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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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

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范文1

Abstract: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is the China social development inevitable trend and the trend, it is not only one kind under the modern conditio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mutual benefit,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and the common prosperity new city and countryside relations two-way job choice. I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s advancement, the peasant laborer is taking on the important role, its survival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is i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process development the most important.

关键词:农民工 生存伦理 城乡一体化 生存权益

Key word: Peasant laborer Survival ethics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Survival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农民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特殊农民

(一)城乡一体化的内质厘定

城乡一体化是城乡人口、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以实现互补机制,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它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变革,其变革的历史性因素便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相一致(20世纪50年代),其发展结果使工业积聚于城市,农业集中在农村,形成“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城乡分工格局。

(二)传统农民在城乡一体化中身份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超越了地域的表面意义,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却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社会的流民”。然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一个过程,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彻底破除之日,就是农民工终结之时,更是实现亿万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使中国在完全意义上实现现代城市化的重要节点。

二、生存伦理:农民工在城乡一体化中的生存困境

(一)农民工在城乡一体化中的劳资冲突

在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农民工这一群体很难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对话,其更多地是围绕其权益保障为核心而展开争议,这也便是劳资冲突的集中体现,而目前这种权益保障突出表现为一种生存诉求。究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对于农民工,更涉及其劳资双方雇佣性质等方面的差异化。

(二)农民工在城乡一体化中的生存伦理解读

“生存伦理”首先在詹姆斯・斯科特那里得到最全面的解释:“生存伦理就是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因而,支配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原则是“安全第一”、“极力避免风险”,以及在同一共同体中,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和道德观念。

农民工更多的是诉诸生存取向而非利益取向,对其权益维护的底线便是民众普遍的生存意识及生存权利,然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使他们的“生存伦理”愈多地向“权益意识”转变。

三、理性反思: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益的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农民工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必须关注如何针对农村、针对农民工实现真正意义的权益保障,必须关注如何使城乡社会的各种制度二元分割状态逐渐消失,必须关注如何在中国法治建设及市场经济的洪流中实现城乡居民的双向互动。

(一)城乡一体化应坚持的原则

1.统一规划原则。规划先行,适当超前,合理布局,有效整合城乡资源。

2.市场运作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开发资源、筹集资金、加快建设,保障和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实施,强化政府宏观规划与组织协调职能。

3.双向互动原则。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双向联动,以城带乡、以乡促城。

4.机制创新原则。建立城乡一体的文、教、卫、医等社会保障体制,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城乡一体化的具体建议

1.完善立法、健全法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生存权益

首先,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完善劳动合同等制度规范;其次,执法部门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再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及雇主的法律意识。

2.积极筹建权益保障中心,实现城乡网络化管理

农民工权益保障必须有专门负责的机构处理即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心。国家专项财政拨款,对农民工进行减免费服务,办理登记对农民工社保等相关事项、法律援助等事项。

对于城乡网络化管理,主要指由市政府民政部门对在该市就业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建立农民工社保电子档案,专门设立农民工个人社保账户,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农民工走到哪里,社保档案跟到哪里。

3.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彻底解决城乡社会保障差别

城乡之间只有形成资源等方面的一体互动,才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只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做到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同时,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建立更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于解决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当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和障碍,尤其是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逐步缩小差距。

参考文献:

[1] 于建嵘. 漂移的社会――张全收和他的农民工[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范文2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各方学者纷纷献策,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如在江必新、邵长茂编写的《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就此问题的建议多达十几种。在这十多种建议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原机关一律作被告;一类是复议机关一律作被告;一类是当复议维持时,赋予原告选择权,复议改变时复议机关作被告;一类是复议维持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复议改变时,赋予原告选择权;一类是复议机关作被告仅限于复议前置且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或不予答复时;一类是依据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是定位于行政性还是司法性来决定复议机关是否作被告。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各方分歧很大。经立法机关综合权衡后,最终确定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恒为被告的制度,即无论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复议机关都作被告,而这一制度的特色就在于确定了复议维持时的双被告。为何作出如此规定,其立法目的何在?大致归为以下几点,其一,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未发挥应有的效力,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很好的救济,表现为复议保持高维持率、低纠错率。立法者为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复议职责,试图借助被告规则的改变,即由之前复议维持时原机关作被告改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作共同被告,从而为复议机关形成一种诉讼压力;其二,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同时存在并发生效力,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只对其中一个行为作出评判难以解决全部问题。由此可见,复议机关恒作被告制度产生的重要动因在于实践上的迫切需要。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紧接着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司法解释》)。2015年《司法解释》一共只有27个条文,其中就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规定就有5个条文(第6条到第10条)。这进一步反应出新《行政诉讼法》所创设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新问题。如当复议维持时,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作共同被告时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原行政行为还是复议决定,还是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所形成的共同违法效果。另外,有学者还发现,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这一制度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协调,如复议机关乏于应诉而耽误了本职工作、与相关的制度比如管辖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共同被告制度不能很好衔接等等,从而否定这一制度的创设。在现代语境下,评价一个制度的好与坏,不应只关心该制度能否对现实问题作出回应,还应当看该制度是否具有理论上的自洽性。从上文的阐述可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那么该制度是否具有或符合诉讼法理要求呢?为此,我们有必要回到理论的层面来思考这一制度,实现其创设的证成,缓解因其创设而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阵痛感,肯定这一制度所应有的价值。

二、程序标的概述

在诉讼法上,标的一词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学理界通常称为诉讼标的、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标的;二是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学理界通常称为标的物、程序标的或非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标的。在行政诉讼中强调标的这两个层面的含义区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上标的含义的混淆

