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经济纠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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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济纠纷

跨国经济纠纷范文1

池内曾先后在美国、加拿大、泰国及日本松下联营公司担任总经理,不但拥有电子工程的专业学术知识,还于1995年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担任客座讲师。

一个典型的跨国公司的跨国人才。

是以,在2月11日广州举行的创维冠军背投电视新闻会上,创维方面将这位如获至宝的日本人,作为“隆重介绍”的内容之一。池内新的职位是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创维光电的前身为创维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于去年6月结束电脑业务,目前该公司主要任务是协助创维进军光电科技产品领域。 池内的新一代背投?

双方都未肯透露池内在创维的具体待遇,但从集团在一个月前为创维光电新投入的7000万港币来看,黄宏生对其寄予厚望。

“离开松下这个国际化平台,挑战自己看能否干别的事情。”池内如此解释自己离开松下的原因,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及在中国的工作经历使他对中国有一份独特的情结,创维两年多通过猎头公司和战略伙伴寻找“国际化人才”,也让池内感受到中国民企的诚意。

“日本企业在显示和电子、产品领域在世界领先,要成为世界级企业,人才必须是世界级的。人才光靠国内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在一流企业中寻找能与创维融合的企业家。”黄宏生说。

由于普通电视赢利能力的下降,高端产品成为彩电业突围的命脉所系。在高端产品方面的能否赶上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则是能否应对跨国公司竞争的关键。池内自去年7月加盟,创维解决了不少技术难题,并于最近推出新一代背投电视。

据池内介绍,显像管背投电视的主要技术包括电路设计和光学系统,其中的关键技术在于光学部分。市场中大部分中国品牌生产商都能掌握电路设计技术,但在光学部分的技术上,尤其是光学组件(DOC)方面的技术及性能问题,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几乎都是购买外国的技术专利。“我们已经成功研发及拥有光学系统的核心技术,成为首家在日本等国外生产商以外能解决光学系统技术问题的公司。”

池内称,这种技术在日本很普遍,并且创维光电科技公司也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黄宏生则认为,池内尽管掌握了国际先进技术,但最重要的还是创新,“松下等跨国公司的产品更新换代很快,技术带过来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如果照搬还会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持续创新能力。”但黄也承认借力池内掌握的先进技术的重要性,“池内他们由于已经掌握了国际先进技术,创维也就没必要再从零开始进行研发,从而获得高的起点。”按照池内的说法,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往往是一纸之隔,一点即破。

池内给创给带来的将不仅仅是技术。黄宏生表示,企业总裁最重要的是产品策划,这也是池内的强项,从产品的构思到市场调查,结合其技术方面的优势,再到成本控制、市场定位、营销手段等,池内均有丰富的经验。

由于池内的加盟,创维光电科技产品将在创维的整体发展战略中占具重要地位。黄宏生表示,到2007年,光电科技产品将占创维销售额的30%。

创维光电科技公司尽管在经营方面暂还未肯透露具体的营销方案,但在产品策划方面,则已初具端倪。池内介绍说,创维光电将对市场进行细分,在市场空挡中寻找商机。创维光电的主要营运策略在于发展高质素、低成本以及售价相宜的数码光学电子产品,包括显像管背投电视、液晶背投电视、DLP背投电视以及相关的光学电子产品。而据黄宏生透露,明年创维将推出数码相机,而数码摄像机则将于稍后推出。

有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企业的发展也出现了强劲的生命力,对跨国公司的一些高管也形成了吸引力,在跨国公司招揽国内企业人才的同时,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也在不断招揽跨国公司的高管人员。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招进高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接力,从而获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缩短与跨国公司在竞争方面的差距。

据创维方面的消息,本次招揽的人员,不仅仅是池内一人。是一个国际化的团队,既有研发方面的技术人员,也有管理方面的人才,黄宏生强调。与池内同时引进的还有松下总部彩电事业部制造科科长松本。松本在松下服务也有30年时间,在产品组装及品质控制方面经验丰富。 知识产权陷阱隐现

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原本无可厚非,但由于创维“陆强华事件”曾引发了一场关于“中国职业经理人”的大讨论,再加上池内宏造身份的特殊性,则使人们容易将其与当年的大讨论联系起来。

一旦国内企业招揽跨国公司高层技术或管理人才成为一种趋势时,如何防范这种流动给企业自身或跨国公司带来的伤害,也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强烈的意识与非常成熟的运行机制,而近年层出不穷的索取“专利费”的案例则显示跨国公司已经越来越重视中国企业在应用其知识产权方面所带来的影响。

国内企业在招揽跨国公司人才时,如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将是国内企业要直面的问题。

在2001年9月爆发的大讨论中,黄宏生曾以“受害老板”的身份提出了“七个困惑,八个思考”,其中便提到的困惑就有“经理人不高兴走了,有一些极端的,就带走了大量的企业机密”,“职业经理人不高兴走了,带走企业的机密,却又加入到竞争对手当中。而在国外有一些职业经理人操守规定,行业竞争的规定,在我国这个问题怎么办?”提出的思考之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完善有关同行业竞争的法律。比如说职业经理人离开原来的公司,是否可以在一、二年内不能到竞争的同行业工作,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池内宏造在松下服务33年,尽管很大程度上是从事管理方面的工作,但无论是创维提供的材料还是相关人员表述过程中,似乎更愿意强调池内的技术背景。黄宏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强调,池内是“市场导向型的技术专家”。创维新推出来的背投电视在光学技术方面的突破,也是得益与池内所掌握的技术。在之以前,国内企业在应用此类技术时是向国外企业购买获得。

尽管池内表示因为日本企业以前大部分是实行终身雇佣制,在日本并不存在“职业经理人”的说法,但池内到创维并非是做老板,自然也进入了职业经理人的范畴,池内也并没有否认自己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身份。

