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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全面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我国法制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风险。一直以来,依法治国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旧的法律制度将遭到淘汰,新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以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求。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其所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和市场环境,而在当前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多变条件下,我国的行政法也在社会变化过程中变迁,以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行政法制。经济社会的变化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全方位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是根据社会需要所作出的自我调整,但是,在这种调整过程中,行政法制度的变迁却面临着困难,存在着问题。
一、行政法制度变迁
(一)行政法制度的概念
行政法制度,即行政法律制度,是关于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证法律,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是指行政法制的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1]。制度变迁理论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其强调制度更替和演化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对其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往往忽视了行政法变迁所需的因素,将其与所在的社会环境隔离开来,使对行政法制度变迁的认识缺乏全局性和综合性。
(二)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类型
1.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国家垄断性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权利,独自决定和拟定全国的制度变迁方案,无须采纳公众意见,无须公众参与或知情。这种性质的制度变迁忽视了社会的客观发展,忽略了群众的利益,因此缺乏有效的评判和谨慎的决策,可能会出现违背公众意愿和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
2.半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半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政府主导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一般是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国家。一方面,经济发展正处于变革期,市场刚刚起步,企业对于社会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没有自我的判断和认识,而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自主决策权,长期的惯性运作使企业面临变革时不知所措,在此条件下,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引导。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认知,对于市场变革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转型时期还需要政府扮演主导角色,推动制度的变迁。
3.开放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种利益集团必将相继出现,而政府也在市场经济的变革中获得了更多更理性的认识,所以,相对于封闭型和半封闭型的制度变迁,开放型的制度变迁更注重市场力量的均衡,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广泛参与的博弈过程,变迁的类型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需要根据社会状况、市场发展条件、利益集团等各方面情况加以分析。在这过程中,市场主体是第一推动力量,而政府作为第二推动力,公开制度变迁的信息、选择方案、标准和程序等。
二、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从建国到至今,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2]。而行政法制度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新发展。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法制度,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资料基本上归国家所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由政府和国家指导,必须全面听从于政府的领导,我国经济就像一台由政府操控的大型机器,经济社会的任何发展都由政府决策。
在此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只是一种法律表现,没有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第二阶段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时期的行政法制度,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此社会背景下,行政法已实现了由管理模式职能的行政法制模式向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变,行政法律体系得到了一定程度地完善,也发挥了一定的实质性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急于立法,出台了一些内容简单、约束性差、严肃性不足的法律。
第三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法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面放开,国家经济获得高速发展,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得以改善,依法治国的理念使我国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而在此条件下的行政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成为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行政法律制度。总的来说,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其通过不断地修正社会结构中失衡的集体活动,获得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均衡。
三、转型期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缺陷
(一)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失衡
行政法制度在变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行政主体缺乏约束,变迁制度缺乏推动的激励机制,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不满,行政知识和技术的落后,经济社会建设缺陷等等,这些负面的因素将会导致市场经济法律失衡,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来说,行政规则缺乏透明度,我国的行政工作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状态,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透明性差,群众知情权受损,行政公开制度严重滞后。
而且,尽管我国已经实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在实践中收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少数而已[3]。从中可看出我国整个行政体制建设不完善。另外,行政法文存在漏洞,待新的条文出来已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差。总的来说,这些都是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表现,也是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造成的缺陷。
(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缺乏系统性分析,形成恶性循环,增加制度改革的成本
制度变迁是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良性的行政法制度变迁需要全面了解当时社会环境,深入分析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系统性、规范性地解决可能面临的问题,才能使行政法制度变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说,经济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基础,只有在有效的经济体制中行政法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
政治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行政法制度变迁很大程度上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手段。而技术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只有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才能为制度变迁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技术基础。这些因素都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约束力量和决定力量。如果没有充分衡量和分析社会经济中相关要素的作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性地决策,会形成“消极应变型的变迁”的恶性循环,增大改革成本。
(三)公民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
行政法制度变迁中的主题格局涉及到政府、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完全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使公民没有参与和评判的权利,行政法律制度成为政府权利的附属品,在经济社会逐渐的变革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经济主导权利的减弱,公民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有了一定的知情和评价。