然而,我国理论界在讨论某个问题时常常将两者不加以区分。如有些学者所言,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支持者大多是从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责任心的角度来论证,而非从理论上进行论证。这乃是因为复议机关作被告在理论上面临着一个最大障碍即:诉讼标的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将被告确定为复议机关,则此时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只能就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而进行,即将复议决定作为诉讼标的。由于复议维持决定是基于原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因此判断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首先必须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原行政行为合法,则复议维持决定合法;如原行政决定违法,则复议维持决定违法。可见,对维持类案件,法院实际审理对象对原行政行为,即将原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从而出现了名义上的诉讼标的与实质上的诉讼标的两个事物,这种转变并不是在当事人的推动下进行,因而有违司法被动性原则。从张闯先生的论证可知,使其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混淆了行政诉讼法中标的的两层含义,即诉讼标的和程序标的内涵。当原告就维持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此时复议维持决定仅仅是原告在诉讼中所攻击的对象(程序标的),而非法院审理的对象(诉讼标的)。经过复议的案件可存在数个可争执的程序标的,即原告在起诉时所针对的行为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后的原行政行为,并非仅仅是复议机关或原行政行为机关所作出的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为此,法院当然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又如赵大光、李广宇、龙菲著《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审查对象问题研究》中也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视为德日行政诉讼法中诉讼对象(程序标的),并试图通过借助于德国的统一性原则和台湾的原处分主义来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和2015年《司法解释》中关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法院的审查对象。正是因为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密切,此篇文章中对德国和台湾地区在讨论程序标的时所适用的理论借鉴明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但是,这种对于理论的误借,并没有为我国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提供正当理由。由此可见,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两者之间的混淆和误用导致在讨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时常常陷入困境。为此,在行政诉讼中,讨论程序标的的内涵以及与诉讼标的区分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程序标的在民事诉讼中因程序启动后较为明确,在实践中的问题并不突出,不具讨论的意义;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程序标是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介入的范围,涉及确定适格被告的问题等,在程序标的方面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从程序标的视角来看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背后的理论,首先需对程序标的内涵有个清晰的把握。

(二)正解程序标的

行政诉讼程序标的是指何种事务属于可据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攻击的对象。蔡志方老师在《论行政诉讼之程序标的》一文中对行政诉讼程序标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就行政诉讼制度本身而言,系指行政诉讼所欲纠正之对象或据以提供救济的原因基础,同时亦系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根本因素。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概念,他将行政诉讼的过程比喻成射箭,而程序标的则相当于靶心,无的放矢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是不被允许的。

想要有个正确理解一个概念,除掌握其内涵外,关键还在于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如上述所述,我国理论界常常混淆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两个概念。陈清秀老师更是进一步揭示了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密切联系,认为涉及行政处分之诉讼中,行政处分作为程序标的乃是行政程序形成的基础,其不仅作为诉之要求的一部分,亦为诉讼标的的一部分。在一个诉状中可以包含数个可争执的行政处分,行政法院在从事事后审查时,不得脱离系争行政处分之拘束所表示的范围。倘若程序标的消失,原则上亦同时失去法律争讼之基础,即丧失诉讼标的。虽然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之间关系密切,但是,两个概念毕竟不同,前者作为诉讼程序之形成标的,后者乃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实体标的。马立群老师的博士论文,在借鉴台湾学者林隆志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将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程序标的属于诉讼对象,即原告起诉时所要针对或攻击的对象,诉讼标的为审判对象,即原告向法院请求裁判的具体内容;其次,程序标的受程序法定原则支配,即其受到立法规定的严格制约,而诉讼标的受处分原则支配,原告在诉讼中对于诉讼标的内容和范围享有自由处分权;最后,两者在诉讼中的功能不同,程序标的是受案范围的概念性工具,而诉讼标的则在于确定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从而区分此诉与彼诉,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通过对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两者之间经常发生混淆的原因,在于过多把握了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亦即,一味强调两者之间的依赖性而忽略两者之间的独立性。

三、域外程序标的之确定标准

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程序标的(诉讼对象)如何确定,在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原处分主义,一种是裁决主义。所谓原处分主义,系指原告对于行政处分不服者,应就行政处分提起撤销诉讼,不得就诉愿决定提起撤销诉讼;原处分的违法,仅可以在原处分之撤销诉讼中主张,不得于裁决之撤销诉讼中主张。所谓裁决主义,则不得就原处分提起诉讼,仅得就裁决提起诉讼。亦即在撤销诉讼,采用以原处分为诉讼对象之制度者,称为原处分主义;采用以裁决为诉讼对象之制度者,称为裁决主义。在赵大光、李广宇、龙菲著《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审查对象问题研究》一文中所借鉴的德国的统一性原则和台湾的原处分主义,是源于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就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的确定问题产生争议之时,立法上如何作出选择,并非是用来确定诉讼标的的理论。为了正确理解该理论的产生和适用,我们有必要对域外相关理论进行简单介绍。

(一)德国立法例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79条规定:1.撤诉诉讼的对象为:(1)经复议决定所形成之原行政处分。(2)产生第一次不利益之救济决定或复议决定。2.复议决定对于原行政处分增加独立之不利益者,该增加部分亦得单独为撤销诉讼之对象。复议决定违反重大之程序规定,视为增加之不利益。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在撤销诉讼中,德国行政法院原则上采用原处分主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原行政行为是具有复议决定形态的原行政行为,换言之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后的原行政行为。但在例外情况下,亦有以复议决定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的情况,从上述条文可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复议决定产生第一次不利益,所谓第一次不利益是指,当事人完全未因原处分而受到不利益,不利益后果是由复议决定所引起的;其二,复议决定增加独立之不利益,所谓增加独立之不利益是指因原处分中已含有不利益,因复议决定再增加另一独立之不利益。如复议决定是比原处分更不利的决定。本条第2款第2句话将复议决定违反重大程序规定视为增加独立之不利益,可将复议决定单独作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综上,在德国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则上以原处分为程序标的。

