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例及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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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及分析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1

关键词:集资诈骗 犯罪原因 防控

2007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殷某以做茶油生意需大量资金为名,许诺月息2%到20%,向120余人非法集资2800余万元。2010年4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笔者拟以刘某、殷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为蓝本,分析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并对如何有效防控该类案件,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损失一般难以挽回。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往往比一般的经济犯罪要大的多,并且犯罪嫌疑人将集资诈骗得来的款项大部分或者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导致涉案款物难以追缴。如本案中涉案金额高达2800多万元,相当于当时案发所在国家级贫困县财政收入的1/5。其中除了返还给集资人部分本息及购买库存茶油外,大部分都被两被告人用于购买住房、高档轿车和其他个人开支,导致1400多万元难以归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数众多,中老年人受骗突出。由于集资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一件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受害人。如本案中两被告人先后向120余人非法集资,共打出了200多张借条。另外,从集资诈骗对象的年龄来看,以45岁左右中老年人居多,其中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少数党政干部。这类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积蓄和经济能力,防骗意识薄弱,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易被表面假象所迷惑,基本上没有考虑投资风险,从而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3.作案方式诱惑性大,隐蔽性和欺骗性强。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人们追求高额投资回报心理,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受害人信任,让受害人相信其还款能力,致使一般民众很难判断其真假,从而使受害人步入其“圈套”。有的犯罪嫌疑人隐匿真实身份,有的通过虚构业务项目,有的虚假广告,赢得好感、骗取信任,同时承诺低投入高回报,获得集资款,然后采取后续集资款支付前期集资款利息的“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兑现承诺,一旦资金链一断或将要断,马上逃匿。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就对受害人谎称自己是湖南某茶油厂副董事长,并先期组织部分投资人到某茶油厂考察,通过这些假象,骗取受害人信任。而另一被告人殷某明知刘某在投资茶油生意过程中亏损,购买的绿海茶油及好恰茶油均未销售出去,并无盈利收入的情况下,仍伪造与宝钢后勤保障部等大型单位签订了大量供应茶油的合同、印章,虚构销售茶油的事实。在两人获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以做“茶油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到20%不等分红或高利息的方式向受害人借款。

4.作案时间长,社会危害大,容易引发。由于该类案件往往要经历犯罪嫌疑人产生犯意、选择作案方法,到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获取大额资金、资金链断裂等过程,大多数集资诈骗案件作案时间超过1年,有的持续时间长达3—5年。由于受害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损失一般难以挽回,处置及善后工作难度较大,案件一旦发生,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本案中两被告人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非法集资2800多万元,由于有1400多万元难以归还给受害人,导致受害人经常聚集到公安机关上访,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集资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1.受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具有贪财和盲目的心理。部分受害群众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都希望寻找到一种投资快、成效大的投资模式,在求富心理的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有的受害人为贪财,明知是骗局也故意参与,充当非法集资活动的“帮凶”。

2.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信息资源共享不够。政府金融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控制力不高,对市场监管存在漏洞。如由于工商部门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查不严,使得不法分子得以披上合法外衣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同时,由于相关部门沟通不够、信息传递不及时,缺乏统一的协调、配合,未能及时取缔和打击集资诈骗行为,直到给群众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达到构成刑事犯罪标准后,犯罪分子才受到打击。

3.司法认定存在分歧,影响打击效果。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案件案情复杂,加上集资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不明朗,部分办案人员难以准确划清集资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比如对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认识不一,难以准确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比如存在将集资诈骗行为混淆为合法借贷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现象,等等。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使得办案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准确打击集资诈骗犯罪,削弱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威慑作用。

三、防控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1.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学习新进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准确认定集资诈骗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能力。特别是要注意准确界定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真分析借款人无法返还的原因,避免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将集资诈骗罪简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对较轻的罪名,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从重打击那些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无法挽回、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集资诈骗案件,提高刑罚威慑力,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2.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做好打击该类犯罪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结合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预防集资诈骗犯罪公告,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防范犯罪能力,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2

关键词:银行卡诈骗案件;手段;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1-0076-02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银行卡以其方便快捷的优点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已累计发行银行卡18.88亿张,同比增长19%,人均持卡量为1.42张。2009年一季度我国银行卡消费业务7.4674亿笔,金额接近1222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5%和48.2%,占银行卡业务量的17.4%和3.6%,消费金额继续呈快速增长趋势。但随着我国持卡人群体的迅速扩大以及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唯利是图的诈骗分子开始盯上银行卡用户, 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银行卡消费者,挖空心思地设下圈套骗取市民的钱财,各种各样利用银行卡诈骗的行为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各类银行卡犯罪案件达200余起,涉及金额逾5亿元,银行卡犯罪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形势日益严峻。

一、银行卡诈骗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9年9月10日晚上10时许,事主莫某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广州农业银行提醒你:贵客户您于9月1日在广州沃尔玛刷卡消费2800元整,将在本月底您的账号上扣除,如有疑问请咨询020-XXXXXXXX。”事主于是在9月11日上午致电该电话,一名男子在电话中称其银行卡的密码和资料已被人盗用,让事主与“银联中心”020-XXXXXXXX联系,事主按照对方提供的号码致电所谓的“银联中心”,另一名男子在电话中称必须立即将信用卡上的钱转走,后事主按该男子要求从自己的农行卡上分3次将15万元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这些钱随后一去不复返。

