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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1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3-0080-06
乡村治理是治理理论与乡村实际相结合、解决乡村问题的新模式。在当代乡村治理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促成治理网络的一体化行动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当下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缺少制度规范,而更多是制度权威不强、制度效率较低、制度失灵频繁,所以在推进中国乡村治理机制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增强制度运作的有效性,重构制度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都凸显了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制度权威是衡量制度发挥作用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尺,表现为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是指以正式制度规范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不是个体的或者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与现实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是人为制定的、组织和社会成员熟悉和知晓的正式规则,不是习俗、惯例等非正式的制度规范;二是管理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它能够使组织和社会成员理解、认可和认为合法。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虽然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但本文所指的制度权威系以正式制度为基础。
一、乡村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契合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多层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地方层次和制度上实现善治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改革过程。[1]而制度作为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和规则体系,既要界定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能边界,又要明确治理体系的根本价值。以此来建构多元行为主体的共同愿景,聚合人们的理性共识,进而保证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可能性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行为”。[2]就其功能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它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就其内容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它表征着人们之间关系的某种结构性和秩序性。
治理的各种界定大多都涉及对制度及其权威的强调。比如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定义中强调,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4]法国学者皮艾尔・卡蓝默提出了以制度伦理为正当性“内核”的合作关系原则,认为治理机制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规范或品质。[5]
治理概念中对制度的强调表明,制度是保障治理的基础性要素。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须以一个稳定、有序的制度框架为支撑,否则空谈治理将没有任何意义。[6]另一方面,治理作为改变传统社会管理体制、实现善治目标所采取的一种新型理念和制度安排,其合法性主要源于公民的认同和共识。这与制度权威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治理结构可以被视为制度框架[7],制度权威的建构被视为检视治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理论层面的观察揭示了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同构性也为制度权威的建构提供了可能。目前,虽然我国乡村发展形态各异、地方差异较大,但各地的乡村治理经历了大体相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相似的发展问题、具有相似的发展要素、呈现出相似的利益结构。在顶层设计作为乡村治理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下,乡村治理中的同一性特点决定了其制度化发展的水平与大体进度,有助于“建立、维系或强化一个共享性制度权威”。[8]此外,对制度的尊重和服从也内在的包含了对体现为差异性的不同区域制度安排的服从关系。
(二)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必要性
制度既是多元行为主体进入治理的规则空间,也是治理行为的发生场域。制度权威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要防止治理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脱节和对立,从而避免社会冲突和治理困境。
1.制度权威是乡村治理的秩序化保障。社会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会成员独立于不同个体之外的、客观公正的标准――即制度,并赋予它权威。[9]在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面对复杂的利益纷争,乡村治理的内在秩序难以自觉生成,由外而内的制度权威就成为影响乡村治理变局的重要基石。首先,制度权威能够增强未来预期,消除人们的社会焦虑。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乡村成员的焦虑情绪更多来自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这一忧虑情绪又会进一步导致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帮助社会成员消除远期无知、强化行为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度权威能够最大可能地消除基层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下,基层社会矛盾往往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基层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制度能够提供独立于社会个体之外的客观标准,并通过聚合多元治理主体对未来共同愿景的展望和共同利益共识的达成,成为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功能性资源基础。
2.制度权威有助于整合乡村治理的多元要素。在快速多变的后现代社会中,随着乡村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资源配置的离散化倾向,其公共参与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断提高。承载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行动目标,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极力挣脱传统的社会角色定位,形成利益纷争的各色场面,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隐含着乡村治理的诸多矛盾,由此,制度通过确定乡村利益的统一性和公共性规范着乡村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从而维护乡村的稳定性和可治理性、另外,具有权威的制度体系是组织和动员多元力量有序参与乡村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前提条件。乡村治理通过特定程序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治理秩序,有着重要意义。[10]
3.制度权威有助于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切实推进中央政府关于乡村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国的现实复杂性决定了改革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顶层设计是乡村改革的基本指导原则,保持与中央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是保障总体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为此,遵循制度规则,严格程序,是稳步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制度的广泛规束还有助于降低乡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风险。交易成本存在于所有的治理转型中,但这个问题随着乡村治理中参与主体的规模增加、结构复杂和制衡机制的缺失而被放大和加剧了。制度设计通过规定有关行为规则和角色期待的治理框架,来渗透和连接乡村治理所覆盖的各个层次和不同角落,维系相应的治理机制。这种整合机制减缓了日益分化的社会对乡村治理的挑战,维护着乡村治理的内在结构,有助于其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缺失
“乡村社会的冲突问题,根源在于实际运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的缺陷,这些制度在构造基层政权的角色、权利义务及其和村民的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着内在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紧张。[11]应该承认,当下的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旧的制度规范消解和新的制度规范重构的过程。但一直以来,中国乡村都是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正式制度权威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目前,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失灵,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无法有效解决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度悬浮,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未被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三是制度权威碎片化,即不同来源、不同主体制定的制度规范彼此分割与独立,制度效果差异性较大;四是制度权威替代,表现为乡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权威对正式制度权威的替代。