但是如果行政法制度变迁在客观上不具备保护人权、强化人权的机制,一旦这种制度变迁成为惯例和范式,这种对人权的漠视甚至侵害就会无止尽地蔓延和泛滥[4]。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行政法制度的变迁产生负面效应,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四)忽视了配套制度的建设,引发相关社会问题
消极的行政法制度变迁由于缺乏系统性地分析,不能综合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技术发展的因素,从而忽视了体制变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使得行政法律制度变迁普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为社会问题的引发造成了隐患。
比如文件审查制度、上访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都需要加以建设和规范,辅助行政法制度的建设,做好相关的政策准备工作,以增强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作用。如果忽视辅助制度的建设,一旦出现问题,在制度范围内小修小补,为问题的扩大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所以,在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忽视对配套制度的建设,将不利于社会的体系的完善,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四、总结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行政法制度的变迁需要全面分析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公民的权益,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才能使行政立法发挥作用,反应我国实际国情,维护市场和谐统一,保障公民的权益。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度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在逐步的改革过程中完善起来,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当前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仍遗留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知识经济; 高等教育; 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88-02
知识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创新。创新是灵魂,创新是动力。目前,我国正在实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规范高等教育办学行为,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有利于高校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改革和提升办学水平。高校要以此为契机,建立适应未来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人才使用机制
稳定而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保持学校声望与地位的重要因素。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创新的实现离不开优秀的人才,高校吸引优秀人才的机制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创造公平环境,优化竞争机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高校应以人才引进为契机,政策激励为导向,以竞争保活力,促进教师队伍在竞争中的优化,优者胜,劣者汰,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盘活高校人才市场。高校要真正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之氛围,在竞争中力争上游,占领学术水平、办学质量的制高点,实现教师队伍构成多元化的机制。
(二)实行职务聘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强化岗位概念,淡化身份概念,着力消除论资排辈现象。目的在于让高校教育有危机感、压力感,自觉专注于自身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同时也可以使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具体来讲,可以采取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增加高校优选人才的余地,克服“近亲繁殖”,使人力资源配置由行政手段转为市场手段。
(三)用政策吸引人,用事业留住人
高校应积极调整人才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以能力论高低,以贡献论大小。对国内外最优秀的人才还要制定特殊政策措施,通过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放手让他们挑重担,委以重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引得进,留得住”。
(四)建立有利于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指标体系
优秀教师的评选标准、评价制度,都要考虑创新意识、创新能力、自主意识、合作精神等因素。建立以业绩为核心、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专家评价和群众评价相结合,发展人才测评技术,提高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水平。管理人才的评价应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对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和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标准。如何对人才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具有导向的作用,需要做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且要有一个探索过程。
(五)养成一种宽松的学术风气
构筑教育创新环境,达到创造性人才与学术性人才辈出,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风正气清的科教环境,显得尤为重要。要允许各种学术思想的自由讨论,不要设置。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活跃学术空气,容忍“标新立异”,以推动学术思想的大繁荣、大发展。要放松对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选择方面的限制,鼓励教师开设新学科、编写具有独到见地的教材和学术著作。同时,要加强引导,辅之鼓励政策,力求成效。
二、建立适应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的创新是教育创新的保证,管理机制的创新不到位,教育创新就会孤掌难鸣。建立与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可以为我国高等教育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提供充分的保障。
(一)转变政府职能,使高等学校办学体制自主化
政府在教育管理中行政干预过多,造成学校的自很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高校如何管理、管到什么程度,这有一个原则问题。政府对高等教育应进行必要的、适当和合理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由硬件管理转为软件管理,惟此才能使高校办学自得到真正贯彻。政府在宏观管理中,要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对高校提出教育要求,把握高等教育事业的方向和质量标准,但不应直接管理和控制高校内部的运行环节与过程,不应干预高校内部的日常事务,不应在学术领域里使用行政命令。
(二)调整旧有的高等教育运行机制
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创造新科技知识的高等学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与劳动力市场、知识产权市场建立关系,并受到市场活动的直接调节。为此,高等学校也要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拥有自我支配、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权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高等教育运行中政府、高等学校和社会市场的关系,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办学,市场积极引导”。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是运用计划、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高等教育的办学方向、发展进程、教学活动及教学结果等方面进行调控。
(三)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使办学体制多元化
我国的高等教育要走出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摆脱经费短缺、缺乏活力和个性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办学思想、办学体制、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渐次改革,即以国家办学为主,允许多种办学体制客观存在,鼓励发展民办大学、中外合作大学、私立大学,各种办学形式相互补充,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是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难得的供不应求的市场,但教育投资严重不足,走办学体制多元化发展之路,不失为良好时机。
三、建立健全的师资配置和培训机制