类似的诈骗短信还有“银行卡已被复制,为避免盗刷,请即刻拨打XXX电话,与银联部门联系”。市民对自己的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如有疑问时,一定要通过银行统一公布的服务电话或者直接到银行营业厅进行查询、核对,切忌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并将自己的账号、密码随意告知或者贸然进行转账。

案例二:

不法分子在一些金融机构的自动柜员机边上张贴盖有该金融机构假公章的所谓“特别提示”或“温馨提示”,声称由于金融机构电脑终端升级,客户如需取款要按键操作转账到所谓的紧急转出账号,市民如果轻易相信就会“自动”将钱转到不法分子的账户上。

针对此类诈骗情况,市民应对柜员机边上张贴的各种“公告”、“通知”进行辨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取款或查询时,要依照柜员机屏幕上的提示进行操作,如果柜员机无法提供所需的操作,则应该到银行柜台前办理有关业务或咨询。

二、当前银行卡诈骗案件的新手段

(一)短信诈骗。2008年出现的手机短信诈骗范围,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省份,上千万个手机用户收到过冒充银行及银联的虚假短信,数以千计的持卡人上当,损失金额超过千万元。这类诈骗案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中奖型,宣称持卡人中了大奖,让持卡人在领奖前先交税;另一种是消费型,宣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商场消费若干元,如有疑问请回电咨询,通过电话获取持卡人卡号及密码,然后将持卡人的现金转走;第三种是转账型,通过疑问的方式询问持卡人是否尚未转账,并提示新的银行账户,请持卡人将现金汇入。

(二)利用黑客软件或网络病毒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黑客软件或网络病毒等高科技手段破译网上银行加密技术,盗取客户的银行卡卡号、密码,然后克隆伪卡窃取存款。

(三)“网络钓鱼”。即在互联网上设立假的金融机构网站,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犯罪嫌疑人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弱点,套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然后利用网上银行转账或消费,盗取银行卡资金。

(四)在ATM机上做手脚。如在ATM机上张贴紧急通知、公告(如“温馨提示”、“银行系统升级”、“银行程序调试”等),要求持卡人将银行卡资金通过ATM机转到指定账户上,从而实现盗取持卡人资金的目的。再如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ATM机或POS机上加装读卡装置,套取客户银行卡上的磁道信息,并在ATM机或POS机上安装带摄像功能的MP4装置,摄取客户密码,这种高科技的犯罪行为,令客户防不胜防,给持卡人和发卡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在网络上虚假购物信息进行诈骗。如在大型网站上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物品,提供虚假的销售信息,从而达到骗取持卡人银行卡转账资金的目的。

(六)利用假卡跨国大宗购物行骗。如伪造“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等,通过持假卡大肆骗购黄金珠宝、数码产品、名牌服装等高档商品,从而达到盗取银行卡存款的目的。

(七)以办理银行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宣称可以为个人或团体办理银行信用卡进行无抵押信用贷款,从而收取手续费用,诈骗成功后携款逃匿。

三、银行卡诈骗得逞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卡密码未修改或密码设置简单,造成密码易被破译。密码是银行卡安全最根本的保护措施。有相当部分的银行卡用户在密码设置环节存在较多问题,如: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这种情况在单位集中办理工资卡业务中较为普遍,如果持卡人长时间不修改初始密码,银行卡一旦被盗或被伪造后,极易造成持卡人资金损失。另外,银行卡密码设置简单和长时间不更换密码,如以6个有规律的数字、生日、电话等为密码,就会容易被不法分子破译。

(二)银行卡用户金融知识水平有限。按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银行卡时,应给持卡人发放《安全用卡须知》,提醒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在银行卡章程中或申请表中列明“用卡须知”的条款。有关媒体上也曝光了很多银行卡诈骗的案例,但是仍然有少部分的银行卡用户掉进被诈骗的陷阱。例如,仍有用户按不法分子张贴的非银行服务热线电话提示,“自觉”地将卡上存款转账到不法分子账户上。

(三)银行卡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高。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要贪小便宜。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贪念一起,自然容易被骗。不得马虎大意,骗子一般都是“撒大网捕小鱼”,特别是发短信、打电话主动给钱、主动给账号要求汇款的,千万不得大意。

(四)银行卡信息管理不严。主要表现在:一是将持卡人的银行卡资料信息未经持卡人本人同意就复印给有关企业或个人,造成银行卡信息外泄;二是持卡人将银行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一旦银行卡丢失或被盗,便给不法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三是日常工作生活时,持卡人无意中将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四、防范银行卡诈骗的方法

(一)不断增强防范各类短信诈骗意识。目前银行卡取现以及消费的短信提醒业务,只有部分发卡银行开通,且正规的短信内容必定包括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卡号(或卡号的最后若干位数)及发卡行统一公布的全国通用的客服热线。由于发送虚假短信的不法分子并不知道持卡人的真正卡号,因此,虚假短信中不会包含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卡号信息。

