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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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

经济责任审计法范文1

【关键词】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方式;审计监督

一、实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1)从目前领导干部担负的经济责任的重要性和自身出现问题的复杂性上看,有必要实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日益贯彻纵深,经济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各部门的第一要旨,领导干部担负着组织、管理、协调经济工作的重大任务,经济责任越来越重,怎样评价其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判断国有资产增值或损益情况,必须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来量化和确定。(2)从目前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局限性上看,有必要通过全程经济责任审计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仅依靠干部考核和其它监督的形式很难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深层次的经济问题进行区分和定性。因此,将全程审计融入干部管理中去,就可弥补干部考核中的不足,达到“水没来,先筑坝”的效果。

二、实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

(1)确定审计对象是开展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一个地区各个部门的工作有侧重,部门内领导干部的分工也各不相同,所以在确定审计对象时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分轻重主次,各有侧重,从以往工作的实践上看,审计对象应确定任前负责经济工作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干部,任期的正职领导干部及经济部门或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离任的正职领导干部及经济部门或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2)明确审计内容是开展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基地。对领导干部任前、任期、离任审计的内容既有统一又各有侧重,任前重点审计干部过去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有无违纪的失职行为;任期重点审计干部分管的重大经济活动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看有无隐瞒、漏交、截留、挪用问题,审计所在部门或分管工作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有无虚报、浮夸等在群众中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离任重点审计本人在任期间使用公款公物情况,看是否全部偿还归还清楚,是否登记或办理移交手续。(3)规范审计方法和程序是开展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领导干部实行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单一部门的事情,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按程序办事。

三、实行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注意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审计部门作为审计监督的执行者,其审计评价结论,不仅关系到领导干部个人的荣辱得失,更重要的是为组织部门全面、正确评价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所以,审计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它法规为准绳,既不能随意发挥,又不可含糊其辞,对于一时证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未明确的事项,应只摆事实不做评价,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最终的审计评价应力求科学严谨。(2)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正常处理好几种关系。组织部门作为审计的组织者和干部的管理者,在对审计中发生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时,要注意把握三个政策界限,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划清前任领导与现任被审计对象的责任界限。二是要正确分析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界限。三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领导责任的界限。同时还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解放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之间的关系;工作失察失误与违法乱纪、的关系;因坚持原则得罪人而受到诬陷与设置障碍、干预审计工作等。审计过程中要做好调查研究,去伪存真,分清是非,还其本来面目,还要注意把审、帮、促、有机结合起来。(3)要注意执行干部管理制度与依法独立审计相结合。实施对领导干部的全程审计,应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和组织程序,而审计的具体实施,则由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个人和其它行政机关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要注意协调好全程审计中各阶段审计与其它类型审计的关系,以避免重复审计,加重各部门的负担。

经济责任审计法范文2

一、经济法责任的法理学考辨

概览通行的法理学理论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理学的理论成果之所以能指导部门法研究。很大程度上仰赖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和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提炼。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一角度认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相比之下,产生较晚的经济法从法理学中不是很容易找到其理论贡献。“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一方面影响了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影响到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从而影响到经济法学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要改变这一状况,一方面需要经济法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经济法和法理学的学者们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归纳和总结。

(一)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反思

长期以来,基于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需要,经济法学者们都有意或无意地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人手,通过创立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新的责任形式,达到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违反经济法需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并有特殊的诉讼程序,那么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在经济法领域,仅仅援引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简单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那么就很难在法律体系中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经济法。”目前,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即经济法责任否定论。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实际上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因此,如果承认宏观经济协作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能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一些经济法学者为了证明经济法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就试图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事实上,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努力,然而结果却令人失望。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提出一项能够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目前,随着经济立法的日益完善和经济诉讼实践的开展,坚持经济法责任否定论的学者已不多。

其二,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也即经济法责任肯定论。持此观点的学者又有两种视角。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的责任形式。另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借用了传统的责任形式,但又有所突破和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有些形式也可以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一些形式是相同的,当然,其内容和目的可能会有区别。”“经济法责任包含了传统法律责任的合理内核。但经济法责任不只是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组合,组合后还赋予其新的内容。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法律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决定的。”还有学者提出,经济法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但这种综合并没有抹杀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质。……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就是表现在它作为一个后起的法律部门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加自觉地、全面地、充分地运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方法和各种法律责任形式。”目前,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的观点已经获得多数经济法学者的认可,成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基本共识之一。