高校教师的知识结构、教育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必须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对高校教师的培训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要加强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尖端学科的培训,撤除专业壁垒,实行文理渗透、理工兼容,促使教师扩大知识面,拓展知识领域,改善知识结构,加快知识更新。国外很多大学的师资队伍完全打破了专业、学科之间的界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纵横交错,不仅对人才培养有明显效果,而且对科学研究功莫大焉。教育是一项创造性活动,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观念。高校要加强人力资源的系统化建设,例行对现有的培训体系和培训状况分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当然,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掘、利用激励因素,从政策与制度层面发挥教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高校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于关键人群的涌现,如果没有优秀的教学科研骨干,就没有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就没有高水平的成果。同时,一所高校的发展是建立在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基础上的,失去群体优势或没有群体优势支撑的关键人群,最终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不能形成燎原之势。有的单位不惜重金聘到了一两个水平较高的教授,就自以为其学科水平提高了,如不知其学科整体水平不高,最终也难以留住人才。因此,高校师资工作应立足于普遍提高,着眼于重点支持,从而充分做到点面结合,调动大家的创造性,形成发展的整体合力与动力。同时,进一步强化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改善高校教育工作者知识架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适应新的要求。高校在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的同时,要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对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要有计划地安排到重点高校或国外做访问学者。让全体教师都具有主人翁的使命感,感到学校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是一分子,激发他们的参与精神,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
教育创新客观上需要竞争机制,加大对优秀的创新型人才的激励和落伍者的淘汰力度,迫切需要在人力资源的系统化建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惟此,可以拓宽用人渠道,选人、用人的方法和形式发生了符合规律的变化,有利于优秀人才捷足先登,走上重要管理工作岗位和教学岗位,打破了人才的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和用非所长的不合理局面,使每个人都能找到发挥作用的最佳着力点,有利于推动工作,提高效率。同时实行竞争,把管理、教学和任职目标公布于众,促进在位者不断进行自身素质的完善和提高。通过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岗位竞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努力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尽快成长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和整体水平。按照“因需设岗、择优聘用、职事相符、责酬一致、严格考核”的要求,规范岗位聘任制度,使各类职务与岗位职责、人员待遇、考核奖惩紧密结合。以工作数量、质量、水平、岗位责任大小定酬,与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优劳优酬,重点提高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科研骨干、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的收入水平。
要把好考核关。通过严格、认真的考核,可以使教职工客观、辩证地分析和总结自己的工作。成绩可以及时地得到领导的肯定和同事的认可,不足之处可以促使其冷静反思,查找原因,确定改进措施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同时,考核结果也为晋级、晋职、评优、选拔等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客观公正的考评可激励教职工奋发向上,在各项工作中力拔头筹,相反,如果考核走过场且流于形式或办法不科学,也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会严重挫伤教职工的积极性。因此,考核务必注意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还要有可操作性。制定各种奖励制度、鼓励办法等激励措施,要对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实行倾斜,以重奖激发全体教职员工投身于教学科研的热情、干劲,力求在不短的时间内使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教师素质得到整体提高。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的系统化建设是一项复杂工程,创新机制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但关键在于学校自身。
五、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机制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评价体系是单一的,评价主体主要是政府,评价标准只以研究性大学为标准评价所有学校,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已经造成了千校一面和人才结构严重失衡。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利于现阶段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我国高等教育从横向类别上划分,有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从办学机制上划分,有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从纵向层次划分,则有高职高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都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大特色。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是多层次、多类型的,我国的高等教育不可能都以多科性、综合性、研究型的大学为发展的唯一战略目标。既然发展多种形式高等教育是趋势,那么建立多元化分层次的质量评价体系就成为必然。分类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评价制度,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梁桂麟.知识经济与高校德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3
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法理,参照孙宪忠教授的观点,以“五个统一”为原则,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1、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国际上,不动产登记机关比较明确。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登记机构的审查权,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一是实质性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有关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权力,对形式上完备、但欠缺真实性的登记申请可以驳回,实行要件登记制度、证券交付制度的国家为保障登记的绝对效力,均采此制;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经济背景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实现这种市场性流通的运行,需要满足三个前提:其一,作为流通标的的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被有效的界定,否则不具备流通的资格或流通将失去意义;其二,流通主体与流通标的之间的支配关系,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不动产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流通性存在先天的矛盾,这决定了不动产移转须是权利移转,不动产的占有者与实际权利人的脱节又要求以一定的权属标志形式对真正的权利人予以确认、合意、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仅能完成不动产交易的公示,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这些需求都赋予不动产登记丰富的使命。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构造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转变职能,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服务,通过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并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有关交易当事人参考,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和监管效力六个方面的效力,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
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即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管理体制,实际是对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分别制定部门规章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散乱而且效力严重不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我国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多由各部门和机关制定,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所以,我国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形式统一、效力足够的不动产登记法。