(二)不断增强安全用卡意识。尽管不法分子进行银行卡诈骗的手段不断变换,花样层出不穷,比如冒充中国银联、发卡银行、甚至公安机关等,采用短信、邮件、电话通知、信函等方式行骗,巧妙利用部分持卡人担心资金安全的焦虑心理完成作案。但是,识破这些银行卡骗术并非难事,只要持卡人认真阅读发卡银行提供的有关用卡使用说明和安全防范要求,具备基本的用卡常识,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银行卡账户信息,不要轻易将资金转入陌生账户,诈骗分子就无计可施了。

(三)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议收到类似短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如果对自己的银行卡消费确有疑问,应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致电各发卡行的客服热线、中国银联客户服务热线等,在未经中国银联和发卡行客服中心核实前,请不要拨打任何人提供的陌生电话。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EB/OL].中国经济网, 2009-06-22.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3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金融监管;检察机关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日趋严重,决定了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必然性,但是鉴于信用卡领域的行业特性和刑法的谦抑性,介入时必须坚持审慎适度的原则。本文在总结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领域监管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为信用卡行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根据王作富教授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五种,以下分述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指无权制作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发行信用卡的行为。[2]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权伪造,即根本不具备制造信用卡的资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板块、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权伪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给用户正式使用,也未录入有效数据,就将这种空白信用卡再进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给用户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即因特定事由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办理退卡手续后,该卡即失效;三是信用卡因为挂失而失效。”[4]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05年2月,“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独立类型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所谓骗领,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或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领信用卡。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5]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论对信用卡的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都违背了持卡人的意志使用信用卡。

5、恶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一项功能,也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并按照发卡银行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是善意透支,是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6]。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其规定的抽象性及不确定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出现了一些争议颇大的认定和裁决。正因如此,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表现形式[7]。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基本特点

上文论述的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表现为形形的案件,来自某基层检察院的近三年统计数据表明,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犯罪数量激增,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就该基层检察院而言,自2010年以来,信用卡类犯罪案件收案数呈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14件,2011年与2010年基本持平,全年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共16件,而2012年一下子激增到了144件。

(二)恶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

2010年到2012年该院的收案统计数据表明,恶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成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手段,且呈现由“冒用型”主导向“恶意透支型”主导过渡的趋势,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剧增。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院共受理这类案件134件,占信用卡诈骗总数的77%,且上升趋势明显,2010年占当年信用卡诈骗案件的7.1%,2011年占31.2%,至2012年已经猛增到88.8%。

(三)犯罪动因呈多样化,融资和维持生活目的增多。

通常信用卡诈骗所得资金多被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但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少人出于维持企业运营、周转资金的目的而申领多张信用卡。

(四)作案手法多样化,向信用卡诈骗的上游犯罪发展。

2012年以来,出现两种新的犯罪手段,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购买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等设备,再使用假名进入一些高档酒店应聘服务员,趁顾客刷卡消费之机,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此后通过事先购买的设备制作假卡,到外省市的提款机提取大额现金或进行大额刷卡消费,最终因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数罪并罚。二是利用电脑合成制作数份人民的士兵证等身份证明到银行骗领银行卡,然后倒卖给他人。

(五)行为主体呈现低龄化、高智商化趋势。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来看,行为主体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如张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抓获时年仅19岁,又如名校经济学博士佟某2010年因迷上炒股而开始透支信用卡。

三、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现状分析

严峻的信用卡犯罪形势表明,单一的行政手段监管不足以遏制住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施以刑事手段加以规制。从检察机关介入信用卡领域监管的实践来看,对信用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已取得显著成效。然而检察机关的介入并不意味着检察权的肆意扩张,而是与行政监管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当前金融检察工作的开展途径

为适应打击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的需要,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检察机关纷纷设立专门办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检察部门。2004年5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设立了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2010年,二分院将办案职能进一步精细化,在金融公诉组内分别设立银行、证券、期货等专门岗位,由办理类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2012年10月,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正式成立,成为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中第一个具有独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检察处室。

(二)金融检察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协作情况

各级金融检察部门积极寻找检察工作服务金融建设的切入点,构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协作机制。上海市浦东金融检察委员会已经与央行上海总部、市证监局、市银监局、市保监局、市金融办和区金融服务局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在信息通报和配合监管等方面形成了长效协作机制。在办理类案的过程中,该委员会还主动发掘、汇总存在共性的问题,如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漏洞、金融监管的立法空白等,及时向央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部通报,为相关部门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案例参考和建议。[8]

四、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探索和设想

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路径主要是行使批捕、公诉职能,以及较为固定的检察建议、讲座授课方式,以事后介入为主,介入方式较为被动,难以从源头上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积极探索检察职能的延伸,是金融检察机关介入信用卡监管的核心。

(一)在打击犯罪中强化监督职能

实行专门的金融类案件诉讼监督,着力于开展对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请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加大对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力度,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司法不公等问题。

1、强化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公诉职能

第一,切实提高对信用卡犯罪新罪名司法认定的水平和能力。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类犯罪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从信用卡犯罪的现状来看,信用卡犯罪不断向上游犯罪发展延伸,信用卡诈骗犯罪常常与其他信用卡类犯罪交织在一起,使得认定更加困难。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文和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要求要检察官准确运用各项罪名,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第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信用卡案件查办工作。

检察机关在履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公诉职能时,要严格把握严重违法与轻微刑事犯罪的关系,既要做到有罪必罚,又要防止扩大化,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处理方式上,将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后及时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的且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处理。对达到标准且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信用卡犯罪,则要依法提请公诉。

