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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务范文1
便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福利费支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明细核算。请问税法对职工福利费
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日前,湖北省石首市隆光汽配有限公司的会计王某拨通了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方面作了解答。
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
》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
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
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
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在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二是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与
原规定的不论福利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对企业按计税工资14%计提的福利费均可税前扣除的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新旧政策的衔接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
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
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即税法上对企业2007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仍可以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
计算扣除,而会计上对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要予以冲回。同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节余的职工福利费不得挪作他用。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2
【关键词】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返利?返利:生产企业为了促销商品,而给经销商的一种回扣率。它不仅可以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常见的两种形式: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
一、现金返利
生产企业平时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返点(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年末根据返点情况以现金形式返还商家。
例:某品牌轮胎生产厂家为恒达商贸公司供货商,双方约定,恒达公司每季末累计进货达到50万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的1%返还,累计进货达100万元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的1.5%返还。同时为了促进该轮胎品牌的销售,向恒达公司支付一定的广告费,促销费等。
轮胎生产厂家的财务处理:(1)如果是把返利和销售额开
在同一张发票上,则按正常的会计处理进行业务核算。(2)如果是在销售的后期进行返利的核算工,则按照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轮胎公司支付返利的财务处理:依据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恒达公司的财税处理应该分两方面来考虑:(1)对其收到
厂家的广告费、促销费的财税处理原则,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其收到现金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其收到轮胎公司的现金返利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广告费、促销费的财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2)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二、实物返利
生产企业通过实物形式给商家以利润返还。
例:某轮胎厂商制定的,一月内销售某规格的轮胎每达到1000条,赠10条同规格的轮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因此支付实物返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的计税依据:计提时,有售价,按售价计提;无售价,按成本组成计税价格计提。所得税:视同销售,因财务上已确认了销售费用,可不予重复确认收入。
对于经销商来说,依据国税发[1997]167号中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经销商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折扣是生产厂家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商家的价格上的优惠。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三、商业折扣
生产给予商家价格上的优惠。但该优惠是在销货时就已明确,折扣额与销货款开在同一发票上。
接上例:某轮胎厂商与经销商约定,如果经销商月进某种规格的轮胎2000条以条,给予价格2%的优惠。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应当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收到销售返利成本按照销售返利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厂商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销商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其对税种的影响为:增值税,折扣额与销货额在同一发票开具,可以折余金额确认销项税额;所得税,折扣额必须与销货额开具在同一发票上才允许冲减收入。
四、现金折扣
是生产厂家为了鼓励商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生产厂家给予商家价格上的优惠。该优惠在销货时无法明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就相当于生产厂家为了加快收回货款而给商家支付利息。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进入财务费用核算。
例:某轮胎公司销售给经销商2000条轮胎,金额为100万元,双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轮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现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约定的优惠期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在到期日收到货款,则按全额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在商业活动中还经常出现一种销售行为,就是销售折让。
五、销售折让
是指因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价格上给予的扣除。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这几种促销经常会同时使用,这就需要我们准确判断和进行正确的实务处理,避免因判断错误而造成税务上损失。以上就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几种促销方式,笔者按照自己对税法理解做了简单的分析,如有错误之处,请予指正。
参 考 文 献
[1]蔡哲等.关于折扣、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商业会计.2006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3
关键词:财务状况;会计要素;税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一、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以上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资产。如果一项资源,过去已经被确认为资产,但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不可以继续确认为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的内容: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几个主要类别。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允许进行税务处理;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摊销费用,不允许扣除。
资产税务处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成本的结转、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等。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二、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符合上述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且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负债。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所承担的现时义务有的是来源于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法定要求,比如。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应偿还的货款、应支付职工的薪酬:也有的是来源于企业正常的业务活动、习惯以及为了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比如,产品在销售出去以后预期将会发生的保修费用等,需要企业在经济事项发生时,确认为负债加以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对负债的处理,区分负债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负债本身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负债而产生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而产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一般允许在税前扣除;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习惯、对客户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这些负债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多年来制定有一项销售政策,对于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售后保修服务,预期将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务就属于推定义务,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此费用尚未发生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会计实务中,会有一些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比较典型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一致,其差额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原因在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是企业持有的、准备近期出售的金融资产,它所形成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会给企业带来当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同来源的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是不同的。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计入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留存收益是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应再重复征税。