(二)日本立法例

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可以提起处分撤销之诉,也可以提起对该处分的审查请求予以驳回的裁决撤销之诉,于裁决撤销之诉中,不得以处分违法为理由请求撤销。对于本条之规定,日本学界理解为是为了限制裁决撤销诉讼,即在裁决撤销诉讼中不得以原处分违法为请求撤销之理由,裁决撤销诉讼只能以裁决固有瑕疵(裁决主体、内容、程序及形式之违法事由)为理由。从而,对处分不服时,应提起处分撤销诉讼,不得提起裁决撤销诉讼,此即原处分主义。〔在处分撤销之诉中,以作出该处分的行政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为被告;在裁决撤销诉讼中,作出该裁决的行政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为被告。这一规定是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2004年为了减轻原告负担,将被告由行政机关修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但是这一修改依旧是通过程序标的来决定诉讼种类,再确定被告。

日本有些实体法在采用裁决主义时,看似属于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处分主义的例外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则无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0条第2项之适用。但是,有学者认为基于人民权利救济之时效性要求,避免反复争讼,原告提起裁决撤销诉讼,仅是呈现要求撤销裁决本身之诉讼的外观,实际上可谓是与裁决共同违法事由之原处分失其效力,而排除原处分所生违法状态,并求回复原状之诉讼。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在裁决撤销诉讼,得主张裁决固有之瑕疵,亦得主张原处分之瑕疵,裁决因违法而被撤销,原处分也应同时被撤销。

(三)台湾地区立法例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撤销诉讼之诉讼对象,均无明文规定,仅就被告机关予以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经诉愿程序之行政诉讼,其被告为左列机关:一、驳回诉愿时之原处分机关。二、撤销或变更原处时,为撤销或变更至机关。可见,台湾地区试图以被告机关之规定来达到限定诉讼对象之效果。就此规定可知,原处分经诉愿决定维持时,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依此推论,应以原处分为诉讼对象;在例外之情形,原处分经撤销或变更者,则以撤销原处分之诉愿机关为被告,应以诉愿决定为诉讼对象。由此可知,在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对象,原则上采用原处分主义,注意此处的原处分与德国一样也是经由诉愿决定而获得其形态的原处分。

从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程序标的确定都是以原处分主义为原则。同时,被告的确定与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有关,这也是讨论程序标的之意义所在,确定行政诉讼之适格的被告。亦即若以原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即应以原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若以复议决定为诉讼对象,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然而我国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这一制度表面上看起来并不符合域外的立法例和被告确定的法理。对于这一被誉为体现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解决现实问题的中药,我们该如何去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的特色?是独创还是域外借鉴下作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造?下文将具体分析。

四、我国立法例

我国行政行政诉讼法也无程序标的(诉讼对象)之规定,仅就被告机关予以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都对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被告问题作出了规定,两者所不同的是,2014年的被告规则改变了复议维持时复议机关不作被告的规定,从而确立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恒为被告的制度。毕洪海在《错置的焦点:经复议案件被告规则的修改检讨》中认为1989年和2014年被告规则陷入纠结的原因在于根据程序标的来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从德日的立法例来看,对于经过复议程序后被告的确定,均是以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来确定,并且都确立了以原处分主义为原则,以复议决定为例外的立法例。毕洪海先生认为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被告在理论上并无联系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两者不仅有联系而且联系密切。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是原告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或事项,是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要攻击的对象。凡有行政行为,则必有行为的实施者。按照现代行政诉讼发展,当事人规则越来越倾向于形式当事人即行为的作出者。根据程序标的来确定被告与形式当事人在理念上是一致的。而毕洪海先生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这一确定标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发展方向。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时该如何确定被告,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此时的程序标的,而不是否定程序标的与被告规则之间联系。

我国目前立法例相对于德国、日本所不同的是,德日立法例通过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来确定被告,即如果以原处分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则原处分机关为被告,如果以裁决决定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则裁决机关为被告。与台湾地区的被告规则所不同的是:是否通过被告规则来达到限制程序标的(诉讼对象)之目的。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被告规则,在文字上看似与台湾地区的被告规则一样。但是,我国1989年复议维持时的被告规则,没有看到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的独立性,简单的将复议维持决定视为对原行政行为的确定,将两者视为同一,则此时的程序标的仅为原行政行为,单独将某一个行为确定为程序标的,不利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然而台湾地区在复议维持时,也是原机关为被告,但是对于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同,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也看到了彼此的独立性。即在复议维持时,将两个行为视为统一的行政行为,则程序标的是因复议决定而获得其形态的原行政行为,以此作为程序标的,原告的诉讼声明就应是: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均撤销,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内容则是: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均被撤销。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个看似一样的规定,在台湾地区可以发挥效力,而在大陆地区却常常被诟病的理论原因之所在。但台湾地区试图通过被告规则达到限制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的结果,并非长久之计,因为在这种规定下存在对权利救济不力的现象。为此,台湾有学者早已建言,确定像德日立法例中通过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来确定被告的模式。