2、强化银行卡犯罪的诉讼监督职能

第一,加强对信用卡领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境流窜作案的特点,案情涉及银行卡业务专业知识,办案过程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出于畏难情绪,因此出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引发持卡人或商业银行的不满。对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二,加强对疑难复杂、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以信用卡套现案件为例,实践中由于收单业务的专业性和作案手段的技术性等多种复杂因素相交织,会导致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出现困难。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套现案件的取证引导工作,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导和规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

3、加大对信用卡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为强化对信用卡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可以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信用卡业务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检察机关办理信用卡领域案件提供咨询帮助;同时,积极关注信用卡产业的最新发展,与银行卡行业保持定期沟通,必要时可派员到银行交流锻炼,与银行合作加强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的专项调查研究,积累金融知识,提升实际办案水平与能力。

(二)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检银携手防控金融风险,在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1.加强与银监会、商业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检察机关要继续利用讲座授课和检察建议方式,指出银行在信用卡审核、发放、管理、催收上存在的制度疏漏和管理弊端,提出预防和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督促银行规范信用卡相关业务操作。同时,不断探索在专家授课制度、警示教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银检合作事项上的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2.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开展防范信用卡诈骗主题法制宣传教育。

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向银监会、银联等部门建议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发卡人员在发放新卡的时候,将银行印制的《安全用卡须知》向用卡人予以解释说明,尤其是对违法违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后果进行提示。邮寄送达信用卡的,可在信里附上《安全用卡须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利用新闻会形式,将近期办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总体情况、案件特点和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借助媒体力量宣传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知识。

注释: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页。

[2]赵秉志、许成磊:“金融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主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3]李文燕:《金融诈骗罪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4]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页。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4

2014年6月15日,急于用钱的福州一企业主兰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了担保贷款的业务,该网站声称只要交9000元会员费,就可以帮企业担保贷款。但当他通过手机转账后,就被对方拉入手机黑名单,什么服务都没兑现。

2011年年底,一家小微企业负责人老王为扩大企业规模,决定买一块地,但是存在50万元的资金缺口。正发愁时,老王接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自称是“深圳市星日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客户无须抵押、不用担保就可以从银行里贷到款。几番接触之下,老王按照对方要求存入了34万元的保证金,而自此之后,不仅银行贷款并没有放出,“深圳市星日投资有限公司”也消失无踪。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4年5月,该院所受理侵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为职务侵占案件和诈骗案件,其中诈骗案件占到小微企业权益受损案件的17%,职务侵占犯罪则高达83%。总体而言,此类案件呈现出多发且上升态势。

频频发生的小微企业被欺诈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那么究竟是何原因致使小微企业成为了犯罪者们的“猎物”呢?

“扶植资金”的圈套

2009年,郑军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香河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史颂东。当时,郑军给自己编造了一系列极具吸引力的身份――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国家项目申报指导中心主任、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理事、高级经济师。而郑军的真实身份,是国科财略(北京)企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实际控制人。

两人相识后不久,也就是2009年的春节前后,郑军的公司效益下滑,出现了周转不灵的情况。急需周转资金的郑军以个人名义向史颂东借款8万元,期限为10天,利息为6000元。出于郑军“官方”身份考虑,也有结交的意思,史颂东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郑军。10天后,郑军如期归还本金。随后,郑军再次向史颂东借款12万元,并且如期归还本息共计12.6万元。

这样一番“有借有还”下来,郑军与史颂东开始渐渐熟悉起来。但史颂东没有预料到的是,所谓的“有借有还”竟然是郑军为了取得其信任设下的圈套。2009年3月,郑军告诉史颂东,如果史颂东有好的项目可以通过他们单位请专家进行评审,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扶植基金,只需要6万元的专家评审费和在扶植资金下来后交纳20%的资金运作费。

此时的史颂东正在跨界试水影视产业,刚刚成立了中数五麟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正是需要资金的时候,两人一拍即合。郑军向史颂东保证,只要他能够借钱给自己,就帮助他免去所有的专家评审费和资金运作费。于是,史颂东分别于2009年3―4月共借给郑军65万元。

然而,这次“有借有还”的戏码并没有再次出现,郑军一直拖欠还款期限,直到2010年5月,郑军公司经营不善,知道自己无力还款,便搬家躲了起来。面对联系不上的郑军和迟迟没有下文的“扶植资金”,史颂东知道自己被骗了。后经警方查实,郑军的所谓“官方”身份系伪造,50余万的借款全部用于郑军公司的日常开销和个人花费。最终,郑军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千元。

其实,不仅在北京,这种类型的诈骗案件时时刻刻都在全国各地上演着。

“融资难”、“渠道少”诱发诈骗

“小微企业多因产品推广及融资受到诈骗侵害。小微企业受骗案件,多为打开销路急于找销售渠道或为尽快取得融资款项受骗。这也是近年来此类案件的新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韩力君告诉《方圆》记者。就如上文提到的郑军欺诈史颂东一案,郑军正是利用了史颂东急需资金开展业务的心态,轻松地骗取了史颂东65万元的钱款。

