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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农村 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
一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状
江苏省自2007年11月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以来,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在前期一系列的制度、办法1的基础上,出台了虹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在这些政策制度的指导下,各监管机构群策群力,有力地推进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有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11月末,全省已设立小贷公司近300家,贷款余额和累放额分别超过300亿元和1000亿元,总体不良贷款率控制在4%0左右。尽管如此,江苏省农利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面仍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效监管主体缺失
江苏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负监管总责,各级金融办负具体监管责任。同时,金融办应协助和配合工商、财政、税务、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组织和协调大额债权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为其风险管控提供帮助。但政策层面上的理想构架难敌现实的种种不足:一是地方各级金融办编制紧张,人手不足。二是工商、财政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很难形成合力。三是大额债权人缺乏专业监管技能。四是所在地的金融机构若未对其融资,则无监管动力。五是各地或者尚未成立行业协会,或者虽然成立,但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依然任重道远。
(二)优秀监管人才匮乏
按照要求,各级金融办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纪律。显然,符合条件的人员非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者银监局的核心员工莫属。但问题在于:金融办属于事业编制,既不如人民银行或者银监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性质,也不如商业银行能够提供的薪酬、福利待遇和事业发展空间,因此难以吸引到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优秀监管人员,导致专业监管技术和能力明显不足。
(三)监管模式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仍未出台针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江苏省也未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现在执行的最具权威的政策依据就是人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制定的实施意见和《监管办法》,这些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文件。因此,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主要是直接的行政控制,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除了考虑苏南、苏中、苏北的经济差异,规定差别化准人标准(苏南、苏中、苏北最底注册资本分别为5000、3000、2000万元)和单户小额贷款的界定标准(苏南50万元以下、苏中30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以外,其他方面对全省所有公司均采取“一刀切”式的监管模式,显然不妥,有必要在统一框架监管之下构建差异化的监管体系。
(四)监管重点不够突出
江苏省规定了由政府金融办、工商、财政、税务、人行、银监局、大额债权人、当地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安、农业部门等十余家机构组成声势浩大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阵容。这势必产生多头监管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过度监管、监管形式化,监管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事实上,自申请设立到日常经营甚至内部会计核算,事无巨细均有若干个部门虎视眈眈地密切监控,必然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疲于应付,增加经营负担,制约其提升信贷技术和业务创新能力。
(五)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金融办监管措施主要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前者依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一系列财务报表、经营管理基础资料、年度工作总结,以及通过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小额信贷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实时核查业务经营情况。或者通过群众举报,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但问题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行报送的资料、报表真实性值得推敲,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常常是报喜不报忧,谈及问题避重就轻,主观性太强,监管者难以掌握实情。后者通过现场核查计算机系统业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但问题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数据的真实性难以核查,相关人员的说明可信程度更难以考证,而一些重要的文件、资料可能在监管部门登记保存之前,已经被不法处置了。
三、相关建议
(一)构建有效监管体系
在国家层面尚未指定专门监管机构,暂不能解决多头监管问题的情况下,首先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明确金融办部门和人员监管责任的前提下,配齐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管人员,全面履行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二是财政、工商和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形成监管合力,突出联合监管成效。三是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在融资、信贷和结算等方面加强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协作与配合,实现互利互惠,并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管。四是对大额债权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监管技能。五是积极组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提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创新监管人才吸纳机制
世界小额贷款之父,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对小额贷款的监管忧心忡忡,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面对优秀监管人才匮乏问题,建议成立专门监督部门,引入专家咨询和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农村小贷公司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杜绝“外行监管内行”现象。可以考虑用有竞争性的薪酬待遇从三部分人员中选拔优秀监管人才:一是高等院校的资深金融专家,二是曾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职务的退休人员,三是人行、银监局核心监管人员,分别利用他们丰富的金融经营、风险管理、外部监管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帮助地方政府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职责。
(三)探索差别化监管模式
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差别政策,积极探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差别化监管模式。其一,加大准人政策差别化。在机构准人方面,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化的硬件设施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经营成本;在高管准人方面,应根据所处地区人员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差别化的高管人员的金融
从业年限和学历要求。其二,探索监管内容及措施差别化。按照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对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分类管理,根据评级结果,在税收优惠、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比例、业务授权、业务准人、检查频率等多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其三,实行监管指标差别化。在监管评级中充分考虑涉农业务因素,适当放宽资产质量指标要求,对于涉农不良贷款的占比和迁徙率可适当高于一般贷款。单独考核涉农业务的盈利性指标,适当调低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成本收入比要求。给予涉农业务提取风险拨备一定宽限期,逐年提高风险拨备水平。
(四)突出重点监管
众所周知,“只存不贷”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主要是经营行为违反规例而带来的内外部损失,公众性有限。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该抓大放小,突出重点,主推合规性监管。一是严格防控农村小贷公司的政策风险,如洗钱、非法集资、商业欺诈、违规放贷、暴力收贷、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高度关注农村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强贷款集中度、股东贷款比例控制管理,加强贷款发放与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检查,避免农村小贷公司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把经营风险传递到金融机构。三是密切监测贷款投向,强化“涉农性”比例的要求,警惕“挂羊头卖狗肉”,骗取财政补贴。此外,应将外部监管限制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内,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小额贷款公司的自主经营。
(五)丰富监管手段
一方面保留传统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并将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监管经验,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积极探索风险评估手段创新。如英国金融监管局(FSA)的ARROW系统(Advanced Ri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高级风险应对操作框架)。通过风险的评级和评估过程,分析判断一个被监管机构发生问题的概率及发生问题后的影响程度,从而计算监管密度和频率,并在对应的监管监控及响应体系中推荐可以使用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部门可借此配置有限的专业人员等监管资源,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再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也开发并使用的PAIRS(概率及影响评级系统),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监管策略,指导监管行动,并通过监管行为得到的信息,开展新一轮的“风险评估――确定监管策略――采取监管行动”。同时,加大失信惩罚力度,通过增加违规成本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利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思考U1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01期(上)
[2]李丽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政策U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5)
[3]黄锰杰浅谈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U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