跨国经济纠纷范文2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海外并购;风险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本上以引进外资为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对外投资大国。商务部近期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这也是我国在2012年首次成为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后的历史新高。从2002至2013年,内地对外FDI(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速高达41.6%。

2014年伊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依然延续了这种走势。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份,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8个国家和地区的86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72.3亿美元(441.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7.2%。不过,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存量基数仍然较小,仅占全球的2.3%,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10.25%,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哈里·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一国的直接投资流量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对外直接投资将达到相当大规模。到2020年预计中国人均GDP将达到5000至6000美元。加入按照年增长30%的速度测算,到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达到3000亿美元,将排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第一位。不过,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也带来了很多经验和教训。

一、 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原因

1.化解产能过剩,加快产业升级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日益紧迫的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通过海外并购整合优势资源,将快速提升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能分摊研发成本及风险。

海外直接投资还能帮助化解产能过剩问题。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已难以回避,而一些新兴市场以及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需求量较大,通过海外并购可以帮助我国企业输出项目及设备,有效化解产能过剩问题。

2.缓解资源匮乏问题

中国是一个资源进口国,国内资源相对贫乏,这就需要我国企业主动走出去寻找资源。另一方面,有些资源产地因当地生产力等限制,资源所有国无法开采。中国企业还可以就地开采后初加工,然后把初级产品运回国内或者直接出口到其他国家。这类对外直接投资更加热衷于对拉美、非洲等地进行资源类企业的并购。数据同样显示,我国对外投资里能源与金属行业占据的份额最高,从2005年到2013年上半年对外投资额达3011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70%。

3.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而采取在国外建厂或并购模式

这种模式投资追求的是其产品在国外相关市场份额的扩大。把生产厂转移到市场所在地,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建立自己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营销三位一体化网络,能简化最终产品的进出口过程,并能规避税赋及降低运输成本。另外,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逐渐提升,一些企业也展开了对越南、柬埔寨等欠发达地区的投资,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对的风险

虽然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因经验缺乏、资金融通困难、人才匮乏、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海外并购的探索中也遭遇到了不少困难,并面临诸多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包括民族主义、社会不稳定、武装冲突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与众多国家的经济纠纷也逐渐增多,海外投资企业遇到的政治风险也随之增多。近几年,中国企业多次对海外投资都因政治原因而搁浅。数据显示,在2008年至2010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评估的313桩交易中,绝大部分均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而宣告失败。中海油、鞍钢、华为等大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并购计划均出现挫折。

2.文化差异风险

典型例子就是上海汽车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因韩国人的排斥心理,使得企业无法运营下去。2008年,双龙汽车最终破产,上海汽车用40亿美元仅仅买来一个教训。造成这个后果主要是上海汽车投资前所作功课不够,对韩国的国情不了解。

3. 汇率风险

1973年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崩溃,特别是1976年牙买加协议正式承认浮动汇率制和合法性以来,控制在一定波动范围的固定汇率制随之解体。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美元、日元、欧元、英镑、人民币等主要货币之间的比价时刻都处在起伏变动之中,致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决算由于汇率的变动而难以掌握,从而产生了汇率风险。

4.法律风险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历史地理、教育文化水平等不同,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和技术政策也有所不同,各个国家在对待外资的立法上就会存在着一些差异。而目前关于国际多边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经济活动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法规。因此,跨国企业必须面临多重的法律环境体制差异所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歧视外商以及我国法律和所在国的法律冲突。

三、 如何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

1. 中国政府应该在外交和政治层面给我国企业强有力的支持。国家这个强大后盾,是企业在海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在建立政府保障企业投资安全的体系中,中国政府应不断健全立法保障内容,并且对较大项目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2. 中国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监控、预警政治风险等相关机制。在投资所在地发生政治风险之前,通知我国企业,让它们能采取果断措施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要对政治风险不断监控。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体系。

3. 对外投资之前,企业要做足功课,针对风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种预案。此外,企业还要充分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对各类难以掌控的风险都要尽可能购买保险。在经济上作足最后的保障。此外,还要善于利用投资所在地的各种资源,控制资金投放速度。要善于雇佣当地人,这也是降低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 结论

在未来三到五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并有望超越美国排名全球第一。随着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由此引致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纠纷有可能加剧,给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带来不利影响。我国需要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并引导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控制风险从而加大对外投资的成功性,避免经济波动。

参考文献:

(1)商务部,《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14年1月

(2)郑磊,《海外鏖兵-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案例与行动指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

(3)魏昕等,《中国企业跨国发展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1日

(4)崔磊、张敬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理论回顾》,《青年科学》,2009年07期

跨国经济纠纷范文3

一、当前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不高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对假冒专利权的保护,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的保护,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的保护,等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数基层院对科技创新接触不多,认识水平不高,缺乏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

2.融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来源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三条渠道,还有一部分依靠内部集资和供货商赊账等。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贷款手续繁琐,需要准备的资料相当复杂,审批时间长,部分企业即使贷到款,资金也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银行方面按风险管理要求,不敢轻易向企业规模小资金数量少、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得中小科技创新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其年利息在20%-30%,甚至更高,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科技创新企业制度是最根本的问题。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活力,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繁荣。目前我县科技创新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企业人格化等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我县境内很多企业仍为家族化管理模式,部分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但是在产权、利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影响了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薄弱环节

1.检企互动不足,服务效果仍需提高

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在服务的形式、手段、内容等方面分析探索的还不够,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找的还不准。由于检察机关职权有限,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中的更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还有部分科技创新企业总部不在本地,作为分支机构自主权缺乏。另外,检察机关的单向式服务较突出,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检企合作的兴趣不大、配合不够,总体服务效果欠佳。

2.服务工作重点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欠佳

能注重抓重点、重点抓,选择当地科技创新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努力确保它们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推动作用。可以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工作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示范带动欠佳。