其三,认为应该把法律责任类型化,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完全不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责任的划分标准,各种部门法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把各类责任进行重新分配,以此来解决各个部门法法律责任交叉的局面。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提出,按照法律责任是否直接具有物质利益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这是第一次划分。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补偿性经济责任和惩罚性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这种从根本上否认传统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观点,虽然对于解决经济法责任问题有积极意义,但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孕育和形成的具有本部门法特征的法律责任形式而言,则实践意义不大。例如,剥夺生命的责任形式就具有明显的刑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明显的差异。

而在这种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思维的指引下,我们就很容易认为,如果把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经济法就不存在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了。例如,有学者认为:“有些分类方式的妥当性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将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种分类方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法中可以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并不是很恰当。”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新的划分标准,而依据不同的标准又有了不同的分类。在一些学者看来,经济法责任是个综合性的范畴,它是由不同性质的多种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在经济法责任项下,包括了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性质相异的财产责任,它们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责任。还有学者主张,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是多方面的,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或者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等;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客观地讲,这些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虽然有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但这种撇开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进路,过于关注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而忽略了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遵循和借鉴,由此而得出的具体分类的生命力如何,仍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二)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辨析

在法理学中,责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各部门法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已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责任体系和责任形式。根据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或“四大责任”,即除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或“六大责任”,即除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不难看出,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种类划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部门法而阐释和展开的,与部门法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究其原因,“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历史及其法典化的进程,同其界域的相对明晰,以及在立法上的相对成熟等,都有密切关联。”据此推断,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经济法部门化,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制度。从理论上讲,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也应包括在法理学的责任理论之中,但目前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并没有引起法理学学者们的?充分重视,这一方面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较短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经济法大量借用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涉。

同时,在对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理性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与内容的补充、超越与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借用,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没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三大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并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甚至是鼓励、奖励等责任形式的运用。”还有学者提出,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不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涵盖的责任类型,“如信用减等、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资格减等、肢解公司等。”在许多学者看来,尽管目前经济法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诸如拆分企业、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停业整顿、竞业禁止、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等这些新的责任形式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炼和归并,最终可以被类型化为新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可以说,这些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不重视的责任形式,彰显了经济法从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平衡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的功能和价值,是经济法对法理学中责任理论的突破和贡献,亟需必要的审思、提炼和扬弃。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分析

由以上可见,经济法作为产生较晚的部门法,其责任形式是在综合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具有自身独特特点的新型法律责任。它既赋予了所借用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以新的理念、目的和价值,又突破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和内容,形成了与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相适应的责任理论。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往往表现出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传统责任形式的结合,“只有综合性的经济法责任才能有效地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为了责、权、利相一致,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综合的”。这种责任形式突破了法律责任与部门法一一对应的思维定势和惯性,综合利用多种责任形式规制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社会性。与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同,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且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我们也可称之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角度,通过对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协调和平衡,修正市场缺陷,烫平经济波动,以保障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非对等性。在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对等,往往体现出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弱势一方基于经济实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名义上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交易活动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予以特别保护。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就较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别规定的双倍和十倍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和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保护。而在宏观调控法中,则以规定经济管理主体的义务为主,借以充分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经济法责任的实证考察:以竞争法为例

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竞争自由的基本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大”,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各国竞争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但有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一些超越传统责任形式的特殊责任。以下我们以美、欧盟、德、日和我国竞争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例,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实然形态。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各国竞争法普遍采用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除了刑事诉讼以外,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的民事诉讼,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达排除妨碍的命令,或者由被害人提起停止损害的诉讼。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故意或过失违反第1款的规定,有义务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实施私人垄断或者不正当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和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第12款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要求停止某竞争方法或行为的命令发生终局效力后,且在该命令的有效期间内,违反该命令的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每违反一次都应向美国政府交纳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归美国政府所有,且可由美国政府提起民事诉讼得以收回。而这种罚款尽管形式上是通过法院做出的民事罚款,但实质上带有相当强的行政罚款性质。《欧盟条约》第8