从一定程度上讲,制度权威是一个客体性概念,它取决于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对制度合法性的认同,也取决于制度的性质、动员能力、执行条件等综合性条件。具体分析,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无法有效建构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内在紧张
制度权威的核心目标是保证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以相对稳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来应对乡村治理中的复杂性、降低治理成本。但从实际运作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往往以问题解决为中心,要求以更加灵活和弹性的制度框架来应对多元反复的利益博弈、对话与协商:事实上,乡村治理的评估标准更多关注具体问题解决的可行性、有效性,尤其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样运作逻辑下,制度的稳定性、封闭性特点与乡村治理所强调的适应性、灵活性无法有效兼容,形成二者之间的矛盾和紧张。
另一方面,制度权威是刚性的合法性象征,但是有效治理更强调合理性的调适。在现实的乡村治理中,制度的刚性程度越高,乡村治理的灵活性就会越少,其回应民众需求的有效治理程度就会越低,此时二者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制度权威约束下乡村治理的保守与呆板;而从有效治理的视角看,治理能力的增强意味着治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增强,但由于治理的“灵活性”与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偏离”常常是同一现象的不同标签,在这个意义上,有效治理是以弱化权威体制的正式制度为代价的。[12]所以,无论是治理失效还是制度偏离,都会对制度权威的建构产生巨大的威胁。
(二)制度权威的碎片化
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权力分化、冲突缺乏协调和利益统一,导致制度相互分割、无法有效整合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运行低效或目标偏离等低效治理现象。导致制度权威碎片化的原因有:
一是科层体制的影响。传统官僚体系是按照功能分化原则建立起来的,过于强调专业化分工及标准化工作流程。这不但造成了行政机关的本位主义,组织之间壁垒森严,而且由于缺乏利益协调与权责整合导致各行政部门出现条块分割和职能割裂。不同部门各有利益诉求,各有表达手段,围绕乡村治理出现众多的“文件打架”。另外,自上而下的制度贯彻也要要经过这些部门层层过滤。在不同层级的执行中,资源损失和效率损失不断放大,制度不断变形。[13]
二是我国的改革属于渐进式改革,问题驱动的特点较强,缺乏整体性治理的思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制度回应的滞后性,制度设计目标各异、前后不一。另外,这种“临时性”与“前瞻性不足”[14]的治理形成了彼此分割与独立的制度结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之间并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利益取向的冲突,并进而导致乡村社会各主体选择行为的冲突,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15]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缺乏相容性
按照诺斯的界定,非正式制度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等。[16]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文化生态中,个人权威以及各种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的权威依赖于它与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和协调程度。[17]但从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来看,传统农业封闭保守的生产方式和家族伦理观念与正式制度权威所要求的产业化分工、开放经济以及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独立自觉意识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差距与矛盾。正式制度的运行机制与乡村治理的社会文化生态相互抵牾,导致正式制度无法通过嵌入非正式制度而发挥其积极作用,非正式制度也无法建立与正式制度的接续与转换,制度权威的建构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制度并不都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内含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与正式制度相互冲突会阻碍人们对正式制度的认同,增加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从而成为弱化正式制度权威和作用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交叠的大背景下,经济利益的追逐放大了非正式制度的运作空间,而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18]则在舍弃正式制度权威的组织化资源的同时,将乡土游戏规则等非正式制度的运用进行了消极的扩散。
(四)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
在乡村治理的结构体系中,乡镇政府作为行政阶梯序列中的基层政权组织,既是国家形象的代表,也是民众利益的最直接反应者。这种双重角色要求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责任互赖的制度联结体系:乡镇政府既要在科层组织体系中遵循制度规则以保障自上而下政策体系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又要及时回应民众利益诉求、修改完善制度规则以获得更多民众的合法性支持。但是在实际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乡镇政府基于理性自利人的角色发挥往往突破制度的限制与约束。特别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行政权力下沉,乡镇政府不再只是科层体制末梢的政策贯彻者和执行者,而更多开始运用各种策略拓展自身的权力边界和利益空间。由于传统的科层组织制度是通过严密有序的制度贯彻建立和强化了对制度的认同,所以乡镇政府的自利角色调整使得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下渗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载体,从而出现了制度权威弱化的现象。之后的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镇政府的权力运作空间,这虽然有助于其职能转变,但“被边缘化”的境遇也使其失去了回应民众利益诉求的动力和基础,制度供给链条在乡镇政府遇到梗阻。
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使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脱离制度的限制、独立于外在的社会需求,成为现有治理体系中的悬浮角色,既不是中央的基层政府,也不是当地人民的基层政府。[19]乡镇政府角色的破坏割裂了制度供给与制度贯彻的链条,被置换成破坏制度权威的一个负面标杆。
(五)制度环境的约束
制度权威有赖于民众的广泛认同和遵守。所以,各种制度安排只有与乡村民众的利益诉求相契合,才能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结构之中,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拥护。[20]但中国乡村是中国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长期较为封闭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使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治理和被治理的过程中出现非规范。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乡村传统的生活节奏受到冲击,人们开始重新建构对利益的追求。于是,凡事必经过理性计算,利益成了衡量事物价值的主要尺度。人们开始关注制度、政策、政府行为对自己利益的影响,对无利于自己的制度规定不再积极响应,也不再被动、简单地服从政府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多元化导致利益边界的不确定,人们经常根据利益的游移而允许不同的规则在乡村中被转换运用。由于利益纷争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制度,它并不涉及制度权威的形成、转换,所以周而复始的利益纷争无法建立制度并防止下一次制度失灵的发生。在这种治理背景下,漠视制度权威的投机行为强化了乡村民众的行动逻辑,很难推进制度进步或者推行一套不同以往的治理规则。
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
我国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既要遵循制度权威建设的一般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寻求制度权威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制度权威重构的基本原则
当代地方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形成开放、应对变化的治理制度和机制。[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乡村治理的权力中心转向法理化的基本制度安排,并不是意味着对乡村治理灵活性的否定和排斥,而是要将乡村治理问题纳入到法理化的制度框架之中,为日益增多的多元治理主体提供一种公平竞争、良性合作的新机制,防止和避免通过非制度化手段而获得公共权力与利益资源的行为。为实现此目标,未来乡村治理中重构制度权威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整体性原则、弹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
所谓整体性原则,主要是指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建构应该着眼于中国改革的全局和整体,通盘考虑治理体系和权力结构、不同政府层级和部门的职能分工与机构整合,在政治、经济、社会多个层面综合推进,避免乡村治理的单兵突进或者是乡村治理某个层面的孤立进行。也就是说,乡村治理是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制度权威所涉及的运作环境、权责结构、组织机制等等必须相互配合,既要注重中国改革的实际,又要兼顾乡村的民情。
所谓弹性原则,是指制度权威建构要追求适应性和有效性来适应高度分化、复杂的乡村治理环境。具体说来,由于乡村治理环境变动不居,制度必须能够适应这一动态的变革过程,并在保持自身的开放性和适度刚性的基础上,根据权益诉求和政治生态的变化来进行动态的制度调整,以实现整个体系的适应性和稳定性。[22]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不是要固化乡村治理各主体的行动逻辑,而是为其行动提供标准和框架。制度权威的逐渐强大并不意味着乡村治理模式的趋同性和人们行为的简单重复;恰恰相反,制度权威在保证乡村治理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往往会塑造和延续村庄间的多元状况。