相较于郑军利用假冒身份的方式诈骗而言,小微企业还可能遇到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皮包公司来组团“忽悠”。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提起了公诉。这次的主角是一个诈骗团伙。

2011年3月,李明强花一万多元注册成立了一家皮包公司。为了获取客户的信任,他还吸纳了王颖、张强等人给自己当助手,并将该皮包公司伪造成拥有一流办公环境和设施的正规公司。之后,他们在报纸上了虚假的招商广告,骗取客户前来洽谈生意。在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后,最终再以对方所生产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终止合同,并拒绝退还保证金。为了避免麻烦,其犯罪目标瞄准的都是小微企业,每次骗取的金额相对较少,一般为2万元至4万元。就这样,从2011年4月到2013年5月的两年时间里,该诈骗团伙先后88次诈骗众多小微企业共计173.8万元保证金。

最终,团伙主犯李明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王颖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针对小微企业的诈骗案件隐蔽性强,容易被视为商业纠纷。案发后,被害人上门讨要保证金,公安机关经过查询,很可能认为属于商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分析,犯罪分子多利用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销售渠道少、急于获利的心理,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设置骗局。比如,有人先在纸质媒体上刊登工艺简单的外贸广告,引起小微企业注意。在洽谈合同时,利用对方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加工产品数量大、价格丰厚为诱饵,引诱对方签订合同。又如,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小微企业怕麻烦、图省事的心理,收取少量的保证金,然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以无法实现担保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等,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植力度,透明融资渠道,是破解当前小微企业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的重要手段。”韩力君表示。

“比起被欺诈,内部人员对于

小微企业的伤害更深”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诈骗对于小微企业的危害,但我们也要注意到,职务侵占案件发生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欺诈案件,这说明,比起被欺诈,内部人员对于小微企业的伤害更深。”韩力君向记者介绍说,在所有的职务侵占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是主要犯罪群体,占比高达83%,他们从事工作的流动性大,工作周期短,抵抗金钱诱惑的能力低,法律意识淡薄,当他们经手大额款项或者财务票据时,往往产生“占为己有,一走了之”的想法。

比如朱某,他早年进京务工,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担任一家印刷公司的业务员,在不足2个月的工作时间里,朱某经手了3张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的转账支票,支票总金额近十万元,结果,朱某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将3张支票占为己有,通过他人将支票变现之后潜逃,潜逃过程中,被北京警方捉拿归案。于是,在金钱诱惑面前不幸失足的朱某,从一个本应踏实作为的青年,沦落为阶下之囚。

同样沦为阶下囚的还有曾经就职于北京汇联天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齐兵溪。他于2013年2月底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黄金批发为主,齐兵溪便担任了黄金送检员,负责把公司的黄金送到国家首饰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黄金含量的测定,待测定结果出来后再将送检物品取回。

2013年6月27日晚上,着急下班回家的齐兵溪匆忙从同事康建新手中接过第二天需要送检的黄金,未加核对便将黄金置于保险柜之内。翌日上午,齐兵溪取出黄金后便前往北沙滩国家首饰质量检测中心,在对货的过程中,他发现有两包黄金首饰没有进行登记,一包重达7.05克,另一包则重达700余克。面对这两包黄金,齐兵溪想到的不是尽快补充登记,而是自己没钱买房结婚,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他横下心便将那包700余克的黄金占为己有。

然而,齐兵溪的侵占行为并没有瞒过康建新的眼睛,当天下午交货时,康建新第一时间便发现了交回的货物少了一包,仔细询问之下,齐兵溪遮遮掩掩的态度让康建新疑心大起。康建新便将此事向公司汇报,在公司组织查看监控视频后确认,康建新确实将货品交给了齐兵溪。

感觉事情败露的齐兵溪没有及时回头,而是选择了一错再错。他一方面极力否认自己拿了黄金,另一方面将黄金藏于公司六楼卫生间的天花板上,每次上厕所时,他都会顺手摸一下东西还在不在。最终,久寻失物未果的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警方在立案后通过监控视频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齐兵溪,并于2013年10月22日,将其逮捕归案。

在韩力君看来,小微企业中,诸如业务人员、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案例并不少见。根据西城区检察院的统计,销售等业务人员犯罪占比达33.3%,而主管人员的犯罪占比更加高达44.4%。因为他们都能够或少或多地直接接触到公司资产,这就为他们实行职务侵占提供了便利。

来自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的统计结果也同样证实了这个结论,该院自2010年以来,受理职务侵占案件26件,涉及相关人等40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企业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业务员、会计、仓库保管员等人员。

而发生在小微企业里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有20%为共同犯罪,既有内部主管人员共同实施,也有财务人员共同侵吞,还有内外勾结作案。比如,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经常去某游戏体验中心的王旭东与该中心的值班经理张鹏飞熟识。王旭东再一次输了大量游戏币之后,教唆张鹏飞为其免费充值游戏币,张鹏飞碍于情面就帮了王旭东一次。但至此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张鹏飞通过其系统账号为王旭东先后免费充值游戏币22万枚,总价值达16.9万元。