1条第1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可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求违法者不作为,例如停止歧视或者停止滥用;或者要求积极履行其义务,如供货。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违法的卡特尔无效。德国卡特尔局可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32条,对违法卡特尔禁令。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之2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应依据第8章第2节规定的程序,命令事业者向国库缴纳课征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0条规定,事业结合应申请而未申请,或经申请未获得许可而结合者,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自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确立反托拉斯制度起,美国就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严格的刑事责任,主要有罚金和监禁。美国目前规定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主要有:《谢尔曼法》第1、2、3条,《克莱顿法》第13条,《威尔逊关税法》第1条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等。自1890年颁布以来,《谢尔曼法》已历经多次修订,而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2004年6月,国会通过了修订《谢尔曼法》的《2004年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89至95条集中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制度,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并处徒刑和罚金。我国《反垄断法》第52条、第54条均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均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三种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形式。除以上三大责任外,违反竞争法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还包括惩罚性赔偿和拆分企业。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均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2条第1款也规定了三倍赔偿制度。拆分企业也是美国常用的反垄断措施,其目的是将垄断性市场变为竞争性市场。美国司法机关依据《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分拆了美孚石油公司、美利坚烟草公司、杜邦炸药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等垄断巨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41条第3款、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也规定了拆分企业的相关条件和措施。

通过对以上各国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不完全考察,可以看出,当前竞争法中的责任形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责任形式大量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一种或多种的综合运用。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和法律文化背景差异,在三种责任形式的采用方面各有侧重,但都采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例如,美国、日本等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构成非法垄断行为情节严重者,除了要承担罚金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拘禁或徒刑的刑事责任,有的国家如德国、欧盟等,仅限于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罚金。

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并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方面,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采用的是惩罚性的三倍赔偿原则;而我国、日本、德国、欧盟等采用的是实际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责任突出体现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因为垄断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迥异,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被各国普遍采用。

再次,追究经济法责任往往借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且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违反各国竞争法所引起的诉讼程序往往会援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复议)和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但一个突出的区别在于各国竞争法往往都设置了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处理违反竞争法的案件。

最后,出现了诸多新的责任形式。概览各国竞争法,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主体除了承担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存在诸多新的或为竞争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如惩罚性赔偿、拆分企业等,体现了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突破和发展。

三、对经济法责任研究进路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味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思维定势和惯性会使经济法责任研究陷入求异有余、求同不足的窠臼,而合理化的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的法律责任理论,并在经济诉讼实践中归纳和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方能实现理论上的通达与自洽。

(一)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

在经济法研究的早期,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方向似乎对论证经济法独立性意义重大,同时还可彰显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经济法学界的经济法的不可诉和学科评价等问题,但这种研究进路能否获得法理学上的支撑呢?我们殚精竭虑构建起来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和体系,在其他部门法上有没有普适性,又能否融入法理学上的法律责任理论呢?实际上,经济法确实大量借用了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就像我们承认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们甚至还应该进一步承认我们目前的经济法诉讼程序还是严重依赖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虽然我们在经济公益诉讼、反垄断诉讼等方面对前三者有一定的突破。事实上,这种借用关系对经济法的发展非但无害,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经济法发展的捷径。以民法为例,民法作为人类法律史和法学史起源最早的学科,在其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中,对社会现象的高度提炼和行为准则的精确归纳,为其他部门法在概念界定和体系构建方面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具有典范意义的参照样本。在经济法责任研究中,我们不敢或不愿承认对传统责任形式的借鉴是理论研究不自信和不成熟的表现,自我束缚和桎梏于经济法部门内部的研究,力图寻求理论的内在自足性,到头来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同时,经济法中大量采用的新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又是对法理学的重要贡献,例如众多学者所公认的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需要认真归纳和提炼。相信经过法理学法律责任理论的过滤和沉淀,经济法责任未来研究的思路将更加理性,前途将更加光明。

(二)在经济诉讼实践中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机构改革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这似乎从形式上给经济诉讼以当头一棒。痛定思痛之后,我们也逐渐看到了过去经济法研究的软肋——缺乏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研究。具体而言,名义上支撑经济审判庭的学理基础是经济法学,但实际上,该阶段的经济法学研究却将精力和重心过多地放在论证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对经济审判庭业务活动的实质指导意义不大。经济审判庭实际上审理的仍是名义上是“经济法律关系”而实质上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而且经济审判庭也没有自己独立适用的诉讼法规范,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它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所以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竟,从性质上讲,与民事诉讼不同,经济诉讼应属于“民众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范畴,它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秩序。有鉴于此,我们不妨用一种动态的、开放性的

