执行合同的见证性资料和拨付工程款的控制依据。如工程拖后,工程管理部将延期拨款审批,并且保留采取经济处罚的权利。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6
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保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管理定式思维影响,让企业在实际管理中仍然表现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首先,管理意识偏差问题非常严重。大多数企业管理者仍然将管理重心放在资金管理方面,对于已经购置的资产管理意识不足,甚至不甚关心。有些企业管理者虽然明白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却不具备更为具体的管理知识,从而让管理工作质量一直无法有效提升。其次,在人员队伍方面素质偏低。资产使用人员不了解资产使用规范、特性以及方法,从而让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过早劳损、废弃问题,还有部分人利用制度缺陷中饱私囊,不仅给资产管理工作造成严重阻碍,同时给整个企业的资金周转以及资产管理安全造成严重危险。在管理队伍素质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技能,工作责任心自觉性较差等,让资产管理工作一直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再次,具体管理制度方面显得比较粗糙简单,无法实现真正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无论是资产的购置审批还是运输环节乃至后面的入库管理、使用管理以及最后的报废回收,都没有进行更为详细的制度说明及责任确定,从而让资产使用及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从而让企业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制约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后,在监督及监管机制建设方面也存在许多缺失和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机制,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同时也缺乏大环境中的外部监督与约束,从而让资产管理工作一直处于自说自话的状态,难以实现真正的质量提升。
2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的措施研究
前文我们大致分析了企业资产管理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的几个方面原因,所以想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质量就必须将这些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必须从这些方面有的放矢的寻找应对措施。
2.1树立科学资产管理意识
资产管理工作虽然是财务管理的一个分支,但是与其他财务管理项目相比又具有相对的特殊性,所以正确的资产管理意识树立不仅仅是要正确认识资产管理重要性,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具体内容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对于企业领导层来说,加强学习才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运筹帷幄指导具体工作,才能够为资产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2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首先,要重视资产管理专门队伍的建设,不仅需要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专门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外部人才引进,加强兼顾企业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办公自动化软件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引入,为企业打造一支强有力的素质过硬的管理团队。在被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方面,要在加强资产管理相关知识的宣讲教育的同时加强她们本职工作的技能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有能力也有精力更有这个意识去执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才能将日常工作与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更有力的结合。
2.3加强具体制度建设
资产一般可分为固定资产与普通资产两种。这两种资产不仅是从价格方面有明显区别,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也同样差异较大。
(1)普通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普通资产来说,制度建设相对简单,在资产的购置方面应该推行集中采买制度,从而有效降低资产采买的单价,降低采购成本,在使用申领方面要严格核查实际使用情况,避免浪费与私带。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由于其价格昂贵,对企业的生产建设作用突出,其管理工作也相对复杂,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加强管理。而在推行新制度之前首先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同时根据国家新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将不符合固定资产规定的资产从固定资产管理名录中清除出去。在切实掌握现有资产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才能够着手制度的研究与建设。第一,在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环节,要切实加强对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进行有效调研,避免部门间不合规范的盲目攀比和重复建设。第二,固定资产采购应该推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的招标信息吸引更多投标企业来参与,这样能够帮助企业择优选择,避免采购人员与供货商之间的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固定资产的采购质量。第三,在固定资产由供应商向企业运输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为固定资产的运输购买运输保险,避免企业无辜承担因人为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降低资产管理风险。第四,在固定资产运输到目的地之后要进行入库前的检查与复核工作,再次确认即将入库的固定资产符合采购合同的内容及规格、价格和性能,同时推行库管、运输方、供应商、经办人的多方汇签制度,加强责任落实。第五,在入库管理环节,要推行一对一的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档案记录不仅要包括入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同时还要追加采购环节、运输环节的相关内容,便于日后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查直接负责人。第六,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方面也要执行专人专岗制度,并签订维修保养责任契约书,加强维修保养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第七,在报废回收环节,需要再次就申请报废回收的固定资产进行再次检查,避免因为个人私利而出现的资产变卖、转让等违反违规问题。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