当小微企业遭遇“微小”管理

为何小微企业的内部人员会成为侵害小微企业权益的主要群体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在有许多小微企业只注重盈利,对待管理体系,通常采取‘能缩就缩,能减就减’的‘微小’态度。”易胜华说,“如果把大型企业比作雄鹰,那么小微企业就是麻雀,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如果小微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让五脏六腑出现‘病变’,甚至是缺失,那么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小微企业的整体崩坏。”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也曾向媒体表示,很多小微企业主是法律的“门外汉”,往往也无能力聘请社会上昂贵的法律顾问,所以很少有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也面临缺乏法律援助的困境。

在诸多“病变”的案例中,庄志仁个人出资成立的北京龙一淼商务有限公司是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网络销售拍立得相机以及相机的相关配套产品。2011年12月,张笑阳应聘到该公司工作,大约半年后,周雅静也应聘到了这家公司。

出于业务分工的需要,2012年8月,庄志仁指派张笑阳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前服务,而周雅静则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后出库。具体流程是,张笑阳负责公司在淘宝上经营的“爱猫不是错”、“紫曦”等网店与客户进行售前咨询,周雅静则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在公司电脑的记账软件“管家婆时速系统”上进行登记,打印出库单,填写快递单,并将商品包装交给快递发出。

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上,并没有规定的那么严格,张笑阳和周雅静两人之间经常因为私人原因而互相替班,而作为公司核心的“管家婆时速系统”的密码,也是由庄志仁、张笑阳和周雅静共同掌握。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张笑阳一度认为老板庄志仁欠发工资,便自己或者唆使周雅静帮助自己在“管家婆时速系统”上偷偷进行虚假的账目登记,将公司的相机、相纸出库后通过快递寄往自己的老家河南洛阳。

察觉账目有误的庄志仁向警方报警,经过侦查,认定是张笑阳和周雅静共同犯罪,随后将两人逮捕。得知女儿被抓的张笑阳母亲,第一时间将相机、相纸等赃物送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赃物价值1万余元。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5

票据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业务也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重点发展业务,尤其是在20__年后,中国票据业务市场上出现了异乎寻常的疯狂增长态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__年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2.77万亿元,同比增加1.16万亿元,增长72.2%;累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4.44万亿元,同比增加2.12万亿元,增长91%。20__年累计签发商业汇票3.4万亿元,同比增长22;累计票据贴现4.5万亿元、再贴现22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和下降79。到12月末,已签发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余额为1.5万亿元,同比增长17;票据贴现、再贴现余额分别为1万亿元和3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下降96。

据20__年最新一期的《财经时报》报道,全国一季度的银行票据融资规模新增1,066亿元,工行票据业务创出历史新高,截至5月10日,工行累计买入票据2,009.86亿元,同比增加294.83亿元,增幅17.2。同时中行的票据业务增加更为惊人。中行公布的数据显示,该行一季度票据融资新增额达到475亿元,同比多增146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58.4。

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经营当中越来越成为备受关注的业务发展亮点,它的快速发展既有效改善了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又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盈利能力,促进了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办理各项票据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给银行资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票据市场仍需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相关法规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的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利益驱动,违规承兑、贴现票据案

20__年5月15日,重庆某机电公司到某商业银行下属支行申请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此时该机电公司手中并无正式承兑汇票,但承兑银行、牵涉贸易往来的出票人、背书人等材料齐全,并于贴现前一天在该行所属某支行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某商业银行在扣下手续费之后,将2.98亿元贴现资金划入机电公司存款账户。机电公司凭此申请开出2。97亿元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出票人公司,该公司又将2。97亿元贴现资金转入票据的承兑行作为保证金,最终获得了承兑行开具的正式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仍是3亿元。很快地,某商业银行终于拿到了相应的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种“逆向操作”的做法,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此外,某商业银行办理的另一笔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涉及公司是某商业银行新入股的大股东之一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申请贴现的为该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

分析:由于票据业务不仅能使得商业银行完成票据业务量和得到贴现利息收入,而且往往以此作为一种揽存的手段。揽存是目前商业银行十分普遍的现象,因为银行只有存款多了,才会有更多资金贷出去,才会有存贷差,银行才会有利润,这是银行经营最为传统的模式,也是个商业银行疯狂揽存的原动力。某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短期行为意识浓重,只图眼前的发展和政绩,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不顾长远风险产生,利用内部管理的疏漏,肆意违规作案,潜在风险巨大。

(二)内外勾结,利用克隆票据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赵某与周某、王某、郭某等互相勾结,由王某等人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资料,周某等人采用克隆技术伪造假汇票,郭某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核押、微机查询,赵某以兰州中环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大肆进行票据诈骗犯罪活动。从1999年10月到20__年11月,先后12次持12张克隆银行承兑汇票总额计2580万元,在兰州某信用社下属的三家信用合作社办理贴现10次,骗取现金人民币22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余万元人民币。

分析:这一典型案件说明少数商业银行员工道德低下,利欲熏心,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造成金融资产的大量流失。在当前发生的利用票据进行犯罪的案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存在“里应外合”、行贿受贿,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三)伪造贸易背景,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案