2、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国际上,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登记与司法系统建立直接联系的做法,以不动产登记直接或者间接决定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而瑞士则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考察世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规律性的特点:一是登记机关一般为司法机关,二是登记机关的统一性,这两个特征都是物权公示原则决定的(6)。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且为行政机关,多头执政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不统一,从而引起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基础不统一,严重妨碍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有学者提出“登记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一级法院统一管辖,废止目前实行的多部门登记的管辖制度。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登记地籍资料的统一性(7)。这一观点不乏其科学性,有利于构建我国不动产登记体制,使之发挥强有力的公示作用,并迅速与国际接轨,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深知我国基层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使之承担细致、周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尤其是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基层法院难堪重负。另外,由法院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一旦登记有误引发赔偿,受害人就有可能作为登记机关的法院,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法院作为登记机关还不利于国家行使有效的行政监督,原来的登记机关、人员、资料的闲置更是一种浪费,故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选择仍应为行政机关,但必须保证统一,而不能象目前的多头负责,并且该登记机关应淡化其行政色彩,加强其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市场交易的司法功能。国家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这是从我国司法现状、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选择,虽然较之国际先进立法有一定差距,但有利于避免建立新制度时的混乱,符合我国实际国情。
3、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统一登记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在同一逻辑层面上发挥效力。首先,要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作出选择,也就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选择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要使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相一致,就应当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实质的审查,实行实质性审查,是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必要前提(8)。我国以往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是实质性审查,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中仍应坚持这一原则;其次,还应将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确定为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动产使用权及其上所负担的他项权利的设立,是非常典型的物权设立行为,法律应该规定这些权利的设立只能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彻底纠正重合同、轻登记的现象。不动产权利转移、变更、消灭亦应遵循这一原则,保护不动产权利的正常交易。有些学者提出登记实质审查虽然具有提高登记准确性的优点,但也有操作程序复杂、影响交易效率的缺陷。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与登记形式审查相较,实质审查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在防止欺诈行为恶果方面、强化登记机关责任方面、强化登记的公示、公信功能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利弊相较,我国不动产登记法仍应采用实质审查。
4、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程序既是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又是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步骤要求,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往由于不动产登记基本制度不统一,登记程序的规定也不统一,从而给当事人权利保护造成妨碍。在将来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登记的程序,以科学、高效的登记程序规范当事人登记行为和登记机关的职务活动,避免可能出现的登记失误和欺诈行为,满足快速发展的不动产市场的需要。
5、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即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文书、证件。当前,我国由于登记体例不统一,存在着地权证、土地权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等多种不动产权属文书并行的情况。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不但加重了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不动产市场规范的矛盾,而且加剧了不动产管理机关相互的争执,且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国家公信力保障发挥公示作用的,多样化的权属证书对其公示职能构成伤害,从而影响其反映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国应当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统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制度。
“五个统一”不是彼此孤立的,统一登记制度必然要求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的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才能应用统一的登记程序,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最终实现登记效力的统一。
参考文献资料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2)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载《民商法研究》》第5辑。
(3)李鸿毅:《土地法论》,1991年版,第260页。
(4)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5)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考虑》,载作者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考虑》,载作者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8页。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先市场”机制;“后市场”机制;收入分配;效率公平观
1 现阶段的效率公平观不应忽略“先市场”机制
1.1 “先市场”机制的存在及介入的需要
任何一个经济生活中的问题,都离不开其所嵌入的社会生活网络。从传统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极为关键的一步,然而探讨我国现今的问题,并不能在单纯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间进行简单切换,而是要认识到,这两个阶段之间存在着一种过渡状态。尽管这种过渡状态在不同的阶段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却能提醒我们在看待改革中的问题时,切不能将问题简单化。首先应当看到的是,在这种过渡阶段中,市场机制不断得到培育。在市场机制中,只要竞争规则是透明公正的,那么先天条件不同所带来的差距,便不能说是不公平。但何谓先天条件不同?这是问题的关键之处。假如说这种“先天不足”是由权利、资源等分配不公而导致的资源占有不均,那么其所引起的贫富差距便不能归结为“先天条件不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资源应指生产性资源,而非消费性资源。“关于资源创造和分配的含义颇复杂且绝不是完全清楚的。然而,没有某种最低程度的资源基础,许多人将无法享有选择不同行动方式的能力。没有最起码的资源,他们将极度脆弱和依赖他人,无法作出完全独立的选择,也无法利用表面上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机会。”虽然这一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进入市场前的阶段,但为了将这种早在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权利、资源等分配不均区分开来,权且将其称为“先市场”机制。“先市场”机制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生产要素分配本身,更会延伸至整个生产过程,并影响生产成果的分配。
1.2 有利于减少探讨效率公平关系时的偏差
有学者指出,在分析收入差距扩大同经济改革的关系时,需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出现的问题都简单归罪于经济改革本身;另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改革所应该付出的代价”。 一方面,舆论对收入差距过大的批评,往往不仅是针对收入差距本身,而更是针对产生过大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即进入市场时机会的不均等,如果这些舆论被片面渲染,便容易出现将收入差距扩大简单归罪于改革本身,而完全否定效率的局面。另一方面,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改革应该付出的代价,并因此完全否定公平,在我国这种过渡型的渐进改革中,付出代价可能不可避免,然而在今后如何破除“先市场”机制的弊病,并使这种公平在进入市场后得到延伸,减少不必要的代价,是现阶段必须考虑的问题。
2 “先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1)“先市场”机制的公平是前置性的公平,如不能使各经济主体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由此产生的“效率”将缺乏正义的根基、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对此的第一个疑问是,“先市场”机制中公平的缺乏,对进入市场后“效率”的影响是否被夸大?笔者认为,“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具有决定性作用,权利分配和资源占有的差异,将导致经济组织间或个体间付出近似的成本,却会获得差异较大的酬劳,在这种情况下,“先市场”机制中公平的缺乏始终牵制着市场机制。第二个疑问是,解决“先市场机制”的问题难以一蹴而就,何不放开这一问题,转而在进入市场后的分配中进行弥补,以找到更加现实、可行的解决途径。然而笔者认为,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这种解决思路可能导致忽视问题的本源,而将矛盾中心转移至市场机制本身;另一方面,进入市场后阶段所能进行的弥补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能在分配权的行使中逐步赋予经济组织间和个体间起始的公平,才能带来根本的收入分配格局变化。再者,如果仅在分配阶段寻求解决方案,那么在“先市场”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将得不到及时扶持,缺乏终极关怀的制度,即使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其本身的合理性也将备受质疑。