所谓回应性原则,是指制度设计必须能够积极敏感地回应乡村治理的社会需求、化解社会冲突,使制度成为乡村民众所共享的价值理念。在很大程度度上,依据制度所负载的权力资源来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约束,形成的只是被动的强制性服从意识。所以制度“回应于环境的变革,将新的外部需要和价值判断渗透、渗入内部,实现适应性的变革发展”[23],既是制度能被乡村民众广泛认同并获得价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民众对制度认同从工具理性权威到价值理性权威转变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权威重构的路径设计
治理与制度的同构性使得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结构的再造密不可分。制度权威是是多次认同效果的积加,所以制度权威的重构需要多层面的努力。具体看来,制度权威建构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整合政府职能,完善制度设计。制度权威以权力结构关系为基础,并影响乡村治理的进展、为建构整体型乡村治理,需要在权力结构的两个方向进行整合:一是横向的公共管理职能整合,要破除权力和资源配置的碎片化,建构无缝隙的整体性政府。由于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具有整体性特点,所以建立共识是各部门朝着整体目标协调一致行动的前提。应该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从中央政府的层面上继续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转型奠定权威基础。二是纵向的制度体系整合。中国的同情和传统治理模式决定了贯彻落实好顶层设计是中国乡村改革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首先要在顶层设计方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严格的制度规范,保证乡村治理的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正式制度优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投机行为,同时也要关注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整合与完善乡村治理制度的中层设计和底层设计。[24]
2.增加制度供给,整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制度权威的建构要求增加能有效满足民众需求的制度供给。但中国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使规则制定出现滞后性,即现在乡村治理一方面要“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又要受旧有规则的制约。这种陈旧规则与现实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会形成制度不遵从的状况,从而影响制度权威性的确立。为此,乡村治理中的地方政府组织需要加快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创新制度供给,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制度形式来规范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行为。另外,制度供给中要注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乡村治理的实践表明,正式制度无法完全替代或者消除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必须要以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引导,“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加强对非正式制度的吸收,将正式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使之深度融合、落地生根,从而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与约束范围内的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治理体系。[25]
3.多元民主参与,回应制度需求。乡村治理网络的形成意味着多元利益主体通过权力分享,获得了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和机会。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表达打破了政府对规则和政策制定的主导权,需要在利益博弈和积极互动中寻求政策共识。而且,制度以一种总体化的方式规定了社会关系网络中每一个具体角色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因此,合理、规范的制度必须来源于社会民众的持续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适应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治理制度,必须在承认各参与主体利益差别及其诉求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开放的、促进公民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民主参与制度和公共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这种制度化框架内的开放讨论和平等参与,能够在制度设置不能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势下,传播一种平等、协商、理性讨论社会问题的价值观,有助于寻求共识、化解分歧、疏导情绪、减少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机会。另外,多元主体参与的理性商谈机制能够克服政府主导形成程序的局限性,并在真实反映民众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过程中培育制度权威坚实的社会基础。
4.明确政府定位,规范政府行为。作为社会行动的标杆和表率,政府行为规范与否对社会行为规范化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厘清政府与社会关系,明确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必须建立在其职能明确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在政府行为的程序性、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方面严格要求,并且要提倡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争取社会认可。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与制度权威的建构之间具有极强的同构性。从制度结构安排的视角来看,乡镇政府功能的理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不同主体的治理价值和权能边界,促使乡镇政府回归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以制度规范为前提释放乡村社会的治理空间;二是明确乡镇政府在政府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链条的末梢,其角色冲突是村民自治和压力性体制两个治理背景的摩擦与冲突,折射出国家自身在处理乡村问题上的摇摆不定。[26]为此,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事权关系,理顺乡镇政府及其他组织权力分配关系、动力机制和利益结构,建构乡村治理协调整合的运行规则和激励机制;三是提升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没有一个在制度上和能力上与治理结构相配套的乡镇政府组织体系,乡镇政府就不具备承担维护公共利益和自主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责任。所以,要根据乡镇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否符合乡村治理的客观要求,改组乡镇政府内部的组织和功能结构,有效组织乡村治理的运作。
5.增强服务保障,消除路径依赖。制度权威的保障还依赖于其运行所需的传统渊源和社会资本。目前,利益多元化使社会竞争加剧,出现“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便不可避免。同时,社会矛盾又使社会竞争进一步加剧,反过来刺激制度失灵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制度变迁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即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非规范。[27]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各项制度的存在造成了人们生活习惯、意识形态的“路径”适应,对这种制度权威的消除必然带来人们制度权威的“无意识”状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加剧。当新制度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这种状态还会进一步发展。针对此问题,应该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促进乡村社会养老、医疗、教育、休闲等公共服务的发展,消除乡村社会成员基本社会生活忧虑,为社会成员规范行为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快社会信誉制度在乡村的实施,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提供规范行为的有力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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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Rural Governance
Li Songyu