20__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广东省河源市关某、黄某为首的特大票据诈骗犯罪团伙案。从1998年10月到20__年9月该犯罪团伙伪造了面额达4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这些犯罪团伙以河源为据点,与不法商人、邮局及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等相互串通勾结,共同作案。他们盗用“A银行河源分行”、“B银行河源分行”等单位名义,以河源市A总公司、河源市B贸易公司等名义,伪造交易背景,骗取黑龙江、云南、吉林、山东、福建等省市20多家银行贴现或抵押贷款2,8601万元,造成8084.6万元的经济损失。犯罪分子相当熟悉银行承兑汇票的内部业务流程(如关某原来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并认识和收买了河源有关银行的工作人员,当贴现行派人来河源作贴现前的“实地查询”时,他们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或办公室直接接受贴现行查询人员的查询,在“查复书”上写上“此票由我行开出”字样,并盖上事先已准备好的假印章,造成假象使贴现行查询人认为“汇票”确实是从“银行”开出的。犯罪分子还勾结邮局工作人员,截收贴现银行的查询传真、电报等文件,然后盗用银行名义回电以“确认”,每次作案屡屡得手。

分析:银行、邮局和贴现银行的个别工作人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甘当不法分了的“马前卒”并参与犯罪,这是本案中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大行其道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同时也暴露出受骗银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目前银行间的承兑汇票业务实行全国联行制,有资格办理此种业务的银行才能参加《全国银行行名行号本》,并由各银行的总行定期进行。河源市有关银行从98年起已不再具备开展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承兑资格,各贴现受理银行无需派查询人员去河源银行进行查询,就可确认以河源市有关银行名义发出的承兑汇票根本说是非法假票。显然,全国

各银行间的信息沟通亟需进一步加强。三、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发展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环节

当前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的的操作和管理全过程,票据的签发、贴现、保管、托收、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内部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是银行易发风险的重点环节,主要存在的风险内容在以下两方面:

1、票据签发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未加以严格审查,就为其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3)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部分银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的资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4)账外经营票据业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账外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签发融资类票据等;有的银行将收取的保证金不入大账核算,设置账外账户用于发放贷款等等;有的银行与证券公司私下签定协议,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证券公司融资等等。

2、票据贴现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2)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问题严重。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票无关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3)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源,展开恶性竞争,纷纷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同时少收贴现利息收入也给银行的资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4)违反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贴现业务。部分银行为一些没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的银行违规将贴现资金转入企业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账户,有的银行将贴现资金转入融资公司、投资公司账户;有的银行则将贴现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等。

(5)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已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包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另外,目前由于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竞争业务、提高经营业绩,放松了对商业票据的风险防范要求,许多犯罪分子常常利用银行的疏忽和高科技手段来进行商业票据诈骗,其主要的诈骗手法有三种:一是直接制造假票据;二是通过真票据克隆出假票据;三是利用国内银行不熟悉国际票据业务的具体操作惯例进行诈骗。第一种如果没有银行内部人员作为内应,通过正常的查询查复就能够及时发现,目前这种诈骗案较少。第二种如果克隆技术高超,通过正常的查询查复难以鉴别,极易形成损失。第三种目前国内较为少见,同时因为牵涉到国际票据,一般商业银行较为慎重,诈骗分子很难实施得手。

(二)商业银行防范票据业务的主要措施

1、严格规范票据业务操作,强化票据风险防范。首先,严格遵守和完善操作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肃结算纪律,定期不定期对票据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承兑贴现、拖延付款划款和无理拒付的给予处罚。商业银行通过完善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构筑票据业务的风险预警、预测及防范机制。其次,加强票据业务环节操作规范化管理。一是对商业汇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或物流背景;二是在承兑环节,商业银行既要严格核实出票人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状况,确认承兑申请人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又要审查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汇票一律不办理承兑;三是在贴现环节,商业银行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的审核和查询严把三关,即票据记载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关,背书核实关,票据真假核实关,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的欺诈风险和信用风险;四是在再贴现环节,要警惕无真实性商品交易的票据套取央行基础货币,防止基层行套利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控制银行信用的过度膨胀,发挥再贴现合理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证 风险 防范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主要风险

虽然信用证制度被广泛看作是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同样也存在许多风险。造成风险的原因,主观上一般是由当事人的经验不足、过分轻信对方、受骗上当造成;客观上是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只问单据,不管货物”的特点造成。所以,很多不法分子借此机会,多次利用信证进行诈骗,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从国际实践出发,对买卖双方在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及风险进行归类总结

(一)信用证支付过程中买方的风险

1.信用证欺诈

对信用证诈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比较,买方相对要严重一些。要想让信用证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制订严格信用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银行陷入买卖双方买卖交易的纠葛中,也让信用证制度体现出其存在的真正意义。由此可见,银行如果对单据表面的真实性不加过问,单单凭表面相同的数据进行付款,那么不法分子就可以制造出虚假的单据从银行那里骗取款项。同时由于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成本比较少,风险也小,获得的收益却比较大,所以国际上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屡见增长。

有案例为证:1988年7月,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购货合同,购进坤甸原木9000立方米,总值160余万美元。合同规定:1988年9月15日前首批装运,由马来西亚沙巴港运到中国海口市秀英港。木材公司申请中国银行海口市分行开出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于1988年9月5日送到新加坡德累斯顿银行。信用证规定装船有效期为10月3日。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在接到信用证通知后,多次要求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有效期。11月18日木材公司收到新加坡“帕特劳斯罗斯轮”船东发来的电报,称该船所载木材共9890立方米,货款总值180多万美元,预计11月27日抵达秀英港。同日,木材公司还接到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的通知:信用证项下全套议付单证已由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提交送达海口中行。请于三日内来本行鉴定付款。木材公司断定:提单中与发票中所记载的原木根数及材积数,很可能不是通过实际丈量计算而是人为编造出来的,因而拒绝付款赎单。海口中行认为木材公司拒付的理由不充分。木材公司请求省政府进行干预,银行同意暂不支付。后来始终没有运载木材的船只抵达海口秀英港。海南木材公司通过广州海事法院冻结了信用证,最终终止了这起国际诈骗案。