五、程序标合并

从上一部分可知,我国1989年被告规则之所以未到达立法预期目的,源于在确定程序标的之前提性问题上出现了理解偏差,即在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出现理解偏差。在此,有必要讨论一下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之前在讨论两者的关系时,无论是对于维持决定采用宣示说,还是对于改变决定采用吸收说,都只看到了两者的关联性,没有看到两者效力的不同之处。复议维持决定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对原行政行为的确定和依附,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还表现出对于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否定;而复议改变决定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消灭,它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支持或部分支持。就内部效力而言,复议决定约束各相关机关而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可见,复议决定具有独立的规制内容,它是具有独立效力的行政决定。基于对复议决定效力的独立性分析,毕洪海先生认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就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其只看到复议决定相对于原行政行为的独立效力,却忽视了两者之间在效力上的联系,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是复议维持决定合法的必要不充分条件。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复议维持时,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之规定是对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二者关系的正确理解。既看到了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也承认了复议维持决定相对于原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独立规制效力。为此,很容易理解经过复议的案件而复议维持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既有对复议维持决定的不服,也有对原行政行为的不服,此时的程序标的有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正如蔡志方老师所言,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具有决定行政诉讼被告之机能,如将原行政处分或诉愿之先行程序之决定及(再)诉愿决定均列为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其似乎应将原处分机关、(再)诉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依据程序标的确定被告之理论所得出的当然结论。然而,这一结论却与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4条所确定的被告规则相冲突。但是蔡志方老师仍言:此种做法(是指将原处分决定、诉愿之先行程序决定、诉愿决定均列为撤销诉讼的程序标的)虽与被告之确定稍显抵牾,然因将该等事项均列为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似亦具有弥补行政诉讼法此一漏洞之功能。可见,蔡志方老师认为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不合理。我国2014年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则是对这一理论的正面回应。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对复议维持决定不服时,其在行政诉讼中攻击防御的对象应是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而由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更能彻底解决纠纷。

而德国在立法例上对于程序标的所作的简化处理值得我们借鉴,即维持的原行政行为是由复议决定所获得之形态的原行政行为,或者说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的原行政行为。此乃程序标的之合并,即数个程序标的之间不可分割但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我国2015年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有助于理解这一问题,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处理结果,这一变化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判断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改变主要事实、定性依据、处理结果而言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即肯定了复议机关纠正原行政行为错误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复议决定只要结果是予以维持,即使该复议决定是以其他理由或事实依据,都属复议维持,这就是德国立法例中所言的经过复议决定而获得其形态的原行政行为。这也就是说,我国在立法上一定程度承认了程序标的合并。

从上可知,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言,缺乏诉讼法理,是根据程序标的决定被告规则这一诉讼法理所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德国通过对程序标的的简化处理(程序标的合并),直接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而言,我国所确立的复议机关与原处分机关为共同被告是基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实施现实对于这一简化处理的还原处理。这样就可以实现程序标的、诉讼标的的统一,诉讼标的并未超出程序标的所标示的范围,这就实现理论上的自洽。而非像有些学者所言,肯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即名义上的诉讼标的与实质上的诉讼标的分离。另外,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相类似的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如《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对于经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时,可以将作出审批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此处的上级机关的批准行为虽是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但是已经产生了外化的效果,其类似于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这一规定至少为我国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 《建筑工程测量》课程 理实一体化教学 教学改革

现代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土木工程建设的大型化、网络化、高等级向建筑工程测量学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测量》课程应密切关注测绘学科的发展及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不断探索教学新内容、新方法,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近年来,随着测绘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程上对建筑工程程测量的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教学中的某些不适应及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这迫切要求我们重新认识和改革建筑工程测量的教学内容,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职业技术学校《建筑工程测量》课程是土木工程类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我校从2005年开始对《建筑工程测量》实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此我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我校测量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对教学思想、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提出一些见解。

一、职业学校学生的知识结构概况

我校的学生是来自全省各个地区的初中毕业生。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学生进入职业技术学

校学习的积极性高涨。但大部分学生在初中时学习成绩不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差别较大,解决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意识淡薄,这就给相关的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工程测量》课程对数学方面的知识应用最多。但是大部分学生的初中数学知识相对薄弱,理性和空间的想象力难以建立,知识系统性不高,对于三角形内容和函数的相关知识应用了解不够,所以在讲授专业课时难度很大。因此,学校的数学教学改革应结合测量学内容,多讲授三角和函数的知识,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数学兴趣,有利于加强专业学习的基础和数学学习气氛。

二、目前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材内容陈旧

现行教材内容陈旧,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仍然以讲述光仪器的测量方法为主。对于新仪器、新技术的知识一带而过,很难适应当今测绘形式发展的需要。

2.教学仪器设备落后

学校测量仪器设备落后且数量有限,在近年生源扩招的情况下,在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实现理论实习一体化教学的情况下,很难满足实际需要。加上学生多且水平有限,不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导致测量仪器经常损坏。现在在工地上广泛应用的电子水准仪、电子经纬仪、全站仪等先进的仪器,各校配备很少,有的甚至没有。虽然我校在近两年对测量仪器投入很大,购置了一些较为先进的仪器,如GPS、宾得全站仪等,但还是满足不了需求,导致在实训课上出现了一部分学生摸不到仪器、用不到新仪器的现象,长此以往会打击学生学习测量的热情。

3.测量实验场地随意简单

学校在做测量实训时没有固定的场地,都是教师在校园里随便指一个地方让学生做实验。校园里地形通常比较简单,没有明显的起伏变化,没有已知的控制点,因而教师在学生做完实训项目后,很难检核学生测量数据的正确性。另外,测量实验场地范围大,教师照看不过来,部分做实验习不认真的学生偷懒不做,或做错后不愿重做而刻意修改测量数据。

三、理实一体化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1.学生记忆力和毅力的培养

测量需要精确照准一个目标,需要精确对中、整平仪器,需要定心下来细心进行计算,需要专注地看、听、记、做,没有这些能力,就无法准确测量。在测量的过程中,一些主要的控制点的高程和坐标、角度和距离、建筑基线的测设要素和计算公式等都离不开记忆,为此教师一方面要严格要求学生做笔记和实习报告,将每天教师讲授的内容记录下来,如实做好实习报告,多加复习,另一方面在巡回指导时,应向学生提问,回顾今天的任务和理论内容。从每组组长开始要求,组长再要求组员,同时这样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在测量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明白,测量是很艰苦的工作,从事建筑施工工作要禁得住日晒雨淋,禁得住各种环境的考验,这需要有非凡的毅力。测量条件艰苦,都是野外作业,风吹日晒,环境恶劣,而且任务艰巨,各个方面都存在困难。因此,教师要培养学生形成吃苦耐劳、以苦为乐的乐观精神,学会把困难当作前进动力,通过测量实习的锻炼,收到锻炼意志、培养乐观精神的目的。