(2)扩大“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需采取系统的解决方案。除了运用法治的力量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惩处外,扩大“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需要多方面手段的配合。①主导性手段。即逐步从制度上破除市场进入条件的不等,也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首先,在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除了被赋予公共职能的企业外,其他经济主体间的垄断须被逐
大争之世 网游之复活 炼宝专家 混在三国当军阀 重生之官道渐破除,这同时也将影响不同经济组织内部的收入分配。其次,在个体之间,需要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以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为人们在参与收入和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提供比较平等的机会。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劳动力流动体系,将赋予个体间更多的公平。②配合性手段。解决了经济组织间和个体间表面的机会不平等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或许远远够,因为种种问题都与其背后的许多话题息息相关。首先,应赋予起步者更多的扶持和引导。对弱者的扶持并非应一概放在再分配阶段虑,如对于中小企业等处在起步阶段,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效益的经济组织,在现阶段应给予其法律 、政策上更多的支持,并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为其获得更公平的准入机会提供助力。其次,应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赋予个体更充分、平等的教育资源,破除一些僵化的体制,将会惠及众人,并为个体进入市场创造更多平等的机会。
3 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3.1 对效率的充分尊重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
探讨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问题时首先要辨明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概念,市场机制的运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而分配不公是在先市场机制中的不公平、再分配中公平难以落实等综合因素下产生,其与单纯的收入差距不能混同。在区分先市场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于市场机制来说,选择市场就是选择效率。效率不应成为权利分配不公、资源占有不均的替罪羊。市场机制中的竞争带来优胜劣汰,带来资源的优化配置,讳言效率无益改革。唯有尊重社会成员在竞争中获得的劳动成果,才能引导整个社会走向更加宽阔的发展道路。故而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的。有学者认为,“政府的职责是创造一个能充分激励财富创造的社会环境……如果只把注意力放在分配上,只坚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去激励人们创造财富,到最后就没什么东西可分了,分配只是解决贫富问题的一个方面,不是全部。”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在1956到1976年,国家实行了工资和物价的“双冻结”,这种僵化的分配机制导致了非常不利于青年一代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劳动者积极性被遏制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难免会成为一潭死水。
3.2 这一时期的调整应着重制度的完善,并确立理性的目标模式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表述,似乎隐含了在初次分配中也要注重公平的涵义。第一,总的来说,进入市场机制后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目标的,而现阶段调整的重点应放在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如确立各项标准和保障制度。因为如果缺乏制度支持,部分主体现有收益的获得也将缺乏保障。这种制度完善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因而具有过渡性质。例如相关报道指出,《工资条例》可望在年内出台,其核心 内容 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和欠薪现象。 第二,这里强调的公平应当是一种“适度公平”、“理性公平”。首先,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切忌一刀切,应当在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基础上来“限高”、“扩中”和“托低”,从而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中逐步形成稳定的收入分配结构。举例来 说, 目前,我国私营制造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5%-6%,如果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这些企业员工的工资,企业将有可能大量倒闭或裁员,这样就会使得这种努力是得其反,也不利于产业升级。 其次,从生产单位等内部来看,“限高”、“扩中”和“托低”宜被处理成“一体两翼”的关系,即着力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限制较高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的标准,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假如在内外都能理性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那么其与效率目标的冲突便可以缓和,而这种过渡性的调整也将冲淡进入市场前资源占有不均、权利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3.3 效率与伦理观的冲突与融合
在如今的市场机制中,“效率”目标日益被赋予了其他的要求,如在公司法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金融法制中的“社会责任投资”、“绿色金融”等等,都从正面或反面要求经济主体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逐渐承担主体内外的伦理责任。有观点指出,效率与公平背后,实际上是商业社会、经济活动是否存在道德的问题 ,比起“非道义理论 ”来说,“道德同一论”更值得赞同,即认为商业社会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故应遵守社会的常道,受社会伦理纲常的激励和约束。 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效率的获取与其被赋予的伦理责任存在一定冲突,然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效率被赋予伦理责任或许确有其内在动因,并且可能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4 “后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发展;交易视角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08-06
一、引言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概念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就表现为理论,对术语的不断加细的定义过程就是概念的展开过程”[1](P57)。Martin Heidegger则指出学科“基本问题”根本就是不可能解决,研究者只是不断地理解这些问题,不断地重新提出这些问题,从而不断深化对整个理论的领悟[2](P3)。黄达在界定“金融”概念时指出:“一门学科,其最高理论成就往往就凝结在对于本学科的核心范畴如何界定、定义之中”[3](P113)。“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学科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和核心范畴。正确分析和准确定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不仅是农村金融理论研究首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且也是当前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基本问题。
下面,依据“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和“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哲学观点,试图在分析当前农村金融理论和实践中,既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定义的缺陷及其成因与影响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从交易视角重构功能意义的“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概念内涵,深化对“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的认识,为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建立概念基础。
二、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