3.短期取向仍然存在,深入持久力度较弱

开展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活动,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延续。但是短期价值取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利于深入持久地推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工作。比如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有效的创新服务的措施手段滞后等。

三、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1.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嚴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企业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2.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利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鉴定、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1.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跨国经济纠纷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网上仲裁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2-0031-05

一、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行业:需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

电子商务行业成为新型的国际商事核心,决定了电子商务纠纷的类型和数量较之其行业最初产生时期要多出许多。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途径也就随之而被拓宽,仲裁机制便在此时纳入了视野之中,利用仲裁机制作为当代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的自治性优势可衍生至电子商务领域。作为电子商务的当事人,无论是B端商户、B端买方、C端商户或是C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始终秉承的是一种自由的交易状态,即对于交易的各方面事物的处理具有一种自治性理念,由于网上的信息通信便捷,在有对于交易的特殊要求等事项发生的时候往往直接通过网络联系对方,而很少通过联系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间接联系解决。因此对于纠纷的处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在电子商务行业得以充分贯彻。而仲裁的自治性优势代表着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纠纷产生前后约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对于固定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也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的;仲裁的程序、适用规则均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商议,在友好仲裁的前提下,甚至适用法律都是可选择的;同时,仲裁的地点同样受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仲裁地点、法律等要素无疑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关键要素,电子商务交易的进程可以产生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因此若是将纠纷提交法院的话,便存在国际私法上法律选择的问题,而消费地点、商户所在地、商户登记注册地、消费者所在地、货物运送地、合同签订地等均可能出现在各个不同国别的情形,对于诉讼而言增添了诸多不便。而若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话便可减少很多不便,当事人协商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法律等要素,便可以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处理,无论当事人身在何处、合同签订或履行地在何处,均不影响对于案件的处理。因而,仲裁的意思自治优势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中出现的纠纷处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处理有着法律选择上的优势。

其次,仲裁的灵活性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处理方式。仲裁的灵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长足优势,在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事项的受理、开庭日期、审理方式等方面,只需要仲裁各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可经由仲裁庭决定具体仲裁程序的删减,以达到灵活处理仲裁案件的目的,从而减少了烦琐的程序步骤,节约了时间成本。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往往是出于节约时间为目的,简易便捷是电子商务的支撑因素之一,也成为电子商务节约时间成本的一大有利条件。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作为电子商务参与方的当事人多数希望通过简化、便捷的手段来处理纠纷,而仲裁的灵活性恰恰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简易便捷的选择。相较而言,若纠纷诉诸一国法院,则无论开庭日期、证据的提交、法庭程序的履行等一系列因素均复杂烦琐,特别是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在处理中存在许多不便利的因素。电子商务的诉讼标的可能并不大,但烦琐的诉讼程序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的排斥,某些因素如需至境外应诉或境外取证等甚至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意愿。因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纠纷若采取仲裁机制予以解决的话则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对纠纷处理也起到了更为简便的辅助功效。

此外,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具有一裁终决式的最终效力的,在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仲裁当事人是不能另行向法院提讼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对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而言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仲裁庭还可以在审理、裁决的过程中进行调解,与电子商务当事人自行调解所不同的是,仲裁庭的调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被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仲裁庭经过审理做出的裁决还是经过仲裁庭调解得出的调解文书,均对纠纷的解决有着决定性的法律效力存在。

概而言之,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情形下,仲裁作为一种集自治性、灵活性与终决性于一体的纠纷解决手段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是行业仲裁

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何以在解决机制上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纠纷呢?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入手来看,有学者认为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1](P14)因此,普通的仲裁还是需要依据仲裁协议交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在证据提交、庭审等方面采用普通的仲裁与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差别不大,虽然仲裁的庭审流程一般而言要比诉讼更为简捷便利,但质证、庭审等程序多数需要到庭进行裁决。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在跨境电子交易中产生纠纷,往往不易也不愿采取诉讼的模式,其选择仲裁的目的便在于使整个裁决的过程变得简捷,甚至期望能够不用到境外参与裁决。因此,对于传统的普通仲裁渠道而言,似乎还满足不了电子商务纠纷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模式的期待,特别是有关涉外电子商务的纠纷。

而以行业仲裁视角来看,电子商务纠纷选择用行业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到底具备哪些优势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行业仲裁的专业性为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了更为专业化、更为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专业性所指向的不仅仅是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仲裁知识与能力具有专业性,同时也指向了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知识与技能。电子商务行业的专业性体现在整个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线上要约与线上要约邀请,网上合同的签订,线下货物的送达,线上虚拟货物的交易,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等。特别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运用信息通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予以应对,因此专业化是电子商务纠纷仲裁的基本要求。延展到行业仲裁的优势上来看,对于具体行业的当事人,一般适用的仲裁规则缺乏针对性,特定的当事人需要的是特定的程序规范。以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为例,该行业仲裁机构也被称为“看与嗅的仲裁(look and sniff arbitration)”,即对农产品买卖中谷物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标准通过仲裁员摸和嗅便可做出裁决。[2]行业仲裁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专业化的期盼和诉求,其对某类行业的纠纷处理起到了针对性的作用。因此,就电子商务这个方兴未艾的朝阳行业来说,行业仲裁对解决该行业的纠纷提供了较为重要的专业性特定机制。

其二,电子商务仲裁的网上仲裁从形式上既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更快捷、可见的便捷操作方式,同时也成为引领仲裁现代化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标。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不仅带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纠纷解决的电子化同样也提供了积极作用――电信手段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日益勃兴,并为网上仲裁奠定了某种物质基础。[3]在电子商务的仲裁研究中,学者们十分热衷于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对网上仲裁有着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而网上仲裁的形式对于建立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电子商务的纠纷通常以网上交易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主,通过网上仲裁的途径不仅可以对网上的交易流程进行更为直观的裁断,其形式更是简便、快捷,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了路径。