此案例反映了信用证欺诈的以下方面:

(1)伪造单据

①商品检验证书

②海运提单

③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④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或产地证书

上述这些单据是都可以造假的,而且制造卖方的提单和发票是非常容易的事,多数只需拿到某公司的空白提单,填上应有的内容之后再签名就可以了;对于保险单有的公司是进行自己印刷进行造假,或者给保险公司交付一定的费用之后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保险单。凭借这些造假的文件,不法分子就可以去银行进行结算,至使买方遭受巨大的损失。

(2)银行无责任审查单证的真伪性

① 银行不具备论证单证文件的能力

如果非要银行来确认一份提单的真实性,需要银行:

a.拥有航运知识作为基础

b.无法联系到或联系到却问而不答的外国船东。

c.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调查,还不一定保证能及时查到。

② 银行更不愿意去认证单据的真伪

银行辨认单证真伪的时间和费用无疑使国际利用信用证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业增加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成本,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好处。

所以说在利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国际买卖行为,买方与卖方相比要承担着假单据的巨大风险,对此风险银行是概不负责的。

2.开证阶段风险

(1)延误开证日期,导致合同被取消

实际上操作中,进口商会做一些小动作,如不在规定的日期内开证,或者根本不开证,以此来逃避外汇汇率变化以及进口管制严格等问题。或者是添加对己方有利的附加项,诸如提高保险险种、变换目的港口、改换金额、更换包装等,从而让己方实现变更合同的企图。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银行审单只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不过问合同。如果开证申请人对合格单据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单据不一致,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和收到的相关单据与受益人和有关责任方交涉,与银行无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规定价格条款为CIF或CFR,意思是由卖方来确定船只,法律上规定买方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的第一天将信用证准备好。因为卖方只能确定装运的月份,多数都不能确定在具体的哪一天进行装运。如果买方在装运的第一天没有准备好信用证,银行是无法付款的,卖方自然也不会进行装运。假如买方继续延误开证日期而导致错过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这对买方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卖方完全可以以买方延误开证为理由而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赔偿。

(2)买方所开立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导致卖方不接受,合同被取消

信用证要完全与买卖合同匹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照习惯信用证都是根据UPC500和买卖合同所要求的文件来开立。买方开证时不应另外设立一些条文或规定额外文件才允许结汇,否则无异于没有开信用证,必然会遭到卖方的拒绝。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导致卖方取消合同并提出索赔。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的主要风险

对出口商来说,其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以后,就可以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装船前贷款。在货物出运以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交给议付行,即可取得货款,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有责任将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货权仍在自己手中,减少了损失。

从出口贸易角度分析,卖方(出口方)在信用证项下存在以下主要风险:

1.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具信用证

原则上双方签定的合同要与信用证条款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导致进口方不按规则开具信用证,合同无法正常被执行,使出口方遭受巨大的损失

(1)进口方不按规定开证或拒绝开证

市场经济是不断变化的过程,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进口方会千方百计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开证或者不开证。

(2)进口方在信用证中增添附加条款

有时为了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添加比如单方面提高保险、更换项目、改变金额等对自己有利的一些额外的条款。

2.进口方故意设制障碍

进口方会利用合同以及信用证准确严格的基本原则,故意在开具的信用证中设置几项陷阱,增加一些不好履行的条款。比如故意写错字,规定不明确,条款内容相冲突。

3.进口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证

进口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银行的空白信用证,或者与银行职员恶意串通等方法非法制造假的信用证,交给出口方,出口方如果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有这样的例子:有一家外贸公司曾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的名开立了信用证,金额为USD 37,20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LMBVSTER BANK LTD。LONDON)。由于这个信用证的真实性不能被确定,所以这家公司在发货之前拿此证到某银行进行真伪签别。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查,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a) 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b) 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c) 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没有记载

d) 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写且无法核对

该信用证要求的目的地是尼日利亚,而在这个国家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比较多,结合上述几点,银行与开证行的总行进行核查,判断此信用证为伪造信用证,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案。

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例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及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而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很明显,此单据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

5.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应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6.规定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指示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二、对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预防措施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等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

(二)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做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

1.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

2.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

3.规定开证行

4.指定信用证的种类

5.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

6.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三)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货款。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有关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其条件,必须做出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做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立,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

出口方及银行均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正,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信用证也不例外。贸易环境的复杂多变,使得信用证支付过程风险增加,为防范并控制金融风险,我国商家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银行从业人员应熟悉国际惯例,了解与之相关的贸易、地理知识,掌握贸易方法及背景,与外国客户及银行交涉时,坚持有理、有据、有节地处理原则,自始自终把握主动,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降至最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银行审单时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加大了信用证风险防范的难度,一旦出口商出现违约或者欺诈行为,进口商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进口商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