2.学生测量技能能力的培养

测量工作,既精细又需要耐心和毅力。职校学生大多对学习本来就不大有兴趣,怎样培养他们的测量技能呢?教师安排测量任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施工场地平面控制测量,即按要求在建筑施工场地选取有控制意义的控制点,通过精密的测角、量距、平差改正,得到规定要求的控制点坐标。在测量中需要步步校核检验,任何的偏差、粗心都会导致后续工作的进行障碍。在这种不断检查、纠错、总结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学生会逐步养成认真的工作态度,精益求精的职业素养,形成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二是高程控制测量,即在建筑场地建立可靠的水准点,形成与国家高程控制系统相联系的水准网。水准点的密度应尽可能满足安置一次仪器即可测出所需的高程点。场区水准网一搬布设成两级,首级网作为整个场在的高程基本控制,一般情况下按四等水准测量的方法确定水准点高程,并埋设永久性标志。若因设备安装或下水管道铺设等某些部位测量精度要求较高时,可在局部范围采用三等水准测量,设置三等水准点。加密水准网以首级水准网为基础,可根据不同的测设要求按四等水准或图根水准的要求进行布设。学生在看到自己经过不断努力完成的成果时,那种油然而起的成就感会使他们深受鼓舞并乐意投身到测量工作上来,投身到工程建设中来,达到这样的效果,测量实习的意义自然就会体现出来。

3.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大多数职业学校,实验实习教学一直充当辅助理论教学的作用和手段,教师一般是先把理论知识讲解完以后,再安排实验实习,而且都是由教师先把大致的思路和相关的要求讲解一遍,学生再按照统一的器材,按照书中统一的操作步骤、统一的方法和思路去做实验。这样做虽然对学生的动手能力有所提高,但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明显不够,而且学生往往会认为实验实习可有可无,无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人类社会处处地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测量实训是和学生近距离接触的过程,教师要充分利用时间和学生讨论,有的问题可以让学生自己去面对,而后独立思考分析,然后教师帮助引导,指出其问题的症结所在。教师在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多给学生留出一些机会,让学生有机会去创新,而不是死搬教条。如可以问学生:你如果不用给定的器材,是否能用别的仪器来完成这次实习?不按书中的方法,是否有别的办法?为了学生今后的发展,为了培养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教师要让学生喜欢动手实习,但仅仅课堂时间远远不够。为此,教师必须开展一些实习活动,如利用课余开放实验室,让学生自己做实验。我校成立了测量协会,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活动,让学习较好的学生带动指导其他同学,相互学习讨论。这样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技能。

四、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的改进

测量理实一体化的教学,要利于学生巩固测量理论知识,利于学生形成测量技能、技巧,同时直接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利于学生今后直接从事一线的生产,为学生的就业奠定基础。在实习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耐心讲解、认真操作示范、细心指导操作训练,并抓好仪器使用安全,对任何环节、步骤上的错误都不放过,做到技术规范统一。

1.教学方法应该多样化

教师应结合所讲的内容,在上课时除传统的板书外,多采用一些多媒体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到测量仪器时,可以把测量仪器带到教室,或者做幻灯片、图片等,简单地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这样既可以让学生了解各种先进的测量仪器,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保持对这门课学习的热情。再如,在讲到各种测量仪器的基本操作或水准测量、水平角观测等这些具体的、有严格规范要求的、实用性很强的教学内容时,教师可以准备一些视频资料,向学生演示各种仪器规范的操作方法和过程,还可以例举一些以往学生在做实训时犯错最多的操作方法,在课堂上给学生加以总结和强调。这样可以让学生记住重点,增强学生上课的兴趣。

2.教学内容上调整

课程内容的改革应本着“加强基本理论、技术的培养,注重实践操作技能训练,以学生为本,注重实用性”的基本原则,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

(1)在讲课方面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要让学生能更快地提高实践技能,教师的素质和经验有相当大的作用。学校应当经常派教师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积累实践经验,结合专业特点,了解测量在工程建设中主要都有哪些方面的应用,出现了哪些新工艺、新方法,然后对讲课内容进行调整。例如,对于高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应重点讲述民用建筑施工测量,可以略讲测量误差的基本知识、地形图的应用,删除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地形图测绘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能让学生在有限的课堂上掌握更实用的测量知识。

(2)在实训教学内容上要合理选择,突出实用性。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能力培养的关键,为了达到高职学院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要求,2005年我校测量课程教学由原来每周四节课改为集中在三周内学习,其中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达80%,主要是让学生动手做,从学中做,从做中学,以做为主。学习内容突出实用性,如建筑物的定位、放线、抄平是建筑工程测量中经常性的工作。因此,测设已知距离、角度、高程三个基本功学生一定要切实掌握,并力求熟练技能。我校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和总结,认为三周的课时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有的学生不能很好地掌握,所以从2009年开始课时调整为四周。

4.2.3测量实训考核

测量实训用测量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操作技能解决建筑工程测量技术问题的实践过程,是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阶段,为了提高实习质量,应增加测量实训操作技能的考试。我校对土木工程类的学生进行测绘技能水平考试,理论和操作要求人人过关,两项通过者发放江苏省测绘局技能考核四级合格证书,并规定没有这个证书不得毕业,这样可以防止学生因产生倦怠情绪而不亲自动手的情况发生。我校每年开展测量技能大赛,同时还积极参加联合学院、市、省、国家测量技能大赛,并在这些大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这些都是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补充,也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同时也为学生就业增加了法码。

五、结语

《建筑工程测量》课程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与时俱进的工作,我们要紧紧围绕测量大纲内容,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目标,以安全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循序渐进为原则,不断结合工程上出现的新技术,探索出更加合理、实用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建筑工程测量》课程的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符合工程建设需求的技术性人才。在目前的情况下,教师应及时纠正“重实习轻理论”和“重理论轻实习”的两种错误思想,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正确的指导思想,积极努力地投入到课程教学的改革中,从基础做起,从教学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做起,一步一步地将教学改革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1]卢之章,杨廷金,程荣安.生产实习教学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3.