[Abstract]Rules and institutions are the operating logic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re is an internal consistency between rural effective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s a systemized security of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It can promot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factor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ut now,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system failures, fragments and replacement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governance. All of these problems have profound reasons such as the internal tensions between rural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spatial and temporal segmentation of rules, lack of compatibility between different system form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constructing the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we should follow the main principles of integrity , flexibility and responsiveness. Furthermore, promoting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increasing the system supply, and strengthening service guarantee will be the basic tactics for effective rural govemance.
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2
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成为西方学术界关注的新领域。协商民主强调参与讨论和协商主体的平等性,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对共识的追求,这使得很多西方学者将协商民主视为选举民主的补充,更有甚者认为协商民主最终会替代选举民主。正如达尔所言,“协商民主的目的是达成共识,各种利益在博弈中取得最大公约数,是一个利益相互妥协的过程”[1]1。这种古典式的公民参与和协商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充分体现,有效克服了选举民主的不足。事实上,早在古希腊的雅典就已出现了协商民主制度。应该说,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范式得到了复兴。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但是协商民主在中国早已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来[2]22。农村是探索协商民主发展的基础,如何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如何调动农民有序地参与协商民主,如何实现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乡村协商民主的含义
简单地说,乡村协商民主就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在协商民主框架下,村民之间、村民与政府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协商地位是平等的。
乡村协商民主最早的实践形式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随后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协商民主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河北地区,乡村协商民主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咨询会、议事会、谈心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正如马克思对民主给予的高度评价:“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3]39-40作为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同样是人民的作品,乡村协商民主是村民在实现自身权利过程中不断探索出来的。
二、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
(一)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的探索
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治发展。例如,江浙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组织发展迅速,这些因素使得公民政治参与得以有效进行。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也较高,但是从整个民主运行环节来看,经济因素对民主参与起到了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在河北,协商民主形式是随着河北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丰富起来的。与江浙地区相比,河北经济发展处于中速发展状态。从产业结构角度看,河北农村经济结构依然以农业为主,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流入城市,或者外出到北上广等大城市打工,农村空心化比较严重。这些现状导致河北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依然处于一种探索的状态,但是在党的十之后,河北乡村协商民主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探索出了许多形式。比较典型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月协商制度
月协商制度是河北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主要通过月协商座谈会形式开展,每个月举行一次。大名县和宁晋县在探索月协商制度上取得了有益成果。大名县和宁晋县政协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搭建了政协委员常态化履职平台,建立了月协商制度。特别是大名县政协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月协商座谈会制度的意见》,这是大名县政协拓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深度、提高协商成效的有益探索。
一般来说,月协商制度主要是每月上旬,以专题协商座谈会的形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协商,每次就一个专题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科学决策。月协商制度在河北各县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且月协商制度已经扩展到乡村一级。月协商制度类似于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同样是围绕农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的,“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的一种民主实践形式,一事一议制度也是一种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主要采用协商、讨论、对话的方式来决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注重的是讨论而不是投票’。”[4]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协商的议题,月协商制度的议题主要是农村中重要经济与社会问题,是农民当前关注的主要问题;二是协商的主体,月协商制度是基层政协探索出来的协商形式,在向农村开展过程中县级政协及政协委员发挥着带头作用。
2.搭建三个平台
隆化县政协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商民主功能,充分搭建献诤言、出良策的三个平台,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献计出力。具体来说,搭建了协商议政平台、建言献策平台、履职尽责平台,这三个平台有效地将协商民主从县级扩展到村级。
搭建协商议政平台,主要是从县级政府层面对全县经济社会问题开展协商,进一步完善、深化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完善各项协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以专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为平台的协商议政活动。搭建建言献策平台,主要是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问题,以专题形式开展调研,政协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乡村与群众建立联系,通过撰写调研报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履职尽责平台,主要是完善政协联络工作制度,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协调沟通。从横向上看,加强政协常委成员与政协委员之间、专委会与政协各个界别委员之间、政协委员与政协委员相互之间的联系;从纵向上看,加强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通过三个平台的搭建与建设,有效地搭建了乡村与政府、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沟通平台,充分发挥了隆化县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
(二)乡村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前文分析的两种典型协商民主形式看,我们认为,月协商制度和搭建三个平台主要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村民主动参与或参与协商过程中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公共问题意识不足
协商民主是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公共问题是协商的关键因素,它背后体现着村民的公共意识问题。如果村民仅仅围绕一些家长里短式的问题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那么这些诉求并没有进入公共问题范围。例如生活垃圾问题,这是农村社会一个重要的公共问题,即针对村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倒现象,村民与干部、村民与村委会就如何治理该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如果村民仅仅因为自身利益,就如何治理自己门前垃圾问题进行协商,那么这有悖于协商民主精神。在一些乡村,村民自身利益问题时常超过乡村公共利益问题,使得一些问题在公共协商的框架内无法展开,这种公共问题意识的不足最终会损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2.组织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体现在缺乏必要的组织将相关利益整合起来。在一些农村,村民的利益诉求始终处于一种碎片化形式进行表达,而这种碎片化的诉求会同时发生在不同的农村,那么这种碎片化的利益诉求如何整合到公共问题中?有的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村委会之间必要的协商进行整合;也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建立专门组织对某一公共问题展开协商。针对第一种解决方式,我们知道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少数村委会成员有时会追求自身利益,特别是政治精英掌控着很多资源,很难与村民进行有效的协商,这是影响协商民主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建立一些专门组织将村民利益整合起来,同时该组织又能与政协委员建立联系沟通机制,这有助于发展乡村协商民主。