准确定义“农村金融”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以后的事”[4]。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①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②,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4]。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冠以“农”字招牌的,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以及其他兼而有之,等等,其内涵含糊不清。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5],“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3],其表述林林种种,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3]的事实。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6],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7],“‘金融’就是信用转让”[8]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农村金融”的本质蕴藏于农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之中,其定义实际上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金融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依据这一认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1978年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触动整体经济和金融体制背景下自发进行的,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导下转向了城市和工业。虽然伴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也从未停止,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强烈驱使,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下的农村金融外生于农村经济的被动局面,改革的目标只是暂缓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经济矛盾。研究和认识“农村金融”的范式始终没有跳出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金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融背景下基于传统货币银行理论形成的以“农业”为对象、以信贷为特征、以人为认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赋予职能为标准、以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从而直接导致了“既有文献,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的分析,大多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视角",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足”[9],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必须在现有机构框架下赋予其功能,进而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即遵循“机构―功能―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大量退出,这些都表明机构范式的“农村金融”难以成为求解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逻辑支点。而且这种分析范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义,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业金融,农村经济中的其它金融需求被忽视,农村金融理论和政策变成了单一的农业金融理论和政策。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功能和农村金融机构相互混淆,把农村金融发展等同于单纯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并从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试图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进行具体求解”[9]。同时,导致了将农村金融机构的界定等同于农村身份的人为认定,致使那些只有“农村”之名而无“农村”之实、甚至有悖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机构,也被认定为农村金融,致使农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实施和传导载体,农村金融功能无法具体落实。此外,还人为地加剧了城乡金融分割的“二元”结构,农村金融职能被人为地限制在只有“农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应意愿和能力的金融机构范围内,致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画地为牢,金融机构间的市场竞争有失公平。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农村金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说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理论和实际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农村金融”缺乏科学界定有关。因此,选择恰当的视角和范式,科学界定其内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交易视角的农村金融内涵
概念作为客观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不同视角下的思维写照。选择交易③视角定义“农村金融”,是基于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现实与经典理论相悖的事实④。在交易视角下,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遵循下列逻辑层次定义“农村金融”:(1)农村金融是一种交易,是分工和交换的产物。不同产权主体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集中性的矛盾,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分布的不对称性,以及资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称分布是其存在的基础。(2)农村金融交易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交易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而决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并不是交易规模,而是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程度。农村经济“规模收益”的存在和产权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存在和展开的内在动力。(3)在制度约束下,以信息为前提,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是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农村金融交易实质上是交易主体通过对交易对象“合理性”的判断,即可能获得的收益与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的权衡,进行选择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重复交易和反复博弈形成的信誉,对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与安全感建立具有促进和放大作用,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风险损失和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这种信用交易的扩张。而且,交易双方的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等资源禀赋状况、最优化目标以及所受约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交易的缔约过程和结果,进而决定农村金融发展。(4)全靠信用维系的农村金融交易,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使农村经济货币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5)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农村金融的外在特征。农村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其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合乎逻辑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演进又以市场范围的扩展为依据,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依靠专门化知识、能力和信誉,提供“专家”型的中介服务组织,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随市场扩大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变为现实。换句话说,只要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而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的先进与落后。因此,“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农村金融系统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它可以通过融通资金、传递信息、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套期保值来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
可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9](P314),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并不在于机构的简单增设,当着眼于交易水平的提高”[9]。因为“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主体,其本身数目的多少并不必然与交易的规模相对应”[10],而且针对农村金融交易特点的农村金融交易条件创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1)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换句话说,“只要能承担相应的金融功能,具体的金融机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只有通过某种形式提供农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务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9]。(2)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3)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四、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解释