参考文献:
[1]彭俊.对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定义的剖析[J].财会月刊,2003(6).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4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等初始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例题: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上规定租赁的标的物为生产设备,租赁期为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租赁期开始后,甲公司每半年支付乙公司租金50万元,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0%,甲公司的担保余值为5000元。2012年12月31日当天甲公司确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生产设备公允价值为260万元。
期初会计上的处理:最低租赁付款额:500 000×6+5000=3 005 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500 000×(P/A,5%,6)+5000×(P/F, 5%,6)=2 541 581 (元)比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2 541 581
期初所得税会计处理:税法上的入账价值:500 000×6=3 000 000(元),由于确认计量的不同,此时会计上确认的资产(3 005 000元)与税收上确认的入账价值(3 000 000元)产生了5000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此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0元。2012年甲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在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算出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分录为:
①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541581
未确认融资费用505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05000
②借:所得税费用251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50
二、后续计量的差异
1.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会计上:在收到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后,承租人每年要定期向出租人支付一笔租金,租金数额里既包含了应减少长期应付款的部分,也包含了本期要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税收上: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故不作处理。
2.折旧计提的差异。例题:承前例,若此融资租赁的设备为全新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上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上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13年企业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235512.05元,利润总额为1 000 000元,完成相关分录。
解析:税法上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所以每年折旧额为1000000元,会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所以每年的折旧额分别为1268290.5元、845527元、422763.5元。2013年12月31日会计计提折旧的处理:分录
2013年12月31日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的账面价值为3005000-1268290.5-235512.05=15011 97.45(元)
税收的计税基础为3000000-1000000=2000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2000000-1501197.45=498802.55(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98802.55×25%=124700.64(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1250,期末余额为0,差额为1250,所以要冲回1250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13年应纳所得额为1503802.55元(1000000+268290.5+235512.05),所以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75950.64元
③借:制造费用1268290.5
贷:累计折旧1268290.5
④借:所得税费用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24700.64
递延所得税负债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5950.6
三、租赁期满的差异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进行会计处理时,只需按选择的处理方式完成相应会计分录即可;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如果选择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给出租人的,除依据期末企业的利润总额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计算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外,还需在结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冲回尚未冲销的所得税费用。
参考文献:
[1]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9
[2]许志伟.关于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天津经济,2013,7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5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建设项目中应用广泛的“甲供材”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由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和开票方式的不同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一直困扰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的会计处理和开票方式,也加大了税务部门对“甲供材”的征收管理难度。本文对“甲供材”的两种会计核算方式及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一、“甲供材”概念及现状
(一)“甲供材”的概念
“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营业收入中。它产生于上个世纪的70年代,并一直沿用至今。
采用“甲供材”这种方式时,建设单位是材料价格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材料数量的风险。建设单位通过工程预算采购所需数量的材料,整理入库进行统一管理,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领取材料,在结算工程款时从税后工程价款中扣除这部分材料款。
(二)“甲供材”的现状
“甲供材”方式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因其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降低工程成本。在房地产的工程建造成本中材料成本约占25%左右甚至更高。若由施工单位自己采购工程材料,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选择质量较次的材料或者将建设单位的材料预付款挪为他用进行其他商业投资,而由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建设单位集中购买大量的原材料还可以降低商品的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又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当然,这种方式也避免了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在材料价格上做文章。第二,对施工单位而言,可有效的缓解资金压力。施工单位因自身的规模限制,采购人员的素质差异和进货渠道信息不足,“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可以减少采购成本和进货成本。只要合同中签订的价格合理,对施工单位而言是有利的。
然而“甲供材”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方式、加大税收监管难度、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没有对材料数量进行核算而产生的材料差异、施工单位无法取得材料采购发票计入营业成本,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所得税额。而这些问题都来源于甲乙双方对“甲供材”采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式并因此带来的税务处理问题。