三、完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的路径分析
乡村协商民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针对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需要通过以下路径解决。
(一)发展乡村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村民出现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例如私营企业主、互联网商户等,这种结构性分化造成村民针对公共问题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河北乡村结构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务工人员增加、农村大学生流入城市。一方面,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河北农村老龄化、空心化不断加剧。如何在农村开展有效的协商?如何在协商过程中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这是协商民主在河北乡村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乡村组织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从协商民主过程来看,乡村组织能够有效地将相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从而更好地代表和表达群体的利益。针对某一公共问题,乡村组织召集利益相关群体开展协商,在组织内部首先达成共识;同时,乡村组织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协商,表达该组织的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当然,在现实协商过程中,由于农村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乡村组织协商平台需要进行反复的沟通与协商才能达成共识,这可能会提高协商成本,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乡村组织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协调优势。
(二)培育协商文化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以相应的文化为支撑。脱离文化支撑的制度是没有灵魂的,是不能长久发展的。“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5]14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培育协商文化,一方面,协商民主是基于协商文化产生的,另一方面,培育协商文化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协商民主。
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3
【关键词】公共服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4—0092—05
2009年,中央在大力推行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要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新型农村社区,不同于单纯的农村人口聚居,它是在我国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所提出的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实现集约化经营为主导,以移民搬迁和住房建设为契机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基层治理模式的一次彻底的变革。在这次变革中,成都和济宁两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可以看到,新社区建设不可避免会陷入如何处理新的社区生产、生活方式与原有农村基本的经济、组织制度的关系的困境,而且自组织程度不高已成为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面临的挑战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实现城乡公众共同享有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发展中,公共服务的供给却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特别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1]因此,统筹城乡背景下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探索,需要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及基本路径加以探讨,以期找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政府必须履行好公共服务责任,这是当今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所在。然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无限性,而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则始终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只能提供市场经济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私人无力从市场上获取的私人物品。这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责任。公共服务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政府行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村庄形态的开放性。农民的活动空间已大大超越传统的村庄地域界限,村庄间的流动与土地的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是乡村呈现出一个信息开放、社会多元的状态。二是人口迁徙的自由性。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生产生活和从事农业生产或产业,而是大规模、高频率地劳务输出或者从事新的非农产业。三是生活方式的变化性。农村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农民已不是从前那种千百年一成不变的小农形象,而是边在田野上耕作,边打手机的新式农民。四是村庄结构的异质性。农村社会的变化使传统农村社会迅速解体,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及各种要素在道德、价值、情感方面不断改变着旧有的传统状态。这些变化在带来农村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使得乡村治理也陷入了困境。[2]
而与此同时,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呈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在村委会职能弱化。村委会对乡村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建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大量基于乡村内部,需要以自治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公共事务常陷于无组织依托的困境。农村有效资源大量流失。劳动力大量外流,常住人口减少,留守儿童、老人、妇女成为乡村的主体;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耕地减少,农村经济基础被不断蚕食,发展缺乏动力;村集体经济空壳化。2004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提出,农村的三提留五统筹、农林特产税、农业税相继取消,村集体的机动地、集体林地等也都陆续承包到户,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部分逐渐消失。
乡村社会的剧烈变化对我国的乡村治理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中央l号文件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措施,农民收入得到较快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也成了题中之意。但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普遍存在村庄多、规模小,位置分散的特征,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投入成本过高,投入分散,投入效率低等问题,新建的住房、活动中心等往往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国家根据形势的变化,提出了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趋势。为了寻求解决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困境的途径,2009年,国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
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4
【论文摘要】国内外实践表明,发展乡村旅游对乡村社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在我国更被视为拉动乡村经济、带动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规划和治理,加大投入、培训和宣传力度,在改善硬件设施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起营销网络,才能促进乡村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宏观治理力度不够
在治理上,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关于规范农业旅游治理方面的专门法规,缺乏对农业旅游主体的基本规范。没有有效的调解和数量控制,出现了较为严峻的市场秩序混乱。由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门槛低;缺乏统计和评估机制,使农业旅游产品的质量较差,服务不规范,游客的怨言很多。缺乏农业旅游发展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行业治理和相关制度不健全,助长了农业旅游市场的无序;农村“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形式,松散的基层组织治理体制和薄弱的基础条件,也使农户无力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促销活动,从而制约了农业旅游的发展。以上各种阻碍因素要得到根除,仅靠市场、企业运作、农民的参与是不可能的,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尤其是在政府主导发展旅游产业的大背景下,政府的积极作用对于推动农业旅游的发展也必不可少。即在农业旅游发展的现有阶段,政府可以在创造一个优良的基础设施环境、政策扶持、治理体制改革等各方面发挥作用,扮演好政府应有的角色。