其三,行业仲裁往往以行业协会或行业国际组织的介入为基础,除了海事仲裁外,很少有仲裁机构直接以行业仲裁的形式出现,绝大多数均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作为行业仲裁的国际机构。以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的形式对行业仲裁而言具有民间性和高度自治性,由于行业协会与国际组织的所属本身就是民间自发的组织或是游离于国家系统外的民间行业监管机构,因此对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很少需要担忧行政的过度影响,同时兼顾了行业协会及国际专门组织的专业化知识及技能,仲裁裁决从这一角度而言具备了一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因而行业仲裁能够为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公平与准确的仲裁裁决,在该途径下电子商务纠纷能够得以顺利解决。

三、国际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构建中的相关概念分析

首先,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概念,由于是尚未建立的行业仲裁模式,因此目前而言也没有完全明确的官方定义,只能在学理上进行探讨。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当事人就产生于他们之间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根据事先或事后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其次,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特征,在具备了仲裁自治性、灵活性、民间性等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主要需要强调的是其专业性、网络化以及公平性等特征。专业性不言而喻,作为行业仲裁的仲裁方式均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只有业内相关的专家或学者才具备进行行业仲裁的能力;而网络化指的是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多以网上仲裁的形式进行裁断,而争议焦点、纠纷中的证据等因素多与网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是一种网络化的仲裁;关于弱者保护,指的是在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普通的线上跨境消费者对于大型境外企业而言无疑是的弱小的,中小商户对于大型境外买家而言也处于弱势,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而言,行业仲裁并不会偏袒大型的机构,而是绝对公正地依当事人选择的规则裁断,相同国别的仲裁员回避等理念也可以写入仲裁规则中,以保障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公正性。

最后,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与其他国际性行业仲裁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基本相同但有其特色,且各司其职却相互维系。海事仲裁机构受理的均为海事案件;证券仲裁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及与此相关的活动中的纠纷进行仲裁;谷物、橡胶、棉花、食用油类等行业均具备国际性的行业仲裁机构。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形式与这些行业仲裁机构在形式上大同小异,具备普通的仲裁程序,而其与这些机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仲裁的方式,即电子商务仲裁多采取网上仲裁的手段,通过网上远程来对网络的电子商务纠纷进行仲裁。同时,各个行业仲裁互补影响,但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行业的专业性问题的,也可以通过“法庭之友”的友好仲裁模式对一些需要专业性知识解决的争议进行处理。

四、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仲裁的路径

首先,行业协会或国际性行业组织是行业仲裁的形成基础。众所周知,目前较为知名的国际行业仲裁机构都是隶属于知名行业协会或由行业协会演变而来,以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为例,该协会成立于1960年。初始成立的目的是将在伦敦从事海事仲裁的人士聚集在一起交流经验,共同促进伦敦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直至今日,该协会仍保留着这种松散型的传统,因此该协会不是常设仲裁机构,而是属于临时仲裁性质。[4]因而,行业仲裁的兴起需要依靠的是某个行业的民间性组织或者机构的大力支持。

其次,建立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需要一定的知名度与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不是任何想成为某行业国际专业仲裁机构便可以自行成立的,成立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的前提是该组织或机构有着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或者是该行业协会系国际公认的著名组织。只有具备相当的争议处理经验或具有业内较高声望的组织,才能够使当事人信服,成为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目前来说,虽然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具备全球性竞争力,但世界知名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或组织凤毛麟角,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建立,首要任务是要将全球性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发展起来,或者由国际社会牵头新成立一个具备相关能力与规模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

此外,形成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另两大要素是仲裁员与仲裁规则。仲裁的公正性离不开仲裁员的价值判断,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而言,仲裁机构所聘请的仲裁员应该是对行业内纠纷争议处理有着丰富的知识与技能,或者能从专业性角度提供公平、高效的裁断意见的行业专家。这些仲裁员可以来自国际电子商务组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知名高校的相关学者、大型国际电子商务企业的专家等,这些经验丰富、熟稔专业的专家作为仲裁员对仲裁裁决的高效、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仲裁规则亦是如此,由相关专业人士撰写的、具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也是行业仲裁的一大基础。

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构建还存在一个行业竞合问题,即作为行业仲裁的电子商务仲裁,其本身具备涵盖大部分商事交易范围的特征,从而可能发生某一纠纷同时满足于电子商务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情形,而若该行业属于具备国际行业仲裁的特殊行业,则面对竞合行业应当如何选择呢?举例而言,不同国别的两家棉花企业通过电子交易平成了一宗棉花交易的买卖,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双方又均想通过行业仲裁的机制来解决纠纷,那么是选择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还是选择国际棉花协会(ICA)仲裁,行业仲裁中的位阶又是如何选择的?对于这个问题,解决的突破点主要取决于争议的焦点――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棉花的质量、货物的重量计算、货物仓储与损坏等方面,则交由国际棉花协会仲裁是上选,倘若争议的焦点在于线上交易支付的方式,或是重复签订的电子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则将争议交由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则较为合理。或者,从仲裁协议签订的视角来看,以当事人在交易之前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也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五、国际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对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仲裁行业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机制,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通过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各类小型纠纷的解决不用再通过时间相对较长、程序相对较为烦琐的诉讼程序,而是运用更为专业、高效、快速的民间性行业仲裁将问题予以顺利解决。以上文提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本身作为仲裁者一事为例,该事件的产生说明了一定程度上我国的电子商务仲裁并不发达,相关的法律规制也并不健全。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下,对于此类纠纷不应再交由电子商务平台本身进行裁断,而是可能由其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向仲裁庭或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反过来说,行业仲裁庭的组成可能包括了全国性知名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专业人士,他们往往有着处理电子商务纠纷的丰富的经验,多数也对电子商务流程的相关知识了解颇深,因此这些专业人士参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同时也有助于对该行业仲裁的完善,从而更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其次,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发展也对我国网上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网上仲裁的兴起最初也是源于电子商务行业,甚至可以说网上仲裁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便是电子商务行业的纠纷仲裁。由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与网上仲裁都是以节约成本、高效裁断等为目的,借助电子信息为辅助工具,电子商务作为行业仲裁的形式进一步发展的话,网上仲裁应当能够担当起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重要仲裁手段。