“农村金融发展”在逻辑上既是“金融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延伸,也是“经济发展”⑤在“农村金融”上的体现。但简单地将“农村金融发展”定义为“农村的金融发展”或“农村金融的发展”无助于深入领会其本质含义。研究发现,和“农村金融”定义一样,我国既有"农村金融发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发展”⑥上冠以“农村”的简单定义。无疑,Raymond.W.Goldsmith范式的方法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这一定义侧重反映的是金融发展的数量方面,是基于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对“金融发展”外在表现的反映⑦,没有真正揭示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因素,与Von Mises和Hayck“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以及Douglass.C.North“发展就是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并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增长”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发展”。
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内涵,不仅要借助Raymond.W.Goldsmith范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发展应力求解说金融机制、金融制度总体如何发生变化,金融结构应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机制”[12]。因此,还必须从交易视角深入到制度层面把握其“质”的方面。这样,可以在定义“农村金融”概念内涵基础上进一步定义,“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交易的扩张,农村金融交易扩张不仅表现为交易量和交易活动范围或空间领域的扩大,以及交易手段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且表现为农村金融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规模收益”与风险损失权衡后的选择。在农村金融交易通过“规模经济”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成本之和,即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正时,农村金融交易就扩张。换句话说,农村金融发展是以规模净收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当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零时,农村金融发展停滞。因此,“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是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限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规模经济”的收益和降低风险损失与交易成本。
农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扩张,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或风险随之加大,进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难以得到确认和保证,判断农村金融风险和收益的难度增加,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为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关系从交易双方发展到对交易对象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从而推动了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对不断出现的农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判断,需要依靠具有专门化知识和能力的“专家”――农村金融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这样,对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转化为对农村金融中介――“专家”的声誉和其专业化知识和能力的信任,农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关系产生。信任程度越高,委托―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农村金融的“规模效益”越好,农村金融规模净收益又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交易发展和扩张。为了持续维持这种发展和扩张,就必须监督和强化委托―中的信任关系,这种监督无非是“自我监督”、“双向监督”、“第三方监督”。这样,农村金融监管以及相应的规则――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实施制度的专业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便产生了。农村金融便从原始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活动,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体系――依靠制度增进信任,促进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不断扩张,追求规模净收益最大化的资金集中、流动、分配和再分配系统。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⑧向“普遍主义信用”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样,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1)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对的是大量的分散小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不仅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缺少担保或抵押,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特点,还要求金融服务简便、灵活、及时,加上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不稳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比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风险高,而收益又比较低。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性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在追求规模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和方法,还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并不表现为金融机构、工具和制度的现代化,而是表现为与农村经济的适应性。(3)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现对金融发展的过度干预,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4)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农村金融发展”尽管有其自身逻辑,但无法超越经济发展战略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而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制度安排,取决于经济发展目标、资源禀赋和外部环境。在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需资金只能来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工业化战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国家对金融实施控制的强制过程,后者是以金融自由化为特征的市场自发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外生于农村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依赖,农村金融发展的上述过程并不能持续,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样,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也必然客观地存在,“二元金融结构”就变得十分自然。内生于工业化战略的农村正规金融发展,因其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就会不断要求政府压制农村经济内生出来的非正规金融,进而在城乡金融呈现“二元”结构的同时,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表现出“二元”特征。除此以外,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审慎态度和外部金融发展后果的影响,也通过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响着农村金融发展。我国建国后的重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上的现实表现,都是理解“农村金融发展”内涵的最好的例证。
注释:
①王绍仪(2002,P114):“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通过货币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资金的经济活动”;《辞源》(1915版):“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辞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辞海》(1979版):“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指与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当于我国金融的“FINANCE”定义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②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货币资金融通”(巩泽昌,1984:P4-20;张琳,1984:P1-10);“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丁文详等,1988:P47);“是货币、信用、金融与农村经济组成的‘融合体’”(舒子塘,1989:P10);“是农村货币资金运动中的信用关系”(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李树生,1999:P29);“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王绍仪,2002:P115)等等。
③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经济学意义的“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