2、无序盲目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加剧,本土文化遭到破坏
在民俗旅游资源开发较早的地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完整、有效地保护好当地民俗旅游资源的重要性,认识到辨证地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害。一些旅游从业人员甚至还形象地把发展民族地方经济与保护民俗风情的关系比喻为没有开发的保护是“等死”,没有保护的开发是“找死”。同时,相关研究却指出“我国民俗风情旅游资源面临着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民俗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严峻滞后”,“对民俗旅游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作为文化传统之一的民俗文化,至少是其中结构性较松散、稳定性较弱的那些部分,呈现出急速的变形或消亡之势”。可见,民俗旅游资源的保护,至少在现阶段并非卓有成效。对此,旅游开发者和研究者提出了一些详细的建议、对策和措施,如政府主导、法制规范、保存教导、物质激励等,这些对策及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研究缺乏对民俗旅游资源的进一步细分,对它的构成和来源认识不足,对造成资源被破坏的原因的复杂性分析不够。因此,提出的建议不能涵盖全部的资源范畴。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只有从民俗旅游资源的类型分析入手,在明确保护的内容、层次、重点等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保护的方式、方法问题。
3、基础设施建造不完善
基础设施问题也是乡村旅游开发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旅游业基础建造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与乡村旅游发展息息相关的交通、电力、通讯、医疗卫生等方面建造水平的落伍,由此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如游客苦于交通上的不便放弃出游;清新奇丽的乡野风光和恶劣的住宿条件带给游客心理上的巨大反差:不卫生的饮食造成了疾病却没有配套的医疗救治……可见,一个乡村社区本身的自然条件再优越、民俗文化再深邃,假如让基础设施建造拖了后腿,发展乡村旅游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4、对乡村旅游的认识有限,观念落伍,服务水平低
在我国,乡村中第三产业发展严峻滞后,主要表现在服务业不发达,服务人员总体素质较低。由于我国乡村教导事业落伍,造成了乡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及综合素质不高,而乡村旅游的服务主体是当地农民,农民对乡村旅游的认识有限,观念落伍很难高水平的投入到旅游服务工作中去,而旅游业是一个集合了购物、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对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行业,所以,如何在较短时间内提高乡村旅游的服务水平实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另外,在我国乡村旅游的治理层中也普遍存在着治理者素质不高、经营治理的科学水平低、治理不够规范、开发中缺乏保护意识、重设施建造轻服务环境营造等诸多问题有待我们积极的发现改善它。二、实现乡村旅游和谐发展的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对实现和谐旅游的支持和指导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健全相应治理体制
实施规范化治理政府的作用应建立在积极审慎地把握当前农业旅游发展形势的基础之上,应当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问题,即政府的作用应当有合理边界,在农业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当发挥不同的作用。在农业旅游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政策的鼓励和扶持是必要而有效的。由于目前看来,我国农业旅游的发展仍旧停留在初期萌芽阶段,政府在农业旅游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观念先导、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完善和改革旅游治理体制、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等方面。
2、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条件,实行规模化经营
政府应承担牵头开发农业旅游线路的职责,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造投入,以消除农业旅游发展的最大障碍。要加快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建造,需要政府解放思想、大胆开辟、优化投资环境、拓宽基础设施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一是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造投入,在涉及农业旅游发展的公路、铁路、民航等方面,通过加大投入或整体、局部使用权招标等方式,推进基础设施的建造,改善农业旅游的硬件环境,提升景区景点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在引资方式上力求多样化,通过组织和参加投资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宣传当地的农业旅游资源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大对开发农业旅游的投入,形成全方位发展农业旅游业的新格局。
3、结合生态旅游,保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要综合开发旅游功能,结合生态旅游,保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旅游业良性循环。发展旅游业的出发点,不仅是经济的目标,而且应该充分地把旅游景区发展与社会、环境和文化发展结合起来,使旅游业适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趋势,加强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这是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内在要求,也符合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一是充实旅游产品的文化底蕴,适应旅游者不断加强的文化需求。我们保持在经济发展中兼顾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把教导人、熏陶人、开启人的心智和开阔人的眼光作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和产品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让文化通过旅游这个载体和媒介传播并发扬光大,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有益于社会、服务于大众的新的旅游文化。二是保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合理开发、优化利用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依存于生态环境之中,同时也是旅游业生存之本,非凡是以海滨旅游为主的旅游业,有赖于海水、沙滩、空气等自然生态环境。而蓝天、碧海、金沙滩又是最容易受到污染的旅游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将无法弥补。因此,我们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保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制定严格的防范、保护措施,严禁粗放式和掠夺性地开发、利用资源;限制污染项目、强化环境治理;立足以更经济的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千方百计地以更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更大的效益产出,切实做到发展旅游业为当代人谋利而不以吃子孙饭、断子孙路为代价。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保护和利用,两者兼顾,相互促进,形成了良性循环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展示旅游与生态的和谐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乡村旅游持续、健康、调解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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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5
[关键词]社会转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化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5-0044-03
农民的政治参与,从有序性、规范性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个方面。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所谓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甚至是通过违犯法律规定的参与方式所进行的政治参与行为,它属于无序政治参与的范畴。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来追求自身利益,是现阶段我国农民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主要途径。但是,一旦有序的、常态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不能满足农民自身利益的诉求时,无序的、非常态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形式,就成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必然选择。而当前,农民的这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正呈不断升温的趋势,事态的发展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基本表现形式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对利益的追求不断增长,农民政治参与的需求和行动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这对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不断扩大。综观我国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越级上访