再次,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发展也对促进我国行业仲裁的发展有着一定的推进作用。我国的行业仲裁目前来说并不完善,除了海事仲裁这一行业仲裁在我国发展的成果颇丰,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知名度也已在境外产生一定影响之外,许多行业都没有全国性知名的专门性仲裁机构。某些行业的行业仲裁仅仅在若干个地区内发生效力,有的行业甚至在全国都没有行业仲裁机构。因此,倘若电子商务这一蓬勃发展的产业能够作为行业仲裁被提出的话,其还能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引领行业仲裁理念在我国进一步得到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完善对保护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和中小商户都有着不可替代的正面影响。对于我国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行业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目前还处于较为薄弱的阶段,特别是关于线上跨境消费的保护力度不足。普通的消费者在线上跨境消费的过程当中若产生纠纷,其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较烦琐,消耗时间较长,法律成本较高,而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会对涉外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简便、高效、公正的手段顺利处理纠纷。对于我国的中小商户,特别是C端中小商户来说,本身也很难具备像B端商户般强大的资金、货物资源与各类诉讼成本。在纠纷产生的时候,很多中小商户一方面对于线上境外购买所产生的纠纷没有精力、时间与专业能力全力解决,另一方面其还需要继续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负面评价对其运营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能够在当事人精力消耗小、时间短、成本也较低的前提下给予公正的纠纷裁断,从中小商户视角来看,这无疑对他们的正常运营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帮助,同时也提升了中小商户在线上开展电子商务的保障。

[JP+1]演变中的电子商务仲裁的存在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本身、网上仲裁、行业仲裁、消费者与中小商户而言都有着相当的正面影响,我们也应当提高对这一作为国际行业仲裁的新路径的重视,进一步了解与发掘其现实意义,以为更深入地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提供思考的路径。[JP]

[参考文献]

[1]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谦.关于完善我国行业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J].仲裁研究,2011,(2).

[3]张潇剑.跨国网上仲裁若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4).

[4]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网站[EB/OL].http://.uk/about-us-History.aspx, 2012-2-1.

Electronic Commerce Arbitration in Evolution

― A New Way of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Arbitration

HAN Ya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跨国经济纠纷范文5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B2C争议;解决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14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之外促成了新的贸易方式。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开始在各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各种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政府也在近年内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扶持政策以及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配套监管措施,设立了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这既是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力举措。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如何解决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的难题,这个问题也受到了各国电商巨头、政府机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关注和思考,以期在促进贸易和消费者保护二者间达成平衡。

1 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与ODR争议解决方式的结合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B2B(Business-to-Business)和B2C(Business-to-Consumer)。就交易性质而言,B2B模式下交易数额较大,买卖双方谈判权具有对等性,双方的订约和履约方式以及政府对B2B交易的监管模式都与传统的线下进出口贸易相同。因此,B2B模式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但B2C模式下的买卖合同并非商业性的合同,而属于民事性的消费合同(鉴于谈判权的不平等性,对消费合同不宜直接应用于商事合同相同法律规则的做法得到了一些国际条约或惯例的认可,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a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二条c项)、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4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允许缔约国作出商事保留。就冲突法来说,各国通常以卖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作为商事性买卖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倾向于将消费者经常居所或住所地作为消费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B2C模式下的争议具有小额量多的特点。因此,B2C模式需要简便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争议解决规则。

同样是根植于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争端解决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受到重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解决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纠纷的替代性方法之一。ODR机制主要通过网上谈判、调解和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一些投诉处理机制虽然不提供网上调解和仲裁服务,但其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了谈判平台,因而也属于ODR机制的一种类型(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无第三方干预的、方便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谈判的程序。现有的投诉处理模式的范例有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行网的eConsumer.gov、欧洲消费者中心网(ECC-Net)和国际消费者咨询网(ICA-Net)。

ODR机制所具有的便捷高效优势与跨境电子商务中B2C争议的“小额”特征非常契合,在了解这一点后,一些消费者保护组织(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甚至律师协会(如美国律师协会)开始改变对ODR的抵制立场,将其视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的首选方法,并为之制定了相关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此外,我们还需要重新审视B2C模式下的ODR机制以更好地适应这种模式下买卖合同纠纷的非商事性以及跨境性的特征。此外,虽然在互联网域名争议领域已经存在十分专业的网上争议解决系统,比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网上解决域名争议方面的解决办法是公认的。域名争议按照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该政策的目的是为域名所有权方面的域名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指定某些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但由于争议类型的区别,这类ODR机制仅具有有限的参考价值。

2 电子商务背景下ODR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局限性

2.1 依附型ODR机制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兴起是ODR机制得以产生的原动力。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例如:eBay、淘宝等不仅是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平台,同时也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场所和程序。通常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争议,通常不包括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纠纷(例如eBay为商家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仅限于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但这种由购物网站自带的ODR机制并不会区分境内电子商务与境外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不能被境外的网购消费者充分利用。就涉外消费者合同而言,消费者个体缺乏比较不同国家有关实体法的能力,不仅在法律选择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同样处于弱势。因此,跨境购物网站将其自带的ODR机制不加区别地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境外消费者将使ODR机制失去固有的优势。此外,语言障碍也是妨碍消费者使用这类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通过电子交易订立合同所要求的理解水平与网上解决程序所要求的水平是不同的。