[2]国家教委社会科学研究与艺术教育司.自然辩证法概论,1991.5.

[3]殷耀国.应用测量学及其教学改革[J].测绘通报.

[4]崔景贵.职业学校心理教育.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8.

[5]柳小燕.《建筑工程测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J].测绘技术装备,2005,(1).

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工匠精神;工程伦理教育;改革发展向度

一、培养和重塑工匠精神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1.工匠精神的实质性内涵。“工匠精神”的内涵在于精益求精、耐心、专注、严谨、坚持不懈、既专业而又敬业。这是我国工业产业发展的要求。自从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工匠精神一词之后,各业都开始追求工业工匠精神,这也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转为偏重软实力的方向,开始注重对于质量的升级。这边是经济发展对于我们的新要求。所以各行各I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具有工匠精神。工匠精神的最重要特点,是专注,专业锲而不舍的坚守。精益求精,把工作的质量和细节做到极致,追求完美。而工匠精神的灵魂则是创新。不断创新,勇于进取。同时,工匠精神的底线是敢于担当。对于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确保自己产品的质量。工程的质量与施工人员和工程设计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所以,加强工程伦理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与发达国家来讲,我国对于工程伦理教育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工程伦理教育改革是工程专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工程相关人员只有接受专业伦理的规范,才能做到在工作中自我约束。以工程伦理教育来讲,追求工匠精神是指通过工程伦理教育的约束,让工程人员自觉遵守工程操作规范和行业道德。既要专注又要专业,在工作过程中追求完美,精益求精,并且能够在工程设计方面不断创新。对于自己参与的工程建筑要负责到底。

2.重塑和培养工匠精神的必要性。工科院校的育人目的是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学生除了要有过硬的技术水平之外。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因为工程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观念对于工程的质量影响非常大。人们越来越重视工程的质量,所以对于工程师应当担负起的伦理义务的要求也日渐增高。无论工程师从事何种职业,都不能忽视这种伦理问题。所以学校进行以培养工匠精神为导向的伦理教育改革是时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许多行业都开始面临行业转型。由制作改为自主研发创新,行业转型自然也离不开工匠精神的精益求精,追求完美,不断创新。每个工程人员都应该具有一颗匠心,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职业精神和道德操守,严格对待自己的每一项任务或工作,跟上时展的要求,才能抓住行业转型升级的机遇。目前,世界上的工业大国已经进入了工业4.0时代。我国的制造业水平还有待提高,急需一批发展创新型人才,所以提倡工匠精神是非常必要的。

3.培养工匠精神的重大意义

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古代中国拥有着大量的智慧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四大发明,冶金治水等,这些都是古人们匠心独具的成果。工匠精神之所以在现在被不断的发扬和提倡,是因为它符合时展的要求,符合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目标,对于推动我国工业化的发展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在现代社会中重新举起工匠精神的旗帜,有利于营造出专业专注负责的社会氛围和风气,改善社会上的负能量,使豆腐渣工程不再出现,推动整个社会文明向好发展。

二、培养和重塑工匠精神的方法和策略

1.提高学生的职业认可度,进行职业规划承诺。学校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对于所学专业的认可,加强入学时对学生的职业教育渗透。可以加入专业导论等性质的课程,学生能够对于自己所学的专业有全面系统的深入认识。同时在不在课程学习中,不知不觉的让学生对于该职业台上认可。学校还应当为同学提供一些实习机会或者组织一些实习活动。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加强对于这一时职业的了解。以社会岗位中对于人才的要求为目标来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素质。很多学生对于未来感到非常盲目是因为他们缺乏对于自己的科学化的职业规划。即使是有一些也是片面性的,学生对于自己的性格特点和适合从事的专业都不是很了解。所以学校应当设置一些职业规划课程,有专门的老师来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的指导。通过对于学生职业规划的引导和教育。让学生在了解各个职业的同时更好体会工匠精神,形成专业专注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职业承诺。

2.注意对于工匠精神的弘扬和渗透。工匠精神是一种优秀精神,它产生和其作用域精神层面,所以这种精神道德不可能是一下子形成的,应该是在周围环境的影响下潜移默化的形成的。所以学校应当多举办一些相应的活动。例如讲座,演讲比赛等。宣扬工匠精神的意义,让同学们认识到工匠精神的中心。并以此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的提升自己的素质和思想道德境界。让学生们坚持敬业,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需要学校里的老师和领导们作出表率。老师要对学生认真负责,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备课。学校领导要加强对于学校学风和学习氛围的重视。加强对于学校里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工作。

3.完善工程伦理教育课程的各项体系制度。工程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有一定职业能力的技能人才,同时也要满足高素质者标准。因为在有些工作岗位上,比技能,更重要的是该名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学校进行工程伦理教育改革,应当进一步完善工程伦理课程的教学体系和教学制度。学校可以通过构建网络课堂的方式来让学生进行网络平台上的自主学习。这样可以很好的达到分层次教学的目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掌握学习的进度。通过小视频等方式对知识点进行讲解,实现有针对性的教学。而且网络资源丰富,有利于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我学习效率。同学们往往缺乏对于工程伦理教育课程的重视,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学校缺乏对于工程伦理教育课程的监管和重视力度,学校应当制定出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在课程学习之后,要利用测试或自主课题等形式来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且定期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情况进行评估,把评估标准与期末成绩结合起来一起进行考察。