所谓越级上访,是指人员反映问题,不是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时,又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通过渠道向国家机关表达利益诉求,反映问题,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上访的目的,从本质上说,是在自身利益受损时,通过到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这一形式,来追求自身合理的利益诉求。在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时期,农民上访的主要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等问题,尤其是因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上访持续性升温。由于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补偿费用偏低的现实,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难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谈不上拿出一部分资金创业发展。而乡镇政府在安置失地农民问题上,又缺乏相应的制度性社会保障,导致失地农民既无地可种,又无法创业发展。在制度性参与和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慢慢演化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失地流民。仅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土地引起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就高达19700起,占农村的65%以上[2]。对农民的上访,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要么将意见转交给有关部门,而并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后期的督办和检查,要么对农民的呼声漠然视之,甚至斥之为刁民闹事,农民的利益表达往往石沉大海。在合理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就成为一种必然,越级上访就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渠道。
农民的越级上访,从本质上来说,是希望以更大的权力来纠正较小的权力,这是法制建设不健全时期的过渡性办法。但是,如果越级上访失控,尤其是规模大、涉及面宽、要求高、组织性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成为一种趋势,不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维权,增加上访农民的经济负担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和利用,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越级上访违反了国务院于1995年和2005年先后颁布的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一种无序的上访行为。
2.群体申诉
农民群体申诉型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农村。所谓农村,是在农村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农民这一特定群体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经过一定的酝酿、组织和策划,围绕一定目的,而共同实施的、没有合法依据的聚众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和行为。学者于建嵘指出,农村主要包括3种类型: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和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农村的90%以上[3]。
从2009年我国农村发生的来看,事件的实质是农民在其正当利益受损时,在利益协商和维护机制不健全甚至缺乏的情况下,试图以群体的力量来改变现实处境的一种努力。例如,维权抗争型,就是农民在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等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在通过、行政申诉等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维权无效,甚至受到打击报复和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堵塞交通,甚至包围基层党政机关等激烈的群体维权行为。所以,对于这类,从起因上来讲,对于推动农村社会问题和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化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一旦由此而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怪圈,那么,这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形式就会在数量、规模、破坏力和影响力上产生极为不良的社会后果。特别严重的是,一旦某些抱有“法不责众”心理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挑拨和恣意破坏,激烈的、破坏性极强的、与政府正面对抗的农村群体性冲突就难以避免。
3.直接对抗
在农村的快速转型时期,制度短缺是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所谓制度短缺,是指农村的利益格局在从单一性走向多元性的进程中,普通公民基于追求多元利益的需要而积极寻求利益表达的渠道,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扩大和现有体制下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之间存在的一种失衡状态。多元的利益诉求,就需要多元的制度保障。但现实是,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针对农民新的制度需求,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而原有的制度又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农民的需求,在直接的、有效的体制内,利益表达严重不足,甚至堵塞的情况下,在现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的现实面前,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对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活动的粗涉、不管不问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正常利益表达不断受阻,那么采用一种暴力的或激进的直接对抗,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来使政府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成为农民的必然选择[4]。
所谓农民的直接对抗,是指农民基于对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不满,或认为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拒不服从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农民选择直接对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寻求一种公正平等的社会心理。农民是社会资源拥有量较少的社会弱势群体,本身就很难有机会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级政府部门,但这并不表明农民不愿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行参与活动,只是他们急切的参与热情被短缺的制度现实所阻断。这种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强烈的内在参与冲动,一旦遇到利益侵害行为时,就会转化为过激的社会行为,以直接对抗的形式来寻求表达的需要。如农民因征地赔偿不公而拒绝拆迁、搬迁,甚至与拆迁人员发生激烈的直接对抗等。
二、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成功的关键
乡村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农民能否通过制度化参与到乡村事务中来。乡村治理,核心是“乡村自治”下的村民自治。所谓治理,就是治和理的有机结合。治就是组织。理就是调控。乡村治理就是在乡镇政府的组织和调控下,引导农民有序地制度化地进行政治参与,逐步实现村级事务的自我管理。面对快速转型时期农民的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给乡村稳定发展带来的极大隐患,乡镇政务必切实有效地把治和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为制度内,化无序为有序,以实现农民对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满足。
1.通过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进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乡村治理的有序运行是建立在稳定的社会环境基础之上的。社会的稳定源自于政治的认同,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核心因素。社会个体一旦认可政治价值观,就有归宿于这个群体的自豪感和为维护这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自身使命感,就会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其价值观,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会视其在可容忍的尺度范围内,社会整体是和谐有序的[5]。高度的政治认同是在政治参与的进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而任何政治参与又都是在一定的政治文化中进行的。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任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进程所促成的。政治文化对实现高度的政治认同和有效的政治参与,消除不稳定因素,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仅仅提供物质财富的支撑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积极不断创建符合中国农民所需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以推进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这是实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为此,一要从积极参与、有效监督、恪守法规的角度努力培养农民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增强农民的公共责任。在遇到有关国家和社会利益问题时,必须坚决克服个体自我利益或本集团利益,自觉地维护公共利益;二要大力积聚社会资本,不断提高社会凝聚力,推动乡镇政府和农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三要发展协商民主,完善表达机制,始终把公民的有序参与作为现代民主的精神,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和谐[8]。只有通过大力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价值认同感,引领农民在政治认同上趋于一致,推动农民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参与到乡村事务的管理中来,在文化根源上消除乡村不稳定的各种社会隐患,才能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硬性保障