2.2 独立型ODR机制

与依附型机制不同,目前还有不少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ODR机制存在。这些独立型ODR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例如: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PROFECO)管理下的Concilianet机制;另一种是由私人机构主导的,比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运作的商业促进局理事会(与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不同,CBBB完全是一个由商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由理事会管理设立在美国及加拿大各地的共计122家商业促进局)和中国的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 ODR);还有一种是由现有专业性仲裁机构在原有框架下增添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的Net Case系统。

这种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机制的最大问题在于,不少ODR平台仅仅是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比如:调解和仲裁的辅助手段,主要还是立足于商事性纠纷。上述第一和第二类ODR机制主要还是在一国境内或毗邻国家之间运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而言,这种模式虽然可避免语言及法律选择等方面的不熟悉,但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困难仍然制约着这类ODR平台的发展。

3 国际社会建立区域性及全球性ODR机制的尝试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ODR全球网络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上文可知,各国间的协作是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得以有效解决的关键。因此,区域性或全球性ODR平台的建立也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构建区域性或全球性ODR机制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包括整体框架模式、程序规则、适用法及执行机制等。在这方面,付诸努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三大场所,分别是欧盟框架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框架。

3.1 欧盟框架下的跨境ODR平台

消费者保护属于欧盟框架下的共同体政策之一,2013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在线解决消费者争议并修正第2006/2004号(欧共体)条例及第2009/22号指令的第524/2013号(欧盟)条例》,现已在欧盟全境内实施和直接适用。根据这个条例所设立的ODR平台在本质上是一个连接各成员国境内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构的中心网站,并为欧盟境内消费者提供24种官方语言的服务。ODR平台还为ADR机构设立了最低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ADR机构才能通过电子注册的方式与ODR平台链接。一旦争议双方就ADR机构达成了一致,相关信息都可以通过ODR平台传递给选定的ADR机构,而接受申请的ADR机构也可以通过ODR平台将其程序规则及费用告知争议双方。鉴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ODR平台还提供信息的翻译工作。该平台的研发、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欧盟委员会的财政拨款来支持。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很少对欧盟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修改,应该说实质上是对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承认和完善,欧盟甚至没有对网上争议的解决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由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仅对争议解决程序规定了一般期限限制,即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30日内解决争议)。但欧盟这种自上而下全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ODR发展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学习。就我国仅有的两家独立型ODR平台并不理想的运作情况看,更需要强调国家的介入(由于CIETAC要求涉外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4 000元,且每案另收立案费1万元,这显然不适合小额的B2C争议。而China ODR虽然收费不高且提供免费调解服务,但自2005年之后其官网上就没有任何争议解决的记录)。这不仅是由于ODR是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而且由于对技术手段的倚重,ODR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更为重要的是,ODR裁决结果的执行也离不开国家间的协作。

3.2 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

2010年2月,美国向美洲国家间第七轮国际私法特别会议提交提案,建议由美洲国家组织建立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不受国境、语言和法域阻碍的快速争议解决和执行方式。在整体框架上,美洲国家组织选择了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委员会作为体系的总管理者,美洲国家组织的参加国需要指定本国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为其与委员会的联系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名单由各国提供,即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是采用了利用现有争议解决机构的方式。但与欧盟的做法不同的是,就程序规则而言,美洲模式制定有专门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根据该规则,仲裁裁决是最终结果,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的确定方面,美洲模式下是由各国的管理机构指定,而非在建议的基础上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就实体法的适用问题而言,美洲模式回避了由于仲裁地无法确定而引起的冲突法及实体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采取了依据合同条款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裁断的方法。

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ODR框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式关注全球网上争议解决问题始于2000年的第33届会议。2010年3月在维也纳由UNCITRAL秘书处、佩斯国际商法研究所和宾州大学迪金森法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会。该研讨会主题是“重新审视网上解决争议与全球电子商务:力争为21世纪交易商(消费者和商家)形成一个务实公平的补偿制度。这次研讨会上被普遍持有的一个看法是传统的法律追诉司法机制并未给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快速解决跨境争议并加以执行的方法或许就在于一个全球性的网上解决系统,用以解决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小额量大争议(UNCITRAL第三工作组主持制订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虽然也适用于B2B,但强调只适用于“小额争议”。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小额交易”)。鉴于此,在2010年6月的委员会第43届会议上,UNCITRAL设立了第三工作组,力图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构建一个全球网上解决框架。

就该工作组目前的会议进程来看,这一全球网上解决框架所包含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以下方面:①遵守适当程序要求的快轨程序规则;②网上解决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③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实质性原则;④跨国界执行机制。随着会议议程的深入,工作组逐渐就跨境电子商务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框架下的核心和棘手问题展开了讨论,包括全球框架的具体架构、《纽约公约》的适用、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差异对网上仲裁的影响、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费用以及处理结果的有效执行等方面。

纵观第三工作组的历届会议进展情况,可以看出其要圆满完成最初授权任重而道远。看似进展顺利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却因为各国对B2C模式下的争议前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持不同态度而最终无法向前推进(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对消费者合同下的争议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不同规定,从而影响到仲裁裁决结果的有效性,为此,各方曾提出双轨制的设想。其中一轨道适用于认可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经该程序规则做出的裁决结果是有约束力且终局性的,排除了法院及其他法律救济。二轨道程序规则下的裁决结果是无约束力的,并不排除争议双方诉诸其他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二轨道既可以适用于排斥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也可适用于认可其效力的国家。在双轨制下,将会建立一个不承认消费者合同下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名单。)甚至危及第三工作组的授权终止时间。UNCITRAL在其第48届会议上将第三工作组的任务限定在拟订一部无约束力的描述性文件,并在其中反映工作组早先已达成的共识,将网上解决程序最后阶段(即网上仲裁)的性质问题排除在外。第三工作组的授权时间也被限于一年或两届工作组会议。