总结

以工匠精神为导向对于工程伦理教育进行改革,有利于提高该专业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觉悟,满足社会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培养学生专业,专注,坚持,敬业,耐心,严谨的精心精神,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新工科”建设;工程伦理教育;“技以载道”;“以道驭技”

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及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深化,工程伦理教育已经成为提升未来工程师职业素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技以载道”:“新工科”建设所应承载的工程伦理教育内涵

“技以载道”是传统中国处理技艺与文化两者关系的一种态度,它从“道”与“器”关系视角提出,高超技艺以及产生的器物文明,必须承载传承文化和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要达到“道器合一”的境界。“新工科”要求未来工程师提高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但是,新的材料、工艺、装备等运用,也是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工程与环境、工程与生态以及工程师的科学态度和职业精神等问题,成为“新工科”建设中工程人才培养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要做到“技以载道”,使“新工科”建设传递给未来工程师正确的工程伦理,高校的工程教育改革要对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进行相应调整,要围绕“新工科”的发展,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职业行为规范和工程环境伦理方面的教育。目前,我国的高等工程教育领域内,还没有系统的工程伦理教育,对学生工程伦理教育的要求主要散布在专业教育中。将工程伦理教育与工程技术教育相互融通,使“新工科”建设纳入伦理意识、伦理规范和伦理决策等“工程伦理教育的三大目标”是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1]2010年教育部实施的“卓越计划”以及现行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其中关于人才培养通用标准或者毕业标准中,包括了对工程伦理教育的具体要求。因此,“新工科”建设中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必须承载这些现代工程伦理,实现工程技术教育与工程伦理教育的相互融通。结合“新工科”建设的具体情况,有三个路径可供借鉴。一是设置相对独立的“通识类”工程伦理课程模块。要结合科学技术特别是工程技术的前沿,将现代社会诸多的工程伦理问题以及相应的求解方案,纳入学生的通识教育中,将职业工程师基本道德伦理以及“工程师伦理准则”,作为进一步进入工程专业教育的必备条件。二是建设跨学科综合类的工程伦理教育课程。跨学科是“新工科”建设的重要特征,学科交叉融合,使工程伦理教育出现“微观、中观、宏观”并存、“规范性教育与案例性教育”并存、“多元性与开放性”趋势并存等新特征。[2]课程体系的设置要体现学科的交叉融合。三是注重工程伦理课程与素质教育类课程的整合。通过整合,将工程伦理“潜移默化”进入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从学生工程技术发展社会背景,多视角理解作为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担当。当然,在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中,高校的定位、类型有别,“新工科”建设中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调整,要适应高校自身发展的实际。如何把握“新工科”建设的机遇,使高等工程教育更多地承载工程伦理教育功能,实现“技以载道”,减少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这是工程界、教育界都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范文6

一、生态伦理的内涵

生态伦理是关于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即人类处理自身及其周围的动物、环境和大自然等生态环境的关系的一系列道德规范。通常是人类在进行与自然生态有关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伦理关系及其调节原则,是“生态智慧的终极性规范”。只有当人类能够自觉控制自己的生态道德行为,并理智而友善地对待自然界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才会走向和谐,从而实现生态伦理的真正价值。

人类自诞生以来,其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进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从未停止过。因此,自然环境是人类诞生与发展的客观条件.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的,人类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可融人自然生态活动的范畴。其既可反映出人与自然生态的联系。又可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特定的伦理价值理念与价值关系。所以说,人类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给予道德层面的关怀,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人类自身道德层面上的关爱。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物质财富的积累。大量的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生物资源、环境资源等遭到破坏。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了现代化的生活.同时对自然与生态的破坏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产生了滥伐森林、水土流失、草原退化、土壤沙化、环境污染、气候变暖、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严重的生态后果。进入21世纪,特别是哥本哈根会议以来,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共识,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维护和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类应尽的义务,也是生态价值与生态伦理的核心内涵。在高师院校构建生态伦理教育平台,加强大学生的生态伦理教育。就是为了塑造大学生新型的道德理念,有着时代的针对性和现实的紧迫性。

二、高师院校生态伦理教育的现状

目前.高等师范院校的生态伦理教育表现为“四无”状态:一无教学计划。未将生态伦理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造成生态伦理教育不能名正言顺地进入教学程序:二元相关教材。生态伦理教育缺少权威部门组织编写的相关教材。导致高师开展生态伦理教育难以规范进行:三无专业教师。生态伦理教育属于素质教育的范畴,也可归于思想品德教育的范畴。该课程相当一部分教学内容涉及到伦理学、生态学、环境保护学、地理学、生物学等学科的内容,具有跨学科的特点,专业教师奇缺,制约了生态伦理教育正常进行;四无教学基地。由于生态伦理教育尚未引起高师院校的高度重视,在教学与实践基地的建设方面更是不足,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高师生态伦理教育缺失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师的培养目标忽视了生态伦理教育。我国生态伦理教育相比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许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环境方面的专业,但多数学校重视的是环境专业教育,却忽视了生态伦理教育,没有把生态伦理作为21世纪大学生必备的素质列入培养目标。目标的丧失,影响到高师生态伦理教育的开展;二是高校教学改革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为迅速,而高校的教学改革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生态伦理愈发显示出在公民道德中的重要性,而高校无论是在理念更新与行动响应方面,还是在课程设置、教材出版、教师队伍、教学计划等具体改革方面,都未能与生态伦理教育进行有效的接轨,致使在高师各专业的教学活动中普遍缺失这方面的内容;三是管理者对生态伦理教育重视不够。高校对专业教育十分重视,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愿意投入大量资金、人力,而对于生态伦理教育尚存在可有可无的思想。学生生态伦理观的建立主要依赖电视、报刊等社会媒体的宣传。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高校生态伦理教育在内容上还只停留在科技层面,少部分涉及到法制层面,而在道德观的教育上还存在很大的缺欠;四是高师大学生内在要求的缺失。调查显示,几乎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对生态伦理的重要性不以为然,他们重视专业的学习.而忽视道德的冶炼:重视必修课程,而忽视素质课程;重视马列主义思想政治教育课,忽视生态伦理道德课。他们认为生态伦理教育远不如专业学习那么重要,造成对生态伦理教育内在要求的缺失。