眼光来看待这一改革,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真正“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诉讼法庭,并根据对专门案件审理的需要,创设专门的诉讼程序,从而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在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方面,可以从经济法诸多部门法的可诉性人手。例如在税法领域建立纳税人诉讼,在反垄断法领域建立反垄断公力诉讼和私人诉讼,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等,并在民(商)法不能很好保护社会公益的领域发挥经济公益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公司法领域主张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提起反垄断诉讼等。同时,应当归纳和提炼经济法所特有的或为经济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只有这样,经济法责任制度才能摆脱空洞的理论构建并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伴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步确立和诉讼机制的建立,经济诉讼将真正建立起来。《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7月发出的《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中规定,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审理。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第53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虽然目前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纠纷的处理仍停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畴之内,但是经济法的可诉性已经有了质的飞跃,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诉讼已指日可待,经济法责任研究也将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发展、嬗变和成熟。

经济责任审计法范文3

【论文摘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政府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与常规审计相比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具有受托性、专一性、事后性等特征,加上审计环境污染等因素,其风险较高,如何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拖加以防范,已成为审计必须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将从内、外两方面分析审计风险的成因及表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1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审计环境日趋复杂化,审计风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其审计的风险尤为突出。了解、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才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进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1.1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

(1)审计程序的实施不合理。审计机关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要在各个阶段、各个单位合理分配技术力量,审计人员严格实施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产生一定的困难。一旦简化了审计环节,减少了必要的审计力量,就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2)审计材料不规范。审计材料不规范,条理混乱,语言不清,词不达意,不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或语言绝对化、含义模糊等,都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产生风险。

(3)审计证据不充分、复核不严谨。审计复核,也就是后续审计,是审计结果进行的复核和再次检查,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漏措施。而审计复核只是走走过场,相关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导致加大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1.2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外在因素

(1)审计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加大,风险也就随之增大。在我国人们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泊,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会阻碍正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关系复杂,审计风险就越复杂。

(2)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序是否严格、清晰、有条理影响到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济责任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

(3)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审计工作本身在不断发展,审计技术为了适应审计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然而目前的审计技术方法弊端突出,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要求。

(4)审计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险。改革开放以业,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活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产生了一定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防范和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避免和预防引发事件,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对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审计检查质量和评价质量。通过责任审计风险成因的明确,我们要想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对策。处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从预防阶段开始。

2.1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避免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监督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手段。随着《审计法》的假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将从由政策推动转化为法制推动。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规范性,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对于领导干部的强有力经济监督形式。

2.2履行相关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

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和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立项必须有受托依据,审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详细、认真,做好事前调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下达审计通知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日期要求;在审计实施阶段,应贯彻”双向承诺制度”;在审计终结阶段,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千部的意见,允许提出异议,并把好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复合关。

2.3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给社会审计执行,以弥补国家审计资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会审计的结果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与沟通,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证实并获得客观可靠的审计证据。新晨

2.4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审计人员风险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良好的综合素质、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各级审计机关要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开展后续教育,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理论研讨,审计部门还应培养审计人员良好的审计风险意识,提高其在复杂的审计中灵活、有效的控制各种诱发的能力,正确地对待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5加强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完善审计手段

各级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理论上为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提供指导;同时,鉴于当前审计手段的落后状况,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审计方法的不断创新,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经济责任审计法范文4

关键词:军队审计;人力资源开发;途径

在军队现代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军队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多变,其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军队审计人力资源的开发直接关系到军队审计人员的素质,进而影响军队审计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一、教育开发

教育是军队审计人力资源开发的最基本的途径。随着军队审计事业以及军队现代化的深入发展,我军现行审计教育的弱点逐渐显露:一是课程设置门类不完整,相关学科课程比重太小。目前我军审计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多以财务会计类课程为主,而相关领域的课程如管理学、金融学、法律之类的课程开设太少或根本没开设,培养出来的审计人才大多是会计专业的翻版,不能很好地适应军队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二是课程设置理论脱离实际。审计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目前我军审计课程设置中理论课时占的时间多,除毕业实习和综合演练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很少。从而导致学员走出校门、到工作岗位上,面对新环境、新问题,不能运用已学知识很好地处理和解决问题,很难适应部队实际工作。三是学历教育与后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脱节,不能很好地配合和协调,尤其是后续教育还无法实现审计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环境变化的动态优化。此外军队审计教育对地方审计教育资源的利用不足也是目前我军审计教育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我军的审计教育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和加强:

(一)设置与审计相关领域的课程

审计是一门集合性、综合性学科,它包含的知识面广,涉及的内容庞杂,并且与会计、法律、数学、行为学、沟通学等相关知识的联系十分密切,因此在设置审计课程时,有必要开设与审计学相关的学科课程,充分考虑课程的整体功能,寻求其整体价值融合。同时,从开放性和国际性的角度来说,还需要加强审计专业英语等语言的学习。

(二)课程设置时注重实践应用

审计教育质量的提高,实践教学改革的突破是重要任务。为解决目前我军审计课程理论与实践之间“断层”的问题,需要在课程设置时增加与审计实践的相关内容。首先,建立以案例教学带动实践教学的模式。审计是一门技术性和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但审计本身又很枯燥,这就需要课程内容特点突出。案例教学生动、具体,有感染力,学员参与热情高,交流、沟通和讨论深入,对巩固知识、掌握技能、提高综合能力很有裨益。其次,建立军队审计实验室,是实践教学模式的又一好途径。模拟训练通过假设问题,模拟现实,让学员到实际中去收集资料,贴近实际做出决策。通过审计模拟的具体操作,可使学员把一定的书本知识和实际工作联系起来,以获得比较完整的知识,便于学员对审计工作有一个全面的系统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员实际工作的兴趣和经验。

(三)构建开放、动态的军队审计教育体系

首先,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等方面,学习和借鉴地方教育好的方面,加强军校教育与地方教育之间的协同配合;其次,加强院校教育与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育之间的合理分工,使院校教育和军队审计人员的终身教育之间形成有机衔接。

二、制度开发

目前我军审计人才利用和开发并未形成自己独有的一套制度,审计人才的利用和开发并没有自己的制度依据。应当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提升军队审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素质:

(一)建立审计职业准入制度

首先, 进入军队审计系统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正规院校学习的、与审计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生。其次,新进入的军队审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审计岗位任职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的审计业务工作; 受聘军队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再次,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审计或者财务工作经历。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正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制,军队也应该借鉴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军队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制。

(二)建立后续培训制度

建立后续培训制度,是实现我军审计人员能力扩张的一种重要途径。当今新问题、新情况、新理论层出不穷,知识更新不断加快,军队审计人员唯有不断学习才能适应其工作岗位的需要。应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要加强对现代新技术、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应依托军事院校,建立起稳定的审计人才后续培训中心,形成分级分类的培训体系。每3年~5年,全军审计人员都要接受一次为期2个月左右的轮训;审计人员职务晋升也必须经过任职培训, 使培训制度覆盖审计干部的整个职业生涯。

(三)建立健全激励制度

在军队审计机关内部,我们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要结合部队实际工作, 在最大程度上激发审计人员的潜能和活力,提高审计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审计队伍的稳定。激励的手段有很多种,从激励实施内容来看,主要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恰当巧妙地运用各种激励手段,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审计人力资源的效益。在实施激励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物质激励。这样才能一方面稳定现有的高素质审计人才,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审计职业队伍中来。

(四)建立责任追究与监督制度

是指为惩戒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监督和约束军队审计人员的经济监督行为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军队审计人员个人机会主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军队和国家利益的侵害。

三、自我开发

审计人力资源的自我开发是指通过创建学习型审计组织来激发审计人员的主动学习能力,是提高军队审计人力资源素质的一种开发手段。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在作为审计对象的各行各业不断发展,各种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应该把各级审计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中,要形成一种学习研究的风气,对一切相关的新知识进行主动学习,这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基本前提。要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仅仅拥有财务等单一知识结构,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审计实践的需要,必须鼓励并创造条件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批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人才,这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要积极研究采用审计新技术、新方法,也就是把获得的新知识及时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将发挥直接的促进作用,这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军队审计机关和人员都应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反思,在反思中寻求提高和发展,使审计人员的个人职业发展融合到军队和国家审计的发展之中。

四、整合开发

整合开发也是审计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之一。要科学整合军队审计人力资源,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优化“内部存量”,全面提高军队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以扩大审计人员知识内涵为主的方针,将外部“增量”注入转向内部“存量”优化,作为整合审计资源的关键环节来抓,努力在改变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上下功夫。第二,挖掘潜力,开发利用社会审计资源。军队审计机构人力编成与所承担任务要求和职责使命的矛盾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要解决好这一矛盾,在军队审计领域积极引入社会审计资源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诸如工程审计、军队采购审计、后勤保障社会化审计等审计项目军民通用性较强,一般具有非保密性,是社会审计资源介入的主要领域。第三,科学筹划,合理配置审计人力资源。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审计效能,因此,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党委和首长意图、军队建设急需、广大官兵关心的审计项目,要把握大局,找准重点,通过加强对现有审计资源的整合、调配和利用,进而科学分配、调剂和运用审计力量,使有限审计资源用在“刀刃”上,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进一步提升审计效能,优化军队审计人力资源配置。

参考文献:

[1]甑昭永.对新形势下搞好人力资源开发的几点认识[J].理论学习,2003,(9).