4 构建B2C模式下区域性/全球性ODR机制的几点设想

道德自律和规则约束是保障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适合B2C模式的ODR机制必然是融合供应商道德自律和规则导向的裁断机制。如前文所述,ODR机制要在跨境B2C争议中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各国政府的介入。具体而言,争议解决网络及其基础设施的搭建需要各国政府的合作,以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为契机,加入ODR框架性条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ODR平台,或重视UNCITRAL现有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其目标,应是切实可行的路径。

第一,统一集中的ODR框架应是努力的方向。这个框架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和管理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各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国政府对这个框架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基础协议或框架性安排的订立,任命各自的国内机构负责管理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在必要情形下采取便利措施以承认和执行ODR仲裁裁决,鼓励和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加入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利用各国现有ODR服务提供者比较切实可行,因此,各国签订的基础协议应对各ODR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提出统一而严格的要求。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2003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B2C和C2C交易中的ODR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in B2C and C2C Transactions)。此外,还应设计统一的程序规则。

第二,鉴于各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差异,要在短期内起草适用于消费者合同的统一实体法并使之生效,且为主要贸易国家所接受极为艰难,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过程就可以看出各国在统一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所能达成共识的最大限度。因此,利用ODR机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时最有可能适用的规则是两种类型:一是类似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软法”。另一种则是类似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ICSID机制下的一般法律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在小额消费争议的网上仲裁程序中,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复杂,在无法适用意思自治的冲突法规则的情形下,仲裁员甚至不需要适用国内法,而只需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断。这符合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下与B2C争议有关的ODR机制的实际运作)。

最后,B2C争议所具有的小额量多的特点决定了能与其适应的ODR机制应是简便而成本低的。这不仅需要减少法律专业服务的提供数量而且需要简便有效的执行机制。因此,利用现有的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来执行ODR裁决,这虽然不失为可行路径之一,但并非最佳方式。如综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要建成一个便捷高效且有有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最佳方案应当是融合网上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所谓“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包括:私人执行机制、承诺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商家认证以及商家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公布制度等。以自行遵约为目的的各种机制可能仍然是确保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最有效手段。常见的私人执行机制包括评分和信誉标记制度、信用卡退款以及托管账户(比如:淘宝的支付宝账户)等方式(电子商务中的信誉标记通常是指网站上显示的一种形象、标识或印章,用于显示网上商家的可信度。信誉标记证明网上商家是一个专业组织或网络的成员,且设有赔偿机制。信用卡退款制度,即在消费者提出投诉的情况下,信用卡公司可将购货款退还使用信用卡完成交易的消费者。当然,在相关立法没有规定信用卡公司对持卡人有退款义务的国家,或在使用信用卡以外方式付款,例如:电子转账、借记卡、支票等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行不通的。不仅如此,根据研究,世界范围内信用卡的使用在下降,而移动支付的使用则迅速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SJ Cole,CI Underhill.Fifteen Years of ODR Experience: The BBB Online Reliability Trust Mark Program[J].UCC Lj,2010(1).

[2]邹国勇,李俊夫.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2013年《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5(3).

[3]Colin Rogers, Louis VD Duca.Designing a Global Consumer 0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System for Cross-Border Small Value-High Volume Claims[J].Uniform Commercial Code Law Journal,2010(3).

跨国经济纠纷范文6

关键词:跨国公司;汇率波动;管理对策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世界贸易交往日趋频繁,世界经济的依存度也日益提高。近些年来,中国依靠外贸获得了较高的利润,有望赶超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然而外汇汇率的频繁变动也给中国外贸的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造成了额外的机会成本。所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汇率波动所带来的影响,并制定相应举措以应对汇率波动对公司发展的威胁,从而更好地提高跨国企业竞争力。

一、影响外汇汇率波动的因素

影响外汇汇率波动的因素较多,最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利率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调节本国经济,许多国家都会采用直接或者间接的手段来干预国家利率的走向,这也就造成了世界各国之间利率的不平衡,汇率波动较大。二是各国通货膨胀产生的影响。通货膨胀对经济的影响极大,尤其是对货币的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通货膨胀会对货币的价值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世界外汇汇率。三是财政赤字的影响。国家财政赤字往往会导致货币增发,从而引起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同,财政赤字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导致不同国家的货币价值产生变动,影响外汇汇率的稳定态势。四是心理预期的影响。外汇汇率不仅受到外部经济因素的影响,也受到民众心理因素的影响,由于国家政策对经济的调控,经济会显现出不同的状况,当经济条件较好时,民众对国家经济信心较足,此时货币价值稳定,汇率稳定;若国家经济调控能力较差,国民经济不稳定,则会对外汇汇率产生较大影响。

二、外汇汇率波动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一)汇率上涨的影响

当外汇汇率上涨时,会对跨国企业的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外币借款”、“应付账款”等负债类项目上。这是因为外汇汇率上涨,本月末的汇率要高于上月的汇率,也就意味着公司即将支付的贷款要高于上月业务发生时的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时需要支付更多的借款,因此借款增加额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在账目处理中,应当将该项损失登记到“汇兑损失”项目上。此外,对于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项目,如“应收帐款”等资产类项目,由于受到外汇汇率上涨的影响,企业未来收到的货款增加,因此企业要将增加额记录到“汇兑收益”项目上。确保会计账务数目明确清晰,可以使企业经济影响条目一目了然。

(二)汇率下跌的影响

汇率下跌对跨国企业产生的影响刚好和汇率上涨的情况相反,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借款”、“应付账款”,以及其他经济项目都会受到汇率下跌的影响而减少,使企业获得额外的汇兑收益,同时“应收帐款”等经济项目也会发生缩水,使企业蒙受一定的的汇兑损失。比如一家跨国企业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当日的汇率为6.1089元/美元,应收货币100万美元,相当于成人民币6108.9万元,但当企业正式收款时,汇率已由6.1089元/美元降低成6.05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只有6050万元,企业因为汇率的变动直接造成了5.89万元的损失。