制度是乡村治理的硬性保障。加强制度建设,既是农民有序参与的必由之路,也是乡村治理的必要条件。当前造成我国农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要抑制和减少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形成和谐有序的乡村治理环境,就必须突破制度的障碍,逐步完善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安排,不断拓宽和逐步畅通农民制度化参与的制度机制。为此,一是要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村民选举和决策的参与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不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能使农民更好地参与政治。要始终坚持村委民选,让农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并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增进候选人与村民的沟通、交流,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候选人的思想观点、参政能力和道德品质,农民才能选举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较高、致富能力较强、乐于为公众服务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也只有经过农民真正参与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才能得到农民最大的政治认同。而且农民在参与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也不断创造出诸如吉林梨树县的海选模式、山西河曲的两票制、赣州的村民理事会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二是要拓宽参与渠道,为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表达渠道。要不断加快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最大限度保证农村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都能选举代表自己的法律法规,为乡村治理中公正的决策体制的出台提供制度的保障。要不断推进制度的创新,积极推行多部门联合接访,在农村建立固定的接访场所和信箱,配备专职人员,随时接待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不定期的组织党委、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门人员积极深入农村,随时了解农村情况,及时化解农民的利益诉求,变群众的来信来访为政府部门的及时走访,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三是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网络可以及时有效改善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6]。特别是在当前由“民工潮”引发青壮年农民和乡村精英“规模化外流”,乡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大量“空心村”不断生成,农民自治主体虚置化的情况下,网络参与的作用就更加重要。当然,对网络参与有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也要提前预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网络化的生成。
3.通过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
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的组织和管理,它是通过乡镇公共权威的运用对乡村社会进行必要的组织和调控,在农民广泛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乡政村治村民自治下的乡村治理,乡镇政府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全面建立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服务型乡镇政府。要立足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宗旨,在职能定位上从以前包揽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服务转变;在管理模式上从以前的“为民作主”向“让民作主”转变。要通过引进人才、建设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民间投资和搞好社会治安等措施,为本行政区域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组的关系,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都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规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决策,自主管理,而乡镇政府要更多地通过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和村委会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对乡村事务的有效治理[7]。
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减少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事件的爆发,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让农民群众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乡村事务真正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相当一部分是对事关切身利益的乡村政务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对事关农民群众的民生政务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完善乡村事务的公开制度,首先要公开的是乡镇政务。在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的进程中,乡镇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行政、经济管理活动,把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与村务相对应的事务,以及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办法等公开化、透明化。其次要公开村组事务。要把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村组财产和财务支出、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资奖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等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事项向村民公开,做到大事公开透明,小事清清楚楚。[8]
4.通过推动乡村社会的自律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为乡村治理提供广泛的社会资本
在当前的快速转型时期,推进乡村治理的良性运转,在乡村社会资本发展方面应着力抓好的工作是:一要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意识、合作意识、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推动农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中,理智地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分歧,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二要强化有效制度安排,构建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制度是与“规范”社会资本紧密相联的。如果制度能够给农民提供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与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沟通的制度桥梁,就会极大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减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三要加快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民间组织是多元社会主体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当今社会,由于公共事务的日趋复杂,乡镇政府必须借助政府之外的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意味着农村社会资本的增加。乡村农民通过民间组织,逐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提升农民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行动力量,推动形成乡镇政府与农民合作治理网络体系的形成,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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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6
[关键词] 公共选择 乡村关系 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主权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主权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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