经济责任审计法范文5

[关键词] 风险导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构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09

[中图分类号] F239.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023- 02

0 引 言

本文首先构建风险导向审计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然后根据构建的模式流程阐述整个模式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识别、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评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对及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这四个过程。

1 风险导向审计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构建

首先要对审计的环境及企业内部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识别,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流程风险及战术决策风险进行评估;然后参照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并引入风险警示系数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剩余风险及检查风险;在风险评估后依照风险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制定审计策略及方案并实施风险应对;最后把审计结果交于管理层决策,并完成企业经济责任评价和审计报告。

2 风险导向审计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阐述

2.1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的方法有头脑风暴法、动态分析法、财务报表法及环境分析法等多种。本文风险识别采用环境分析法,可分为外部环境分析和内部环境分析。

外部环境分析:了解所审计企业所处的行业的发展情况、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周期性和季节性,行业的盈利水平及发展趋势。审计人员通过国家统计部门的网站及行业协会提供的调查数据来收集所需的行业状况的数据。法律和监管环境主要是了解相关部门在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规定。其他外部因素主要有银行利率的变动、通货膨胀及全球经济形势等。

内部环境分析:审计单位的性质对于企业的税收及财务报告方面都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作为审计人员首先要分析企业的性质。审计单位使用何种会计政策对于审计单位所做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系列内部经济活动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审计人员应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是企业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及衡量经营效果的尺子。

2.2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评估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评估首先对被审计企业的总体风险及流程风险进行评估,然后引入风险警示系数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及剩余风险。

总体风险评估主要是分析企业的战略决策风险,使用的方法是SWOT矩阵法。流程风险评估主要使用流程图法。风险警示系数是直接利用审计人员被处罚的概率来计量的,是对审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控制参数。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包括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此风险评估法能事先确定可能发生错报的账户和披露,能节约审计资源。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可以通过两个层次来评估,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层次,并在这两个层次中引入风险警示系数,使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更为合理。检查风险主要受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的影响,首先要确定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然后审计人员要明确审计证据、重要性水平及检查风险间的关系;最后根据前两条以及风险警示系数来评估检查风险。剩余风险来源于战略分析和经营环节分析,是审计人员较为关注的方面,审计人员在评估战略风险、经营风险后得出剩余风险。

2.3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及风险再评估。内部控制测试首先要初步评估控制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水平不同分为高水平内部控制、低水平内部控制及低于最大值的控制风险。对于高水平的内部控制不必继续了解;对于低水平的内部控制要测试全面的控制活动;对于低于最大值的控制风险要测试企业层面和业务层面的控制来应对控制风险水平。实质性程序包括细节测试及实质性分析程序,其流程是依据被审计企业的资料,对财务指标复核,寻找审计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项目组成员分头实施有关会计账户的审查工作,根据审计中的特点确定重点,并正确划分经济责任界限,最后做好底稿。风险再评估企业经济审计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审计过程中法律法规可能有重大变化或企业内部有重大改变都需要审计人员再次评估,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4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把审计结果交于管理层决策并最终完成审计报告。管理层在处理审计结果时要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价及考虑报告带来的审计风险。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价常用的指标有财务效益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发展能力指标等。评价过程中使用的评价原则主要是客观性、谨慎性和统一性。报告带来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了解不全面所造成的,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审计并编制审计报告及披露被审计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报告带来的风险。

3 结 语

本文首先构建风险导向审计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然后对整个模式的全过程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识别、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评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对及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这四个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唐可蔚,宋夏云,郭强华,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流程[J].审计与理财,2015(5):40-42.