三、跨国企业应对外汇汇率波动的对策

(一)选择有利的结算货币

有利的计价货币可以使跨国企业尽可能避免经济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对于结算货币的选择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是因为每种货币的“软硬”程度是相对的,并不是一成不变,因此在较为长期的支付活动中,企业对货币的汇率预测较为困难,再加上货币的选择并不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而是根据共同协商作出的决定。因此,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的结算货币方式。

在进出易中,企业要对商品购销以及国际市场价格进行统筹考虑,一方面要防止因货币选用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物资进出口的影响。一般来说,用硬货币报价时,商品的价格要相对便宜,而软货币报价则商品价格相对较高。其次,在用外汇借款时,企业也要争取尽量用同一种货币进行计价,企业借出的外汇贷款货币和其产品出口的货币要一致,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汇价带来的问题。总之,企业要在交易中充分考虑得失,使企业自身在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中得以长存。

(二)提前或延后结汇

在国际贸易中,跨国企业为了避免汇率造成的交易风险,还可以对汇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判,并针对性地采取提前或延后收付款项等措施。

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如果预测到计价货币即将贬值,则在进口方面,企业就可以推迟向国外购买商品的行为,或者直接采取延期付款的方式,亦或适当延长国外进出口商的交货时间,以实现货款的延后支付。这样就可以等到计价货币贬值之后再进行结算,从而以较少的成本来完成货物的交易。另一方面,在出动中,出口商应及早与供货商签订合约,尽量使交货期前移,从而使收款时间提前,避免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当然,出口商在交易时也可以给进口商一定的优惠条件,使其答应提前付款,便于更好地进行交易。

假设企业预测到计价货币将要升值,则企业应当采取与上述相反的策略。比如,在进动中,企业要争取尽早购买商品,或选取价格适宜的时机向对方预付一定的货款,这样即便今后货币升值,企业也无需支付额外的本国货币。应注意的是,当企业预测到计价货币即将升值以后,要计算出外汇损失的大致额度,并确保提前购买商品所产生的仓储保管费不会超过这一额度,这样企业所进行的提前结汇才具有实际意义。反之,在出动中,企业则要争取推迟交货,以避免因汇率上涨而造成损失。

(三)外汇择期交易、远期交易

除了利用提前或延期支付的方法来避免汇率变动对企业经济造成的影响,跨国企业还可以采用事后防范法来规避风险,事后防范法的具体做法较多,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两种。

通过远期交易规避风险时,企业需要和银行签订长期合同,同时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买入和卖出的货币名称、金额、远期汇率以及交割日期等详细信息,规定从企业签订合同到完成货物交割这段时期内货币汇率都保持不变,这种做法可以及早确定企业的收支金额,从而大大降低日后汇率变动对企业产生的风险。而在进行进口商品交易时,企业可以和银行签订进口贸易合同,比如以硬货币计价、以远期外汇买卖时,企业可以将应付的硬货币转化成软货币进行支付,以减少硬货币币值上升后产生的风险。而在出口商品时,若贸易合同上规定的是软货币,企业可以要求购买公司将软货币转化成硬货币支付,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以外汇择期交易防范风险时,企业的远期外汇贸易一般都会规定一个具体的交割日期,双方交易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内的任何一天到银行进行结算,但是这一结算期必须要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银行知晓,这种交易方式和传统的远期外汇交易相比,在交割日期方面存在较大的灵活性,适用于一些收款日期不明确的对外贸易活动。

四、跨国公司应对外汇汇率变动的经济风险管理

外汇汇率变动对跨国公司的影响涉及到企业生产、销售、以及原料提供等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企业经济风险管理的决策有时将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走向,经济风险的管理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预测外汇汇率变动对企业未来现金流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避风险,如果不加大对企业经济风险的管理,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威胁,如果企业能够使自身的运营管理和财务多元化,就可以减少损失,因此,企业需要合理应对经济风险。

(一)经营多元化

经营多元化不仅是指企业在不同的业务领域经营不同的公司产品,还指企业在不同地区或国家经营公司的行为。例如,许多跨国企业在若干个国家开设工厂,并且在不同国家采买原料。由于企业经营多元化,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市场需求差别及变化都有着较强的敏锐度,因此在市场出现问题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快速有效的反应,并通过观察不同国家的差别来不断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以促进企业国际市场份额的提高。最重要的是,如果跨国企业在不同行业和国家经营不同的产业,涉及产业和国家广泛,那么出于资产组合的效应,外汇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可以在国与国之间相互抵消,中和汇率对企业现金流量造成的影响,这种做法可以加大企业在国际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财务多元化

跨国企业可以利用财务多元化的经营方式来应对外汇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具体有以下三种有效措施:第一,筹资多元化。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方法,从不同的国家金融市场进行资金的筹集,这样通过多种货币计算得到的资金,即使存在外币升值或贬值的情况,都可以使外汇风险抵消;第二,投资多元化。跨国企业想要得到更长远的利益和发展,就必须要将目光定位于未来,以投资的眼光去发展公司,因此企业可以向多个国家进行无差别投资,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了长久的利益,创造多种外汇收入,同时还能够避免因为单一投资而造成的外汇损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三是使外币应收款和外币应付款做一配合。企业以美元作为外汇交易货币时,美元的应收款应该和应付款款项数额基本一致,如果美元贬值,那么应收款的数额会出现减少的现象,而美元应付款的数额也会相应减少,这样就可以使风险抵消。该方法简单易懂,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适合企业在一定限度上使用。

企业财务管理多元化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外汇波动带来的风险,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获得率,降低企业运营资金成本,甚至还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政治风险。

五、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尽管很难对汇率的变动方向做出明确的预测或是判断,但是企业仍然要积极了解银行金融的最新产品,以及其他一些有效规避汇率交易风险的方法。除了本文介绍的方法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方法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促进跨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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