二、“甲供材”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没有统一规范“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方式,各个地方相关部门规定的方法也不同。在实务处理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采用下面这两种方法对“甲供材”进行会计核算。
方式一: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建设单位认为材料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可以直接将发出材料计入工程成本,相比由施工单位开票后才能计入成本更加方便快捷,而施工单位只需通过备查账簿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登记管理,不需要在收到材料和以后工程用料时再做其他会计处理,“甲供材”不会反映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这种会计处理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工程结算时,工程施工单位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纳营业税不用开具建安发票,因为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已经将“甲供材”金额计入了工程成本中,施工单位若给建设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就使“甲供材”再一次计入了建设单位成本中,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方式二: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
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
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价格价)
或者:
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
贷: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
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价格)
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
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
在以后材料用于工程时将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先将“甲供材”登记反映在“预付账款”科目中,等工程完工结算时再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后就直接将材料(按预算价格)以预付款形式抵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工程物资”,或者是借记“预付工程款”,贷记“库存材料”,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时按预算价,借记“原材料”或“工程物资”,贷记“预收账款”。用于工程施工时再将该批材料计入合同成本中。然而,由于“甲供材”存在实际价格和预算价格的差异,在竣工结算时,甲乙双方应核对“甲供材”数量,建设单位应对“超欠供”的材料价款扣回或返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材料实际购买价格将多余供给的材料价款从工程成本中扣回,会计分录为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将没有供给的材料价款补还给施工单位,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某某工程”,贷记“预付账款”。
建设单位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必须计入工程总价款中,不区分材料是由哪一方出面购买的,因此这就与支付现金相同,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也记为预付账款,只不过支付的是材料。
然而由于工程总价款是含税的,这便使双方因为这部分税金而产生矛盾。理论上施工单位会要求建设单位返还“甲供材”部分的税金,但在实际处理时,施工单位考虑整体利益一般也就不去计较这部分金额,而显然这对施工单位是不公平的。
三、“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及分析
(一)甲供材的相关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目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建筑2安装3修缮4装饰5其他工程作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将建筑、修缮、其他工程作业这3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就是说,无论由谁负责购买材料,施工单位都必须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纳入计税营业额中,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企业逃避缴税。
至于装饰工程中“甲供材”是否应计入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在营业税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应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如果工程建设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己采购,那么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装饰劳务中施工单位不需要将材料价款计入营业额,在实际处理时应注意是装饰业务还是建筑、修缮、其他工程这三个项目。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及综合分析
1.会计核算方式一下的涉税事项分析:
采用方式一核算时,会加强施工单位逃避“甲供材”这部分营业税的主观意愿。由于施工单位是不需要给建设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的,否则会使“甲供材”金额出现两次计入建设单位的工程成本中,这就造成施工单位可以不把“甲供材”金额计入营业额中而逃避这部分税款,当然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出,在补交税款的基础上还要缴纳一定罚款。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施工单位是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的。
2.会计核算方式二下的涉税事项分析
采用第二种核算方式,建设单位将“甲供材”发出后,施工单位按照“甲供材”的预算金额给建设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建设单位依据建安发票计入工程成本,施工单位按照“甲供材”的实际价格缴纳营业税,避免了方式一中建设单位将“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和施工单位对“甲供材”部分营业税的逃税行为。但是这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因为“甲供材”是建设单位购买的,购货发票的抬头一定是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所以施工单位只能确定收入而无法确定成本。
(三)两种方式的综合比较分析
方式一的缺点:建设单位将材料发出后,不考虑工程进度而是直接将其计入建设单位成本,但是,此时施工单位并未将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工程建设,这就不能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同时,施工单位只通过备查账登记管理,没有其他的会计操作,不利于在工程建设期间对“甲供材”的管理工作,容易造成材料的毁损和浪费。对应方式一的税务管理模式,首先,由于建设单位直接按材料实际价格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无需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建设单位不愿将“甲供材”税金提给施工单位的动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由此产生的分歧,既不利于二者的合作又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然后,又因为施工单位在承担缴纳“甲供材”税费义务的同时是不需要开具建安发票的,这就使税务机关很被动的对“甲供材”进行税收监管工作,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是不会主动去申请缴税的。与上述情况相反,建设单位为了使“甲供材”重复计入本单位的成本中,便与施工单位协商,让其即承担缴税义务又开具建安发票,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是存在的。
方式一的优点:方式一的优点是相对于方式二的缺点而言的,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先分析方式二的缺点。方式二的缺点:在方式二中,施工单位必须按材料的合同预算价给建设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同时将其计入营业收入。但由于材料不是由施工单位购买的,施工单位不可能获得材料的采购发票计入营业成本,这就使施工单位只能确认收入而不能确定营业成本。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依据合同中“甲供材”的预算价来确定施工单位的成本,还有的是依据建设单位的材料采购发票和施工单位对材料的领用情况确定的。但是,很多施工单位是跨地区承接和完成合同的,施工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对如何确定施工单位的营业成本,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依据。而方式一的会计处理方式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施工单位对于“甲供材”只缴税、不开票。
方式二的优点:方式二最大的优点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不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结算时必须凭建安发票才能计入成本,这样税务机关对“甲供材”的税收实施监管时,就可以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不能凭材料购买发票直接计入成本,然后再通过建筑业其他相关的管理登记手段,便可以有效地降低“甲供材”的税收监管难度和企业偷逃税款的情况。但应注意的是在第二种方式下,施工单位在开具建安发票时,必须按材料的预算价而不是实际购买价(即营业税计税依据)开票。
通过以上对两种方法的比较分析,作者建议采用第二种会计核算方式,其不违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了企业逃税漏税问题,也减轻了税务部门对“甲供材”的征收和监管难度。