经济责任审计法范文6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存在的现状及原因

(一)审计项目计划不到位存在的审计风险

由于人动无固定规律(换届除外),目前,审计部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大部分是根据组织部门临时委托通知进行的离任审计,只有小部分(主要是任中或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年初通过制定项目计划来实施的。2009年和2010年,我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组织部门临时委托的项目就占全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的85%和88%。而组织部门临时委托的离任审计项目,往往项目集中,数量多且要求完成审计的时间又很短,有的甚至连进行完基本的审计程序的时间都不够,特别是有的责任人已经调离了当前岗位(有的已提拔到新岗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难以计划到位,有的势必造成一些离任审计项目审计流于形式,只是走一个审计的过场而已,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权威性要大打折扣,更不要说具有参考价值了。审计部门接受这样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存在很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审计风险

1.审计程序不到位带来的审计风险。由于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次性安排项目多,且要求完成的时间短,而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力资源又不够,因此,有的审计机关为了完成任务,就不按合法的审计程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有的审计程序被忽略或者被简化,特别是由于时间紧,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只有压缩审计实施时间,有的则减少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间,经济责任审计中这种审计程序的不到位,将为审计的合法性以及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带来一定的隐患,形成很大的审计风险。

2.审计取证不合规存在的审计风险。审计取证不合规不论是存在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还是存在于其他类型的审计工作中,都会对审计产生不良的后果,形成审计风险。由于有的审计人员责任感不强,风险意识淡薄,在经济责任审计取证时未做到合规、合法,因此留下了审计风险。

3.审计证据不充分带来审计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审计工作就是围绕审计取证来开展的,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审计证据,从而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形成的审计意见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审计披露的事实和做出的审计结论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形成审计风险。实际工作中,审计证据不充分带来审计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审计人员忽视基础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环境证据和一些特殊审计事项的取证不充分,未做到严谨细致,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失去了可靠的依据。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及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或者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的审计建议,有的审计人员由于忽略而没有对以上环境证据进行取证。有的审计人员追求证据数量,忽视了证据的质量,使审计证据代表性不强,难以充分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留下审计风险隐患。二是审计取证相关性不强。由于时间紧导致审计实施不彻底,审计人员对一些隐含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收集的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的关联度不高,关键和核心证据有时未能及时取到,造成审计取证相关性不强,难以有力支持审计结论,形成审计风险。

4.会计信息化、会计信息失真等外在因素形成审计风险。会计信息化使得电子会计数据可以快速地复制、删除、修改,会计信息容易被篡改,使利用会计信息系统作弊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有的单位个别财务人员甚至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有意识的舞弊,甚至着力隐藏严重的经济犯罪,手法隐蔽性较强,使审计人员难以发现,给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埋下了隐患,加大了审计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5.审计人员素质问题带来的审计风险。由于审计人员的素质原因,如查账技能水平低,工作方法不当,财经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等,或者审计组人员内部沟通不够,协调配合不够,审计组长、主审对审计情况不能完全掌握,导致遗漏重要审计事项或隐瞒重要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形成一定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评价中存在的审计风险

1.由于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政府意志有时极大地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对有意向将要提拔或者已被提拔的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就容易产生人为意向性的导向,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2.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超越了审计范围,脱离了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从而带来审计风险。

3.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轻问题,重业绩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轻描淡写,对责任人做出的业绩歌功颂德,甚至夸大其词,不实事求是,从而造成审计风险。

(四)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

由于有的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差,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索贿受贿;,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做交易,;利用职权拉关系,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必然会形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廉政风险。

二、防范和规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对策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产生上述风险的现状及原因,为有效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进行防范和控制。

1.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工作。为避免审计项目风险,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合理安排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于无法按照审计程序进行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应该不立项,不对该项目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合理规避审计风险。

2.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工作。未逢换届时,审计部门应适当计划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任前经济责任审计;若逢换届时,审计部门应与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分期分批对拟审计对象适时通知审计机关,明确工作要求,确保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有效避免审计风险。

3.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严格依法审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既是降低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审计质量的要求。应严格法定程序,在审计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将《审计法》贯彻于审计活动的始终,特别要注意加强和完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依法取证工作,在提升审计质量的同时,提高审计取证的风险意识,规避审计实施中存在的风险。

4.分清责任,规避责任风险。为防范会计信息化及会计信息失真等外在因素造成审计风险,要求被审计对象对提供的资料做出承诺,明确划分会计人员责任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有效规避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

5.为规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风险,在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尽量遵循以下评价原则:

(1)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客观评价存在的问题,也要如实评价取得的业绩,要避免有所偏颇。

(2)要评价审计了的事项,不评价未审计的事项。

(3)要评价与经济责任有关的事项,不评价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

(4)要评价审计证据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