④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市场需求可以诱导出相应的市场供给。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的基本事实,一直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一直没能由农村经济系统成功地内生出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可以允许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能容忍个体金融和民营金融的发展”,内生的农村金融不仅一直没有很好成长起来,而且“其发展的不规范与过度失序为其后的严厉管制与取缔提供了口实”(张杰,2003:P311)。
⑤发展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是指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全方位变革的经济增长,不仅意味着产出的增加,而且意味着随产出增加而出现的产出与收入结构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变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以往对经济发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及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等方面,而这些因素与其说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变迁,一种能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奥地利学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即哈耶克称之为“合作秩序”的市场制度扩展或演进过程。在当代,“经济发展”又赋予了“追求生活质量、可持续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参与”的内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文发展”的概念。
⑥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将金融现象归结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认为金融结构是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的综合,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研究金融结构,并尽可能从数量关系上描述,而不是满足于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描述性说明。
⑦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则将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发展”称之为“金融增长”。彭兴韵(2003:P181)把金融发展界定为“金融的功能不断得以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
⑧指建立在对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过血缘、亲缘、情缘、地缘、业缘等特定关系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基础上的农村金融通常只发生在某一特定的狭小范围,可以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来保障。
⑨指独立于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关系的,建立在对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监督、强制与激励约束下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通常可以在一个较广泛的范围发生,其范围大小受制于外在力量监督、强制和激励约束的有效性,必须主要依靠法律规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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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Definitions Reconstruction
at the Angle of Trade XIONG Deping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范文6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中国古代谈及葡萄酒的诗,最脍炙人口的莫过于王翰这首《凉州词》了。在我国,葡萄酒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历史,但种葡萄和葡萄酒生产却一直被作为农村副业,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直到近代,我国才出现了新型葡萄酒生产企业,开启了中国葡萄酒近代工业史。其中,作为中国最古老的葡萄酒厂之一,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徽公司)自身的变迁也见证了这一百多年来葡萄酒在中国发展的沧桑。
立足高端
尽管近几十年来,中国葡萄酒产业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但一提到“好喝的葡萄酒”、“高品质的葡萄酒”,我们就显得底气不足。因为一说好喝的葡萄酒,很多人最先想到的就是法国葡萄酒,那些位于波尔多市的酒庄更是令人神往。随着明星赵薇在法国波尔多购入一家葡萄酒酒庄的消息被报道后,人们更是对法国葡萄酒多了几分好奇。
相比之下,国产葡萄酒的待遇就差了很多,中国本土出品的葡萄酒往往被贴上“低档、表现平平”的标签,难登红酒圣殿。其实,在海外,一些产自国内的葡萄酒恰恰是以我们最不自信的“品质和口感”让世界一些爱好葡萄酒的人惊叹,包括那些对葡萄酒最挑剔的法国人,在这些葡萄酒中就有龙徽的身影。
然而在国内,一提起葡萄酒,人们能说出名字的品牌往往只有张裕、长城和王朝等。“因为张裕的规模大,产品多,广告多,知名度高,消费者知道的比较多。”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相对于这些耳熟能详的品牌而言,“龙徽”这个名字显得很陌生。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到龙徽成长的历史几乎与近代中国葡萄酒的发展史同时。早在1910年,龙徽公司的前身就已成立。那一年,法国圣母天主教会沈蕴璞修士在北京阜外马尾沟13号法国圣母天主教墓地创建了用于教会弥撒、祭祀和教徒饮用酒的葡萄酒窖。而后历经变迁,发展至今。
为什么能让挑剔的法国人满意的葡萄酒却不被国内的普通消费者所熟悉?龙徽公司副总经理赵利斌告诉记者,“我们的龙徽产品定位是高端的,主要是面向五星级酒店,因此消费者对我们的认知比较薄弱。”在他看来,“这样品质的酒,欣赏它的消费群体就那么几千万人,我们的目标群体就是那几千万人,品牌定位就不是大众化的。”
事实上,龙徽“不求规模最大,但求品质最好”的定位,早已决定了其“服务高端群体”的营销方向。在国内,他们立足星级酒店,向国际连锁大型超市延伸,并从商务会议入手,让龙徽的产品成为上海APEC会议、海南博鳌论坛、北京《财富》全球论坛宴会的特别用酒。而在国外,龙徽的产品远销美国、比利时、日本等20多个国家,其中主要出口到葡萄酒的发源地欧洲。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在欧洲各地的亚洲高档餐馆中,龙徽葡萄酒的市场占有率在整个亚洲葡萄酒中排名第一。在比利时的3,000家高档亚洲餐馆中,龙徽的市场占有率是40%;在巴黎大区的2,200家高档亚洲餐馆中,龙徽的市场占有率是20%。”
这样的成绩或许给了定位高端最好的证明,同时赵利斌还特别强调,做企业应当要有明晰的定位。“像龙徽就是定位高端,不需要销售到超市去,所以很多人就不知道,但这不意味着它不好。就像法国的一些酒庄生产的葡萄酒,在中国都见不着。那些葡萄酒品质很好,但它的产量小,营业额也小。这就是一个品牌定位的问题,企业要活着,挣哪些人的钱,为谁服务,一定要清楚。其实各行各业都是这样的。”
一瓶好酒
提到香槟酒,许多人会不由自主地将它和原产地,法国香槟产区联系起来。根据法律,只有在法国香槟区,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流程所酿造的气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当今香槟原产地监控命名举世闻名,但其形成并非一日之功。它的历史可上溯到几个世纪前,充满曲折。香槟能有今天的声望,应该说,是一代代香槟人努力的结果。
在中国,龙徽公司也在做着葡萄酒原产地命名的工作。1999年,龙徽公司首次推出了怀徕珍藏1996年份红酒。据龙徽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在国内,龙徽公司率先引进了原产地命名和年份酒的概念,并且参考法国法定产区餐酒(AOC)的标准和国际酿酒法规,生产出了“怀徕珍藏”。赵利斌也告诉记者“怀徕珍藏是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一,也是公司目前主推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用于酿造怀徕珍藏的葡萄全部来自河北怀来地区,这些葡萄亩产控制在500公斤以下,并且为了避免葡萄破损全部采用手工采收。此外,在面市前,葡萄酒还要经过两重窖藏。这些葡萄酒要先在法国橡木桶中陈酿1年,使葡萄酒柔和、圆润、肥硕,然后再经过6-12个月的瓶储,目的是让酒的香气更为细腻、协调、柔和。“怀徕珍藏曾在法国波尔多、加拿大蒙特利尔及香港等国际葡萄酒比赛中获奖,代表着典型优质中国葡萄酒的风格。”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而龙徽公司之所以选择怀来出产的葡萄,并以此命名,与怀来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不无关系。河北省怀来县当地土壤多为褐土和风沙壤土,含砾石,通气性好,且富含钾元素,地下水资源丰富,被葡萄专家确认为中国最理想的优质葡萄产区之一,与法国的波尔多、美国的加州并称为世界三大葡萄种植“黄金地带”。不仅是龙徽,像长城、丰收等国内葡萄酒企业也纷纷抢滩怀来,在那里建设酒庄生产葡萄酒。这对于推进怀来作为葡萄酒原产地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如果说对“香槟”这个名称的保护,是对一种风格的保护,目的就是让人们分辨不同风格的产品,那么龙徽出品的怀徕珍藏也是一种探索,使人们能够认识具有中国风格的葡萄酒。就像中国的瓷器是来自中国的一样,代表着中国文化与风格。现代消费者越来越回归传统,崇尚个性和突出特别,保护名号、保护风格,也是在区分和保护风格的多样性。香槟来自法国香槟,怀徕珍藏来自河北怀来,这里有独特的气候、土壤以及不同的葡萄酒制作法规,这些酒的品质及文化无法复制。任何人在全球任何地方,虽然同样可以制作非常杰出的葡萄酒,但那是不同的风格,不同的东西,而不再是香槟或者是怀徕珍藏。
也怕巷子深
虽然发展至今,龙徽公司曾在葡萄酒领域创造过许多第一,获得过多项荣誉,“中国红”系列仍被一些80后的消费者津津乐道,但赵利斌坦言,龙徽公司在发展中也并非一帆风顺,同样有过辉煌和低谷时期。
他认为龙徽公司最辉煌的时期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也就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交接的时候。“因为那时候龙徽公司是全中国最好的葡萄酒企业,我们的好多产品到现在还在销售,它的生命力是很强的。但我们现在很多产品不仅卖得不好,而且生命力特别短,比如一些干红。”
而目前企业的状况,与那时不能同日而语。谈及落后的原因时,赵利斌说,“原因有很多,但根本原因是自己做得不好,不仅跟同行比有差距,跟辉煌时期的自身比也有差距。比如我们没有巨幅广告投入,前期投入不足,自身的团队也没有覆盖那么全,活力不够。”
他说,“不是我们的产品不好,是我们的营销做得不好。现代市场主要是做营销和做市场,而我们的现状是不投广告,没有渠道,销售队伍也不健全。”同国内很多企业一样,龙徽公司在目前的发展中仍然受制于一些固有观念的束缚,“好酒不怕巷子深的观念一直在国内众多企业中存在着,出现了很多企业不会做不屑做或者做不了营销的情形,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了我们的产品不如别人的影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