四、建议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格,分别在材料发出和接收时做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处理,施工单位要做好材料的接收和保管工作,严格依照工程进度将材料分期列入在建工程成本中。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先将“甲供材”的税金返还给自己,否则就不给其开具建安发票,施工单位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建设单位将“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的问题,又可以使“甲供材”涉税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税务部门和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应积极沟通并统一规定,不管甲乙双方采用那种会计方式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含“甲供材”和其所负担的相关税额。同时各地区也应统一规定,避免因异地施工由于地方税收政策不同使企业无法及时合理缴税而带来的相关问题。
(3)采用引入第三方的“甲供材”。引入第三方的“甲供材”是指由建筑单位选定材料供货方并商定好价格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供货方签订合同,甲方作为担保和受托付款人的一种形式。采用这种形式使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都不会对应交税费产生回避,只是对材料的管理难度变大。
(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甲方把“甲供材”提供给工程承包方视为甲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工程承包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践中,建设单位不能获得“甲供材”的购货发票。同时,在工程决算环节,建设单位还要与施工单位对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所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作为“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6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为了保障经济发展能够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我们必须要转变思想,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的政策作为支持,股权激励有关税收政策的完善,就是其中之一,下面我们就对其进行解读。
二、股权激励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介绍
1.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递延所得税缴纳计算
企业是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年年终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征缴情况,所以所得税缴纳额度一定要计算准确。第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的主体是股权转让的收入与股权取得时的成本之间的差值;第二,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要按照行权价来计算,限制性股票获取成本要按照实际出资额来计算,股权奖励取得成本按照零来计算;第三,个人在取得股权后,如果非上市公司在境内实现了上市,那么就要按照现行限售股相关的征税规定进行递延纳税股权的处理;第四,对于取得股权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相关的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数额的计算。
(2)非上市企业享受递延所得税政策需满足的条件
一是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时要针对于境内居民所在的企业;二是要保证激励标的要属于境内居民所在企业自己的股权;三是激励对象要是企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骨干,而且人数不能过多,数量总计要低于公司在职员工的30%;四是时间条件要符合标准。股权激励计划中要明确列出:股权自授予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期限要满足3年,自行权期限要满足1年。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_始计算,持有时间需达到3年,解禁后持有期限需满足1年。股权奖励要在奖励开始之时进行计算,持有时间要满足3年;五是股权授予日与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要保证在10年之内;六是企业所属行业要在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之外。
(3)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后,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存在差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员工股权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股权行权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或取得股票奖励时开始计算,要在12个月之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而对于非上市企业员工纳税期限可以递延至股权转让之时。
2.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在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确认时,应将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区别于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分为股权支付成本的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两种形式,如果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二者就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那么在进行成本确认时,企业要对可税前扣除金额进行估计,确定计税基础和暂时性的差异,除此还要进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对于工资薪金部分的支出,必须根据年度进行“支付”,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由于受股市变化等一些不确定成本费用支出的影响,税法不允许马上就扣除股份支付的相关成本支出,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计算方式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三、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股权激励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现对具体的差异性和产生原因进行详细论述。
1.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第一,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分析,CAS11准则与《18号公告》及财税[2016]101号之间存在适用范围的差异化问题,与此同时,二者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前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内上市公司在对内部员工和高管以及其他方所采取的股权激励行为,对于权益工具的选择,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企业自身的股票还可以是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企业股票;后者在适用范围上要比前者更加广泛,除了国内上市公司以外,还适用于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但是权益工具比较单一,仅限于使用本企业的股票进行内部激励。
第二,CAS11准则与《18号公告》及财税[2016]101号在对等待期、行权期和授予期的处理存在差异。前者规定:股份支付方式如果是现金结算或者是权益支付的形式,那么在授予日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过程不包含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形式。对于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当进行精准的权益工具数量会计估算时,要根据权益工具数量变动情况来确定,且务必保证权益工具数量变动信息的最新状态,在成本费用计算时,可以使用权益工具的准确数量乘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来获取具体额度;后者规定:对于处在等待期的股票期权,在进行相关成本计算时,可以使用CAS11准则,不允许在当前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必须在行权日时,才能进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纳的数额要通过股票期权行权时的价格与获取股权时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来计算。这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而且对于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还需要计算递延所得税。
2.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研究,产生以上差异的主要原因就是税务服务与会计服务两者之间的出发点不同,简单地说也就是二者存在的本质意义有差异。会计准则主要就是为了获取准确的信息,做出有效的评价,为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而CAS11的准则是为了提高企业对损失及负债的估算额度,减少收益与资产的估算额度,对于税务服务的本质则是为了使国家能够更好的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持财政收入的稳定,《18号公告》及财税[2016]101号就是为了使国家税务机关能够有效的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管控与核查,提高监管能力。
四、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改进建议
1.在进行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时,对于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合理的把当期为取得员工或合作单位的服务进行的股权支付所产生的代价记入成本或费用时要结合贷方同时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账户,并替换“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替换之后的处理方法和原则要与原来保持一致。这样一来就改进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机制,采用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进行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
2.科学的进行实际行权人数的确定,进行成本费用和贷方科目调整,打破现有的估算方法,确保其为应有数。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便于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