三、高师开展生态伦理教育的意义

1.生态伦理教育是高校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础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生态伦理意识的真正觉醒和生态文明素质的普遍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这一战略目标的根本实现必须建立在全体公民生态伦理意识普遍提高的基础上。高校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摇篮,生态伦理教育是高校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础。高师大学生将来肩负着培养祖国未来的特殊使命,他们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与发展。所以,加强高师大学生生态伦理教育,培养他们的生态伦理观、价值观,对全社会普及生态伦理教育,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2.生态伦理教育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道德平台

加强生态伦理教育,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平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高校应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实在构建和谐校园的具体行动中,对高师大学生实施生态伦理教育,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具体实施内容之一。高师大学生具备了较高的生态伦理素质,他们将来会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教学活动、道德规范等。对中小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3.生态伦理教育是高师教学改革的需要

生态伦理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尚未正式列入高师院校教学计划之中。据调查,几乎全国所有高师院校都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在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生态伦理也难有一席之地,导致学生普遍缺乏良好的生态伦理素质.缺乏必要的生态环境知识,缺乏环境与生态保护基本理念。普遍存在生态意识不强,环境知识薄弱,绿色生活习惯未能形成,生态行动的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现状。所以,生态伦理教育是高师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有效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素质的当务之急。

4.生态伦理教育是学生素质教育的延伸

加强大学生生态伦理教育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对工业文明的超越,生态伦理代表了一种更为高级的人类文明形态的伦理标准。生态伦理教育是大学生素质教育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的一种延伸,也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素质全面提升的内在要求。对于高师院校大学生来说,塑造他们的生态伦理意识、提高他们的生态文明素质,培养他们的低碳生活方式,对于他们自我成长与终身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四、高师实施生态伦理教育的途径

高师生态伦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政策层面、管理层面、教学改革、环境建设、思想教育、生活引导、社会实践等多视角开展教育,要将生态伦理教育的理念渗透到高师教育的每一个环节。总体来说,高师院校生态伦理教育应强调五个结合:即绿色校园建设与生态文化建设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相结合,软环境建设与硬环境建设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要努力打造六个平台:绿色校园平台、生态文化平台、课程建设平台、教学改革平台、社会实践平台、行为规范平台。

1.构建绿色校园平台

将创建“绿色校园”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有力抓手,搭建生态伦理教育的平台。学校应将生态伦理教育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长远规划之中,在管理制度、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育手段等诸多方面予以保证。要将生态伦理教育渗透于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倡导符合生态伦理的学习与生活方式,形成生态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的办学与管理要符合低碳、“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着力打造环境育人、制度育人、管理育人的和谐高师院校,使学生在“绿色校园”环境中受到生态伦理的熏陶。

2.构建生态文化平台

校园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场所,也是生态伦理教育的最好的课堂。建设校园生态文化平台,打造健康的校园文化生态,构建有利于生态伦理培养的文化氛围,是对大学生进行生态伦理教育重要的举措。所以,要在校园里弘扬人际之间的亲和与尊重,营造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与互爱,倡导节约资源的意识与行为,培养低碳生活的行为方式,建设具备绿色理念的校园与环境。从课堂教学、社团活动、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诸多方面渗透生态伦理教育。努力营造尊重自然、爱护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青年学生树立生态文明观,把校园建设成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3.构建课程建设平台

要充分发挥课程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所有大学的培养目标,不仅应该只有经济和社会目标,而且应该有环境和生态目标。要将生态伦理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根据各专业的特点,以必修课、选修课、素质课、活动课等多种学习形式构建生态伦理教育系列课程。在通识课程中开设《思想道德修养(生态伦理篇)》,在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将生态伦理教育渗透其中,还可开设《生态伦理概论》等素质课程。要充分发挥校本课程资源、校外课程资源、地方课程资源、社区课程资源优势,大力进行课程改革,积极构建生态伦理教育课程体系,打造生态伦理教育课程建设的平台。同时,教师要将生态伦理教育渗透于各门课程的教学之中,着力寻找相关结合点和渗透点,科学确定渗透量,注意渗透的适度性,坚持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双轮驱动”。

4.构建教学改革平台

要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努力创设绿色课堂、和谐课堂、快乐课堂与魅力课堂,有计划、有系统地将生态伦理理念、生态文明知识渗透于教学之中。绿色课堂的建设要建立在绿色理念的基础上,将课堂作为一个鲜活的生态系统,从课堂环境布置,到师生学习生活,从教学内容安排,到教学双边活动等,都应体现生态型、环保型、低碳型、节约型;和谐课堂应体现教学与课堂环境的和谐,师生之间的和谐,学生之间的和谐,教与学的和谐,建立一个友好、公平、健康的课堂生态:快乐课堂要着眼于“乐学”.通过教学改革,使教师的教学活动变得快乐,使学生的学习活动变得轻松;魅力课堂是教学改革追求的更高境界,使学生的学习成为一种享受,充分体现课堂生态系统的和谐、健康、平衡,让学生的生态伦理意识在这里沐浴甘霖雨露。

5.构建社会实践平台

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广阔天地,高校要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在生态伦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搭建社会实践的平台。重视开设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将地低碳经济、生态平衡、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社会实践课程之中。学校要利用暑期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教学实践、素质课程、活动课程等,引导学生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生态保护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调查报告、撰写论文,让学生研究现实中存在的生态问题,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这些生态问题的能力。要发挥社区的平台作用,积极参与社区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亲身体验中培养自身生态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生态伦理素质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